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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核 定 文 號 : 桃 園 市 政 府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府 農 管 字 第 1040240092 號 函 核 定 溪 口! 再 現 泰 雅 文 化 風 華 地 點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申 請 單 位 :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9 月 05 日 - 1 -

目 錄 第 1 章 農 村 基 本 資 料 2 1-1. 農 村 名 稱 2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2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2 1-4.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2 第 2 章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10 2-1.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積 10 2-2. 人 文 資 源 調 查 12 2-3.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17 2-4. 生 活 現 況 20 第 3 章 農 村 發 展 願 景 及 課 題 35 3-1. 發 展 願 景 35 3-2. 課 題 與 對 策 40 第 4 章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42 4-1.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44 4-2.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44 4-3.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45 4-4. 產 業 活 化 46 4-5.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51 4-6. 生 態 保 育 51 4-7.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52 第 5 章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計 畫 53 5-1. 管 理 維 護 53 5-2. 執 行 農 村 再 生 之 組 織 及 分 工 53 5-3. 公 約 草 案 54 5-4. 財 務 計 畫 表 56 第 6 章 預 期 效 益 64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99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現 場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104 附 件 1. 範 圍 圖 (1 份 不 得 小 於 五 千 分 之 一 原 比 例 尺 之 相 片 基 本 圖 ) 2. 組 織 代 表 之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3. 完 成 完 整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訓 人 員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4. 召 開 居 民 會 議 通 知 5. 居 民 會 議 之 簽 到 紀 錄 等 相 關 資 料 6. X 檔 案 ( 資 源 調 查 ) - 2 -

1-1. 農 村 名 稱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1-2. 申 請 組 織 或 團 體 第 1 章 農 村 基 本 資 料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1-3.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表 1: 聯 絡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 含 手 機 ) 地 址 E-mail 林 恩 成 理 事 長 03-38227xx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澤 仁 tom830819@yaoo.com 0933-0091xx 里 4 鄰 46 號.tw 林 英 蘭 執 行 長 03-38217xx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澤 仁 atay830819@gmail.c 0932-6153 xx 里 5 鄰 64-3 號 om 037-2398 xx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澤 仁 呂 淑 芬 總 幹 事 0928-3305 xx 里 5 鄰 71 號 1-4. 整 合 及 參 與 方 式 一 參 與 組 織 或 團 體 表 2: 參 與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組 織 或 團 體 資 料 一 覽 表 組 織 負 責 人 職 稱 設 立 宗 旨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林 恩 成 理 事 長 推 動 及 執 行 發 展 相 關 事 務 0933-0091xx 口 簧 班 林 明 福 班 長 傳 承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0918-7040xx 泰 雅 編 織 班 林 簡 秀 美 班 長 傳 承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0918-7040xx 古 調 歌 謠 班 達 少. 瓦 旦 班 長 傳 承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0988-1250xx 琵 雅 山 文 化 藝 術 團 林 肇 基 團 長 傳 承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0926-2932xx 木 雕 班 邱 信 雄 班 長 傳 承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0912-2169xx 比 拉 農 場 林 春 美 班 長 產 業 發 展 0919-2353xx - 3 -

哈 勇 工 坊 邱 萬 賜 班 長 產 業 發 展 0933-0166xx 接 待 家 庭 曾 月 嬌 班 長 產 業 發 展 0937-1050xx 有 機 農 場 張 毓 偉 班 長 產 業 發 展 0958-6337xx 桂 竹 產 業 羅 念 福 班 長 產 業 發 展 0988-8850xx 香 菇 產 業 張 明 福 班 長 產 業 發 展 0937-9585xx 環 保 志 工 隊 曾 玉 華 隊 長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美 化 環 境 0910-9557xx 陳 淑 君 副 隊 長 0988-8850xx 家 政 班 楊 游 玉 蘭 班 長 義 務 導 覽 隊 簡 瑞 祥 隊 長 活 絡, 風 味 餐 烹 飪, 遊 客 接 待 介 紹 景 點 與 願 景, 讓 遊 客 認 識 部 落 0919-3233xx 0937-1745xx 守 望 相 助 隊 林 立 詮 隊 長 部 落 馬 上 關 懷 0911-23617xx 二 整 合 方 式 本 整 合 區 域 內 相 關 組 織 與 人 力 資 源, 成 立 自 主 議 會 推 派 執 行 委 員, 並 每 年 配 合 泰 雅 祭 儀 及 農 作 生 產 季 節 辦 理 促 銷 活 動 以 下 為 組 織 人 員 分 工 表 : 表 3: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組 織 人 員 分 工 表 分 工 姓 名 經 歷 執 行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理 事 長 溪 口 教 會 長 老 曾 林 恩 成 長 任 後 備 軍 人 連 連 長 部 落 大 學 母 語 講 師 規 劃 師 結 業 部 落 耆 老 退 休 牧 師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口 簧 琴 藤 編 林 明 福 技 師 文 化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古 調 傳 唱 者 母 語 合 格 教 師 原 民 台 母 語 新 推 動 林 恩 賢 聞 主 播 竹 雕 技 師 組 林 肇 基 文 化 藝 術 團 長 介 壽 國 小 主 任 羅 程 瑋 羅 浮 國 小 教 師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活 動 企 劃 組 財 務 管 理 黃 詩 意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現 任 牧 師 邱 宜 弘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長 老 廚 師 執 照 部 落 自 主 義 會 會 長 王 婉 貞 教 會 主 日 學 教 師 理 髮 師 居 家 照 謢 服 務 員 林 恩 典 電 訊 警 員 退 休 果 農 呂 淑 芬 奎 輝 國 小 教 師 總 務 主 任 畫 家 顏 秀 鳳 教 會 會 計 詩 歌 教 唱 老 師 婦 女 會 長 - 4 -

行 銷 張 毓 偉 業 務 推 廣 部 落 耆 老 行 政 文 書 技 術 支 援 組 邱 義 正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野 蜜 達 人 黃 正 雄 泰 雅 傳 統 藤 編 手 工 藝 師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彭 義 信 村 幹 事 退 休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曾 任 台 灣 原 住 民 工 商 發 展 協 進 會 秘 書 伊 諾 斯 少 年 運 動 城 協 會 秘 書 長 希 伯 崙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公 關 室 主 任 秘 書 現 任 桃 園 林 英 蘭 縣 泰 雅 爾 族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總 幹 事 暨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行 政 幹 事 世 界 展 望 會 社 工 員 桃 園 縣 原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中 心 輔 導 員 母 江 春 錦 語 合 格 教 師 復 興 鄉 部 落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經 理 人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專 案 管 理 人 節 目 主 持 游 淑 美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長 老 農 會 信 用 部 職 員 林 德 祥 農 林 業 技 士 邱 信 民 木 雕 師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邱 信 雄 木 雕 師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部 落 大 學 歌 謠 講 師 織 布 原 住 民 傳 統 服 飾 廚 師 執 照 農 曾 月 嬌 事 菜 蔬 栽 植 曾 月 霞 部 落 大 學 母 語 講 師 織 布 原 住 民 傳 統 服 飾 葉 桂 妹 織 布 手 工 藝 原 住 民 傳 統 服 飾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曾 木 春 電 工 農 事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張 正 福 電 工 農 事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羅 念 福 農 事 果 農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鄭 泰 利 農 事 果 農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游 秀 菊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廚 師 執 照 曾 玉 華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陳 淑 君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蘇 鍈 秋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簡 秀 美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栽 植 口 簧 琴 老 師 簡 來 春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栽 植 邱 萬 賜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加 工 簡 瑞 祥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加 工 林 春 美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加 工 餐 飲 林 立 詮 香 菇 栽 植 文 書 作 業 邱 國 勝 野 蜜 達 人 香 菇 栽 植 狩 獵 高 手 邱 曉 明 有 機 蔬 菜 栽 植 邱 添 賜 野 蜜 達 人 狩 獵 高 手 羅 添 福 水 泥 師 傅 本 組 織 在 參 與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過 程 中, 配 合 培 訓 課 程 內 容, 逐 步 討 論 未 - 5 -

來 農 村 發 展 面 向, 並 定 期 每 3 個 月 檢 討 農 村 再 生 推 展 業 務 會 議, 召 開 農 村 再 生 說 明 會 討 論 決 議 未 來 實 施 工 作 內 容 與 優 先 實 作 順 序 本 計 畫 內 容 之 整 合 乃 透 過 不 斷 與 居 民 訪 談 居 民 共 同 討 論 彙 整, 討 論 議 題 包 含 整 合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解 決 既 有 問 題 如 何 引 動 更 多 人 參 與 排 定 優 先 施 作 順 序 撰 擬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內 容 等 整 合 過 程 可 歸 類 如 下 : ( 一 ) 居 民 訪 談 與 討 論 為 能 了 解 居 民 的 生 活 與 未 來 發 展 需 求, 爰 深 入 對 居 民 進 行 訪 談, 歷 經 多 次 討 論, 確 實 聽 取 居 民 對 本 計 畫 的 期 許 與 心 聲 ( 討 論 照 片 如 下 ) 呂 東 杰 顧 問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部 落 議 題 討 論 部 落 尋 寶 部 落 優 劣 勢 分 析 居 民 積 極 參 與 部 落 議 題 討 論 部 落 工 作 坊 - 6 -

桃 山 部 落 觀 摩 研 習 沙 坑 部 落 參 訪 研 習 ( 二 ) 召 開 座 談 會 整 合 共 識 的 過 程 中, 多 次 召 開 居 民 座 談 會, 以 收 納 居 民 意 見 ( 討 論 照 片 如 下 ) 主 席 與 記 錄 會 前 討 論 主 席 林 恩 成 部 落 族 人 共 同 討 論 大 家 認 真 的 思 考 簡 瑞 祥 發 言 林 明 福 耆 老 為 會 議 祝 禱 ( 三 ) 凝 聚 願 景 共 識 會 議 為 了 解 居 民 的 想 法, 不 斷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進 而 凝 聚 共 識, 並 透 過 圖 面 勾 繪 - 7 -

願 景 與 討 論 工 作 內 容 ( 討 論 照 片 如 下 ) 主 席 林 恩 成 與 部 落 居 民 溝 通 游 道 南 牧 師 發 言 專 案 經 理 林 英 蘭 說 明 會 後 小 米 工 班 討 論 大 家 認 真 的 思 考 部 落 屬 較 晚 參 與 水 保 局 農 村 再 生 的 部 落, 於 民 國 101 年 開 始 參 與 培 根 計 畫 四 個 階 段 培 訓 課 程, 分 別 於 民 國 101 年 完 成 關 懷 班 與 進 階 班, 102 年 接 續 開 始 參 與 核 心 班 的 培 訓 課 程, 並 於 103 年 完 成 再 生 班 課 程 下 表 為 部 落 於 培 根 計 畫 各 階 段 課 程 表 表 4: 居 民 組 織 或 團 體 共 同 討 論 農 村 再 生 紀 要 表 ( 由 遠 至 近 ) 階 段 日 期 課 程 名 稱 講 師 關 懷 班 101/06/23 部 落 議 題 工 作 坊 盧 敏 惠 101/06/23 農 再 計 畫 及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王 志 華 101/10/08 農 村 營 造 概 念 謝 玉 菁 進 階 班 101/10/08 認 識 生 態 旅 遊 觀 光 產 業 呂 東 杰 101/10/24 部 落 組 織 運 作 實 務 與 討 論 向 家 弘 - 8 -

核 心 班 核 心 班 再 生 班 101/10/24 農 村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及 農 村 優 劣 勢 分 析 向 家 弘 101/10/29 部 落 資 源 調 查 與 部 落 地 圖 製 作 侯 順 耀 101/10/29 部 落 地 圖 製 作 工 作 坊 侯 順 耀 101/11/26 農 村 營 造 經 驗 觀 摩 研 習 林 怡 君 102/05/28 農 村 多 元 發 展 規 劃 亞 歷 哈 路 102/05/28 特 色 產 業 活 化 與 行 銷 亞 歷 哈 路 102/06/18 農 村 美 學 陳 有 祺 102/06/18 部 落 願 景 分 析 及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規 劃 黃 國 雄 102/06/25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初 步 討 論 ( 一 ) 向 家 弘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初 步 討 論 ( 二 ) 與 部 落 公 約 討 102/06/25 論 向 家 弘 102/07/02 部 落 環 境 產 業 分 析 楊 宗 儒 102/07/02 部 落 計 劃 實 務 操 作 及 輔 導 楊 宗 儒 102/09/27 部 落 僱 工 購 料 或 活 化 活 動 實 作 亞 歷 哈 路 102/09/28 部 落 僱 工 購 料 或 活 化 活 動 實 作 曾 能 崇 102/09/28 部 落 僱 工 購 料 或 活 化 活 動 實 作 曾 能 崇 102/09/29 部 落 僱 工 購 料 或 活 化 活 動 實 作 亞 歷 哈 路 103/08/05 農 再 架 構. 組 織 表. 特 色 宗 旨 研 討 曾 能 崇 整 體 發 展 架 構 與 看 法 曾 能 崇 103/08/10 與 農 再 區 隔 性 研 討 聯 絡 方 式 表. 組 織 團 體 表 研 討. 農 曾 能 崇 103/09/01 再 人 員 成 果 表 研 討 103/09/01 公 共 設 施 研 討. 與 統 計 曾 能 崇 103/09/21 現 勘 43 處 曾 能 崇 103/10/09 農 再 分 工 表. 入 口 意 象 研 討. 曾 能 崇 103/11/29. 農 再 計 畫 書 研 討. 再 生 班 活 動 案 研 討 曾 能 崇 三 目 前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相 關 成 果 表 5: 推 動 農 村 再 生 成 果 一 覽 表 ( 由 遠 至 近 ) 人 力 培 訓 計 畫 年 度 主 辦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10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關 懷 班 結 業 人 數 或 具 體 成 果 結 業 人 數 37 人 - 9 -

10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進 階 班 結 業 人 數 33 人 10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核 心 班 結 業 人 數 36 人 10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 再 生 班 結 業 人 數 35 人 符 合 四 階 段 課 程 人 數 (C 級 /20 人 ) 已 結 訓, 編 號 :1041H020 結 訓 23 人 相 關 補 助 案 件 ( 工 程 與 活 動 ) 年 度 補 助 單 位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或 具 體 成 效 100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公 所 傳 統 建 築 修 繕 竹 屋 1 間 ; 穀 倉 2 間 101 101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地 圖 觀 摩 參 訪 大 模 型 1 式 ; 小 模 型 1 式 參 與 人 數 47 人 102 復 興 鄉 公 所 下 部 落 市 集 1 間 10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泰 雅 古 樂 風 華 再 現 - 溪 口 部 落 口 簧 琴 文 化 祭 活 動 計 畫 參 與 人 數 126 人 102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102 復 興 鄉 公 所 103 103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部 落 文 化 學 苑 Gbu Yang 環 境 美 化 (102RFD1-05-004) 102 年 度 璀 璨 珍 珠 部 落 發 展 計 畫 - 部 落 市 集 村 發 展 意 涵 營 造 雇 工 購 料 103 年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實 作 課 程 下 溪 口 部 落 環 境 美 化 下 部 落 產 業 推 廣 平 台 建 置 1 間 小 米 園 區 周 邊 環 境 美 化 生 態 復 育 計 畫 溪 口 部 落 泰 雅 文 化 生 活 體 驗 推 廣 計 畫 - 10 -

第 2 章 實 施 地 區 現 況 2-1.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積 位 置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11 -

