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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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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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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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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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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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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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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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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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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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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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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研究動機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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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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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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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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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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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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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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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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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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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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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評鑑量表

Transcription: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分 析 報 告 (100 年 度 ) 銓 敘 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

2

目 次 序 論... 1 壹 初 任 篇... 5 一 性 別...7 二 機 關 層 級...11 三 教 育 程 度...14 四 年 齡...18 五 小 結...21 貳 人 力 概 況... 23 一 基 本 屬 性...25 二 平 均 年 資...34 三 主 管 職 務...40 四 留 職 停 薪...44 五 原 住 民 族 人 員...51 六 身 心 障 礙 人 員...58 七 機 要 人 員...65 八 小 結...69 參 退 離 篇... 71 一 退 休 情 形...74 二 撫 卹 情 形...82 三 考 績 免 職 撤 職 及 資 遣 情 形...86 四 自 願 離 職 情 形...91 五 小 結...95 肆 聘 用 人 員 篇... 97 ㄧ 性 別...99 二 教 育 程 度...100 I

三 年 資...102 四 年 齡...104 五 職 稱...105 六 小 結...109 參 考 書 目... 110 II

表 次 表 1-1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初 任 情 形 8 表 1-2 表 1-3 表 1-4 表 2-1 表 2-2 表 2-3 表 2-4 表 2-5 表 2-6 表 2-7 表 2-8 表 2-9 表 2-10 表 2-11 表 2-12 表 2-13 表 2-14 表 2-15 表 2-16 表 2-17 表 2-18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機 關 層 級 分 布 情 形 數 12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情 形 15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19 各 類 人 員 人 數 概 況 26 一 般 人 員 職 系 之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28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分 布 情 形 29 各 類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概 況 30 各 類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概 況 32 各 類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33 各 類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概 況 35 各 類 人 員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情 形 41 各 類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概 況 46 各 類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概 況 - 依 官 等 ( 級 別 ) 區 分 49 原 住 民 族 任 各 類 人 員 概 況 之 一 52 原 住 民 族 任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分 布 情 形 54 原 住 民 族 任 各 類 人 員 概 況 之 二 56 原 住 民 族 任 各 類 人 員 概 況 之 三 57 身 心 障 礙 者 任 各 類 人 員 概 況 之 ㄧ 59 身 心 障 礙 者 任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分 布 情 形 61 身 心 障 礙 者 任 各 類 人 員 概 況 之 二 63 機 要 人 員 性 別 分 布 概 況 66 III

表 2-19 表 3-1 表 3-2 表 3-3 表 3-4 表 3-5 表 3-6 表 3-7 表 3-8 表 3-9 機 要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概 況 68 各 類 人 員 退 離 種 類 統 計 74 各 類 人 員 退 休 情 形 之 一 77 各 類 人 員 退 休 情 形 之 二 79 各 類 人 員 撫 卹 情 形 之 ㄧ 83 各 類 人 員 撫 卹 情 形 之 二 84 各 類 人 員 考 績 免 職 情 形 87 各 類 人 員 撤 職 情 形 89 各 類 人 員 資 遣 情 形 90 各 類 人 員 自 願 離 職 情 形 92 表 4-1 聘 用 人 員 性 別 概 況 100 表 4-2 聘 用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概 況 102 表 4-3 聘 用 人 員 年 資 概 況 103 表 4-4 聘 用 人 員 年 齡 概 況 104 表 4-5 聘 用 人 員 職 稱 概 況 106 圖 次 圖 1-1 圖 1-2 圖 2-1 100 年 初 任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情 形 15 100 年 初 任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19 各 類 人 員 年 資 分 布 情 形 37 IV

序 論 公 務 人 力 是 政 府 各 項 公 共 政 策 形 成 規 劃 與 推 動 的 基 礎, 尤 其 在 現 今 全 球 化 時 代, 國 際 競 爭 壓 力 日 益 高 漲, 公 務 人 力 的 素 質 更 是 有 其 關 鍵 性 各 國 政 府 無 不 透 過 人 力 評 估, 以 了 解 其 公 務 人 力 結 構 之 發 展 趨 勢, 俾 作 為 政 府 用 人 政 策 之 參 考, 且 藉 由 人 力 評 估 來 提 升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進 而 強 化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公 務 人 力 評 估 旨 在 對 各 機 關 人 力 結 構 人 力 素 質 人 力 運 用 及 人 力 發 展 等, 作 客 觀 科 學 之 評 估, 分 析 其 得 失, 進 而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以 為 決 定 人 事 政 策 及 健 全 人 事 法 制 之 參 考 銓 敘 部 非 常 重 視 公 務 人 力 評 估 業 務, 於 每 年 均 辦 理 人 力 評 估 研 究 報 告, 俾 供 制 定 人 事 政 策 之 參 考 茲 就 本 報 告 之 內 容 範 圍 分 析 方 式 資 料 來 源 及 目 的 等 說 明 如 下 : 一 內 容 : 本 報 告 分 為 初 任 人 力 概 況 退 離 等 三 篇, 另 就 聘 用 人 員 部 分, 獨 立 一 專 篇, 藉 由 相 關 統 計 數 據 整 理 來 分 析 當 前 公 務 人 力 運 用 之 情 形 二 範 圍 : 本 報 告 範 圍 以 100 年 度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人 員 為 限, 共 計 267,308 人, 1 以 銓 審 資 料 庫 之 人 員 資 料 繁 雜, 為 對 特 定 職 務 性 質 特 殊 之 人 員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爰 將 資 料 以 人 員 別 分 為 : 一 般 人 員 以 官 等 職 等 (P) 篩 選 醫 事 人 員 以 級 別 (W) 篩 選 師 ( 一 )( 二 )( 三 ) 及 士 1 依 銓 敘 部 資 訊 室 就 100 年 12 月 31 日 銓 審 資 料 庫 擷 取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人 員 1

( 生 ) 級 司 法 人 員 以 司 法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 第 2 條 至 第 4 條 ) 所 列 職 稱 篩 選 警 察 人 員 以 官 等 官 階 (G) 篩 選 警 監 警 正 警 佐 等 四 類 人 員 進 行 公 務 人 力 分 析 之 基 礎 三 分 析 方 式 : 本 報 告 係 以 人 員 別 做 為 資 料 分 類 的 基 準, 在 不 同 子 題 下, 針 對 不 同 議 題 進 行 各 類 人 員 的 比 較 分 析, 以 瞭 解 各 類 人 員 特 性 及 人 力 現 況, 如 初 任 篇 子 題 再 依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教 育 程 度 及 年 齡 等 議 題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人 力 概 況 篇 子 題 中, 將 人 力 現 況 分 為 基 本 屬 性 平 均 年 資 主 管 職 務 留 職 停 薪 原 住 民 族 身 心 障 礙 及 機 要 人 員 等 議 題 另 在 退 離 篇, 分 為 退 休 情 形 撫 卹 情 形 考 績 免 職 撤 職 與 資 遣 情 形 及 自 願 離 職 等 議 題 最 後 就 聘 用 人 員 篇 子 題, 再 依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任 職 同 一 機 關 年 資 年 齡 及 職 稱 等 議 題 進 行 分 析 討 論 四 資 料 來 源 : 本 報 告 所 列 各 統 計 表 之 資 料 來 源 係 以 銓 敘 部 銓 審 退 休 撫 卹 及 聘 用 資 料 庫 等 為 主, 另 以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族 資 料 檔 及 內 政 部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資 料 檔 等 資 料 庫 為 輔, 由 銓 敘 部 資 訊 室 協 助 擷 取 資 料, 以 供 本 報 告 分 析 五 目 的 : 本 報 告 旨 在 作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參 據, 對 各 統 計 數 據 之 分 布 與 差 異 予 以 初 步 的 判 讀 說 明 及 分 析, 但 無 論 說 明 或 分 析 均 屬 數 據 統 計 的 申 述, 至 於 箇 中 所 蘊 涵 人 事 2

管 理 的 問 題 緣 由 及 應 如 何 因 應, 則 須 再 作 進 一 步 的 探 討 及 研 議 未 來 各 年 度 公 務 人 力 調 查 評 估 報 告, 將 延 續 本 報 告 之 主 題, 定 期 更 新 各 年 度 之 相 關 數 據, 以 長 期 觀 察 公 務 人 力 結 構 之 變 化 與 發 展, 進 而 建 立 公 務 人 力 屬 性 分 布 之 趨 勢 與 模 型, 能 為 往 後 人 事 政 策 之 研 議 與 修 訂 提 供 更 穩 固 之 實 證 基 礎 3

4

壹 初 任 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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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任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活 化 與 演 化 公 務 體 系 人 力 素 質 有 其 重 要 性, 新 進 人 員 不 但 是 替 代 與 補 充 人 力, 更 是 機 關 未 來 發 展 與 創 新 的 關 鍵 人 力 2 在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相 關 討 論 中, 適 度 流 動 率 被 認 為 能 促 進 組 織 新 陳 代 謝, 合 適 有 能 力 的 新 血 將 為 組 織 帶 來 新 的 知 識 技 術 能 力 及 創 意, 為 組 織 注 入 新 活 力 典 型 科 層 組 織 的 政 府 機 關 常 因 繁 複 層 級 結 構 及 規 則 運 作 而 較 為 僵 化, 因 而 對 於 如 何 活 化 組 織 一 直 有 諸 多 的 討 論, 透 過 引 入 新 成 員, 以 此 為 組 織 帶 來 變 化 與 新 動 能 是 其 中 一 個 基 本 的 方 式 雖 然 政 府 機 關 可 能 因 新 進 初 任 人 員 而 增 加 訓 練 等 面 向 的 成 本, 但 該 等 人 員 擁 有 較 高 的 可 塑 性, 同 時 能 為 組 織 帶 來 正 向 的 影 響, 在 激 化 組 織 再 生 的 過 程 中 亦 能 成 為 一 關 鍵 角 色 以 下 本 報 告 藉 由 對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等 四 類 初 任 人 員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教 育 程 度 及 年 齡 等 各 項 議 題 進 行 比 較, 以 瞭 解 此 四 類 新 進 公 務 人 力 的 基 本 素 質 一 性 別 在 過 去 相 關 議 題 的 討 論 上, 無 論 是 針 對 考 選 還 是 任 用 階 段, 性 別 一 直 是 頗 受 關 注 的 面 向 國 家 考 試 如 何 保 障 性 別 平 等 曾 經 是 考 試 院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的 重 要 焦 點, 考 試 院 並 於 94 年 8 月 11 日 發 表 國 家 考 試 性 別 平 等 白 皮 書, 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信 念 與 立 場, 及 說 明 國 家 考 試 保 障 性 別 平 等 2 參 考 林 逸 舒,2003,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對 策 之 探 討,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第 92 期, 頁 33-37 7

措 施 及 成 效 在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用 人 的 基 本 準 則 下, 考 試 制 度 的 性 別 公 平 性 很 關 鍵 地 影 響 著 初 任 人 員 的 性 別 分 布, 目 前 高 考 普 考 初 等 考 試 都 無 性 別 限 制, 過 去 曾 設 有 性 別 限 制 的 部 分 特 種 考 試, 目 前 僅 存 司 法 特 考 之 監 所 管 理 員 因 工 作 特 殊 性 而 仍 分 定 男 女 錄 取 名 額, 其 餘 多 已 取 消 相 關 限 制 表 1-1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項 目 別 總 計 小 計 ㄧ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薦 委 任 任 師 師 士 ( 派 ( 派 小 計 師 (ㄧ ( 二 ( 三 ( 生 小 計 薦 任 委 任 小 計 警 正 警 佐 ) ) ) ) ) ) 總 計 9,306 5,882 3,123 2,759 961 5 3 429 524 585 186 399 1,878 322 1,556 100.00 100.00 53.09 46.91 100.00 0.52 0.31 44.64 54.53 100.00 31.79 68.21 100.00 17.15 82.85 男 性 4,766 2,757 1,433 1,324 231 5 2 210 14 248 81 167 1,530 261 1,269 51.21 46.87 24.36 22.51 24.04 0.52 0.21 21.85 1.46 42.39 13.85 28.55 81.47 13.90 67.57 女 性 4,540 3,125 1,690 1,435 730 1 219 510 337 105 232 348 61 287 48.79 53.13 28.73 24.40 75.96 0.10 22.79 53.07 57.61 17.95 39.66 18.53 3.25 15.28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附 註 :1. 初 任 情 形 擷 取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筆 送 審 資 料 2.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高 等 考 試 之 一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一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3. 本 研 究 之 百 分 比 數 據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二 位, 並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位 處 理 整 體 而 言,100 年 含 括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等 四 類 初 任 人 員 共 計 有 9,306 人, 3 其 中, 按 性 別 分, 男 性 計 4,766 人 ( 占 51.21%) 女 性 計 4,540 人 ( 占 48.79 3 初 任 人 員 指 就 第 1 筆 銓 敘 審 定 之 人 員, 由 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分 配 至 毋 須 銓 敘 審 定 機 關 應 其 他 考 試 錄 取 或 仍 在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尚 未 送 審,100 年 初 任 人 員 ( 指 經 本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 較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少 又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高 等 考 試 之 一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一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現 行 考 試 及 格 初 任 人 員 最 高 取 得 薦 任 任 用 資 格, 茲 以 並 無 初 任 簡 任 人 員, 爰 在 一 般 人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部 份, 就 初 任 薦 任 委 任 人 員 進 行 分 析,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則 就 初 任 警 佐 及 警 正 進 行 分 析 而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人 員 之 進 用 係 屬 證 照 用 人 機 制, 依 所 領 有 醫 事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及 所 具 備 之 相 關 學 經 歷 與 專 業 訓 練, 取 得 任 用 資 格, 故 初 任 人 員 可 能 以 各 個 級 別 任 用, 爰 就 初 任 士 ( 生 ) 級 師 ( 三 ) 級 師 ( 二 ) 級 及 師 ( 一 ) 級 進 行 分 析 8

