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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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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報 告 業 務 回 顧 % 52.4% % %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投影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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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105 年 度 中 小 企 業 即 時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適 用 類 別 : 金 屬 機 電 電 子 資 訊 紡 織 製 鞋 化 學 工 業 食 品 藥 技 知 識 服 務 設 計 服 務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105 年 1 月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個 案 計 畫 申 請 之 相 關 規 定... 1 參 申 請 應 備 資 料 及 送 件 地 址... 4 肆 注 意 事 項... 6 伍 計 畫 審 查... 8 陸 計 畫 簽 約... 9 柒 計 畫 管 理... 9

壹 前 言 為 協 助 企 業 技 術 升 級 轉 型, 且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之 傳 統 產 業 特 色 化 工 作, 結 合 財 團 法 人 大 專 院 校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者 等 輔 導 單 位 既 有 成 熟 技 術 能 量, 提 供 企 業 短 期 程 小 額 度 全 方 位 之 技 術 輔 導, 協 助 業 者 排 除 急 迫 性 之 技 術 障 礙 及 運 用 科 技 美 學 新 材 料 新 營 運 模 式 等 創 新 元 素 加 值 傳 統 產 業, 以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爰 將 申 請 輔 導 補 助 時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及 作 業 程 序 彙 整 成 冊, 俾 供 遵 循 辦 理 貳 個 案 計 畫 申 請 之 相 關 規 定 一 申 請 資 格 ( 一 ) 輔 導 單 位 1. 依 法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成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大 專 院 校, 其 成 立 宗 旨 或 研 究 範 圍 限 自 動 化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研 發 服 務 設 計 服 務 及 永 續 發 展 服 務 等 類 別 2. 依 法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之 技 術 服 務 業 者, 營 業 登 記 項 目 限 自 動 化 服 務 資 訊 服 務 研 發 服 務 設 計 服 務 及 永 續 發 展 服 務 等 類 別 3. 不 得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及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陸 資 企 業 4. 財 團 法 人 與 技 術 服 務 業 者 財 務 狀 況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淨 值 不 得 為 負 值 (2) 非 金 融 機 構 拒 絕 往 來 戶 (3) 3 年 內 無 欠 繳 應 納 稅 捐 情 事 5. 大 專 院 校 財 務 狀 況 淨 值 不 得 為 負 值 ( 二 ) 受 輔 導 業 者 1. 一 般 產 業 ( 非 屬 本 項 第 2 款 之 產 業 ): 符 合 行 政 院 核 定 中 小 企 業 認 定 標 準 之 中 小 企 業, 即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並 合 於 下 列 基 準 之 事 業 : (1) 製 造 業 營 造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8,000 萬 元 以 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200 人 者 1

(2) 除 前 款 規 定 外 之 其 他 行 業 前 一 年 營 業 額 在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100 人 者 2.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 不 限 中 小 企 業 ): 經 濟 部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產 業 專 案 小 組 認 定 之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目 前 包 含 成 衣 內 衣 毛 衣 泳 裝 毛 巾 寢 具 織 襪 鞋 類 袋 包 箱 家 電 石 材 陶 瓷 木 竹 製 品 農 藥 環 境 用 藥 動 物 用 藥 及 其 他 ( 紡 織 帽 子 圍 巾 紡 織 手 套 紡 織 護 具 布 窗 簾 及 傘 類 等 6 項 產 業 ) 等 17 類 22 項 產 業 之 產 品 或 其 製 程 二 輔 導 標 的 ( 一 ) 企 業 升 級 轉 型 所 需 之 研 發 生 產 物 流 設 計 ( 限 產 品 設 計 包 裝 設 計 品 牌 識 別 設 計 空 間 設 計 及 時 尚 設 計 ) 節 能 減 碳 自 動 化 及 電 子 化 ( 套 裝 軟 體 客 製 化 程 度 須 達 60% 以 上 ) 等 技 術 輔 導 ( 二 ) 輔 導 標 的 不 包 含 策 略 規 劃 市 場 行 銷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等 經 營 管 理 領 域 及 網 站 建 置 網 頁 設 計 三 申 請 方 式 ( 一 ) 受 理 期 間 : 自 105 年 1 月 25 日 起 至 105 年 3 月 11 日 下 午 6 時 止 ( 二 ) 由 輔 導 單 位 向 中 小 企 業 即 時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辦 公 室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163 號 6 樓 ) 提 出 申 請 四 輔 導 模 式 ( 一 ) 一 般 個 案 輔 導 : 每 個 案 計 畫 由 1 個 輔 導 單 位 針 對 1 家 受 輔 導 業 者 進 行 輔 導 ( 二 ) 共 通 性 技 術 輔 導 : 由 同 一 輔 導 單 位, 以 相 同 技 術, 針 對 6 家 ( 含 ) 以 上 業 者 提 供 相 同 輔 導 標 的 進 行 輔 導 五 申 請 及 輔 導 案 件 數 限 制 ( 一 ) 輔 導 單 位 : 每 一 輔 導 單 位 可 申 請 一 般 產 業 案 件 數 以 30 案 為 上 限 (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無 限 制 ), 若 該 單 位 設 有 分 支 機 構 且 超 過 150 人, 則 以 分 支 機 構 為 計 算 基 礎, 如 工 研 院 等 大 型 財 團 法 人 則 以 所 為 單 位 2

