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九十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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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期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6 日 ( 一 )09:00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 四 )18:00 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5 年 7 月 11 日 ( 一 ) 請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7 月 16 日 ( 六 ) 下 午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5 年 7 月 19 日 ( 二 )09:00 至 105 年 7 月 20 日 ( 三 )18:00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5 年 7 月 19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 應 考 人 可 由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8 月 8 日 ( 一 )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並 列 印 成 績 ;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8 月 8 日 ( 一 )09:00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18:00 止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5 年 8 月 9 日 ( 二 )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寄 發 10 日 後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105 年 8 月 16 日 ( 二 )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註 :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或 對 於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作 業 及 其 他 事 項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服 務 之 處, 歡 迎 洽 詢 :(02)33653666,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1 頁, 共 9 頁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銀 行 辦 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從 事 結 構 型 商 品 推 介 工 作 之 人 員 及 相 關 管 理 人 員, 須 具 備 第 二 項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或 通 過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並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以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銀 外 字 第 09800207090 號 函 : 同 意 以 通 過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並 取 得 合 格 證 明 書, 視 為 存 款 或 債 券 連 結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之 適 格 條 件 貳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資 格 不 限 參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6 月 6 日 09:00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18:00,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費 用 一 每 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440 元 整 ( 或 愛 學 習 點 數 44 點 ) 二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24:00 止 );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概 不 受 理 該 項 測 驗 之 報 名, 並 進 行 退 費 三 凡 於 報 名 期 間 均 得 線 上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 線 上 申 請 網 址 :http://service.tabf.org.tw/exam/default.aspx 選 取 測 驗 證 照 證 照 服 務 退 費 申 請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四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當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證 照 服 務 收 據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若 需 收 據 正 本, 亦 請 於 網 站 上 申 請 正 本 補 發 五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或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前 述 退 費 請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證 照 服 務 表 單 下 載 下 載 及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申 請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伍 報 名 方 式 一 個 人 報 名 : 一 律 採 個 人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請 依 規 定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應 考 人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內 容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請 勿 以 他 人 帳 第 2 頁, 共 9 頁

號 報 名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院 網 頁 測 驗 證 照 筆 試 測 驗 (http://www.tabf.org.tw/exam/)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必 要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二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證 照 服 務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30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本 院 筆 試 測 驗 / 查 詢 已 報 名 筆 試 測 驗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5 年 6 月 30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三 )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證 照 服 務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二 團 體 報 名 : ( 一 )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僅 適 用 於 同 一 機 構 10 人 ( 含 ) 以 上 集 體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機 構 先 行 統 一 建 檔 與 繳 款 ( 二 ) 請 先 至 http://www.tabf.org.tw/exam/groupsignup.aspx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填 寫 筆 試 團 體 報 名 申 請 表 及 團 體 機 構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後 email 至 團 報 電 子 信 箱 ptcgroup@tabf.org.tw, 俾 利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訊 息 通 知, 亦 可 洽 詢 02-33653666 轉 試 務 組 第 3 頁, 共 9 頁

( 三 ) 團 報 費 用 請 於 繳 款 截 止 期 限 內 繳 納, 繳 款 方 式 請 一 次 以 整 筆 金 額 採 電 匯 繳 款 ( 帳 號 :100160173474;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638993 ( 四 ) 團 體 報 名 如 需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果 報 表, 將 不 受 理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敬 請 以 該 機 關 名 義 正 式 函 文 本 院 辦 理 為 求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匯 轉 順 利, 請 配 合 團 報 表 格 檔 案 格 式 填 寫 三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須 與 所 持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 二 )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 三 )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者, 本 院 將 核 發 中 英 文 對 照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故 請 於 英 文 姓 英 文 名 欄 位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建 議 與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相 同 為 宜 ( 四 ) 本 院 以 應 考 人 登 打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考 人 登 打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五 ) 資 料 異 動 者, 請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公 告 日 一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測 驗 後 變 更 者, 請 於 測 驗 證 書 寄 發 日 二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六 ) 應 考 人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陸 測 驗 日 期 及 考 區 一 測 驗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區 : 分 為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等 四 個 考 區, 請 擇 一 報 考 柒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題 型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試 題 題 數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全 一 節 結 構 型 商 品 理 論 與 實 務 14:20 14:30~16:00 60 題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採 答 案 卡 作 答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 結 構 型 商 品 理 論 與 實 務 ( 一 )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概 論 ( 二 ) 結 構 型 商 品 概 論 ( 三 ) 外 幣 組 合 式 商 品 ( 四 ) 外 匯 市 場 理 論 與 實 務 ( 五 ) 外 幣 組 合 式 商 品 案 例 第 4 頁, 共 9 頁

