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爾 茨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關 係 之 新 研 究 : 以 爪 哇 地 區 為 例 * 王 遠 嘉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副 教 授 兼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ㄧ 前 言 吉 爾 茨 (Clifford Geertz) 教 授 是 當 代 美 國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人 類 學 家 他 根 據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在 1920 年 代 所 出 版 的 爪 哇 地 區 資 料, 包 括 土 地 及 經 濟 物 收 成 之 農 業 統 計 資 料, 宣 布 發 現 一 項 驚 人 事 實 : 爪 哇 地 區 人 口 稠 密 水 稻 田 和 甘 蔗 田 之 間 存 在 某 種 相 互 依 賴 的 結 構 性 關 係 因 此, 吉 爾 茨 綜 合 研 究 後 所 得 到 的 結 論 如 下 : 蔗 糖 產 量 稻 米 產 量 勞 動 力 投 入 量 之 間 關 係 建 構 其 理 論 基 礎 1960 年 代, 吉 爾 茨 正 式 發 表 其 著 名 建 構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involution) 理 論 如 下 : 1 爪 哇 群 島 地 區 的 水 稻 產 量 在 勞 動 生 產 率 不 變 下, 會 隨 著 勞 動 力 投 入 再 增 長, 換 言 之, 即 是 在 提 高 邊 際 報 酬 率 遞 減 的 單 位 工 作 日 條 件 下 擴 張 總 數 量 尤 其 水 稻 的 耕 作 和 甘 蔗 田 之 間 存 在 明 顯 共 生 的 關 係 (mutuality relationship), 兩 者 相 互 提 供 給 予 對 方 最 佳 生 長 的 條 件 (optional concretions) 爪 哇 的 蔗 田 是 種 植 在 水 稻 田 中, 當 稻 米 產 量 提 高 時, 相 對 下 甘 蔗 更 密 植 在 水 稻 田 地 區, 產 量 提 高 後, 農 民 投 入 更 多 的 人 力 資 源, 因 應 更 多 勞 動 力 需 求, 人 口 益 成 形 稠 密 狀 態 (Geertz 1963) 吉 爾 茨 認 為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Cultivation System) 是 造 成 爪 哇 地 區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的 直 接 原 因, 其 影 響 主 要 為 : 其 一, 此 制 度 深 化 東 印 度 地 區 地 * 本 文 初 稿 發 表 於 淡 江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中 央 研 究 院 亞 太 區 域 研 究 專 題 中 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2004 年 台 灣 的 東 南 亞 區 域 研 究 年 度 研 討 會,2004 年 4 月 22-23 日 1 美 國 人 類 學 家 高 登 魏 塞 (A. Goldenweiser) 在 從 事 人 類 文 化 學 研 究 時 提 出 內 捲 化 (involution) 作 為 分 析 解 釋 文 化 模 式 內 在 結 構 變 遷 的 概 念 高 氏 以 歐 洲 歌 德 式 (Gothic) 建 築 以 及 梅 歐 蕾 (Maori) 雕 刻 為 例 說 明 某 些 文 化 形 式 發 展 已 至 確 定 最 後 的 階 段, 如 果 再 繼 續 發 展 只 是 徒 增 加 內 部 複 雜 化 而 已 1
2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域 差 異 化 為 本 爪 哇 島 與 外 爪 哇 島 的 現 象 ; 其 二, 這 個 制 度 固 定 化 一 個 兩 元 經 濟 體 (dual economy) 形 成 的 形 式, 使 西 方 世 界 的 資 金 和 土 著 社 會 勞 動 力 分 隔, 無 法 創 造 形 成 本 地 資 產 階 級 ; 其 三, 這 個 制 度 阻 礙 爪 哇 農 業 無 法 出 現 土 地 自 發 性 的 農 業 現 代 化 吉 爾 茨 的 觀 點 引 來 正 反 兩 面 批 評,1984 年 在 他 的 論 文 中 對 爪 哇 島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問 題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吉 爾 茨 在 解 釋 爪 哇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時, 所 採 用 的 馬 爾 薩 斯 (Thomas Robert Malthus) 人 口 論 和 生 態 學 的 兩 個 面 向 作 為 理 論 基 礎 換 句 話 說, 吉 爾 茨 所 提 出 內 捲 化 概 念 主 要 是 以 文 化 生 態 的 觀 點 來 看 爪 哇 農 村 結 構 變 遷 的 問 題 對 於 爪 哇 地 區 是 亞 洲 納 入 農 業 商 品 化 最 早 的 地 區 之 一, 為 何 獨 缺 乏 發 展 機 會 的 問 題? 