( 二 ) 受 輔 導 業 者 1. 每 一 受 輔 導 業 者 每 梯 次 以 申 請 1 案 為 限 2. 每 一 受 輔 導 業 者 全 年 以 接 受 補 助 輔 導 1 案 為 限 3. 每 一 受 輔 導 業 者 3 年 內 以 接 受 輔 導 2 個 案 為 限, 前 述 所 稱 3 年 內, 係 指 自 103 年 度 起 核 計 4. 離 外 島 地 區 產 業 及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不 受 第 2 項 之 限 制 5. 風 災 水 災 等 天 然 災 害 災 後 重 建 輔 導 之 案 件 不 列 入 計 算 六 個 案 輔 導 經 費 ( 一 ) 每 個 案 受 輔 導 業 者 自 籌 款 至 少 占 個 案 總 經 費 20% 以 上 ; 政 府 輔 導 經 費 以 個 案 總 經 費 80% 為 限 每 案 政 府 經 費 上 限 為 : 1. 一 般 個 案 輔 導 : 每 案 (1 家 ) 受 輔 導 業 者 之 政 府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20 萬 元 2. 共 通 性 技 術 輔 導 : 每 案 應 至 少 6 家 ( 含 ) 以 上 之 受 輔 導 業 者 參 與, 其 政 府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為 100 萬 元 ( 二 )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每 個 案 受 輔 導 業 者 自 籌 款 至 少 占 個 案 總 經 費 5% 以 上 ; 政 府 輔 導 經 費 以 個 案 總 經 費 95% 為 限, 且 金 額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23.75 萬 元 七 輔 導 期 間 : 計 畫 執 行 期 程 皆 以 5 個 月 為 限 3

參 申 請 應 備 資 料 及 送 件 地 址 一 輔 導 單 位 應 備 齊 下 列 資 料 ( 每 個 案 各 1 份, 送 件 資 料 請 依 下 列 次 序 排 列 ), 檔 案 格 式 以 本 年 度 公 告 為 主 ( 非 本 年 度 公 告 文 件 皆 不 受 理 ), 可 由 本 計 畫 專 屬 網 站 (http://www.itap.tw/) 下 載 使 用, 包 括 : ( 一 ) 申 請 文 件 檢 查 表 暨 提 案 聲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1) ( 二 ) 輔 導 單 位 之 文 件 1. 非 為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之 證 明 文 件 ( 註 3) 2. 工 業 局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能 量 登 錄 證 書 影 本 ( 無 可 免 附 ) 3. 最 近 1 期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或 營 業 人 銷 售 額 與 稅 額 申 報 書 或 免 稅 證 明 4. 最 近 1 期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5. 聯 絡 人 及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之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事 項 暨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同 意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2) 6. 不 同 輔 導 單 位 需 分 別 檢 附 之 文 件 : 輔 導 單 位 別 財 團 法 人 大 專 院 校 需 檢 附 文 件 (1)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2)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組 織 規 程 及 系 所 院 規 劃 章 程 (1)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公 示 查 詢 結 果 技 術 服 務 業 (2)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營 業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結 果 (3) 金 融 機 構 票 據 信 用 證 明 文 件 註 1: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公 示 查 詢 結 果 : 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8 註 2: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營 業 登 記 資 料 查 詢 :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3w1 註 3: 公 共 工 程 會 公 告 之 拒 絕 往 來 廠 商 證 明 文 件 查 詢 : http://webtest.pcc.gov.tw/vms/rvlmd/viewdisabilitiesqueryrv.do ( 三 ) 受 輔 導 業 者 之 文 件 1.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公 示 查 詢 結 果 2.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營 業 登 記 資 料 公 示 查 詢 結 果 3. 申 請 前 1 個 月 勞 保 繳 費 清 單 之 投 保 人 數 資 料 影 本 或 未 滿 5 人 聲 明 書 ( 加 強 4