%), 男 女 人 數 相 近 惟 按 人 員 性 質 分, 又 有 不 同 之 差 別, 如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男 性 占 46.87% 女 性 占 53.13%;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男 性 占 24.04% 女 性 占 75.96%;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男 性 占 42.39% 女 性 占 57.61%;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男 性 占 81.47 % 女 性 占 18.53%( 如 表 1-1) 由 上 開 四 類 人 員 之 性 別 分 布 觀 之, 有 下 列 幾 個 特 性 : ( 一 ) 除 警 察 人 員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外, 各 類 人 員 皆 女 性 多 於 男 性 依 人 員 別 來 看, 除 了 警 察 人 員 呈 現 男 性 ( 占 81.47%) 遠 多 於 女 性 ( 占 18.53%) 的 組 成 結 構 外, 其 他 一 般 醫 事 及 司 法 等 三 類 人 員 皆 是 女 性 多 於 男 性 的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至 為 何 警 察 人 員 男 性 與 女 性 人 數 有 較 大 的 差 距, 主 要 在 於 現 行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進 用 途 徑 有 二, 分 別 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警 察 特 考 )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 前 者 以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警 專 ) 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警 大 ) 畢 ( 結 ) 業 者 為 對 象, 後 者 則 以 一 般 教 育 體 系 專 科 學 歷 以 上 人 員 為 對 象 兩 項 考 試 雖 皆 無 錄 取 人 數 的 性 別 限 制, 但 依 考 選 部 100 年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人 數 相 關 資 料, 三 等 及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數 皆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且 兩 者 人 數 存 在 不 小 的 差 距 4 而 查 警 專 101 年 專 科 警 員 班 招 生 簡 章, 該 校 該 年 度 招 生 4 查 考 選 部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數 相 關 資 料, 三 等 考 試 男 性 錄 取 人 數 約 佔 該 項 考 試 總 錄 取 人 數 的 76.92% 女 性 則 占 23.08%, 四 等 考 試 男 性 錄 取 人 數 約 占 該 項 總 錄 取 人 數 的 91.63 9

名 額 男 性 名 額 為 女 性 的 9 倍 5 另 查 警 大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簡 章, 男 性 招 生 名 額 亦 約 為 女 性 的 4 倍 6 由 此 可 知, 性 別 篩 選 的 機 制 主 要 是 發 生 在 考 試 進 用 前 的 養 成 教 育 階 段 在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方 面, 二 等 三 等 及 四 等 同 樣 皆 是 男 性 錄 取 人 數 多 於 女 性, 而 兩 性 人 數 在 級 等 較 低 的 考 試 差 距 較 小 7 由 於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的 報 名 資 格 並 不 以 警 專 或 警 大 相 關 學 歷 為 要 件, 亦 無 在 錄 取 名 額 上 對 性 別 有 所 限 制, 兩 性 錄 取 人 數 的 差 距 應 大 部 分 來 自 於 報 考 人 對 於 警 察 人 員 工 作 性 質 的 既 定 思 維 而 造 成 的 自 我 篩 選 ( 二 ) 警 察 人 員 以 警 佐 男 女 人 數 差 距 較 大, 醫 事 人 員 級 別 愈 高, 女 性 比 例 愈 低 若 依 官 等 或 級 別 來 加 以 區 分, 兩 性 仍 舊 維 持 相 似 的 分 布 情 形, 一 般 人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各 官 等 仍 皆 以 女 性 為 多 數,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各 官 等 以 男 性 為 多 數, 又 以 警 佐 人 數 差 距 較 大 ( 男 性 計 1,269 人 女 性 計 287 人 )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 女 性 占 8.37% 但 若 進 一 步 以 錄 取 率 來 檢 視, 女 性 在 不 少 類 科 ( 如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等 等 ) 的 錄 取 率 其 實 是 高 於 男 性 的 5 依 據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警 員 班 第 31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簡 章, 當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分 為, 甲 組 消 防 安 全 科 男 生 270 名 女 生 30 名, 甲 組 海 洋 巡 防 科 男 生 72 名 女 生 8 名, 乙 組 行 政 警 察 科 男 生 1,530 名 女 生 170 名,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男 生 1,872 名 女 生 208 名, 總 計 2,080 名 6 依 據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第 81 期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簡 章, 當 年 度 招 生 名 額 分 為, 甲 組 ( 包 含 刑 事 警 察 學 系 消 防 學 系 災 害 防 救 組 消 防 學 系 消 防 組 交 通 學 系 交 通 組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鑑 識 科 學 學 系 及 水 上 警 察 學 系 ) 男 生 名 額 117 名 女 生 名 額 23 名, 乙 組 ( 包 含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公 共 安 全 學 系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預 防 組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矯 治 組 外 事 警 察 學 系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國 境 管 理 組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移 民 事 務 組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及 法 律 系 ) 男 生 名 額 132 名 女 生 名 額 36 名,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男 生 名 額 249 名 女 生 名 額 59 名, 總 計 308 名 7 查 考 選 部 100 年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率 相 關 資 料, 二 等 考 試 男 性 錄 取 人 數 約 占 該 項 考 試 總 錄 取 人 數 的 88.89% 女 性 則 占 11.11%, 三 等 考 試 男 性 錄 取 人 數 約 占 該 項 總 錄 取 人 數 的 65.67% 女 性 占 34.33%, 四 等 考 試 男 性 錄 取 人 數 約 占 該 項 總 錄 取 人 數 的 55.21% 女 性 占 44.70 %, 兩 性 錄 取 人 數 所 占 之 比 率 在 級 等 較 低 的 考 試 差 距 較 小 同 樣 地, 女 性 在 許 多 類 科 ( 如 二 等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數 位 鑑 識 組 及 電 子 監 察 組 三 等 及 四 等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外 事 警 察 人 員 及 四 等 消 防 警 察 人 員 等 ) 錄 取 率 是 高 於 男 性 的 10

士 ( 生 ) 級 及 師 ( 三 ) 級 同 樣 以 女 性 為 多 數, 尤 其 士 ( 生 ) 級 女 性 初 任 人 數 與 男 性 的 差 距 頗 為 懸 殊 ( 女 性 510 人 男 性 14 人 ), 這 與 基 層 護 理 人 員 之 主 要 組 成 以 女 性 為 主 有 所 關 聯 在 師 ( 一 ) 級 及 師 ( 二 ) 級 的 男 性 初 任 人 員 ( 共 7 人 ) 反 而 略 多 於 女 性 (1 人 ), 雖 然 只 有 個 位 數 的 差 距, 卻 顯 示 出, 級 別 愈 高, 女 性 初 任 人 員 比 率 愈 低 的 趨 勢 綜 上, 一 般 人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初 任 人 員 性 別 分 布 較 為 平 均, 醫 事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的 性 別 分 布 仍 較 為 失 衡, 這 表 示 除 了 考 試 進 用 途 徑 的 篩 選 機 制, 還 有 其 他 影 響 因 素 左 右 著 初 任 人 員 性 別 等 屬 性 的 分 布, 以 醫 事 及 警 察 兩 類 人 員 為 例, 其 工 作 性 質 與 養 成 教 育 即 已 達 到 先 行 篩 選 的 效 果 二 機 關 層 級 晚 近 在 政 府 再 造 等 議 題 的 帶 動 下, 對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組 織 架 構 權 限 劃 分 機 關 角 色 與 職 能 等 各 面 向 的 討 論 甚 為 廣 泛 且 複 雜, 以 下 就 最 基 礎 的 機 關 層 級 人 力 分 布, 來 檢 視 中 央 與 地 方 人 力 進 用 的 狀 況 100 年 初 任 人 員 任 職 於 中 央 機 關 計 3,629 人 ( 占 38.99 %) 地 方 機 關 計 5,677 人 ( 占 61%), 中 央 機 關 的 初 任 人 員 較 地 方 機 關 少 ( 如 表 1-2) 惟 按 人 員 性 質 分, 亦 有 不 同 之 分 布 情 形,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機 關 占 38.69% 地 方 機 關 占 61.31%;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機 關 占 60.77.% 地 方 機 關 占 39.23%;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機 關 占 9.8% 地 方 機 關 占 90.20 11

% 另 司 法 人 員 皆 隸 屬 中 央 機 關, 則 不 再 另 做 比 較 討 論 由 上 開 人 員 任 職 機 關 層 級 資 料 觀 之, 發 現 有 下 列 幾 個 現 象 : 表 1-2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機 關 層 級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項 目 別 總 計 小 計 ㄧ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薦 委 任 任 師 師 士 ( 派 ( 派 小 計 師 (ㄧ ( 二 ( 三 ( 生 小 計 薦 任 委 任 小 計 警 正 警 佐 ) ) ) ) ) ) 總 計 9,306 5,882 3,123 2,759 961 5 3 429 524 585 186 399 1,878 322 1,556 100.00 100.00 53.09 46.91 100.00 0.52 0.31 44.64 54.53 100.00 31.79 68.21 100.00 17.15 82.85 中 央 3,629 2,276 1,395 881 584 3 2 278 301 585 186 399 184 92 92 38.99 38.69 23.72 14.98 60.77 0.31 0.21 28.93 31.32 100.00 31.79 68.21 9.80 4.90 4.90 地 方 5,677 3,606 1,728 1,878 377 2 1 151 223 1,694 230 1,464 61 61.31 29.38 31.93 39.23 0.21 0.10 15.71 23.20 90.20 12.25 77.96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附 註 : 初 任 情 形 擷 取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筆 送 審 資 料 ( 一 ) 初 任 警 察 人 員 以 地 方 機 關 人 數 為 多 依 人 員 別 來 看, 一 般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皆 以 地 方 機 關 初 任 人 員 為 多, 尤 以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機 關 與 地 方 機 關 的 初 任 人 數 比 例 達 1:9, 兩 者 人 數 差 距 甚 大, 此 是 由 於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大 多 隸 屬 於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8 ( 二 ) 初 任 醫 事 人 員 以 中 央 機 關 人 數 為 多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則 以 中 央 機 關 之 初 任 人 員 為 多, 約 占 六 成 比 率 在 88 年 精 省 之 後, 過 去 的 省 立 醫 院 多 改 制 為 衛 生 8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資 料,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體 系 分 為 兩 大 部 份, 一 是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包 括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 保 一 至 保 六 總 隊 ) 臺 灣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航 空 警 察 局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鐵 路 警 察 局 港 務 警 察 局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警 察 電 訊 所 民 防 防 情 指 揮 管 制 所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警 察 機 械 修 理 場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等 另 一 部 分 是 直 轄 市 縣 ( 市 ) 地 方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警 察 局 下 又 另 設 有 各 分 局 交 通 隊 刑 警 隊 保 安 隊 等, 各 分 局 下 再 設 有 派 出 ( 分 駐 ) 所 交 通 分 隊 刑 事 組 等 12

