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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免 費 下 載 網 址..http://www.nknu.edu.tw/~extend 之 碩 士 招 生 專 區 經 104 年 10 月 21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地 址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查 詢 電 話 :(07)7172930 轉 3644~3647

目 錄 一 依 據... - 1 - 二 辦 理 宗 旨... - 1 - 三 辦 理 單 位... - 1 - 四 報 考 資 格... - 1 -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2 - 六 報 名 費 用... - 2 - 七 表 件 填 寫 及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 3 - 八 報 名 資 料 寄 件 方 式... - 3 - 九 准 考 證 寄 發... - 3 - 十 招 生 系 所 別 名 額 面 試 筆 試 日 期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4 - 十 一 放 榜 日 期... - 13 - 十 二 錄 取 報 到 及 備 取... - 13 - 十 三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 14 - 十 四 上 課 地 點 及 時 間... - 14 - 十 五 註 冊 費 用... - 14 - 十 六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15 - 十 七 成 績 複 查... - 17 - 十 八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修 正 )... - 17 - 十 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 20 - 二 十 附 註... - 21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22 - I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依 據 : ( 一 )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 二 ) 教 育 部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06607 號 函 暨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40141352 號 函 暨 ( 三 ) 本 校 104 年 10 月 21 日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二 辦 理 宗 旨 : 配 合 教 育 部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之 政 策, 提 供 在 職 教 師 充 實 其 專 業 教 學 領 域 的 機 會, 以 增 進 其 教 學 品 質 與 國 家 未 來 競 爭 力 三 辦 理 單 位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80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四 報 考 資 格 : 具 備 下 列 三 項 條 件 之 現 職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校 長 或 代 理 ( 課 ) 教 師 : 一 學 歷 :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者,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經 歷 年 資 :( 年 資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 ( 一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校 長 專 任 教 師,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現 任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三 依 各 招 生 班 別 之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 1 -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 網 路 報 名 : 自 104 年 12 月 7 日 至 105 年 1 月 25 日 止, 報 名 程 序 依 照 後 表 (P.15) 之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並 郵 寄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收 ( 二 ) 現 場 報 名 : 自 105 年 1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六 報 名 費 用 ( 一 ) 收 費 標 準 招 生 班 別 收 件 時 段 :8:30~11:3014:00~17:0019:00~21:00 報 名 費 以 現 金 方 式 繳 交 ( 僅 收 取 現 金 ); 收 件 地 點 :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教 育 大 樓 1 樓 ) 費 用 報 名 及 審 查 費 筆 試 費 面 試 費 合 計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800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800 詳 見 說 明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800 2,200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800 2,200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夜 間 ) 1,400 400 1,800 中 國 文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400 1,800 地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1,400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800 2,200 工 業 ( 生 活 ) 科 技 教 學 碩 士 班 1,400 1,400 說 明 :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教 學 碩 士 班 與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先 收 報 名 及 審 查 費 1,400 元, 具 有 面 試 資 格 者, 再 另 繳 面 試 費 800 元 ( 二 )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予 以 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減 免 30%; 報 名 時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連 江 縣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 三 ) 已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經 資 料 審 查 但 資 格 不 符 者, 須 扣 除 審 查 費 及 行 政 費 500 元, 餘 額 退 還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或 轉 報 其 他 班 次 - 2 -

七 表 件 填 寫 及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正 本 一 份 (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詳 細 填 寫 ) 及 本 人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1 張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份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其 畢 業 證 書 須 先 經 外 交 部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 現 任 職 位 證 明 文 件 資 歷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 如 為 影 印 文 件, 請 簽 名 加 蓋 私 章 ), 及 服 務 證 明 書 須 加 蓋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及 服 務 單 位 印 信 若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備 查 ( 三 ) 所 檢 附 之 資 料, 必 需 載 明 與 報 名 及 積 分 相 關 之 具 體 事 項 ; 資 料 不 完 備 時, 積 分 不 予 採 計, 且 不 另 通 知 補 繳 證 件 ( 四 ) 其 他 必 要 證 件 ( 請 自 填 名 稱 )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若 有 特 殊 需 求, 須 事 先 書 面 申 請, 請 檢 附 申 請 書 與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與 報 名 資 料 併 寄 八 報 名 資 料 寄 件 方 式 : ( 一 ) 請 將 報 名 所 需 檢 附 之 各 項 表 件, 依 報 名 信 封 所 列 順 序 ( 依 照 項 次 排 序 整 理 齊 全 ), 若 所 繳 證 件 為 影 本 請 以 A4 大 小 影 印, 並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之 B4 信 封 袋 ( 約 36.5 26 公 分 ), 於 信 封 袋 上 黏 貼 網 路 所 下 載 之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並 在 相 關 欄 位 勾 選 或 填 妥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 現 場 報 名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毋 需 郵 寄 ) (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extend) ( 二 ) 如 表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等 因 素 遭 致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九 准 考 證 寄 發 報 名 者 之 准 考 證 於 105 年 2 月 26 日 前 掛 號 寄 發, 考 生 如 於 105 年 3 月 3 日 仍 未 收 到, 可 撥 電 話 (07)7172930 轉 3647 查 詢, 並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考 試 前 向 本 校 換 發,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備 註 : 報 考 地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及 工 業 ( 生 活 ) 科 技 教 學 碩 士 班 者, 將 不 寄 發 准 考 證 - 3 -

