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公 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五 )09:00 至 101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8:00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1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測 驗 日 期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101 年 3 月 31 日 上 午 ( 星 期 六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甄 試 專 區 )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並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1. 分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三 個 考 區 同 時 舉 辦 2.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事 項 3.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12:00 請 至 本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4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2:00 請 至 本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1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請 至 本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1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09:00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至 101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8:00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第 二 試 :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1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1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測 驗 日 期 甄 試 結 果 查 詢 及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1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101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人 員 請 至 本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1.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2.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至 本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1)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2) 電 話 (02-33653737) 洽 詢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請 多 利 用 電 子 信 箱 :tel@mail.tabf.org.tw ( 相 關 詢 問 事 項 將 於 3 個 工 作 日 內 回 覆 ) 第 1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壹 遴 選 類 別 擔 任 工 作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及 資 格 條 件 ( 類 別 共 計 14 項, 錄 取 名 額 合 計 251 名 ) 一 遴 選 類 別 擔 任 工 作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類 組 代 碼 ( 一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下 一 代 網 路 規 劃 設 計 與 建 設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子 電 (1) 通 信 系 統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2( 註 ) C1501 機 電 信 資 訊 (2) 電 子 學 等 相 關 系 所 ) 及 論 文 審 查 註 : 論 文 審 查 請 參 閱 第 10 頁 說 明 ( 二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IP 網 路 維 運 及 管 理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2( 註 ) C1601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子 電 南 投 縣 1( 註 ) C1602 機 電 信 資 訊 (1) 通 信 系 統 南 區 分 公 司 等 相 關 科 系 ) (2) 電 子 學 台 南 市 1 C1603 註 : 需 要 24 小 時 ( 含 例 假 日 ) 輪 班 ( 三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行 動 網 路 維 運 及 管 理 ( 需 要 輪 班 ) 錄 取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合 計 類 組 代 碼 名 額 台 北 市 18 新 北 市 19 C1701 桃 園 縣 1 台 中 市 3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苗 栗 縣 1 科 系 : 電 子 電 (1) 行 動 通 信 網 南 投 縣 1 7 C1702 機 電 信 資 訊 路 系 統 行 動 分 公 司 彰 化 縣 1 等 相 關 科 系 ) (2) 電 腦 通 信 網 路 雲 林 縣 1 高 雄 市 2 3 C1703 屏 東 縣 1 金 門 縣 1 C1704 第 2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四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電 力 空 調 節 能 系 統 設 計 維 運 管 理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機 自 動 控 制 能 源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 (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2) 電 機 工 程 北 區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7( 註 ) C1801 數 據 分 公 司 新 北 市 南 區 分 公 司 嘉 義 縣 市 1 C1802 註 : 北 區 分 公 司 錄 取 2 名 數 據 分 公 司 錄 取 5 名 ( 有 派 駐 海 外 工 作 服 務 機 會 ) ( 五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二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電 信 電 力 空 調 維 運 管 理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合 計 類 組 代 碼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3 C1901 專 科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理 工 相 關 (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北 區 分 公 司 苗 栗 縣 1 C1902 科 系 ) 概 要 宜 蘭 縣 1 (2) 電 機 工 程 概 要 2 C1903 花 蓮 縣 1 ( 六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電 信 網 路 維 運 ; 雲 端 業 務 規 劃 建 置 與 維 運 管 理 ; 企 業 網 路 加 值 服 務 與 建 設 維 運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合 計 類 組 代 碼 北 區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國 際 分 公 司 29( 註 ) C2001 新 北 市 數 據 分 公 司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子 電 桃 園 縣 5 北 區 分 公 司 11 C2002 機 電 信 機 (1) 計 算 機 概 論 新 竹 縣 市 6 械 資 訊 等 相 關 科 系 ) (2) 