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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家 是 甚 麼? V 家 二 次 創 作 向 上 委 員 會 (Popularization Committee for VOCALOID Culture) 版 權 條 例 2013 諮 詢 意 見 書 V 家, 正 式 稱 呼 爲 VOCALOID, 是 一 款 用 於 電 子 音 樂 製 作 的 語 音 合 成 軟 件, 可 合 成 出 類 唱 歌 的 聲 音 2007 年 8 月 31 日,VOCALOID 軟 件 初 音 未 來 帶 起 了 熱 潮 此 後, 愛 好 者 把 不 同 VOCALOID 軟 件 的 印 象 角 色, 稱 爲 V 家 人 物 而 VOCALOID 亦 捲 起 了 一 股 與 音 樂 和 繪 畫 息 息 相 關 的 創 作 文 化 V 家 文 化 爲 何 說 香 港 將 會 不 容 V 家?! 準 確 來 說, 香 港 並 不 單 單 是 不 容 V 家, 而 是 不 容 二 次 創 作, 當 中 包 括 V 家 文 化 罪 魁 禍 是 版 權 惡 法 修 訂 甚 麼 是 二 次 創 作? 從 學 術 定 義 上 說, 凡 是 在 創 作 過 程 中, 使 了 已 存 在 的 著 作 物 作 爲 新 創 作 的 元 素, 那 麼 出 來 的 新 作 品 就 是 二 次 創 作 物, 這 過 程 就 是 二 次 創 作 立 法 會 CB(1)179/13-14(23) 號 文 件 ( 只 備 中 文 本 ) 但 對 創 作 者 來 說, 在 實 際 創 作 過 程 中, 二 次 創 作 與 原 創 並 非 濁 涇 分 明 因 人 類 皆 置 在 社 會 中, 大 家 的 創 作, 都 無 可 避 免 地 會 運 已 有 的 已 認 知 的 事 物 即 使 一 篇 文 章 是 原 創 而 非 改 編 的, 但 用 到 前 留 下 的 文 字 來 書 寫, 廣 義 來 說 這 也 是 二 次 創 作 同 理, 一 首 現 代 的 原 創 歌 曲, 也 是 運 用 前 留 下 的 sol-fa 音 譜 成, 廣 義 來 說 也 是 二 次 創 作 因 此, 二 次 創 作 與 原 創, 本 質 都 是 樣 的, 它 只 是 種 中 性 的 常 的 表 達 手 法 二 次 創 作 不 是 抄 襲 與 剽 竊 近 來 有 些 別 有 用 心 的, 故 意 把 二 次 創 作 與 抄 襲 剽 竊 混 爲 一 談 香 港 政 府 打 黃 錦 山 律 師 在 2011 年 9 月 22 日 的 會 議 上, 更 把 二 次 創 作 詆 毀 成 泊 車 仔 看 到 車 主 的 名 貴 私 家 車, 趁 車 主 不 爲 意 時 駕 它 去 兜 風 和 家 傭 看 到 名 貴 的 鑽 石 戒 指, 趁 主 不 爲 意 時 拿 來 戴, 結 果 全 場 譁 然, 大 家 紛 紛 指 出 他 偷 換 概 念, 顚 倒 是 非 早 前, 部 份 有 消 息 指 是 IFPI 打 的 五 毛 賬 戶, 也 四 出 在 網 上 謾 罵 二 次 創 作, 聲 稱 業 界 作 曲 那 種 抄 歌 沒 問 題, 但 若 拿 已 有 的 作 品 去 改 或 剪 接 就 等 於 盜 用 原 作 若 有 把 別 的 作 品 搬 過 來, 聲 稱 它 全 是 自 己 創 作 的, 那 麼 就 的 確 是 抄 襲 或 剽 竊 這 行 爲 我 們 絕 對 反 對 - 1 -

然 而, 二 次 創 作 作 品, 看 的 人 都 清 楚 知 道 它 的 原 作 是 甚 麼 大 家 知 道 它 由 甚 麼 原 作, 經 過 怎 樣 的 改 編 或 加 進 了 怎 樣 的 新 創 作, 製 成 這 新 作 品 例 如 繪 畫 一 幅 初 音 的 CG, 大 家 清 楚 知 道 初 音 本 來 是 KEI 設 計 並 繪 畫 的 物 改 編 或 翻 唱 一 首 V 家 歌 曲, 改 編 的 P(producer 之 簡 稱 ) 或 翻 唱 歌 更 會 標 明 原 作 是 甚 麼 這 行 爲 明 顯 與 抄 襲 或 剽 竊 完 全 不 同 難 道 有 偷 了 東, 會 讓 家 知 道 這 東 不 屬 於 自 己 的 嗎? 況 且, 二 次 創 作 出 來 的 效 果, 亦 不 會 等 同 原 作 二 次 創 作 要 達 到 的 藝 術 目 的 採 的 手 法, 均 與 原 作 不 同 它 在 藝 術 上 和 銷 售 上 都 不 會 取 締 原 作 已 有 實 際 數 據 證 實, 二 次 創 作 的 出 現, 不 會 令 原 作 各 渠 道 的 銷 量 下 降, 相 反 有 些 例 子 更 令 原 作 銷 量 上 升 前 有 些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聲 稱 二 次 創 作 會 影 響 版 權 利 益, 卻 沒 有 任 何 證 據 它 們 要 麼 公 然 說 謊, 要 麼 就 是 把 不 合 理 違 反 公 義, 甚 涉 嫌 違 法 的 濫 收 ( 詳 下 文 ) 都 計 算 在 他 們 的 利 益 之 內 V 家 文 化 裏 的 二 次 創 作 VOCALOID 是 軟 件,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用 它 來 原 創 : 創 作 一 首 全 新 的 歌 曲 ( 包 括 了 作 曲 塡 詞 編 曲 調 音 ) 然 而, 在 整 個 V 家 文 化 裏, 屬 二 次 創 作 範 圍 的 創 作 演 繹 及 分 享 比 比 皆 是, 包 括 : 以 V 家 軟 件 翻 唱 現 有 歌 曲 如 鏡 音 連 的 の 詩 (http://www.nicovideo.jp/ watch/sm1880080) 替 已 有 的 V 家 歌 曲 塡 詞 如 調 寄 炉 心 融 解 的 ロリ 誘 拐 (http://www.nicovideo. jp/watch/sm5983435); 或 者 把 melody... 塡 成 英 文, 仍 然 由 初 音 未 來 主 唱 的 melody... 