十 招 生 系 所 別 名 額 面 試 筆 試 日 期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教 育 學 系 班 別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或 國 民 小 學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現 仍 在 職 並 已 任 教 滿 一 年 者,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現 仍 在 職 教 師 類 別 夜 間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教 育 大 樓 1227 教 室 三 面 試 時 間 如 與 本 校 他 系 撞 期, 經 本 系 同 意 後, 得 更 動 時 段 ( 限 當 日 )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開 課 期 程 四 學 期 ( 含 論 文 課 程 ) 二 依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正 取 名 額 之 2 倍 (50 人 ) 參 加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次 序 錄 取 三 面 試 缺 考 或 面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含 )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教 育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154-4 -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教 育 學 系 班 別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或 國 民 小 學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現 仍 在 職 並 已 任 教 滿 一 年 者,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現 仍 在 職 教 師 類 別 夜 間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教 育 大 樓 1310 教 室 三 面 試 時 間 如 與 本 校 他 系 撞 期, 經 本 系 同 意 後, 得 更 動 時 段 ( 限 當 日 )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成 績 計 算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開 課 期 程 四 學 期 ( 含 論 文 課 程 ) 二 依 審 查 成 績 高 低 錄 取 正 取 名 額 之 2 倍 (50 人 ) 參 加 口 試, 再 依 總 成 績 次 序 錄 取 三 面 試 缺 考 或 面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含 )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教 育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154-5 -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班 別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或 國 民 小 學 編 制 內 按 月 支 領 待 遇 之 校 長, 及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現 仍 在 職 並 已 任 教 滿 一 年 者,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現 仍 在 職 教 師 類 別 暑 週 班 招 生 名 額 20 名 應 考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30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特 教 大 樓 7111 教 室 三 面 試 時 間 如 與 本 校 他 系 撞 期, 經 本 系 同 意 後, 得 更 動 時 段 ( 限 當 日 )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60%,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40%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課 程 於 暑 期 及 週 末 上 課, 開 課 期 程 三 個 暑 期 二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301-6 -

學 院 別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別 體 育 學 系 班 別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一 中 等 學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教 師 或 體 育 科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年 或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現 仍 在 職 教 師 二 國 民 小 學 專 任 教 師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年 或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之 教 師, 曾 任 國 小 健 康 與 體 育 科 教 師, 並 持 有 任 教 學 校 開 具 任 教 該 科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夜 間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00-16:30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綜 合 大 樓 422042034204 教 室 三 面 試 時 間 如 與 本 校 他 系 撞 期, 經 本 系 同 意 後, 得 更 動 時 段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一 開 課 期 程 四 學 期 ( 第 五 學 期 為 論 文 6 學 分 課 程 ) 二 體 育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902-7 -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國 文 學 系 班 別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或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年 資 滿 一 年, 現 仍 在 職 擔 任 國 語 文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教 學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擔 任 國 文 科 教 學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並 持 有 任 教 學 校 開 具 任 教 該 科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暑 期 班 夜 間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18 名 應 考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 中 國 文 學 史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特 定 科 目 標 準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30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教 室 另 行 公 告 三 筆 試 時 間 如 與 他 系 撞 期, 本 系 不 同 意 更 動 時 段 筆 試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25%,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筆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75%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暑 期 班 開 課 期 程 三 個 暑 期, 夜 間 班 開 課 期 程 四 學 期 ( 第 五 學 期 為 論 文 6 學 分 課 程 ) 二 國 文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552-8 -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國 文 學 系 班 別 中 國 文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教 師 年 資 滿 一 年, 現 仍 在 職 擔 任 國 文 科 教 學 之 專 任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教 師,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擔 任 國 文 科 教 學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並 持 有 任 教 學 校 開 具 任 教 該 科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暑 期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筆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特 定 科 目 標 準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 中 國 文 學 史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30 二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 教 室 另 行 公 告 三 筆 試 時 間 如 與 他 系 撞 期, 本 系 不 同 意 更 動 時 段 筆 試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25%,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筆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75%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開 課 期 程 三 個 暑 期 二 具 有 現 職 高 中 職 國 文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者, 於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第 五 項 之 3 另 加 20 分 三 國 文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552-9 -

學 院 別 文 學 院 系 所 別 地 理 學 系 班 別 地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中 等 學 校 地 理 科 教 師 登 記 合 格 滿 一 年, 現 仍 在 職 擔 任 地 理 科 教 學 之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專 任 教 師,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擔 任 地 理 科 教 學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並 持 有 任 教 學 校 開 具 任 教 該 科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暑 週 班 招 生 名 額 20 名 應 考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主 要 課 程 於 暑 假 上 課 ; 開 課 期 程 三 個 暑 期 二 專 題 討 論 相 關 課 程 於 正 常 上 下 學 期 每 月 擇 一 週 週 六 週 日 返 校 上 課 三 地 理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2701 或 2702-10 -

學 院 別 理 學 院 系 所 別 數 學 系 班 別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中 等 學 校 數 學 科 或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年 資 滿 一 年, 現 仍 在 職 擔 任 數 學 科 教 學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擔 任 數 學 科 教 學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並 持 有 任 教 學 校 開 具 任 教 該 科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暑 期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日 期 :105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二 地 點 :( 燕 巢 校 區 ) 致 理 大 樓 716718 教 室 ( 先 至 707 教 室 報 到 ) 三 面 試 時 間 如 與 他 系 撞 期, 經 本 系 同 意 後, 得 更 動 時 段 ( 限 當 日 )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成 績 計 算,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面 試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分 50% 三 總 計 :100 分 備 註 一 暑 期 班 開 課 期 程 三 個 暑 期 ( 含 論 文 課 程 ) 二 數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6801 三 上 課 地 點 : 本 校 和 平 校 區 - 11 -

學 院 別 科 技 學 院 系 所 別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班 別 工 業 ( 生 活 ) 科 技 教 學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特 別 規 定 中 學 或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生 活 科 技 工 藝 電 腦 美 勞 科 或 相 關 類 科 教 師 任 教 年 資 滿 一 年 之 專 任 教 師, 或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現 仍 擔 任 上 述 類 科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並 持 有 任 教 學 校 開 具 任 教 該 科 課 程 之 證 明 文 件 類 別 暑 期 班 招 生 名 額 25 名 應 考 方 式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一 書 面 審 查 : 滿 分 200 分, 請 填 寫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並 附 相 關 資 料 二 總 計 :200 分 備 註 一 開 課 期 程 三 個 暑 期 二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07-7172930 轉 7601-12 -