範 圍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12 -

實 施 區 域 位 於 大 漢 溪 的 左 岸,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澤 仁 里 2 鄰 至 6 鄰 境 內, 那 結 山 北 走 支 脈 台 地, 在 角 板 山 對 面, 分 為 上 與 下 兩 個 聚 落 泰 雅 居 民 稱 之 Rahaw 意 思 為 延 伸 的 台 階, 山 坡 地, 海 拔 400~600 公 尺 全 區 範 圍 面 積 總 面 積 約 3.8 平 方 公 里, 農 耕 用 地 約 30 多 公 頃, 緊 臨 石 門 水 庫 集 水 區 上 游, 呈 現 不 規 則 梯 田 景 觀 撘 乘 公 車, 從 大 溪 搭 往 復 興 的 桃 園 客 運 班 車, 於 角 板 山 或 復 興 站 下, 在 角 板 山 公 園 往 溪 口 吊 橋 下 步 道 或 搭 乘 桃 園 客 運 ( 大 溪 - 羅 浮 - 高 遶 ) 班 車, 直 接 在 站 下 車 即 可 亦 可 開 車, 由 北 二 高 大 溪 交 流 道 下, 走 台 七 線 北 橫 公 路 進 入 復 興 鄉, 過 羅 浮 橋 後 不 久, 轉 桃 縣 118 線 道 羅 馬 公 路 進 入 2-2. 人 文 資 源 調 查 一 人 口 ( 一 ) 人 口 統 計 位 於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澤 仁 里 2 鄰 至 6 鄰 境 內, 截 至 2014 年 4 月 戶 政 事 務 所 統 計 資 料, 共 5 鄰, 戶 數 有 113 戶, 總 人 數 共 376 人 表 6: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澤 仁 里 人 口 數 量 統 計 表 鄰 數 戶 數 男 數 女 數 總 人 口 數 2 鄰 1 28 42 35 77 3 鄰 1 25 46 45 91 4 鄰 1 27 61 41 102 5 鄰 1 17 36 26 62 6 鄰 1 16 26 18 44 ( 總 人 口 統 計 ) 5 113 211 165 376 ( 原 住 民 人 口 ) 鄰 數 戶 數 男 數 女 數 總 人 口 數 2 鄰 1 26 41 29 70 3 鄰 1 25 42 41 83 4 鄰 1 26 56 37 93 5 鄰 1 17 36 23 59 6 鄰 1 16 26 16 42 ( 原 住 民 人 口 ) 5 110 201 146 347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 統 計 截 至 104 年 4 月 止 ) ( 二 ) 地 方 關 鍵 人 物 林 明 福 牧 師 : 部 落 耆 老 夫 妻 及 兒 女 們 目 前 致 力 於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復 振 相 關 工 作, 擅 長 籐 編 竹 編 織 布 口 簧 琴 狩 獵 傳 統 工 法 等 - 13 -

林 恩 賢 : 原 民 台 泰 雅 爾 族 主 播 前 澤 仁 村 長 後 備 軍 人 輔 導 中 心 主 任 復 興 鄉 歷 史 文 化 館 編 審 委 員 溪 口 教 會 長 老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林 明 海 : 部 落 耆 老 退 休 牧 師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林 信 義 : 現 任 復 興 鄉 長 前 桃 園 縣 議 員 國 小 校 長 退 休 黃 詩 意 :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現 任 牧 師 泰 雅 長 老 教 會 中 會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長 呂 淑 芬 : 奎 輝 國 小 教 師 長 老 教 會 婦 女 會 長 晨 曦 藝 文 協 會 會 員 林 恩 成 : 現 任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理 事 長 前 澤 仁 村 村 長 溪 口 教 會 長 老, 曾 任 後 備 軍 人 連 連 長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江 春 錦 :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協 進 會 理 事 長 林 英 蘭 : 現 任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專 案 經 理 曾 任 台 灣 原 住 民 工 商 發 展 協 進 會 秘 書 伊 諾 斯 少 年 運 動 城 協 會 秘 書 長 希 伯 崙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公 關 室 主 任 秘 書 前 桃 園 縣 泰 雅 爾 族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總 幹 事 前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總 幹 事 前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觀 光 導 覽 協 會 總 幹 事 姚 文 光 : 地 方 人 士 台 北 工 專 畢 業 張 宜 臣 : 第 五 鄰 鄰 長 葉 阿 火 : 第 四 鄰 鄰 長 邱 宜 弘 : 第 二 鄰 鄰 長 林 成 德 : 地 方 人 士, 警 界 退 休 人 員 曾 木 村 : 地 方 人 士, 溪 口 曠 野 教 會 負 責 ( 三 ) 親 族 組 織 泰 雅 族 之 親 族 組 織, 各 社 群 各 有 其 結 構 上 的 差 異 ; 基 本 上 為 父 系 社 會, 家 系 原 則 為 子 女 從 父 制, 雖 無 氏 性, 但 有 父 子 連 名 制 財 產 祭 祀 耕 作 單 位 並 不 分 割, 而 成 一 聯 合 家 族 之 型 態, 家 長 權 以 長 嗣 繼 承 為 主, 長 子 死 則 以 兄 終 弟 及 方 式 為 之 ( 四 ) 社 會 組 織 泰 雅 族 紋 面 文 化 泰 雅 族 每 一 部 落 都 是 以 一 個 共 同 祭 祀 團 體 的 gaga 為 基 礎, 每 個 部 落 都 有 gaga 的 組 織 存 在, 因 為 泰 雅 人 相 信 只 有 聚 集 同 gaga 的 共 同 活 動, 然 後 才 能 獲 得 - 14 -

生 活 上 的 保 障 因 此, 新 的 部 落 形 成 時, 必 須 集 合 gaga 的 人 一 同 外 出 尋 覓, 而 不 能 各 家 各 自 找 尋 耕 地 gaga 的 性 質 與 教 會 教 區 初 期 的 性 質 有 點 類 似, 但 有 更 強 烈 的 封 閉 性 格 事 實 上, 近 幾 年 gaga 的 組 織 廢 去 之 後, 代 之 而 起 的 新 祭 團 或 共 同 團 體 便 是 由 教 會 份 子 共 同 參 加, 此 種 組 織 頗 能 代 替 gaga 的 互 助 合 作 精 砷, 且 其 作 用 遠 較 村 里 的 行 政 組 織 為 大 ( 五 ) 物 質 文 化 早 期 泰 雅 族 之 生 產 結 構, 大 抵 為 初 級 農 耕 狩 獵 捕 魚 採 集 之 社 會 農 耕 以 焚 墾 輪 休 之 山 田 農 業 為 主, 其 分 工 概 念 中 是 為 女 性 工 作, 男 性 則 以 狩 獵 及 戰 爭 為 主 泰 雅 族 之 麻 紡 織 工 藝, 在 原 住 民 族 中 相 當 突 出, 主 要 是 分 工 制 度 下, 紡 織 之 巧 拙 是 評 定 婦 女 社 會 地 位 之 主 要 標 準, 手 工 藝 以 藤 工 竹 工 雕 刻 木 工 及 編 網 織 布 為 主, 簡 單 之 雕 刻 僅 限 於 煙 斗 耳 管 嘴 琴 笛 武 器 柄 之 幾 何 形 紋, 紡 織 以 小 幅 長 條 狀 麻 布 最 為 精 緻, 色 彩 以 手 工 為 主, 綠 白 黃 藍 相 間 口 簧 琴 樂 器 與 傳 統 古 調 發 展, 豐 富 了 泰 雅 爾 族 的 口 傳 文 化 ; 這 也 是 雖 然 沒 有 文 字, 卻 能 將 傳 統 的 gaga 與 祖 訓 流 傳 至 今 的 主 要 貢 獻 過 去 因 為 麻 雀 專 門 吃 小 米, 故 過 去 祖 先 們 會 用 長 竹 切 半, 另 一 端 用 繩 牽 引 而 產 生 啪 啪 的 響 聲, 趕 逐 麻 雀 的 偷 食 從 竹 片 的 擊 打 響 聲 中, 依 其 節 奏 而 延 伸 出 泰 雅 爾 族 特 殊 的 口 簧 琴 樂 器, 進 而 發 展 成 為 在 傳 統 祭 典 (smiyus) 主 要 的 樂 器 泰 雅 族 編 織 泰 雅 族 傳 統 服 飾 與 狩 獵 工 具 口 簧 琴 樂 器 - 15 -

二 信 仰 目 前 居 民 信 仰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但 是 過 去 泰 雅 族 祖 靈 信 仰, 以 祖 靈 訓 示 共 同 生 活 共 同 祭 祀 為 中 心 的 泛 血 親 祭 團 Gaga 組 織 泰 雅 族 敬 重 神 靈 及 祖 先, 相 信 神 自 遠 古 以 來 就 存 在 於 天 地 之 間, 是 一 種 無 形 無 聲 的 偉 大 力 量 泰 雅 族 的 原 始 宗 教 精 靈 崇 拜 (Aminism), 凡 是 所 有 有 生 命 的 世 界, 就 有 精 靈 存 在, 依 泰 雅 族 原 始 宗 教 的 發 展 出 來 的 末 世 觀, 就 是 永 恆 靈 魂 不 滅 的 觀 念 泰 雅 族 傳 統 的 本 質 是 精 靈 主 義, 以 信 仰 靈 的 存 在 為 中 心, 此 決 定 了 其 宗 教 態 度, 對 神 祗 精 靈 死 靈 和 妖 怪 之 觀 念 分 明 在 泰 雅 族 的 社 會 裡, 靈 魂 多 少 被 人 格 化, 所 以 子 孫 務 須 勤 於 祭 祀 才 能 夠 獲 得 其 保 佑, 所 以 遠 古 先 人 們 為 祈 求 作 物 豐 收 漁 獵 獲 多 身 體 健 康 而 舉 行 一 連 串 的 宗 教 祭 禮 泰 雅 族 的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主 要 為 祖 靈, 並 認 為 祖 靈 是 主 宰 人 一 生 的 禍 福 泰 雅 族 人 生 病 時, 祭 師 卜 問 是 否 觸 犯 了 Utux? 所 謂 的 Utux 是 一 種 超 自 然 的 神 靈 信 仰 一 個 人 觸 犯 了 Gaga 可 能 會 受 到 Utux 的 處 罰, 被 Utux 嚇 到 可 能 會 生 病, 在 戶 外 吃 飯 喝 酒 時 要 彈 一 點 食 物 在 地 上 給 Utux 吃 在 祖 靈 祭 以 後, 泰 雅 人 要 離 開 祭 祀 地 時 必 須 越 過 火 堆, 以 示 與 Utux 隔 離 種 種 跡 象 顯 示 對 Utux 的 懼 怕 泰 雅 族 人 對 超 自 然 的 存 在, 只 有 一 個 泛 稱 烏 督 夫 Utux, 沒 有 生 靈 鬼 魂 神 祇 或 祖 靈 之 分, 更 沒 有 個 別 的 神 明,Utux 是 超 自 然 的 全 體, 也 是 個 別 的 存 在 泰 雅 人 相 信 人 有 Utux, 如 人 的 脈 膊 影 子 皆 稱 Utux, 人 死 後 Utux 就 離 軀 體 而 去, 但 軀 體 在 未 腐 爛 之 前, Utux 仍 留 在 村 落 附 近, 等 待 軀 體 腐 爛 之 後,Utux 才 離 人 世 而 赴 靈 界, 人 死 後 的 生 活 完 全 和 人 在 世 的 生 活 相 同 Utux 有 善 惡 之 分, 自 然 死 亡 的 人, 它 的 靈 魂 就 是 善 靈, 死 於 非 命 的 人 就 成 了 惡 靈 惡 靈 常 在 死 亡 地 徘 徊, 不 回 靈 界, 也 不 受 人 祭 祀, 所 以 給 人 災 害, 如 生 病 或 失 魂 等, 即 惡 靈 所 為 善 靈 是 子 孫 的 監 護 者, 對 子 孫 有 保 佑, 也 有 責 罰, 視 子 孫 能 否 遵 守 祖 先 的 規 定 而 定, 祖 先 的 規 矩 叫 Gaga, 包 括 道 德 規 範 和 祭 祀 禁 忌 等 所 以 泰 雅 族 人 為 求 得 平 安 豐 收, 都 要 遵 守 祖 先 所 立 的 傳 統, 否 則 將 有 災 害 泰 雅 族 傳 統 祖 靈 祭 ( 舊 照 片 ) - 16 -

三 特 色 活 動 1. 泰 雅 族 的 出 草 出 草 一 詞 在 泰 雅 族 語 的 原 來 的 意 思 有 遵 行 舊 有 的 習 慣 或 祖 先 遺 訓 之 意, 與 泰 雅 祖 先 的 信 仰 生 活 方 式 密 切 關 係 才 有 昔 日 盛 行 的 出 草 的 風 俗 習 慣 2. 泰 雅 祖 靈 祭 祖 靈 祭 泰 雅 語 稱 為 Ps l kautas 泰 雅 族 舉 行 祖 靈 祭 的 時 間, 大 都 在 (Babaw-klhan rakis rw basaw) 粟 和 黍 的 收 割 期 後 ( 大 約 在 八 九 月 之 間 ), 才 獻 上 一 年 之 中 辛 勞 所 得 到 的 五 穀 雜 糧 因 此, 泰 雅 族 的 祖 靈 祭, 也 可 以 稱 得 上 為 獻 穀 祭 所 獻 的 祭 物 方 面, 並 不 像 其 他 族 群 的 祖 靈 祭 典 一 般, 需 要 擺 上 豐 富 的 祭 物, 如 完 整 的 雞 鴨 或 一 隻 豬 等 泰 雅 族 的 祖 靈 祭 物, 只 要 一 點 點 的 肉 ( 如 一 小 塊 的 新 鮮 肉 和 一 小 塊 的 醃 肉 ), 還 有 少 許 象 徵 性 的 五 穀 雜 糧, 以 及 酒 等 等 與 外 族 的 祭 物 比 起 來, 好 像 稍 微 寒 酸 了 一 些, 但 是 泰 雅 族 人 的 心 境, 乃 是 延 續 古 代 的 屬 靈 故 事 四 文 化 景 觀 ( 一 ) 建 築 特 色 泰 雅 族 的 建 築 以 主 屋 為 主, 附 屬 建 築 有 榖 倉 豬 舍 雞 舍 瞭 望 台 其 中 尤 以 瞭 望 台 最 為 突 出, 是 為 其 它 原 住 民 族 所 沒 有 的 ; 而 榖 倉 散 立 於 家 屋 聚 落 中, 在 東 部 及 西 北 部 型 之 木 竹 構 造 的 主 屋 之 間, 也 呈 現 了 相 當 之 地 位 入 部 落 入 口 的 landmark 傳 統 居 住 的 竹 屋 清 爽 自 然 又 環 保 - 17 -

( 二 ) 景 觀 特 色 小 米 種 植 區 一 景 優 美 的 吊 橋 聯 結 角 板 山 地 - 這 裡 曾 是 蔣 公 常 常 造 訪 流 漣 思 鄉 的 地 方 腑 瞰 地 - 青 山 綠 水 悠 悠 多 少 的 抗 日 反 清 的 壯 烈 故 事 又 有 多 少 的 愛 情 史 詩 於 此 地 產 生 因 為 山 壯 水 美 物 饒 人 多 情 2-3.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一 地 形 位 於 復 興 鄉 澤 仁 村 天 然 資 源 秀 麗, 本 鄉 拉 拉 山 及 角 板 山 復 興 賓 館, 被 評 選 為 國 家 級 風 景 區 美 景 之 一, 政 府 亦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規 劃 擴 充 其 景 觀 設 施 ; 每 年 將 近 150 萬 人 次 的 人 潮, 上 億 元 的 遊 覽 觀 光 收 益 - 18 -

地 形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 19 -

二 水 文 聚 落 北 面 由 大 漢 溪 所 圍 繞, 是 自 然 景 觀 重 要 的 推 手 也 是 當 地 用 水 的 主 要 來 源 大 漢 溪, 舊 名 大 嵙 崁 溪, 河 長 135 公 里, 本 溪 上 游 為 石 門 水 庫 集 水 區 水 文 分 布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20 -

