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五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甄試簡章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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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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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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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 一 般 生 )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無 發 售 紙 本, 請 自 行 至 網 頁 瀏 覽 或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將 報 名 表 格 及 相 關 資 料 寄 / 送 至 本 校 地 址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電 話 :(02)3322-2777 分 機 6048~6050 網 址 :http://www.ntub.edu.tw/ 報 名 登 錄 /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s://study.ntub.edu.tw/mba 104 年 12 月 3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究 所 第 二 次 招 生 會 議 修 正 後 通 過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止 報 名 作 業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網 路 報 名 親 自 送 達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止 送 達 期 限 為 105 年 2 月 1 日 ( 一 ) 起 至 105 年 3 月 1 日 ( 二 ) 止 1 郵 寄 送 達 : 以 郵 戳 為 憑 2 親 自 送 達 : 期 限 內 ( 春 節 例 假 日 除 外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止, 送 達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教 務 處 准 考 證 網 路 下 載 105 年 3 月 10 日 ( 四 ) 筆 試 試 場 及 面 試 梯 次 公 告 105 年 3 月 24 日 ( 四 )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六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及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 上 午 10 時 https://study.ntub.edu.tw/mba 105 年 4 月 13 日 ( 三 ) 下 午 4 時 止 正 取 生 報 到 親 自 或 委 託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30 分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05 年 4 月 25(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目 錄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 1 貳 報 考 資 格 ----------------------------------------------------------------------------------------------------- 7 參 修 業 規 定 及 畢 業 門 檻 -------------------------------------------------------------------------------------- 7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期 限 -------------------------------------------------------------------------------------- 7 伍 准 考 證 列 印 -------------------------------------------------------------------------------------------------- 9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9 柒 放 榜 及 成 績 查 詢 ------------------------------------------------------------------------------------------ 10 捌 成 績 複 查 --------------------------------------------------------------------------------------------------- 10 玖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及 驗 證 ------------------------------------------------------------------------------ 11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 12 拾 壹 附 註 ------------------------------------------------------------------------------------------------------ 12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3 附 錄 二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15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16 附 表 二 委 託 書 ------------------------------------------------------------------------------------------------ 17 附 表 三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切 結 書 ------------------------------------------------------------------------------ 18 附 表 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19 1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會 計 資 訊 系 會 計 財 稅 碩 士 班 系 所 別 會 計 資 訊 系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5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筆 試 (50%)( 指 定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學 2 筆 試 (50%)( 選 考 )- 稅 務 法 規 或 審 計 學 擇 一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3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會 計 財 稅 碩 士 班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為 經 濟 學 及 統 計 學 二 學 科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於 大 學 部 以 上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至 少 修 滿 四 學 分, 且 每 一 科 目 平 均 分 數 應 達 60 分 以 上, 若 未 修 滿 四 學 分 需 於 畢 業 前 補 足, 始 得 畢 業, 先 修 基 礎 科 目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2 考 試 項 目 有 缺 考 或 一 科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錄 取 方 式 依 選 考 科 目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遞 補 後 仍 遇 缺 額 時,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4 錄 取 成 績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所 列 考 試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1. 指 定 科 目 ;2. 