電 子 學 南 投 縣 1 C2003 南 區 分 公 司 台 南 市 1 C2004 台 東 縣 1 C2005 註 : 北 區 分 公 司 錄 取 13 名 ( 其 中 2 名 需 要 24 小 時 輪 班 ) 國 際 分 公 司 錄 取 5 名 ( 需 要 輪 班 ) 數 據 分 公 司 錄 取 11 名 ( 其 中 7 名 有 派 駐 海 外 工 作 服 務 機 會 ) 第 3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七 ) 遴 選 類 別 : 工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二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電 信 網 路 維 運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10 基 隆 市 5 合 計 類 組 代 碼 15 C2101 專 科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理 工 相 關 科 系 ) (1) 計 算 機 概 要 (2) 電 子 學 概 要 北 區 分 公 司 苗 栗 縣 2 C2102 宜 蘭 縣 1 2 C2103 花 蓮 縣 1 連 江 縣 2 C2104 屏 東 縣 小 琉 球 1 C2105 南 區 分 公 司 台 東 縣 4( 註 ) C2106 澎 湖 縣 3 C2107 金 門 縣 3 C2108 註 : 工 作 地 區 台 東 縣 2 名 綠 島 1 名 蘭 嶼 1 名 ( 八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服 務 之 系 統 開 發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子 電 (1) 計 算 機 概 論 機 電 信 資 訊 (2) 程 式 設 計 概 論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16( 註 ) C2201 等 相 關 系 所 )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論 文 審 查 註 :1. 其 中 8 名 有 派 駐 海 外 工 作 服 務 機 會 2. 論 文 審 查 請 參 閱 第 10 頁 說 明 第 4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九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維 運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子 電 機 電 信 資 訊 等 相 關 科 系 )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程 式 設 計 概 論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北 區 分 公 司 行 通 分 公 司 國 際 分 公 司 電 信 訓 練 所 北 區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錄 取 名 額 桃 園 縣 7 新 竹 縣 市 1 行 通 分 公 司 台 中 市 1 南 區 分 公 司 南 投 縣 2 南 區 分 公 司 嘉 義 縣 市 1 台 南 市 2 46 ( 註 1) 合 計 類 組 代 碼 C2301 8 C2302 3 ( 註 2) C2303 3 C2304 北 區 分 公 司 花 蓮 縣 1 C2305 註 1: 北 區 分 公 司 錄 取 31 名 ( 其 中 3 名 需 要 24 小 時 輪 班 ) 行 通 分 公 司 錄 取 9 名 ( 需 要 輪 班 ) 國 際 分 公 司 錄 取 5 名 ( 需 要 輪 班 ) 電 信 訓 練 所 錄 取 1 名 註 2: 行 通 分 公 司 錄 取 1 名 需 要 輪 班 ( 十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資 安 服 務 系 統 規 劃 與 設 計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1)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科 系 : 電 子 電 全 機 電 信 資 訊 (2) 程 式 設 計 概 論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10( 註 ) C2401 等 相 關 系 所 )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論 文 審 查 註 : 論 文 審 查 請 參 閱 第 10 頁 說 明 ( 十 一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資 安 監 控 與 管 理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電 子 電 (1) 網 路 與 資 訊 安 機 電 信 資 訊 全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2 C2501 (2) 程 式 設 計 概 論 等 相 關 科 系 ) 及 資 料 庫 管 理 第 5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十 二 ) 遴 選 類 別 : 業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資 通 訊 產 品 銷 售 規 劃 與 行 銷 業 務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行 通 分 公 司 科 系 : 不 限 科 系 ) (1) 計 算 機 概 論 國 際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4( 註 ) C2601 (2) 行 銷 學 註 : 行 通 分 公 司 錄 取 2 名 國 際 分 公 司 錄 取 2 名 ( 十 三 ) 遴 選 類 別 : 業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通 路 管 理 企 業 客 戶 服 務 業 務 行 銷 北 區 分 公 司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5( 註 ) C2701 大 學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不 限 科 系 ) (1) 企 業 管 理 (2) 行 銷 學 南 區 分 公 司 台 東 縣 2 C2702 註 : 北 區 分 公 司 錄 取 2 名 數 據 分 公 司 錄 取 3 名 ( 十 四 ) 遴 選 類 別 : 業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二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企 業 客 戶 服 務 櫃 檯 受 理 業 務 行 銷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合 計 類 組 代 碼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19 C2801 專 科 程 度 ( 畢 業 桃 園 縣 3 北 區 分 公 司 科 系 : 不 限 科 系 ) (1) 企 業 管 理 概 要 苗 栗 縣 2 (2) 行 銷 學 概 要 5 C2802 宜 蘭 縣 2 C2803 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服 畢 兵 役 ( 含 國 民 兵 與 補 充 兵 ) ; 或 可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退 伍 ; 或 依 法 停 役 免 服 兵 役, 二 者 須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完 成 判 定,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性 別 : 不 拘 ( 四 ) 年 齡 : 不 限 第 6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五 ) 其 他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筆 試,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但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於 口 試 當 天 應 提 出 由 學 校 單 位 出 具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可 畢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各 類 組 學 歷 條 件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3.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 六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限 於 前 一 日 (101 年 5 月 5 日 ) 前 取 得 貳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1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五 )9:00 起, 至 101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項 招 考 資 訊 及 遴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ttp://www.cht.