十 一 放 榜 日 期 預 定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在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http://www.nknu.edu.tw/~extend), 並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十 二 錄 取 報 到 及 備 取 ( 一 ) 錄 取 : 1.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核 定 之 名 額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本 校 得 視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2.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較 面 試 ( 筆 試 ) 書 面 審 查 之 成 績,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前 項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依 專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代 課 教 師 之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無 法 以 前 項 方 式 分 辨 其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時, 則 增 額 錄 取,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3. 錄 取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公 告 外, 並 另 專 函 通 知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照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手 續 完 成 報 到,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二 ) 報 到 : 錄 取 學 生 由 本 校 另 行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時 間, 相 關 資 料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105 年 4 月 20 日 新 生 確 認 就 讀 意 願 截 止, 逾 期 未 寄 回 函 報 到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資 格 論, 另 以 備 取 生 依 名 次 遞 補 ( 三 ) 備 取 : (1) 第 一 次 備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在 本 校 網 路 公 佈, ( 網 址..http://www.nknu.edu.tw/~extend) 備 取 生 通 知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出 (2) 第 二 次 備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5 月 9 日 在 本 校 網 路 公 佈, 備 取 生 通 知 以 掛 號 信 件 寄 出 (3) 經 二 次 備 取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餘 額 則 依 序 繼 續 遞 補 之 - 13 -

十 三 修 業 年 限 及 學 分 ( 一 )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六 年 為 限, 如 修 習 六 學 年 仍 未 能 畢 業 者, 取 消 其 進 修 資 格 ( 二 ) 學 生 至 少 修 滿 三 十 四 學 分, 外 加 畢 業 論 文 六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相 關 碩 士 學 位 ( 三 ) 凡 以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者, 得 依 各 系 所 之 規 定 加 修 學 分 其 加 修 之 科 目 及 規 定 由 各 系 所 另 訂 之 ( 四 ) 凡 經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四 上 課 地 點 及 時 間 : ( 一 ) 地 點 : 本 校 和 平 及 燕 巢 校 區 ( 二 ) 時 間 : 1. 夜 間 班 : 學 期 中 夜 間 上 課 2. 暑 期 班 : 暑 期 上 課 3. 暑 週 班 : 暑 期 及 學 期 中 週 末 上 課 十 五 註 冊 費 用 :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收 取 學 雜 費 基 數 及 學 分 費 105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雜 費 基 數 : 夜 間 班 每 學 期 新 台 幣 10,150 元 ; 暑 期 班 每 暑 期 新 台 幣 20,300 元 ( 二 ) 學 分 費 : 開 課 期 程 六 學 期 及 暑 期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3,500 元 開 課 期 程 五 學 期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3,750 元 開 課 期 程 四 學 期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4,010 元 ( 三 ) 電 腦 及 網 路 通 訊 使 用 費 : 夜 間 班 每 學 期 新 台 幣 500 元 ; 暑 期 ( 週 ) 班 每 暑 期 新 台 幣 1,000 元 - 14 -

十 六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104 年 12 月 7 日 至 105 年 1 月 25 日 止 登 入 系 統 登 入 進 修 學 院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報 名 系 統 http://140.127.49.143/extend/apply.jsp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1. 請 依 據 系 統 說 明 輸 入 相 關 資 訊 ( 如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E-mail 等 ) 2. 若 資 料 中 有 無 法 印 出 之 字 型 者, 請 於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色 原 子 筆 直 接 修 正 取 得 個 人 專 屬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請 詳 加 確 認 資 料 有 無 錯 誤, 並 於 核 對 完 成 後 直 接 由 系 統 上 列 印 個 人 專 屬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最 遲 須 在 105 年 1 月 25 日 22 時 前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前 依 據 個 人 專 屬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至 各 大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最 遲 須 在 1 月 25 日 22 時 00 分 前 完 成 繳 費 轉 入 銀 行 代 碼 ( 台 銀 ):004 個 人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3026XXXXXXXXXXXX( 共 16 碼 ) 繳 費 金 額 : 依 照 報 名 費 用 表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1. ATM 轉 帳 約 1 小 時 後, 但 如 在 下 午 15:30 以 後 或 假 日 轉 帳 則 查 詢 時 間 順 延 2.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是 否 已 入 帳 再 次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轉 帳 成 功 後 再 上 網 填 寫 詳 細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正 表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表 件 至 本 學 院 備 妥..1. 報 名 表 2.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 5.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6. 記 功 敘 獎 證 件 7. 其 他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將 所 需 寄 繳 資 料 裝 入 妥 適 尺 寸 信 封 (B4 信 封 ), 並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於 網 路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 15 -

( 二 ) 現 場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現 場 報 名..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止 網 址..http://www.nknu.edu.tw/~extend 之 碩 士 招 生 專 區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1.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表 列 印 招 生 報 名 表 件..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5. 其 他 現 場 報 名 費.. 收 取 現 金 備 妥..1. 報 名 表 2.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下 方 ) 5.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6. 記 功 敘 獎 證 件 7. 其 他 現 場 繳 報 名 表 件..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止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將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裝 入 妥 適 尺 寸 信 封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至 本 校 教 育 大 樓 1 樓 繳 交 相 關 表 件 收 件 處..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 教 育 大 樓 一 樓 ) - 16 -

十 七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對 於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應 於 實 際 放 榜 日 起 7 日 內, 以 掛 號 信 件 向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 申 請 複 查 需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影 印 本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限 於 成 績 加 總 十 八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17 -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 18 -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備 註 : ( 一 )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科 系 領 域 入 學 者 考 入 各 所 後,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得 由 各 系 ( 所 ) 視 實 際 需 要 自 訂, 列 為 畢 業 必 備 條 件,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學 分 之 計 算 ( 二 ) 為 志 願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欲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應 由 軍 方 依 規 定 核 准 報 考 - 19 -

