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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Transcription: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公 告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7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bit.ly/1ua0gt6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1.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05 年 4 月 6 日 ( 三 )~4 月 11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止 2.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05 年 4 月 6 日 ( 三 )~4 月 12 日 ( 二 ) 下 午 5 時 止 3.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止 招 生 名 額 :3~4 名 ( 視 在 職 生 錄 取 情 況 而 定 ) 考 試 項 目 書 面 審 查 佔 30% 口 試 佔 70% 口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9 日 ( 時 間 與 地 點 另 行 公 告 ) 繳 交 資 料 ( 請 依 序 將 1~3 項 資 料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五 份 ) 1. 大 學 部 成 績 及 排 名 碩 士 班 成 績 自 傳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文 件 2. 碩 士 論 文 及 著 作 3. 研 究 計 畫 ( 請 依 本 系 訂 定 格 式 撰 寫, 格 式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 博 士 生 獎 學 金 政 大 會 博 獎 學 金 (1~2 名 ) 本 系 將 全 額 補 助 博 士 生 前 四 年 學 雜 費 以 及 學 分 費 ( 依 本 校 公 告 各 學 年 度 之 收 費 標 準 予 以 補 助 ) 教 育 部 獎 學 金 (2 名 ) 依 據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校 院 推 展 國 際 共 同 培 育 人 才 計 畫 辦 理 1. 申 請 資 格 : 經 錄 取 為 本 系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新 生, 且 欲 申 請 本 項 獎 學 金 者, 須 於 當 學 年 度 九 月 份 開 學 前, 繳 交 ibt 托 福 成 績 單 ( 須 達 100 分 以 上 ), 經 甄 選 後 擇 優 錄 取 2. 獎 學 金 內 容 : 博 一 : 於 國 內 修 課, 每 月 補 助 新 台 幣 36,000 元, 至 多 一 年 博 二 ~ 博 三 : 博 士 生 赴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南 洋 商 學 院 進 修, 每 年 獲 新 台 幣 150 萬 元 補 助, 至 多 兩 年 博 四 : 回 國 完 成 博 士 論 文 ( 與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 每 月 補 助 新 台 幣 36,000 元, 至 多 一 年

商 學 院 全 時 就 讀 獎 學 金 1. 獎 助 金 額 : 視 商 學 院 當 年 度 補 助 而 定 2.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系 博 士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計 畫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學 分 數 計 量 經 濟 類 課 程 ( 一 ) 必 修 3 個 體 經 濟 學 類 課 程 ( 一 ) 必 修 3 高 等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必 修 3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研 究 必 修 3 高 等 審 計 學 研 究 必 修 3 學 術 倫 理 必 修 0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Directed Study) 博 士 生 於 博 一 升 博 二, 以 及 博 二 升 博 三 暑 假 期 間, 應 由 本 系 兩 位 專 任 教 師 分 別 指 導, 完 成 兩 篇 研 究 主 題 獨 立 之 Summer papers 必 修 2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Research Workshop) 若 獲 得 教 育 部 獎 學 金 或 科 技 部 千 里 馬 交 換 計 畫 者, 得 個 案 申 請 抵 免 本 課 程 部 份 學 分 必 修 4~8 選 修 課 程 選 修 9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30 畢 業 要 求 : 相 關 規 定 詳 見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1.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2. 符 合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規 定 : 期 刊 論 文 1 篇 以 及 研 討 會 論 文 1 篇 相 關 規 定 詳 見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及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一 覽 表 3. 