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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工 作 職 掌 除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15 條 規 定 外, 另 訂 如 下 : 一 規 劃 推 動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基 層 選 手 發 掘 培 訓 比 賽 及 輔 導 等 事 項 二 規 劃 推 動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運 動 事 項 三 規 劃 辦 理 學 校 體 育 班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或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之 專 項 術 科 訓 練 四 協 助 輔 導 學 校 體 育 班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或 績 優 運 動 選 手 之 專 項 術 科 訓 練 五 規 劃 辦 理 學 校 非 上 課 期 間 ( 含 寒 暑 假 ) 運 動 訓 練 事 項 六 參 與 學 校 運 動 訓 練 會 議 及 相 關 校 務 活 動 ( 如 學 校 日 校 慶 活 動 體 育 表 演 會 研 習 等 ) 七 接 受 學 校 指 派 協 助 其 它 運 動 訓 練 體 育 活 動 及 發 展 有 關 事 項 八 從 事 運 動 教 學 有 關 之 訓 練 研 究 及 進 修 九 遵 守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任 務 指 派 十 參 與 各 項 體 育 研 習 訓 練 及 活 動 十 一 協 助 其 他 學 校 單 項 運 動 選 手 之 發 掘 培 訓 比 賽 及 輔 導 等 事 項 十 二 接 受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之 任 務 指 派 及 調 動 十 三 其 他 與 教 育 訓 練 競 賽 校 務 有 關 之 交 辦 及 應 辦 事 項 柒 考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本 次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占 50%, 複 試 成 績 占 50% 階 段 方 式 考 試 內 容 初 試 專 業 貢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且 可 提 出 文 件 證 明 者 ( 指 導 學 生 部 分 50 % 獻 及 專 採 計 追 溯 至 民 國 89 年 8 月 1 日 ): 業 成 就 1. 本 人 代 表 本 市 ( 國 家 ) 或 指 導 學 生 ( 個 人 項 目 及 團 體 項 目 ) 代 (60%) 表 本 市 ( 國 家 ) 參 加 下 列 運 動 賽 事 成 績, 換 算 得 分 如 下 : 名 積 次 分 賽 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名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40 36 32 28 24 20 16 12 非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 最 優 級 組 ) 18 16 14 12 10 8 6 4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國 際 少 16 14 12 10 8 6 4 2 年 運 動 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14 12 10 8 6 4 2 1 2

複 試 50%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含 教 育 部 指 定 與 升 學 輔 導 相 關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聯 12 10 8 6 4 3 2 1 賽 ) 全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 最 8 6 4 3 2 1 優 級 組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臺 北 市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小 運 動 會 ( 含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8 6 4 3 2 1 會 ) 臺 北 市 教 育 盃 ( 師 生 盃 ) 各 單 項 競 賽 2.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比 照 全 國 運 動 會 計 分 ( 臺 灣 區 中 運 比 照 全 中 運 計 分 ) 3. 參 加 或 指 導 上 述 同 年 度 賽 事, 如 不 同 競 賽 項 目 可 重 複 計 分 4. 積 分 證 明 文 件 : 指 導 積 分 以 指 導 成 績 敘 獎 令 影 本 或 指 導 學 生 獎 狀 影 本 ( 併 秩 序 冊 ) 採 計 積 分 ( 正 本 依 序 裝 訂 查 驗,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5. 積 分 認 證 正 本 倘 文 件 遺 失, 可 由 原 主 ( 承 ) 辦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核 章 6. 積 分 採 計 以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為 限, 每 人 僅 採 計 最 優 15 項 ( 本 人 參 加 及 指 導 學 生 合 計 ) 賽 事 成 績, 邀 請 賽 不 予 採 計 積 分 7. 本 項 計 分 採 計 最 高 為 100 分, 依 比 例 換 算 本 項 得 分 8. 如 有 相 關 積 分 爭 議, 均 由 報 名 現 場 之 積 分 疑 義 審 查 小 組 判 定 之, 最 終 積 分 之 認 定,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筆 試 1. 專 業 科 目 ( 運 動 訓 練 法 運 動 教 練 理 論 與 實 務 ), 筆 試 時 間 為 70 ( 40 %) 分 鐘 2. 採 選 擇 題 命 題 方 式 備 註 1. 依 初 試 各 運 動 種 類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2.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說 明 請 參 照 本 簡 章 拾 壹 初 試 放 榜 試 教 1. 試 教 15 分 鐘, 試 教 內 容 請 考 生 依 據 報 名 運 動 種 類 自 訂, 並 自 行 (60%) 準 備 教 材 及 及 教 具 2. 成 績 統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計 算 口 試 1. 口 試 10 分 鐘 (40%) 2. 內 容 含 訓 練 實 務 教 育 理 念 儀 容 態 度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等 3. 成 績 統 計 以 原 始 成 績 計 算 3

