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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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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設 立 變 更 合 併 及 人 員 編 制 標 準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助 理 人 員 遴 用 辦 法 暨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二 甄 選 人 員 : ( 一 ) 職 稱 :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 二 ) 名 額 : 正 取 5 名 (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2 名, 獅 甲 國 小 永 清 國 小 及 文 山 國 小 各 1 名 ), 備 取 10 名 ( 三 ) 工 作 內 容 : 請 參 閱 簡 章 如 附 件 三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獅 甲 國 小 永 清 國 小 及 文 山 國 小 四 徵 才 期 間 : 自 105 年 3 月 2 日 至 105 年 3 月 9 日 五 甄 選 資 格 : 須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二 項 資 格 ( 一 ) 基 本 資 格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不 得 有 雙 重 國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設 籍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報 名 ), 身 心 健 康 無 傳 染 病 或 特 殊 病 症 者 2 開 朗 熱 誠 工 作 認 真 對 重 度 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愛 心 耐 心 者 3 無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迴 避 任 用 之 規 定 者, 及 第 28 條 第 1 項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所 列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者 4 無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10 款 之 不 得 進 用 情 事 者 ( 二 )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將 畢 業 證 書 譯 為 中 文 本 並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 六 聘 ( 僱 ) 期 間 : 一 年 一 聘, 自 高 雄 市 政 府 函 核 定 發 文 日 通 知 報 到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七 僱 用 報 酬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定 計 畫 內 報 酬 薪 點 核 給, 每 點 折 合 金 額, 依 行 政 院 規 定 之 約 僱 人 員 薪 點 折 合 率 換 算 支 給 八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九 報 名 地 點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獅 甲 國 民 小 學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45 號 ) 上 班 時 間 連 絡 電 話 : 獅 甲 國 小 人 事 室 蔡 主 任 (07-3311465 轉 151) 輔 導 室 鍾 主 任 (07-3311465 轉 141) 十 報 名 方 式 : ( 一 )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委 託 書, 恕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逾 時 或 資 格 不 符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二 ) 報 名 表 件 (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請 自 行 至 各 校 網 站 下 載 ), 檢 具 正 本 查 驗, 驗 畢 歸 還, 繳 交 以 下 證 件 影 本 ( 請 均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1 報 名 表 ( 表 件 一 ) 2 甄 選 證 ( 表 件 二 ) 3 身 分 證 影 本 ( 表 件 三 ) 4 個 人 簡 歷 表 ( 表 件 四 )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2 吋 照 片 1 式 3 張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簡 歷 表 甄 選 證 上 ) 6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應 將 畢 業 證 書 譯 為 中 文 本 並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 ~1~

7 急 救 救 護 等 相 關 證 ( 照 ) 書 之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8 退 伍 令 影 本 或 免 役 證 明 ( 男 性 備 ) 9 具 備 電 腦 文 書 相 關 證 照 ( 無 則 免 附 ) 10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11 切 結 書 ( 表 件 五 ) 12 委 託 書 ( 表 件 六 )(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需 填 具 委 託 書 ) 13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十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情 境 操 作 (60%): 1 2015 新 版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40%) 2 哈 姆 立 克 急 救 技 巧 (20%) 3 時 間 5 至 7 分 鐘 ( 二 ) 面 試 (40%): 含 專 業 知 能 工 作 理 念 服 務 態 度 等, 每 人 約 8 至 10 分 鐘 前 開 甄 選 方 式, 以 報 名 順 序 依 序 辦 理, 不 另 行 抽 籤, 並 視 報 到 人 數 調 整 甄 選 時 間 十 二 甄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 ( 一 ) 甄 選 名 單 及 順 序 於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20 時 前 張 貼 獅 甲 國 小 網 站 (http://www.sjiaps.kh.edu.tw/) 請 自 行 查 閱,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二 ) 甄 試 時 間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在 本 校 舉 行 ( 請 於 當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本 校 報 到 完 畢, 逾 時 視 同 缺 考 ) 成 績 於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時 前, 於 獅 甲 國 小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方 式 及 公 告 : ( 一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其 錄 取 依 情 境 操 作 面 試 之 順 序,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以 上 二 項 均 同 分 時, 以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 二 ) 正 備 取 人 員 名 單 於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8 時 前, 於 各 校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 三 ) 正 取 人 員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選 填 服 務 學 校, 公 開 選 填 服 務 學 校 時 間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在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獅 甲 國 民 小 學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45 號 ), 選 定 後 不 得 反 悔 ; 備 取 人 員 於 正 取 人 員 放 棄 後, 依 備 取 順 序 先 後 遞 補 職 缺, 不 得 要 求 調 整 保 留 或 延 後,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經 確 認 錄 取 人 員, 請 依 規 定 另 行 繳 交 任 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四 ) 經 錄 取 後 發 現 所 附 證 件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有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五 ) 經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依 權 責 規 定 需 俟 陳 報 相 關 機 關 或 高 雄 市 政 府 核 准 後 始 行 生 效, 再 另 行 公 告 或 通 知, 並 自 府 函 發 文 日 通 知 報 到 起 支 薪, 未 錄 取 者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六 ) 備 取 人 員 候 補 期 限 自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有 效 十 四 其 他 ( 一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二 )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除 取 消 甄 選 資 格 外, 如 涉 及 刑 責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負 責 ( 三 ) 考 試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或 其 他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宣 佈 放 假 時, 則 考 試 日 期 將 予 以 順 延, 並 於 各 校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請 各 應 考 人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四 ) 因 承 辦 學 校 停 車 位 置 有 限, 請 報 名 人 員 於 鄰 近 停 車 場 停 車 或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 五 )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及 方 式 : 1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甄 選 證 親 自 到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獅 甲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申 請, 並 繳 交 複 查 費 用 100 元 聯 合 甄 選 ~2~