三 氣 候 與 降 雨 本 區 屬 亞 熱 帶 潮 溼 型 季 風 氣 候, 年 雨 量 充 沛, 溼 度 甚 高 依 據 資 料 統 計, 本 區 之 年 平 均 氣 溫 為 攝 氏 20.6 度, 年 平 均 最 高 溫 度 為 24.4 度, 最 低 為 13.7 度, 最 熱 為 七 月, 平 均 氣 溫 為 26.6 度, 最 冷 為 一 月, 平 均 氣 溫 為 14.1 度 相 對 溼 度 本 鄉 相 對 溼 度 在 83.9 至 88.7 之 間, 年 平 均 相 對 溼 度 為 86.4, 通 常 夏 季 大, 冬 季 較 小 降 雨 量 本 鄉 全 年 降 雨 量 日 數 達 150 天, 全 年 降 雨 量 為 2,598.78 公 厘, 其 中 各 月 份 之 平 均 雨 量 以 8-9 月 降 雨 量 較 多 降 雨 一 般 多 集 中 於 五 月 至 九 月 間, 佔 全 年 雨 量 約 75.22%, 尤 以 5 月 份 降 雨 日 數 較 多, 其 他 各 月 較 少, 十 月 至 翌 年 二 月 為 乾 旱 期 2-4. 生 活 現 況 一 土 地 利 用 表 7: 使 用 分 區 及 用 地 編 定 表 (H 復 興 區 部 落 )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第 一 級 分 類 第 二 級 分 類 面 積 ( 公 頃 ) 一 般 農 業 區 占 總 面 積 比 例 單 一 甲 種 建 築 用 地 1.10 0.35%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0.02 0.01% 農 牧 用 地 22.42 7.19% 交 通 用 地 0.77 0.25%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用 地 0.18 0.06% 林 業 用 地 1.29 0.41% 小 計 8.27% 森 林 區 林 業 用 地 0.09 0.03% 0.03% 山 坡 地 保 育 區 丙 種 建 築 用 地 0.83 0.27% 農 牧 用 地 27.40 8.79% 礦 業 用 地 3.44 1.10% 交 通 用 地 7.34 2.36% 水 利 用 地 6.55 2.10%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用 地 0.02 0.01% 林 業 用 地 240.19 77.07% 91.70% 合 計 311.66 100.00% 100.00% - 21 -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圖 表 8: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表 (H 復 興 區 部 落 )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22 -

第 一 級 分 類 第 二 級 分 類 面 積 ( 公 頃 ) 農 業 使 用 土 地 森 林 使 用 土 地 交 通 使 用 土 地 水 利 使 用 土 地 建 築 使 用 土 地 公 共 使 用 土 地 遊 憩 使 用 土 地 其 他 使 用 土 地 農 作 23.57 農 業 附 帶 設 施 0.32 天 然 林 279.78 人 工 林 2.64 道 路 4.71 河 道 2.47 溝 渠 0.18 蓄 水 池 2.55 水 道 沙 洲 灘 地 0.34 商 業 0.24 住 宅 2.63 工 業 0.03 其 他 建 築 用 地 0.16 政 府 機 關 0.07 公 用 設 備 0.12 休 閒 設 施 0.07 草 生 地 2.74 空 置 地 0.88 占 總 面 積 比 例 單 一 7.29% 0.10% 86.49% 0.82% 小 計 7.38% 87.30% 1.46% 1.46% 0.76% 0.06% 0.79% 0.11% 0.08% 0.81% 0.01% 0.05% 0.02% 0.04% 1.71% 0.95% 0.06% 0.02% 0.02% 0.85% 0.27% 1.12% 合 計 323.50 100.00% 100.00% - 23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示 意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24 -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25 -

二 產 業 型 態 泰 雅 族 的 農 業 是 以 簡 單 的 山 坡 地 燒 耕 和 採 集 為 主, 主 要 的 作 物 是 小 米 芋 頭 地 瓜 豆 類 和 粟 類, 其 中 小 米 是 最 重 要 的 農 作 為 原 鄉 部 落, 採 自 給 自 足 的 農 產 量 供 應 模 式, 主 要 農 作 物 為 桂 竹 筍 段 木 香 菇 小 米 及 柑 橘 等 ; 二 級 加 工 品 主 要 也 以 運 用 一 級 農 產 再 加 工 製 作 販 售, 更 甚 者 取 自 原 鄉 的 自 然 資 源 加 工 為 飾 品 工 藝 品 器 具 等 此 外 透 過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原 鄉 導 覽 解 說 的 自 然 生 態 體 驗 教 學 等 做 為 營 隊 活 動 與 深 度 探 訪 的 延 伸 方 向, 並 舉 辦 體 驗 活 動 如 - 口 簧 琴 文 化 祭 泰 雅 之 夜 口 簧 舞 樂 舞 教 學 大 專 院 校 體 驗 營 方 式, 推 廣 正 確 觀 念 並 傳 承 部 落 文 化 1. 一 級 產 業 一 級 一 級 產 業 年 產 量 概 估 表 (2013 年 自 行 概 估 ) 主 要 產 業 項 目 生 產 面 積 / 經 營 面 積 ( 公 頃 ) 穀 物 類 小 米 示 範 一 區 菇 類 猴 頭 菇 示 範 一 區 桂 竹 筍 300-600 海 拔 山 坡 處 蔬 果 類 綠 竹 筍 1 公 頃 柑 橘 1 公 頃 番 薯 1 公 頃 豆 類 樹 豆 1 公 頃 畜 牧 類 跑 山 土 雞 每 家 飼 養 約 20 隻 (1) 小 米 小 米 也 就 是 粟, 是 早 期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主 食, 它 對 原 住 民 的 重 要 性 可 祭 典 中 看 出, 如 豐 年 祭 結 婚 慶 典 都 會 出 現 紮 成 束 的 小 米, 甚 至 做 成 小 米 酒 小 米 糕 等 泰 雅 族 主 要 種 植 的 小 米 種 類 繁 多, 泰 雅 族 族 語 裡 就 有 包 含 terakesi plhay rahkin bshinuw 四 種 的 小 米 ; 而 大 糯 米 則 有 nuwayaw tbula nlagu 三 種 種 類 ; 而 陸 稻 種 類 有 在 來 米 蓬 萊 米 等 在 11 月 下 旬 至 12 月 上 旬 焚 燒 旱 田,12 月 底 開 始 播 小 米 種, 隔 年 4 月 或 5 月 份 再 播 種 陸 稻 小 米 收 成 時 節 為 6 月 接 著 7 月 份 8 月 份 有 祖 靈 祭, 祖 靈 祭 完 後 就 等 待 陸 稻 的 收 穫 在 10 月 份 時 間 較 為 空 閒 時 就 會 開 始 從 事 狩 獵 傳 統 的 收 成 方 式 是 部 落 男 子 使 用 竹 刀 或 著 手 摘 拾 小 米 穗, 再 將 大 把 大 把 的 小 米 穗 拍 打 石 板 或 地 面 後, 交 由 部 落 婦 女 或 年 長 的 孩 童 將 小 米 穗 曝 曬 在 於 平 坦 - 26 -

之 地 而 薯 因 為 種 植 方 式 簡 單, 利 用 枝 葉 插 枝 即 可 以 生 長, 所 以 也 是 泰 雅 族 主 要 的 種 植 農 作 物 之 ㄧ, 通 常 族 人 會 於 10 月 份 農 閒 時 將 薯 插 枝 種 植 後 就 放 任 不 多 加 理 會, 待 1 個 月 後 去 查 看 一 下 生 長 狀 況, 然 後 需 要 食 用 時 就 直 接 去 摘 取 栽 種 小 米, 為 原 鄉 重 要 農 作 物, 一 年 生 草 本 ; 稈 粗 壯 分 櫱 少, 狹 長 披 針 形 葉 片, 有 明 顯 的 中 脈 和 小 脈, 具 有 細 毛 ; 穗 狀 圓 錐 花 序 ; 小 穗 成 簇 聚 生 在 三 級 支 梗 上, 小 穗 基 本 有 刺 毛 粟 的 稃 殼 有 白 紅 黃 黑 橙 紫 各 種 顏 色, 俗 稱 粟 有 五 彩 卵 圓 形 籽 實, 粒 小 多 為 黃 色 小 米 營 養 價 值 高, 蛋 白 質 及 脂 肪 的 含 量 均 高 於 小 麥 粉 及 稻 米 其 中 鈣 鐵 磷 胡 蘿 蔔 素 每 100 公 克 含 0.019mg, 含 纖 維 素 8.6% 則 僅 低 於 燕 麥 接 近 糙 米 傳 統 泰 雅 族 的 農 業 生 產 時 節 劃 分 月 份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工 作 項 目 焚 燒 旱 田, 開 始 整 地 播 種 小 米 鋤 草 整 理 灌 溉 開 始 整 另 一 塊 地 播 種 陸 稻 小 米 收 成 祖 靈 祭 陸 稻 收 成 農 閒, 狩 獵 活 動 開 始, 種 植 甘 藷 (2) 桂 竹 筍 綠 竹 筍 大 多 屬 個 體 戶 少 量 製 作, 高 冷 氣 候 培 植 的 綠 竹 筍, 肉 質 細 纖 維 少 脆 甜 可 口, 每 年 5~10 月 是 盛 產 期, 每 逢 夏 季, 不 管 是 傳 統 市 場 或 是 路 邊 的 小 販, 都 可 以 看 到 桂 竹 筍 與 綠 竹 筍 的 蹤 影 (3) 五 月 桃 五 月 桃, 意 即 五 月 所 採 收 的 水 蜜 桃 適 合 栽 種 在 中 低 海 拔 的 山 區, 五 月 桃 果 實 較 水 蜜 桃 小, 但 五 月 桃 吸 引 人 的 地 方 就 在 於 五 月 桃 的 口 感 特 別 香 甜 且 五 月 避 開 了 七 月 盛 夏 的 昆 蟲 繁 殖 季 節, 因 此 大 大 降 低 了 病 蟲 害 的 威 脅, 因 此 在 種 植 的 過 程 中 並 不 需 要 刻 意 噴 灑 農 藥, 所 以 對 享 用 的 您 也 更 加 安 全, 讓 您 吃 的 - 27 -

安 心! (4) 猴 頭 菇 猴 頭 菇 栽 培 均 以 材 菇 為 主, 以 冬 季 所 產 之 冬 菇 色 澤 和 香 味 最 好 (5) 樹 豆 別 名 有 木 豆 柳 豆 白 樹 豆 埔 姜 豆 等 稱 呼 其 分 布 以 原 住 民 同 胞 種 植 者 較 平 地 為 多 樹 豆 可 供 榨 油 之 外, 鮮 莢 或 鮮 仁 作 為 毛 豆 替 代 品, 鮮 仁 炒 食 燉 煮, 鮮 美 可 口, 乾 豆 炒 熟 食 用 製 作 果 品 或 泡 水 後 烹 煮 均 可 其 他 重 要 農 產 品 : 番 薯 玉 蜀 黍 枇 杷 有 機 蔬 菜 柑 橘 甜 柿 五 月 桃 香 菇 香 菇 栽 培 溫 室 烘 培 香 菇 樹 豆 栽 種 小 米 採 收 小 米 搗 小 米 -1 搗 小 米 -2-28 -

2. 二 級 產 業 二 級 二 級 產 業 年 產 量 概 估 表 (2013 年 自 行 概 估 ) 年 產 量 主 要 產 業 項 目 品 項 ( 公 斤 ) 肉 類 加 工 小 米 加 工 小 米 露 每 月 90 公 斤 桃 子 加 工 五 月 桃 果 醬 約 300 罐 香 菇 加 工 段 木 香 菇 約 200 公 斤 竹 筍 加 工 桂 竹 筍 商 家 每 戶 約 50 筒 筍 蔬 菜 加 工 原 生 野 菜 馬 告 醬 約 200 罐 柑 橘 加 工 木 材 加 工 木 雕 製 品 約 50 件 黃 藤 加 工 約 50 件 (1) 段 木 香 菇 桂 竹 筍 加 工 目 前 大 多 個 體 戶 少 量 製 作, 透 過 自 行 擺 攤 或 產 銷 班 進 行 銷 售 (2) 小 米 水 果 釀 製 品 長 年 將 山 區 水 果 多 元 運 用, 釀 製 為 果 醋 或 蜜 餞 醃 漬 ; 小 米 酒 在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祭 祀 禮 俗 上 佔 有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怡 情 祭 祖 交 誼... 有 其 不 同 的 使 用 方 式 和 場 合 小 米 酒 對 身 體 有 許 多 的 好 處, 過 去 原 住 民 在 山 中 生 活 的 日 子 裡, 食 物 並 沒 有 那 麼 富 足, 釀 成 品 就 成 了 他 們 生 活 中 主 要 的 飲 品 小 米 原 釀 的 小 米 酒 酒 精 含 量 較 低, 且 含 豐 富 的 醣 類 和 維 生 素 等 營 養 物 質, 是 非 常 滋 補 的 飲 品, 對 人 體 相 當 有 益, 適 量 飲 用 可 幫 助 使 動 脈 血 管 擴 張 血 壓 下 降 並 且 有 利 於 促 進 血 液 循 環 不 僅 如 此, 對 於 時 常 有 低 血 壓 症 狀 的 朋 友 來 說, 飲 用 溫 熱 過 的 小 米 酒 有 利 於 低 血 壓 上 升 而 冬 天 時 睡 前 適 度 喝 一 小 杯 小 米 酒, 有 暖 身 的 效 果, 可 改 善 手 腳 冰 冷 的 狀 況 (3) 其 它 加 工 製 品 以 取 自 原 鄉 的 自 然 資 源 如 黃 藤 竹 子 加 工 為 飾 品 工 藝 品 器 具 等, 另 有 編 製 品 泰 雅 項 練 手 工 皂 - 29 -

3. 三 級 產 業 三 級 三 級 產 業 年 產 量 概 估 表 (2013 年 自 行 概 估 ) 主 要 產 業 項 目 生 產 面 積 經 營 面 積 ( 公 頃 ) 主 要 經 營 內 容 休 閒 農 業 區 - 簡 瑞 祥 約 1 公 頃 果 園 ; 菜 園 ; 小 米 露 休 閒 農 場 曾 月 嬌 約 1 公 頃 果 園 ; 菜 園 ; 小 米 露 邱 萬 賜 約 1 公 頃 果 園 ; 菜 園 ; 小 米 露 其 他 部 落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行 程 置 入 行 銷 主 題 活 動 體 驗 (1)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在 101 年 初 建 置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創 造 第 三 級 產 業 收 入, 並 於 102 年 首 創 舉 辦 泰 雅 口 簧 琴 文 化 季 目 前 為 主 要 推 動 部 落 大 學 文 化 體 驗 生 態 旅 遊 一 日 遊 二 日 觀 光 遊 程 服 務 現 更 透 過 舉 辦 活 動 在 地 化 將 部 落 遊 學 責 任 旅 遊 生 態 旅 遊 等 融 合, 以 泰 雅 主 題 活 動 體 驗 gaga 社 會 規 範 學 習 精 神 農 特 產 產 品 DIY 為 元 素, 採 預 約 式 報 名 組 隊 (2) 休 閒 農 場 ( 個 體 戶, 隨 機 預 約, 與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遊 程 結 合 ) 有 部 份 休 閒 農 場 為 個 體 戶, 隨 機 預 約, 與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遊 程 結 合, 做 為 整 體 環 境 體 驗 配 套 之 三 級 產 業 鍊 之 一 三 公 共 設 施 溪 口 公 共 設 施 一 覽 表 公 共 設 施 名 稱 服 務 範 圍 服 務 性 質 澤 仁 活 動 中 心 澤 仁 里 社 教 設 施 溪 口 碼 頭 公 園 澤 仁 里 遊 憩 與 康 樂 設 施 上 溪 口 觀 景 台 澤 仁 里 遊 憩 與 康 樂 設 施 下 溪 口 觀 景 台 澤 仁 里 遊 憩 與 康 樂 設 施 batu 生 態 池 澤 仁 里 遊 憩 與 康 樂 設 施 - 30 -

losin 生 態 池 澤 仁 里 遊 憩 與 康 樂 設 施 tana 生 態 池 澤 仁 里 遊 憩 與 康 樂 設 施 介 壽 國 小 澤 仁 里 文 教 設 施 介 壽 國 中 澤 仁 里 文 教 設 施 四 交 通 運 輸 主 要 的 道 路 是 由 大 溪 鎮 沿 台 省 七 號 省 道 進 入, 另 有 七 乙 省 道 山 三 峽 鎮 進 入, 兩 線 交 於 三 民 村, 蜿 蜒 前 行 至 復 興 ( 澤 仁 村 ) 後, 大 部 份 沿 大 漢 溪 谷 南 行, 經 羅 浮 高 坡 大 彎 榮 華 高 義 蘇 樂 巴 陵 等 主 要 聚 落, 由 西 村 附 近 進 入 宜 蘭 縣 境 1. 北 橫 公 路 北 部 橫 貫 公 路, 本 路 起 點 有 二, 一 為 起 自 桃 園 縣 大 溪 經 復 興 ( 角 板 山 ), 一 為 自 臺 北 縣 三 峽 鎮 大 埔 村 經 三 民 復 興, 但 一 般 而 言 都 指 前 者, 即 從 桃 園 大 溪 鎮 由 復 興 鄉 澤 仁 村, 溯 大 漢 溪 經 羅 浮 ( 拉 號 ) 榮 華 巴 陵 四 稜 西 村, 最 後 出 西 村 進 入 宜 蘭 縣 境, 越 中 央 山 脈 分 水 嶺, 經 明 池 底 端 於 棲 蘭, 全 長 七 十 一 公 里 本 公 路 為 橫 貫 北 部 的 重 要 路 線 2. 羅 馬 公 路 北 部 橫 貫 公 路 之 羅 浮, 至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附 近 之 馬 武 督, 全 長 廿 八 公 里 ; 自 民 國 五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開 工, 六 十 一 年 九 月 完 成 羅 浮 馬 武 督 公 路, 簡 稱 為 羅 馬 公 路, 羅 浮 是 羅 馬 公 路 的 起 點, 右 轉 是 一 一 八 號 縣 道, 經 長 興 高 遶 等 泰 雅 部 落, 抵 達 新 竹 縣 關 西 鎮 錦 山 ( 舊 名 : 馬 武 督 山 ) 羅 馬 公 路 將 中 豐 公 路 ( 中 壢 至 豐 原 ) - 31 -