捌 初 試 報 名 方 式 採 現 場 報 名, 報 考 者 應 事 先 上 網 自 行 下 載 填 列 報 名 表, 報 名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持 委 託 書 ) 至 指 定 地 點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一 現 場 報 名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0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 二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1 段 139 號 ), 電 話 :(02) 2822-4682 轉 221 傳 真 :(02)2826-5330 交 通 ( 公 車 ):224 277 288 290 501 508 535 601 石 牌 國 小 站 ; 捷 運 : 淡 水 線 石 牌 站 ( 三 ) 初 試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1,032 元 整 (32 元 為 郵 資 ), 請 自 備 信 封 以 便 寄 發 成 績 單 之 用 ( 四 )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現 場 編 定, 經 報 名 繳 費 核 發 准 考 證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凡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概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五 ) 報 名 表 各 項 欄 位 均 需 詳 實 填 寫, 並 自 行 列 印 成 白 色 A4 大 小 紙 張 ( 六 )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及 A4 影 本 乙 份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影 印 本 繳 交 備 查,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1. 國 民 身 分 證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2.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3.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 含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總 會 審 核 通 過 待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發 證 者, 須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事 後 再 補 驗 教 練 證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資 格 由 備 取 遞 補 ) 4.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5.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6. 現 職 派 令 正 職 或 約 聘 僱 人 員 最 近 3 年 考 核 成 績 ( 無 則 免 附 ) 二 需 繳 交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一,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 二 ) 准 考 證 ( 如 附 件 二,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 三 )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A 表 及 B 表 ( 如 附 件 三 ) ( 四 ) 前 述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現 職 派 令 及 正 職 或 約 聘 僱 人 員 最 近 3 年 考 核 成 績 ) ( 五 )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四 ) ( 六 ) 委 託 書 (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如 附 件 五 ) ( 七 ) 個 人 自 傳 簡 歷 (A4 直 式 橫 書, 以 1,0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 ( 八 )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 寄 發 成 績 單 用, 填 妥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免 貼 郵 票 ) 三 前 述 應 檢 附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及 文 件 報 考 人 均 應 親 自 簽 名, 於 報 名 時 備 妥 審 4