委 員 會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隨 即 查 核, 並 告 知 複 查 結 果 2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郵 寄 或 電 話 申 請 皆 不 受 理,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評 審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逾 期 ( 時 ) 申 請 不 予 受 理 ( 六 ) 政 風 專 線 :(07)7406616, 或 高 雄 郵 政 第 1890 號 信 箱 ( 七 ) 本 簡 章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附 則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 節 錄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長 官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任 用 應 迴 避 人 員, 在 各 該 長 官 接 任 以 前 任 用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 節 錄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一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二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四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五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七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八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九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 前 段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10 款 ( 節 錄 ) 一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八 行 為 不 檢 損 及 學 生 權 益,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九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級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3~

附 件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所 在 地 址 ( 工 作 地 點 ) 人 數 工 作 內 容 1 每 日 跟 隨 校 車 接 送 學 生 上 下 學, 照 顧 學 生 安 全, 處 理 車 上 突 發 狀 況 及 有 關 行 車 資 料 之 整 理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憲 政 路 233 巷 2 號 2 2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學 生 生 活 自 理 起 居 照 護 ( 大 小 便 ) 情 緒 困 擾 等 事 項 3 協 助 教 師 處 理 學 生 各 種 偶 發 事 件 及 家 長 聯 繫 等 事 宜 4 協 助 校 外 教 學 及 參 與 校 內 外 活 動 協 助 照 顧 學 生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獅 甲 國 民 小 學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45 號 1 1 協 助 特 教 教 師 實 施 評 量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上 下 學 及 家 長 聯 繫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永 清 國 民 小 學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左 營 大 路 2-2 號 1 1 於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督 導 下, 協 助 評 量 教 學 生 活 輔 導 學 生 上 下 學 及 家 長 聯 繫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文 山 國 民 小 學 高 雄 巿 鳳 山 區 鳳 松 路 25 巷 20 號 1 1 協 助 維 護 學 生 日 常 作 息 及 引 導 學 生 從 事 指 定 的 學 習 活 動, 並 處 理 突 發 狀 況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合 計 5 人 ~4~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證 件 審 查 表 編 號 : 姓 名 : 編 號 名 稱 件 數 審 查 結 果 1 報 名 表 ( 表 件 一 ) 2 甄 選 證 ( 表 件 二 ) 3 身 分 證 影 本 ( 請 粘 貼 於 表 件 三 ) 4 個 人 簡 歷 表 ( 表 件 四 ) 5 切 結 書 1( 表 件 五 ) 6 報 名 委 託 書 ( 表 件 六 )( 親 自 報 名 者 免 附 ) 7 切 結 書 2( 表 件 七 ) 8 選 填 委 託 書 ( 表 件 八 )( 親 自 出 席 者 免 附 ) 9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10 急 救 救 護 等 相 關 證 ( 照 ) 書 之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11 男 性 繳 驗 退 伍 證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 女 性 免 附 ) 12 電 腦 文 書 相 關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13 有 無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請 依 序 裝 訂 ~5~