完 成 博 士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修 業 年 限 博 士 生 最 長 修 業 年 限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 二 年 至 七 年 )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自 進 入 博 士 班 起, 其 修 業 年 限 依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修 課 計 畫 博 士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開 學 後 兩 個 月 內, 請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一 人 擔 任 其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 每 位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每 屆 最 多 輔 導 一 名 博 士 生 ); 並 應 於 開 始 修 課 後 一 年 內, 將 由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同 意 之 修 課 計 畫 送 交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核 備 第 三 條 先 修 課 程 一 中 級 會 計 學 (6 學 分 ) 本 科 為 高 等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之 先 修 課 程 未 曾 修 習 者, 必 須 修 畢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二 ) 二 成 本 管 理 會 計 (6 學 分 ) 本 科 為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研 究 之 先 修 課 程 未 曾 修 習 者, 必 須 修 畢 成 本 管 理 會 計 ( 一 )( 二 ) 三 審 計 學 (6 學 分 ) 本 科 為 高 等 審 計 學 研 究 之 先 修 課 程 未 曾 修 習 者, 必 須 修 畢 審 計 學 ( 一 )( 二 ) 四 取 得 會 計 師 考 試 證 書 者, 得 免 修 前 述 先 修 課 程 第 四 條 基 本 課 程 (6 學 分 ) 依 入 學 管 道 分 為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 一 一 般 生 ( 含 僑 生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 應 修 畢 下 列 基 本 課 程 ( 應 修 習 科 目 由 本 系 認 定 ): 1. 計 量 經 濟 類 課 程 ( 一 )( 共 3 學 分 ) 2. 個 體 經 濟 學 類 課 程 ( 一 )( 共 3 學 分 ) 二 在 職 生 : 應 修 習 研 究 方 法 類 課 程, 由 本 系 另 行 認 定 三 基 本 課 程 將 由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前 決 定 博 士 生 應 修 習 之 開 課 系 所 及 教 師 四 博 士 生 得 申 請 免 修 其 於 入 學 前 五 年 內 曾 修 畢 或 教 授 之 基 本 課 程, 但 須 經 考 試 後 由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核 定

第 五 條 核 心 課 程 博 士 生 應 修 畢 本 系 所 開 下 列 核 心 課 程 : 1.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研 究 (3 學 分 ) 2. 高 等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3 學 分 ) 3. 高 等 審 計 學 研 究 (3 學 分 ) 第 六 條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Workshop )( 4~8 學 分 ) 一 一 般 生 ( 含 僑 生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 1. 應 於 開 始 修 課 之 第 一 至 第 八 學 期 修 習 並 通 過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課 程 ; 若 有 未 通 過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補 修 完 成 2. 凡 修 課 之 博 士 生 應 於 每 次 上 課 前, 繳 交 以 英 文 書 寫 之 評 論 及 問 題 各 一 頁, 並 於 上 課 時 發 言 提 問, 作 為 評 分 之 依 據 3. 若 獲 得 教 育 部 獎 學 金 或 科 技 部 千 里 馬 交 換 計 畫 者, 得 個 案 申 請 抵 免 Workshop 部 份 學 分 二 在 職 生 : 應 修 習 並 通 過 四 個 學 期 之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課 程 第 七 條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Directed Study )( 共 2 學 分 ) 一 博 士 生 應 於 博 一 升 博 二, 以 及 博 二 升 博 三 暑 假 期 間, 分 別 由 不 同 之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指 導, 完 成 兩 篇 不 同 研 究 主 題 之 Summer paper( 需 有 初 步 結 果 ), 並 擇 期 於 Workshop 中 報 告 二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Directed Study) 課 程 將 於 博 一 下 以 及 博 二 下 開 設 第 八 條 選 修 課 程 (9 學 分 ) 一 一 般 生 ( 含 僑 生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 1. 必 選 課 程 (3 學 分 ) 包 括 以 下 課 程, 四 選 一 : 計 量 經 濟 ( 二 ) 多 變 量 分 析 時 間 序 列 實 驗 設 計 2. 會 計 理 論 與 研 究 (2 學 分 ) 3. 其 他 需 經 選 課 輔 導 教 授 或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修 畢 與 博 士 論 文 或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之 外 系 所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或 本 系 博 士 班 選 修 課 程 二 在 職 生 : 自 由 選 修 9 學 分 第 九 條 核 心 課 程 期 末 成 績 之 評 定 一 核 心 課 程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應 舉 行 期 末 筆 試, 授 課 教 師 需 將 整 學 期 博 士 生 報 告 課 堂 表 現 以 及 期 末 筆 試 等 成 績, 送 至 系 辦 公 室 留 存 二 核 心 課 程 及 格 成 績 為 70 分, 博 士 生 若 未 通 過 任 何 一 科, 需 重 新 修 習 至 通 過 為 止 三 博 士 候 選 人 : 博 士 生 修 習 並 通 過 三 門 核 心 課 程 以 及 會 計 研 究 專 題 後, 即 成 為 博 士 候 選 人