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應 考 人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變 更 遴 選 類 組 ( 四 ) 請 依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詳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並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1 年 3 月 15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1 年 3 月 15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3. 臨 櫃 匯 款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惟 請 於 101 年 3 月 15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第 7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註 : 帳 號 若 忘 記 或 遺 失 可 至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查 詢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 四 ) 報 名 費 優 惠 措 施 : 1.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惠 之 對 象 及 需 檢 附 證 明 : (1)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 含 仍 在 就 學 之 子 女 ): 需 檢 附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2) 原 住 民 : 需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3)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 需 檢 附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2. 符 合 報 名 費 免 繳 優 惠 之 對 象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 配 偶 或 子 女 ) 3. 申 請 程 序 : 應 考 人 請 仍 依 一 般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辦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須 於 101 年 3 月 1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在 報 名 網 頁 ( 或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 下 載 報 名 費 優 惠 申 請 書, 並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空 白 處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組 代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 之 110 號 信 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將 依 申 請 書 上 指 定 之 退 費 方 式, 於 4 月 中 旬 前 退 還 一 半 或 全 部 金 額 之 報 名 費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優 惠 參 特 殊 身 分 應 考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一 具 有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 配 偶 或 子 女 ) 身 分 者, 請 於 報 名 網 頁 直 接 鍵 入 死 亡 家 屬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不 須 另 行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後 續 將 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資 料 進 行 比 對 ; 不 符 資 格 者, 改 為 一 般 身 分 應 考 二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四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改 為 一 般 身 分 應 考,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第 8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肆 測 驗 日 期 與 時 間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應 繳 交 文 件 一 測 驗 日 期 :101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普 通 科 目 08:20 08:30~09:30 選 擇 題 ( 四 選 一 )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00 10:10~12:10 選 擇 題 ( 四 選 一 ) 及 非 選 擇 題 ( 一 ) 地 點 : 分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三 個 考 區 同 時 舉 辦, 試 場 詳 細 地 址 請 參 閱 101 年 3 月 27 日 起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之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資 訊,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二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測 驗 日 期 :101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地 點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人 員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查 詢 口 試 測 驗 資 訊, 入 場 通 知 書 請 直 接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二 ) 應 攜 帶 證 件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應 繳 交 文 件 : 測 驗 當 日 須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資 料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應 考 人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 請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另 附 已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之 證 明 及 中 文 譯 本 請 注 意 :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口 試, 但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提 由 學 校 單 位 出 具 可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5. 經 原 畢 業 學 校 核 章 之 學 業 成 績 單 ( 含 最 高 學 歷 與 各 類 組 應 具 備 學 歷 條 件 ) 6. 兵 役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檢 附 已 服 畢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目 前 服 役 中, 但 可 出 具 由 權 責 單 位 開 立 之 可 於 101 年 7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退 伍 或 停 役 之 證 明 文 件 7.