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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Transcription: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簡 章 詴 務 作 業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公 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詴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 名 期 間 102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09:00 至 102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18:00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2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測 驗 日 期 102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詴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甄 詴 專 區 )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應 詴 注 意 事 項, 並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1. 分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三 個 考 區 同 時 舉 辦 2. 請 詳 閱 簡 章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事 項 3.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詴,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102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12:00 請 至 本 甄 詴 專 區 查 詢 詴 題 疑 義 申 請 102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12:00 請 至 本 甄 詴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2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請 至 本 甄 詴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2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09:00 採 網 路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至 102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18:00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1 次 為 限 第 二 試 : 口 試 論 文 審 查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2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2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測 驗 日 期 102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甄 詴 結 果 查 詢 及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詴 人 員 請 至 本 甄 詴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應 詴 注 意 事 項 1.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2.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請 至 本 甄 詴 專 區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1)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2) 電 話 (02-33653737) 洽 詢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請 多 利 用 電 子 信 箱 :tel@mail.tabf.org.tw ( 相 關 詢 問 事 項 將 於 3 個 工 作 日 內 回 覆 ) 第 1 頁 ; 共 15 頁

壹 遴 選 類 別 擔 任 工 作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及 資 格 條 件 ( 類 別 共 計 13 項, 錄 取 名 額 合 計 242 名 ) 一 遴 選 類 別 擔 任 工 作 學 歷 條 件 遴 選 方 式 進 用 機 構 工 作 地 區 錄 取 名 額 類 組 代 碼 ( 一 ) 遴 選 類 別 :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長 市 話 及 國 際 核 心 網 路 維 運 機 電 信 資 訊 等 相 關 科 系 )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電 子 學 北 區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13 國 際 分 公 司 新 北 市 4 北 區 分 公 司 南 區 分 公 司 基 隆 市 1 桃 園 縣 市 5 新 竹 縣 市 1 苗 栗 縣 2 台 中 市 2 彰 化 縣 市 2 雲 林 縣 1 南 投 縣 1 嘉 義 縣 市 1 台 南 市 3 高 雄 市 9 台 東 縣 1 合 計 46( 註 )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 二 ) 遴 選 類 別 :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行 動 通 信 網 路 維 運 26 E5801 20 E5802 機 電 信 資 訊 等 相 關 科 系 ) (1) 通 信 系 統 (2) 電 子 學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行 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7( 註 ) E5803 第 2 頁 ; 共 15 頁

( 三 ) 遴 選 類 別 :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ICT 專 案 工 程 師 台 北 市 北 區 分 公 司 12 E5804 新 北 市 機 電 信 資 台 中 市 4 訊 資 工 工 業 (1) 計 算 機 概 論 南 投 縣 1 工 程 建 築 土 南 區 分 公 司 12 E5805 (2) 電 子 學 高 雄 市 4 木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 屏 東 縣 3 合 計 24( 註 )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 四 ) 遴 選 類 別 :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長 市 話 核 心 網 路 維 運 及 ICT 專 案 工 程 師 機 電 信 資 訊 資 工 工 業 (1) 計 算 機 概 論 工 程 建 築 土 (2) 電 子 學 木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 南 區 分 公 司 金 門 縣 2( 註 ) E5806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且 服 務 未 滿 5 年 不 得 請 調 ( 五 ) 遴 選 類 別 :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IDC/ 雲 端 產 品 規 劃 設 計 建 置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1) 計 算 機 概 論 機 電 信 資 訊 (2) 網 路 概 論 等 相 關 科 系 ) 第 二 詴 ( 口 詴 及 論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4( 註 ) E5901 文 審 查 )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第 3 頁 ; 共 15 頁