第 十 條 在 外 兼 職 ( 工 作 ) 規 定 博 士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初 向 系 辦 公 室 申 報 在 外 兼 職 ( 工 作 ) 時 數, 包 括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工 作 性 質 及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等, 並 將 申 報 表 格 經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簽 名 後, 送 至 系 辦 公 室 存 查 博 士 生 每 學 期 在 外 兼 職 超 過 四 小 時 者, 每 學 期 修 課 上 限 為 七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課 程 ) 第 十 一 條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一 博 士 生 應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 ( 一 ) 期 刊 論 文 1 篇 1. 經 本 系 認 可 之 國 內 或 國 外 學 術 性 期 刊, 發 表 與 會 計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1 篇, 相 關 內 容 不 得 納 入 博 士 論 文 中 2. 期 刊 論 文 作 者 總 人 數 不 超 過 四 人, 其 中 研 究 生 以 二 人 為 限 : 改 寫 碩 士 畢 業 生 論 文 而 與 畢 業 生 合 著, 且 經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核 定 博 士 生 具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以 0.5 篇 計 算 ; 由 兩 位 博 士 生 合 著, 各 以 0.5 篇 計 算, 或 由 其 中 一 位 博 士 生 計 算 為 1 篇 3. 論 文 於 科 技 部 A+ 或 A 類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進 行 至 第 二 輪 審 查 時 (revise and resubmit), 若 該 論 文 作 者 中 僅 有 一 位 博 士 生, 即 可 視 為 符 合 本 項 研 究 成 果 之 要 求 4. 論 文 獲 科 技 部 A+ 或 A 類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接 受 或 發 表 時, 若 該 論 文 作 者 中 包 含 兩 位 博 士 生, 則 各 以 1 篇 計 算 ( 二 )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論 文 1 篇 1. 至 經 本 系 認 可 之 國 際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以 英 文 撰 寫 並 親 自 以 英 文 口 頭 發 表 與 會 計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一 篇 2. 本 篇 論 文 得 與 期 刊 論 文 重 複 二 期 刊 之 接 受 與 研 討 會 論 文 之 發 表 必 須 在 博 士 班 就 讀 期 間 三 相 關 規 定 詳 見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及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一 覽 表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博 士 論 文 博 士 論 文 可 由 數 篇 與 某 特 定 主 題 相 關 之 研 究 論 文 組 成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應 至 少 有 一 人 為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本 系 教 師 同 屆 只 能 指 導 一 名 博 士 生, 以 博 士 生 向 學 校 申 報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題 目, 送 交 系 辦 公 室 收 件 日 起 算 至 博 士 生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止 共 同 指 導 視 為 一 名 如 有 特 例, 送 博 委 會 討 論 第 十 四 條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一 博 士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現 任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3. 現 任 助 理 教 授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4.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3 款 所 稱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係 指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 第 4 款 所 稱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係 指 在 最 近 五 年 內 曾 經 於 學 術 期 刊 或 研 討 會 發 表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者 二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由 五 人 組 成, 除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外 ( 共 同 指 導 視 為 一 位 ), 其 中 兩 人 應 由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主 任 會 商 後 決 定 之, 另 兩 人 應 由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推 薦 後, 由 系 主 任 圈 選 決 定 之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中, 校 外 委 員 必 須 佔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上 述 委 員 應 報 請 校 長 遴 聘 之 三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應 於 收 到 博 士 生 所 提 供 之 (1) 博 士 生 完 成 論 文 之 分 析 結 果 章 節 以 及 (2) 指 導 教 授 與 系 主 任 推 薦 口 試 委 員 名 單 後, 再 予 推 薦 另 兩 位 口 試 委 員 第 十 五 條 論 文 初 稿 預 考 博 士 生 論 文 計 畫 應 提 至 本 系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Workshop) 進 行 初 稿 預 考 原 則 上, 全 體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皆 