吉 爾 茨 從 社 會 價 值 文 化 因 素 的 內 部 結 構 制 約 化 來 分 析 內 捲 化 的 現 象 他 解 釋 農 業 內 捲 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關 係 建 立 在 一 種 誘 發 性 的 機 制 上 換 句 話 說, 因 為 爪 哇 農 村 社 會 的 規 範 及 文 化 型 態 結 合 自 然 生 態, 加 上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推 行, 導 致 併 發 爪 哇 地 區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共 貧 現 象 2 吉 爾 茨 內 捲 化 理 論 在 二 十 世 紀 1960 年 代 提 出, 不 但 結 合 當 時 美 國 學 術 界 最 流 行 的 羅 斯 托 (W. Rostow) 的 經 濟 起 飛 理 論 等, 而 且 享 受 到 無 以 倫 比 的 學 術 光 環, 其 理 論 觀 點 廣 受 學 界 大 量 引 用, 所 受 到 的 相 對 批 判 質 疑 更 少 (Rostow 1961) 吉 爾 茨 內 捲 化 理 論 影 響 所 及 不 僅 止 於 東 南 亞 區 域 研 究, 對 於 其 他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甚 至 中 國 區 域 研 究 學 者 皆 受 到 其 典 範 (paradigm) 深 遠 影 響, 例 如 以 內 捲 化 的 典 範 用 於 解 釋 近 代 中 國 現 代 化 的 困 境 3 實 際 上, 荷 蘭 政 府 推 行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與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關 係, 不 僅 缺 乏 存 在 因 果 關 係 的 基 礎, 或 僅 僅 是 可 能 的 相 關 性, 或 是 兩 者 之 間 根 本 毫 無 關 連 性 本 論 文 的 主 要 目 的, 乃 作 者 根 據 發 現 新 資 料, 有 必 要 以 新 的 觀 點 批 判 檢 討 此 典 範 之 內 容, 例 如 重 新 檢 視 解 構 吉 爾 茨 內 捲 化 理 論 基 礎 ; 探 討 文 化 生 態 解 釋 上 的 薄 弱 性 因 此, 本 文 將 重 新 集 中 下 列 四 個 面 向 進 行 討 論 內 捲 化 理 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兩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重 新 檢 視 吉 爾 茨 內 捲 化 理 論 基 礎 其 一,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緣 起 ; 其 二, 吉 爾 茨 在 研 究 上 所 忽 視 的 生 態 問 題, 導 致 對 內 捲 化 推 論 所 產 生 方 法 論 上 的 偽 論 証 結 果 ; 其 三, 高 估 農 民 可 利 用 資 源 的 侷 限 性, 誤 導 農 業 內 捲 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之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 其 四, 從 殖 民 政 府 的 政 2 請 參 見 荷 蘭 文 資 料 Dutch East Indies. Centraal Kantoor voor de Statistiek (1926) 3 請 參 見 黃 宗 智 (1994a:19), 他 使 用 吉 爾 茨 的 內 捲 化 概 念 研 究 中 國 的 農 村 發 展 問 題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3 策 批 判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二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緣 起 1830 年 荷 蘭 國 王 威 廉 一 世 (King William I) 御 令 當 時 任 擔 爪 哇 總 督 包 實 傑 (Governor-General Johannes Van den Bosch) 草 擬 一 份 計 畫, 準 備 在 爪 哇 地 區 栽 種 熱 帶 經 濟 作 物, 並 行 銷 到 世 界 市 場 各 地 謀 取 利 潤 不 久, 這 份 計 畫 在 1830 年 底 由 包 實 傑 總 督 從 歐 洲 荷 蘭 帶 回 到 巴 達 維 亞 (Elson 1978:1-5) 根 據 1833 年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官 方 記 載 所 描 述 如 下 :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組 織 目 標 在 於 保 護 爪 哇 農 民 的 利 益, 避 免 官 僚 的 濫 權, 以 保 証 所 獲 取 的 利 益 將 作 為 提 供 爪 哇 人 民 福 祉 的 基 礎 (KOL. 3202) 4 不 過, 就 嚴 格 法 律 定 義 而 言, 當 時 官 方 文 獻 中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是 