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請 用 A4 紙 張 影 印 ) 第 9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註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三 論 文 審 查 : 報 考 類 組 代 碼 C1501 C2201 C2401 之 應 考 人, 若 總 成 績 排 名 可 進 入 第 二 試 者, 須 於 101 年 5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個 人 論 文 ( 或 著 作 或 研 究 計 畫 )1 份,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 之 110 號 信 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進 行 審 查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料 不 符 者, 該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伍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 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持 貼 有 本 人 相 片 之 任 一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四 者 擇 一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至 指 定 地 點 應 試,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答 案 卡 : 限 用 2B 鉛 筆 畫 記 2. 答 案 卷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之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遴 選 類 組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應 考 人 未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 請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畫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方 格 內 未 塗 滿 打 或 打 勾, 畫 記 須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每 一 試 題 有 四 個 選 項 並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一 個 最 適 當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5.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 五 ) 答 案 卷 每 人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 六 ) 請 勿 於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姓 名 編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的 文 字 標 記 符 號 等, 亦 不 得 私 自 將 答 案 卡 ( 卷 ) 攜 出 試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七 ) 應 考 人 得 自 備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且 不 具 財 務 工 程 及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第 10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八 ) 如 有 頂 替 代 考 護 航 帶 小 抄 或 偷 看 他 人 答 案 等 違 規 情 事, 參 加 測 驗 之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並 取 消 當 次 測 驗 應 試 資 格 監 試 人 員 將 其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收 起, 並 請 其 於 座 位 上 坐 至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九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入 場 編 號 就 座, 除 於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應 準 時 入 場 ;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十 ) 應 考 人 務 必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第 一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及 第 二 節 測 驗 結 束 前 20 分 鐘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作 答 時, 嚴 禁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如 行 動 電 話 微 型 耳 機 呼 叫 器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並 請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二 ) 聞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即 須 停 筆, 不 聽 勸 阻 仍 持 續 作 答 者 將 視 為 違 規,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十 三 ) 其 他 測 驗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四 )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1 年 4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4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試 題 疑 義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二 ( 一 )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口 試 應 攜 帶 及 繳 交 證 件 ( 詳 簡 章 第 9 10 頁 ) 至 指 定 報 到 地 點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有 關 口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將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屆 時 請 上 網 查 詢 陸 成 績 計 算 加 分 規 定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總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比 例 : 普 通 科 目 佔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佔 成 績 70% 3.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成 績 4. 成 績 與 特 殊 身 分 加 分 之 和 為 總 成 績 5. 依 總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3 倍 人 數 ( 不 足 5 人 以 5 人 計 ) 通 知 參 加 ;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6. 凡 筆 試 科 目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者 或 專 業 科 目 未 達 5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11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 二 ) 成 績 : 1. 口 試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專 業 職 ( 三 ): 總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40%;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40%, 論 文 ( 或 著 作 或 計 畫 審 查 )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20% 2.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 二 類 : 總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60%;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40% 3.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總 成 績 (2)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二 加 分 規 定 : ( 一 ) 具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 配 偶 或 子 女 ) 或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者, 成 績 得 加 分 5% ( 二 ) 各 類 組 成 績 得 加 分 名 額 限 制 : 1.