十 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辦 法 第 1 條 本 校 為 保 障 招 生 權 益 紓 解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103 年 4 月 28 日 修 正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第 八 條 辦 理 第 2 條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委 員 由 校 長 副 校 長 進 修 學 院 院 長 相 關 學 院 院 長 主 任 秘 書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第 3 條 本 小 組 於 招 生 發 生 糾 紛 及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時, 由 校 長 召 集 之, 委 員 始 得 開 會, 委 員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會 議 時, 不 得 委 託 代 理 第 4 條 委 員 認 為 申 訴 案 件 與 切 身 具 有 或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申 請 迴 避 第 5 條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措 施, 認 為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使 其 權 益 受 損, 經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第 6 條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放 榜 後 起 十 五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二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應 於 申 訴 書 中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申 訴 之 事 實 理 由 及 希 望 之 補 救 措 施, 並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三 本 小 組 接 受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逕 行 狀 況 瞭 解 與 資 料 收 集, 並 於 二 週 內 舉 行 會 議 會 議 程 序 不 公 開, 但 應 賦 予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關 係 人 與 會 說 明 之 機 會 四 本 小 組 決 議 後 應 草 擬 評 議 書, 一 週 內 再 提 出 討 論 通 過, 評 議 書 由 召 集 人 署 名 五 評 議 書 應 明 確 記 載 事 件 經 過, 雙 方 陳 述 評 議 理 由 評 議 書 送 請 校 長 核 備, 並 函 送 申 訴 人 及 有 關 單 位 第 7 條 本 小 組 對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第 8 條 在 申 訴 程 序 中, 申 訴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提 出 民 事 訴 訟 刑 事 訴 訟 等 請 求 救 濟 者, 應 即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得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申 訴 案 件 之 評 議, 俟 訴 訟 結 束 後 再 行 處 理 第 9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20 -