一 種 類 似 憲 法 規 範 (Regeringsrelement) 的 統 治 概 念, 實 際 上 並 不 具 備 本 國 憲 法 條 文 的 實 質 效 力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在 一 些 官 方 文 獻 裡 僅 僅 被 視 為 一 個 行 政 系 統 概 念 實 質 上, 它 只 不 過 提 供 統 治 當 時 爪 哇 地 區 的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一 種 權 宜 性 的 統 治 行 政 法 規 而 已 以 1815 年 荷 蘭 國 內 議 會 通 過 的 憲 法 條 文 為 例, 其 中 明 文 記 載 各 地 殖 民 地 的 管 理 模 式, 國 內 各 項 法 律 僅 載 明, 對 這 些 殖 民 地 國 王 有 專 屬 權 事 實 上, 它 始 於 殖 民 當 局 對 於 農 產 品 生 產 的 一 系 列 行 政 措 施 所 組 成 一 般 而 言, 任 何 制 度 的 運 作 一 定 普 遍 存 在 具 有 內 在 一 致 性 和 協 調 性 的 規 範 如 果 以 正 常 標 準 來 檢 查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在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內 部 運 作, 實 在 沒 人 真 正 了 解 其 標 準 何 在 5 迄 至 1836 年,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並 未 經 過 正 式 法 律 程 序 公 布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規 章 法 條 1854 年 後, 原 來 行 政 法 規 措 施 逐 漸 形 成 一 種 政 治 經 濟 制 度 每 年 帶 給 海 牙 政 府 巨 大 的 經 濟 利 益 的 事 實 令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再 也 無 法 繼 續 保 持 沈 默 事 實 上, 包 實 傑 總 督 非 常 在 意 外 界 的 批 判 6 即 使 如 此,1854 年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官 方 法 規 仍 然 沒 有 正 式 提 到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這 個 名 詞, 4 KOL 為 荷 蘭 殖 民 部 檔 案 (Archive of the Ministry of Colonies) 之 縮 寫 文 件 存 放 在 海 牙 (Hague) 5 Regeringsrelement 以 荷 蘭 文 而 言, 是 一 種 憲 政 統 治 (constitutional regulation) 的 形 式, 並 非 嚴 格 意 義 的 憲 法 文 件 只 是 提 供 當 時 統 治 管 理 東 印 度 群 島 的 基 本 條 例 6 1833 年, 包 實 傑 總 督 下 達 行 政 指 示, 要 求 當 時 擔 任 強 迫 種 植 部 主 任 之 義 律 亞 斯 必 須 公 平 給 付 報 酬 給 種 植 蔗 糖 的 爪 哇 農 民 同 時, 由 於 各 地 區 性 的 差 異 性, 不 可 由 強 迫 種 植 部 門 主 管 機 關 直 接 指 揮 給 各 地 區 種 植 作 物, 要 求 各 地 區 因 地 制 宜 採 取 不 同 的 彈 性 措 施 來 解 決 各 地 問 題
4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僅 僅 以 高 層 當 局 的 指 示 或 行 政 命 令 裁 決 的 形 式 推 動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學 術 上 正 式 定 義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 一 種 熱 帶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的 國 營 企 業, 用 以 榨 取 爪 哇 殖 民 地 的 農 業 商 品 利 益, 當 局 的 作 法 是 儘 可 能 壓 低 生 產 成 本 (Fasseur 1992: 55-59) 雙 方 以 固 定 價 格 的 契 約 形 式 承 購 未 來 的 產 品, 這 些 產 品 所 銷 售 的 利 潤 歸 到 國 庫 主 要 執 行 方 式 是 強 迫 爪 哇 農 民 種 植 熱 帶 經 濟 作 物, 然 後 再 與 荷 蘭 貿 易 公 司 (Nederlandsche Handel Maatschappij,NHM) 議 價 出 售 到 國 際 上, 所 賺 取 利 潤 歸 荷 蘭 政 府 國 庫 財 政 部 所 有 (Reinsma 1955:22)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對 當 時 爪 哇 社 會 的 影 響 如 下 : 其 一, 由 於 政 府 預 先 借 款 興 建 工 廠 的 政 策, 利 於 產 品 製 作 後 外 銷 的 結 果, 社 會 上 產 生 一 批 受 薪 階 級, 雖 然 這 些 工 廠 的 工 人 並 不 完 全 轉 型 成 為 自 由 勞 動 力 (free labor), 不 過 可 以 肯 定 地 這 些 工 人 是 處 於 支 領 薪 階 級 的 狀 態 其 二, 十 九 