署 署 立 醫 院, 又 大 型 醫 療 機 構 如 各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屬 醫 院 亦 多 隸 屬 於 中 央 如 教 育 部 或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皆 屬 於 中 央 機 關, 故 中 央 機 關 初 任 醫 事 人 員 人 數 所 占 比 例 較 高 ( 三 ) 初 任 一 般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之 官 等 愈 低, 任 職 機 關 層 級 之 人 數 差 距 就 愈 大 依 官 等 或 級 別 來 加 以 區 分, 地 方 與 中 央 機 關 人 數 亦 維 持 相 似 分 布, 一 般 人 員 各 官 等 皆 以 地 方 初 任 人 數 為 多, 惟 委 任 ( 派 ) 人 員 部 分 差 距 較 大 ( 地 方 機 關 計 1,878 人 中 央 機 關 計 881 人 )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的 人 數 差 距, 警 佐 部 分 比 警 正 要 為 懸 殊 ( 中 央 機 關 警 佐 計 92 人 地 方 機 關 警 佐 計 1,464 人 ) 由 此 可 發 現, 一 般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官 等 愈 低, 中 央 機 關 與 地 方 機 關 人 數 的 差 距 愈 大 基 於 衡 平 設 計 機 制, 一 般 而 言, 地 方 職 務 列 等 較 低, 因 而 與 中 央 機 關 相 較, 地 方 機 關 職 缺 多 集 中 於 官 職 等 較 低 之 職 務 綜 上, 由 本 報 告 資 料, 僅 就 初 任 人 力 進 用 情 形, 地 方 機 關 人 數 明 顯 多 於 中 央 機 關, 似 乎 反 映 了 地 方 進 行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及 人 員 流 動 之 高 度 求 才 需 求 在 現 行 中 央 與 地 方 二 層 級 的 政 府 架 構 下, 實 務 上 中 央 仍 握 有 大 部 分 領 域 的 立 法 權 與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的 頒 布 權, 因 此, 在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互 動 關 係 與 治 理 模 式 上, 中 央 多 居 於 政 策 法 令 訂 立 及 監 督 的 角 色, 地 方 則 負 責 執 行 然 而, 由 於 員 額 配 置 權 責 劃 分 機 關 層 級 等 等 的 建 制 因 素, 相 較 下, 地 方 面 臨 職 務 列 等 較 低, 留 才 13

不 易 之 困 境 較 為 嚴 重 三 教 育 程 度 傳 統 上, 教 育 程 度 被 視 為 是 人 力 資 本 的 重 要 衡 量 指 標, 9 過 去 亦 有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公 務 人 員 初 任 時 的 教 育 程 度 將 正 向 地 影 響 其 初 任 職 等 的 取 得 往 後 職 等 的 升 任 及 各 類 在 職 訓 練 和 進 修 機 會 然 而 隨 著 高 等 教 育 日 益 普 及, 公 務 人 員 的 教 育 程 度 皆 在 一 定 水 準 之 上 整 體 而 言,100 年 初 任 人 員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為 最 多 數, 計 5,387 人 ( 占 57.89%), 其 次 是 碩 士 與 專 科, 分 別 為 2,231 人 ( 占 23.97%) 及 1,480 人 ( 占 15.90%) 惟 按 人 員 性 質 分, 人 員 所 具 之 學 歷 分 布 又 略 有 不 同, 以 各 類 人 員 人 數 排 序 前 二 的 學 歷 為 例,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59.16% 具 碩 士 學 歷 者 占 32.54%;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75.65%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占 14.15%;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69.06% 具 碩 士 學 歷 者 占 23.76%;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占 53.99%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41.32%( 如 圖 1-1 表 1-3) 由 本 報 告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資 料 亦 可 發 現 下 列 幾 點 特 性 : 9 可 參 見 張 苙 雲 莊 淵 傑,2004, 科 層 勞 動 市 場 之 兩 性 職 等 差 距, 臺 灣 社 會 學 刊, 第 32 期, 頁 149-187 14

國 中 以 下 高 中 ( 職 ) 專 科 國 中 以 下, 11 高 中 ( 職 ), 163 專 科, 1,479 大 學 大 學, 5,372 碩 士 碩 士, 2,219 博 士 博 士, 35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及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圖 1-1 100 年 初 任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情 形 表 1-3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項 目 別 總 計 小 計 ㄧ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薦 委 師 師 士 任 任 ( 派 ( 派 小 計 師 (ㄧ ( 二 ( 三 ( 生 小 計 薦 任 委 任 小 計 警 正 警 佐 ) ) ) ) ) ) 總 計 9,306 5,882 3,123 2,759 961 5 3 429 524 585 186 399 1,878 322 1,556 100.00 100.00 53.09 46.91 100.00 0.52 0.31 44.64 54.53 100.00 31.79 68.21 100.00 17.15 82.85 博 士 35 31 26 5 4 2 2 0.38 0.53 0.44 0.09 0.42 0.21 0.21 碩 士 2,231 1,914 1,333 581 93 3 1 59 30 139 97 42 85 19 66 23.97 32.54 22.66 9.88 9.68 0.31 0.10 6.14 3.12 23.76 16.58 7.18 4.53 1.01 3.51 大 學 5,387 3,480 1,648 1,832 727 2 343 382 404 88 316 776 301 475 57.89 59.16 28.02 31.15 75.65 0.21 35.69 39.75 69.06 15.04 54.02 41.32 16.03 25.29 專 科 1,480 309 103 206 136 25 111 21 1 20 1,014 2 1,012 15.90 5.25 1.75 3.50 14.15 2.60 11.55 3.59 0.17 3.42 53.99 0.11 53.89 高 中 ( 職 ) 164 140 11 129 1 1 20 20 3 3 1.76 2.38 0.19 2.19 0.10 0.10 3.42 3.42 0.16 0.16 國 中 以 下 9 8 2 6 1 1 0.10 0.14 0.03 0.10 0.17 0.17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及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附 註 : 初 任 情 形 擷 取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筆 送 審 資 料 15

( 一 )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有 9 成 以 上 都 具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現 行 各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考 試 之 報 名 資 格 雖 不 皆 以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為 限, 但 隨 著 高 等 教 育 的 普 及, 各 考 試 的 錄 取 人 員 幾 乎 都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的 學 歷, 本 報 告 資 料 顯 示,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人 數 都 皆 已 超 過 各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9 成 半 比 率 ( 一 般 人 員 為 97.48% 醫 事 人 員 為 99.99% 司 法 人 員 為 96.41% 警 察 人 員 為 99.84%) ( 二 ) 除 警 察 人 員 以 專 科 學 歷 為 多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皆 以 大 學 學 歷 為 多 四 類 人 員 中, 除 了 警 察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以 專 科 學 歷 人 數 最 多 外, 其 他 一 般 醫 事 及 司 法 等 三 類 人 員 皆 是 以 大 學 學 歷 為 最 多 數 至 警 察 人 員 之 教 育 程 度, 與 前 所 提 養 成 教 育 的 途 徑 有 所 關 聯, 警 專 每 年 的 招 生 名 額 約 為 警 大 的 六 倍 之 多, 又 僅 以 警 專 及 警 大 為 招 考 對 象 的 警 察 特 考 是 初 任 警 察 人 員 最 主 要 的 考 試 進 用 途 徑, 故 在 每 年 通 過 特 考 而 成 為 初 任 警 察 人 員 中, 警 專 畢 業 生 自 然 占 有 不 小 比 率 ( 三 ) 一 般 人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比 率 較 高, 各 類 人 員 皆 官 等 ( 級 別 ) 愈 高, 教 育 程 度 為 碩 士 以 上 的 人 數 比 率 愈 高 若 以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之 比 率 來 加 以 比 較, 則 以 一 般 人 員 ( 占 32.92%) 10 與 司 法 人 員 ( 占 23.76%) 的 比 率 較 高 進 10 依 表 1-3,100 年 初 任 一 般 人 員 具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之 32.54%, 而 具 博 士 學 歷 人 數 占 0.38%, 故 具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之 人 數 約 佔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之 32.87% 16

一 步 依 官 等 或 級 別 來 加 以 區 分, 各 類 人 員 大 致 呈 現 官 等 ( 級 別 ) 愈 高, 教 育 程 度 為 碩 士 以 上 人 數 比 率 愈 高 的 分 布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委 任 人 員 碩 士 與 博 士 人 數 ( 合 計 586 人 ) 占 委 任 總 人 數 的 21.24% 薦 任 人 員 碩 士 與 博 士 人 數 ( 合 計 1,359 人 ) 占 薦 任 總 人 數 的 43.52%; 11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士 ( 生 ) 級 碩 士 人 數 ( 計 30 人 ) 占 士 ( 生 ) 級 總 人 數 的 5.73% 師 ( 三 ) 級 碩 士 與 博 士 人 數 ( 合 計 61 人 ) 占 師 ( 三 ) 級 總 人 數 的 14.22 %; 12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委 任 人 員 碩 士 人 數 ( 計 42 人 ) 占 委 任 總 人 數 的 10.53% 薦 任 人 員 碩 士 人 數 ( 計 97 人 ) 占 薦 任 總 人 數 的 52.15%, 已 超 過 五 成 比 率 ; 13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警 佐 碩 士 ( 計 66 人 ) 占 警 佐 總 人 數 的 4.24% 警 正 碩 士 ( 計 19 人 ) 占 警 正 總 人 數 的 5.90%, 警 正 比 率 仍 比 警 佐 稍 高 14 綜 上, 新 進 公 務 人 力 之 素 質 皆 在 一 定 水 準 之 上, 但 高 學 歷 的 學 歷 背 景 並 不 意 味 著 一 定 會 有 高 效 能 的 工 作 表 現, 如 何 讓 人 員 能 充 分 展 現 所 能, 並 透 過 訓 練 進 修 增 進 所 學, 在 人 力 素 質 良 好 的 基 礎 上, 能 更 積 極 地 激 發 潛 能 與 創 意, 為 服 務 機 關 帶 來 更 為 正 向 之 發 展, 仍 是 用 人 機 關 應 重 視 的 課 題 11 一 般 人 員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總 數 計 2,759 人, 其 中 具 碩 士 與 博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586 人, 占 委 任 總 人 數 的 21.24% 而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總 數 計 3,123 人, 其 中 碩 士 與 博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1,359 人, 占 薦 任 總 人 數 的 43.52% 12 醫 事 人 員 初 任 士 ( 生 ) 級 人 員 總 數 計 524 人, 其 中 具 碩 士 學 歷 計 30 人, 占 士 ( 生 ) 級 總 人 數 的 5.73% 而 初 任 師 ( 三 ) 級 人 員 總 數 計 429 人, 其 中 碩 士 與 博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61 人, 占 師 ( 三 ) 級 總 人 數 的 14.22% 13 司 法 人 員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總 數 計 399 人, 其 中 具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42 人, 占 委 任 總 人 數 的 10.53 % 而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總 數 計 186 人, 其 中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97 人, 占 薦 任 總 人 數 的 52.15% 14 警 察 人 員 初 任 警 佐 人 員 總 數 計 1,556 人, 其 中 具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66 人, 占 警 佐 總 人 數 的 4.24 % 而 初 任 警 正 人 員 總 數 計 322 人, 其 中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合 計 19 人, 占 警 正 總 人 數 的 5.90% 17

四 年 齡 年 齡 一 直 是 組 織 人 口 學 中 重 要 的 概 念, 亦 是 人 力 統 計 資 料 中 最 常 出 現 的 變 項, 與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課 題 關 係 密 切 近 年 來 公 務 人 力 年 齡 老 化 的 議 題 引 起 不 少 關 注, 高 齡 化 的 問 題 不 但 牽 動 著 個 人 職 涯 規 劃 人 員 進 修 與 終 身 學 習 相 關 退 撫 制 度 修 定 等 等 面 向, 公 務 人 力 結 構 變 化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職 場 世 代 差 異 問 題, 亦 是 在 人 事 管 理 上 的 挑 戰 15 就 本 報 告 資 料 來 看,100 年 初 任 人 員 年 齡 多 集 中 於 29 歲 以 下 及 30-39 歲 兩 區 間, 人 數 分 別 計 5,288 人 ( 占 56.82%) 及 3,332 人 ( 占 35.8%), 所 有 初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約 為 30.12 歲 ( 如 圖 1-2 表 1-4) 惟 按 人 員 性 質 分, 稍 有 不 同 之 分 布 情 形,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年 齡 多 分 布 在 29 歲 以 下, 該 區 間 人 數 占 總 人 數 的 53.08%;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年 齡 多 分 布 在 30-39 歲, 該 區 間 人 數 占 總 人 數 的 60.98%;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年 齡 多 分 布 在 29 歲 以 下, 該 區 間 人 數 占 總 人 數 的 61.88%;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年 齡 多 分 布 在 29 歲 以 下, 該 區 間 人 數 占 總 人 數 的 79.98% 由 本 報 告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資 料 亦 可 發 現 下 列 幾 個 現 象 : 15 參 考 施 能 傑,2009, 公 務 人 力 年 齡 結 構 分 析 及 對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意 涵, 文 官 制 度 季 刊, 第 一 卷 第 三 期, 頁 1-24 18