輔 導 型 產 業 無 須 繳 交 ) ( 格 式 如 附 件 3) 4. 受 輔 導 意 願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4) 5. 負 責 人 及 聯 絡 人 之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事 項 暨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同 意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2) ( 四 ) 計 畫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5) ( 五 ) 光 碟 內 含 計 畫 書 電 子 檔 及 基 本 資 料 表 excel 檔 ( 格 式 如 附 件 6) ( 六 )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訪 視 評 估 表 ( 格 式 如 附 件 7) 二 送 件 地 址 : 中 小 企 業 即 時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辦 公 室 (10657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163 號 6 樓 ) 三 收 件 時 間 認 定 ( 一 ) 收 件 時 間 : 每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非 假 日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6 時 ( 二 ) 透 過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以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理 時 間 為 準 ( 三 ) 親 送 或 非 透 過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以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收 件 時 間 為 準 四 聯 絡 窗 口 中 小 企 業 即 時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辦 公 室, 電 話 02-2709-8116 分 機 202 吳 小 姐 209 趙 先 生 211 許 小 姐 5

肆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作 業 ( 一 ) 輔 導 單 位 應 自 行 確 認 並 負 責 所 輔 導 之 標 的 並 未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 二 ) 輔 導 單 位 對 工 業 局 違 約 之 舊 案 無 財 務 責 任 未 清 情 況 ( 三 ) 計 畫 開 始 之 日 期 以 審 查 結 果 核 定 之 次 日 為 原 則 ( 四 ) 已 接 受 政 府 其 他 類 似 輔 導 計 畫 之 受 輔 導 業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本 計 畫 ( 五 ) 受 輔 導 業 者 於 個 案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如 因 故 解 散 歇 業 或 停 業 等, 輔 導 單 位 應 主 動 告 知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並 無 條 件 繳 回 已 撥 付 之 全 額 政 府 款 項 ( 六 ) 輔 導 單 位 所 有 提 案 同 一 人 執 行 期 間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5 人 月 ( 七 ) 已 完 成 簽 約 之 個 案 計 畫, 若 因 工 業 局 所 編 年 度 輔 導 預 算 被 立 法 院 刪 除 刪 減 或 凍 結 等 不 可 歸 責 之 因 素, 致 輔 導 經 費 不 足 支 應 該 個 案 計 畫 時, 計 畫 辦 公 室 得 變 更 或 終 止 契 約 ( 八 ) 設 計 服 務 個 案 輔 導 計 畫, 輔 導 單 位 若 承 諾 通 過 工 業 局 辦 理 之 金 點 設 計 標 章 評 選 加 碼 補 助 10%, 期 末 若 未 通 過 金 點 設 計 標 章 評 選 之 個 案 將 減 價 驗 收 ( 期 末 核 銷 金 額 為 核 定 之 政 府 輔 導 經 費 90% 為 上 限 ) ( 九 ) 個 案 計 畫 主 持 人 負 責 案 數 以 3 案 為 限 ( 十 ) 個 案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不 得 為 受 輔 導 業 者 負 責 人, 且 與 受 輔 導 業 者 負 責 人 間, 不 得 有 配 偶 四 等 親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之 關 係 ( 十 一 ) 個 人 資 料 之 規 範 : 輔 導 單 位 執 行 本 計 畫 需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應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詳 讀 後 並 同 意 遵 守 財 團 法 人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之 個 人 資 料 監 督 管 理 規 範 ( 格 式 如 附 件 8) ( 十 二 ) 個 案 計 畫 執 行 人 力 之 學 經 歷 宜 與 個 案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所 需 專 長 相 符 ( 十 三 ) 輔 導 單 位 須 於 提 案 階 段 提 交 受 輔 導 業 者 之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訪 視 評 估 表 ; 核 定 通 過 後, 於 期 末 繳 交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升 級 診 斷 評 估 表 ( 十 四 ) 共 通 性 技 術 輔 導 之 輔 導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含 1 項 ( 含 ) 以 上 之 集 體 輔 導 ( 例 6