表 件 一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甄 選 證 編 號 : 姓 名 應 甄 職 務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通 訊 地 址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公 ): ( 本 欄 位 請 ( 宅 ): 務 必 填 寫 ) 手 機 : 請 黏 貼 照 片 最 高 學 歷 及 科 系 E-mail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所 填 資 料 均 真 實 無 誤, 如 有 不 實 除 錄 取 資 格 無 效 外,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具 結 事 項 報 考 本 人 具 結 簽 名 : - - - - - - - - - - - - - - - 虛 線 以 下 報 名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 - - - - - - - - - - - - 1 審 核 證 件 2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初 審 複 審 800 元 ) 影 本 相 符 合 已 附 資 格 條 件 應 附 證 件, 惟 尚 缺 得 補 件 之 證 件 審 核 者 簽 章 經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准 予 核 發 甄 選 證 ( 含 年 月 日 已 補 件 者 ) 暫 准 報 名, 惟 逾 期 未 補 件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不 退 費 審 核 者 簽 章 審 核 者 簽 章 3 核 發 甄 選 證 審 核 者 簽 章 ~6~

表 件 二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甄 選 證 黏 貼 甄 選 證 編 號 相 片 姓 名 8:30 報 到 及 考 試 說 明 地 點 1 0 5 / 3 / 1 1 ( 星 期 五 ) 獅 甲 國 小 情 境 操 作 (60%) 面 試 (40%) 1 2015 新 版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40%) 2 哈 姆 立 克 急 救 技 巧 (20%) 含 專 業 知 能 工 作 理 念 服 務 態 度 等, 每 人 約 8 至 10 分 鐘 ~7~

表 件 三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國 民 身 分 證 粘 貼 表 正 面 背 面 ~8~

表 件 四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歷 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最 高 學 歷 (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 說 明 : 簡 要 自 述, 內 容 包 括 成 長 歷 程 專 長 工 作 經 歷 及 表 現 服 務 理 念 工 作 抱 負 與 期 許 報 考 原 因 等 A4 直 式 橫 書, 以 1 張 6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9~

表 件 五 切 結 書 1 立 切 結 書 人 參 加 高 雄 市 105 年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獅 甲 國 小 永 清 國 小 文 山 國 小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茲 保 證 無 違 反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台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無 違 反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10 款 規 定 以 上 如 有 不 實 除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如 已 核 派, 同 意 無 條 件 辭 職, 絶 無 異 議 此 致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附 錄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十 ) 無 違 反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班 班 級 及 專 責 單 位 設 置 與 人 員 進 用 辦 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1-10 款 規 定 二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前 段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十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10~

表 件 六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親 自 到 場 辦 理 高 雄 市 105 年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獅 甲 國 小 永 清 國 小 文 山 國 小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相 關 手 續, 茲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全 權 處 理 報 名 全 部 事 宜,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齊,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時, 所 衍 生 之 各 項 權 益 損 失,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與 委 託 人 之 關 係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11~

表 件 七 切 結 書 2 立 切 結 書 人 參 加 高 雄 市 105 年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獅 甲 國 小 永 清 國 小 文 山 國 小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因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檢 附 不 齊 全, 茲 切 結 本 人 如 無 法 於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 時 前, 至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獅 甲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45 號 ) 補 齊 下 列 各 項 報 名 缺 漏 之 相 關 表 件, 同 意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並 不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用, 絶 無 異 議 此 致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缺 漏 部 分 ( 打 V) 報 名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報 名 表 ( 表 件 一 ) 甄 選 證 ( 表 件 二 ) 身 分 證 影 本 ( 表 件 三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個 人 簡 歷 表 ( 表 件 四 ) 切 結 書 1( 表 件 五 ) 報 名 委 託 書 ( 表 件 六 )( 親 自 報 名 者 免 附 ) 切 結 書 2( 表 件 七 ) 選 填 委 託 書 2( 表 件 八 )( 親 自 出 席 者 免 附 ) 男 性 繳 驗 退 伍 證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急 救 救 護 等 相 關 證 ( 照 ) 書 之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電 腦 文 書 相 關 證 照 ( 無 則 免 附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無 則 免 附 )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12~

表 件 八 選 填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親 自 到 場 辦 理 高 雄 市 105 年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獅 甲 國 小 永 清 國 小 文 山 國 小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選 填 服 務 學 校 相 關 事 宜, 茲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全 權 處 理 選 填 服 務 學 校 全 部 事 宜, 一 經 選 定 後 絶 不 反 悔,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與 委 託 人 之 關 係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