應 出 席 初 稿 預 考, 若 有 偶 發 緊 急 狀 況, 仍 應 有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實 質 全 程 出 席 並 參 與 口 試 未 出 席 之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應 提 出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第 十 六 條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一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初 稿 預 考 結 束 後 至 少 一 個 月, 始 得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時, 全 體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皆 應 實 質 全 程 出 席 並 參 與 口 試, 並 應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口 試 委 員 之 口 試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始 為 通 過 二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應 開 放 給 本 校 商 學 院 所 有 博 士 生 與 教 師 參 加 第 十 七 條 實 施 與 修 正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處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及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一 覽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博 士 生 應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 一 ) 期 刊 論 文 1 篇 1. 經 本 系 認 可 之 國 內 或 國 外 學 術 性 期 刊, 發 表 與 會 計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1 篇, 相 關 內 容 不 得 納 入 博 士 論 文 中 2. 期 刊 論 文 作 者 總 人 數 不 超 過 四 人, 其 中 研 究 生 以 二 人 為 限 : 改 寫 碩 士 畢 業 生 論 文 而 與 畢 業 生 合 著, 且 經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核 定 博 士 生 具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以 0.5 篇 計 算 ; 由 兩 位 博 士 生 合 著, 各 以 0.5 篇 計 算, 或 由 其 中 一 位 博 士 生 計 算 為 1 篇 3. 論 文 於 科 技 部 A+ 或 A 類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進 行 至 第 二 輪 審 查 時 (revise and resubmit), 若 該 論 文 作 者 中 僅 有 一 位 博 士 生, 即 可 視 為 符 合 本 項 研 究 成 果 之 要 求 4. 論 文 獲 科 技 部 A+ 或 A 類 國 際 學 術 期 刊 接 受 或 發 表 時, 若 該 論 文 作 者 中 包 含 兩 位 博 士 生, 則 各 以 1 篇 計 算 ( 二 )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論 文 1 篇 1. 至 經 本 系 認 可 之 國 際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以 英 文 撰 寫 並 親 自 以 英 文 口 頭 發 表 與 會 計 相 關 之 研 究 成 果 一 篇 2. 本 篇 論 文 得 與 期 刊 論 文 重 複 二 學 術 性 期 刊 ( 一 ) 國 內 :TSSCI 商 管 類 以 及 經 濟 類 期 刊 中 華 會 計 學 刊 ( 二 ) 國 外 : 國 科 會 會 計 學 門 國 際 期 刊 評 比 B+ 級 以 上 ( 含 B+ 級 ) 之 學 術 性 期 刊 ( 三 ) 不 屬 於 前 述 國 內 外 期 刊 者, 博 士 生 需 於 投 稿 前, 送 交 博 士 班 委 員 會 認 可 後, 方 得 投 稿

三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期 間 AAA Annual Meeting AAA Sectional Meetings AAA Regional Meetings 美 國 會 計 學 會 (AAA) 每 年 3 月 至 6 月 在 美 國 不 同 地 區 舉 辦 ( 僅 認 定 Concurrent Session Paper) 中 國 會 計 與 財 務 研 究 國 際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每 年 3 月 研 討 會 Market-Based Research: The Road Ahead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每 年 6 月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Chinese Management ( 中 國 管 理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 資 料 庫 與 中 國 會 計 金 融 實 證 研 究 論 壇 由 本 系 英 國 Cardiff University 以 每 年 7 月 及 北 京 大 學 光 華 管 理 學 院 共 同 主 辦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會 計 與 財 務 研 究 中 每 年 10 月 心 (CIAFR) 與 香 港 大 學 中 國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南 開 大 學 公 司 治 理 研 究 中 心 清 華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等 共 同 主 辦 其 他 經 博 委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 需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英 文 場 次, 且 博 士 生 投 稿 前 需 先 報 備 ) 特 殊 規 定 : 博 士 生 投 稿 經 本 系 認 可 之 國 際 學 術 性 研 討 會, 該 篇 論 文 作 者 最 多 兩 人 ; 若 為 跨 領 域 或 跨 國 之 研 究, 可 放 寬 至 三 人 ( 含 ) 以 上, 但 需 經 博 委 會 個 案 審 核 認 定, 新 舊 生 一 體 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