二 十 附 註 ( 一 )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該 班 招 生 名 額 時, 該 班 停 止 招 生,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還 ( 三 ) 報 名 時 所 需 繳 納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所 繳 在 職 身 分 及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核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考 生 依 報 名 表 切 結 同 意 並 授 權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使 用 考 生 所 有 報 名 資 料 於 考 試 報 到 及 入 學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 五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規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 21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申 考 請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班 別 項 目 複 查 項 目 請 打 ˇ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經 查 核 無 誤 書 審 面 查 經 查 核 更 正 如 下 : 面 試 ( 筆 試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複 查 申 請 以 掛 號 郵 遞, 並 於 實 際 放 榜 日 起 7 日 內 截 止 收 件 ( 郵 戳 為 憑 ) 2.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本 表 相 關 欄 位 : 如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班 別 及 複 查 項 目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4. 申 請 人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以 憑 回 覆 5. 複 查 工 本 費 為 新 台 幣 50 元 整 6.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限 於 成 績 加 總 - 22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合 於 您 的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並 依 序 整 理, 以 利 審 查 ( 一 ) 現 職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最 高 50 分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校 長... 50 (2) 處 ( 室 ) 主 任 ( 分 校 教 務 訓 導 學 務 總 務 輔 導 實 習 輔 導 教 導 及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館 秘 書 等 )... 30 (3) 組 長 ( 註 冊 教 學 設 備 輔 導 訓 育 體 育 衛 生 事 務 文 書 出 納 資 料 生 活 教 育 特 教 實 驗 研 究 實 習 就 業 等 組 及 童 軍 團 團 長 等 ) 或 高 職 科 主 任... 15 (4) 導 師 副 組 長 領 域 召 集 人 或 學 年 主 任... 10 (5) 專 任 教 師... 5 (6) 代 理 教 師... 5 ( 二 ) 任 職 年 資 : 最 高 15 分 自 專 任 ( 職 )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或 中 小 學 校 之 日 起 算, 每 滿 一 年 加 1 分 ( 實 習 試 用 代 課 兼 課 年 資 不 予 計 算 )... 15 ( 三 ) 記 功 敘 獎 : 最 高 10 分 以 近 五 年 在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因 承 辦 相 關 業 務 獲 得 機 關 敘 獎 者 為 限, 記 嘉 獎 1 次 1 分 記 功 1 次 3 分 記 大 功 1 次 9 分... 10 ( 四 ) 學 術 研 究 或 實 務 優 良 表 現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20 分 ) (1) 個 人 任 職 期 間 曾 獲 得 行 政 院 或 縣 市 政 府 有 關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者, 優 等 每 件 5 分, 甲 等 每 件 4 分, 乙 等 每 件 3 分,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 應 附 成 果 報 告 及 獎 勵 證 明 文 件 )... 10 (2) 個 人 任 職 期 間 曾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有 關 學 校 行 政 方 面 之 學 術 性 論 文 或 出 版 專 書, 每 件 2 分, 最 高 以 4 分 為 限 ( 應 附 論 文 著 作 )... 4 (3) 近 五 年 內 獲 得 有 關 學 校 行 政 方 面 之 獎 狀 者, 每 獲 得 一 次 0.5 分, 最 高 以 6 分 為 限 ( 應 附 證 明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 6 ( 五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5 分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校 長 教 師 者, 加 3 分 (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3 (2) 目 前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加 2 分 ( 應 檢 附 證 明 ) 2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合 於 您 的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並 依 序 整 理, 以 利 審 查 ( 一 ) 現 職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最 高 20 分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校 長... 20 (2) 處 ( 室 ) 主 任 ( 分 校 教 務 訓 導 學 務 總 務 輔 導 實 習 輔 導 教 導 及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館 秘 書 等 )... 18 (3) 組 長 ( 註 冊 教 學 設 備 輔 導 訓 育 體 育 衛 生 事 務 文 書 出 納 資 料 生 活 教 育 特 教 實 驗 研 究 實 習 就 業 等 組 及 童 軍 團 團 長 等 ) 或 高 職 科 主 任... 16 (4) 導 師 或 副 組 長... 14 (5) 專 任 教 師... 12 (6) 代 理 教 師... 12 ( 二 ) 學 歷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最 高 15 分 ) (1) 師 範 校 院 各 系 所 畢 業 者... 15 (2) 師 範 校 院 各 研 究 所 四 十 學 分 結 業 者... 12 (3) 大 學 校 院 教 育 學 院 系 所 畢 業 者... 10 (4) 大 學 校 院 非 屬 (3) 項 之 各 系 所 畢 業, 但 以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為 輔 系 者... 8 (5) 大 學 校 院 非 屬 (4) 項 之 各 系 所 畢 業 者... 5 ( 三 ) 任 職 年 資 : 最 高 20 分 自 專 職 ( 任 )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或 中 小 學 校 之 日 起 算, 每 滿 一 年 加 1 分 ( 實 習 試 用 代 課 兼 課 年 資 不 予 計 算 )... 20 ( 四 ) 記 功 敘 獎 : 最 高 10 分 以 近 五 年 在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因 承 辦 相 關 業 務 獲 得 機 關 敘 獎 者 為 限, 記 嘉 獎 1 次 1 分 記 功 1 次 3 分 記 大 功 1 次 9 分... 10 ( 五 ) 學 術 研 究 或 教 學 實 務 優 良 表 現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30 分 ) (1) 個 人 任 職 期 間 曾 獲 得 行 政 院 或 縣 市 政 府 有 關 學 術 研 究 成 果 獎 勵 者, 優 等 每 件 5 分, 甲 等 每 件 4 分, 乙 等 每 件 3 分, 最 高 以 15 分 為 限 ( 應 附 成 果 報 告 及 獎 勵 證 明 文 件 )... 15 (2) 個 人 任 職 期 間 曾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有 關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面 之 學 術 性 論 文 或 出 版 專 書, 每 件 2 分,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 應 附 論 文 著 作 )... 10 (3) 近 三 年 內 參 加 有 關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面 之 研 習 活 動 者, 每 參 加 一 次 1 分, 最 高 以 5 分 為 限 ( 應 附 證 明 並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 5 ( 六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5 分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校 長 教 師 者, 加 3 分 (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3 (2) 目 前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加 2 分 ( 應 檢 附 證 明 )... 2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週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二 報 考 資 格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中 合 於 您 現 在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 一 ) 現 職 :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校 長 處 主 任... 32 (2)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20 (3) 一 般 教 育 教 師... 12 (4)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10 三 資 歷 審 查 ( 二 ) 學 歷 :( 限 劃 記 一 項 ) (1) 曾 修 畢 碩 士 四 十 學 分 者... 28 (2) 大 學 校 院 特 殊 教 育 系 畢 業 者... 27 (3) 師 範 校 院 各 系 畢 業 者... 25 (4) 大 學 校 院 各 系 畢 業 者... 15 ( 三 ) 任 職 年 資 : 最 高 以 30 分 為 限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 四 ) 其 他 :( 最 高 10 分 ) 曾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 每 滿 一 年 加 1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曾 參 加 或 指 導 公 家 單 位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或 縣 市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競 賽, 獲 前 三 獎 項 ( 全 國 性 每 一 獎 項 給 2 分, 縣 市 性 質 每 一 獎 項 給 1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合 於 您 的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並 依 序 整 理, 以 利 審 查 ( 一 ) 經 歷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最 高 25 分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 國 中 教 師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聘 書, 國 小 教 師 請 附 經 教 務 單 位 核 章 之 任 教 該 科 課 表 ) (1) 校 長... 25 (2) 處 ( 室 ) 主 任 ( 分 校 教 務 訓 導 學 務 總 務 輔 導 實 習 輔 導 教 導 及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圖 書 館 秘 書 等 )... 22 (3) 組 長 ( 註 冊 教 學 設 備 輔 導 訓 育 體 育 衛 生 事 務 文 書 出 納 資 料 生 活 教 育 特 教 實 驗 研 究 實 習 就 業 等 組 及 童 軍 團 團 長 等 ) 或 高 職 科 主 任... 19 (4) 導 師 或 副 組 長... 16 (5) 專 任 教 師... 14 (6)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10 ( 二 ) 學 歷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最 高 20 分 ) (1) 大 學 校 院 體 育 相 關 學 ( 科 ) 系 畢 業 者... 20 (2)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選 修 體 育 專 門 科 目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或 以 體 育 為 輔 系 者 ( 含 體 育 組 )... 15 (3) 大 學 校 院 其 它 各 系 畢 業 者... 10 ( 三 ) 任 職 年 資 :( 依 教 學 實 際 情 形 計 分, 合 計 最 高 25 分 ) (1) 中 小 學 教 師, 擔 任 體 育 科 專 任 老 師, 實 際 體 育 科 教 學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加 1 分... (2) 中 小 學 教 師, 擔 任 體 育 科 授 課 老 師, 實 際 體 育 科 教 學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加 0.5 分... ( 四 ) 記 功 敘 獎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10 分 ) 以 近 五 年 在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因 承 辦 相 關 業 務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敘 獎 者 為 限, 記 嘉 獎 1 次 1 分 記 功 1 次 3 分 記 大 功 1 次 9 分... 10 ( 五 ) 學 術 研 究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15 分 ) (1) 個 人 任 職 期 間 曾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刊 物 發 表 有 關 體 育 之 學 術 性 論 文 或 出 版 專 書, 每 件 2 分,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 應 附 著 作 )... 10 (2) 近 三 年 內 參 加 有 關 體 育 方 面 之 研 習 活 動 者, 每 參 加 一 次 1 分, 最 高 以 5 分 為 限 ( 應 附 證 明 )... 5 ( 六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合 計 最 高 5 分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校 長 教 師 者, 加 3 分 ( 應 附 證 明, 校 名 : )... 3 (2) 目 前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加 2 分 ( 應 附 證 明 )... 2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中 合 於 您 現 在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 一 ) 現 職 : 現 任 中 小 學 國 語 文 教 師, 持 有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且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或 現 任 國 語 文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且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二 年 ( 含 ) 以 上 者 ( 中 學 教 師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聘 書, 國 小 教 師 請 附 經 教 務 單 位 核 章 之 任 教 該 科 課 表 )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國 文 科 教 學 召 集 人... 22 (2) 專 任 教 師... 20 (3) 代 理 ( 課 ) 教 師... 18 三 資 歷 審 查 ( 二 ) 學 歷 :( 限 劃 記 一 項 ) (1) 曾 修 畢 國 文 系 所 碩 士 四 十 學 分 者... 28 (2) 大 學 校 院 中 ( 國 ) 文 系 畢 業 者... 27 (3)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選 修 國 文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或 以 國 文 為 輔 系 者... 25 (4)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其 他 各 系 畢 業 者.. 23 ( 三 ) 經 歷 年 資 : 最 高 以 30 分 為 限 中 小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 四 ) 記 功 敘 獎 : 以 在 中 小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因 參 與 國 文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或 競 賽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敘 獎 者 為 限, 每 件 1 分,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 五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教 師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2) 本 學 年 度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中 合 於 您 現 在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 一 ) 現 職 : 現 任 中 小 學 國 語 文 教 師, 持 有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且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或 現 任 國 語 文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且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二 年 ( 含 ) 以 上 者 ( 中 學 教 師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聘 書, 國 小 教 師 請 附 經 教 務 單 位 核 章 之 任 教 該 科 課 表 )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國 文 科 教 學 召 集 人... 22 (2) 專 任 教 師... 20 (3) 代 理 ( 課 ) 教 師... 18 三 資 歷 審 查 ( 二 ) 學 歷 :( 限 劃 記 一 項 ) (1) 曾 修 畢 國 文 系 所 碩 士 四 十 學 分 者... 28 (2) 大 學 校 院 中 ( 國 ) 文 系 畢 業 者... 27 (3)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選 修 國 文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或 以 國 文 為 輔 系 者... 25 (4)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其 他 各 系 畢 業 者.. 23 ( 三 ) 經 歷 年 資 : 最 高 以 30 分 為 限 中 小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 四 ) 記 功 敘 獎 : 以 在 中 小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因 參 與 國 文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或 競 賽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敘 獎 者 為 限, 每 件 1 分,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 五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教 師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2) 本 學 年 度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中 國 文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中 合 於 您 現 在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 一 ) 現 職 : 現 任 中 等 學 校 國 文 科 教 師, 持 有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且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或 現 任 國 語 文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且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二 年 ( 含 ) 以 上 者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國 文 科 教 學 召 集 人... 22 (2) 專 任 教 師... 20 (3) 代 理 ( 課 ) 教 師... 18 ( 二 ) 學 歷 :( 限 劃 記 一 項 ) (1) 曾 修 畢 國 文 系 所 碩 士 四 十 學 分 者... 28 (2) 大 學 校 院 中 ( 國 ) 文 系 畢 業 者... 27 (3)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選 修 國 文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或 以 國 文 為 輔 系 者... 25 (4)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其 他 各 系 畢 業 者.. 23 ( 三 ) 經 歷 年 資 : 最 高 以 30 分 為 限 中 小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 四 ) 記 功 敘 獎 : 以 在 中 小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因 參 與 國 文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或 競 賽 獲 得 政 府 ( 五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 機 關 敘 獎 者 為 限, 每 件 1 分, 最 高 以 10 分 為 限...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教 師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2) 本 學 年 度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自 計 總 分 審 查 總 分 (3) 高 中 職 之 現 職 國 文 教 師 另 加 20 分 與 上 段 基 本 積 分 合 計, 最 高 總 合 仍 以 100 分 為 上 限 自 計 總 分 審 查 總 分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地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週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中 合 於 您 現 在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 一 ) 現 職 : 現 任 中 等 學 校 地 理 科 教 師, 持 有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且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聘 書 ) ( 僅 可 劃 記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校 長... 20 (2) 處 ( 室 ) 主 任 ( 教 務 訓 導 學 務 總 務 輔 導 實 習 輔 導 分 校 教 導 及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秘 書 等 )... 18 (3) 組 長 ( 註 冊 教 學 設 備 生 活 輔 導 訓 育 體 育 衛 生 事 務 文 書 出 納 輔 導 資 料 生 活 教 育 特 殊 等 組 及 童 軍 團 團 長 等 )... 16 (4) 導 師 ( 輔 導 團 幹 事 團 員 研 習 中 心 科 教 輔 導 網 輔 導 員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等 )... 16 (5) 專 任 教 師... 16 (6) 代 理 ( 課 ) 教 師... 16 ( 二 ) 學 歷 :( 限 劃 記 一 項 ) (1) 大 學 本 科 系 畢 業 者... 30 (2)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選 修 本 科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25 (3) 大 學 校 院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者... 20 ( 三 ) 經 歷 年 資 :( 可 重 複 劃 記, 並 請 在 右 欄 位 填 入 年 資 之 合 計 積 分 ) 最 高 以 20 分 為 限 (1)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2)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但 未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期 間, 其 教 學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加 1 分... ( 四 ) 表 現 :( 凡 是 具 有 下 列 優 良 表 現, 且 具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每 件 給 1 分, 可 重 複 劃 記 ) 最 高 20 分 為 限 (1) 參 加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科 學 展 覽 地 理 或 地 科 作 品 獲 獎 者... 共 件... (2) 從 事 有 關 科 教 活 動 獲 得 教 育 部 廳 局 敘 獎 者... 共 件... (3) 在 國 內 外 發 表 地 理 或 相 關 文 字 音 像 著 作 者... 共 件... (4) 曾 於 全 國 性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者, 每 件 加 給 10 分... (5) 曾 於 縣 市 科 學 展 覽 獲 獎 者, 每 件 加 給 5 分... ( 五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教 師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2) 目 前 在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地 理 科 教 師 或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就 下 列 各 項 中 合 於 您 現 在 情 況 者, 在 題 號 前 之 內 打 勾, 每 一 項 選 擇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 一 ) 現 職 : 現 任 中 學 數 學 科 或 小 學 之 專 任 教 師 且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者, 或 現 任 數 學 科 教 學 之 代 理 ( 課 ) 教 師 且 具 代 理 ( 課 )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者 ( 國 中 教 師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聘 書, 國 小 教 師 請 附 經 教 務 單 位 核 章 之 任 教 該 科 課 表 ) ( 限 劃 記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1)( 現 任 或 曾 任 ) 數 學 科 教 學 召 集 人... 20 (2) 專 任 教 師... 16 (3) 國 小 教 師... 16 (4) 代 理 ( 課 ) 教 師... 16 ( 二 ) 學 歷 :( 限 劃 記 一 項 ) (1) 曾 修 畢 數 學 系 所 碩 士 四 十 學 分 者... 20 (2) 大 學 校 院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商 用 數 學 系 數 理 教 育 系 等 畢 業 者 17 (3)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選 修 數 學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或 以 數 學 為 輔 系 者... 15 (4) 大 學 校 院 理 學 院 或 科 教 學 院 各 系 畢 業 者... 10 (5) 大 學 校 院 非 理 學 院 各 系 畢 業 者... 5 ( 三 ) 經 歷 年 資 :( 可 重 複 劃 記, 並 請 在 右 邊 欄 位 填 入 年 資 之 合 計 積 分 ) 最 高 以 20 分 為 限 (1) 中 小 學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2)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但 未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期 間, 其 教 學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加 1 分... ( 四 ) 表 現 :( 可 重 複 劃 記, 須 檢 附 證 明 ) 最 高 以 15 分 為 限 (1) 參 加 或 指 導 學 生 參 加 科 學 展 覽 數 學 科 作 品 獲 獎 者, 獲 縣 市 佳 作 以 上 每 件 1 分 ; 全 國 佳 作 以 上 者 每 件 2 分... (2) 從 事 有 關 數 學 科 活 動 ( 科 展 除 外 ) 獲 得 教 育 部 廳 局 敘 獎 者, 每 件 2 分... (3) 在 國 內 外 數 學 科 教 期 刊 雜 誌 發 表 著 作 者, 每 件 3 分... ( 五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最 高 以 25 分 為 限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數 學 科 教 師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 (2) 曾 於 十 年 內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或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老 師 者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3) 曾 於 五 年 內 參 加 本 校 科 教 中 心 數 學 科 研 習 者, 每 參 加 一 次 研 習 加 1 分, 最 高 以 5 分 為 限 ( 應 檢 附 證 明 )... (4) 曾 獲 縣 市 全 國 POWER 教 師 獎 或 SUPER 教 師 獎 者, 每 件 10 分 為 限 ( 應 檢 附 證 明 )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工 業 ( 生 活 ) 科 技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編 號 :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私 ) ( 手 機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 學 歷 : 大 學 系 所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止, 須 附 影 印 本 證 件, 並 請 自 行 扣 除 中 斷 之 年 資 ) 任 教 科 別 : 請 勾 選 您 的 積 分 選 項, 並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備 供 複 審 三 資 歷 審 查 ( 一 ) 現 職 :( 限 勾 選 一 項 ) 積 分 標 準 自 行 計 分 審 查 計 分 ( 國 中 教 師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聘 書, 國 小 教 師 請 附 任 教 該 科 課 表 ) (1) 現 任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生 活 科 技 工 藝 電 腦 美 勞 或 相 關 職 業 類 科 教 師... 30 (2) 持 有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30 (3)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20 ( 二 ) 職 務 :( 限 勾 選 一 項 ) (1)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生 活 科 技 工 藝 電 腦 美 勞 或 相 關 職 業 類 科 教 學 召 集 人, 或 者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 主 任 組 長 科 主 任 )... 30 (2) 導 師 或 專 任 教 師... 20 ( 三 ) 學 歷 :( 限 勾 選 一 項 ) (1) 工 業 科 技 教 育 美 勞 學 系 工 業 ( 藝 ) 教 育 系 自 然 科 學 學 系 畢 業... 40 (2)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曾 修 習 前 述 科 之 碩 士 四 十 學 分 班... 36 (3)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曾 選 修 前 述 科 系 專 門 科 目 20 學 分 以 上... 32 (4)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28 ( 四 ) 年 資 :( 自 填 積 分, 最 高 以 40 分 為 限 ) (1) 中 小 學 教 師 年 資,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之 學 年 算 起, 每 滿 一 年 加 4 分... (2) 中 小 學 教 師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以 後, 但 未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期 間 的 教 學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加 2 分... ( 五 ) 記 功 敘 獎 :( 自 填 積 分, 最 高 以 20 分 為 限 ) 在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參 與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生 活 科 技 工 藝 電 腦 美 勞 或 相 關 職 業 類 科 關 業 務 競 賽, 獲 得 政 府 機 關 敘 獎 每 件 計 2 分... ( 六 ) 教 學 研 究 :( 自 填 積 分, 最 高 以 30 分 為 限 ) 在 學 校 服 務 期 間, 於 學 術 性 期 刊, 發 表 與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生 活 科 技 工 藝 電 腦 美 勞 或 相 關 職 業 類 科 教 學 相 關 的 作 品, 每 篇 計 5 分... ( 七 ) 其 他 :( 可 重 複 劃 記 ) (1) 服 務 於 本 校 簽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合 作 學 校 之 教 師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校 名 )... (2) 目 前 擔 任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之 輔 導 教 師 者 ( 加 5 分, 應 檢 附 證 明 )... 四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填 表 人 簽 名 : 年 月 日 總 計 : 分 分 ( 一 ) 進 修 學 院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簽 章 : ( 二 ) 系 所 資 歷 審 查 審 查 總 分 : 分 簽 章 : ( 三 ) 進 修 學 院 複 核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無 誤 審 查 總 分 複 核 應 修 正 為 : 分 簽 章 : 註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一 基 本 資 料, 二 報 考 資 格, 三 資 歷 審 查, 依 序 備 齊 附 後, 如 有 未 繳 附 件 者 均 不 予 核 計