與 北 部 橫 貫 公 路 連 接, 使 南 北 內 陸 線 貫 通 至 宜 蘭 蘇 澳, 於 國 防 經 濟 價 值 均 非 常 重 要 交 通 圖 ( 資 料 來 源 : 國 土 資 源 保 育 學 學 會 提 供 ) - 32 -

重 要 景 點 導 覽 圖 ( 繪 製 ) 五 住 宅 使 用 溪 口 內 泰 雅 聚 落 之 景 觀 元 素 頗 具 保 存 價 值, 為 能 保 存 特 有 的 農 村 景 緻, 配 合 既 有 之 溪 口 公 約 內 有 關 新 建 或 整 建 農 村 建 物 設 計 參 考 準 則, 擬 定 本 計 畫 之 景 觀 及 建 築 風 貌 規 範 ( 一 ) 運 用 傳 統 工 法 建 築 以 泰 雅 建 築 形 式 為 主, 承 襲 泰 雅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等 構 造, 配 合 綠 建 築 設 計 雨 水 儲 留 裝 置, 屋 頂 避 免 混 亂 設 計 ( 二 ) 新 建 農 村 建 築 物 之 建 材 應 儘 量 以 本 地 常 見 之 傳 統 建 材, 如 桂 竹 木 材 卵 石 頁 岩 等 為 主, 避 免 過 度 使 用 磁 磚, 破 壞 空 間 協 調 性 ( 三 ) 建 物 色 彩 考 量 與 農 村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調 和, 儘 量 以 低 彩 度 色 調 為 主 為 能 保 存 本 特 有 的 傳 統 泰 雅 部 落 景 緻, 未 來 宅 院 整 建 之 樣 貌 色 彩 - 33 -

材 質 綠 美 化 及 範 圍, 將 召 開 會 議 達 成 共 識, 分 年 分 區 向 公 部 門 申 請 經 費 辦 理 ; 其 範 圍 以 入 口 或 意 象 周 邊 重 要 景 觀 軸 線 主 要 地 標 地 景 周 邊 具 特 色 歷 史 建 物 周 邊 特 色 街 道 兩 側 為 景 觀 之 營 造 區 域 六 災 害 農 村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上 下 溪 口 原 有 水 圳 及 農 路 修 復 道 路 路 基 掏 空 及 下 陷 改 善 簡 易 自 來 水 設 施 改 善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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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 展 願 景 第 3 章 農 村 發 展 願 景 及 課 題 統 整 規 劃 溪 口 部 落, 整 合 在 地 自 然 生 態 文 化 人 文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資 源, 並 以 現 有 的 部 落 民 間 團 體 農 業 生 產 者 工 藝 匠 師 及 部 落 居 民 等 為 基 礎 ; 本 提 出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以 發 展 部 落 生 態 旅 遊 與 泰 雅 文 化 休 閒, 加 以 整 合 部 落 產 業, 充 分 利 用 結 合, 以 部 落 觀 光 帶 動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1. 文 化 面 : 從 tlubuw Tayal 文 化 出 發 以 恢 復 部 落 的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豐 富 部 落 人 文 歷 史 的 記 憶, 激 發 部 落 人 的 自 我 意 識 覺 醒, 使 之 真 正 體 會 到 部 落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以 及 其 價 值, 找 回 屬 於 部 落 自 己 的 文 化, 並 且 戮 力 發 揚 光 大 2. 生 活 面 : 本 計 畫 之 完 成, 帶 來 觀 光 客 之 消 費, 增 進 部 落 經 濟 成 長, 對 部 落 居 民 的 生 活 形 式 勢 必 產 生 變 化 並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如 此 必 能 激 發 部 落 居 民 自 主 意 識, 永 續 經 營 家 園 3. 經 濟 面 : 部 落 精 神 在 經 過 整 體 的 規 劃 營 造 後, 對 部 落 的 經 濟 結 構 產 生 變 革 以 及 發 展 例 如 本 計 畫 之 完 成 可 將 部 落 文 化 與 現 代 人 的 生 活 休 閒 方 式 接 軌, 以 觀 光 休 閒 農 村 體 驗 的 商 品 結 合 產 業 的 變 遷 一 資 源 調 查 與 分 析 1. 農 村 發 展 環 境 分 析 : 人 分 析 重 點 人 口 流 動 狀 況 陸 續 回 來 居 民 屬 性 對 的 影 響 - 36 - 現 況 年 老 退 休 族 人 返 鄉 陸 續 回 來 很 多 非 常 了 解 ( 如 : 抓 野 蜂 達 人 籐 編 竹 屋 編 織 對 人 才 瞭 解 的 程 度 口 簧 琴 泰 雅 傳 統 文 化 舞 蹈 小 米 露 種 菜 主 持 ) 有 良 好 的 分 工 分 班 可 臨 時 編 組 並 有 很 高 的 機 動 力 居 民 對 的 向 心 力 及 族 人 皆 有 向 心 力 且 參 與 度 非 常 熱 絡 有 無 發 展 主 軸 泰 雅 文 化 特 色 的 發 揚 及 本 地 優 美 的 景 點 為 發 展 主 軸 居 民 理 解 農 再 計 畫 的 程 度 上 課 後 更 能 了 解 農 再 計 畫 對 部 落 統 合 之 意 義 工 作 經 驗 豐 富 很 多 各 類 專 長 的 族 人 活 動 是 否 具 特 色 有 文 化 體 驗 行 程 及 泰 雅 固 有 特 色 能 整 合 多 方 組 織 有 待 努 力 並 需 專 家 們 指 導 有 派 系 及 對 立 問 題 無

2. 農 村 發 展 環 境 分 析 : 文 信 仰 文 化 調 查 傳 統 節 慶 特 色 活 動 分 析 重 點 現 況 宗 教 建 築 是 否 具 特 色 無 信 仰 文 化 是 否 具 有 特 色 無 節 慶 是 否 具 特 色 及 特 殊 公 部 門 大 型 祖 靈 祭 極 具 泰 雅 風 情, 表 現 性 族 人 向 心 力 及 遊 客 駐 足 參 與 觀 摩 新 的 交 流, 常 與 外 部 落 做 結 合 並 產 活 動 是 否 有 傳 承 或 創 新 生 新 的 創 意 是 否 提 高 對 內 居 民 共 識 節 慶 參 與 度 族 人 驕 傲 的 熱 情 及 參 與 度 有 泰 雅 遷 徒 古 調 吟 唱 耆 老 說 古 及 先 是 否 擴 大 對 外 知 名 度 總 統 蔣 公 伉 儷 常 來 避 暑 的 溪 口 美 景, 都 是 部 落 擴 大 對 外 的 最 佳 知 名 度 手 工 藝 傳 統 技 藝 文 化 傳 統 建 築 聚 落 遺 址 紀 念 性 建 築 聚 落 群 ( 集 村 散 村 ) 建 築 方 式 ( 木 構 水 泥.) 發 展 現 況 是 否 良 好 是 否 有 傳 承 或 創 新 是 否 具 特 色 及 故 事 性 現 況 是 否 良 好 保 存 活 化 是 否 有 共 識 所 有 權 是 否 清 楚, 能 否 取 得 使 用 同 意 保 有 傳 統 建 築 形 式 及 保 存 狀 況 建 築 與 農 村 風 貌 的 協 調 程 度 持 續 進 行 著 並 吸 取 新 的 發 展 部 落 有 教 導 者 與 學 習 者 竹 屋 水 圳 自 力 更 生 碑 溪 口 吊 橋 等 景 物 都 有 著 故 事 性 的 留 傳 且 皆 具 特 色 性 遺 址 保 存 並 修 葺 長 期 進 行 中 活 化 成 主 角 是 部 落 共 同 朝 向 的 目 標 所 有 權 皆 清 楚, 協 調 取 得 使 用 同 意 不 困 難 聚 落 形 成 持 續 累 存 著 依 傳 統 木 竹 及 環 保 綠 建 築 為 依 循, 並 保 有 生 態 及 風 景 的 互 動 性 3 農 村 發 展 環 境 分 析 : 地 分 析 重 點 現 況 具 特 殊 性, 有 助 於 產 業 的 地 原 為 泰 雅 族 的 水 耕 地 並 有 中 央 地 質 資 料 發 展 古 圳 保 存 / 特 色 是 否 具 有 土 石 災 害 無 河 川 現 狀 水 源 或 河 川 是 否 受 到 汙 染 無 灌 溉 系 統 ( 水 河 川 溪 流 是 否 生 態 豐 富, 自 然 風 貌 及 生 態 保 存 良 好 圳 埤 塘 ) 保 存 自 然 風 貌 使 用 現 況 管 水 圳 或 埤 塘 保 存 現 況 是 否 保 存 良 好 但 需 再 引 水 源 至 古 圳 - 37 -

理 者 ( 產 權 ) 中 央 氣 象 局 溫 度 日 照 降 雨 颱 風 現 況 圖 分 區 圖 用 地 編 定 土 地 權 屬 休 憩 空 間 生 活 機 能 良 好 有 助 於 發 展 特 殊 作 物 或 農 山 地 小 米 是 重 要 傳 統 作 物 及 山 地 野 業 菜 香 料 植 物 等 是 否 易 有 災 害 或 缺 淹 水 無 災 害 但 水 源 量 小 之 苦 都 市 計 畫 區 比 重 是 否 太 高 無 都 市 計 畫 居 民 是 否 了 解 土 地 使 用 規 都 了 解 政 府 規 定 範 土 地 權 屬 清 楚, 取 得 土 地 都 有 共 識,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不 使 用 同 意 書 難 易 程 度 難 居 民 是 否 已 有 土 地 分 區 規 無 劃 的 想 法 公 共 設 施 尚 可, 缺 少 大 型 聚 會 所 ; 生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態 步 道 ; 大 型 蓄 水 池 原 鄉 原 山 原 自 然 一 片 青 山 水 整 體 環 境 綠 美 化 程 度 悠 悠, 但 部 落 週 邊 尚 需 環 境 綠 美 化, 始 能 遠 近 成 一 整 體 窳 陋 地 區 是 否 過 多 多 4. 農 村 發 展 環 境 分 析 : 產 種 類 產 量 經 營 現 狀 種 類 性 質 現 況 分 析 重 點 現 況 是 否 具 產 業 特 色 ( 品 需 靠 專 家 輔 導 及 整 合 質 種 類 技 術 ) 是 否 開 始 發 展 健 康 農 業 已 經 開 始 準 備 ( 無 毒 有 機 履 歷 ) 是 否 面 臨 產 銷 困 境 ( 缺 是 乏 概 念 技 術 市 場 ) 有 專 業 資 源 的 協 助 ( 有 機 班 政 府 補 助 輔 農 會 有 輔 導 導 ) 休 耕 地 上 溪 口 有 8 筆 計 39,694.60 平 方 公 尺, 下 溪 口 有 15 筆 計 51,741.00 休 耕 比 例 是 否 過 多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有 使 用 之 耕 地 都 種 植 較 無 經 濟 的 作 物, 多 採 野 種 散 種 法 是 否 有 復 耕 意 願 及 有 共 識 共 識 是 否 有 特 色 農 產 加 工 品 小 米 露 ; 竹 筍 ; 五 月 桃 ; 竹 藝 等 ( 品 質 種 類 技 術 ) - 38 -

種 類 ( 服 務 業 體 驗 旅 遊 ) 特 色 發 展 潛 力 是 否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極 具 發 展 潛 力 加 工 過 程 是 否 對 環 境 造 不 會 造 成 環 境 汙 染 成 汙 染 產 業 發 展 現 況 是 否 具 有 資 源 整 合, 具 整 體 規 劃 是 否 具 永 續 性, 可 長 期 發 展 之 潛 力 居 民 是 否 具 有 發 展 共 識 與 能 力 嘗 試 接 團 並 對 外 擴 展 多 元 的 人 力 因 溪 口 名 之 賜, 長 期 發 展 之 潛 力 無 可 限 量 是 5. 農 村 發 展 環 境 分 析 : 景 分 析 重 點 現 況 是 否 具 特 殊 自 然 景 觀 ( 山 海 地 形 埤 塘 藻 礁 濕 地 梯 田 自 然 的 大 口 隧 道 ; 梯 田 ; 山 ; 水 壺 穴 ) 是 否 具 發 展 潛 力 因 溪 口 名 之 賜, 天 梯 亦 將 設 立 於 此 地, 長 期 發 展 之 潛 力 無 可 限 量 自 然 景 觀 保 存 現 況 美 山 美 水 美 溪 口, 自 然 景 觀 保 存 良 好 居 民 是 否 具 保 護 保 育 概 念 有 專 業 生 態 復 育 者 至 部 落 教 育 並 復 育 是 否 具 有 物 種 多 樣 性 是 是 否 已 進 行 調 查 或 保 育 工 作 進 行 中 是 否 遭 到 破 壞 及 逐 漸 消 失 調 查 特 有 物 種 進 行 中 是 否 具 有 物 種 多 樣 性 是 是 否 已 進 行 調 查 或 保 育 工 作 進 行 中 是 否 遭 到 破 壞 及 逐 漸 消 失 無 - 39 -