世 紀 初 期, 殖 民 政 府 曾 試 圖 透 過 荷 蘭 貿 易 公 司 與 英 國 的 船 運 公 司 競 爭, 不 過 並 不 成 功 然 而 1830 年 實 施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後, 荷 蘭 貿 易 公 司 的 航 運 保 險 和 產 品 業 務 產 生 的 利 潤 不 斷 地 上 升, 這 些 現 象 給 殖 民 政 府 很 大 的 鼓 舞 從 爪 哇 的 農 民 到 阿 姆 斯 特 丹 (Amsterdam) 的 商 人 在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下, 經 由 殖 民 政 府 強 制 生 產 經 濟 作 物 的 制 度, 最 重 要 的 轉 變 是 當 爪 哇 地 區 所 生 產 的 農 產 品 可 以 到 國 際 市 場 拍 賣, 所 帶 來 的 蓬 勃 繁 榮 的 商 機 不 過, 荷 蘭 殖 民 者 只 是 把 爪 哇 的 農 業 作 物 現 代 化, 並 未 把 爪 哇 人 民 帶 到 現 代 世 界 (Elson 1984) 從 1830 到 1860 年 將 近 三 十 年 之 間, 荷 蘭 殖 民 當 局 推 動 農 業 商 業 化 的 政 策 達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高 峰 包 實 傑 總 督 在 1830 年 開 始 推 行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其 原 先 意 旨 在 於 挽 救 瀕 臨 財 政 破 產 的 荷 蘭 殖 民 母 國 的 國 內 財 政, 並 且 矢 志 把 爪 哇 地 區 從 經 濟 上 的 寄 生 蟲 轉 型 為 荷 蘭 後 院 會 下 金 雞 蛋 的 母 雞 經 過 四 十 年 的 努 力, 包 實 傑 終 於 實 踐 他 的 目 標, 這 個 制 度 徹 底 地 進 行 榨 取 印 尼 農 業 剩 餘 價 值 的 生 產 活 動 7 表 1 的 例 子 說 明 從 產 量 而 言, 二 十 年 之 間 產 量 明 顯 增 長 是 蔗 糖 (930%); 其 他 煙 草 肉 桂 胭 脂 等 作 物 則 呈 現 負 成 長, 總 產 量 幾 乎 增 加 一 倍 鮑 德 (J. C. Baud) 從 1840 年 到 1848 年 之 間 擔 任 荷 蘭 殖 民 部 部 長 (Minister of Colonies), 根 據 鮑 德 的 說 法, 憲 法 條 文 已 明 文 立 法 排 除 荷 蘭 國 會 審 查 有 關 爪 哇 殖 民 地 的 各 種 事 務 換 句 話 說, 當 時 荷 蘭 國 內 任 何 進 步 性 的 立 法 成 果, 皆 不 7 荷 蘭 歷 史 學 家 費 西 爾 (C. Fasseur) 推 估 算 從 1840 年 到 1859 年 之 間, 荷 蘭 殖 民 當 局 總 共 藉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創 造 大 約 基 爾 德 (Guilder) 303,535,987 元 的 利 潤 可 詳 參 Fasseur (1975:119-120)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5 可 能 適 用 到 殖 民 地 人 民 的 利 益 福 祉 上 形 式 上, 它 僅 僅 說 明 各 省 區 有 較 多 行 政 自 主 權, 因 此 除 了 包 實 傑 總 督 之 外 無 人 真 正 清 楚 如 何 開 始 運 作 這 個 制 度 當 時 包 實 傑 總 督 的 看 法 很 單 純, 由 爪 哇 農 村 保 留 大 約 是 五 分 之 一 的 土 地, 由 政 府 指 定 某 些 特 定 的 作 物 進 行 栽 作, 這 些 作 物 根 據 政 府 指 定 地 點 收 集, 並 以 統 一 固 定 的 價 格 售 予 政 府 機 構, 所 獲 得 報 酬 依 包 實 傑 總 督 的 計 算 應 該 足 以 支 付 當 時 農 民 所 應 付 的 土 地 稅 同 時 他 認 為 爪 哇 農 民 將 有 更 多 的 土 地 供 自 己 使 用, 並 從 中 獲 得 更 多 的 福 利 表 1 爪 哇 彭 納 祺 省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產 量 增 加 率 (1840-1859) 項 目 農 產 物 (1859 產 量 -1840 產 量 ) (1840 產 量 ) 增 加 或 減 少 咖 啡 63% 增 加 蔗 糖 930% 增 加 靛 青 染 料 230% 減 少 茶 12% 減 少 胡 椒 6% 增 加 肉 桂 57% 增 加 煙 草 55% 增 加 總 產 量 90% 增 加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Fasseur(1975:199-120) 註 解 :(1) 貨 幣 計 算 單 位 : 基 爾 德 (Guilder) 千 元 (2)Pinancial 省 1840-1859 之 間 採 行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收 穫 統 計 表 根 據 鮑 德 的 說 法, 假 如 爪 哇 殖 民 政 權 要 維 持 既 有 的 權 力, 免 於 荷 蘭 國 會 開 明 自 由 派 的 力 量 干 擾, 就 必 須 維 持 殖 民 政 府 統 治 權 的 獨 占 性 巴 達 維 亞 總 督 必 須 絕 對 服 從 國 內 來 自 國 王 的 任 何 指 示, 所 有 來 自 國 會 的 