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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且 92 年 8 月 1 日 前 無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超 過 10 年 以 上 ( 二 ) 現 職 教 師 應 取 得 原 服 務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並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保 證 被 錄 取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註 銷 資 格,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之 ( 附 件 2) ( 三 )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具 有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報 考 類 科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四 ) 為 兼 顧 當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試 者 於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之 需 要,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當 年 度 七 月 底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3) 捌 現 場 報 名 手 續 : 一 繳 驗 證 件 ( 繳 交 證 件 影 本,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國 民 身 分 證 畢 業 證 書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及 其 他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所 有 影 本, 均 請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請 於 上 網 登 錄 時 詳 填 各 欄 ) ( 二 )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式 2 張,1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另 一 張 浮 貼 ( 三 ) 成 績 通 知 單 回 郵 信 封,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應 試 者 本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新 臺 幣 32 元 ( 四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繳 交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候 用 ( 代 理 )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供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小 組 審 查 ( 附 件 4) 玖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整 (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壹 拾 甄 選 方 式 : 採 初 試 複 試 兩 階 段 進 行 考 生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一 初 試 ( 筆 試 ): 試 題 內 容 為 教 育 專 業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 及 國 語 文 ( 考 試 時 間 60 分 鐘 ) 兩 科 初 試 成 績 以 教 育 專 業 測 驗 佔 60%, 國 語 文 佔 40% 計 算 通 過 初 試 者 得 參 加 複 試 初 試 通 過 名 額 以 缺 額 之 3 倍 依 初 試 成 績 依 序 錄 取, 初 試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如 有 多 人 同 分 則 ~ 2 ~

增 額 錄 取 初 試 分 數 僅 做 為 參 加 複 試 門 檻,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二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 一 ) 試 教 :12 分 鐘, 試 教 前 30 分 鐘, 由 應 試 人 員 親 自 抽 試 教 單 元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如 下 :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備 註 五 下 康 軒 版 國 語 及 五 下 康 軒 版 數 學 以 僅 得 使 用 試 教 場 地 提 單 元 為 單 位 混 抽 國 語 或 數 學 其 中 一 單 供 之 黑 板 粉 筆 板 元 擦 ( 二 ) 口 試 :10 分 鐘 口 試 範 圍 備 註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拾 壹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筆 試 : ( 一 ) 筆 試 應 考 時 間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7 月 13 日 上 午 8 時 50 分 前 至 中 正 國 小 試 場 應 試 ;9 時 進 行 筆 試, 逾 時 15 分 鐘 視 同 棄 權 ( 三 ) 筆 試 錄 取 名 單 訂 於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前 於 介 聘 甄 選 網 公 布, 並 於 中 正 國 小 門 首 公 告 二 試 教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前 至 中 正 國 小 1210 教 室 (1 棟 2 樓 東 側 ) 親 自 報 到 抽 籤, 逾 時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8 時 30 分 起 抽 試 教 單 元,9 時 開 始 考 試, 如 經 唱 名 3 次 皆 無 回 應 則 以 棄 權 論 三 口 試 : 完 成 試 教 之 考 生 隨 即 至 隔 壁 指 定 教 室 進 行 口 試 口 試 時 間 10 分 鐘 拾 貳 錄 取 標 準 及 依 據 一 錄 取 人 員 依 試 教 佔 60% 口 試 佔 40%, 計 算 成 績 為 錄 取 依 據, 凡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試 教 口 試 ): 以 原 始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並 依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以 上 成 績 計 算 皆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2 位 ) 三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試 教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如 試 教 及 口 試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則 抽 籤 決 定 之 四 錄 取 標 準 : 甄 試 總 成 績 70 分 以 上, 但 其 中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則 不 予 錄 取 ~ 3 ~