查,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玖 初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時 間 一 日 期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二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1 段 139 號, 電 話 :(02) 2822-4682 轉 221 交 通 ( 公 車 ):224 277 288 290 501 508 535 601 石 牌 國 小 站 ; 捷 運 : 淡 水 線 石 牌 站 ) 附 註 :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0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前 在 石 牌 國 中 網 站 (http://www.spjh.tp.edu.tw/) 及 試 場 公 布 三 時 間 時 間 與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相 關 規 定 項 目 試 場 公 布 100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查 看 考 場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 筆 試 )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前 於 石 牌 國 中 公 告 試 場 分 配 表 下 午 1 時 至 1 時 開 放 查 看 考 場 30 分 下 午 1 時 50 分 至 預 備,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和 准 2 時 考 證 進 入 考 場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考 試 開 始 後, 逾 15 分 鐘 者, 不 10 分 (70 分 鐘 ) 得 入 場 ; 開 始 後 40 分 鐘, 方 得 繳 卷 出 場 拾 初 試 試 題 答 案 公 佈 及 疑 義 處 理 一 初 試 試 題 答 案 ( 選 擇 題 ) 於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公 布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二 對 初 試 公 告 答 案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需 於 100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小 學 提 出 疑 義, 並 須 敘 明 有 疑 義 之 題 號 建 議 答 案 及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後 應 以 電 話 確 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2)2822-7484 轉 21 傳 真 :(02)2823-7488 拾 壹 初 試 成 績 公 告 查 詢 放 榜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 依 甄 選 運 動 種 類 正 取 名 額 2 倍 錄 取 進 入 複 試, 每 一 甄 選 運 動 種 類 初 試 至 少 錄 取 5 名 ( 如 報 名 未 達 5 名 者, 則 全 額 錄 取 ) 二 初 試 成 績 公 告 查 詢 :100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請 逕 上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三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0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親 自 前 往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複 5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手 續 費 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四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100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拾 貳 複 試 報 到 繳 費 時 間 及 地 點 一 報 到 及 繳 費 時 間 :100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8 時 30 分 二 報 到 及 繳 費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三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 寄 發 成 績 單 用, 請 備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並 填 妥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免 貼 郵 票 ) 至 石 牌 國 中 報 到 並 繳 交 複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32 元 整 ( 含 32 元 郵 資 ),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及 繳 費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完 成 報 到 及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拾 參 複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日 期 :100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二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1 段 139 號, 電 話 :(02) 2822-4682 轉 221 交 通 :224 277 288 290 501 508 535 601 石 牌 國 小 站 ; 捷 運 : 淡 水 線 石 牌 站 ) 附 註 :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0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前 在 石 牌 國 中 網 站 (http://www.spjh.tp.edu.tw/) 及 試 場 公 布 三 複 試 科 目 ( 一 ) 試 教 :100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30 分 1. 試 教 時 間 :15 分 鐘 2. 試 教 順 位 以 亂 數 表 決 定 並 於 當 天 現 場 公 告, 試 教 內 容 請 考 生 依 據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自 訂, 並 自 行 準 備 教 材 及 教 具 ( 二 ) 口 試 :100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30 分 1. 口 試 時 間 :10 分 鐘 2. 口 試 內 容 : 內 容 含 訓 練 實 務 教 育 理 念 儀 容 態 度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等 拾 肆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 依 初 試 50% 複 試 50% 合 併 計 算 總 分 一 複 試 甄 選 正 取 人 數 錄 取 25 名, 視 需 要 另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名 ( 其 備 取 名 額 以 錄 取 名 額 同 額 為 原 則, 並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 二 凡 試 教 原 始 分 數 或 口 試 原 始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試 教 口 試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上 述 條 件 仍 相 同 時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拾 伍 複 試 成 績 公 告 查 詢 放 榜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複 試 成 績 公 告 查 詢 :100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5 時 請 逕 上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 預 設 個 人 帳 號 為 准 考 證 號 碼, 預 設 密 碼 為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二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僅 接 受 查 核 各 科 分 數 之 登 記 及 統 計 是 否 有 誤, 請 於 100 6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至 3 時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親 自 前 往 臺 北 市 立 石 牌 國 民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手 續 費 為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三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 一 )100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 二 )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標 準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定 之 拾 陸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一 100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前 公 告 甄 選 運 動 種 類 之 缺 額 學 校 名 單 二 公 開 分 發 時 間 :100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在 臺 北 市 立 龍 門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69 號, 電 話 : (02)2733-0299, 傳 真 :(02)8732-8163; 交 通 ( 捷 運 ): 文 湖 線 科 技 大 樓 站 下 車, 往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走, 約 5-10 分 鐘 路 程 可 達 公 車 :3 15 18 52 72 74 207 211 235 237 278 284 295 298 662 663 和 平 幹 線 開 車 :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處 龍 門 國 中 地 下 公 共 停 車 場 ( 要 收 費, 入 口 在 建 國 南 路 ) 三 由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依 錄 取 人 員 及 缺 額 學 校 名 單, 統 一 辦 理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四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之 正 取 備 取 人 員 均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需 持 委 託 書 ) 到 場 填 寫 志 願 表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或 不 接 受 分 發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五 正 取 人 員 依 成 績 排 序, 依 序 就 尚 有 缺 額 學 校 辦 理 分 發 ; 惟 為 有 效 延 續 各 校 訓 練 計 畫, 如 為 現 職 本 市 約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經 原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後 得 優 先 分 發 原 服 務 學 校 ( 本 市 市 立 大 學 校 院 除 外 ), 不 受 上 開 成 績 排 序 限 制, 上 述 約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非 指 教 育 部 培 育 人 力 促 進 就 業 計 畫 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體 育 班 增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方 案 短 聘 1 年 教 練 六 俟 正 取 人 員 分 發 完 畢 後, 若 還 有 缺 額, 則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成 績 順 序 唱 名 填 寫 志 願 表 參 加 公 開 分 發 七 分 發 結 果 於 100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公 告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八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結 束 後 備 取 人 員 資 格 取 消, 若 有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再 分 發 ; 由 各 校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自 行 辦 理 人 員 進 用 拾 柒 分 發 報 到 一 經 本 市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並 完 成 分 發 作 業 者, 應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前 往 獲 分 發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審 查 及 簽 約 等 任 用 程 序,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視 同 棄 權 7