任 何 干 擾, 不 僅 有 損 國 王 王 權, 並 且 干 擾 殖 民 地 的 和 諧, 因 此 荷 蘭 政 府 完 全 壟 斷 掌 控 所 有 來 自 東 印 度 殖 民 地 的 資 訊 例 如,1836 年 殖 民 政 府 處 理 一 些 相 關 法 規 時, 不 僅 沒 有 諮 詢 荷 蘭 國 會 有 關 皇 室 法 令 適 用 情 形,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權 之 所 草 擬 一 些 政 府 法 規 公 報 (Gazette), 8 並 不 用 送 到 荷 蘭 本 國 國 會 進 行 各 種 審 查, 一 直 到 1840 年 這 種 情 況 才 有 轉 變 8 The Indies Government Gazette 為 Staatsblad 之 翻 譯
6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1840 年 前, 關 於 殖 民 地 的 財 政 狀 況 的 資 料 和 事 務, 國 會 完 全 無 法 在 制 度 面 加 以 監 督 不 過 由 於 比 利 時 在 統 治 荷 蘭 地 區 的 時 代, 對 原 有 的 憲 法 條 文 作 出 適 度 的 修 改 行 政 部 門 面 對 普 世 潮 流, 任 何 立 法 機 關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的 各 種 事 務 朝 向 透 明 化 公 開 化 的 步 驟 因 此, 荷 蘭 國 會 希 望 未 來 能 動 用 支 配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盈 餘 經 費 爾 來, 鮑 德 在 本 國 憲 法 中 有 關 殖 民 地 條 款 進 行 補 充 修 正 時, 即 是 規 定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每 年 的 預 算 報 告 必 須 提 交 荷 蘭 國 會 審 查, 並 規 定 殖 民 地 所 結 算 盈 餘 必 須 根 據 法 律, 回 饋 在 殖 民 母 國 的 利 益 上 1840 年 開 始 正 式 將 殖 民 政 府 的 事 務 和 國 內 國 會 運 作 機 制 聯 繫 不 過 這 種 關 係 建 立 在 非 常 表 面 形 式 的 基 礎 政 府 對 解 釋 新 條 文 集 中 在 非 常 狹 窄 的 範 圍, 事 實 上, 其 送 審 的 預 算 數 字 十 分 簡 陋,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僅 僅 對 國 會 提 出 一 個 總 額 數 字 而 已, 其 他 任 何 項 下 支 出 並 無 完 整 的 交 待 目 前 對 於 規 範 執 行 殖 民 地 結 算 盈 餘 的 報 告 文 獻, 有 詳 列 說 明 者 非 常 少 (Ricklefs 1993) 從 1841 年 開 始, 一 個 兩 院 國 會 所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成 立, 主 要 在 處 理 審 查 殖 民 政 府 各 種 支 出 項 目 預 算, 這 些 預 算 表 由 行 政 部 門 草 擬, 最 後 由 皇 室 簽 字 同 意 執 行 這 些 措 施 對 荷 蘭 國 會 控 制 殖 民 地 的 情 形 亦 是 相 當 形 式 化, 事 實 上, 殖 民 政 府 亦 並 非 不 想 提 昇 其 他 產 品 的 水 準, 例 如 蔗 糖 靛 青 因 為 改 變 一 種 生 產 的 形 式 是 談 何 容 易 的 事 在 實 施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初 期, 殖 民 當 局 也 做 不 少 改 革 的 措 施, 無 非 是 想 改 進 農 產 品 管 理 和 生 產 過 程, 但 是 不 易 成 功, 當 局 者 必 須 和 既 存 的 社 會 結 構 做 某 種 程 度 的 妥 協 (Onghkham 1975) 1816 年 荷 蘭 政 府 重 新 奪 回 東 印 度 地 區 控 制 權, 試 圖 重 新 建 立 權 威 並 榨 取 殖 民 地 的 利 益 包 實 傑 總 督 向 荷 蘭 國 王 承 諾 戮 力 改 變 爪 哇 地 區 不 利 的 現 狀, 並 矢 志 為 牟 取 荷 蘭 祖 國 最 大 的 利 益 不 久, 包 實 傑 發 佈 為 新 任 總 督 表 面 上, 包 實 傑 總 督 公 開 聲 明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是 採 取 自 願 性 質 事 實 上,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控 制 爪 哇 地 區 程 度, 與 舊 東 印 度 公 司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VOC) 嚴 苛 的 剝 削 政 策 相 比, 並 無 太 大 差 異 東 印 度 公 司 對 於 傳 統 的 權 威 形 式, 責 任 與 義 務 協 調 統 合 的 生 產 關 係, 主 要 由 傳 統 爪 哇 政 治 精 英 和 殖 民 地 行 政 體 系 合 作 共 同 運 作 當 時 荷 蘭 殖 民 部 部 長 依 洛 特 (C. Elout) 強 烈 反 對 包 實 傑 的 殖 民 政 策, 他 主 張 爪 哇 地 區 採 取 正 統 的 自 由 經 濟 政 策, 不 過 他 的 意 見 並 未 被 當 時 國 內 當 局 接 受 1832 年 三 月 到 五 