英 文 版 (http://www.nicovideo.jp/watch/sm2389266) 替 已 有 的 非 V 家 歌 曲 塡 詞 如 調 寄 土 耳 其 進 行 曲 的 トルコ 行 進 曲 - オワタ\ (^o^) / ( http://www.nicovideo.jp/watch/sm2972481 ); 或 把 王 心 凌 HONEY 塡 成 日 文, 由 Meiko 主 唱 的 HONEY (http://www.nicovideo.jp/ watch/sm4218369) 替 已 有 的 V 家 歌 曲 重 新 調 音 例 如 鏡 音 連 鈴 主 唱 的 ロミオとシンデレラ (http:// www.nicovideo.jp/watch/sm11970012), 它 的 原 版, 是 初 音 未 來 所 主 唱 的 同 一 首 歌 (http://www.nicovideo.jp/watch/sm6666016) 替 已 有 的 V 家 或 非 V 家 歌 曲 重 新 編 曲 或 混 音 例 如 Rock 版 的 炉 心 融 解 (Hard-R.K.mix) (http://www.nicovideo.jp/watch/sm7219091), 它 的 原 版 是 炉 心 融 解 (http://www.nicovideo.jp/watch/sm8089993) 翻 唱 V 家 歌 曲 例 如 ローリンガール 的 秋 赤 音 翻 唱 版 (http://www.nicovideo. - 2 -

jp/watch/sm9990071) 翻 譯 V 家 歌 曲 例 如 VOCALOID 中 文 歌 詞 wiki 網 站 上 刊 出 的 中 譯 拿 既 有 的 歌 詞 或 文 字 重 新 作 曲, 以 V 家 軟 件 唱 出 如 初 音 未 來 主 唱 的 般 若 心 経 ポ ップ (http://www.nicovideo.jp/watch/sm11982230) 繪 畫 V 家 人 物 圖 畫 替 歌 曲 弄 V 家 人 物 的 動 畫 MV 例 如 from Y to Y 的 PV 版 (http://www. nicovideo.jp/watch/sm7425742) 或 使 用 Miku Miku Dance 替 市 面 已 有 歌 曲 製 作 V 家 物 的 跳 舞 MV Cosplay V 家 人 物 把 V 家 歌 曲 改 編 成 其 他 形 式 或 媒 體 的 作 品 例 如 悪 ノ 娘 的 漫 畫 版, 以 及 同 好 動 畫 化 計 劃 上 述 各 項, 都 是 筆 者 這 個 V 家 愛 好 者, 隨 拈 來 的 例 子 要 是 花 時 間 再 想, 可 能 還 擧 出 更 多 有 許 多 替 え 歌 更 會 同 時 包 括 上 述 兩 項 或 以 上 的 創 作 或 演 繹 法 不 過, 單 是 上 方 列 出 的 各 項, 已 足 夠 讓 大 家 看 到 二 次 創 作 如 何 與 V 家 文 化 息 息 相 關 宣 稱 二 次 創 作 犯 法, 進 行 上 述 行 爲 的 都 有 機 會 墮 進 法 網, 這 與 殺 死 V 家 文 化 並 無 分 別 値 得 注 意 的 是,V 家 軟 件 的 生 產 公 司, 雖 已 在 軟 件 的 授 權 條 款 裏 指 出 : 若 作 個 非 牟 利 用 途, 大 家 可 自 由 使 用 但 上 述 各 項 中, 有 不 少 也 會 涉 及 其 他 版 權 擁 有 或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所 持 有 ( 或 宣 稱 所 持 有 宣 稱 所 代 理 ) 的 版 權 因 此 V 家 生 產 公 司 說 明 容 許 的 事, 依 香 港 法 例 卻 不 定 容 許 二 次 創 作 如 何 中 招? 那 麼, 在 香 港 法 例 裏, 二 次 創 作 會 如 何 中 招, 變 成 所 謂 犯 法 的 行 爲? 拒 絕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在 香 港 現 行 版 權 法 例 裏, 二 次 創 作 沒 有 獲 豁 免, 除 非 閣 下 有 鉅 額 金 錢, 經 所 謂 版 權 擁 有 ( 注 意 : 不 等 於 原 創 者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這 個 所 謂 版 權 擁 有 很 可 能 是 騎 劫 作 者 殘 作 者 自 肥 的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如 早 已 臭 名 遠 播 的 IFPI CASH 等 ) 購 得 歌 曲 授 權, 否 則 任 何 二 次 創 作 都 即 屬 犯 法 可 現 行 法 例 已 向 這 些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嚴 重 傾 斜, 利 益 輸 送 創 作 由 屬 於 全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即 擁 有 的 權 利, 變 成 極 度 有 錢 人 士 才 可 以 玩 的 特 權 遊 戲! 即 使 經 間 跨 界 別 式 的 全 反 對 後, 政 府 今 仍 拒 絕 爲 眞 正 的 二 次 創 作 展 開 豁 免 的 法, 僅 以 斬 件 式 諮 詢 戲 仿 等 四 類 創 作, 可 是 上 述 列 出 的 V 家 眾 多 二 次 創 作 中, 有 許 多 都 不 包 含 在 戲 仿 等 四 類 創 作 之 內 這 次 諮 詢, 對 保 護 V 家 文 化 可 謂 毫 無 用 處, 這 無 異 於 給 我 們 垃 圾 - 3 -