( 六 ) 債 券 市 場 理 論 與 實 務 ( 七 ) 保 本 及 非 保 本 商 品 ( 八 ) 風 險 型 態 與 分 析 ( 九 )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將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09:00 起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人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入 場 編 號 及 試 場 位 置 二 請 查 核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請 先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客 戶 服 務 各 式 表 單 下 載 證 照 測 驗 表 單 下 載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後 請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修 正, 並 請 電 話 通 知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確 認 02-33653666 玖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詳 閱 附 錄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筆 試 ) 拾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一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5 年 7 月 19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採 網 路 向 本 院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期 間 為 105 年 7 月 19 日 9:00 至 7 月 20 日 18:00 止 拾 壹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公 布, 合 格 證 明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二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 日 後, 合 格 者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本 中 心 洽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拾 貳 合 格 標 準 本 項 測 驗 以 成 績 達 70 分 為 合 格 拾 參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09:00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18:00 前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第 5 頁, 共 9 頁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9 日 15:30 止 繳 費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複 查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完 成 繳 費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繳 費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證 照 服 務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 五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將 於 105 年 8 月 16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已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肆 附 註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本 項 測 驗,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測 驗 相 關 表 單 製 作 證 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資 料 分 析 公 會 登 錄 查 詢 等 事 宜 二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項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本 院 分 發 至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或 向 各 金 融 機 構 推 介 四 研 訓 之 友 會 員, 可 免 費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本 院 之 各 項 重 要 公 布 資 訊 及 各 項 活 動 優 惠 訊 息, 並 可 查 詢 個 人 測 驗 及 訓 練 歷 史 記 錄 會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詳 閱 本 院 個 資 告 知 事 項 第 6 頁, 共 9 頁

附 錄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筆 試 )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 104 年 6 月 1 日 修 訂,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 105 年 1 月 1 日 修 訂, 自 105 年 4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 適 用 測 驗 :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測 驗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主 管 測 驗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金 融 人 員 授 信 擔 保 品 估 價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風 險 管 理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金 融 數 位 力 知 識 檢 定 測 驗 一 身 分 證 件 規 定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應 試 ; 未 攜 帶 上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不 須 核 驗 請 詳 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測 驗 當 日, 不 須 核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繳 交 各 項 測 驗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如 須 繳 驗 相 關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請 應 考 人 應 試 時 繳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未 繳 交 者, 將 不 發 予 合 格 證 明 書, 待 補 繳 驗 完 成 後 再 予 發 送 四 測 驗 時 間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全 一 節 之 測 驗, 遲 到 規 範 適 用 第 一 節 五 測 驗 資 料 檢 查 與 確 認 ( 一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二 ) 作 答 前, 請 務 必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上 之 入 場 編 號 與 座 位 標 籤 資 訊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方 式 ( 一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二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帶 ( 液 )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第 7 頁, 共 9 頁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留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編 號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編 號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 三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編 號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編 號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七 電 子 計 算 器 使 用 規 範 本 規 則 各 項 測 驗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依 該 項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扣 該 節 成 績 10 分 或 扣 該 節 總 題 數 10%;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八 電 子 產 品 使 用 規 範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手 環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九 鐘 錶 使 用 規 範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十 繳 卷 規 定 ( 一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二 ) 於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聲 響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惟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及 金 融 人 員 授 信 擔 保 品 估 價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2 項 測 驗 試 題 一 律 回 收, 未 繳 回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試 題 未 繳 回 而 涉 及 侵 佔 本 院 試 題 資 料 者, 本 院 將 依 法 追 訴 十 一 扣 考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 一 ) 冒 名 頂 替 ;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 三 )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第 8 頁, 共 9 頁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 六 )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 七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 八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 九 )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 十 )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十 二 其 他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該 項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至 20 分 或 扣 該 節 總 題 數 10% 至 20% ( 一 )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 ( 二 ) 測 驗 結 束 鈴 聲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再 次 制 止 而 仍 執 意 續 犯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第 9 頁, 共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