月 期 間 為 此 政 策 進 行 冗 長 的 辯 論, 最 後 荷 蘭 國 王 終 於 裁 定 依 照 包 實 傑 總 督 的 政 策, 其 重 點 是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運 作 不 採 取 強 制 的 方 式, 而 是 藉 由 爪 哇 人 民 全 面 參 予 而 提 升 其 公 共 福 祉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7 (Fasseur 1992:42-45) 十 九 世 紀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年 度 報 告 分 散 在 荷 蘭 殖 民 部 的 檔 案 (KOL) 中 這 些 資 料 從 1837 年 到 1851 年 之 間 的 記 載 逐 漸 形 成 標 準 化 的 規 格 在 此 之 前, 這 些 資 料 並 未 被 解 密 前, 僅 供 荷 蘭 殖 民 部 高 級 官 員 參 考, 並 且 這 些 報 告 很 少 分 析 和 描 述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狀 況 同 時, 從 1851 年 後, 這 些 資 料 部 分 被 歸 入 殖 民 統 計 資 料 裡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這 些 十 九 世 紀 早 期 的 資 料, 才 被 逐 漸 公 開 包 實 傑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計 畫 也 相 當 模 糊, 甚 以 為 爪 哇 農 民 的 勞 動 生 產 力 將 使 用 在 種 植 溉 灌 和 開 墾 新 地 等, 其 政 府 指 定 地 的 生 產 工 作 不 應 該 超 過 傳 統 的 強 迫 勞 役 的 範 圍 表 2 1840 至 1860 年 擔 任 荷 蘭 殖 民 部 部 長 表 任 期 姓 名 1840-1848 J. C. Baud 1848 J. C. Rijk 1848-1849 G. L. Baud 1849-1855 C. F. Pahud 1856-1858 P. Mijer 1858-1860 J. J. Rochussen 資 料 來 源 :Fasseur(1992:249) 表 3 1836 至 1861 年 東 印 度 群 島 總 督 (Governors-General) 名 冊 時 間 姓 名 1836-1840 D. J. Eerens 1841-1844 P. Merkus 1844-1845 J. C. Reynst 1845-1851 J. J. Rochussen 1851-1856 A. J. Duymaer van Twist 1856-1861 C. F. Pahud 資 料 來 源 :Elson(1992:249)
8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包 實 傑 擔 任 總 督 共 計 為 五 年 (1830-1834), 其 後 由 他 親 密 同 事 包 德 (J. C. Baud) 繼 任 爪 哇 總 督, 他 任 職 期 間 (1834-1836) 進 行 多 項 改 革 措 施, 試 圖 提 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運 作 效 率 包 德 總 督 面 採 取 兩 種 措 施 : 其 一, 是 設 置 強 迫 種 植 部 (Office of Cultivation); 其 二, 引 進 所 謂 比 例 給 付 (percentage payments) 的 措 施 這 兩 種 措 施 使 爪 哇 人 和 歐 洲 人 同 時 參 與 制 度 的 運 作 在 某 些 地 區 甚 至 所 分 配 到 比 例 給 付 不 亞 於 正 式 薪 水 的 給 付 不 過, 這 些 努 力 最 後 發 現 是 徒 然, 不 但 未 能 改 善 情 況, 其 間 之 濫 用 資 源 和 貪 污 腐 敗 度 而 更 突 顯 它 的 缺 失 強 迫 種 植 部 設 置 一 名 主 任 (Director of Cultivations) 和 檢 查 員 (Inspector) 專 門 負 責 對 外 輸 出 作 物 的 監 督 管 理, 並 且 管 理 農 村 地 區 農 民 的 勞 務 和 報 酬 給 付 的 業 務 (Reinsma 1959:57-83)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走 向 官 僚 化 為 必 然 發 展 第 一 任 強 迫 種 植 部 主 任 是 曾 經 擔 任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官 僚 謝 文 歐 文 (J. I. Sevennoven) 他 任 職 期 間 (1831-1833) 所 任 命 的 助 手 盡 是 一 些 濫 竽 充 數 人 士 擔 任 其 後 繼 任 者 是 義 律 亞 斯 (B. J. Elias), 他 治 理 爪 哇 地 區 目 標 是 憑 空 想 像, 並 無 具 體 目 標 他 僅 僅 強 調 如 何 維 持 一 種 制 度 性 的 功 能, 使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政 經 利 益 和 爪 哇 農 民 的 收 入 之 間 達 成 某 種 程 度 的 平 衡 (Fasseur 1992:27-31.) 