( 六 ) 遴 選 類 別 :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IDC/ 雲 端 產 品 規 劃 設 計 建 置 機 電 信 資 訊 等 相 關 科 系 ) (1) 計 算 機 概 論 (2) 網 路 概 論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 七 ) 遴 選 類 別 : 電 力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電 力 空 調 ien 等 之 設 計 維 運 管 理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6( 註 ) E5807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機 機 械 自 動 (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2( 註 ) E5902 控 制 能 源 冷 (2) 電 機 工 程 凍 空 調 工 程 等 第 二 詴 ( 口 詴 及 論 相 關 科 系 ) 文 審 查 )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 八 ) 遴 選 類 別 : 電 力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二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電 力 空 調 ien 等 之 設 計 維 運 管 理 專 科 程 度 ( 畢 業 機 機 械 自 動 控 制 能 源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 (1) 冷 凍 空 調 工 程 (2) 電 機 工 程 北 區 分 公 司 14 台 北 市 行 通 分 公 司 1( 註 ) 新 北 市 國 際 分 公 司 1( 註 ) 北 區 分 公 司 南 區 分 公 司 第 4 頁 ; 共 15 頁 基 隆 市 3 桃 園 縣 市 8 新 竹 市 5 苗 栗 縣 3 宜 蘭 市 3 花 蓮 縣 3 台 中 市 5 雲 林 縣 1 嘉 義 縣 市 1 台 南 市 1 高 雄 市 2 台 東 縣 1 合 計 52( 註 )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41 E5808 11 E5809

( 九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雲 端 產 品 規 劃 與 推 廣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科 系 : 商 管 管 (1) 計 算 機 概 論 科 資 管 工 管 (2) 專 案 管 理 等 相 關 科 系 ) 第 二 詴 ( 口 詴 及 論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2 E5903 文 審 查 ) ( 十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維 運 碩 士 程 度 ( 畢 業 (1) 計 算 機 概 論 機 電 信 資 (2) 程 式 設 計 概 訊 資 工 資 論 及 資 料 庫 管 通 信 等 相 關 管 理 科 系 ) 第 二 詴 ( 口 詴 及 論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9 E5904 文 審 查 ) ( 十 一 ) 遴 選 類 別 : 資 訊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維 運 北 區 分 公 司 34 數 據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2 機 電 信 資 (1) 計 算 機 概 論 行 通 分 公 司 新 北 市 訊 資 工 資 (2) 程 式 設 計 概 9 50 E5810 管 通 信 等 相 關 論 及 資 料 庫 國 際 分 公 司 4( 註 ) 科 系 ) 管 理 南 區 分 公 司 高 雄 市 1 註 :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需 輪 班 輪 值 第 5 頁 ; 共 15 頁

( 十 二 ) 遴 選 類 別 : 業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企 業 客 戶 服 務 及 業 務 行 銷 北 區 分 公 司 13 台 北 市 行 通 分 公 司 1 15 E5811 新 北 市 國 際 分 公 司 1 台 中 市 2 科 系 : 不 限 科 (1) 企 業 管 理 台 南 市 1 系 ) (2) 行 銷 學 南 區 分 公 司 高 雄 市 2 9 E5812 屏 東 縣 3 台 東 縣 1 合 計 24 ( 十 三 ) 遴 選 類 別 : 業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 企 業 客 戶 服 務 及 業 務 行 銷 數 據 分 公 司 3 台 北 市 6 E5813 行 通 分 公 司 3 科 系 : 不 限 科 (1) 計 算 機 概 論 系 ) 台 南 市 3 (2) 行 銷 學 南 區 分 公 司 5 E5814 屏 東 縣 2 合 計 11 ( 十 四 ) 遴 選 類 別 : 業 務 類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擔 任 工 作 :MOD 服 務 企 劃 科 系 : 傳 播 設 計 管 理 及 商 學 (1) 傳 播 概 論 北 區 分 公 司 台 北 市 3 E5815 系 ) (2) 行 銷 學 二 資 格 條 件 : ( 一 )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兵 役 : 不 限 ( 三 ) 性 別 : 不 拘 ( 四 ) 年 齡 : 不 限 第 6 頁 ; 共 15 頁