選 考 ),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洽 詢 方 式 電 話 :02-33222777 轉 6364 朱 助 教 http://ai.ntub.edu.tw/ 1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系 所 別 財 務 金 融 系 組 別 財 務 管 理 組 財 務 工 程 組 招 生 名 額 4 名 3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筆 試 ( 指 定 科 目 ) 財 務 管 理 (50%) 1 筆 試 ( 指 定 科 目 ) 微 積 分 (50%) 2 筆 試 ( 選 考 )- 統 計 學 或 經 濟 學 擇 一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3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先 修 課 程 為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若 低 於 本 次 考 試 全 體 考 生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成 績 之 均 標 ; 另 一 科 未 選 考 科 目 需 於 大 學 二 專 或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修 滿 3 學 分, 且 分 數 達 70 分 以 上 未 修 或 少 修 該 科 目 學 分 者, 皆 於 入 學 後 須 至 本 校 大 學 部 補 修, 且 不 計 畢 業 學 分 2 考 試 項 目 缺 考 或 一 科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各 組 錄 取 方 式 以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遞 補 後 仍 遇 缺 額 時,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4 錄 取 成 績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所 列 考 試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1. 指 定 科 目 ;2. 選 考 ),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洽 詢 方 式 電 話 :02-33222777 轉 6376 楊 助 教 http://fin.ntub.edu.tw/ 2

財 政 稅 務 系 碩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新 設 班 別 ) 系 所 別 財 政 稅 務 系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4 名 1 筆 試 (40%)( 指 定 科 目 )- 財 政 學 與 稅 務 法 規 2 筆 試 (40%)( 選 考 )-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或 統 計 學 擇 一 3 面 試 (2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8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招 生 名 額 分 配 方 式 : 依 指 定 科 目 成 績 排 名 前 4 名 之 選 考 科 目 人 數 比 例, 訂 定 各 選 考 科 目 錄 取 名 額 之 比 例 2 錄 取 名 額 依 前 項 比 例 以 總 分 排 序 擇 優 錄 取 ; 若 逢 同 分, 則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為 1. 指 定 科 目 ;2. 選 考 ;3. 面 試 成 績 3 遞 補 後 仍 遇 缺 額 時,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4 考 試 項 目 有 缺 考 或 一 科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洽 詢 方 式 電 話 :02-3322777 轉 6388 程 助 教 http://fintax.ntub.edu.tw/ 3

國 際 商 務 系 碩 士 班 系 所 別 國 際 商 務 系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8 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1 筆 試 (50%) 2 面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經 濟 學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三 科 擇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8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面 試 應 攜 帶 書 面 資 料 ( 一 式 三 份 ), 包 含 : (1) 自 傳 : 個 人 自 傳 須 用 A4 紙 張 打 字 排 版 書 面 裝 訂 (2) 學 校 歷 年 ( 或 各 學 期 ) 成 績 單,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及 名 次 計 算 至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止 (3) 進 修 計 劃 書 : 撰 寫 碩 士 班 進 修 計 畫 書 乙 份, 以 A4 紙 張 打 字 排 版 書 面 裝 訂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本 身 潛 力 與 能 力 之 文 件 ( 如 專 題 報 告 學 術 獎 狀 專 利 證 明 曾 發 表 的 著 作 或 期 刊 專 業 技 能 競 賽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及 英 檢 等 ) 2 錄 取 人 數 依 選 考 該 科 筆 試 科 目 人 數 之 比 例 錄 取, 當 選 考 科 目 人 數 較 少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擇 優 錄 取 時, 不 受 該 比 例 限 制 3 考 試 項 目 缺 考 或 以 上 有 一 科 / 項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4 錄 取 成 績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所 列 考 試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1. 筆 試 ;2. 面 試 ),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時, 得 再 舉 行 面 試,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洽 詢 方 式 電 話 :02-33222777 轉 6393 http://ib.ntub.edu.tw/ 廖 助 教 4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原 商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整 併 為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系 所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9 名 1 面 試 (50%) 2 筆 試 (5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按 上 列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依 序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五 科 擇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8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碩 士 班 (MBA) 先 修 科 目 為 統 計 學 ( 於 大 學 二 專 或 五 專 四 五 年 級 修 滿 3 學 分, 且 分 數 達 70 分 以 上 ), 未 修 或 少 修 該 科 目 學 分 者, 需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且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2 考 試 項 目 缺 考 或 以 上 有 一 科 / 項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3 錄 取 成 績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所 列 考 試 項 目 之 編 號 順 序 (1. 面 試 ;2. 筆 試 ),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時, 得 再 舉 行 面 試,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洽 詢 方 式 電 話 :02-33222777 轉 6328 楊 助 教 http://giba.ntub.edu.tw/ 5