1836 年 後,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措 施 開 始 做 從 事 調 查 統 計 的 業 務, 並 且 將 其 完 成 制 度 化 例 如, 每 年 發 行 的 強 迫 種 植 報 告 (Cultivation Report) 最 早 政 府 報 告 可 溯 至 1834 年, 不 過 一 直 到 1836 年 後 的 資 料 才 出 現 標 準 化 正 式 化 的 版 本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官 署 主 任 不 斷 抱 怨 花 費 在 文 書 作 業 上 的 時 間 太 長, 因 此 無 法 親 赴 實 地 勘 察 實 際 的 狀 況 其 次, 業 務 量 太 重, 政 府 的 公 報 無 法 正 常 的 發 行, 當 年 的 正 式 報 告 往 往 必 須 拖 到 二 年 後 才 刊 行 這 些 現 象 說 明 一 種 事 實, 當 時 的 主 管 官 員 無 法 對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在 爪 哇 地 區 推 動 執 行 的 績 效, 立 刻 做 出 正 確 的 評 鑑 換 句 話 說, 殖 民 政 府 對 這 個 制 度 愈 來 愈 無 力 感, 同 時 偏 離 原 來 設 計 這 個 制 度 的 基 本 目 標 其 次, 在 此 制 度 創 立 之 初, 原 來 目 的 是 將 所 有 的 決 策 權 集 中 在 巴 達 維 亞 總 督 的 手 上 不 過, 強 迫 種 植 部 門 在 推 動 過 程 中, 殖 民 政 府 有 逐 漸 產 生 地 方 分 權 化 的 趨 勢 1831 年 謝 文 歐 文 被 提 昇 為 強 迫 種 植 部 主 任 時, 他 已 出 現 無 法 直 接 對 各 省 有 完 全 掌 控 的 情 形 事 實 上, 巴 達 維 亞 政 府 的 控 制 力 不 斷 減 弱 中, 歐 洲 的 荷 蘭 國 內 正 在 應 付 比 利 時 戰 爭, 不 僅 耗 費 國 庫 甚 鉅, 根 本 無 暇 管 理 和 拓 展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栽 種 面 積 雖 然 如 此, 參 與 這 個 制 度 的 殖 民 地 官 員, 土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9 著 的 統 治 階 級 和 歐 洲 人 華 人 由 於 透 過 比 例 給 付 制 度 不 斷 累 積 私 人 的 財 富 當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行 政 機 構 逐 漸 喪 失 全 面 監 督 能 力 時, 爪 哇 地 區 各 地 官 員 營 私 舞 弊 鑽 制 度 法 律 的 漏 洞, 藐 視 殖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權 威 此 外, 各 省 糧 食 產 量 下 降, 各 地 方 官 員 不 但 無 視 爪 哇 農 民 的 痛 苦, 而 且 中 飽 私 囊 的 情 況 不 斷 發 生 1836 年 後, 強 迫 種 植 部 即 無 法 有 效 指 揮 地 方 管 理 階 層 的 編 制 或 運 作 例 如, 在 1840 年, 強 迫 種 植 部 主 任 即 下 令 勿 要 干 涉 地 方 執 行 機 關 的 運 作, 他 寧 可 採 取 低 調 的 作 法, 以 不 干 擾 地 方 既 存 土 地 租 稅 的 方 式, 和 爪 哇 農 民 日 常 的 社 經 生 活 為 原 則 同 時, 尊 重 地 方 當 局 的 權 宜 措 施, 使 強 迫 種 植 的 地 方 執 行 機 關 成 為 地 方 調 節 與 連 繫 的 中 心, 收 成 好 的 農 產 品 卻 集 中 到 當 時 由 歐 洲 人 或 華 人 所 控 制 的 農 產 加 工 廠, 失 去 原 來 設 置 的 目 的 著 名 荷 蘭 作 家 歐 格 烈 普 (G. Gonggrijp) 說 明 :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是 我 們 的 殖 民 歷 史 上 最 可 恥 的 一 頁 因 此, 荷 蘭 國 內 大 多 數 學 者 皆 用 嚴 厲 的 詞 彙 批 判 批 評 這 個 制 度 (Gonggrijp 1957) 但 少 數 學 者, 例 如 奧 翠 特 (Utrecht) 大 學 研 究 殖 民 歷 史 的 學 者 蓋 瑞 生 (C. Gerretson) 的 觀 點 是 針 對 自 由 派 觀 點 反 擊 批 評 蓋 瑞 生 也 是 一 位 著 名 詩 人, 但 是 他 毫 無 掩 飾 地 歌 頌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是 東 印 度 公 司 給 予 荷 蘭 最 大 的 福 祉 (Gerretson & Coolhaas 1960:58) 二 次 大 戰 後, 由 於 國 際 上 反 殖 民 主 義 的 浪 潮 高 漲, 僅 出 現 一 位 研 究 荷 蘭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學 者 瑞 斯 馬 (R. Reinsma), 他 的 論 文 雖 然 並 未 以 新 的 檔 案 資 料 為 基 礎, 但 已 經 建 構 研 究 這 個 制 度 的 脈 絡 (Reinsma 1955) 對 於 曾 擔 任 過 殖 民 地 官 員 的 魏 丹 福 特 (Van Deventer) 所 留 下 的 資 料, 目 前 很 困 難 判 定 它 的 真 實 性, 不 過 它 提 供 了 後 來 研 究 上 