6,000 5,000 5,288 4,000 3,000 3,332 2,000 1,000 0 564 110 12 29 歲 以 下 30-39 歲 40-49 歲 50-59 歲 60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圖 1-2 100 年 初 任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表 1-4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歲 項 目 別 總 計 小 計 ㄧ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薦 任 ( 派 委 任 ( 派 小 計 師 (ㄧ 師 ( 二 師 ( 三 士 ( 生 小 計 薦 任 委 任 小 計 警 正 警 佐 ) ) ) ) ) ) 總 計 9,306 5,882 3,123 2,759 961 5 3 429 524 585 186 399 1,878 322 1,556 100.00 100.00 53.09 46.91 100.00 0.52 0.31 44.64 54.53 100.00 31.79 68.21 100.00 17.15 82.85 29 歲 以 下 30-39 歲 40-49 歲 50-59 歲 60 歲 以 上 平 均 年 齡 5,288 3,122 1,726 1,396 302 61 241 362 113 249 1,502 299 1,203 56.82 53.08 29.34 23.73 31.43 6.35 25.08 61.88 19.32 42.56 79.98 15.92 64.06 3,332 2,183 1,136 1,047 586 1 327 258 188 70 118 375 22 353 35.8 37.11 19.31 17.80 60.98 0.10 34.03 26.85 32.14 11.97 20.17 19.97 1.17 18.80 564 475 203 272 60 1 34 25 28 2 26 1 1 6.06 8.08 3.45 4.62 6.24 0.10 3.54 2.60 4.79 0.34 4.44 0.05 0.05 110 91 50 41 12 5 1 6 7 1 6 1.18 1.55 0.85 0.70 1.25 0.52 0.10 0.62 1.20 0.17 1.03 12 11 8 3 1 1 0.13 0.19 0.14 0.05 0.10 0.10 30.12 31.27 31 31.57 32.54 55.79 44.05 33.92 31.12 30.16 30.13 30.17 25.28 24.24 25.49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附 註 : 初 任 情 形 擷 取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同 年 12 月 31 日 第 一 筆 送 審 資 料 19

( 一 ) 除 初 任 醫 事 人 員 年 齡 以 30-39 歲 為 多 外, 各 類 人 員 皆 以 29 歲 以 下 為 多 四 類 的 初 任 人 員 皆 以 青 壯 年 為 主, 除 了 醫 事 人 員 以 30-39 歲 年 齡 區 間 ( 占 60.98%) 人 數 最 多 外, 其 他 一 般 司 法 及 警 察 人 員 皆 以 29 歲 以 下 區 間 人 數 最 多, 又 警 察 人 員 該 區 間 人 數 近 占 八 成, 所 占 比 率 最 高 ( 二 ) 初 任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齡 以 醫 事 人 員 最 高 警 察 人 員 最 低 初 任 醫 事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約 為 32.54 歲, 為 四 類 人 員 中 最 高 的, 一 般 人 員 (31.27 歲 ) 與 司 法 人 員 (30.16 歲 ) 次 之, 警 察 人 員 (25.28 歲 ) 則 最 為 年 輕, 其 是 唯 一 一 類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在 30 歲 以 下 者 將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配 合 進 用 考 試 之 報 名 條 件 與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之 畢 業 年 限 來 檢 視, 在 目 前 大 多 數 初 任 人 員 為 大 專 畢 業 學 歷 的 背 景 下, 初 任 警 察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其 實 頗 為 合 理, 其 他 類 人 員 的 初 任 年 齡 反 而 是 偏 高 的 然 而, 由 前 部 分 教 育 程 度 的 討 論 可 知, 一 般 人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的 初 任 人 員 有 較 高 比 率 為 碩 士 學 歷, 因 而 勢 必 拉 高 了 初 任 年 齡 而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由 於 有 不 同 的 養 成 教 育 機 制, 實 習 課 程 延 長 了 畢 業 年 限, 亦 影 響 該 類 人 員 的 初 任 年 齡 ( 三 ) 除 醫 事 人 員 年 齡 隨 級 別 增 高 而 遞 增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各 官 等 平 均 年 齡 之 差 距 不 大 若 依 官 等 或 級 別 來 加 以 檢 視 初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除 醫 事 人 員 隨 級 別 的 增 高 而 遞 增, 依 序 為 士 ( 生 ) 級 (31.12 歲 ) 20

師 ( 三 ) 級 (33.92 歲 ) 師 ( 二 ) 級 (44.05 歲 ) 師 ( 一 ) 級 (55.79 歲 )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各 官 等 的 平 均 年 齡 差 距 皆 小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薦 任 ( 派 ) 人 員 (31 歲 ) 雖 較 委 任 ( 派 ) 人 員 (31.57 歲 ) 年 輕, 但 差 距 不 大 司 法 人 員 委 任 人 員 (30.17 歲 ) 與 薦 任 ( 派 ) 人 員 (30.13 歲 ) 及 警 察 人 員 警 佐 (25.49 歲 ) 與 警 正 (24.24 歲 ) 平 均 年 齡 則 更 為 相 近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因 係 依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法 規 進 用, 不 全 然 以 高 普 初 考 試 或 特 考 進 用, 平 均 年 齡 呈 現 隨 級 別 增 高 而 遞 增 的 趨 勢 綜 上, 除 了 警 察 人 員 外, 初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皆 已 在 30 歲 以 上, 而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的 屆 齡 退 休 年 限 為 65 歲, 除 非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隨 著 國 人 平 均 餘 命 之 增 加 而 逐 步 調 整 延 後, 否 則 在 當 前 人 員 初 任 年 齡 偏 高 的 情 形 下, 現 行 退 休 法 可 採 計 服 務 年 資 最 長 為 40 年 之 規 定, 仍 無 法 藉 由 制 度 之 設 計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久 任 五 小 結 由 以 上 各 類 初 任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不 但 可 暸 解 政 府 新 進 人 力 素 質 及 屬 性, 亦 可 做 為 日 後 人 力 運 用 培 育 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參 考 從 本 報 告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教 育 程 度 及 年 齡 等 面 向 的 討 論 可 發 現, 公 務 人 力 之 性 別 分 布 不 只 受 考 試 制 度 設 計 之 影 響, 更 根 本 的 養 成 教 育 途 徑 及 社 會 性 別 化 特 定 職 業 所 造 成 的 作 用 力 更 大 另 在 高 教 育 程 度 及 初 任 年 齡 的 人 力 屬 性 背 景 下, 人 員 的 職 涯 規 劃 訓 練 進 修 與 終 身 學 習 及 相 關 退 21

撫 制 度 的 調 整 等 面 向 愈 顯 重 要 因 此 無 論 是 對 於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使 用 的 管 理 與 改 進, 還 是 相 關 人 事 政 策 的 制 定, 主 管 機 關 都 應 站 在 更 為 宏 觀 的 角 度 來 加 以 反 省 檢 視 與 規 劃, 才 能 確 實 落 實 公 部 門 勞 動 場 域 各 個 面 向 的 公 平 性, 滿 足 各 層 級 機 關 用 人 的 需 求, 並 激 發 人 力 的 潛 能 而 達 到 適 才 適 所 之 用 人 目 標 22

貳 人 力 概 況 23

24

為 掌 握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之 結 構, 有 賴 對 現 行 人 力 進 行 深 入 的 瞭 解 與 分 析, 藉 此 發 掘 組 織 內 部 所 面 臨 的 之 人 事 問 題, 以 修 正 健 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並 進 而 協 助 成 員 職 涯 發 展 以 下 人 力 概 況 篇 即 就 100 年 度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等 四 類 人 員 之 人 力 現 況 資 料, 分 為 基 本 屬 性 平 均 年 資 主 管 職 務 留 職 停 薪 原 住 民 族 人 員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及 機 要 人 員 等 議 題 進 行 分 析, 從 而 瞭 解 目 前 公 務 人 力 質 與 量 的 狀 況 同 時 藉 由 各 類 人 員 的 數 據 比 較, 增 進 對 政 府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使 用 的 掌 握, 而 未 來 年 度 將 賡 續 更 新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俾 能 對 公 務 人 力 的 結 構 變 化 與 趨 勢 發 展 有 更 全 面 的 理 解 一 基 本 屬 性 初 任 篇 業 就 初 任 人 員 之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教 育 程 度 及 年 齡 等 各 項 議 題 進 行 比 較, 本 篇 為 延 續 討 論, 並 使 人 力 現 況 之 資 料 能 與 初 任 人 員 資 料 有 所 對 照 比 較, 此 基 本 屬 性 議 題 將 亦 含 括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官 等 教 育 程 度 及 年 齡 等 面 向 進 行 討 論 100 年 度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的 公 務 人 員 總 計 267,308 人, 其 中, 男 性 計 158,877 人 ( 占 59.44%) 女 性 計 108,431 人 ( 占 40.56%), 依 機 關 層 級 區 分,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者 計 118,062 人 ( 占 44.17%) 於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者 計 149,246 人 ( 占 55.83%) ( 如 表 2-1) 整 體 來 看, 男 性 公 務 人 力 多 於 女 性, 二 者 比 例 25

約 為 3:2,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者 少 於 地 方 機 關, 二 者 比 例 約 近 4:5 而 按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則 呈 現 略 為 不 同 之 分 布 情 形,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人 數 共 計 154,844 人, 其 中 男 性 占 49.67% 女 性 占 50.33%,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者 占 49.77% 於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者 占 50.23%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人 數 共 計 23,496 人, 其 中 男 性 占 18.64% 女 性 占 81.36%, 中 央 機 關 醫 事 人 員 占 57.17% 地 方 機 關 占 42.83%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人 數 共 計 13,576 人, 其 中 男 性 占 49.82% 女 性 占 50.18%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人 數 共 計 75,392 人, 其 中 男 性 占 93.94% 女 性 占 6.06%,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者 占 18.56% 於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者 占 81.44%( 如 表 2-1) 由 上 開 四 類 人 員 之 屬 性 資 料, 有 下 列 幾 個 特 性, 茲 說 明 如 下 : 表 2-1 各 類 人 員 人 數 概 況 單 位 : 人 ;% 人 員 別 總 計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男 女 中 央 地 方 總 計 267,308 158,877 108,431 118,062 149,246 59.44 40.56 44.17 55.83 ㄧ 般 人 員 154,844 76,908 77,936 77,059 77,785 57.93 49.67 50.33 49.77 50.23 醫 事 人 員 23,496 4,380 19,116 13,433 10,063 8.79 18.64 81.36 57.17 42.83 司 法 人 員 13,576 6,763 6,813 13,576 5.08 49.82 50.18 100 警 察 人 員 75,392 70,826 4,566 13,994 61,398 28.20 93.94 6.06 18.56 81.44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26

( 一 ) 一 般 人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男 女 人 數 相 近, 醫 事 人 員 女 性 遠 多 於 男 性, 警 察 人 員 男 性 遠 多 於 女 性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的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與 初 任 人 員 之 組 成 結 構 相 似, 仍 是 除 了 警 察 人 員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皆 呈 現 女 性 多 於 男 性 的 組 成 結 構 惟 一 般 人 員 與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男 女 人 數 頗 為 接 近, 比 例 幾 乎 為 1:1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女 性 遠 多 於 男 性, 比 例 約 為 9:2, 較 初 任 人 員 男 女 人 數 的 差 距 要 大 而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男 性 遠 遠 多 於 女 性, 比 例 約 為 15:1, 男 女 人 數 之 差 距 也 較 初 任 人 員 部 分 要 來 得 懸 殊 ( 二 ) 無 論 任 職 於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一 般 人 員 所 擔 任 職 務 之 職 系, 行 政 類 職 系 均 以 女 性 居 多, 技 術 類 職 系 均 以 男 性 居 多 然 而,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若 進 一 步 以 職 系 區 分, 男 女 人 數 分 布 則 呈 現 區 隔, 行 政 類 職 系 無 論 在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皆 是 女 性 多 於 男 性, 技 術 類 職 系 無 論 在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皆 是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 如 表 2-2) 所 呈 現 之 性 別 分 布 正 反 映 了 我 國 教 育 體 系 下 一 直 以 來 普 遍 存 在 的 性 別 組 成 結 構 ( 選 擇 就 讀 人 文 社 會 學 科 的 人 數 總 是 女 學 生 多 於 男 學 生, 選 擇 理 工 技 術 學 科 的 總 是 男 學 生 多 於 女 學 生 ), 導 致 在 同 樣 考 試 類 科 職 系 及 任 用 上 性 別 之 差 異 27