二 把 侵 權 定 義 擴 大 至 向 公 眾 傳 播 原 本 的 法 例, 是 說 向 他 分 發 所 謂 侵 權 物 的 複 製 品, 才 可 入 罪 2011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這 惡 法 修 訂, 卻 把 範 圍 擴 展 任 何 向 公 眾 傳 播 都 有 罪 在 過 去, 上 傳 Youtube Niconico 等 視 頻 網 站 ( 使 用 串 流 技 術 ), 使 用 雲 端 (i-cloud) 技 術 等 途 徑, 法 例 並 未 列 在 管 轄 範 圍 內 惡 法 修 訂 通 過 後, Youtube Niconico i-cloud 等 全 部 中 招! 三 所 謂 精 神 權 利 的 損 害 在 事 方 面, 版 權 惡 法 一 樣 毒 辣 若 二 次 創 作 作 品 令 版 權 擁 有 覺 得 精 神 受 損, 例 如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張 錦 輝 所 說 的 嚴 肅 變 成 詼 諧, 就 可 以 控 吿 二 次 創 作 者 本 港 其 中 一 個 最 大 型 的 版 權 擁 有 IFPI 的 總 裁 馮 添 枝, 竟 在 2011 年 7 月 23 日 法 會 公 聽 會 上 說 : 精 神 權 利 是 一 定 要 保 障 的 假 若 有 歌, 他 的 歌 被 改 了, 以 致 受 到 其 他 地 區 的 意 識 審 查, 使 他 不 能 再 唱 這 首 歌, 怎 麼 辦?! 可 即 使 政 府 不 動 手, 這 些 殘 創 作 人 自 肥 的 版 權 擁 有 人, 也 會 對 二 次 創 作 作 品 進 行 政 治 審 査 四 檢 控 過 程 並 不 一 定 發 展 到 法 庭 上 的 一 步, 單 是 版 權 擁 有 的 起 訴, 已 足 夠 嚇 怕 二 次 創 作 者 在 收 到 所 謂 侵 權 的 擧 報 後, 警 察 或 海 關 有 權 執 法, 在 任 何 時 間 ( 如 三 更 半 夜 ) 上 拘 捕 二 次 創 作 者, 並 檢 走 相 關 證 物 哪 怕 上 庭 後 法 官 仁 慈, 二 次 創 作 者 最 終 獲 判 勝 訴 可 是, 單 單 是 隨 時 可 以 被 警 方 拉 走, 已 夠 扼 殺 創 作 人 免 於 恐 懼 的 自 由, 達 到 了 打 壓 言 論 自 由 創 作 自 由 之 效 惡 法 如 何 出 賣 原 作 者? 有 別 有 用 心 的 攻 擊 我 們 是 反 版 權 士, 聲 稱 我 們 令 原 作 者 得 不 到 保 障 其 實 如 果 版 權 法 是 眞 正 保 障 原 作 者 的, 我 們 絕 不 反 對 我 們 反 對 的, 只 是 連 原 作 者 都 被 出 賣 被 騎 劫 的 惡 法 如 何 出 賣? 讓 我 們 特 別 以 V 家 歌 曲 爲 例 去 剖 析 假 設 一 首 V 家 歌 曲, 作 者 是 日 本 的 P, 他 沒 有 把 歌 曲 賣 給 別 沒 跟 日 本 的 JASRAC( 註 ) 簽 約, 那 麼 版 權 應 在 日 本 的 原 作 者 上, 歌 曲 在 香 港 應 無 代 理 然 而, 根 據 版 權 惡 法, 香 港 的 音 樂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卻 有 權 替 日 本 P 這 首 歌 曲 的 公 開 使 ( 包 括 在 路 上 哼 這 歌 ) 收 費! 甚 麼?! 難 道 原 作 者 無 權 拒 絕 嗎? 張 錦 輝 署 在 2012 年 1 月 31 日 的 藝 術 作 者 及 創 意 專 業 士 版 權 作 坊 上 說 : 收 費 公 司 替 這 些 非 他 們 管 理 的 歌 曲 收 了 錢 後, 會 預 留 起 一 部 份, 待 作 者 日 後 加 入 這 些 公 司 或 其 聯 盟 公 司 後, 歸 還 給 作 者 作 者 也 有 權 不 跟 收 費 公 司 簽 約, 到 法 庭 控 吿 收 費 公 司 代 他 收 了 錢, 那 麼 收 費 公 司 就 會 依 法 例 賠 償 給 他 但 賠 償 的 金 額, 必 然 比 他 跟 這 些 公 司 簽 約 後 所 獲 得 的 金 錢 少 法 例 是 特 地 寫 成 這 樣 的 所 以 爲 免 麻 煩, 還 是 跟 收 費 公 司 簽 約 吧 當 時 在 台 下 的 筆 者 和 朋 友, 都 不 知 眼 前 的 物 體, 到 底 是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是 版 權 收 費 公 - 4 -

司 的 推 銷 員? 還 是 動 漫 界 裏 最 著 名 的 騙 子 渣 QB?! 只 知 道 在 香 港, 原 作 者 被 代 理, 竟 是 法 例 特 地 寫 成 的!!! 官 商 勾 結 得 如 此 極 致, 野 蠻 無 理 此, 天 理 何 在?! 註 :JASRAC 是 日 本 當 地 的 音 樂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與 香 港 的 CASH IFPI 一 樣, 而 且 也 一 樣 地 臭 名 遠 播 它 曾 到 Niconico 基 地 抄 家, 未 經 創 作 許 可 擅 自 登 記 作 品 以 代 爲 管 理 其 版 權, 聲 稱 原 作 者 使 用 自 己 作 品 是 侵 權, 令 Niconico 和 2ch 的 創 作 職 捲 入 版 權 紛 爭, 對 Youtube 進 行 大 清 洗, 控 吿 在 型 酒 吧 即 興 演 奏 數 首 披 頭 四 音 樂 的 古 稀 翁 令 其 被 判 罪 日 本 的 輿 論 早 就 稱 JASRAC 作 權 利 流 氓 官 商 勾 結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無 理 濫 索 在 版 權 爭 議 上, 向 來 最 大 聲 夾 惡 蠻 橫 霸 道 的, 是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這 些 既 得 利 益 者 諸 如 一 大 堆 甚 麼 IFPI( 國 際 唱 片 業 協 會 ) CASH( 香 港 作 曲 家 及 作 詞 家 協 會 ) 香 港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香 港 複 印 授 權 協 會 香 港 影 業 協 會 香 港 音 像 聯 盟 美 國 商 會 等 根 據 法 會 文 件, 由 1999 年 度 起, 已 有 來 自 各 界 的 組 織 去 信 立 法 會, 投 訴 這 些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濫 收 費, 要 求 當 局 監 管 投 訴 者 包 括 醫 院 診 所 學 校 公 眾 地 方 的 管 理 組 織 等 2000 年, 李 家 仁 醫 生 關 嘉 美 醫 生 接 受 傳 媒 訪 問 時, 罵 這 些 收 費 公 司 是 陀 地 2011 年 10 月, 傳 媒 再 訪 有 關 個 案, 依 舊 沒 有 改 善 連 電 視 台 已 向 收 費 公 司 付 好 音 樂 版 權 費 的 節, 它 在 播 放 出 來 時,IFPI 竟 向 播 放 者 聲 稱 有 權 再 作 收 費! 