如 : 集 體 課 程 集 體 操 作 訓 練 或 其 他 類 似 之 集 體 輔 導 方 式 ), 其 輔 導 工 作 權 重 應 達 總 工 作 項 目 之 50% 以 上 二 會 計 作 業 ( 一 ) 計 畫 經 費 僅 限 定 為 技 術 輔 導 經 費, 並 依 經 濟 部 所 訂 之 經 濟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委 辦 計 畫 預 算 編 列 基 準 規 定, 區 分 為 政 府 經 費 及 業 者 自 籌 款 2 項, 並 均 列 入 查 核 範 圍 ( 二 ) 輔 導 單 位 需 設 立 專 帳 記 載 各 項 收 支 各 會 計 科 目 之 支 出, 應 依 核 定 之 政 府 經 費 及 業 者 自 籌 款 比 例 核 銷 ( 三 ) 受 輔 導 業 者 自 籌 款 應 直 接 入 帳 於 輔 導 單 位 之 專 帳 帳 戶, 不 得 委 由 第 3 人 代 為 收 受 ( 四 ) 各 項 經 費 支 出 之 憑 證 發 票 等, 其 品 名 之 填 寫 應 完 整, 經 費 科 目 應 與 計 畫 書 上 所 列 一 致 ( 五 ) 各 項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應 於 個 案 計 畫 結 案 5 個 工 作 天 內 辦 理 完 畢 ( 六 ) 輔 導 單 位 應 依 指 定 時 間 繳 交 期 中 及 期 末 會 計 報 表 ( 含 經 費 累 計 表 及 業 者 自 籌 款 收 入 明 細 表 ), 非 屬 就 地 審 計 之 單 位 需 另 檢 附 費 用 明 細 表 及 相 關 傳 票 憑 證 影 本 等, 並 經 個 案 計 畫 結 案 驗 收 完 成 後, 方 得 向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申 請 尾 款 ( 七 ) 輔 導 單 位 應 配 合 工 業 局 或 審 計 部 財 務 查 核 作 業, 於 指 定 時 間 繳 交 相 關 財 務 查 核 資 料, 如 因 財 務 查 核 資 料 不 齊 或 違 反 經 濟 部 報 核 規 定, 輔 導 單 位 需 無 條 件 繳 回 政 府 款 項, 若 經 查 證 屬 重 大 缺 失 者,3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計 畫 ( 八 ) 編 列 經 費 與 核 銷 : 輔 導 單 位 應 詳 讀 且 同 意 依 105 年 中 小 企 業 即 時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財 務 作 業 報 核 標 準 辦 理 相 關 會 計 作 業 ( 格 式 如 附 件 9) 7