資 訊 與 決 策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系 所 別 資 訊 與 決 策 科 學 研 究 所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招 生 名 額 8 名 ( 按 選 考 該 組 人 數 佔 總 報 考 人 數 之 比 例 分 配,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筆 試 (100%) 1. 面 試 (50%) 2. 書 面 資 料 (50%)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目 1. 計 算 機 概 論 (80%) 2. 英 文 (20%) 書 面 資 料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班 級 排 名 ) (2) 自 傳 ( 含 讀 書 計 畫 )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例 如 : 推 薦 函 專 題 報 告 獲 獎 事 實 專 利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情 形 學 術 論 文 專 業 證 照 及 英 文 能 力 證 明 等 )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面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300 元 其 他 規 定 1 錄 取 成 績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同 分 時, 甲 組 優 先 錄 取 計 算 機 概 論 成 績 較 高 者 ; 乙 組 優 先 錄 取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2 各 組 錄 取 方 式 以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遞 補 後 仍 遇 缺 額 時,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3 考 試 項 目 有 缺 考 或 有 一 科 / 項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洽 詢 方 式 電 話 :02-33222777 轉 6291 吳 助 教 http://ids.ntub.edu.tw/ 6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於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依 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者 二 本 次 招 生 不 招 收 具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身 分 之 考 生 參 修 業 規 定 及 畢 業 門 檻 一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至 多 修 習 四 年, 且 需 修 習 滿 各 研 究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始 得 畢 業 ) 二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各 系 / 所 應 修 畢 大 學 基 礎 科 目 及 學 分 規 定, 詳 如 本 簡 章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三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須 通 過 各 系 / 所 訂 定 英 文 及 專 業 能 力 相 關 證 照 之 畢 業 門 檻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報 名 期 限 一 報 名 前 請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 ( 一 ) 登 錄 網 址 :https://study.ntub.edu.tw/mba ( 二 )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期 限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止 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全 日 24 小 時 開 放, 為 避 免 報 名 網 路 壅 塞, 請 考 生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三 網 路 報 名 後 將 報 名 表 資 格 書 面 資 料 ( 報 考 需 書 審 系 所 者 一 併 將 書 審 資 料 ) 寄 / 送 達 本 校, 期 限 日 期 :105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通 訊 送 達..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親 自 送 達..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春 節 例 假 日 除 外 ), 送 達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教 務 處, 收 件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四 報 名 費 詳 簡 章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網 路 完 成 報 名 後, 將 會 產 生 一 組 臺 灣 銀 行 虛 擬 帳 號 之 繳 費 單,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 自 網 路 報 名 起 至 105 年 3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止, 未 繳 報 名 費 者, 不 予 受 理 五 考 生 報 名 後 可 依 繳 費 單 之 個 人 虛 擬 繳 款 帳 號 及 其 繳 款 金 額, 以 ATM 轉 帳 ( 臺 灣 銀 行 代 碼 :004) 跨 行 匯 款 臨 櫃 繳 款 (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 或 超 商 繳 費 ( 手 續 費 由 考 生 支 付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後 請 考 生 自 行 確 認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並 留 存 繳 費 收 據 六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不 含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及 清 寒 證 明 ) 免 繳 報 名 費, 考 生 應 檢 附 證 明 影 本 ( 請 黏 貼 在 證 件 黏 貼 表 上 ), 未 附 證 明 者 不 予 減 免 7

七 報 名 流 程 : 登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資 料 繳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 委 託 ) 送 達 1 登 錄 網 址 (https://study.ntub.edu.tw/mba), 依 欲 報 考 系 / 所 / 組 進 入 報 名 系 統, 新 登 入 帳 號 為 身 分 證 字 號, 密 碼 自 行 設 定 2 輸 入 資 料 時 若 遇 需 造 字 的 情 形, 請 先 以 # 代 替, 待 列 印 後 以 正 楷 書 寫 3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考 生 仍 可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4 當 按 下 確 認 報 名 鍵 後, 報 考 之 系 / 所 / 組 別 等 欄 位 均 無 法 更 改, 請 各 位 考 生 仔 細 核 對 後 送 出 資 料 5 確 認 資 料 後, 請 考 生 自 行 在 報 名 網 站 列 印 報 名 表 證 件 黏 貼 表 及 郵 寄 信 封 封 面 6 報 名 表 上 需 黏 貼 二 吋 照 片, 核 對 報 名 表 後 請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勿 用 鉛 筆 ) 7 繳 交 網 路 銀 行 ATM 匯 款 或 便 利 商 店 等 繳 費 證 明 影 ( 正 ) 本, 但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8 請 考 生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學 生 證 ( 應 屆 畢 業 生 ) 影 本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或 低 收 戶 證 明 影 本 等 證 明 文 件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者 另 將 畢 業 證 書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以 A4 格 式 影 印 後 裝 訂 於 證 件 黏 貼 表 後 9 將 報 名 表 證 件 黏 貼 表 及 學 歷 ( 或 同 等 學 力 ) 證 明 等 依 序 放 入 B4 信 封 內, 郵 寄 或 親 自 ( 委 託 ) 送 至 本 校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行 政 組 