二 優 劣 勢 (SWOT) 分 析 在 既 有 產 業 資 源 盤 點 後, 針 對 現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分 析 內 部 外 部 之 優 勢 劣 勢 機 會 及 威 脅,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內 部 環 境 外 部 環 境 有 利 點 優 勢 Strengths 1. 舉 辦 過 多 場 泰 雅 文 化 推 廣 與 體 驗 活 動 及 獵 人 學 校, 已 建 立 起 溪 口 部 落 泰 雅 文 化 的 品 牌 與 知 名 度 2. 持 續 推 廣 泰 雅 文 化 技 藝 之 保 留 與 傳 承, 包 括 口 簧 琴 古 調 竹 編 手 工 藝 及 傳 統 服 飾 等, 保 有 泰 雅 爾 族 文 化 的 獨 特 性 3. 100~103 年 完 成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課 程 4. 有 保 留 小 米 原 生 種 的 種 籽, 泰 雅 耆 老 有 豐 富 的 種 植 經 驗 不 利 點 劣 勢 Weaknesses 1. 部 落 小 米 生 產 與 加 工 技 術 不 足, 導 致 部 落 勞 力 人 口 及 人 才 流 失, 不 利 於 傳 統 產 業 之 發 展 2. 過 去 主 要 灌 溉 水 圳 遭 受 破 壞 ( 奎 輝 溪 之 分 支 水 圳 ), 缺 乏 灌 溉 水 源 3. 部 落 自 製 農 特 產 加 工 品 行 銷 通 路 的 部 份 多 處 於 單 打 獨 鬥 階 段, 缺 乏 品 牌 識 別 特 色 及 取 得 品 質 合 法 認 證 的 技 術 能 力 4. 目 前 有 在 長 期 持 續 耕 種 之 土 地, 因 為 過 度 消 耗 土 地 能 量, 缺 乏 涵 養 土 地 概 念 及 方 法, 導 致 地 力 轉 為 貧 瘠 機 會 Opportunities 威 脅 Threats 1. 繼 小 烏 來 風 景 區 天 空 步 道 之 後, 溪 口 1. 部 落 年 輕 人 於 學 校 畢 業 後, 因 區 台 部 落 已 被 列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觀 光 建 內 無 工 作 機 會 所 以 人 口 外 移, 進 設 重 點 區 而 影 響 部 落 文 化 之 流 失, 導 致 文 2. 透 過 農 改 場 進 行 小 米 作 物 耕 作 的 技 化 傳 承 與 產 業 發 展 上 的 困 難 術 輔 導 有 助 於 小 米 產 量 與 品 質 2. 小 米 缺 乏 生 產 與 加 工 技 術, 與 一 之 提 升 般 市 售 農 特 產 品 相 較 之 下, 不 易 3. 勞 動 部 的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有 助 於 突 顯 其 特 色, 導 致 市 場 價 格 無 法 產 業 發 展 與 人 力 資 源 的 協 助 提 高 4. 藉 由 水 保 局 農 再 計 畫 與 跨 域 計 畫 可 3. 公 私 部 門 共 同 管 理 模 式 尚 未 建 協 助 改 善 環 境 與 產 業 發 展, 落 實 全, 無 法 共 創 產 業 利 多 永 續 發 展 之 願 景 - 40 -

3-2. 課 題 與 對 策 1 課 題 一 地 農 地 地 權 整 合 說 明 : 地 大 都 是 種 植 許 多 香 菇 蔬 菜 等, 但 是 有 些 土 地 因 為 地 主 在 都 市 工 作, 所 以 目 前 是 閒 置 荒 廢 雜 亂, 有 礙 於 地 方 發 展 對 策 : 將 現 有 土 地 產 權 調 查, 並 舉 辦 說 明 會, 希 望 藉 部 落 力 量 的 整 合 現 有 農 地 資 源, 擬 定 有 助 於 部 落 方 展 的 長 期 規 劃 方 案, 以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的 2 課 題 二 地 自 然 資 源 之 利 用 說 明 : 溪 口 部 落 有 非 常 豐 富 的 天 然 資 源 景 觀 秀 麗, 惟 因 部 落 位 於 石 門 水 庫 集 水 區 範 圍 受 到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境 內 多 為 崇 山 峻 嶺 自 有 財 源 向 即 拮 据, 使 得 本 部 落 發 展 有 志 難 伸 對 策 : 整 合 現 有 之 自 然 文 化 產 資 源 業, 並 配 合 生 態 旅 遊 民 宿 低 附 屬 設 施 設 置 發 展 方 式, 提 供 國 人 休 閒 旅 遊 休 憩 新 景 點, 並 可 增 加 地 方 收 入 3 課 題 三 部 落 文 化 漸 漸 式 微 說 明 :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受 當 代 大 環 境 影 響, 正 快 速 消 失 尤 其 是 移 民 進 入 都 會 的 原 住 民, 更 在 漢 化 過 程 中, 逐 漸 失 去 原 住 民 的 身 分 認 同 對 策 : 開 辦 民 族 學 苑, 請 長 輩 或 部 落 耆 老, 帶 領 後 輩 學 習 原 住 民 生 活 與 文 化 課 程 分 四 方 面 : ( 一 ) 部 落 文 史 : 邀 請 長 老 講 述 民 族 歷 史, 家 族 淵 源, 生 活 禁 忌, 村 中 禮 俗, 相 關 口 述 傳 說, 傳 統 道 德, 節 令 行 事, 祭 典 儀 式, 動 植 物 知 識 和 文 化 意 義 ( 二 ) 傳 統 工 藝 : 教 授 傳 統 生 活 器 物 製 作, 實 用 木 器 雕 刻, 口 簧 琴 等 傳 統 樂 器 修 製, 草 編 藤 編 竹 編 紋 樣 和 技 巧, 各 村 特 有 童 玩, 圖 騰 應 用 與 詮 釋 另 邀 部 落 民 俗 雕 刻 家 介 紹 作 品, 啟 發 具 原 住 民 特 色 之 業 餘 創 作 ( 三 ) 歌 謠 舞 蹈 : 以 中 研 院 等 學 術 機 構 所 採 集 資 料 為 基 礎, 製 作 教 材 由 部 落 老 人 大 學 學 員, 教 授 各 族 各 村 戰 歌 搖 籃 曲 飲 酒 歌 等 生 活 歌 謠, 指 導 研 習 正 統 儀 式 舞 蹈, 解 說 動 作 意 義, 傳 授 編 舞 技 術 ( 四 ) 傳 統 美 食 : 邀 請 部 落 耆 老 或 美 食 專 家 傳 授 部 落 飲 食 製 作 課 程, 指 導 小 米 酒 等 飲 料 釀 製 祭 儀 和 節 慶 食 品 製 備 以 此 進 行 全 方 位 的 文 化 保 存 和 傳 承, 作 為 未 來 規 劃 相 關 產 業, 和 部 落 大 學 課 程 的 基 礎 4 課 題 四 部 落 產 業 資 源 之 利 用 - 41 -

說 明 : 隨 著 台 灣 加 入 WTO 以 後, 大 量 農 產 品 進 口, 台 灣 農 業 產 生 莫 大 之 影 響, 過 去 部 落 居 民 種 植 傳 統 主 食 小 米 以 及 水 蜜 桃 香 菇 等.. 也 因 為 受 到 了 景 氣 之 關 係, 使 得 農 地 相 繼 廢 耕, 原 住 民 生 計 更 受 到 影 響 對 策 : 擬 透 過 有 效 的 整 合, 將 有 些 土 地 因 為 地 主 在 都 市 工 作, 目 前 是 閒 置 荒 廢 雜 亂 已 久 之 農 地, 種 植 具 有 經 濟 效 應 之 農 作 物, 並 結 合 生 態 觀 光 生 態 旅 遊 方 式, 將 來 復 興 鄉 旅 客 引 導 至 本 村, 以 提 供 居 民 就 業 機 會, 減 少 失 業 人 口 5. 課 題 五 青 年 人 口 的 流 失, 村 內 人 口 高 齡 化 說 明 : 部 落 就 業 機 會 少, 年 輕 人 不 願 意 待 在 部 落, 紛 紛 往 都 會 發 展, 只 剩 幼 童 及 老 年 住 在 部 落, 人 口 的 急 速 流 失, 形 成 社 會 問 題 對 策 : 以 地 為 據 點, 規 劃 具 原 住 民 特 色 的 觀 光 餐 飲 及 手 工 藝 品 產 業, 結 合 公 益 團 體 或 企 業 資 金, 於 鄰 近 設 店 招 徠 遊 客 為 就 業 困 難 的 中 老 年 者 家 庭 主 婦 及 吸 引 回 流 之 部 落 青 年, 提 供 部 分 工 時 待 遇 優 厚 又 方 便 就 近 照 顧 家 裡 的 工 作 機 會 - 42 -

第 4 章 整 體 發 展 構 想 在 地 自 然 生 態 文 化 人 文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各 面 向, 重 建 部 落 生 活 文 化, 引 導 居 民 自 主 思 考, 進 行 部 落 傳 統 文 史 重 建 工 作, 保 存 台 灣 泰 雅 爾 族 文 化 資 產 並 開 發 出 旅 遊 的 知 性 旅 遊 地 點 本 協 會 將 持 續 朝 向 泰 雅 爾 族 部 落 深 度 文 化 體 驗 導 覽 事 業 為 主, 結 合 文 化 產 業 的 方 向, 配 合 部 落 總 體 營 造 以 保 存 泰 雅 文 化 的 獨 特 性, 進 而 達 到 文 化 傳 承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 43 -

狩 獵 教 學 區 多 功 能 廣 場 愛 加 倍 遊 客 接 待 中 心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鮮 活 有 機 農 場 接 待 家 庭 泰 雅 小 站 區 生 態 復 育 區 民 族 植 物 園 區 環 湖 步 道 比 拉 農 場 吊 橋 迎 賓 遊 憩 區 溪 口 吊 橋 碼 頭 公 園 溪 口 部 落 分 區 規 劃 圖 ( 繪 製 ) - 44 -

4-1.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1) 農 村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及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上 下 溪 口 原 有 水 圳 及 農 路 修 護 工 程 ( 第 1 年 ) 道 路 路 基 掏 空 及 下 陷 改 善 工 程 ( 第 1 年 ) 簡 易 自 來 水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第 2 年 ) 4-2.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廣 場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第 2 年 ) 設 置 生 態 灌 溉 蓄 水 池 ( 第 3 年 ) 修 護 傳 統 古 道 工 程 ( 第 3 年 ) - 45 -

4-3. 個 別 宅 院 整 建 (1) 住 宅 興 建 (1~4 年 ): 上 下 溪 口 部 落 住 宅 (2) 住 宅 修 繕 (1~4 年 ): 上 下 溪 口 部 落 住 宅 (3) 庭 院 改 善 (1~4 年 ): 上 下 溪 口 部 落 住 宅 - 46 -

4-4. 產 業 活 化 ( 一 ) 一 級 產 業 無 毒 及 有 機 農 業 技 術 研 習 課 程 及 相 關 輔 導 ( 土 壤 改 良 病 蟲 害 防 治 栽 培 技 術 ) 無 毒 及 有 機 農 業 觀 摩 及 研 習 活 動 小 米 復 耕 ( 二 ) 二 級 產 業 農 產 品 加 工 技 術 研 發 及 輔 導 農 產 品 包 裝 行 銷 研 習 及 輔 導 部 落 風 味 餐 料 理 研 發 及 輔 導 藥 用 植 物 加 工 研 發 及 輔 導 ( 三 ) 三 級 產 業 規 劃 及 舉 辦 部 落 體 驗 營 隊 及 相 關 活 動 導 覽 解 說 培 訓 接 待 家 庭 服 務 研 習 課 程 及 輔 導 網 路 及 媒 體 行 銷 研 習 及 輔 導 部 落 旅 遊 客 服 系 統 研 習 及 建 置 1. 核 心 產 業 潛 力 與 特 色 (1) 地 理 環 境 優 良, 觀 光 產 業 發 達 復 興 鄉 天 然 資 源 秀 麗, 鄉 內 拉 拉 山 及 角 板 山 復 興 賓 館, 被 評 選 為 國 家 級 風 景 區 美 景 之 一, 觀 光 產 業 已 行 之 有 年, 政 府 亦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規 劃 擴 充 其 景 觀 設 施 ; 每 年 將 近 150 萬 人 次 的 人 潮, 上 億 元 的 遊 覽 觀 光 收 益 (2) 部 落 人 文 地 產 景 各 方 面 具 有 深 厚 泰 雅 文 化 基 礎 溪 口 部 落 現 多 為 泰 雅 族 居 住, 在 部 落 長 年 努 力 與 政 府 資 源 投 入 下, 對 人 文 地 產 景 各 方 面 都 有 深 厚 泰 雅 文 文 展 現 與 成 績 在 人 方 面 - 有 口 簧 琴 達 人 在 演 奏 技 巧 傳 統 編 織 竹 編 與 傳 統 舞 蹈 木 雕 等 多 有 人 演 出 ; 在 文 方 面 呈 現 多 樣 性 豐 富 性 的 推 動 文 化 觀 光 營 造 全 國 唯 一 口 簧 琴 文 化 季 ; 地 方 面 部 落 以 自 然 資 源 - 47 -

營 造 多 樣 化 生 態 復 育 及 創 造 生 態 旅 遊 ; 產 方 面 有 原 鄉 品 牌 傳 統 服 織 工 作 室 傳 統 舞 蹈 團 隊 文 化 產 業 手 工 藝 品 果 醋 水 果 等 ; 景 方 面, 部 落 持 續 戮 力 恢 復 傳 統 文 化 空 間 將 竹 屋 穀 倉 展 現 泰 雅 風 情 故 部 落 整 體 發 展 為 耀 眼 的 珍 珠 部 落, 觀 光 吸 引 潛 力 強 (3) 具 在 地 原 住 民 泰 雅 族 特 有 文 化 之 連 結 性 教 育 部 原 住 民 歷 史 語 言 文 化 大 辭 典 資 料 庫 中 記 載 < 泰 雅 族 的 小 米 起 源 神 話 出 現 以 鼠 做 為 媒 介 的 起 始 情 節, 古 時, 祖 先 曾 用 老 鼠 帶 來 的 種 子, 播 在 地 上, 不 久 長 出 粟 穗 並 結 果, 這 便 是 粟 的 起 源 溪 口 部 落 舉 行 祭 典 之 前 都 先 要 釀 小 米 酒, 以 供 祭 典 使 用, 而 播 種 祭 是 新 的 一 年 要 播 種 之 前 的 一 個 祭 典, 目 的 是 祈 求 上 蒼 祖 靈 在 這 新 的 一 年 能 夠 豐 收, 也 是 慶 祝 跨 越 新 的 一 年, 最 後 喝 下 小 米 酒, 將 族 人 們 心 靈 洗 滌 清 淨 在 泰 雅 族 傳 統 文 化 中, 有 泰 雅 人 就 等 於 有 小 米 酒, 有 小 米 酒 就 等 於 有 泰 雅 人, 由 此 可 見 小 米 作 物 在 泰 雅 部 落 之 重 要 連 結 性 也 是 人 與 大 自 然 共 存 永 續 和 平 發 展 向 生 態 學 習 的 謙 卑 精 神 (4) 小 米 營 養 成 分 含 量 豐 富, 用 途 廣 泛 小 米 盛 產 季 節 為 5~8 月 及 12 月, 除 了 特 殊 的 風 味 外, 它 的 營 養 非 常 豐 富, 小 米 的 蛋 白 質 纖 維 素 脂 肪 及 維 他 命 等 營 養 成 份 含 量 豐 富, 碳 水 化 合 物 含 量 最 少, 所 以 可 作 為 高 品 質 的 健 康 食 品 而 小 米 可 用 以 炊 飯 煮 粥 或 作 為 飴 及 釀 酒 的 原 料, 又 可 供 作 家 禽 飼 料, 莖 幹 可 作 牧 草 或 是 編 製 器 物 的 材 料, 用 途 很 廣 泛 (5) 發 酵 品 內 含 之 酵 素 是 維 持 身 體 運 作 之 必 要 物 質 酵 素 是 在 所 有 活 的 動 植 物 體 內 均 可 發 現 的 物 質, 它 是 維 持 身 體 正 常 功 能 消 化 食 物 修 復 組 織 等 機 能 的 必 要 物 質 酵 素 是 由 蛋 白 質 構 成 的, 它 們 參 與 幾 乎 所 有 的 身 體 活 動, 幾 乎 所 有 的 細 胞 活 動 進 程 都 需 要 酵 素 的 參 與, 以 提 高 效 率, 如 果 沒 有 酵 素 就 無 法 維 持 生 命, 現 今 科 學 家 尚 無 法 利 用 人 工 合 成 來 製 造 酵 素 2. 策 略 研 擬 說 明 部 落 進 行 數 次 會 議 與 討 論 後, 最 終 確 立 部 落 之 核 心 產 業 為 小 米 小 米 發 酵 產 品, 以 小 米 復 耕 活 化 計 畫 為 發 展 主 軸, 接 著 彙 整 出 部 落 目 前 在 核 心 產 業 發 展 上 所 面 臨 之 各 項 課 題 及 可 因 應 對 策, 結 合 產 業 體 驗 推 廣 遊 程, 同 時 考 量 部 落 本 身 的 意 願 執 行 動 能 以 及 產 業 單 位 跨 域 合 作 之 立 即 性 等 因 素, 提 出 部 落 核 心 產 業 之 發 展 主 軸 策 略... 等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所 示 - 48 -