表 2-2 一 般 人 員 職 系 之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項 目 別 總 計 中 央 地 方 計 男 性 女 性 計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144,760 67,020 35,438 31,582 77,740 33,333 44,407 行 政 類 職 系 114,445 49,835 22,891 26,944 64,610 23,643 40,967 79.06 34.43 15.81 18.61 44.63 16.33 28.3 技 術 類 職 系 30,315 17,185 12,547 4,638 13,130 9,690 3,440 20.94 11.87 8.67 3.2 9.07 6.69 2.38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 三 ) 一 般 人 員 任 職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人 數 相 近, 醫 事 人 員 以 中 央 機 關 人 數 為 多, 警 察 人 員 以 地 方 機 關 人 數 為 多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的 機 關 層 級 分 布 情 形 與 初 任 人 員 之 任 職 分 布 同 樣 頗 為 相 似, 一 般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皆 以 任 職 於 地 方 機 關 為 多, 醫 事 人 員 則 以 任 職 於 中 央 機 關 為 多 惟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人 數 相 近, 比 例 接 近 1:1, 而 醫 事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與 地 方 人 數 差 距 ( 比 例 分 別 約 為 4:3 及 2: 9) 則 較 初 任 人 員 部 分 小 ( 四 ) 除 司 法 人 員 外, 另 三 類 人 員 皆 以 薦 任 ( 派 ) 或 相 當 薦 任 人 員 為 多, 而 簡 任 人 員 人 數 比 率 以 司 法 人 員 最 高 將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依 官 等 區 分, 簡 任 ( 派 ) 或 相 當 簡 任 人 員 計 10,138 人 ( 占 3.79%), 薦 任 ( 派 ) 或 相 當 薦 任 人 員 計 171,663 人 ( 占 64.22%), 委 任 ( 派 ) 或 相 當 委 任 人 員 計 85,507 人 ( 占 31.99%) 進 一 步 按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除 了 司 法 人 員 以 委 任 人 員 ( 計 7,529 人, 占 55.46%) 人 數 最 多 外, 其 他 一 般 醫 事 及 警 察 人 員 皆 以 薦 任 或 相 當 薦 任 人 員 為 多 數 一 般 人 員 28

部 分, 薦 任 人 員 約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62.07%( 計 96,113 人 ),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相 當 薦 任 人 員 約 占 96.15%( 計 22,591 人 ),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相 當 薦 任 人 員 則 約 占 64.65%( 計 48,739 人 ) ( 如 表 2-3) 另 外, 有 關 簡 任 人 員 人 數, 各 類 人 員 人 數 比 率 皆 低 ( 一 般 人 員 的 簡 任 人 員 約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4.97% 醫 事 人 員 的 簡 任 人 員 約 占 1.48% 警 察 人 員 的 簡 任 人 員 則 約 僅 占 0.36%), 惟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其 簡 任 人 員 人 數 約 達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13.46%, 所 占 比 率 為 四 類 人 員 中 最 高 的, 究 其 原 因, 應 與 司 法 官 的 職 務 列 等 有 關, 該 類 職 務 多 列 為 簡 任 職 或 跨 列 至 簡 任 職 等, 且 其 人 員 年 資 得 晉 敘 至 簡 任 第 十 四 職 等, 使 得 該 類 簡 任 人 員 的 人 數 比 率 高 於 其 他 類 人 員 表 2-3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人 員 別 總 計 簡 任 ( 派 ) 薦 任 ( 派 ) 委 任 ( 派 ) 總 計 267,308 10,138 171,663 85,507 3.79 64.22 31.99 ㄧ 般 人 員 154,844 7,689 96,113 51,042 57.93 4.97 62.07 32.96 醫 事 人 員 23,496 347 22591 558 8.79 1.48 96.15 2.37 司 法 人 員 13,576 1,827 4,220 7,529 5.08 13.46 31.08 55.46 警 察 人 員 75,392 275 48,739 26,378 28.20 0.36 64.65 34.99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29

( 五 ) 除 警 察 人 員 以 專 科 學 歷 為 多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皆 以 大 學 學 歷 為 多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之 教 育 程 度 概 況 與 初 任 人 員 部 分 之 結 構 分 布 不 盡 相 同, 整 體 來 看, 以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歷 人 數 最 多, 人 數 分 別 計 102,824 人 ( 占 38.47%) 及 81,268 人 ( 占 30.40%),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再 次 之, 計 42,523 人 ( 占 15.91%) 而 按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以 各 類 人 員 人 數 排 序 前 三 的 學 歷 為 例,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42.77%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占 24.15% 具 碩 士 學 歷 者 占 22.47%;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52.72%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占 31.46% 具 碩 士 學 歷 者 占 10.8%;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56.28%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占 15.82% 具 碩 士 學 歷 者 占 14.77%;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具 專 科 學 歷 者 占 45.54% 具 高 中 ( 職 ) 學 歷 者 占 28.02%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占 21.99%( 如 表 2-4) 人 員 別 總 計 表 2-4 各 類 人 員 教 育 程 度 概 況 單 位 : 人 ;%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學 歷 ( 含 高 中 國 中 博 士 碩 士 大 學 專 科 博 士 碩 ( 職 ) 以 下 總 計 267,308 147,429 2,082 42,523 102,824 81,268 38,107 504 55.15 0.78 15.91 38.47 30.40 14.26 0.19 ㄧ 般 人 員 154,844 102,642 1,635 34,787 66,220 37,391 14,444 367 57.93 66.29 1.06 22.47 42.77 24.15 9.33 0.24 醫 事 人 員 23,496 15,225 301 2,537 12,387 7,392 878 1 8.79 64.8 1.28 10.8 52.72 31.46 3.74 0.004 司 法 人 員 13,576 9,716 70 2,005 7,641 2,148 1,664 48 5.08 71.57 0.52 14.77 56.28 15.82 12.26 0.35 警 察 人 員 75,392 19,846 76 3,194 16,576 34,337 21,122 87 28.20 26.32 0.1 4.24 21.99 45.54 28.02 0.12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30

由 上 表 可 知, 除 警 察 人 員 以 具 專 科 及 高 中 ( 職 ) 學 歷 者 為 最 主 要 組 成, 兩 者 合 占 了 近 七 成 四 的 比 率 外, 另 三 類 ( 一 般 醫 事 及 司 法 ) 人 員 皆 以 具 大 學 學 歷 者 為 最 多 數, 各 約 占 各 該 類 人 員 的 四 成 至 五 成 五 比 率 左 右 惟 與 前 篇 初 任 人 員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布 相 比, 各 類 人 員 具 大 學 學 歷 及 碩 士 學 歷 人 數 所 占 之 比 率 皆 較 低, 而 一 般 醫 事 及 司 法 人 員 部 份, 具 專 科 學 歷 人 數 所 占 之 比 率 則 較 高 此 表 示, 新 進 人 員 之 教 育 水 準 的 確 是 呈 現 提 升 的 趨 勢 ( 六 )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以 司 法 人 員 比 率 最 高, 但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以 一 般 人 員 比 率 最 高 以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人 數 占 各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比 率 來 看, 以 司 法 人 員 比 率 ( 約 占 71.57%) 最 高, 警 察 人 員 比 率 ( 約 占 26.32%) 最 低 但 若 以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人 數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比 率 來 看, 則 以 一 般 人 員 的 比 率 ( 約 占 23.53%) 最 高, 其 次 是 司 法 人 員 ( 約 占 15.29%) 排 序 分 布 與 初 任 人 員 之 資 料 是 相 同 的 ( 七 ) 平 均 年 齡 以 一 般 人 員 最 高, 以 警 察 人 員 最 低, 而 各 類 人 員 皆 男 性 高 於 女 性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之 年 齡 分 布 與 初 任 人 員 的 年 齡 結 構 略 有 不 同, 整 體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為 43.08 歲, 其 中, 男 性 平 均 年 齡 為 43.45 歲, 女 性 平 均 年 齡 為 42.39 歲, 二 者 差 距 不 大 依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一 般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為 44.81 歲, 是 四 類 人 31

員 中 最 高 者, 而 警 察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為 40.18 歲, 與 初 任 人 員 的 年 齡 分 布 相 同, 仍 為 四 類 人 員 中 最 低 者 若 進 一 步 以 性 別 來 檢 視, 則 無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之 平 均 年 齡, 亦 皆 呈 現 相 同 的 分 布, 即 皆 是 一 般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 分 別 為 46.13 歲 及 43.4 歲 ) 最 高, 警 察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 分 別 為 40.41 歲 及 35.47 歲 ) 最 低 ( 如 表 2-5) 另 外, 各 類 人 員 皆 是 男 性 之 平 均 年 齡 高 於 女 性, 而 男 女 平 均 年 齡 之 差 異, 則 以 一 般 人 員 差 距 較 小 ( 約 2.73 歲 ),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則 各 約 有 4-5 歲 之 差 距 ( 分 別 為 4.32 歲 4.18 歲 4.94 歲 ), 又 以 警 察 人 員 差 距 最 大 表 2-5 各 類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概 況 單 位 : 歲 人 員 別 總 平 均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官 等 男 性 女 性 中 央 地 方 簡 任 ( 派 ) 薦 任 ( 派 ) 委 任 ( 派 ) 整 體 平 均 43.08 43.45 42.39 44.18 42.10 53.84 43.79 40.70 ㄧ 般 人 員 44.81 46.13 43.4 45.56 43.95 54.37 44.64 43.52 醫 事 人 員 41.87 45.35 41.03 41.21 42.66 55.01 41.56 44.59 司 法 人 員 41.47 43.54 39.36 41.44-50.8 40.56 39.67 警 察 人 員 40.18 40.41 35.47 42.09 39.66 57.72 43.1 34.4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附 註 :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1. 師 ( 一 ) 級 相 當 於 簡 任 2. 師 ( 二 ) 級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第 九 職 等 3. 師 ( 三 ) 級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第 七 職 等 4. 士 ( 生 ) 級 俸 點 280-370 者 相 當 於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俸 點 385-445 者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警 監 相 當 於 簡 任 警 正 相 當 於 薦 任 警 佐 相 當 於 委 任 32

表 2-6 各 類 人 員 年 齡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 整 體 總 計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18-24 歲 3,648 1.36 588 0.38 40 0.17 71 0.52 2,949 3.91 25-29 歲 20,375 7.62 9,214 5.95 1,234 5.25 1,550 11.42 8,377 11.11 30-34 歲 29,580 11.07 15,674 10.12 3,871 16.48 2338 17.22 7,697 10.21 35-39 歲 42,611 15.94 20,651 13.34 4,965 21.13 2446 18.02 14,549 19.30 40-44 歲 57,965 21.68 30,285 19.56 5,236 22.29 2384 17.56 20,060 26.61 45-49 歲 52,602 19.68 31,483 20.33 4,398 18.72 2024 14.91 14,697 19.49 50-54 歲 35,990 13.46 26,657 17.22 2,465 10.49 1587 11.69 5,281 7.00 55-59 歲 17,122 6.41 14,050 9.07 971 4.13 739 5.44 1,362 1.81 60-64 歲 7,036 2.63 5,987 3.87 300 1.28 340 2.50 409 0.54 65 歲 以 上 376 0.14 255 0.16 13 0.06 97 0.71 11 0.01 總 計 267,305 154,844 23,493 13,576 75,392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勞 動 力 年 齡 偏 高 的 問 題 近 來 引 起 不 少 討 論, 16 依 本 報 告 資 料, 各 類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皆 在 40 歲 以 上, 若 再 進 一 步 以 年 齡 區 段 統 計 資 料 來 加 以 檢 視, 整 體 來 看, 年 齡 分 布 以 40-44 歲 45-49 歲 及 35-39 歲 三 區 間 人 數 最 多 惟 按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人 員 年 齡 多 落 於 45-49 歲 40-44 歲 及 50-54 歲 三 區 間, 三 區 段 合 占 一 般 人 員 總 人 數 的 57.11%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人 員 年 齡 則 多 落 於 40-44 歲 35-39 歲 及 45-49 歲, 此 三 區 間 合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62.14%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人 員 年 齡 則 以 35-39 歲 40-44 歲 及 30-34 歲 三 區 間 人 數 為 多, 合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52.8% 另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人 員 年 齡 則 多 落 於 40-44 歲 45-49 歲 及 35-39 歲 三 區 間, 合 占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65.4%( 如 表 2-6) 再 進 16 可 參 考 101 年 10 月 30 日 聯 合 晚 報 < 勞 動 力 老 化 100 年 比 99 年 晚 半 年 退 休 > 報 導 33