10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請 於 郵 寄 / 送 達 前 再 核 對 確 認 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E-mail 資 料 應 正 確, 並 保 持 電 話 暢 通, 若 因 無 法 通 知 而 致 延 誤 重 要 事 項, 其 後 果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本 次 報 名 不 限 一 系 / 所 / 組 別 報 名, 請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各 系 所 組 考 試, 未 能 同 時 應 考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或 更 改 報 名 系 / 所 / 組 ( 三 ) 欲 報 名 多 系 / 所 / 組 之 考 生, 請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繳 款,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請 務 必 分 別 裝 袋 寄 送, 每 一 資 料 袋 限 郵 寄 一 系 / 所 / 組 之 報 名 資 料 ( 四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組 別, 考 生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 五 ) 考 生 經 確 認 報 名 後, 經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應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或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 所 / 組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8

( 六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專 科 學 校 ) 報 考 者,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如 經 查 證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採 認 之 規 定 時, 逕 行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或 予 以 退 學 處 分 伍 准 考 證 列 印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於 網 路 列 印, 於 考 試 時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 一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 網 址 : https://study.ntub.edu.tw/mba), 依 報 考 系 / 所 / 組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可 自 行 以 A4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二 考 生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以 書 面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更 正, 並 於 次 日 重 新 列 印 正 確 之 准 考 證 應 試,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傳 真 號 碼 :(02)2322-6054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行 政 組 收 陸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 ( 一 ) 考 試 試 場 預 計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ntub.edu.tw), 請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不 另 通 知 考 生, 亦 不 開 放 查 看 試 場 ( 二 ) 考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科 目 預 備 08:20 考 試 10:10~11:30 系 / 所 / 班 考 試 08:30~09:50 資 訊 與 決 策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甲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會 計 資 訊 系 會 計 財 稅 碩 士 班 中 級 會 計 學 稅 務 法 規 ( 選 考 ) 審 計 學 ( 選 考 )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財 務 管 理 組 財 務 工 程 組 統 計 學 ( 選 考 ) 經 濟 學 ( 選 考 ) 財 務 管 理 微 積 分 財 政 稅 務 系 碩 士 班 國 際 商 務 系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經 濟 學 ( 選 考 ) 會 計 學 ( 選 考 ) 統 計 學 ( 選 考 ) 管 理 學 ( 選 考 ) 經 濟 學 ( 選 考 ) 統 計 學 ( 選 考 ) 管 理 學 ( 選 考 ) 計 算 機 概 論 ( 選 考 ) 微 積 分 ( 選 考 ) 統 計 學 ( 選 考 ) 經 濟 學 ( 選 考 ) 財 政 學 與 稅 務 法 規 ( 三 ) 參 加 筆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9

二 面 試 : ( 一 ) 面 試 日 期 : 詳 如 招 生 簡 章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 二 ) 面 試 地 點 及 梯 次 時 間 相 關 訊 息 預 計 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公 布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ntub.edu.tw),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考 生 ( 三 ) 考 生 參 加 面 試 時 應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應 試 ( 四 ) 面 試 時 考 生 可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供 面 試 委 員 參 考 柒 放 榜 及 成 績 查 詢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ntub.edu.tw) 三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https://study.ntub.edu.tw/mba),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 帳 號 ) 及 報 名 時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進 入 網 路 查 詢 四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 所 /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五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為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本 簡 章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所 列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之 科 目 分 數 為 順 序, 依 序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時, 設 有 面 試 之 系 / 所 得 再 舉 行 面 試, 以 第 2 次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視 同 放 棄 同 分 之 考 生 應 依 通 知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參 加 面 試,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各 系 / 所 / 組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七 不 同 招 生 系 / 所 間 招 生 名 額 若 有 缺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惟 同 一 招 生 系 / 所 各 組 遞 補 後 仍 遇 缺 額 時, 經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者, 其 招 生 名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八 經 錄 取 者, 得 憑 入 學 通 知 單,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自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如 