這 些 組 織 何 以 有 權 去 代 理 別 的 作 品, 道 理 上 往 往 說 不 清 例 如 所 謂 的 版 權 影 印 授 權 協 會, 凡 影 印 就 要 徵 費 但 我 影 印 自 己 的 作 品, 擁 有 版 權 的 人 明 明 是 我 ( 若 我 沒 將 它 賣 出 去 ), 爲 何 該 收 費 公 司 有 權 以 代 版 權 擁 有 人 名 義 去 收 我 錢, 收 了 以 後 亦 不 給 回 我? 2000 年, 新 聞 透 視 記 者 曾 欲 採 訪 該 收 費 公 司, 卻 遭 拒 絕 記 者 上 訪 査, 要 求 公 司 提 供 會 員 名 單 及 相 關 授 權 協 議, 亦 遭 拒 絕 結 果, 眞 正 創 作 人 藝 術 演 繹 者, 面 對 這 些 收 費 公 司, 被 它 們 騎 劫 以 維 護 版 權 的 假 名 義 苛 索 金 錢 許 多 玩 音 樂 的 朋 友, 曾 嘗 試 在 商 場 或 公 眾 地 方 開 型 show, 向 有 關 公 司 詢 問 收 費 問 題, 也 發 現 它 們 海 鮮 價, 以 及 經 常 語 帶 恐 嚇 連 創 作 人 使 自 己 的 作 品, 也 被 指 侵 權 例 如 音 樂 創 作 林 敏 驄 就 面 對 過 這 指 控, 更 在 法 庭 中 被 判 敗 訴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的 魔 爪, 更 伸 向 法 例 上 獲 豁 免 的 團 體 有 任 職 於 註 冊 非 牟 利 團 體 的 員, 亦 曾 收 過 收 費 公 司 來 電, 要 求 就 團 體 的 公 開 活 動 索 費 該 員 龐 徵 博 引 說 明 團 體 在 法 例 豁 免 之 列 後,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方 罷 休 但 有 同 行 因 不 熟 悉, 已 向 收 費 公 司 付 了 錢 多 間 大 學 的 校 園 電 台 亦 遭 到 收 費 組 織 的 無 理 苛 索 香 港 法 例 明 明 已 豁 免 敎 育 機 構 非 爲 圖 利 的 製 作 和 使 用, 可 是 CASH 居 然 荒 謬 地 聲 稱 : 校 園 電 台 可 在 網 上 聽 到, 所 以 不 當 作 敎 育 機 構 的 一 部 份! 多 年 以 來, 各 界 都 對 這 些 收 費 公 司 的 濫 權 亂 徵 行 爲 表 不 滿, 但 與 它 們 明 顯 官 商 勾 結 - 5 -

利 益 輸 送 的 知 識 產 權 署, 企 硬 堅 持 不 對 這 些 組 織 施 予 合 理 的 切 實 監 管 和 懲 治 像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張 錦 輝 於 2011 年 1 月 31 日 的 說 話, 明 明 署 自 己 說 出 來 的 註 冊 審 查 過 程 極 其 簡 陋, 他 仍 指 這 些 公 司 已 向 該 署 註 冊, 就 有 權 收 費 明 明 署 說 公 司 的 收 費 是 公 開 的, 但 好 像 IFPI 的 網 站 上, 根 本 就 找 不 到 相 關 價 表, 署 仍 罔 顧 問 題 署 聲 稱 這 些 收 費 公 司, 已 由 版 權 審 裁 處 作 有 效 監 察, 但 明 明 版 權 審 裁 處 的 仲 裁, 一 年 也 沒 有 五 宗 ( 以 其 網 站 上 公 佈 的 個 案 計 ), 而 且 不 會 仲 裁 版 權 條 例 本 身 官 商 勾 結 違 反 公 義, 讓 有 關 收 費 公 司 有 機 可 乘 的 地 方! 這 樣 的 所 謂 監 察, 根 本 形 同 虛 設 初 音 未 來 的 消 失 : 不 安 全 的 安 全 港 版 權 惡 法 修 訂 裏, 引 入 了 所 謂 安 全 港 機 制 理 論 上, 它 是 讓 網 上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 包 括 論 壇 討 論 區 留 言 板 網 誌 的 管 理 者 ), 只 要 合 力 打 擊 侵 權, 就 不 用 連 坐 受 累 實 際 上, 它 強 迫 網 上 服 務 提 供 者 必 須 同 流 合 污, 在 法 庭 未 裁 定 該 二 次 創 作 作 品 是 侵 權 物 前, 就 要 在 短 時 間 內 把 它 移 除, 更 可 能 要 把 二 次 創 作 者 上 傳 者 或 發 佈 者 的 個 人 份 及 私 人 資 料, 提 供 給 投 訴 者 否 則, 網 上 服 務 提 供 者 就 有 可 能 被 控, 面 對 法 庭 審 訊 這 除 了 逼 迫 服 務 提 供 者 出 賣 良 心, 更 簡 直 是 威 嚇 他 們, 尤 其 是 許 多 論 壇 網 誌 的 管 理 者 只 是 學 生! 