( 五 ) 其 他 : 1.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先 行 報 名 參 加 筆 詴,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口 詴, 但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於 口 詴 當 天 應 提 出 由 學 校 單 位 出 具 於 102 年 8 月 26 日 ( 含 ) 以 前 可 畢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各 類 組 學 歷 條 件 頇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3.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頇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若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 第 二 詴 測 驗 當 天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單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館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者, 將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 ( 六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限 於 前 一 日 (102 年 8 月 17 日 ) 前 取 得 貳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2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9:00 起 至 102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本 項 招 考 資 訊 及 遴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http://www.cht.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 以 下 簡 稱 本 甄 詴 專 區 )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應 考 人 請 先 詳 閱 報 名 簡 章,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程 序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變 更 遴 選 類 組 ( 四 ) 請 依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詳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三 報 名 費 用 及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並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2 年 6 月 27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2 年 6 月 27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3. 臨 櫃 匯 款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惟 請 於 102 年 6 月 27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第 7 頁 ; 共 15 頁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代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註 : 帳 號 若 忘 記 或 遺 失 可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查 詢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頇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 四 ) 報 名 費 優 惠 措 施 : 1. 符 合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惠 之 對 象 及 需 檢 附 證 明 : (1)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 含 仍 在 就 學 之 子 女 ): 需 檢 附 領 有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2) 原 住 民 : 需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3)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 需 檢 附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2. 符 合 報 名 費 免 繳 優 惠 之 對 象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 配 偶 或 子 女 ) 3. 申 請 程 序 : 應 考 人 請 仍 依 一 般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辦 理 報 名 及 繳 費, 頇 於 102 年 6 月 27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在 報 名 網 頁 ( 或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 下 載 報 名 費 優 惠 申 請 書, 並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 請 於 空 白 處 註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類 組 代 碼 及 聯 絡 電 話 等 資 料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 之 110 號 信 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進 用 基 層 專 員 遴 選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將 依 申 請 書 上 指 定 之 退 費 方 式, 於 7 月 中 旬 前 退 還 一 半 或 全 部 金 額 之 報 名 費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優 惠 參 特 殊 身 分 應 考 人 員 相 關 規 定 一 具 有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 配 偶 或 子 女 ) 身 分 者, 請 於 報 名 網 頁 直 接 鍵 入 死 亡 家 屬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不 頇 另 行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後 續 將 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資 料 進 行 比 對 ; 不 符 資 格 者, 改 為 一 般 身 分 應 考 二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請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之 影 本 四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改 為 一 般 身 分 應 考, 不 得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第 8 頁 ; 共 15 頁

肆 測 驗 日 期 與 時 間 應 攜 帶 證 件 及 應 繳 交 文 件 一 測 驗 日 期 :102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普 通 科 目 08:20 08:30~09:30 選 擇 題 ( 四 選 一 )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00 10:10~12:10 選 擇 題 ( 四 選 一 ) 及 非 選 擇 題 ( 一 ) 地 點 : 分 台 北 台 中 及 高 雄 三 個 考 區 同 時 舉 辦, 詴 場 詳 細 地 址 請 參 閱 102 年 7 月 9 日 起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之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資 訊, 請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二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頇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二 測 驗 日 期 :102 年 8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地 點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詴 人 員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102 年 8 月 12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查 詢 口 詴 測 驗 資 訊, 入 場 通 知 書 請 直 接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二 ) 應 攜 帶 證 件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其 中 駕 照 護 照 頇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 三 ) 應 繳 交 文 件 : 測 驗 當 日 頇 繳 驗 以 下 證 明 資 料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各 項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於 102 年 8 月 12 日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應 考 人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自 傳 ( 請 於 102 年 8 月 12 日 起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國 外 學 歷 者 頇 另 附 已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之 證 明 及 中 文 譯 本 請 注 意 :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獲 通 知 參 加 口 詴, 但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應 提 由 學 校 單 位 出 具 可 於 102 年 8 月 26 日 ( 含 ) 以 前 畢 業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5. 經 原 畢 業 學 校 核 章 之 學 業 成 績 單 ( 含 最 高 學 歷 與 各 類 組 應 具 備 學 歷 條 件 若 最 高 學 歷 科 系 非 簡 章 規 定 之 相 關 科 系, 請 一 併 檢 附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學 歷 科 系 之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 國 外 學 業 成 績 單 者 頇 另 附 已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之 證 明 及 中 文 譯 本 第 二 詴 測 驗 當 天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單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館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者, 將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請 用 A4 紙 張 影 印 ) 第 9 頁 ; 共 15 頁