二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所 有 學 經 歷 之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 在 公 家 機 關 任 職 者 報 到 時 應 另 繳 交 原 機 關 調 離 現 職 同 意 書 ), 以 及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胸 部 X 光 透 視 ); 如 體 檢 不 合 格 或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妨 害 訓 練 指 導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或 未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者, 均 予 以 註 銷 錄 取 及 分 發 資 格 拾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自 100 學 年 度 (100 年 8 月 1 日 ) 起 開 始 進 用 及 敘 薪 二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並 完 成 分 發 者, 因 服 役 無 法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以 保 留 至 100 年 8 月 1 日 三 考 場 及 分 發 場 地 概 不 提 供 停 車 服 務,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往 四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前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將 公 告 於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五 因 應 各 項 防 疫 措 施,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必 要 時 可 視 實 際 需 要 公 告 於 前 述 網 站 六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除 接 受 分 發 服 務 學 校 擔 派 工 作 外, 教 育 局 得 考 量 本 市 體 育 整 體 發 展 安 排 至 各 輔 導 學 校 協 助 各 該 項 運 動 種 類 之 訓 練 及 推 展 七 教 育 局 依 未 來 本 市 體 育 發 展 績 效 及 任 務 需 求, 得 逕 將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行 政 調 動 至 其 他 學 校 擔 任 同 運 動 種 類 之 運 動 教 練, 所 有 錄 取 人 員 及 學 校 均 不 得 拒 絕 八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布 於 同 伍 - 二 公 告 網 站 臺 北 市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8

附 件 一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表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E-mail 經 歷 郵 遞 區 號 (0) (H)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手 機 )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最 高 學 歷 服 務 單 位 起 迄 日 期 職 稱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相 片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 備 下 列 報 名 文 件 及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及 A4 影 本 乙 份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影 本 繳 交 備 查,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 ( )1. 准 考 證 ( 貼 上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 )2.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A 表 B 表 ( 審 查 結 果, 核 計 分 ) ( )3.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 )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 2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正 反 面 影 本 ( ) 3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證 影 本 或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 級 ) ( ) 4 符 合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之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表 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 5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 ) 6 現 職 派 令 正 職 或 約 聘 僱 人 員 最 近 3 年 考 核 成 績 影 本 ( 無 則 免 附 ) ( )4. 切 結 書 ( )5. 委 託 書 ( 無 則 免 附 ) ( )6. 個 人 自 傳 簡 歷 (A4 直 式 橫 書, 以 1,000 字 以 內 為 原 則 ) ( )7. 直 式 標 準 信 封 ( 填 妥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及 地 址, 無 須 貼 妥 郵 資 ) 一 資 格 審 核 ( ) 合 格 ( ) 不 合 格 審 核 人 員 ( ) 證 件 不 齊, 不 予 報 名 核 章 二 繳 費 核 章 三 領 准 考 證 核 章 9