認 爲 安 全 港 是 安 全 的, 恐 怕 只 有 樂 於 出 賣 網 私 資 料 的 無 良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及 輕 易 作 擧 報 的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法 例 對 二 次 創 作 者 和 有 良 的 服 務 供 應 者 如 斯 逼 迫, 卻 對 擧 報 者 極 度 寬 鬆 理 論 上, 擧 報 者 提 供 的 資 料 必 須 眞 確, 不 能 說 謊, 否 則 是 刑 事 罪, 但 實 際 上 卻 缺 乏 監 察 和 制 衡 被 投 訴 的 用 戶 不 能 得 知 擧 報 者 的 個 資 料, 擧 報 者 要 使 擧 報 有 效, 所 需 提 供 的 資 料 亦 不 得 很 充 份 結 果 若 有 要 濫 用, 胡 亂 擧 報, 二 次 創 作 作 品 就 很 容 易 會 消 失 且 看 Youtube 上 的 初 音 未 來 消 失 事 件 Youtube 的 總 部 位 於 美 國, 美 國 法 例 有 類 似 的 安 全 港 規 定,Youtube 的 檢 擧 機 制 基 於 此 而 運 作 自 2011 年 年 尾, 有 看 準 機 制 的 漏 洞, 作 出 虛 假 擧 報, 使 Youtube 上 大 量 V 家 影 片 遭 刪 除 擧 報 者 須 證 明 他 確 實 擁 有 版 權, 及 其 身 份 是 否 眞 實 至 今, 即 使 經 全 世 界 各 地 路 不 平 的 士 肉 搜 尋, 仍 無 人 知 道 這 個 或 這 些 虛 假 擧 報 者 的 眞 正 份 可 是 要 提 出 反 擧 報 以 恢 復 Youtube 影 片 的 上 傳 者, 其 眞 實 份 卻 可 能 已 被 Youtube 自 動 泄 露 給 擧 報 者 這 樣 的 不 公 平 法 例 及 機 制, 對 二 次 創 作 者 來 說, 到 底 是 安 全 港, 還 是 危 險 港?! 提 倡 作 者 有 SAY 的 版 權 版 權 原 意 是 保 障 創 作 環 境 及 保 障 ( 眞 正 的 ) 創 作 這 兩 點 我 們 擧 腳 贊 成 前 的 版 權 機 制, 卻 明 顯 被 不 事 生 產 不 知 創 作 爲 何 物 的 收 數 公 司 控 制, 騎 劫 作 者 扼 殺 創 作, - 6 -

坐 享 漁 之 利 既 有 機 制 和 法 例 顯 然 與 版 權 原 意 對 着 幹 爲 此, 外 國 文 明 地 區 早 就 提 倡 作 者 有 SAY 的 版 權 運 作 模 式 其 實 V 家 同 好 熟 悉 的 情 況 Niconico 上 的 V 家 作 品 已 是 一 例 不 少 原 作 者 都 會 主 動 說 明 大 家 可 作 甚 麼 情 況 的 使 用, 甚 或 原 作 者 與 使 用 者 間 早 已 有 默 契, 例 如 可 使 用 作 者 發 佈 的 卡 啦 OK 版 翻 唱 並 放 上 Niconico, 但 不 得 作 商 業 使 用, 否 則 須 另 行 洽 商 有 了 這 些 條 件, 大 家 就 能 既 維 護 對 原 作 者 的 尊 重, 同 時 也 有 合 理 的 二 次 創 作 空 間 美 國 萊 斯 格 敎 授 倡 議 的 Creative Commons 授 權 條 款, 更 是 上 述 作 者 有 SAY 授 權 模 式 的 具 體 實 踐 日 本 已 有 業 界 士 ( 如 赤 松 健 ) 提 議 在 傳 統 出 版 領 域 裏 都 改 用 Creative Commons 透 過 這 些 明 確 的 授 權 條 款, 大 家 遵 從 原 作 者 的 授 權 條 款 進 行 二 次 創 作, 不 用 怕 被 收 費 公 司 指 爲 侵 權, 這 就 可 堵 塞 收 費 公 司 無 理 濫 收 的 機 會 遺 憾 的 是, 這 種 對 原 作 者 和 分 享 者 皆 有 利 僅 是 削 弱 了 收 費 公 司 濫 權 機 會 的 新 式 版 權 項, 不 獲 港 府 鼓 勵 在 整 個 知 識 產 權 署 網 站 裏, 只 有 一 頁 談 說 Creative Commons, 內 容 更 叫 授 權 者 要 考 慮 清 楚, 並 應 首 先 尋 求 專 業 法 律 意 香 港 Creative Commons 代 表 蘇 孝 恆 博 士 曾 指 出, 其 潛 台 詞 正 好 是 : 叫 不 要 隨 便 使 用 Creative Commons 世 界 各 地 對 二 次 創 作 的 保 護 除 了 作 者 主 動 授 權 外, 如 上 方 所 述, 眞 正 的 二 次 創 作, 在 藝 術 上 商 業 銷 售 上, 並 不 會 取 代 原 作 撇 除 那 些 收 費 公 司 不 合 理 的 濫 收 的 騎 劫 作 者 肥 自 己 的 荒 謬 徵 版 稅 權 外, 二 次 創 作 與 原 作 並 存 不 悖, 根 本 不 會 有 衝 突 而 二 次 創 作 是 如 此 普 遍 的 創 作 方 法, 罔 加 不 合 理 的 扼 限, 只 會 窒 礙 創 作 本 身 因 此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文 明 地 區, 都 在 法 例 裏 加 入 對 二 次 創 作 的 豁 免 這 些 豁 免 的 法 例 條 文, 大 體 上 可 分 作 兩 大 類 : 一 採 用 公 平 處 理 (fair dealing), 明 文 容 許 以 版 權 物 作 二 次 創 作 當 中 包 括 : 歐 洲 多 數 國 家 ( 如 比 利 時 法 國 陶 宛 盧 森 堡 馬 爾 他 荷 蘭 波 蘭 班 ) 和 澳 洲 等 二 採 用 公 平 使 (fair use) 原 則, 保 障 取 用 版 權 物 作 二 次 創 作 之 權 利 當 中 包 括 : 美 國 奧 地 利 德 國 葡 萄 和 許 多 北 歐 國 家 等 不 過 這 些 豁 免 仍 未 足 夠 歐 盟 2009 年 11 月 的 報 吿 Legal analysis of a Single Market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正 好 指 出 了 應 對 個 用 戶 的 二 次 創 作 作 出 更 具 體 的 全 面 豁 免 據 此, 加 拿 大 在 2012 年 完 成 了 個 用 戶 衍 生 創 作 (UGC) 的 豁 免 法 案, 但 凡 個 用 戶 作 非 貿 易 使 用, 作 品 不 會 取 代 原 作 市 場 損 害 原 作 貿 易 經 營 上 的 利 益, 不 分 類 型, 皆 可 獲 豁 免 張 錦 輝 署 在 2012 年 5 月 14 日 頭 條 日 報 的 專 訪 中, 聲 稱 全 球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的 國 家 並 不 多, 顯 然 他 連 職 責 上 要 知 道 的 東 都 不 知 即 使 在 大 陸, 政 治 審 查 向 來 極 爲 嚴 苛 和 不 合 理, 但 其 法 例 上 對 二 次 創 作 的 豁 免, 卻 比 香 - 7 -