(1) 六 級 產 業 化 之 整 合 : 為 能 落 實 六 級 產 業 化 價 值 鍊 的 貫 徹, 進 行 一 二 三 級 的 相 乘 進 階 完 善, 達 到 整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實 踐 與 具 體 可 行 性, 經 由 產 業 調 查 資 源 盤 點, 以 及 多 次 訪 視 討 論 ; 加 上 專 家 學 者 的 發 展 診 斷 與 區 域 平 台 會 議 討 論 定 調, 最 後 經 由 部 落 會 議 確 認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2) 釀 製 小 米 酒 圖 1 部 落 產 業 分 級 圖 現 多 為 泰 雅 族 族 人 居 住, 舉 行 祭 典 前 都 先 要 釀 小 米 酒, 以 供 祭 典 使 用, 而 播 種 祭 是 新 的 一 年 要 播 種 前 祈 求 上 蒼 祖 靈 在 這 年 能 夠 豐 收, 也 是 慶 祝 跨 越 新 年 其 中 小 米 酒 成 了 祭 典 不 可 替 代 之 要 鍵 ; 傳 統 時 代 倘 若 沒 有 小 米 酒, 亦 等 於 沒 有 泰 雅 族 因 此, 在 泰 雅 族 悠 長 的 傳 統 文 化 中, 有 泰 雅 族 人 等 於 有 小 米 酒, 有 小 米 酒 就 有 泰 雅 族 人 可 見 小 米 作 物 在 泰 雅 部 落 之 重 要 (3) 小 米 復 耕 活 化 小 米 盛 產 季 節 為 8 月, 除 特 殊 的 風 味 外, 其 營 養 非 常 豐 富, 小 米 的 蛋 白 質 纖 維 素 脂 肪 及 維 他 命 等 營 養 成 份 含 量 豐 富, 碳 水 化 合 物 含 量 最 少, 可 作 為 高 品 質 的 健 康 食 品 而 小 米 獨 特 的 風 味 口 感, 可 用 以 炊 飯 煮 粥 或 作 為 飴 及 釀 - 49 -

酒 的 原 料, 又 可 供 作 家 禽 飼 料, 莖 幹 可 作 牧 草 或 是 編 製 器 物 的 材 料, 用 途 十 分 廣 泛 是 故 本 計 畫 以 小 米 復 耕 活 化 為 發 展 主 軸, 提 出 包 括 穩 定 產 量 品 質 提 升 栽 種 環 境 改 善, 一 級 栽 種 與 二 級 加 工 技 術 之 提 升 硬 體 設 備 之 導 入... 等 改 善 策 略 短 期 於 部 落 進 行 示 範 地 栽 種, 目 前 部 落 已 規 劃 示 範 地 一 處, 面 積 約 有 3 分 地, 預 計 示 範 地 施 作 面 積 為 1 分 地, 部 落 可 協 助 示 範 地 之 栽 種 人 力 約 有 3 至 4 人, 透 過 專 業 技 術 的 輔 導, 以 最 適 種 苗 於 部 落 內 進 行 示 範 耕 地 現 場 栽 培 與 土 壤 改 良, 並 協 助 進 行 示 範 區 之 栽 培 管 理 產 量 分 析 田 間 觀 摩 等 操 作 方 式, 提 升 部 落 小 米 品 質 與 栽 種 技 術 待 3 個 月 左 右 示 範 地 小 米 收 成 之 後, 即 可 依 此 套 栽 培 管 理 辦 法 推 廣 到 部 落 各 農 民 所 屬 的 土 地, 全 面 性 的 提 升 部 落 小 米 產 量 (4) 小 米 發 酵 產 品 加 工 技 術 輔 導 目 前 部 落 居 民 本 身 有 在 少 量 釀 製 小 米 酒, 然 而 小 米 酒 的 販 售 將 牽 動 產 業 規 模 與 工 業 化 酒 莊 酒 牌 等 問 題, 對 於 生 產 條 件 資 金 與 門 檻 較 高 不 合 宜 於 目 前 的 階 段 做 為 部 落 型 產 業 而 發 酵 產 品 中 的 酵 素 是 在 所 有 活 的 動 植 物 體 內 均 可 發 現 的 物 質, 它 是 維 持 身 體 正 常 功 能 消 化 食 物 修 復 組 織 必 需, 且 現 今 科 學 家 尚 無 法 利 用 人 工 合 成 來 製 造 酵 素, 較 無 人 為 添 加 物 的 化 學 風 險, 對 於 現 今 食 品 安 全 的 議 題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的 情 況 下, 深 具 市 場 價 值 與 發 展 潛 力 有 鑑 於 小 米 本 身 3 個 月 即 可 進 行 收 成, 是 故 本 計 畫 擬 以 小 米 發 酵 加 工 技 術 之 研 發 作 為 部 落 發 展 二 級 加 工 之 輔 導 策 略 藉 由 小 米 發 酵 產 品 成 份 分 析 製 作 流 程 建 構 小 米 醋 抗 氧 化 及 理 化 性 質 分 析 成 品 送 檢 及 人 才 培 訓 等 操 作 方 式, 培 養 部 落 發 展 小 米 發 酵 產 品 的 製 作 人 才 (5) 傳 統 經 濟 型 產 業 推 展 復 興 鄉 天 然 資 源 秀 麗, 拉 拉 山 及 角 板 山 復 興 賓 館, 被 評 選 為 國 家 級 風 景 區 美 景 之 一, 觀 光 產 業 已 行 之 有 年, 每 年 將 近 150 萬 旅 遊 人 次, 上 億 元 的 遊 覽 觀 光 收 益 宜 結 合 套 裝 行 程 創 新 亮 點, 推 出 結 合 傳 統 小 米 與 現 在 酵 素 熱 潮 之 小 米 發 酵 製 品 為 主 打, 輔 以 農 特 產 品 推 廣 活 動 體 驗 遊 程 規 劃 部 落 產 品 品 牌 識 別 伴 手 禮 開 發 與 包 裝 設 計... 等 策 略, 進 而 協 同 帶 動 整 體 部 落 在 經 濟 產 業 觀 光 與 文 化 等 多 面 向 的 發 展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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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1) 調 查 規 劃 類 (1~6 年 ) 部 落 口 述 歷 史 調 查 與 耆 老 訪 談 泰 雅 文 化 調 查 記 錄 部 落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民 族 植 物 調 查 與 應 用 (2) 空 間 保 存 維 護 與 經 營 管 理 類 (1~6 年 ) 開 圳 紀 念 碑 整 修 與 文 化 保 存 部 落 空 間 美 學 - 環 境 改 造 與 美 化 泰 雅 傳 統 建 築 ( 竹 屋 ; 穀 倉 ; 瞭 望 ) 整 修 及 再 活 化 (3) 文 化 祭 典 及 節 慶 活 動 (1~6 年 ) 傳 統 祭 典 傳 承 與 創 新 ( 小 米 播 種 祭 感 恩 祭 ) 恢 復 並 舉 辦 泰 雅 傳 統 婚 禮 規 劃 並 舉 辦 口 簧 琴 文 化 祭 (4) 文 化 傳 承 與 研 習 (1~6 年 ) 口 簧 琴 製 作 與 吹 奏 傳 承 與 研 習 獵 人 笛 製 作 與 吹 奏 傳 承 與 研 習 藤 編 與 竹 編 工 藝 傳 承 與 研 習 織 布 文 化 傳 承 與 研 習 狩 獵 文 化 傳 承 與 研 習 泰 雅 文 化 導 覽 解 說 培 訓 舉 辦 泰 雅 文 化 體 驗 營 4-6. 生 態 保 育 (1)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及 監 測 (1-6 年 ) (2) 資 源 保 護 (1-6 年 ) (3) 生 態 旅 遊 及 環 境 教 育 (1-6 年 ) 部 落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部 落 民 族 植 物 調 查 與 復 育 規 劃 及 舉 辦 部 落 生 態 體 驗 與 旅 遊 - 52 -

4-7. 土 地 分 區 規 劃 及 配 置 公 共 設 施 構 想 初 步 構 想 及 示 意 圖 -- 部 落 主 要 分 為 : 生 產 區. 文 化 區 ( 獵 人 學 院 ). 生 活 區 整 體 規 劃 發 展 構 想 圖 為 因 應 本 整 體 發 展 規 劃, 配 合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之 配 置, 以 利 土 地 合 理 的 利 用 與 管 理, 本 有 依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區 規 劃 原 則, 劃 設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區 計 畫 之 需 求, 請 縣 市 政 府 以 符 合 發 展 需 求 為 前 提, 並 為 維 持 本 社 區 農 村 生 活 農 業 生 產 農 地 生 態 等 典 型 農 村 型 態 之 風 貌, 建 議 劃 設 農 村 再 生 發 展 分 區, 以 維 持 其 各 自 區 域 之 完 整 性 - 53 -

第 5 章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及 財 務 計 畫 5-1. 管 理 維 護 一 訂 定 公 約, 建 立 居 民 共 同 維 護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之 機 制 二 邀 請 內 團 體 組 織 居 民 認 養 並 維 護 管 理 公 共 設 施 三 公 共 設 施 所 在 地 主 或 鄰 近 周 邊 受 益 業 者 應 負 責 該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及 修 護 四 公 共 活 動 場 域 平 時 由 環 保 志 工 協 助 管 理 維 護 五 公 共 設 施 安 全 狀 況 由 環 保 志 工 巡 護 檢 查 六 定 期 發 動 居 民 共 同 打 掃 公 共 活 動 場 域 七 每 3 個 月 及 重 大 節 慶 由 居 民 總 動 員, 共 同 負 責 環 境 維 護 工 作 八 未 來 訂 定 收 ( 受 ) 益 回 饋 機 制, 俾 使 自 立 永 續 運 作 5-2. 執 行 農 村 再 生 之 組 織 及 分 工 表 3: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組 織 人 員 分 工 表 分 工 姓 名 經 歷 執 行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理 事 長 溪 口 教 會 長 老 曾 林 恩 成 長 任 後 備 軍 人 連 連 長 部 落 大 學 母 語 講 師 規 劃 師 結 業 部 落 耆 老 退 休 牧 師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口 簧 琴 藤 編 林 明 福 文 化 推 動 組 活 動 企 劃 組 技 師 達 少.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古 調 傳 唱 者 母 語 合 格 教 師 原 民 台 母 語 新 瓦 旦 聞 主 播 竹 雕 技 師 林 肇 基 文 化 藝 術 團 長 介 壽 國 小 主 任 羅 程 瑋 羅 浮 國 小 教 師 部 落 大 學 講 師 黃 詩 意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現 任 牧 師 邱 宜 弘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長 老 廚 師 執 照 部 落 自 主 義 會 會 長 王 婉 貞 教 會 主 日 學 教 師 理 髮 師 居 家 照 謢 服 務 員 林 恩 典 電 訊 警 員 退 休 財 務 呂 淑 芬 奎 輝 國 小 教 師 總 務 主 任 畫 家 管 理 顏 秀 鳳 教 會 會 計 詩 歌 教 唱 老 師 婦 女 會 長 行 銷 張 毓 偉 業 務 推 廣 邱 義 正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野 蜜 達 人 部 落 黃 正 雄 泰 雅 傳 統 藤 編 手 工 藝 師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耆 老 彭 義 信 村 幹 事 退 休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行 政 文 書 曾 任 台 灣 原 住 民 工 商 發 展 協 進 會 秘 書 伊 諾 斯 少 年 運 動 城 協 會 秘 書 長 希 伯 崙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公 關 室 主 任 秘 書 現 任 桃 園 林 英 蘭 縣 泰 雅 爾 族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總 幹 事 暨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行 政 幹 事 江 春 錦 世 界 展 望 會 社 工 員 桃 園 縣 原 住 民 生 活 輔 導 中 心 輔 導 員 母 - 54 -

技 術 支 援 組 語 合 格 教 師 復 興 鄉 部 落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經 理 人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專 案 管 理 人 節 目 主 持 游 淑 美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長 老 農 會 信 用 部 職 員 林 德 祥 農 林 業 技 士 邱 信 民 木 雕 師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邱 信 雄 木 雕 師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部 落 大 學 歌 謠 講 師 織 布 原 住 民 傳 統 服 飾 廚 師 執 照 農 曾 月 嬌 事 菜 蔬 栽 植 曾 月 霞 部 落 大 學 母 語 講 師 織 布 原 住 民 傳 統 服 飾 葉 桂 妹 織 布 手 工 藝 原 住 民 傳 統 服 飾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曾 木 春 電 工 農 事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張 正 福 電 工 農 事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羅 念 福 農 事 果 農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鄭 泰 利 農 事 果 農 傳 統 竹 屋 穀 倉 瞭 望 台 游 秀 菊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廚 師 執 照 曾 玉 華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陳 淑 君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蘇 鍈 秋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簡 秀 美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栽 植 口 簧 琴 老 師 簡 來 春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栽 植 邱 萬 賜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加 工 簡 瑞 祥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加 工 林 春 美 農 事 菜 蔬 栽 植 小 米 加 工 餐 飲 林 立 詮 香 菇 栽 植 文 書 作 業 邱 國 勝 野 蜜 達 人 香 菇 栽 植 狩 獵 高 手 邱 曉 明 有 機 蔬 菜 栽 植 邱 添 賜 野 蜜 達 人 狩 獵 高 手 羅 添 福 水 泥 師 傅 5-3. 公 約 草 案 為 維 護 管 理 本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及 景 觀, 提 升 本 社 區 整 體 風 貌, 特 依 農 村 再 生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共 同 簽 署 訂 定 本 公 約 條 款 如 下, 本 公 約 全 體 簽 署 人 同 意 遵 守 之 : 一 本 公 約 所 定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及 景 觀 之 施 行 範 圍 如 附 件 二 公 約 簽 署 人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義 務, 履 行 下 列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 ( 一 ) 公 約 施 行 範 圍 內 之 清 潔 ( 二 ) 公 約 施 行 範 圍 內 之 道 路 人 行 道 或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鋪 面 有 鬆 動 破 損 者, 應 先 行 設 置 安 全 警 示 設 施, 並 即 通 知 在 地 組 織 及 團 體 處 理 - 55 -

( 三 ) 發 現 公 約 施 行 範 圍 內 之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及 景 觀 遭 破 壞 時, 應 即 通 知 在 地 組 織 及 團 體 協 調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處 理 ( 四 ) 其 他 經 所 涉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或 景 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之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三 本 公 約 簽 署 人 間 因 本 公 約 之 執 行 發 生 糾 紛 時, 由 在 地 組 織 及 團 體 邀 集 雙 方 當 事 人 進 行 協 調 本 公 約 簽 署 人 與 在 地 組 織 及 團 體 發 生 糾 紛 時, 由 本 所 在 之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公 所 調 解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解 有 關 本 公 約 簽 署 人 在 地 組 織 及 團 體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間 因 本 公 約 之 執 行 而 訴 訟 時, 應 以 本 所 在 地 之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法 院 四 本 公 約 簽 署 人 將 施 行 範 圍 之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及 景 觀, 以 租 賃 轉 讓 贈 與 互 易 或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時, 應 於 契 約 書 中 載 明 或 書 面 告 知 當 事 人 應 遵 守 本 公 約 之 規 定, 並 連 帶 簽 署 同 意 本 公 約 五 本 公 約 自 所 涉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或 景 觀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全 體 簽 署 日 起 生 效 ; 修 正 或 廢 止 時, 亦 同 - 56 -