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者,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組 第 二 試 名 額 之 20%, 取 其 整 數 ( 如 : 類 組 代 碼 C1501, 第 二 試 名 額 為 6 人, 以 20% 計 為 1.2 人, 取 1 人 ) 2.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採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組 第 二 試 名 額 之 2% 取 其 整 數, 倘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如 : 類 組 代 碼 C1501, 第 二 試 名 額 為 6 人, 以 2% 計 為 0.12 人, 取 1 人 ) ( 三 ) 符 合 加 分 規 定 之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具 備 二 種 以 上 身 分, 其 成 績 之 加 分, 僅 得 擇 一 適 用, 請 應 考 人 選 擇 一 種 身 分 報 名 三 錄 取 方 式 : ( 一 ) 依 各 類 組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類 組, 名 額 不 流 用 至 其 他 類 組 ( 三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由 報 考 同 類 組 之 應 考 人 依 總 成 績 排 序 錄 用 第 12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柒 筆 試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申 請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1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18:00 止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1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1 年 從 業 人 員 遴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之 網 頁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筆 試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原 已 通 過 筆 試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筆 試 成 績 錄 取 標 準 者, 則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1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捌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僱 用 職 階 及 待 遇 : 職 階 職 務 類 別 工 務 資 訊 業 務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月 薪 新 台 幣 45,000 元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月 薪 新 台 幣 36,125 元 月 薪 新 台 幣 34,125 元 專 業 職 ( 四 ) 第 二 類 專 員 月 薪 新 台 幣 34,125 元 月 薪 新 台 幣 30,130 元 註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視 營 運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另 核 發 獎 金 員 工 紅 利 等 第 13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
二 遴 選 類 組 代 碼 C1701 C1702 C1703 C1801 C1901 C1903 C2001 C2002 C2101 C2103 C2106 C2301 C2302 C2303 C2304 C2601 C2701 C2801 C2802 之 錄 取 人 員,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於 101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公 開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按 各 類 組 錄 取 人 員 成 績 優 先 順 序 及 志 願 進 行 分 發, 當 日 未 到 場 或 未 委 託 代 辦 者, 於 到 場 人 員 選 擇 結 束 後,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就 各 該 類 組 剩 餘 職 缺 隨 機 分 發, 不 得 有 異 議 三 試 用 : ( 一 ) 錄 取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完 成 遴 選 程 序, 並 依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及 核 薪 要 點 規 定, 追 溯 自 報 到 日 起 ( 試 用 開 始 之 日 ) 正 式 僱 用 ; 試 用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 考 核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自 試 用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得 依 規 定 加 薪 ( 二 ) 如 有 隱 瞞 精 神 疾 患, 且 足 以 妨 礙 工 作 者,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於 試 用 期 間 予 以 解 僱 四 遴 選 類 組 代 碼 C1704 C2005 C2104 C2105 C2106 C2107 C2108 C2702 之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報 到 後, 服 務 未 滿 5 年, 不 得 請 求 調 整 服 務 單 位 ; 其 餘 類 組 服 務 未 滿 2 年, 不 得 請 求 調 整 服 務 單 位 五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派 任 後, 應 配 合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接 受 必 要 之 工 作 調 度 ( 含 輪 值 排 班 ) 六 錄 取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服 務 未 滿 3 年 而 自 請 離 職 者 須 償 付 違 約 金, 試 用 期 間 離 職 或 非 歸 責 於 錄 取 人 員 之 事 由 離 職 者 不 須 償 付 違 約 金 服 務 未 滿 1 年 離 職 者 須 償 付 月 薪 3 個 月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離 職 者 須 償 付 月 薪 2 個 月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離 職 者 須 償 付 月 薪 1 個 月 之 違 約 金, 前 述 月 薪 標 準 係 以 離 職 當 月 之 職 階 待 遇 加 職 務 待 遇 計 算 之 七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者, 必 須 符 合 各 類 組 應 試 條 件 規 定 ; 經 錄 用 應 於 原 服 務 機 構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依 錄 取 之 類 組 職 缺 分 發 新 服 務 機 構, 除 職 階 及 待 遇 按 簡 章 規 定 重 新 核 定 外, 其 他 原 有 相 關 權 益 維 持 不 變 八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九 體 格 檢 查 : ( 一 )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項 目 實 施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交 合 格 體 格 檢 查 表 乙 份, 逾 期 未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或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錄 取 者, 免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 二 ) 報 考 C1601~C2108 等 類 組 人 員, 需 具 有 正 常 之 辨 色 力 ; 色 盲 者 視 同 體 格 檢 查 不 合 格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二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巨 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4 頁 ; 共 14 頁 公 告 日 期 :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