一 步, 以 年 齡 在 50 歲 以 上 的 人 數 比 率 來 看, 一 般 人 員 已 達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的 30.32%, 比 率 最 高, 其 他 醫 事 司 法 及 警 察 人 員 則 分 別 約 為 15.96% 20.34% 9.36% 由 此 可 發 現, 一 般 人 員 年 齡 偏 高 趨 勢 明 顯, 人 員 的 主 要 組 成 皆 在 40 歲 以 上,50 歲 以 上 可 能 具 資 格 之 潛 在 退 休 人 數 比 率 亦 高, 再 加 上, 由 初 任 篇 資 料 可 知, 目 前 公 務 人 員 的 初 任 年 齡 普 遍 偏 高 ( 除 警 察 人 員 外, 初 任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齡 皆 在 30 歲 以 上 ), 公 務 人 力 老 化 之 現 象 未 來 應 繼 續 追 蹤 觀 察 與 研 議 相 關 對 策 ( 八 ) 除 醫 事 人 員 外,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愈 高, 平 均 年 齡 就 愈 高 又 除 了 醫 事 人 員 以 外, 各 類 人 員 皆 呈 現 官 等 愈 高, 平 均 年 齡 愈 高 的 趨 勢, 其 中, 一 般 人 員 與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委 任 人 員 與 薦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皆 頗 為 接 近 ( 委 任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分 別 為 43.52 歲 及 39.67 歲 薦 任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分 別 為 44.64 歲 及 40.56 歲 ), 但 簡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不 論 與 委 任 或 薦 任 人 員 皆 有 約 10 歲 的 差 距 而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則 各 官 等 的 平 均 年 齡 依 序 都 約 有 10 歲 的 差 距 ( 相 當 簡 薦 委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齡 分 別 為 57.72 歲 43.1 歲 及 34.4 歲 ) 二 平 均 年 資 一 般 而 言, 年 資 係 指 為 特 定 機 關 服 務 的 時 間, 年 資 經 常 是 社 會 系 統 用 來 區 別 成 員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ㄧ 由 於 年 資 背 後 所 隱 含 的 是 人 員 所 具 備 的 經 驗 社 會 處 事 能 力 與 網 絡 關 34

係, 可 協 助 組 織 降 低 風 險 成 本, 因 而 組 織 也 常 以 年 資 做 為 獎 賞 配 置 的 依 據 17 透 過 獎 勵 資 深 人 員 來 換 取 員 工 對 組 織 的 承 諾 與 忠 誠 是 組 織 運 作 的 機 制 之 一, 以 此 鼓 勵 員 工 長 時 間 對 組 織 貢 獻 知 識 經 驗 與 技 能, 進 而 維 繫 組 織 的 穩 定 與 和 諧 減 少 成 員 的 快 速 流 動, 且 能 降 低 組 織 人 員 甄 選 及 培 訓 成 本, 對 於 組 織 穩 定 具 有 一 定 的 正 向 影 響 另 一 方 面, 從 年 資 結 構 亦 可 觀 察 到, 組 織 內 具 退 休 資 格 人 員 的 潛 在 退 離 需 求, 後 續 人 力 的 替 補 與 退 休 金 的 準 備 將 可 預 作 規 劃 表 2-7 各 類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概 況 單 位 : 年 人 員 別 總 平 均 性 別 機 關 層 級 官 等 男 性 女 性 中 央 地 方 簡 任 ( 派 ) 薦 任 ( 派 ) 委 任 ( 派 ) 整 體 人 員 16.70 17.52 15.48 17.17 16.33 26.68 18.16 13.10 ㄧ 般 人 員 16.65 17.19 16.11 17.79 15.52 27.31 17.18 14.03 醫 事 人 員 15.14 15.12 15.15 14.72 15.71 24.03 14.98 16.21 司 法 人 員 13.25 14.56 11.95 13.25-23.29 12.63 11.17 警 察 人 員 17.9 18.32 11.47 19.87 17.46 34.82 21.58 10.94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附 註 :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1. 師 ( 一 ) 級 相 當 於 簡 任 2. 師 ( 二 ) 級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第 九 職 等 3. 師 ( 三 ) 級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第 七 職 等 4. 士 ( 生 ) 級 俸 點 280-370 者 相 當 於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俸 點 385-445 者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警 監 相 當 於 簡 任 警 正 相 當 於 薦 任 警 佐 相 當 於 委 任 就 100 年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的 年 資 資 料, 整 體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資 為 16.70 年, 其 中, 男 性 平 均 年 資 為 17.52 年, 女 性 平 均 年 資 為 15.48 年 按 機 關 層 級 區 分, 任 職 中 央 機 關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17.17 年, 任 職 地 方 機 關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16.33 17 可 參 看 陳 敦 源 蘇 孔 志 簡 鈺 珒 陳 序 廷,2011, 論 資 排 輩 還 是 工 作 表 現? 年 資 因 素 對 於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績 效 考 評 影 響 之 研 究, 文 官 制 度 季 刊, 第 三 卷 第 一 期, 頁 53-91 35

年 再 者, 依 官 等 來 看, 簡 任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26.68 年, 薦 任 人 員 為 18.16 年, 委 任 人 員 為 13.10 年 依 人 員 性 質 區 分,ㄧ 般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16.65 年, 醫 事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15.14 年, 司 法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為 13.25 年, 而 警 察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為 17.9 年 ( 如 表 2-7) 基 於 以 上 各 類 人 員 的 年 資 數 據 分 布, 可 歸 結 以 下 幾 項 特 點 : ( 一 ) 平 均 年 資 以 警 察 人 員 最 長, 司 法 人 員 最 短 以 各 類 人 員 的 年 資 總 平 均 來 看, 以 警 察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資 (17.9 年 ) 最 長, 一 般 人 員 (16.65 年 ) 及 醫 事 人 員 (15.14 年 ) 次 之, 而 司 法 人 員 (13.25 年 ) 平 均 年 資 最 短 18 若 再 依 年 資 區 間 分 布 來 加 以 檢 視,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年 資 集 中 於 15-19 年 20-24 年 及 0-4 年 三 區 間, 醫 事 人 員 集 中 於 10-14 年 20-24 年 及 15-19 年 三 區 間, 司 法 人 員 集 中 於 0-4 年 5-9 年 及 10-14 年 等 年 資 較 淺 的 三 區 間, 而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則 以 20-24 年 15-19 年 及 0-4 年 三 區 間 人 數 最 多 ( 如 圖 2-1) 由 此 可 發 現, 一 般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呈 現 相 似 的 分 布, 資 淺 與 資 深 人 員 比 例 略 高, 年 資 中 段 人 員 較 少, 且 年 資 在 25 年 以 上 具 退 休 資 格 之 人 員 亦 不 在 少 數, 依 本 報 告 資 料, 一 般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年 資 25 年 以 上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人 數 佔 各 該 類 人 員 總 數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18.81% 20.52 18 100 年 司 法 人 員 的 組 成 中, 司 法 官 約 計 3,285 人 ( 依 司 法 院 之 統 計 數 據,100 年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法 官 人 數 為 1,929 人, 又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資 料,100 年 法 務 部 所 屬 各 級 檢 察 機 關 檢 察 官 人 數 計 1,356 人 ), 約 占 司 法 人 員 總 人 數 的 24.18% 由 於 法 官 為 終 身 職, 並 無 屆 齡 退 休 之 相 關 規 定, 又 司 法 官 具 有 退 養 金 給 與 之 保 障, 現 行 的 相 關 規 定 皆 鼓 勵 司 法 官 久 任, 但 為 何 司 法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仍 最 短, 應 是 由 於 司 法 官 人 數 只 占 司 法 人 員 總 人 數 的 二 成 五 36

%, 19 未 來 人 力 運 用 恐 有 出 現 斷 層 的 疑 慮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呈 現 近 似 金 字 塔 型 分 布, 而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則 為 階 梯 狀 分 布 多, 人 數 由 資 淺 區 間 往 資 深 區 間 減 少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一 般 人 員 18899 18729 16039 13083 24158 33181 30755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3161 3270 5429 4154 4574 2088 820 3379 2808 1965 1740 1730 1079 875 0-4 年 5-9 年 10-14 年 15-19 年 20-24 年 25-29 年 30 年 以 上 警 察 人 員 6116 3386 5040 12263 16373 10434 21780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圖 2-1 各 類 人 員 年 資 分 布 情 形 單 位 : 人 19 一 般 人 員 總 數 為 154,844 人, 依 圖 2-1, 其 中 年 資 25-29 年 計 16,039 人 年 資 30 年 以 上 計 13,083 人, 故 年 資 25 年 以 上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人 數 總 計 29,122 人, 約 占 一 般 人 員 總 數 的 18.81%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總 人 數 為 75,392 人, 依 圖 2-1, 其 中 年 資 25-29 年 計 10,434 人 年 資 30 年 以 上 計 5,040 人, 故 年 資 25 年 以 上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人 數 總 計 15,474 人, 約 占 警 察 人 員 總 數 的 20.52% 另 外,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總 人 數 為 23,496 人, 依 圖 2-1, 其 中 年 資 25-29 年 計 2,088 人 年 資 30 年 以 上 計 820 人, 故 年 資 25 年 以 上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人 數 總 計 2,908 人, 約 占 醫 事 人 員 總 數 的 12.38% 司 法 人 員 部 份, 總 人 數 為 13,576 人, 依 圖 2-1, 其 中 年 資 25-29 年 計 1,079 人 年 資 30 年 以 上 計 875 人, 故 年 資 25 年 以 上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人 數 總 計 1,954 人, 約 占 醫 事 人 員 總 數 的 14.39% 37

( 二 ) 除 醫 事 人 員 外, 各 類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均 以 男 性 較 長, 其 中 警 察 人 員 男 性 平 均 年 資 為 四 類 人 員 中 最 長 者 若 按 性 別 來 區 分, 男 性 平 均 年 資 以 警 察 人 員 ( 約 18.32 年 ) 最 長 司 法 人 員 ( 約 14.56 年 ) 最 短, 女 性 平 均 年 資 則 以 一 般 人 員 ( 約 16.11 年 ) 最 長 警 察 人 員 ( 約 11.47 年 ) 最 短 ( 如 表 2-7) 除 了 醫 事 人 員 女 性 平 均 年 資 ( 約 15.15 年 ) 略 長 於 男 性 ( 約 15.12 年 )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皆 是 男 性 平 均 年 資 長 於 女 性 的 情 況, 但 一 般 人 員 兩 性 差 距 較 小, 司 法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則 差 異 較 為 明 顯, 警 察 人 員 的 男 性 平 均 年 資 是 四 類 人 員 中 最 長 的, 但 女 性 平 均 年 資 則 是 四 類 人 員 中 最 短 的 ( 三 ) 除 醫 事 人 員 外, 一 般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皆 以 任 職 中 央 機 關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長 以 任 職 的 機 關 層 級 來 看,ㄧ 般 人 員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者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17.79 年, 於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者 之 平 均 年 資 則 為 15.52 年, 醫 事 人 員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為 14.72 年, 於 地 方 機 關 任 職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則 為 15.71 年,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機 關 警 察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是 19.87 年, 地 方 機 關 平 均 年 資 則 是 17.46 年 ( 如 表 2-7) 一 般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於 中 央 機 關 任 職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皆 較 地 方 機 關 平 均 年 資 為 長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中 央 機 關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則 略 短 於 地 方 機 關 平 均 年 資 38