寄 件 人 服 務 機 關 : 姓 名 : 住 址 : 准 考 證 號 碼 : 電 話 :( 公 ) ( 宅 ) ( 手 機 ) 收 件 人 :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802-0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和 平 一 路 116 號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電 話 :07-7172930 轉 3642~3647 ( 請 在 所 有 影 印 本 證 件 上 簽 章 ) 1 報 名 表 貼 妥 照 片 1 張 2 書 面 審 查 積 分 表 3 服 務 年 資 職 等 證 明 書 4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5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6 記 功 敘 獎 證 件 其 他 必 要 證 件 7 ( 自 填 名 稱 ) 件 數 ( 若 無 寫 0) 報 考 班 別 ( 限 一 班 請 打 ˇ ) 1.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2.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3.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週 班 ) 4.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5.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6.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7. 中 國 文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8. 地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週 班 ) 9.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10. 工 業 ( 生 活 ) 科 技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請 檢 核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並 於 最 左 欄 空 格 處 打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請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予 以 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減 免 30% 請 將 所 有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裝 入 於 大 信 封 內, 並 將 此 頁 面 印 出 黏 貼 於 信 封 簽 章 合 計 件 網 路 報 名 : 104 年 12 月 7 日 起 至 105 年 1 月 25 日 止 寄 回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 105 年 1 月 26 日 至 105 年 1 月 27 日 止