需 複 查 成 績 者, 每 項 / 科 複 查 費 用 新 臺 幣 50 元, 請 上 報 名 網 頁 (https://study.ntub.edu.tw/mba) 點 入 成 績 複 查 後 選 擇 複 查 項 目 後,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繳 費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 郵 資 12 元, 限 時 專 送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連 同 申 請 書 成 績 單 及 繳 費 收 據, 逕 寄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行 政 組 收 三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加 總 有 誤 是 否 漏 閱 未 評 閱 及 成 績 登 錄 是 否 錯 誤 為 範 圍, 不 得 提 出 資 料 重 審 試 卷 重 閱 及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10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四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致 錄 取 情 形 有 所 異 動,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玖 正 ( 備 ) 取 生 報 到 及 驗 證 :(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或 授 權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均 可, 惟 代 辦 須 備 妥 委 託 授 權 書 ) 一 正 取 生 : 可 採 通 訊 報 到 或 親 自 ( 委 託 ) 報 到 ( 一 ) 報 到 日 期 及 地 點 : 1 通 訊 報 到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教 務 處 ( 以 郵 戳 為 憑 ) 2 親 自 ( 委 託 ) 報 到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30 分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 二 ) 繳 驗 ( 交 ) 證 件 : (1) 報 到 單 報 到 前 至 網 站 https://study.ntub.edu.tw/mba 填 寫 新 生 資 料, 再 自 行 列 印 錄 取 報 到 單 (2)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 黏 貼 於 錄 取 報 到 單 上 ) 繳 交 正 本 繳 驗 影 本 繳 交 (3)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2 張 (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系 所, 浮 貼 於 錄 取 報 到 單 上 ) 繳 交 (4)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並 填 具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切 結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繳 交 (5) 其 他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而 需 繳 交 之 資 格 證 明 ( 如 現 役 軍 人 准 考 證 明 等 ) 繳 交 ( 三 )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備 取 生 : ( 一 ) 備 取 生 依 考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列 冊 候 補, 正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或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其 缺 額 依 備 取 順 序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ntub.edu.tw)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另 行 公 告 報 到 時 間 ; 備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通 知 期 限 來 校 報 到, 備 取 生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無 法 繳 驗 證 件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備 取 生 同 分 比 序 依 正 取 生 錄 取 標 準 為 之 三 報 考 二 系 / 所 以 上 者, 如 均 獲 錄 取, 僅 能 擇 一 系 / 所 辦 理 報 到,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更 改 系 / 所 四 繳 驗 之 證 件 若 與 報 名 填 列 之 資 料 不 符 或 有 假 冒 偽 造 抄 襲 等 情 事 時,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倘 已 註 冊 入 學, 則 以 退 學 處 分 五 本 項 考 試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至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第 一 學 期 之 上 課 開 始 日 止, 未 被 通 知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即 不 再 遞 補, 如 仍 有 缺 額 亦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六 完 成 報 到 後 擬 放 棄 資 格 者, 應 填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四 ) 11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對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認 有 損 及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放 榜 日 起 十 四 日 內 書 面 以 掛 號 方 式 ( 以 郵 戳 為 憑 )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於 受 理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申 訴 之 結 果 若 有 不 服,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再 提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拾 壹 附 註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核 定, 僅 提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考 :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系 所 別 會 計 資 訊 系 會 計 財 稅 碩 士 班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班 國 際 商 務 系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與 決 策 科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學 雜 費 基 數 10,400 10,400 10,400 10,400 10,400 基 本 學 分 費 17,400 15,225 16,313 18,850 13,775 二 本 簡 章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ntub.edu.tw) 公 告,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使 用 三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研 究 所 招 生 行 政 組 洽 詢, 電 話 :(02)3322-2777 分 機 6049 四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2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104 年 9 月 29 日 教 育 部 高 ( 四 ) 字 第 1040128907B 號 令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13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