( 四 ) 除 醫 事 人 員 外,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愈 高, 平 均 年 資 就 愈 長 若 以 官 等 來 區 分, 簡 任 ( 派 ) 或 相 當 簡 任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以 警 察 人 員 ( 約 34.82 年 ) 最 長 司 法 人 員 ( 約 23.29 年 ) 最 短, 薦 任 ( 派 ) 或 相 當 薦 任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以 警 察 人 員 ( 約 21.58 年 ) 最 長 司 法 人 員 ( 約 12.63 年 ) 最 短, 委 任 ( 派 ) 或 相 當 委 任 人 員 之 平 均 年 資 則 以 醫 事 人 員 ( 約 16.21 年 ) 最 長 警 察 人 員 ( 約 10.94 年 ) 最 短 ( 如 表 2-7) 除 了 醫 事 人 員 外, 各 類 人 員 皆 呈 現 官 等 愈 高, 平 均 年 資 愈 長 的 趨 勢 其 中, 警 察 人 員 之 年 資 差 距 較 為 平 均, 各 官 等 間 大 致 呈 現 等 距 分 布 而 一 般 人 員 與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薦 任 人 員 與 委 任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資 皆 頗 為 接 近, 但 簡 任 人 員 平 均 年 資 與 另 兩 官 等 之 平 均 年 資 則 皆 有 超 過 10 年 的 差 距 而 總 括 來 看, 又 以 相 當 簡 任 警 察 人 員 的 平 均 年 資 最 長, 就 如 前 所 討 論, 此 年 資 概 況 應 與 各 類 人 員 初 任 年 齡 的 分 布 有 所 關 聯, 以 警 察 人 員 為 例, 其 初 任 年 齡 普 遍 較 低, 則 屆 齡 退 休 前 所 能 累 積 的 年 資 也 就 會 相 對 地 較 長, 另 一 方 面, 警 察 人 員 相 當 簡 任 之 警 監 職 務 較 少, 因 此 升 任 警 監 者 之 任 職 年 資 相 對 較 長 綜 上, 機 關 內 人 員 的 年 資 結 構 影 響 著 組 織 的 運 作, 而 公 務 人 員 處 於 永 業 制 之 職 場, 年 資 的 累 積 相 對 穩 定, 由 本 報 告 整 體 人 員 的 年 資 結 構 資 料 亦 可 發 現, 各 類 人 員 資 深 人 員 的 比 例 皆 不 小, 此 表 示 職 場 穩 定 度 是 相 對 高 的, 人 員 經 驗 能 力 的 累 積 與 傳 承 亦 是 相 對 容 易 不 過 另 一 方 面, 近 年 來 外 部 環 39

境 變 遷 快 速, 組 織 被 期 待 應 具 有 快 速 回 應 創 新 的 能 力, 有 關 單 位 或 可 以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與 進 修 等 人 事 措 施, 來 改 善 如 此 年 資 結 構 所 可 能 導 致 組 織 競 爭 力 及 適 應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三 主 管 職 務 所 謂 主 管 職 務 是 相 對 於 非 主 管 職 務, 係 指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中 列 為 主 管 職 稱 並 領 有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之 職 務, 包 括 各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等 職 務 就 100 年 的 統 計 資 料, 整 體 來 看,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數 總 計 43,405 人, 約 佔 整 體 人 員 總 數 的 16.24%, 20 其 中, 簡 任 主 管 人 員 計 4,792 人 ( 占 11.04%), 薦 任 主 管 人 員 計 37,531 人 ( 占 86.47%), 委 任 主 管 人 員 計 1,082 人 ( 占 2.49%) 依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計 31,227 人, 其 中 中 央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計 8,586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4,606 人, 地 方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計 9,017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9,018 人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計 155 人, 中 央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計 29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47 人, 地 方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計 37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42 人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計 689 人, 其 中 男 性 主 管 計 546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143 人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計 11,334 人, 其 中 中 央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計 2,705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75 人, 地 方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20 100 年 銓 敘 審 定 公 務 人 員 人 數 總 計 267,308 人, 而 其 中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計 43,405 人, 故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約 占 整 體 人 員 總 數 的 16.24% 40

計 8,291 人 女 性 主 管 計 263 人 ( 如 表 2-8) 由 上 開 四 類 人 員 之 主 管 職 務 資 料 可 歸 結 下 列 幾 項 特 點 : 表 2-8 各 類 人 員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情 形 單 位 : 人 ;% 人 員 別 總 計 簡 任 ( 派 ) 薦 任 ( 派 ) 委 任 ( 派 ) 小 計 43,405 4,792 11.04 37,531 86.47 1,082 2.49 整 中 男 性 11,866 27.34 2,928 6.75 8,449 19.47 489 1.13 體 央 女 性 4,871 11.22 898 2.07 3,898 8.98 75 0.17 人 地 男 性 17,345 39.96 798 1.84 16,326 37.61 221 0.51 員 方 女 性 9,323 21.48 168 0.39 8,858 20.41 297 0.68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小 計 31,227 4,046 12.96 26,254 84.07 927 2.97 中 男 性 8,586 27.50 2,410 7.72 5,781 18.51 395 1.26 央 女 性 4,606 14.75 757 2.42 3,775 12.09 74 0.24 地 男 性 9,017 28.88 712 2.28 8,144 26.08 161 0.52 方 女 性 9,018 28.88 167 0.53 8,554 27.39 297 0.95 小 計 155 21 13.55 134 86.45 中 男 性 29 18.71 10 6.45 19 12.26 央 女 性 47 30.32 3 1.94 44 28.39 地 男 性 37 23.87 7 4.52 30 19.35 方 女 性 42 27.10 1 0.65 41 26.45 小 計 689 539 78.23 68 9.87 82 11.90 中 男 性 546 79.25 405 58.78 60 8.71 81 11.76 央 女 性 143 20.75 134 19.45 8 1.16 1 0.15 地 男 性 方 女 性 小 計 11,334 186 1.64 11,075 97.71 73 0.64 警 中 男 性 2,705 23.87 103 0.91 2,589 22.84 13 0.11 察 央 女 性 75 0.66 4 0.04 71 0.63 人 地 男 性 8,291 73.15 79 0.70 8,152 71.93 60 0.53 員 方 女 性 263 2.32 263 2.32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附 註 1: 參 照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附 表 各 類 人 員 與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職 等 相 當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對 照 表,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1. 師 ( 一 ) 級 相 當 於 簡 任 2. 師 ( 二 ) 級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第 九 職 等 3. 師 ( 三 ) 級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第 七 職 等 4. 士 ( 生 ) 級 俸 點 280-370 者 相 當 於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俸 點 385-445 者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附 註 2: 參 照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附 表 警 察 人 員 與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及 技 術 人 員 相 互 轉 任 官 等 官 階 ( 職 等 ) 及 相 當 俸 級 之 俸 額 俸 點 換 敘 對 照 表, 警 察 人 員 警 監 四 階 至 特 階 相 當 於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四 職 等, 警 正 四 階 至 一 階 相 當 於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警 佐 四 階 至 一 階 相 當 於 委 任 第 二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41

21 ( 一 ) 除 醫 事 人 員 外, 各 類 人 員 皆 以 男 性 主 管 為 多 以 主 管 的 性 別 比 例 來 看,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無 論 中 央 或 是 地 方 機 關, 男 性 主 管 皆 多 於 女 性 主 管, 在 中 央 男 女 比 例 約 為 1.86:1, 在 地 方 男 女 主 管 人 數 則 十 分 相 近, 比 例 接 近 1:1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則 無 論 在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中 央 男 性 主 管 皆 少 於 女 性 主 管, 在 中 央 兩 者 比 例 約 為 1:1.62; 在 地 方 男 性 與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則 較 相 近, 比 例 接 近 1:1.14 司 法 人 員 與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皆 為 男 性 主 管 多 於 女 性 主 管, 且 比 例 都 較 為 懸 殊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男 女 人 數 比 例 接 近 4:1,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無 論 是 中 央 或 是 地 方 機 關, 性 別 比 都 頗 為 失 衡, 男 性 主 管 人 數 皆 為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的 30 倍 以 上 對 照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的 性 別 結 構 會 發 現, 主 管 的 性 別 比 與 整 體 人 力 的 性 別 比 不 盡 相 符,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是 偏 低 的, 也 就 是 說, 男 性 陞 任 主 管 職 務 的 機 會 是 大 於 女 性 的 即 使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女 性 主 管 略 多 於 男 性 主 管, 但 與 整 體 醫 事 人 員 的 性 別 分 布 情 形 ( 男 女 比 接 近 2:9) 相 比,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仍 偏 低 ( 二 ) 司 法 人 員 以 簡 任 主 管 職 務 為 多, 其 他 類 人 員 則 以 薦 任 主 管 職 務 為 多 各 類 人 員 如 按 官 等 分 布 情 形 觀 察, 除 了 司 法 人 員 簡 任 主 管 職 務 居 多 數 外, 其 他 一 般 醫 事 及 警 察 人 員 皆 以 薦 任 主 管 21 惟 若 進 一 步 依 機 關 層 級 區 分,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地 方 機 關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 計 9,018 人 ) 比 男 性 主 管 人 數 ( 計 9,017 人 ) 多 1 人 42

職 務 居 多 數 就 如 同 人 員 官 等 分 布 的 討 論, 由 於 司 法 官 職 務 列 等 之 故, 司 法 人 員 的 簡 任 人 員 人 數 比 率 高 於 其 他 類 人 員, 而 列 為 簡 任 職 務 的 主 管 職 務 亦 多 若 再 依 性 別 來 檢 視,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在 中 央 機 關, 簡 薦 委 任 ( 派 ) 主 管 職 務 均 以 男 性 居 多, 在 地 方 簡 任 ( 派 ) 主 管 以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薦 委 任 ( 派 ) 部 分, 則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略 多 於 男 性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無 擔 任 相 當 委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而 相 當 於 薦 任 主 管 職 務 部 份, 則 無 論 在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皆 為 女 性 主 管 人 數 略 多 於 男 性 主 管, 但 相 當 簡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則 反 而 以 男 性 居 多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各 官 等 的 主 管 職 務 皆 以 男 性 居 多, 司 法 人 員 簡 任 主 管 職 務 的 男 女 比 約 為 3:1 薦 任 主 管 職 務 男 女 比 則 已 達 7.5:1, 而 擔 任 委 任 主 管 職 務 者 男 性 計 81 人, 女 性 更 只 有 1 人, 由 此 可 發 現, 官 等 愈 低 的 主 管 職 務, 男 女 比 例 愈 失 衡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無 論 是 哪 個 官 等 的 主 管 職 務, 皆 以 男 性 為 主 要 擔 任 者, 性 別 比 頗 為 失 衡, 相 當 委 任 主 管 職 務 更 是 完 全 無 女 性 擔 任 者 整 體 來 看, 我 國 的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仍 以 男 性 為 多 綜 上, 依 目 前 公 務 體 系 中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的 人 員 分 布 情 形 來 檢 視, 女 性 主 管 的 人 數 仍 略 不 足 於 男 性, 這 與 傳 統 上 女 性 仍 為 家 庭 中 的 主 要 照 護 者 而 影 響 其 職 涯 規 劃 應 有 所 關 聯 近 來 高 階 文 官 的 培 訓 與 管 理 頗 受 關 注, 如 何 在 主 管 職 務 之 性 別 上 建 制 公 平 且 能 確 實 拔 擢 人 才 的 選 拔 標 準, 並 能 與 其 他 任 43