五 複 試 試 場 同 一 考 科 如 超 過 兩 處 ( 含 兩 處 ), 則 複 試 成 績 採 校 正 T 分 數 計 算 拾 參 放 榜 公 告 :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列 冊 候 用 列 冊 候 用 名 單 於 民 國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9 時 前 於 介 聘 甄 選 網 公 布, 並 公 告 於 中 正 國 小 門 首 拾 肆 公 開 介 聘 作 業 : 訂 於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假 中 正 國 小 視 聽 教 室 辦 理 列 冊 候 用 人 員 及 被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附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 被 委 託 者 須 出 具 委 託 書 ) 到 場 填 寫 志 願 表 憑 辦,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或 不 接 受 介 聘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拾 伍 應 聘 手 續 : 一 經 公 開 介 聘 後, 應 於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持 原 繳 驗 之 證 件, 至 介 聘 學 校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以 自 動 放 棄 論 二 應 聘 之 候 用 教 師 應 遵 守 該 校 聘 約 有 關 規 定, 薪 資 待 遇 悉 依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之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12-1 條 : 為 保 障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初 聘 教 師 應 實 際 服 務 六 年 以 上,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介 聘 至 台 灣 本 島 地 區 學 校 前 項 所 謂 實 際 服 務 年 限, 除 育 嬰 或 應 徵 服 兵 役 留 職 停 薪 者 外, 應 扣 除 各 項 留 職 停 薪 年 資 ; 以 實 際 服 務 現 職 學 校 年 資 為 限 另 錄 取 分 發 本 縣 學 校 之 教 師, 應 於 分 發 學 校 實 際 教 學 服 務 滿 四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始 可 申 請 縣 內 教 師 介 聘 作 業 於 縣 內 同 一 學 校 實 際 教 學 服 務 滿 六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 始 可 介 聘 至 他 縣 市 報 考 人 員 參 加 本 縣 教 師 甄 選, 即 為 接 受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如 於 分 發 學 校 未 實 際 教 學 服 務 滿 上 述 期 限 仍 提 出 介 聘 申 請, 應 不 予 受 理, 不 得 異 議 拾 陸 附 則 一 繳 驗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甄 選 及 錄 取 資 格 外, 如 涉 及 刑 責 由 應 試 者 自 行 承 擔 二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寫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下 午 12 時 10 分 至 16 時 30 分, 檢 具 相 關 說 明 及 佐 證 資 料 以 傳 真 方 式 回 傳 中 正 國 小 ( 傳 真 電 話 06-9277485)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並 以 電 話 (06-9272758#1120) 確 認 三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請 於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持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向 中 正 國 小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 僅 加 總 成 績, 不 重 新 ~ 4 ~

閱 卷 ), 複 查 筆 試 成 績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整 若 公 布 筆 試 錄 取 名 單 日 期 延 後, 複 查 成 績 時 間 亦 順 延 至 公 告 日 隔 日 之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四 複 查 複 試 成 績 請 於 民 國 105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持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代 理 人 向 中 正 國 小 教 務 處 申 請 複 查 ( 僅 加 總 成 績 ), 複 查 複 試 成 績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整 若 公 布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日 期 延 後, 複 查 成 績 時 間 亦 順 延 至 公 告 日 隔 日 之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複 查 複 試 成 績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五 申 訴 電 話 : 澎 湖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06)9262732 澎 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06)9274400 轉 523 六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上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悉 公 布 於 介 聘 甄 選 網, 並 公 告 於 中 正 國 小 門 首, 應 考 人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七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 一 )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刑 確 定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七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 八 )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 九 )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 十 )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十 一 )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十 二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 十 三 )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八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 教 師 ( 三 ) 字 第 1030040111 號 函 示, 首 次 受 聘 為 中 ~ 5 ~

等 以 下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正 式 教 師 應 參 加 該 縣 市 所 屬 區 域 之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辦 理 之 教 師 志 業 導 入 研 習 及 各 後 續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班 級 經 營 與 教 學 實 務 研 習 與 回 流 座 談 等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本 (105) 年 度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辦 理 一 天 之 教 師 志 業 導 入 研 習 預 定 於 8 月 中 旬 舉 行, 本 府 辦 理 之 班 級 經 營 與 教 學 實 務 研 習 與 回 流 座 談 等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於 9 月 中 旬 起 陸 續 辦 理 九 本 簡 章 經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小 組 決 議 通 過, 陳 報 澎 湖 縣 政 府 核 備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甄 選 小 組 決 議 辦 理 之 ; 如 另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即 時 公 布 於 介 聘 甄 選 網, 修 正 時 亦 同 ~ 6 ~

( 附 件 1)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候 用 ( 代 理 )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候 用 ( 代 理 )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君 代 理 相 關 報 名 手 續 此 致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小 組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 7 ~

( 附 件 2) 及 健 保 IC 卡,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候 用 教 師 甄 選 現 職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候 用 教 師 甄 選, 該 師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此 致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小 組 學 校 名 稱 : 校 長 : ( 學 校 大 印 ) ~ 8 ~

( 附 中 件 3)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候 用 ( 代 理 ) 教 師 甄 選 切 結 書 (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用 ) 本 人 已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取 得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因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候 用 ( 代 理 )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6 月 日 ~ 9 ~

( 附 件 4) 澎 湖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附 設 幼 兒 園 候 用 ( 代 理 )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情 形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障 礙 等 級 :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說 明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認 定 結 果 輔 助 設 備 :( 應 考 人 自 備, 並 經 監 試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代 讀 試 題 本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放 大 試 題 本 (26 號 標 楷 體 ) 放 大 字 體 之 答 案 紙 (A3 大 小, 字 體 為 26 號 標 楷 體 字 )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1 至 3 點 擇 一 勾 選 ): 1. 考 生 在 放 大 字 體 之 答 案 紙 作 答, 或 以 點 字 機 點 出 答 案, 考 後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重 謄 至 原 答 案 卡 2. 考 生 在 試 題 本 上 填 入 答 案, 考 後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重 謄 至 原 答 案 卡 3. 考 生 口 述 答 案,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安 排 在 設 有 電 梯 試 場 或 獨 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其 他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當 日 仍 有 效 者,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介 聘 甄 選 小 組 查 符 不 通 過 核 章 備 註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上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