附 錄 二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日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起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本 條 規 定 者, 取 銷 該 節 該 科 目 之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如 因 生 心 理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前 於 四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得 由 監 試 協 同 試 務 辦 公 室 人 員 權 宜 處 理, 不 受 本 條 出 場 時 間 之 限 制 二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等 ) 正 本 入 場 應 試,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得 向 碩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行 政 組 申 請 補 發 ( 一 次 為 限 ), 逾 時 不 再 補 發 未 帶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則 該 節 應 試 科 目 扣 三 分, 扣 分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對,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四 考 生 除 應 試 必 要 之 文 具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及 修 正 液 外,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計 算 器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 書 刊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手 錶 筆 ) 通 訊 設 備 ( 如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翻 譯 機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PDA) 具 儲 存 媒 體 之 電 子 設 備, 或 任 何 足 以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上 規 定 之 作 答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不 得 在 准 考 證 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上 抄 寫 題 目 或 答 案, 違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七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卷 角 撕 毀 或 書 寫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警 告 不 理 者, 該 科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相 互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警 告, 經 警 告 無 效 時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已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違 者 該 科 扣 二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試 卷 外, 再 扣 三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強 行 攜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其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答 案 卷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考 生 如 有 違 反 本 辦 法 所 列 之 各 項 規 定 或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或 特 殊 事 故 時, 均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後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理 15

附 表 一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考 試 號 碼 系 所 組 別 所 ( 系 ) 組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成 績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考 生 簽 章 年 月 日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成 績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二 複 查 申 請 以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三 考 生 可 先 行 傳 真 本 申 請 書 至 本 校 (FAX:02-2322-6054), 本 校 將 優 先 處 理, 惟 仍 需 於 截 止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郵 寄 申 請 資 料 四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請 上 報 名 網 頁 (https://study.ntub.edu.tw/mba) 點 入 成 績 複 查 後 選 擇 複 查 項 目 後,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繳 費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貼 足 回 郵 信 封 ( 郵 資 12 元, 限 時 專 送 ),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連 同 申 請 書 成 績 單 及 繳 費 收 據, 逕 寄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行 政 組 收 16

附 表 二 委 託 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到 授 權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無 法 如 期 親 自 前 往 辦 理 錄 取 報 到 作 業, 特 委 請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相 關 作 業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請 檢 附 委 託 人 及 被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以 備 查 驗 17

附 表 三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切 結 書 姓 名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切 結 書 報 考 所 別 : 組 別 : 本 人 經 貴 校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為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新 生, 因 應 屆 畢 業 生 其 他 原 因 ( ) 故 於 新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特 簽 署 本 切 結 書, 憑 以 陳 請 貴 校, 准 予 延 遲 至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含 ) 前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以 完 成 入 學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若 未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處 及 一 切 相 關 權 利,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立 書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附 表 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系 ( 所 ) 組 之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此 書 俾 利 貴 校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作 業,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准 考 證 編 號 : 立 書 人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已 領 回 報 到 時 繳 交 之 畢 業 證 ( 明 ) 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