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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方 承 諾 分 類 非 金 融 金 融 合 計 資 本 與 股 比 34 6 40 業 務 範 圍 9 6 15 便 利 化 措 施 22 3 25 合 計 65( 包 括 1 項 Mode 2) 15 80 協 商 成 果 分 類 諾 的 基 礎 上 提 高 合 資 持 股 比 例 允 許 獨 資 或 降 低 設 立 資 格 要 求 1.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以 合 資 合 作 形 式 設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時, 其 大 陸 合 營 者 出 資 額 占 註 冊 資 本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軟 件 實 施 服 務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獨 資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在 申 請 企 業 資 質 時, 可 以 將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承 接 的 物 業 建 築 面 積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依 據, 但 在 大 陸 承 接 的 面 積 不 得 低 於 50%, 在 臺 灣 承 接 的 面 積 不 得 在 大 陸 多 家 企 業 申 請 資 質 時 重 複 計 算 4.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企 業, 提 供 市 場 調 研 服 務 5.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建 築 物 清 潔 服 務 6.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攝 影 服 務 7.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企 業, 從 事 出 版 物 和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大 陸 方 投 資 者 應 當 控 股 或 占 主 導 地 位 8.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業 務 9.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企 業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10.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圖 書 的 校 對 設 計 排 版 等 印 前 工 作 1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以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形 式 設 立 會 議 展 覽 公 司, 依 規 定 提 供 會 議 服 務 和 展 覽 服 務 1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複 製 服 務 1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筆 譯 和 口 譯 服 務 1

諾 的 基 礎 上 提 高 臺 商 持 股 比 例 允 許 獨 資 或 降 低 設 立 資 格 要 求 2 14.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在 線 數 據 處 理 與 交 易 處 理 業 務, 臺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55% 15.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從 事 音 像 製 品 的 分 銷 服 務 16. 對 於 同 一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累 計 開 設 店 鋪 超 過 30 家 的, 如 經 營 商 品 包 括 農 藥 農 膜 化 肥 糧 食 植 物 油 食 糖 棉 花 等 商 品, 且 上 述 商 品 屬 於 不 同 品 牌, 來 自 不 同 供 應 商 的,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出 資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65% 17. 對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從 事 出 版 物 分 銷 的 企 業 的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18.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環 保 服 務 19.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可 以 與 大 陸 的 醫 療 機 構 公 司 企 業 和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以 合 資 合 作 形 式, 或 者 以 獨 資 形 式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20.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置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除 獨 資 醫 院 獨 資 療 養 院 外 其 他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其 設 置 的 標 準 和 要 求 按 照 大 陸 單 位 或 個 人 設 置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2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以 獨 資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舉 辦 養 老 機 構 2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以 獨 資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形 式 舉 辦 殘 疾 人 福 利 機 構 2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旅 行 社, 無 年 旅 遊 經 營 總 額 的 限 制 24. 對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旅 行 社 的 經 營 場 所 要 求 營 業 設 施 要 求 和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25.