附 件 二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名 ( 請 自 填 )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請 自 填 ) 複 試 報 到 繳 費 ( 試 務 人 員 核 章 ) (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繳 交 直 式 信 封 ( 試 務 人 員 核 章 ) 初 試 ( 筆 試 ) 日 期 :100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至 1 時 30 分 開 放 查 看 考 場 下 午 1 時 50 分 至 2 時 預 備 時 間 下 午 2 時 至 3 時 10 分 筆 試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日 期 :100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8 時 30 分 報 到 及 繳 費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30 分 試 教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30 分 口 試 摺 疊 線 試 場 規 則 : 1. 本 准 考 證 請 妥 為 保 存, 憑 本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應 考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2. 考 試 時 除 攜 帶 本 證 外, 並 應 攜 帶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 請 置 於 課 桌 桌 角, 以 備 查 核 3. 考 試 開 始 時, 請 立 即 檢 查 桌 上 之 號 碼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是 否 完 整, 如 有 錯 誤, 應 立 即 舉 手 請 求 查 對 4. 試 題 必 須 繳 回, 未 繳 回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答 案 紙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任 何 標 記 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予 計 分 5.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4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場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6. 非 測 驗 必 備 之 物 品 如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必 須 關 機 且 須 置 放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倘 若 未 關 機 響 起 或 隨 身 攜 帶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該 科 測 驗 分 數 5 分 7. 應 考 時 限 用 黑 色 及 藍 色 墨 水 筆 書 寫 答 案,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但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10

附 件 三 - A 表 本 人 參 加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名 項 目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序 號 檢 附 證 明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1 2 3 4 5 6 7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非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 最 優 級 組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 全 國 運 動 會 / 全 民 運 動 會 /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含 教 育 部 指 定 與 升 學 輔 導 相 關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聯 賽 )/ 臺 灣 區 中 運 全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 最 優 級 組 ) 4 名 次 5 名 次 6 名 次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臺 北 市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小 運 動 會 ( 含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 臺 北 市 教 育 盃 ( 師 生 盃 ) 各 單 項 競 賽 4 名 次 5 名 次 6 名 次 總 計 < 本 人 參 加 及 指 導 學 生 合 計 每 人 僅 採 計 最 優 15 項 賽 事 成 績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行 核 計 審 查 人 員 核 計 考 生 簽 章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11

附 件 三 - B 表 指 導 學 生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審 查 表 報 考 運 動 種 類 : ( 請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種 類 及 序 號 : 姓 名 項 目 專 業 貢 獻 及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100 分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序 號 檢 附 證 明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依 序 排 列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1 2 3 4 5 6 7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非 奧 運 會 亞 運 會 之 國 際 性 賽 事 ( 最 優 級 組 ): 4 名 7 名 次 5 名 次 8 名 次 6 名 次 次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 全 國 運 動 會 / 全 民 運 動 會 / 臺 灣 區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含 教 育 部 指 定 與 升 學 輔 導 相 關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聯 賽 )/ 臺 灣 區 中 運 全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錦 標 賽 ( 最 優 級 組 ) 4 名 次 5 名 次 6 名 次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臺 北 市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小 運 動 會 ( 含 中 小 學 聯 合 運 動 會 ) 臺 北 市 教 育 盃 ( 師 生 盃 ) 各 單 項 競 賽 4 名 次 5 名 次 6 名 次 總 計 ( 本 人 參 加 及 指 導 學 生 合 計 每 人 僅 採 計 最 優 15 項 賽 事 成 績 )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自 行 核 計 審 查 人 員 核 計 考 生 簽 章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12

附 件 四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如 有 虛 偽 陳 述, 或 所 附 資 料 文 件 不 實, 除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願 負 偽 造 文 書 之 刑 事 責 任 暨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如 蒙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體 檢 表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7 月 日 13

附 件 五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委 託 書 本 人 分 發 ), 特 委 託 ( 姓 名 )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前 來 辦 理 ( 報 名 代 為 申 辦, 並 接 受 其 申 辦 結 果 無 任 何 疑 義 此 致 臺 北 市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立 書 人 )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受 委 託 人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與 委 託 人 之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日 14

附 件 六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調 離 現 職 同 意 書 本 機 關 : ( 報 考 人 員 姓 名 ) 參 加 臺 北 市 100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業 獲 錄 取, 同 意 其 自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調 ( 離 ) 現 職 此 致 臺 北 市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機 關 首 長 ( 關 防 )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7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