伍 計 畫 審 查 審 查 作 業 分 資 格 審 查 及 技 術 審 查 2 階 段, 分 述 如 下 : 一 資 格 審 查 :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負 責 申 請 資 格 ( 受 輔 導 業 者 是 否 為 中 小 企 業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 輔 導 單 位 是 否 為 合 法 登 記 之 單 位 財 務 是 否 健 全 等 相 關 規 定 ) 應 備 文 件 及 經 費 編 列 等 資 格 要 件 之 審 查 倘 文 件 未 齊 備 經 通 知 補 送 者, 需 於 3 個 工 作 天 內 ( 含 通 知 當 日 ) 完 成 補 件,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申 請 二 技 術 審 查 :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個 案, 擇 期 安 排 類 組 技 術 審 查 會 議,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出 席 簡 報, 各 類 組 審 查 完 成 後 再 彙 送 由 類 組 召 集 人 聯 席 會 議 審 議, 確 認 各 類 組 個 案 輔 導 順 位 及 補 助 金 額 三 審 查 評 選 項 目 及 權 重 : ( 一 ) 一 般 個 案 輔 導 1. 計 畫 書 之 完 整 性 及 預 期 目 標 之 重 要 性 (25%) 2.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25%) 3. 輔 導 單 位 之 輔 導 能 量 及 受 輔 導 業 者 營 運 情 形 (25%) 4.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及 受 輔 導 業 者 自 籌 款 比 例 (10%) 5. 輔 導 單 位 對 計 畫 執 行 之 瞭 解 程 度 (15%) ( 二 ) 共 通 性 技 術 輔 導 1. 計 畫 書 之 完 整 性 及 預 期 目 標 之 重 要 性 (25%) 2. 計 畫 執 行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20%) 3. 輔 導 單 位 之 輔 導 能 量 及 受 輔 導 業 者 營 運 情 形 (20%) 4.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之 合 理 性 及 受 輔 導 業 者 自 籌 款 比 例 (10%) 5. 輔 導 單 位 對 計 畫 執 行 之 瞭 解 程 度 (10%) 8

6. 共 通 性 技 術 輔 導 可 創 造 之 輔 導 綜 效 (15%) 註 : 符 合 下 列 政 策 需 求 之 一 者, 其 申 請 案 件 審 查 時, 予 以 優 先 考 量 : 1. 受 輔 導 業 者 屬 離 外 島 ( 金 門 馬 祖 澎 湖 等 ) 產 業 2. 輔 導 單 位 為 通 過 工 業 局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服 務 能 量 登 錄 制 度 者 3. 受 輔 導 業 者 屬 因 應 貿 易 自 由 化 加 強 輔 導 型 產 業 之 產 品 或 其 製 程 4. 受 輔 導 業 者 負 責 人 及 輔 導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均 為 女 性 者 5. 輔 導 單 位 與 受 輔 導 業 者 錄 用 志 願 役 退 伍 軍 人 (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陸 計 畫 簽 約 經 類 組 召 集 人 聯 席 會 議 核 定 通 過 補 助 輔 導 之 個 案 計 畫, 應 依 規 定 時 限 備 妥 計 畫 書 輔 導 單 位 已 用 印 契 約 等 簽 約 資 料, 送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簽 約,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簽 約 柒 計 畫 管 理 一 計 畫 辦 公 室 得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不 定 期 安 排 查 訪, 業 者 必 須 配 合 不 得 拒 絕 二 輔 導 單 位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若 合 約 所 附 全 程 計 畫 書 所 列 事 項 需 變 更 時, 應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並 敘 明 合 理 理 由 送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備 查 ; 倘 屬 重 大 事 項 變 更, 如 變 更 計 畫 主 持 人 經 費 期 程 及 輔 導 內 容 等, 需 經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提 請 類 組 召 集 人 核 可 後 辦 理 計 畫 變 更 最 遲 應 於 個 案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30 天 前 ( 含 例 假 日 ) 完 成 變 更 申 請 三 輔 導 個 案 計 畫 若 有 異 常 情 況 發 生, 屬 情 節 輕 微 者, 得 由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要 求 輔 導 單 位 限 期 改 善, 若 輔 導 單 位 未 能 於 限 期 改 善 或 異 常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提 請 類 組 召 集 人 召 開 審 議 會 議 審 查, 經 查 屬 實 者, 得 予 以 終 止 計 畫 或 解 除 合 約, 並 追 回 政 府 己 撥 付 經 費 ; 執 行 缺 失 如 可 歸 責 於 輔 導 單 位, 該 單 位 3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計 畫, 必 要 時 則 提 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入 不 良 廠 商 名 單 四 受 輔 導 業 者 及 輔 導 單 位 於 輔 導 個 案 計 畫 結 束 後 3 年 內, 有 義 務 配 合 工 業 局 9

及 本 計 畫 辦 公 室 之 要 求, 填 報 成 效 追 蹤 表, 並 參 與 相 關 成 果 發 表 與 展 示 等 活 動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