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由 臺 方 控 股 或 占 主 導 地 位 的 合 資 合 作 的 音 樂 廳 劇 場 等 演 出 場 所 經 營 單 位 26.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體 育 活 動 的 推 廣 組 織 和 體 育 設 施 ( 高 爾 夫 球 場 除 外 ) 的 經 營 服 務 27.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獨 資 企 業, 經 營 港 口 裝 卸 堆 場 業 務 28.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建 設 港 埠 設 施 並 經 營 港 口 裝 卸 堆 場 和 倉 儲 業 務, 其 資 本 額 和 設 立 分 公 司 的 條 件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29.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以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形 式 設 立 航 空 運 輸 銷 售 代 理 企 業, 最 低 註 冊 資 本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企 業 實 行 30.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城 市 間 定 期 旅 客 運 輸 服 務

諾 的 基 礎 上 提 高 合 資 持 股 比 例 允 許 獨 資 或 降 低 設 立 資 格 要 求 諾 的 基 礎 上 擴 大 3 31.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 臺 資 股 比 不 超 過 49%) 或 合 作 道 路 客 貨 運 站 ( 場 ) 和 獨 資 貨 運 站 ( 場 ) 對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設 立 道 路 客 貨 運 輸 場 ( 站 ) 項 目 和 變 更 的 申 請, 分 別 委 託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進 行 審 核 或 審 批 3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貨 物 運 輸 代 理 企 業 在 繳 齊 全 部 註 冊 資 本 後 設 立 分 公 司 3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登 記 並 取 得 法 定 經 營 主 體 資 格 後, 在 大 陸 從 事 商 標 代 理 業 務 34. 允 許 臺 灣 殯 葬 業 者 在 大 陸 以 獨 資 或 合 資 等 方 式 投 資 並 經 營 除 具 有 火 化 功 能 的 殯 儀 館 以 外 的 殯 儀 悼 念 和 骨 灰 安 葬 設 施 35.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臺 資 持 股 比 例 可 達 50% 以 上 36. 允 許 符 合 設 立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上 海 市 福 建 省 深 圳 市 各 設 立 1 家 兩 岸 合 資 的 全 牌 照 證 券 公 司, 臺 資 合 併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51%, 大 陸 股 東 不 限 於 證 券 公 司 37. 允 許 符 合 設 立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條 件 的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大 陸 批 准 的 在 金 融 改 革 方 面 先 行 先 試 的 若 干 改 革 試 驗 區 內, 各 新 設 1 家 兩 岸 合 資 全 牌 照 證 券 公 司, 大 陸 股 東 不 限 於 證 券 公 司, 臺 資 合 併 持 股 比 例 不 超 過 49%, 且 取 消 大 陸 單 一 股 東 須 持 股 49% 的 限 制 38. 允 許 符 合 外 資 參 股 證 券 公 司 境 外 股 東 資 質 條 件 的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與 大 陸 具 備 設 立 子 公 司 條 件 的 證 券 公 司,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作 為 大 陸 證 券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專 門 從 事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業 務, 臺 資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49% 39. 在 大 陸 批 准 的 在 金 融 改 革 方 面 先 行 先 試 的 若 干 改 革 試 驗 區 內, 允 許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在 合 資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公 司 中 的 持 股 比 例 達 50% 以 上 40. 允 許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資 期 貨 中 介 機 構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在 大 陸 申 請 設 立 合 資 期 貨 公 司, 臺 資 合 併 持 股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49% 1. 允 許 臺 灣 會 計 師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符 合 大 陸 代 理 記 帳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的 中 介 機 構 從 事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從 事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的 臺 灣 會 計 師 應 取 得 大 陸 會 計 從 業 資 格, 主 管 代 理 記 帳 業 務 的 負 責 人 應 當 具 有 大 陸 會 計 師 以 上 ( 含 會 計 師 )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合 資 與 獨 資 認 證 機 構 檢 查 機 構 和 實 驗 室 提 供 內 外 銷 和 當 地 檢 測 服 務