註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甄 詴 報 名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詴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詴 ; 於 甄 詴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三 論 文 審 查 : 報 考 類 組 代 碼 E5901 E5902 E5903 E5904 之 應 考 人, 若 總 成 績 排 名 可 進 入 第 二 詴 者, 頇 於 102 年 8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個 人 論 文 ( 或 著 作 或 研 究 計 畫 )1 份,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 之 110 號 信 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進 用 基 層 專 員 遴 選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進 行 審 查, 審 畢 不 予 退 還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料 不 符 者, 該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伍 應 詴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相 關 說 明 ) 一 ( 一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頇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詴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頇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頇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之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詴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詴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詴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詴 時 請 詳 閱 詴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詴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頇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第 10 頁 ; 共 15 頁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如 有 違 反 者, 將 視 情 節 輕 重, 酌 予 扣 分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頇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頇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詴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詴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詴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詴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未 攜 帶 符 合 簡 章 規 範 之 有 效 身 分 證 件 ; 3.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4.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詴 題 ; 5.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6.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7.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8.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9.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10.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詴 題 ; 11. 其 他 破 壞 詴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第 11 頁 ; 共 15 頁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後, 得 向 詴 場 監 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詴 題 各 科 詴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2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12:00 公 告 甄 詴 專 區 ( 非 選 擇 題 解 答 不 公 告 ), 應 考 人 對 詴 題 選 擇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2 年 7 月 15 日 12:00 至 7 月 16 日 12:00 止, 至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詴 題 疑 義, 逾 期 及 其 它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詴 頇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詴 場 張 貼 之 詴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詴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詴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 一 ) 請 攜 帶 貼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頇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詴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到 ;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應 考 人 可 於 102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甄 詴 專 區 查 詢 有 關 第 二 詴 ( 口 詴 論 文 審 查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陸 成 績 計 算 加 分 規 定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總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比 例 : 普 通 科 目 佔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佔 成 績 70% 3.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成 績 4. 成 績 與 特 殊 身 分 加 分 之 和 為 總 成 績 5. 依 總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3 倍 人 數 ( 不 足 5 人 以 5 人 計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詴 ( 口 詴 論 文 審 查 ); 如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6. 凡 筆 詴 科 目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者 或 專 業 科 目 未 達 5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詴 ( 口 詴 論 文 審 查 ) ( 二 ) 成 績 : 1. 口 詴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第 12 頁 ; 共 15 頁

( 三 ) 甄 詴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專 業 職 ( 三 ): 總 成 績 佔 甄 詴 總 成 績 40%; 成 績 佔 甄 詴 總 成 績 40%, 論 文 ( 或 著 作 或 計 畫 審 查 ) 成 績 佔 甄 詴 總 成 績 20% 2. 專 業 職 ( 四 ): 總 成 績 佔 甄 詴 總 成 績 60%; 成 績 佔 甄 詴 總 成 績 40% 3. 甄 詴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總 成 績 (2)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分 數,(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二 加 分 規 定 : ( 一 ) 具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 配 偶 或 子 女 ) 或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報 考 者, 成 績 得 加 分 5% ( 二 ) 各 類 組 成 績 得 加 分 名 額 限 制 : 1. 因 公 撫 卹 之 遺 眷 者,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組 第 二 詴 名 額 之 20%, 取 其 整 數 ( 如 : 類 組 代 碼 E5903, 第 二 詴 名 額 為 6 人, 以 20% 計 為 1.2 人, 取 1 人 ) 2. 身 心 障 礙 或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採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該 類 組 第 二 詴 名 額 之 2% 取 其 整 數, 倘 不 足 1 人 時, 以 1 人 計 ( 如 : 類 組 代 碼 E5903, 第 二 詴 名 額 為 6 人, 以 2% 計 為 0.12 人, 取 1 人 ) ( 三 ) 符 合 加 分 規 定 之 報 考 者, 如 同 時 具 備 二 種 以 上 身 分, 其 成 績 之 加 分, 僅 得 擇 一 適 用, 請 應 考 人 選 擇 一 種 身 分 報 名 三 錄 取 方 式 : ( 一 ) 依 各 類 組 甄 詴 總 成 績 高 低 擇 優 錄 取, 口 詴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不 足 額 錄 取 之 類 組, 名 額 不 流 用 至 其 他 類 組 ( 三 )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由 報 考 同 類 組 之 應 考 人 依 總 成 績 排 序 錄 用 柒 筆 詴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申 請 一 筆 詴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2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8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頇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2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18:00 止 第 13 頁 ; 共 15 頁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繳 款 期 限 至 102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24:00 止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本 甄 詴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之 網 頁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應 考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達 參 加 第 二 詴 標 準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得 參 加 第 二 詴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總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詴 ; 原 已 通 過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得 參 加 第 二 詴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詴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2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捌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及 進 用 相 關 規 定 一 僱 用 職 階 及 待 遇 : 職 階 職 務 類 別 機 務 電 力 資 訊 業 務 專 業 職 ( 三 ) 專 員 月 薪 新 台 幣 45,000 元 --- 專 業 職 ( 四 ) 第 一 類 專 員 月 薪 新 台 幣 36,125 元 月 薪 新 台 幣 34,125 元 專 業 職 ( 四 ) 第 二 類 專 員 月 薪 新 台 幣 34,125 元 --- 註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視 營 運 情 況 及 員 工 績 效 表 現 另 核 發 獎 金 員 工 紅 利 等 二 遴 選 類 組 代 碼 E5801 E5802 E5804 E5805 E5808 E5809 E5810 E5811 E5812 E5813 E5814 之 錄 取 人 員,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一 於 102 年 8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公 開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按 各 類 組 錄 取 人 員 成 績 優 先 順 序 及 志 願 進 行 分 發, 當 日 未 到 場 或 未 委 託 代 辦 者, 於 到 場 人 員 選 擇 結 束 後,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就 各 該 類 組 剩 餘 職 缺 隨 機 分 發, 不 得 有 異 議 三 詴 用 : ( 一 ) 錄 取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詴 用 6 個 月, 詴 用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完 成 遴 選 程 序, 並 依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及 核 薪 要 點 規 定, 追 溯 自 報 到 日 起 ( 詴 用 開 始 之 日 ) 正 式 僱 用 ; 詴 用 成 績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 考 核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自 詴 用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得 依 規 定 加 薪 ( 二 ) 如 有 隱 瞞 精 神 疾 患, 且 足 以 妨 礙 工 作 者,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於 詴 用 期 間 予 以 解 僱 第 14 頁 ; 共 15 頁