5-4. 財 務 計 畫 表 年 度 實 施 項 目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環 境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建 議 執 行 單 位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實 施 內 容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下 溪 口 原 有 水 圳 生 態 復 育 及 農 路 修 復 工 程 : 下 溪 口 原 有 水 圳 及 農 路 修 復 工 程 上 溪 口 入 口 意 象 塑 造 及 多 功 能 廣 場 修 護 配 合 經 費 ( 千 元 )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其 他 投 入 資 源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依 規 定 補 助 志 比 例 提 攞 支 工 技 工 付 款 工 班 優 先 順 序 1 2 第 一 年 生 態 保 育 ( 僱 工 購 料 )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1. 下 部 落 閒 置 農 地 復 耕 - 民 族 植 物 原 生 食 材 選 種 育 種 及 栽 技 術 改 進 與 輔 導 2. 選 種 育 種 土 壤 肥 力 分 析 及 改 良 協 助 示 範 區 栽 培 管 理 農 藝 性 狀 調 查 及 產 量 分 析 田 間 觀 摩 農 特 產 品 牌 識 別 與 伴 手 禮 計 畫 生 產 履 歷 記 錄 農 特 產 品 與 發 酵 產 品 伴 手 禮 產 品 設 計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課 程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3 4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泰 雅 生 活 體 驗 ( 活 動 ) 泰 雅 生 活 祭 儀 活 動 泰 雅 文 化 體 驗 導 覽 依 規 定 補 助 活 動 器 材 比 例 提 攞 支 人 力 支 付 款 援 師 資 5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泰 雅 文 化 傳 承 培 訓 1 部 落 口 述 歷 史 調 查 及 耆 老 訪 談 2. 泰 雅 文 化 調 查 與 記 錄 3. 部 落 文 化 講 師 培 訓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6-57 -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部 落 生 態 復 育 及 導 覽 活 動 1. 部 落 生 態 資 源 民 族 植 物 調 查 監 測 與 復 育 2. 規 劃 及 辦 理 部 落 生 態 體 驗 與 旅 遊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7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農 特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活 動 ) 農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DIY 體 驗 活 動 發 行 活 動 季 刊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農 產 品 8 產 業 活 化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農 特 產 品 推 廣 舉 辦 不 同 季 節 農 特 產 品 ( 桂 竹 綠 竹 五 月 桃 小 米 馬 告 等 ) 主 題 推 廣 活 動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9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部 落 農 特 產 業 實 戰 養 成 班 無 毒 及 有 機 農 業 技 術 輔 導 活 動 ( 土 壤 改 良 病 蟲 害 防 治 栽 培 技 術 )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課 程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10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公 共 建 設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產 業 體 驗 行 銷 計 畫 泰 雅 農 事 紀 錄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產 業 資 源 調 查 遊 程 規 劃 行 與 效 益 評 估 網 站 建 置 1. 產 業 行 銷 影 片 製 作 2. 建 立 產 業 行 銷 平 台 導 覽 地 圖 及 解 說 牌 設 置 導 覽 地 圖 及 解 說 牌 泰 雅 傳 統 建 築 展 示 區 設 施 改 善 : 下 溪 口 泰 雅 文 化 學 苑 設 施 改 善 維 護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與 資 源 中 心 課 程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朝 資 代 企 業 管 理 顧 問 依 規 定 補 助 公 司 技 術 比 例 提 攞 支 器 材 人 付 款 力 師 資 支 援 11 12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志 工 13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志 比 例 提 攞 支 工 技 工 付 款 工 班 14-58 -

公 共 建 設 公 共 建 設 生 態 保 育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及 桃 園 市 政 府 宅 院 修 繕 及 綠 美 化 計 畫 : 宅 院 修 繕 及 綠 美 化, 以 傳 統 圖 騰 形 塑 泰 雅 部 落 以 傳 統 意 象 成 立 部 落 市 集 舊 古 道 生 態 復 育 連 絡 上 下 溪 口 生 態 步 道 維 護 及 生 態 復 育 合 計 17 件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依 規 定 補 助 志 比 例 提 攞 支 工 技 工 付 款 工 班 15 16 依 規 定 補 助 志 比 例 提 攞 支 工 技 工 工 17 付 款 班 - 59 -

年 度 實 施 項 目 建 議 執 行 單 位 實 施 內 容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配 合 經 費 ( 萬 元 ) 其 他 社 區 投 入 資 源 優 先 順 序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簡 易 自 來 水 設 施 改 善 上 下 溪 口 部 落 簡 易 自 來 水 設 施 改 善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1 第 二 年 環 境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生 態 保 育 ( 僱 工 購 料 ) 環 境 改 善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水 保 局 及 桃 園 市 政 府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水 保 局 臺 北 分 局 閒 置 空 間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溪 口 長 老 教 會 及 天 主 堂 週 邊 場 地 清 理 植 栽 綠 美 化 休 憩 設 施 舊 古 步 道 修 護 : 連 絡 上 下 溪 口 生 態 古 道 修 護 意 象 塑 造 : 整 合 雜 亂 的 聚 落, 以 傳 統 圖 騰 形 塑 泰 雅 部 落 入 口 意 象 泰 雅 文 化 傳 承 培 訓 1. 古 調 吟 唱 歌 謠 舞 蹈 2. 傳 統 祭 儀 3. 部 落 文 化 講 師 培 訓 農 特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活 動 ) 農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DIY 體 驗 活 動 發 行 活 動 季 刊 部 落 農 特 產 業 實 戰 養 成 班 1. 農 產 品 加 工 技 術 研 發 及 輔 導 2. 農 產 品 包 裝 行 銷 研 習 及 輔 導 3. 部 落 風 味 餐 料 理 研 發 及 輔 導 4. 藥 用 植 物 加 工 研 發 及 輔 導 農 產 品 生 產 土 地 與 環 境 改 善, 農 產 品 復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課 程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志 工 技 工 2 3 4 5 6 7 8-60 -

產 業 活 化 生 態 保 育 公 共 建 設 ( 僱 工 購 料 )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縣 政 府 農 業 發 展 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耕 示 範 土 地 蓄 水 池 與 周 邊 環 境 之 改 善 農 特 產 品 牌 識 別 與 伴 手 禮 計 畫 生 產 履 歷 記 錄 農 特 產 品 與 發 酵 產 品 伴 手 禮 產 品 設 計 野 溪 生 態 工 法 整 治 工 程 溪 流 生 態 復 育 及 環 願 的 整 治 改 善 泰 雅 傳 統 建 築 展 示 區 設 施 改 善 及 建 置 - 上 溪 口 泰 雅 文 物 及 傳 統 工 法 展 示 區 設 施 改 善 及 維 護 設 置 老 人 關 懷 站 : 老 人 健 康 休 閒 送 餐 關 懷 訪 視 等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工 班 課 程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9 10 11 12 合 計 12 件 - 61 -

年 度 第 三 年 實 施 項 目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環 境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環 境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生 態 保 育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產 業 活 化 建 議 執 行 單 位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實 施 內 容 排 水 溝 改 善 工 程 部 落 排 水 溝 改 善 工 程, 設 置 生 態 灌 溉 蓄 水 池 溪 口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 路 面 改 善 植 栽 綠 美 化 指 標 檔 土 牆 修 護 美 化 工 程 設 立 減 碳 綠 能 系 統 部 落 廚 房 建 罝 在 地 風 味 餐 飲 產 業 推 廣 成 立 小 米 產 業 觀 光 工 廠 農 特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活 動 ) 農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DIY 體 驗 活 動 泰 雅 文 化 傳 承 培 訓 - 傳 統 工 藝 : 1. 織 布 2. 口 簧 琴 部 落 產 業 實 戰 養 成 班 : 1. 接 待 家 庭 服 務 研 習 課 程 及 輔 導 2. 綱 路 及 媒 體 行 銷 研 習 及 輔 導 3. 部 落 旅 遊 客 服 系 統 研 習 及 建 置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配 合 經 費 ( 萬 元 )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其 他 社 區 投 入 資 源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優 先 順 序 1 2 3 4 5 6 7 8 9-62 -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產 業 活 化 環 境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產 業 異 業 結 盟 : 整 合 復 興 區 推 動 產 業 異 業 結 盟 網 絡 整 體 整 合 行 銷 : 編 印 10000 份 產 業 形 象 與 文 化 折 頁 DM 等 推 動 產 業 升 級 : 將 產 品 包 裝 規 劃 與 執 行, 藉 品 牌 行 銷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加 入 故 事 性, 提 升 農 民 收 益 地 方 特 色 烘 焙 研 習 : 聘 請 優 良 師 資 開 課, 研 討 地 方 特 色 美 食 烘 焙 等 羅 馬 線 118 公 路 上 溪 口 部 落 沿 線 周 邊 窳 陋 處 線 綠 美 化 改 善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10 11 12 13 14 生 態 保 育 ( 僱 工 購 料 ) 水 保 局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文 化 古 蹟 保 存 工 程 : 水 圳 紀 念 碑 修 護 蓄 水 池 整 治 改 善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15 合 計 15 件 - 63 -

年 度 第 四 年 實 施 項 目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環 境 改 善 ( 僱 工 購 料 ) 生 態 保 育 ( 僱 工 購 料 ) 產 業 活 化 文 化 保 存 與 活 用 建 議 執 行 單 位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實 施 內 容 設 立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部 落 特 色 景 觀 營 造 以 竹 木 材 料 營 造 部 落 意 象 及 景 觀 : 如 入 口 處 門 牌 信 箱 垃 圾 架 等, 凸 顯 社 區 特 色 特 色 部 落 農 田 水 圳 灌 溉 系 統 修 護 農 特 產 品 推 廣 計 畫 : 舉 辦 不 同 季 節 農 特 產 品 ( 桂 竹 綠 竹 五 月 桃 小 米 馬 告 等 ) 主 題 推 廣 活 動 泰 雅 文 化 傳 承 培 訓 - 傳 統 工 藝 : 竹 籐 編 生 活 工 具 維 護 管 理 單 位 配 合 經 費 ( 萬 元 )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其 他 社 區 投 入 資 源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優 先 順 序 1 2 3 4 5 生 態 保 育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部 落 生 態 復 育 及 導 覽 活 動 : 1. 部 落 生 態 資 源 民 族 植 物 調 查 監 測 與 復 育 2. 規 劃 及 辦 理 部 落 生 態 體 驗 與 旅 遊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6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泰 雅 生 活 體 驗 ( 活 動 ): 泰 雅 生 活 祭 儀 活 動 泰 雅 文 化 體 驗 導 覽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7 產 業 活 化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農 特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活 動 ) 農 產 品 促 銷 活 動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8-64 -

協 會 DIY 體 驗 活 動 支 付 款 資 部 落 農 特 產 業 整 體 規 劃 特 色 商 品 研 發 產 業 行 銷 課 程 網 站 建 置 導 覽 地 圖 及 解 說 牌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公 共 建 設 ( 發 包 工 程 )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復 興 區 農 會 桃 園 市 政 府 農 業 聘 請 優 良 師 資 開 課 研 討 地 區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聘 請 優 良 師 資 開 課 研 討 開 發 及 施 作 小 米 與 桂 竹 筍 綠 竹 五 月 桃 等 地 方 特 色 產 品 完 整 產 業 鏈 建 置 溪 口 農 村 體 驗 與 旅 遊 服 務 網 頁, 開 拓 多 方 行 銷 建 立 產 業 行 銷 平 台 建 置 導 覽 地 圖 及 解 說 牌 道 路 路 基 掏 空 及 下 陷 改 善 工 程 設 立 太 陽 能 警 示 燈 設 立 太 陽 能 警 示 燈, 提 升 交 通 安 全 異 業 結 盟 - 部 落 產 業 資 源 網 絡 建 罝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依 規 定 補 助 比 例 提 攞 支 付 款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活 動 器 材 人 力 支 援 師 資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志 工 技 工 工 班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 計 16 件 - 65 -

第 6 章 預 期 效 益 ( 一 ) 直 接 效 益 1. 具 體 達 成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2. 激 發 部 落 居 民 與 產 業 共 存 意 識 3. 建 立 部 落 自 信 心 4. 創 造 原 住 民 在 地 永 續 就 業 機 會 5. 創 造 優 質 觀 光 導 覽 解 說 員 的 榮 譽 感 並 進 而 提 昇 就 業 機 會 6. 透 過 活 動 與 行 銷 的 宣 傳, 提 升 部 落 經 濟 與 曝 光 率 7. e 化 訓 練 及 網 站 的 建 置 與 行 銷 推 廣, 吸 引 更 多 的 遊 客 至 部 落 旅 遊 8. 預 估 部 落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滿 意 度 比 率 達 85% ( 二 ) 間 接 效 益 1. 透 過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彰 顯 復 興 鄉 溪 口 部 落 以 具 體 行 動 全 面 改 善 內 外 環 境 之 信 心, 並 創 造 部 落 居 民 對 溪 口 部 落 環 境 經 營 之 決 心 2. 藉 由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教 導 手 工 藝, 並 將 泰 雅 族 文 化 傳 承 給 下 一 代, 使 文 化 資 源 不 再 流 失 3. 促 使 部 落 居 民 瞭 解 溪 口 空 間 之 意 涵, 培 養 部 落 居 民 對 地 環 境 營 造 之 觀 念 並 激 發 其 環 境 創 意 與 經 營 潛 力 4. 輔 導 部 落 居 民 建 立 實 施 環 境 營 建 計 畫 制 度, 作 為 未 來 環 境 教 育 景 觀 風 貌 型 塑 與 發 展 之 基 礎 5. 結 合 環 境 教 育 規 劃, 教 導 族 民 環 境 資 源 的 永 續 再 利 用, 使 地 能 夠 持 續 性 發 展 6. 促 使 復 興 鄉 地 成 為 自 我 風 格 的 部 落 表 徵, 為 復 興 鄉 地 區 增 加 一 處 觀 光 文 化 休 閒 與 環 境 教 育 的 新 天 地, 發 展 部 落 觀 光 文 化 產 業 魅 力 - 66 -

附 件 1. 組 織 代 表 之 立 案 證 明 文 件 - 67 -

2. 完 成 完 整 農 村 再 生 培 根 計 畫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及 結 訓 人 員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68 -

3. 召 開 居 民 會 議 通 知 - 69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居 民 會 議 流 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00 ~ 8..00 地 點 :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辦 公 室 出 列 席 人 員.. 詳 簽 到 簿 項 次 一 二 推 派 主 席 對 議 程 有 無 意 見 主 要 工 作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十 二 確 認 出 席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如 應 出 席 之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訓 練 結 訓 人 員 最 少 人 數 20 人 實 際 出 席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訓 練 結 訓 人 員 23 人 應 出 席 成 年 居 民 最 少 人 數 40 人 及 實 際 出 席 成 年 居 民 人 等 ) 主 席 宣 布 會 議 開 始 本 農 再 計 畫 草 案 說 明 : 由 代 表 說 明 ( 如 簡 報 說 明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內 容 提 請 討 論 ( 主 要 包 括 範 圍 願 景 整 體 發 展 各 項 目 構 想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及 財 務 計 畫 ) 議 決 本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是 否 通 過 請 提 名 擬 擔 任 本 組 織 代 表 之 組 織 或 團 體 議 決 由 何 組 織 或 團 體 為 本 組 織 代 表 宣 讀 會 議 結 論 及 決 議 事 項 臨 時 動 議 散 會 - 70 -