准 考 證 號 碼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班 報 名 表 考 生 姓 名 1. 學 校 行 政 領 導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所 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半 身 照 片 服 務 單 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性 別 ( 請 打 ) 男 女 身 分 別 1 現 任 校 長 專 任 教 師 2 現 任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1 非 原 住 民 報 考 班 別 2.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3.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週 班 ) 4. 體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5.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6. 國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7. 中 國 文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2 原 住 民 (O): 現 職 聯 絡 電 話 (H): 行 動 電 話 : 族 ( 請 附 族 籍 證 明 ) 8. 地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週 班 ) 9. 數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10. 工 業 ( 生 活 ) 科 技 教 學 碩 士 班 ( 暑 期 班 ) 服 務 年 資 E-Mail ( 務 必 填 寫 ) 教 師 證 登 記 字 號 民 國 年 月 字 第 號 學 歷 立 大 學 系 年 月 畢 業 寄 發 成 績 及 入 學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及 住 址 請 填 寫 清 楚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退 費 帳 號 ( 限 本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號 ) 戶 名 : ( 限 本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號 ) 郵 局 銀 行 局 號 - 帳 號 - 分 行 帳 號 因 本 校 合 作 之 金 融 機 構 為 臺 灣 銀 行 與 郵 局, 故 建 請 優 先 提 供 前 開 機 構 之 帳 戶 以 供 入 帳 ; 若 個 人 入 帳 之 銀 行 帳 戶 非 屬 臺 灣 銀 行 或 郵 局, 退 款 則 須 收 取 30 元 之 匯 款 手 續 費 本 人 同 意 並 授 權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使 用 本 人 所 有 報 名 資 料 於 考 試 報 到 及 入 學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 考 生 須 親 簽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粘 貼 處 ( 影 印 本 務 必 清 晰 並 請 實 貼 )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粘 貼 處 ( 影 印 本 務 必 清 晰 並 請 實 貼 )