服 務 提 供 之 業 務 範 圍 或 地 域 範 圍 陸 方 提 供 服 務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4 3.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與 獨 資 認 證 機 構 檢 查 機 構 和 實 驗 室, 並 參 與 認 證 檢 測 活 動 中 比 照 大 陸 認 證 機 構 檢 查 機 構 和 實 驗 室 給 予 同 等 待 遇 4.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跨 境 交 付 方 式, 在 上 海 市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試 點 舉 辦 展 覽 5.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因 特 網 接 入 服 務 業 務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無 地 域 限 制, 臺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超 過 50% 6. 新 增 福 州 市 作 為 試 點,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立 合 資 或 獨 資 企 業, 經 營 離 岸 呼 叫 中 心 業 務, 台 資 股 權 比 例 不 設 限 制 7. 允 許 大 陸 電 影 片 及 合 拍 片 在 臺 灣 進 行 後 期 製 作 及 沖 印 作 業 8.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的 獨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按 照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承 諾 承 攬 合 營 建 設 項 目 時, 不 受 建 設 項 目 的 合 營 方 投 資 比 例 限 制 9.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置 獨 資 醫 院 療 養 院 的, 其 設 置 地 點 限 於 省 會 城 市 和 直 轄 市, 由 衛 生 部 審 批 10. 大 陸 的 商 業 銀 行 從 事 代 客 境 外 理 財 業 務 時, 可 以 投 資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灣 金 融 產 品 11. 符 合 條 件 的 臺 灣 的 銀 行 可 以 按 照 現 行 規 定 申 請 在 大 陸 發 起 設 立 村 鎮 銀 行 12. 臺 灣 的 銀 行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的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大 陸 關 於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規 定 提 出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13. 若 臺 灣 的 銀 行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法 人 銀 行 已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分 行, 則 該 分 行 可 以 參 照 大 陸 關 於 申 請 設 立 支 行 的 規 定 提 出 在 福 建 省 設 立 異 地 ( 不 同 於 分 行 所 在 城 市 ) 支 行 的 申 請 14. 臺 灣 的 銀 行 在 大 陸 的 營 業 性 機 構, 經 批 准 經 營 臺 資 企 業 人 民 幣 業 務 時, 服 務 對 象 可 包 括 依 規 定 被 認 定 為 視 同 臺 灣 投 資 者 的 第 三 地 投 資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企 業 15. 允 許 臺 資 金 融 機 構 以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方 式 投 資 大 陸 資 本 市 場 1. 對 已 持 有 大 陸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資 格 並 在 大 陸 執 業 的 臺 灣 會 計 師 ( 包 括 合 夥 人 ) 每 年 在 大 陸 的 工 作 時 間 要 求 比 照 大 陸 註 冊 會 計 師 實 行 2. 臺 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大 陸 臨 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時 申 請 的 臨 時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2 年 ; 適 當 簡 化 對 臺 灣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大 陸 臨 時 執 業 的 申 報 材 料 要 求 3.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對 於 個 人 業 績, 其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的 業 績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依

陸 方 提 供 服 務 貿 易 便 利 化 措 施 5 據, 但 在 臺 灣 完 成 的 業 績 規 模 標 準 應 符 合 大 陸 建 設 項 目 規 模 劃 分 標 準 4.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聘 用 臺 灣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並 將 其 作 為 本 企 業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的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在 資 質 審 查 時 不 考 核 其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條 件, 只 考 核 其 學 歷 從 事 工 程 設 計 實 踐 年 限 在 臺 灣 的 註 冊 資 格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及 信 譽 5.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中, 出 任 主 要 技 術 人 員 且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份 證 明 檔 的 自 然 人, 不 受 每 人 每 年 在 大 陸 累 計 居 住 時 間 應 當 不 少 於 6 個 月 的 限 制 6. 註 冊 建 築 師 繼 續 教 育 中 選 修 課 部 分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臺 灣 辦 理 或 由 大 陸 派 師 資 授 課, 選 修 課 繼 續 教 育 方 案 須 經 大 陸 認 可 7. 允 許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份 證 明 檔 的 自 然 人 參 加 大 陸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資 格 證 書 8. 