港 好 得 多! 因 此 像 胡 戈 以 無 極 剪 接 成 一 個 饅 頭 的 血 案 後, 陳 凱 歌 欲 起 訴, 大 陸 版 權 局 的 官 員 發 言 撐 胡 戈, 最 後 陳 凱 歌 縮 沙 收 場 在 2012 年 3 月 底, 大 陸 更 就 著 作 權 法 修 訂 草 案 公 開 向 社 會 諮 詢, 確 音 樂 著 作 強 制 授 權 (compulsory license) 制 度, 讓 歌 曲 在 銷 售 三 個 月 後, 可 自 動 享 有 翻 唱 權 這 消 息 曾 因 記 者 的 不 了 解, 報 道 有 誤, 以 致 在 台 灣 引 起 爭 議 但 公 益 網 站 著 作 權 筆 記 主 持 章 忠 信 則 詳 細 分 析, 表 明 這 修 訂 有 助 音 樂 創 作 傳 播 打 破 唱 片 公 司 對 於 音 樂 著 作 的 壟 斷, 更 能 給 予 音 樂 著 作 權 官 定 的 適 當 使 用 報 酬 大 陸 的 版 權 法 修 訂 對 二 次 創 作 越 趨 保 障, 香 港 的 版 權 修 訂 卻 反 其 道 而 行! 僅 免 刑 責 保 護 不 到 V 家 面 對 2011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這 惡 法 修 訂,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的 創 作 或 演 繹 者, 諸 如 藝 文 界 眞 正 音 樂 界 ( 即 作 曲 塡 詞 歌 等, 而 非 唱 片 銷 售 公 司 或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 等, 都 站 起 來 聲 反 對 音 樂 界 士 更 直 斥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種 種 騎 劫 惡 行 一 堆 本 來 調 宣 稱 二 次 創 作 有 罪 的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惡 法 膠 着 不 動, 心 急 了, 於 是 在 該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企 圖 硬 闖 會 三 讀, 卻 面 對 議 員 拉 布 威 脅 時, 召 開 所 謂 各 界 ( 按 : 其 實 只 是 版 權 商 界 ) 要 求 政 府 盡 快 通 過 版 權 修 訂 草 案 記 者 招 待 會, 聲 稱 可 接 受 豁 免 政 治 戲 仿 的 刑 事 責 任, 以 換 取 法 會 早 日 通 過 惡 法 修 訂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這 招, 表 面 上 看 似 讓 步, 實 質 只 是 掩 眼 法 首 先, 像 前 文 二 次 創 作 如 何 中 招? 段 落 裏 所 述 般, 這 惡 法 修 訂, 在 多 方 面 多 角 度 擴 大 了 不 合 理 的 惡 法 法 網, 令 二 次 創 作 中 招, 墮 進 其 中 單 單 免 刑 責, 只 是 把 惡 法 法 網 的 擴 張 範 圍 稍 爲 縮, 但 它 仍 是 擴 張 了 就 以 由 分 發 侵 權 物 的 複 製 品 擴 展 向 公 眾 傳 播 爲 例, 把 一 首 V 家 二 次 創 作 歌 曲 上 傳 到 Youtube 上, 若 依 據 原 有 法 例, 要 控 吿 得 席 的 難 度 挺, 故 此 今 仍 未 有 正 式 個 案 但 若 依 據 新 例, 則 肯 定 屬 侵 權 即 使 豁 免 了 刑 責,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仍 然 可 從 事 途 徑 入 稟 法 院, 控 吿 二 次 創 作 人, 以 他 們 篤 數 式 的 宣 稱 鉅 額 經 濟 損 失, 令 二 次 創 作 破 產 這 已 夠 打 壓 創 作 自 由 和 言 論 自 由! 由 此 可, 免 刑 責 後 對 這 些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毫 無 損 害 二 次 創 作 的 生 殺 大 權, 仍 握 在 他 們 的 手 中 若 眞 的 落 實 免 刑 責, 唯 一 犧 牲 了 的 是 政 府 主 動 執 法 之 權 力, 政 府 無 法 直 接 借 版 權 爲 名 作 政 治 審 查, 若 要 作 政 治 審 查 必 須 經 這 些 收 費 公 司 之, 除 了 兜 了 個 彎 外, 也 有 利 這 些 公 司 從 中 向 政 府 牟 取 有 形 或 無 形 利 益 看, 這 些 公 司 爲 了 讓 惡 法 修 訂 通 過, 令 他 們 可 早 日 控 吿 Youtube Niconico 等 空 間 的 二 次 創 作 者, 連 平 日 這 麼 偏 幫 它 們 的 政 府 都 可 以 出 賣! 然 而, 即 使 政 府 眞 的 免 刑 責, 對 二 次 創 作 的 政 治 審 查 都 不 會 停, 因 爲 這 些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根 本 樂 於 作 政 治 審 查 且 看 IFPI 總 裁 馮 添 枝, 在 法 會 公 聽 會 上 所 說 的 歌 曲 被 - 8 -