4. 居 民 會 議 之 簽 到 紀 錄 等 相 關 資 料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居 民 會 議 紀 錄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00~8:00 地 點 :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辦 公 室 出 列 席 人 員.. 詳 簽 到 簿 一 推 派 主 席 : 林 恩 成 記 錄.. 佩 雯. 巴 度 二 對 議 程 有 無 意 見 : 三 確 認 出 席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如 應 出 席 之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訓 練 結 訓 人 員 最 少 人 數 20 人 實 際 出 席 完 成 完 整 培 根 訓 練 結 訓 人 員 23 人 應 出 席 成 年 居 民 最 少 人 數 40 人 及 實 際 出 席 成 年 居 民 41 人 等 ) 四 主 席 宣 布 會 議 開 始 : 五 本 農 再 計 畫 草 案 說 明 : 由 林 英 蘭 說 明 ( 如 簡 報 說 明 ) 六 議 決 事 項 : ( 一 ) 議 決 所 提 之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決 議 :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同 意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現 場 贊 成 者 41 人, 其 餘 無 異 議, 已 經 超 過 半 數, 決 議 通 過 ( 二 ) 推 派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辦 公 室 為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提 案 組 織 代 表 決 議 : 以 舉 手 方 式 表 決, 贊 成 推 派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辦 公 室 為 提 案 組 織 代 表, 現 場 贊 成 者 41 人, 其 餘 無 異 議, 已 經 超 過 半 數, 決 議 通 過 七 臨 時 動 議 : ( 一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自 籌 款 部 分 之 來 源 如 何 處 理? 決 議 :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有 關 於 自 籌 款 部 分, 將 透 過 產 業, 共 同 集 資, 提 撥 20% 相 對 金 額, 作 為 公 基 金 一 部 分 用 於 公 設 維 護 及 產 業 擴 充 之 經 費, 另 一 部 分 將 作 為 關 懷 基 金 之 用 八 散 會 : 下 午 7 時 20 分 - 71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居 民 會 議 照 片 通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草 案 推 派 台 灣 原 住 民 愛 加 倍 文 教 關 懷 協 會 為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提 案 組 織 代 表 通 過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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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檔 案 ( 資 源 調 查 )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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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政 府 104 年 度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彙 整 表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書 面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委 員 編 號 類 別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及 說 明 委 員 一 一 對 於 社 1. 錯 字 部 份 請 修 正, 如 P.29 1. 依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錯 字 區 農 村 農 左 下 角 流 瀏 漣 腑 瞻 P.17 村 再 生 計 璧 水? 畫 之 文 字 2. 排 版 請 再 修 正 : 如 P.32 退 修 正 建 議 兩 格 等 P.38(2) 之 敘 述 2 依 委 員 建 議 排 版 並 修 正 退 兩 格, 餘 請 自 行 檢 查 P.26 P27 3. 圖 的 部 份 P.33 有 否 森 林 區? 重 要 景 點 導 覽 圖 之 道 路 系 統 及 重 要 據 點 應 3. 無 森 林 區, 範 圍 區 內 可 依 現 況 發 展 繪 製 更 精 彩 的 圖 面 4.P.51 提 到 耕 種 過 度, 與 P.52 提 到 更 多 土 地 荒 廢, 兩 者 關 係 可 更 說 明 清 楚 大 多 為 桂 竹 未 來 依 委 員 建 議 繪 製 重 要 景 點 道 路 據 點 精 彩 圖 面 P 21 4. 目 前 有 在 使 用 耕 種 之 土 地 為 另 外 地 主 在 鄉 外 工 作 尚 未 耕 作 荒 廢 之 土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1. 缺 全 規 劃 願 景 圖 願 景 可 配 合 圖 面, 將 未 來 發 展 據 點 ( 如 接 待 家 庭 ) 重 要 公 共 點 水 圳 位 置 觀 景 位 置 等 標 示 出 來, 尤 其 是 車 道, 步 道 等 動 線 應 標 示 出 來 2. 未 來 發 展 遊 憩, 需 要 包 括 食 宿 行 遊 購 娛 音 美 八 大 諸 產 品 以 再 現 泰 雅 風 華 的 目 標, 在 各 項 產 品 上 充 分 發 揮 地 P.39 P.40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增 補 P.43 2. 依 委 員 建 議 於 未 來 強 化 推 動 及 發 展 - 98 -

委 員 二 一 對 於 社 1.P.46 缺 字 : 上 下 溪 口 原 有 水 區 農 村 農 圳 及 農 路 修 復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2.P.52 課 題 一 說 明, 有 更 多 的 土 地, 目 前 是 閒 置 荒 廢 雜 亂 與 P.49 農 村 發 展 產, 分 析 休 耕 比 例 是 否 過 多 之 荒 地 不 多 論 述 宜 統 一, 最 好 能 量 化 3.P.17 圖 片 說 明 文 字 錯 字 式 請 更 正 為 勢 4. 在 財 務 計 畫 表 無 法 區 分 僱 工 購 料 或 發 包 工 程, 文 字 請 再 釐 清 1. 這 幾 年 人 口 的 增 減 及 預 期 青 年 回 流 的 需 求 與 目 標 建 議 明 確 統 計 並 設 定 另, 荒 廢 地 的 復 耕 目 標 面 積 宜 具 體 設 定 2. 未 來 宜 多 強 化 文 化 與 農 環 境 與 農 休 閒 生 態 與 農 之 關 係 聯 結 - 99 -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增 補 P.33 2.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P.40 P41 3.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P.5 4.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P.60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增 補 P.43 P.44 2.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將 會 強 化 文 化 與 農 環 境 與 農 休 閒 生 態 與 農 之 關 係 聯 結 委 員 三 一 對 於 社 1. 請 增 補 圖 表 之 資 料 來 源 ( 如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區 農 村 農 表 7,P.32) 1. 依 委 員 意 見 增 補 P.20 村 再 生 計 2. 更 正 桃 園 縣 為 桃 園 市 2.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P.39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勞 委 會 為 勞 動 部 (P.51) 二 對 於 本 1. 中 壯 輩 陸 續 返 鄉 (P.47)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計 畫 後 續 似 與 威 脅 ( 年 輕 人 口 外 移 推 動 之 具 P.51) 不 符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2. 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規 劃, 似 得 再 深 化, 尤 無 居 民 對 此 似 不 瞭 解 (P.49), 例 如 何 推 動? 窳 陋 用 地 似 乎 不 少 (P.49)? 如 何 再 利 用? 3. 宜 強 化 系 統 經 濟 型 產 業 之 實 施 策 略, 凸 顯 產 業 特 色, 避 免 單 打 獨 鬥 (P.51) 4. 建 構 小 而 美 之 具 體 1.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P.35 為 年 長 退 休 族 人 陸 續 回 鄉 )(P.39 年 輕 人 於 學 校 畢 業 後 因 區 內 無 工 作 機 會 外 移 ) 2. 依 委 員 意 見 推 動, 未 來 深 化 居 民 對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規 劃, 並 持 續 活 化 窳 陋 之 地 3. 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強 化 系 統 經 濟 型 產 業, 凸 顯 產 業 特 色 策 略 之 實 施

策 略, 宜 具 體 化 ( 如 公 約 草 約 訂 定 ) 委 員 四 一 對 於 社 1. 計 畫 書 頁 碼 請 重 新 編 排 區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2. 第 五 章 P.6~13 實 施 項 目 建 修 正 建 議 議 同 質 性 的 項 目 稍 加 整 併, 減 少 項 目 數 量 3. 水 圳 修 復 如 有 迫 切 需 求, 請 調 整 排 序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五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1. 文 化 產 業 生 態 到 公 共 設 施 間 具 有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與 想 像, 內 容 具 體 且 符 合 在 地 特 色 之 需 求 2. 年 度 計 劃 執 行 基 於 部 落 人 口 數 不 多, 建 議 進 一 步 評 估 優 先 順 序 較 為 聚 焦 重 點 性 的 進 行 1.P.23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範 圍 請 加 註 行 政 區 屬 澤 仁 里 00 鄰 ~00 鄰 2. 第 5 章 P.6~14, 實 施 項 目 應 依 年 度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之 類 別 填 寫, 如 : 第 一 年 第 一 序 位 案 應 為 文 化 保 存 類, 第 10~17 序 位 應 為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與 公 共 設 施 建 設 類 3. 財 務 計 畫 每 年 提 案 眾 多, 可 將 性 質 相 近 的 案 件 合 併 之 4. 第 4 章 整 體 環 境 改 善, 應 對 各 項 計 畫 之 現 況 必 要 性 及 預 期 效 益 補 充 說 明 無 4. 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建 構 小 而 美 具 體 之 策 略, 並 訂 定 公 約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書 頁 碼 重 新 編 排 2.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P.56~ 59 3.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調 整 有 迫 切 需 求 水 圳 修 復 之 排 序 P.56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作 整 體 性 的 規 劃, 推 動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2.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年 度 計 劃 重 點 性 的 聚 焦, 並 評 估 執 行 之 優 先 順 序 P.56 ~ 59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加 註 行 政 區 屬 P.11 2. 依 委 員 意 見 加 註 實 施 項 目 依 年 度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之 類 別 填 寫 P.56~59 3.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財 務 計 畫 性 質 相 近 的 案 件 合 併 之 4. 依 委 員 意 見 補 充 說 明 - 100 -

委 員 六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七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八 一 對 於 社 區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P.55 針 對 水 圳 修 復 的 範 圍,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水 圳 在 農 地 行 水 的 路 線 及 所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土 地 權 利 人 涉 的 土 地 權 利 人 都 應 提 出 在 提 出 在 計 畫 書 中 計 畫 書 中 其 他 農 路 簡 水 等 改 善 工 程 都 有 相 同 應 增 加 提 出 的 內 容, 以 利 可 評 估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區 公 所 現 進 行 溪 口 吊 橋 整 建 對 村 落 觀 光 環 境 有 一 定 的 規 劃, 如 果 可 以 進 一 步 與 公 所 的 規 劃 進 行 整 合, 對 溪 口 部 落 將 更 有 加 分 作 用 無 1. 建 議 對 農 業 產 業 發 展 活 化, 種 植 小 米 刺 蔥 等 以 有 機 安 全 農 業, 以 利 市 場 區 隔 之 效 益 2. 另 對 有 機 農 業 為 政 府 重 要 政 策 之 一, 相 關 活 化 需 求, 可 相 融 結 合 辦 理, 適 度 合 於 補 助 計 畫 之 協 助 3. 水 圳 修 護 構 想, 請 注 意 水 土 保 持 及 坡 地 安 全 目 錄 請 標 頁 碼 1. 土 地 屬 性 應 釐 清 楚 並 敘 述 計 畫 書 中 2. 產 業 和 觀 光 休 閒 結 合, 應 明 確 規 劃 一 日 或 二 日 之 體 驗 活 動 3. 財 務 計 畫 表 每 年 很 多 項, 應 輕 重 緩 急 列 次 序 並 取 捨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區 公 所 的 規 劃 進 行 整 合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推 動 有 機 安 全 農 業 2. 依 委 員 意 見 配 點 相 關 政 策 辦 理 3. 依 委 員 意 見 注 意 水 土 保 持 及 坡 地 安 全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標 註 目 錄 頁 碼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釐 清 土 地 屬 性 並 敘 述 計 畫 書 中 2.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產 業 和 觀 光 休 閒 結 合, 規 劃 一 日 或 二 日 之 體 驗 活 動 3.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財 務 計 畫 依 輕 重 緩 急 列 次 序 取 捨 - 101 -

桃 園 市 政 府 104 年 度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審 查 意 見 彙 整 表 復 興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現 場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委 員 編 號 類 別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及 說 明 委 員 一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二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現 勘 美 一 : 為 以 拉 農 場 新 建 物 雖 考 量 日 後 機 能 需 求, 但 外 觀 較 無 泰 雅 風 味, 建 議 整 體 從 建 築 物 到 眺 望 台 等 皆 可 融 入 泰 雅 風 味 現 勘 美 二 : 文 化 廣 場 周 遭 尤 其 是 背 景 建 物 較 為 雜 亂, 亦 建 議 既 然 名 為 文 化 廣 場, 更 應 能 表 達 出 泰 雅 風 味 計 畫 順 序 應 考 量 為 順 利 推 動 休 閒 遊 憩 的 所 必 需 之 基 礎 : (1) 建 議 以 點 之 扶 持 為 首, 如 接 待 家 庭 之 環 境 改 善, 設 施 完 備 接 待 能 力 訓 練 等 為 先 (2) 推 出 一 日 遊 及 二 日 遊 遊 程, 並 先 以 遊 程 中 所 需 之 點 的 改 善, 行 的 改 善, 導 遊 人 才 的 訓 練 等 為 先 (3) 有 關 泰 雅 文 化 之 展 現, 可 先 於 建 物 外 觀 續 於 食 衣 等 方 面 改 善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現 勘 美 一 :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未 來 比 拉 農 整 體 從 建 築 物 到 眺 望 台 等 皆 融 入 泰 雅 風 味 現 勘 美 二 :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未 來 文 化 廣 場 周 遭 背 景 建 物 做 好 環 境 美 化 並 表 現 泰 雅 風 味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以 點 之 扶 持 為 首, 如 接 待 家 庭 之 環 境 改 善, 設 施 完 備 接 待 能 力 訓 練 等 為 先 (2)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推 出 一 日 及 二 日 遊 程, 並 先 以 遊 程 中 所 需 之 點 的 改 善, 行 的 改 善, 導 遊 人 才 的 訓 練 等 為 先 (3)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有 關 泰 雅 文 化 之 展 現, 未 來 先 於 建 物 外 觀 續 於 食 衣 等 方 面 改 善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 102 -

委 員 三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四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五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六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七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2. 閒 置 用 地 面 積 不 少, 如 何 提 高 使 用 誘 因, 建 議 多 與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聯 絡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1. 建 議 對 環 山 步 道 ( 步 行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約 2 小 時 ) 妥 予 規 劃, 1. 依 委 員 意 見 規 劃 環 山 以 提 升 觀 光 吸 引 力 步 道 ( 步 行 約 2 小 時 ) 以 提 升 觀 光 吸 引 力 2. 依 委 員 意 見 整 合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資 源 活 化 閒 置 用 地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1. 計 畫 書 整 體 內 容 詳 實, 且 能 深 度 反 映 出 部 落 的 在 地 特 質 及 需 求 2. 因 部 落 可 投 入 農 再 執 行 的 核 心 人 力 有 限, 年 度 執 行 時, 建 議 更 聚 焦 的 推 動, 確 實 釐 清 實 施 的 修 先 順 序, 以 得 到 較 大 的 執 行 效 益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1. 依 委 員 意 見 深 度 反 映 部 落 在 地 特 質 及 需 求 2. 依 委 員 意 見 聚 焦 並 釐 清 年 度 計 畫 實 施 的 優 先 順 序, 以 得 到 較 大 的 執 行 效 益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現 地 會 勘 有 發 現 過 去 環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湖 步 道 無 人 管 理 雜 草 叢 依 委 員 意 見 將 計 畫 內 容 生 的 狀 況, 因 此, 對 於 的 相 關 設 施 未 來 的 管 理 計 畫 內 容 的 相 關 設 施 未 維 護 的 人 力 及 經 費 在 計 來 的 管 理 維 護 的 人 力 及 畫 內 適 當 的 呈 現 以 利 部 經 費 應 在 計 畫 內 適 當 的 落 營 造 的 永 續 經 營 呈 現 以 利 部 落 營 造 的 永 續 經 營 無 - 103 -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委 員 八 一 對 於 農 村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之 文 字 修 正 建 議 二 對 於 本 計 畫 後 續 推 動 之 具 體 建 議 或 應 注 意 事 項 缺 盤 點 活 化 廢 耕 農 地,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種 植 景 觀 花 卉, 美 化 部 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將 盤 點 落 環 境,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活 化 廢 耕 農 地, 種 植 景 觀 的 感 受 花 卉, 美 化 部 落 環 境,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的 感 受 同 書 面 審 查 意 見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依 委 員 意 見 辦 理 1. 青 農 回 鄉 吸 引 力 應 有 感 謝 委 員 指 導 具 體 方 案 1. 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將 擬 2. 財 務 計 畫 表 應 具 體, 定 具 體 方 案 吸 引 青 農 輕 重 緩 急 可 取 捨, 並 回 鄉 參 與 農 村 再 生 計 就 能 力 所 及 規 劃 執 畫 行 2. 依 委 員 意 見 具 體 取 捨 3. 土 地 屬 性 或 私 地 有 設 輕 重 緩 急, 並 就 能 力 所 定 者 應 注 意 並 列 於 計 及 規 劃 執 行 畫 中 3. 依 委 員 意 見 未 來 注 意 土 地 屬 性 或 私 地 有 設 定 者 並 列 於 計 畫 中 - 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