( 計 ) ( 自 填 服 務 單 位 全 銜 ) 報 考 在 職 進 修 服 務 年 資 職 等 證 明 書 姓 名 籍 貫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未 附 服 務 年 資 聘 書 或 證 件 之 影 印 本 者, 不 予 採 省 市 縣 性 別 市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起 訖 年 月 出 生 民 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證 件 名 稱 文 號 ( 附 影 印 本 ) 合 計 年 資 : 年 現 單 位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職 證 件 名 稱 文 號 ( 附 影 印 本 ) 現 仍 在 職, 特 此 證 明 在 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業 務 之 下 同 意 參 加 報 考 ( 單 位 主 管 )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本 證 明 書 請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及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未 蓋 章 者 以 無 效 論 2. 請 將 教 師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於 背 面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日 間.. 報 考 系 所 班 別 系 所 聯 絡 夜 間.. 身 分 證 編 號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性 別 男 女 電 子 郵 件.. 畢 業 學 校 通 訊 地 址 具 結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類 別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 請 勾 選 )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以 應 附 證 件 105 年 所 開 具 證 明 為 限 ( 一 般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若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中 無 考 生 姓 名 等 相 關 資 料 時, 請 另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備 註 謄 本 影 本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戶 證 明 之 考 生, 請 使 用 本 申 請 表 2. 低 收 入 戶 之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3. 申 請 減 免 優 待 報 名 費 者,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均 不 予 減 免 報 名 費 的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交 辦 理 申 請 人 ( 簽 章 )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缺 少 證 件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報 考 105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缺 少 以 下 證 件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本 人 報 名 缺 少 以 上 證 件, 請 求 在 105 年 2 月 3 日 下 午 17..00( 星 期 三 ) 前 補 齊 若 在 規 定 時 間 未 補 齊 者, 絕 不 要 求 退 費, 或 致 使 報 名 資 格 與 積 分 無 法 核 計, 本 人 自 願 依 簡 章 規 定 處 裡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資 格 亦 不 要 求 退 費,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中 小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簽 章 )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編 號 報 考 系 所 班 別 系 所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日 間.. 夜 間.. 行 動 電 話.. 具 結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