改 編, 進 不 了 大 陸 怎 辦? 那 番 言 論, 已 能 充 份 證 明 這 一 點 而 且 依 照 那 些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的 記 者 會 所 言, 他 們 口 中 的 所 謂 免 刑 責, 只 限 於 政 治 戲 仿 但 文 藝 創 作 不 定 是 政 治 戲 仿, 非 政 治 目 的 之 作 品 就 不 獲 豁 免, 根 本 說 不 通 而 V 家 二 次 創 作 文 化, 正 好 大 部 份 都 不 是 政 治 戲 仿 不 少 文 化 藝 術 也 一 樣, 在 政 治 戲 仿 以 外, 還 有 許 多 許 多 聲 音 感 興 要 表 達 若 把 豁 免 限 於 政 治 戲 仿 上, 這 不 是 把 二 次 創 作 框 死 於 政 治 表 達 中, 排 斥 了 其 他 的 創 作 可 能 性 嗎? 這 是 從 另 方 向 打 壓 言 論 表 達 和 創 作 自 由!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急 於 令 惡 法 修 訂 通 過, 正 好 反 映 他 們 焦 急 地 等 着 惡 法 通 過 後, 將 對 二 次 創 作 施 予 的 鎭 壓 行 動 若 誤 信 他 們 免 刑 責 這 掩 眼 法, 不 爭 取 全 面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到 有 二 次 創 作 者 遭 控 吿 時 就 太 遲 了! 必 須 馬 上 全 面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對 二 次 創 作 的 保 障, 是 當 今 世 界 的 大 勢, 是 爲 保 障 創 作 空 間 平 衡 各 方 權 益 必 不 可 少 的 措 施 香 港 政 府 若 不 肯 馬 上 全 面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在 道 理 上 根 本 毫 無 足 點 這 純 粹 是 爲 官 商 勾 結 利 益 輸 送, 而 使 法 例 背 逆 公 義 的 卑 鄙 行 爲! 馬 上 全 面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推 廣 作 者 有 SAY 的 授 權 方 式, 對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的 濫 權 苛 索 行 爲 進 行 監 管 及 懲 罰, 這 些 不 是 我 們 的 討 價 還 價, 而 是 捍 衛 創 作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V 家 文 化 必 不 可 少 的 措 施 這 些 是 我 們 無 法 退 讓 的 底 線 在 此,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 一 馬 上 扔 丟 所 有 無 法 同 時 豁 免 刑 責 及 責 的 草 案 同 時, 採 納 所 有 能 同 時 豁 免 刑 責 及 責 的 草 案 就 我 們 前 所, 即 包 括 了 公 平 處 理 草 案 及 個 用 戶 衍 生 創 作 草 案 這 兩 個 草 案 應 同 時 並 行, 從 不 同 定 義 與 角 度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而 非 只 使 用 其 中 一 個 二 改 正 公 平 處 理 草 案 中, 只 豁 免 戲 仿 等 四 類 創 作 的 不 公 平 做 法, 改 爲 全 面 豁 免 不 同 種 類 的 二 次 創 作 三 取 消 把 侵 權 定 義 作 向 公 眾 傳 播 的 條 文, 還 原 作 原 法 例 裏 的 分 發, 已 免 惡 法 通 過 後, 令 前 V 家 文 化 及 許 多 二 次 創 作 賴 以 爲 生 的 應 有 空 間 全 都 中 招, 無 處 生 存 四 刪 除 精 神 權 利 傷 害 這 種 對 創 作 內 容 或 表 達 方 式 作 審 查 的 惡 法 五 對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作 出 監 管, 允 許 間 方 便 及 簡 易 地 擧 報 控 吿 它 們 的 惡 行 禁 止 它 們 不 合 公 義 的 濫 收 苛 索 禁 止 它 們 對 非 貿 易 經 營 的 普 羅 大 眾 使 用, 徵 收 不 合 理 的 昂 授 權 費 更 重 要 的 是, 馬 上 禁 止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有 權 代 非 會 員 收 費 假 若 違 反, 應 付 上 刑 事 責 任 - 9 -

六 改 變 原 作 者 往 往 無 權 對 自 己 作 品 話 事 這 荒 謬 情 況 若 情 況 爲 用 於 非 貿 易 經 營 上, 原 作 者 應 有 永 久 的 再 授 權 權 力, 不 論 是 授 權 給 自 己 使 用, 還 是 授 權 給 別 使 用 只 要 不 用 在 貿 易 經 營 上, 原 作 者 可 以 使 用 回 自 己 的 作 品, 或 者 授 權 他 使 用 自 己 的 作 品 七 全 力 推 動 Creative Commons, 以 獎 賞 政 策, 鼓 勵 及 呼 籲 業 界 改 用 Creative Commons, 務 求 在 指 定 時 間 表 內, 例 如 10 年 後, 改 用 Creative Commons 的 商 業 作 品 數 量 達 市 場 上 的 50%, 既 能 開 放 二 次 創 作 的 空 間, 同 時 也 沒 有 對 符 合 公 義 的 貿 易 經 營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八 改 善 安 全 港 機 制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者 被 通 知 空 間 裏 有 上 載 物 涉 嫌 侵 權 後, 要 做 的 不 應 該 是 先 移 除 該 上 載 物, 而 應 該 只 是 通 知 上 載 者, 着 他 自 行 判 斷 是 否 移 除 即 是 由 通 知 與 移 除 機 制, 改 作 通 知 與 通 知 機 制 若 該 上 載 物 確 實 盜 版 侵 權, 但 上 載 者 沒 有 自 行 移 除, 自 然 要 承 擔 更 大 的 後 果, 作 出 更 大 的 賠 償 版 權 擁 有 無 需 擔 心 會 導 致 甚 麼 損 失 然 而, 這 判 決 責 任 應 落 在 法 庭 身 上, 只 有 在 法 庭 宣 判 該 上 載 物 確 