允 許 取 得 大 陸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臺 灣 專 業 人 士 在 福 建 省 註 冊 執 業, 不 受 在 臺 灣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9. 允 許 在 臺 灣 註 冊 的 企 業 法 人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法 規 規 章 的 規 定 參 加 大 陸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企 業 資 質 認 定 申 請 大 陸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企 業 資 質, 按 照 下 列 條 件 進 行 評 定 :a. 不 考 核 職 稱 要 求, 但 應 考 核 相 關 學 歷 及 從 業 經 歷 ;b. 系 統 集 成 的 業 績 包 括 在 大 陸 和 臺 灣 從 事 的 項 目 ;c. 應 在 大 陸 設 立 相 應 的 分 支 機 構 其 他 評 定 條 件 按 照 大 陸 有 關 規 定 執 行 10. 在 互 信 互 利 的 基 礎 上, 允 許 在 臺 灣 的 認 證 檢 測 機 構 與 大 陸 認 證 檢 測 機 構 開 展 檢 測 數 據 ( 結 果 ) 的 接 受 合 作 具 體 合 作 安 排 另 行 商 定 11. 簡 化 臺 灣 圖 書 進 口 審 批 程 式, 建 立 臺 灣 圖 書 進 口 綠 色 通 道 12. 委 託 江 蘇 省 浙 江 省 福 建 省 山 東 省 廣 東 省 重 慶 市 四 川 省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在 當 地 舉 辦 的 涉 臺 經 濟 技 術 展 覽 會, 但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13. 允 許 臺 灣 影 片 因 劇 情 需 要, 在 影 片 中 如 有 方 言, 可 以 原 音 呈 現, 但 須 打 中 文 字 幕 14. 允 許 臺 灣 與 大 陸 合 拍 影 片 的 方 言 話 版 本, 經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在 大 陸 發 行 放 映 15. 允 許 臺 灣 影 片 的 方 言 話 版 本, 經 大 陸 主 管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通 後, 由 中 影 集 團 進 出 口 公 司 統 一 進 口, 在 大 陸 發 行 放 映, 但 均 需 加 注 標 準 漢 語 字 幕 16.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可 以 聘 用 臺 灣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作 為 企 業 經 理, 但 須 具 有 相 應 的 從 事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經 歷 可 以 聘 用 臺 灣 營 造 業 專 業 人 員 作 為 工 程 技 術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但 須 滿 足 相 應 的 技 術 職 稱 要 求 17.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投 資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申 報 資 質 應 按 大 陸 有 關 法 規 辦 理, 凡 取 得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的, 可 依 法 在 大 陸 參 加 工 程 投 標 18.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中, 出 任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且 持 有 臺 灣 方 面 身 份 證 明 檔 的 自 然 人, 不 受 每 人 每 年 在 大 陸 累 計 居 住 時 間 應 當 不 少 於 3 個 月 的 限 制 19.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臺 灣 和 大 陸 從 事 環 境 污 染 治 理 設 施 運 營 的 實 踐 時 間,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其 在 大 陸 申 請 企 業 環 境 污 染 治 理 設 施 運 營 資 質 的 依 據 20.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置 合 資 合 作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除 獨 資 醫 院 獨 資 療 養 院 外 其 他 獨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由 省 級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審 批 21. 在 申 請 材 料 齊 全 的 情 況 下, 對 進 口 臺 灣 研 發 的 網 絡 遊 戲 產 品 進 行 內 容 審 查 ( 包 括 專 家 審 查 ) 的 工 作 時 限 為 2 個 月 22. 允 許 臺 灣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大 陸 設 立 合 資 合 作 或 獨 資 企 業, 提 供 公 路 卡 車 和 汽 車 貨 運 服 務 對 在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投 資 的 生 產 型 企 業 從 事 貨 運 方 面 的 道 路 運 輸 業 務 立 項 和 變 更 的 申 請, 分 別 委 託 福 建 省 廣 東 省 交 通 運 輸 廳 進 行 審 核 或 審 批 23. 積 極 支 持 符 合 資 格 的 臺 灣 保 險 業 者 經 營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業 務, 對 臺 灣 保 險 業 者 提 出 的 申 請, 將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積 極 考 慮, 並 提 供 便 利 24. 在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兩 岸 銀 行 業 進 行 相 關 股 權 投 資 合 作 25. 為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申 請 大 陸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資 格 進 一 步 提 供 便 利, 允 許 臺 資 證 券 公 司 申 請 QFII 資 格 時, 按 照 集 團 管 理 的 證 券 資 產 規 模 計 算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