用 訓 練 及 考 核 等 人 事 制 度 相 互 配 合, 仍 值 得 再 多 所 研 議 考 量 四 留 職 停 薪 根 據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留 職 停 薪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因 育 嬰 侍 親 進 修 及 其 他 情 事, 經 服 務 機 關 核 准 離 開 原 職 務 而 准 予 保 留 職 缺 及 停 止 支 薪,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屆 滿 或 留 職 停 薪 原 因 消 失 後, 回 復 原 職 務 及 復 薪 留 職 停 薪 為 人 事 管 理 調 適 性 之 措 施, 亦 讓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涯 規 劃 上 更 具 彈 性, 公 務 人 員 能 根 據 個 人 狀 況, 在 公 私 領 域 時 間 的 分 配 上 做 適 度 的 調 整 100 年 留 職 停 薪 的 公 務 人 員 總 計 2,248 人, 占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總 人 數 的 0.84%, 22 其 中, 男 性 計 569 人 ( 占 25.31%) 女 性 計 1,679 人 ( 占 74.69%) 按 申 請 事 由 分, 23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 占 62.50%) 侍 親 留 職 停 薪 ( 占 16.24%) 及 應 徵 入 伍 留 職 停 薪 ( 占 7.12%) 等 人 數 最 多 依 人 員 性 質 區 分, 一 般 人 員 部 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共 計 1,330 人, 約 為 一 般 人 員 總 22 100 年 經 銓 敘 審 定 的 公 務 人 員 計 267,308 人,100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總 人 數 計 2,248 人, 占 銓 敘 審 定 總 人 數 0.84% 23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第 1 項 )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 一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二 選 送 國 內 外 進 修, 期 滿 後 經 奉 准 延 長 者 三 自 行 申 請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其 進 修 項 目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經 核 准 者 四 配 合 國 策 奉 派 國 外 協 助 友 邦 工 作 者 五 配 合 公 務 借 調 至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任 職, 且 占 該 機 關 職 缺 並 支 薪, 經 核 准 者 六 配 合 國 家 重 點 科 技 推 展 重 要 政 策 或 重 大 建 設 借 調 至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政 府 捐 助 經 費 達 設 立 登 記 之 財 產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之 財 團 法 人 服 務, 經 核 准 者 七 受 拘 役 或 罰 金 之 確 定 判 決 而 易 服 勞 役 者 八 請 病 假 已 滿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延 長 之 期 限 或 請 公 假 已 滿 同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期 限, 仍 不 能 銷 假 者 ( 第 2 項 )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除 第 一 款 各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外, 其 餘 各 款 由 各 機 關 考 量 業 務 狀 況 依 權 責 辦 理 : 一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並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二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或 重 大 傷 病 須 侍 奉 者 三 配 偶 或 子 女 重 大 傷 病 須 照 護 者 四 配 偶 因 公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或 進 修,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須 隨 同 前 往 者 五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認 定 之 情 事 者 44

數 的 0.86%, 24 以 育 嬰 ( 占 56.54%) 及 侍 親 ( 占 21.20%)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最 多 25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人 數 計 508 人, 約 為 全 國 醫 事 人 員 總 數 的 2.16%, 26 同 樣 以 育 嬰 ( 占 78.74%) 及 侍 親 ( 占 10.63%) 人 數 為 多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計 193 人, 約 為 司 法 人 員 總 數 的 1.42%, 27 以 育 嬰 ( 占 57.51 %) 及 應 徵 入 伍 ( 占 24.87%)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最 多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計 217 人, 約 僅 為 全 國 警 察 人 員 總 數 的 0.29%, 28 同 樣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最 多 ( 占 65.44%) 應 徵 入 伍 ( 占 10.60%) 次 之 ( 如 表 2-9) 24 100 年 經 銓 敘 審 定 的 一 般 人 員 計 154,844 人,100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ㄧ 般 人 員 計 1,330 人, 占 銓 敘 審 定 人 數 0.86% 25 100 年 均 無 以 易 服 勞 役 及 其 他 情 事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爰 不 列 入 分 析 26 100 年 經 銓 敘 審 定 的 醫 事 人 員 計 23,496 人,100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醫 事 人 員 計 508 人, 占 銓 敘 審 定 人 數 2.16% 27 100 年 經 銓 敘 審 定 的 司 法 人 員 計 13,576 人,100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司 法 人 員 計 193 人, 占 銓 敘 審 定 人 數 1.42% 28 100 年 經 銓 敘 審 定 的 司 法 人 員 計 75,392 人,100 年 留 職 停 薪 之 警 察 人 員 計 217 人, 占 銓 敘 審 定 人 數 0.29% 45

表 2-9 各 類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概 況 單 位 : 人 ;% 應 徵 奉 派 育 嬰 侍 親 依 親 出 國 借 調 照 護 國 內 延 長 因 公 借 調 入 伍 協 助 進 修 公 務 配 偶 外 全 病 假 傷 病 公 民 項 目 別 總 計 友 邦 或 研 機 關 或 子 時 進 期 滿 公 假 營 事 究 女 修 期 滿 業 機 構 計 2,248 160 4 1,405 365 31 50 17 17 157 36 5 1 整 7.12 0.18 62.50 16.24 1.38 2.22 0.76 0.76 6.98 1.60 0.22 0.04 體 男 性 569 160 4 196 90 4 23 12 4 57 14 4 1 人 25.31 7.12 0.18 8.72 4.00 0.18 1.02 0.53 0.18 2.54 0.62 0.18 0.04 員 女 性 1,679 1,209 275 27 27 5 13 100 22 1 74.69 53.78 12.23 1.20 1.20 0.22 0.58 4.45 0.98 0.04 計 1,330 89 752 282 20 29 15 10 103 28 1 1 一 6.69 56.54 21.20 1.50 2.18 1.13 0.75 7.74 2.11 0.08 0.08 般 男 性 340 89 113 69 3 9 11 2 34 9 1 人 25.56 6.69 8.50 5.19 0.23 0.68 0.83 0.15 2.56 0.68 0.08 員 女 性 990 639 213 17 20 4 8 69 19 1 74.44 48.05 16.02 1.28 1.50 0.30 0.60 5.19 1.43 0.08 計 508 4 400 54 5 17 2 4 20 2 醫 0.79 78.74 10.63 0.98 3.35 0.39 0.79 3.94 0.39 事 男 性 27 4 3 1 11 1 7 人 5.31 0.79 0.59 0.2 2.17 0.2 1.38 員 女 性 481 397 53 5 6 1 4 13 2 94.69 78.15 10.43 0.98 1.18 0.2 0.79 2.56 0.39 計 193 48 111 7 1 2 1 21 2 司 24.87 57.51 3.63 0.52 1.04 0.52 10.88 1.04 法 男 性 79 48 20 1 1 1 6 2 人 40.93 24.87 10.36 0.52 0.52 0.52 3.11 1.04 員 女 性 114 91 6 1 1 15 59.07 47.15 3.11 0.52 0.52 7.77 計 217 23 142 22 5 2 2 13 4 4 警 10.60 65.44 10.14 2.30 0.92 0.92 5.99 1.84 1.84 察 男 性 123 23 60 19 2 2 10 3 4 人 56.68 10.6 27.65 8.76 0.92 0.92 4.61 1.38 1.84 員 女 性 94 82 3 5 3 1 43.32 37.79 1.38 2.3 1.38 0.46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46

由 上 開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情 形 可 發 現 下 列 幾 項 特 點 : ( 一 ) 除 警 察 人 員 外,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的 人 員 以 女 性 居 多, 事 由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為 多 就 100 年 公 務 人 員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情 形, 除 警 察 人 員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的 男 性 略 多 於 女 性 外, 另 三 類 人 員 皆 以 女 性 為 多, 其 中, 又 以 醫 事 人 員 兩 性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的 差 距 最 大, 留 職 停 薪 的 人 員 中 超 過 九 成 為 女 性 也 因 此, 無 論 是 哪 類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的 事 由 皆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為 最 大 比 率, 而 事 實 上, 男 性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的 事 由 中, 育 嬰 也 占 了 極 高 的 比 率 晚 近 隨 著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與 個 人 自 主 性 的 提 升, 雙 薪 結 構 的 家 庭 經 濟 模 式 日 漸 普 及, 家 庭 內 傳 統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性 別 分 工 模 式 亦 有 所 鬆 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需 求 即 不 再 只 限 於 女 性 另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開 辦,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無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加 保 年 資 滿 1 年 以 上,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並 選 擇 繼 續 加 保 者, 得 請 領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 以 被 保 險 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當 月 起 前 6 個 月 平 均 投 保 俸 給 60% 計, 按 月 發 給, 最 長 發 給 6 個 月 ), 更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意 願 ( 二 ) 除 一 般 人 員 外, 各 類 人 員 官 等 ( 級 別 ) 愈 高,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愈 少 按 官 等 區 分, 留 職 停 薪 的 一 般 人 員 中, 以 薦 任 ( 派 ) 人 員 最 多 ( 占 53.83%), 委 任 ( 派 ) 人 員 次 之 ( 占 45.64%), 47

事 由 均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最 多, 侍 親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次 之 而 簡 任 ( 派 ) 留 職 停 薪 情 形 僅 有 7 人 ( 包 括 : 侍 親 留 職 停 薪 1 人 出 國 進 修 或 研 究 1 人 借 調 公 務 機 關 4 人 及 借 調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1 人 ) 醫 事 人 員 部 分, 以 士 ( 生 ) 級 人 員 最 多 ( 占 54.33%), 師 ( 三 ) 級 次 之 ( 占 42.72%) 其 中, 師 ( 二 ) 級 師 ( 三 ) 級 及 士 ( 生 ) 級 人 員 均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最 多, 師 ( 三 ) 級 及 士 ( 生 ) 級 又 以 侍 親 留 職 停 薪 次 之, 師 ( 二 ) 級 則 以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次 之 而 師 ( 一 ) 級 留 職 停 薪 僅 奉 派 協 住 友 邦 及 借 調 公 務 機 關 各 1 人 司 法 人 員 部 分, 以 委 任 人 員 最 多 ( 占 57.51%), 薦 任 人 員 次 之 ( 占 40.93%), 兩 類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的 主 要 事 由 皆 為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與 應 徵 入 伍 留 職 停 薪 而 簡 任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僅 有 3 人, 包 括 育 嬰 侍 親 及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各 1 人 警 察 人 員 部 分, 以 警 佐 人 數 最 多, 警 正 次 之, 警 監 則 完 全 無 人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其 中, 警 佐 與 警 正 均 以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最 多, 警 佐 又 以 應 徵 入 伍 留 職 停 薪 次 之, 警 正 則 以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人 數 次 之 ( 如 表 2-10) 除 了 一 般 人 員 以 薦 任 人 員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為 多 外, 其 他 類 人 員 皆 是 官 等 ( 級 別 ) 愈 高,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人 數 愈 少 的 狀 況 48

表 2-10 各 類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概 況 - 依 官 等 ( 級 別 ) 區 分 單 位 : 人 ;% 應 徵 入 奉 派 協 育 嬰 侍 親 依 親 出 國 進 借 調 公 照 護 配 國 內 外 延 長 病 因 公 傷 借 調 公 項 目 別 總 計 伍 助 友 邦 修 或 研 務 機 關 偶 或 子 全 時 進 假 期 滿 病 公 假 民 營 事 究 女 修 期 滿 業 機 構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警 察 人 員 計 1,330 89 752 282 20 29 15 10 103 28 1 1 6.69 56.54 21.20 1.50 2.18 1.13 0.75 7.74 2.11 0.08 0.08 簡 任 ( 派 ) 7 1 1 4 1 0.53 0.08 0.08 0.30 0.08 薦 任 ( 派 ) 716 54 409 128 13 26 11 4 58 13 53.83 4.06 30.75 9.62 0.98 1.95 0.83 0.30 4.36 0.98 委 任 ( 派 ) 607 35 343 153 7 2 6 45 15 1 45.64 2.63 25.79 11.50 0.53 0.15 0.45 3.38 1.13 0.08 計 508 4 400 54 5 17 2 4 20 2 0.79 78.74 10.63 0.98 3.35 0.39 0.79 3.94 0.39 師 ( 一 ) 級 2 1 1 0.39 0.2 0.2 師 ( 二 ) 級 13 5 2 1 2 3 2.56 0.98 0.39 0.2 0.39 0.59 師 ( 三 ) 級 217 3 142 38 4 15 1 2 11 1 42.72 0.59 27.95 7.48 0.79 2.95 0.2 0.39 2.17 0.2 士 ( 生 ) 級 276 253 14 2 6 1 54.33 49.8 2.76 0.39 1.18 0.2 計 193 48 111 7 1 2 1 21 2 24.87 57.51 3.63 0.52 1.04 0.52 10.88 1.04 簡 任 3 1 1 1 1.55 0.52 0.52 0.52 薦 任 79 35 29 2 1 2 1 9 40.93 18.13 15.03 1.04 0.52 1.04 0.52 4.66 委 任 111 13 81 4 11 2 57.51 6.74 41.97 2.07 5.7 1.04 計 217 23 142 22 5 2 2 13 4 4 10.60 65.44 10.14 2.30 0.92 0.92 5.99 1.84 1.84 警 監 警 正 79 6 43 7 5 2 2 10 3 1 36.41 2.76 19.82 3.23 2.3 0.92 0.92 4.61 1.38 0.46 警 佐 138 17 99 15 3 1 3 63.59 7.83 45.62 6.91 1.38 0.46 1.38 資 料 來 源 : 本 部 銓 審 資 料 檔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