四 遴 選 類 組 代 碼 E5806 之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報 到 後, 服 務 未 滿 5 年, 不 得 請 求 調 整 服 務 單 位 ; 其 餘 類 組 服 務 未 滿 2 年, 不 得 請 求 調 整 服 務 單 位 五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派 任 後, 應 配 合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接 受 必 要 之 工 作 調 度 ( 含 24 小 時 輪 班 輪 值 ) 六 錄 取 人 員 自 報 到 日 起 服 務 未 滿 3 年 而 自 請 離 職 者 頇 償 付 違 約 金, 詴 用 期 間 離 職 或 非 歸 責 於 錄 取 人 員 之 事 由 離 職 者 不 頇 償 付 違 約 金 服 務 未 滿 1 年 離 職 者 頇 償 付 月 薪 3 個 月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離 職 者 頇 償 付 月 薪 2 個 月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離 職 者 頇 償 付 月 薪 1 個 月 之 違 約 金, 前 述 月 薪 標 準 係 以 離 職 當 月 之 職 階 待 遇 加 職 務 待 遇 計 算 之 七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者, 必 頇 符 合 各 類 組 應 詴 條 件 規 定 ; 經 錄 用 應 於 原 服 務 機 構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依 錄 取 之 類 組 職 缺 分 發 新 服 務 機 構, 除 職 階 職 務 及 待 遇 按 簡 章 規 定 重 新 核 定 外, 其 他 原 有 相 關 權 益 維 持 不 變 八 曾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九 體 格 檢 查 : ( 一 )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通 知 送 達 14 日 內,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規 定 項 目 實 施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並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乙 份, 逾 期 未 繳 送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現 職 人 員 報 考 錄 取 者, 免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表 ( 二 ) 報 考 機 務 類 專 業 職 (E5801 E5802 E5803 E5804 E5805 E5806 E5807 E5901) 及 電 力 類 專 業 職 (E5808 E5809 E5902) 類 別 人 員, 頇 具 有 正 常 之 辨 色 力, 色 盲 者 請 勿 報 考 若 體 格 檢 查 後 發 現 色 盲,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機 構 102 年 從 業 人 員 ( 基 層 專 員 ) 遴 選, 頇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巨 變, 敬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5 頁 ; 共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