實 盜 版 侵 權 後,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者 才 需 移 除 它 九 此 外, 在 安 全 港 機 制 中, 法 庭 一 日 未 宣 判 爲 侵 權, 提 出 侵 權 指 控 者 都 不 應 取 得 上 載 者 的 私 隱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者 只 需 在 案 件 確 實 提 交 上 法 庭 後, 向 法 庭 或 執 法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上 載 者 個 資 料, 而 非 提 出 侵 權 指 控 者, 經 法 庭 或 執 法 的 公 務 員 傳 召 上 載 者 上 庭 同 樣, 若 提 出 侵 權 指 控 者 若 被 指 爲 冒 充 版 權 擁 有, 上 載 者 也 應 向 法 庭 或 執 法 公 務 員 提 供 提 出 侵 權 指 控 者 的 個 資 料, 經 法 庭 或 執 法 的 公 務 員 傳 召 提 出 侵 權 指 控 者 上 庭 十 對 於 身 爲 署 卻 多 次 無 理 抹 黑 詆 毀 侮 辱 二 次 創 作 的 張 錦 輝, 我 們 要 求 他 馬 上 在 公 眾 面 前 鞠 躬 道 歉, 並 收 回 其 所 有 無 理 抹 黑 詆 毀 侮 辱 二 次 創 作 的 言 論 香 港 決 不 容 許 版 權 惡 法 通 過 特 區 政 府 在 十 一 年 前, 曾 推 出 影 印 刑 事 化 的 版 權 條 例 修 訂, 全 城 震 怒, 最 終 以 凍 結 撤 回 道 歉 收 場 假 若 這 次 政 府 霸 王 硬 上 弓, 不 但 不 實 行 我 們 的 十 點 要 求, 甚 更 反 其 道 而 行, 無 異 於 迫 使 香 港 團 結 起 來, 擊 退 版 權 惡 法 附 : 張 錦 輝 署, 誰 才 是 缺 德 的 人? 知 識 產 權 署 署 張 錦 輝 謬 論 多 多 繼 聲 稱 嚴 肅 變 詼 諧 是 犯 法, 聲 稱 法 例 故 意 寫 成 歌 曲 創 作 者 可 被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騎 劫 後, 他 在 2012 年 5 月 14 日 頭 條 日 報 刊 出 的 專 訪 報 道 裏, 竟 聲 稱 二 次 創 作 者 是 缺 德 當 年 依 格 律 曲 調 塡 宋 詞 元 曲 的 歷 代 文 壇 巨 匠, 諸 如 蘇 東 坡 李 清 照 歐 陽 脩 范 仲 淹 岳 飛 辛 棄 疾 關 漢 卿 馬 致 遠 納 蘭 性 德 等, 他 們 塡 詞 時, 都 沒 先 徵 得 曲 調 創 作 者 的 同 - 10 -

意 安 迪 華 荷 惡 搞 毛 澤 東 像, 也 沒 先 問 准 毛 澤 東 ; 杜 象 製 作 噴 泉 這 藝 術 品, 也 沒 先 問 准 便 池 的 製 作 依 據 張 錦 輝 署 發 言, 原 來 古 今 中 外, 歷 來 許 多 大 文 豪 大 藝 術 家, 全 都 是 缺 德 之! 張 錦 輝 道 德 判 官 果 然 獨 具 慧 眼, 請 大 家 爲 他 對 創 作 的 知 識 水 平 鼓 掌!!! 然 而, 對 擁 有 正 常 知 識 水 平 的 朋 友 來 說, 有 些 事 情 明 顯 比 張 錦 輝 所 說 的 更 爲 缺 德 例 如 : 向 公 眾 撒 謊 : 早 在 2006 年, 我 們 組 織 有 成 員 已 聯 同 逾 百 個 二 次 創 作 者 ( 包 括 同 界 舞 台 劇 界 等 朋 友 ), 面 時 任 副 署 的 張 錦 輝, 當 面 跟 他 說 二 次 創 作 問 題, 爭 取 在 法 例 上 給 予 豁 免 張 錦 輝 卻 聲 稱 各 有 其 言 論 自 由, 你 們 可 以 照 樣 說, 他 卻 不 會 理 會 然 而, 最 起 碼 當 時 他 已 聽 過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之 訴 求 可 是 這 年 張 錦 輝 接 受 記 者 訪 問 時, 竟 說 在 近 日 才 首 次 聽 到 有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之 聲 音, 這 說 法 明 顯 不 符 事 實 尸 位 素 餐, 有 虧 職 守 : 法 會 討 論 版 權 2011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這 惡 法 修 訂 的 公 聽 會, 以 及 多 個 與 創 作 和 間 士 討 論 惡 法 修 訂 的 會 議, 張 錦 輝 皆 缺 席, 置 自 己 份 內 的 職 守 於 不 顧, 連 職 責 上 要 出 席 的 會 議 都 不 去 偏 聽 : 看 他 對 收 費 公 司 和 創 作 者 的 態 度, 已 須 多 說 以 己 無 知 壓 倒 事 實 : 張 錦 輝 根 本 不 知 創 作 是 何 物, 發 言 時 經 常 錯 漏 百 出, 卻 以 一 己 無 知 壓 倒 一 切, 拒 絕 認 知 事 實, 貽 笑 大 方 之 餘, 亦 令 應 有 的 空 間 遭 無 理 扼 殺 官 商 勾 結 出 賣 原 作 者 : 詳 前 文 惡 法 如 何 出 賣 原 作 者? 及 官 商 勾 結 版 權 收 費 公 司 無 理 濫 索 兩 段 篇 幅 所 限, 下 刪 數 萬 字 不 過, 到 底 是 誰 缺 德? 二 次 創 作 者?V 家 文 化 參 與 者? 還 是 張 錦 輝 本?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第 十 點 要 求 馬 上 在 公 眾 面 前 鞠 躬 道 歉, 並 收 回 其 所 有 無 理 抹 黑 詆 毀 侮 辱 二 次 創 作 的 言 論 池 田 作 Kosaku Ikeda V 家 二 次 創 作 向 上 委 員 會 Popularization Committee for VOCALOID Culture ~ 本 文 完 ~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