述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基 礎 9 關 於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1830 年 至 1850 年 的 官 方 檔 案 資 料 在 1929 年 被 公 開, 後 來 1850-1900 年 的 資 料 亦 加 入 公 開 行 列 魏 丹 福 特 的 作 品 被 轉 到 海 牙 (Hague) 的 國 立 檔 案 中 心 (General State Archives), 成 為 可 供 參 考 研 究 的 資 料 這 批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因 為 它 可 以 和 強 迫 種 植 報 告 相 互 輝 映 除 此 之 外, 在 巴 達 維 亞 的 強 迫 種 植 部 亦 提 供 1832 年 到 1866 年 之 間 的 年 度 調 查 報 告, 這 些 資 料 是 由 巴 達 維 亞 政 府 為 荷 蘭 殖 民 部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雖 然 魏 鎖 依 斯 特 (Van Soest) 在 1867 至 1870 年 之 間 所 出 的 著 作 中 已 經 提 到 這 些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不 過 要 到 1959 年 左 右 政 府 部 9 長 期 以 來 研 究 東 印 度 荷 蘭 歷 史 的 資 料 範 圍 不 大, 直 到 1960 年 代, 有 關 魏 丹 福 特 總 督 的 檔 案 資 料 Bijdragen tot di Kennis van het Landelijk Stelsel op Java( 爪 哇 地 區 土 地 租 稅 之 瞭 解 ) 出 現 (Van Deventer 1865-1866)
10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門 才 正 式 公 佈 這 些 資 料 10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是 所 有 荷 蘭 對 外 殖 民 的 歷 史 中, 最 廣 泛 引 起 學 術 界 討 論 的 議 題 11 但 是 這 些 著 作 文 獻 的 觀 點, 深 受 當 時 荷 蘭 國 內 議 會 政 治 的 意 識 型 態 路 線 所 影 響 例 如, 保 守 政 黨 的 意 見 對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大 加 稱 讚, 相 反 地, 必 定 有 自 由 主 義 的 政 黨 大 加 伐 韃 之 1830 年 到 1850 年 之 間,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扮 演 的 是 工 具 性 制 度, 它 協 助 政 府 剝 削 爪 哇 農 民 的 利 益, 對 印 尼 近 代 的 發 展 產 生 深 遠 的 影 響 除 了 部 份 較 短 的 舊 資 料 由 美 國 歷 史 學 家 勞 伯 溫 尼 (R. Van Niel) 在 不 同 期 刊 發 表 過 這 個 主 題 的 論 文 至 於 他 的 專 書 著 作 首 見 1975 年 的 博 士 論 文, 此 一 論 文 對 這 些 公 開 的 資 料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將 荷 蘭 國 內 所 公 佈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新 資 料 作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Van Niel 1992) 1963 年 吉 爾 茨 出 版 他 著 名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一 書 雖 然 這 本 著 作 並 非 沒 有 任 何 缺 點, 然 而 他 對 西 方 學 術 界 重 新 對 十 九 世 紀 時 代 有 關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主 題 燃 起 興 趣 無 疑 地, 吉 爾 茨 的 作 品 在 過 去 三 十 年 對 於 印 尼 研 究 提 供 很 大 的 空 間, 不 過 在 學 術 上, 我 們 不 應 該 忽 略 重 要 原 則, 內 捲 化 的 概 念 建 構 得 理 論 基 礎 是 非 常 薄 弱 的 1963 年 吉 爾 茨 所 引 用 的 資 料 可 以 說 太 簡 陋 粗 糙, 這 些 荷 蘭 國 家 檔 案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歷 史 資 料 僅 僅 是 爪 哇 地 區 殖 民 政 府 發 行 的 農 業 地 圖 和 報 告 吉 爾 茨 即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就 建 構 名 聲 大 噪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吉 爾 茨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理 論 影 響 太 大, 甚 至 其 他 領 域 學 者 也 大 量 引 用 他 的 概 念, 解 釋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政 經 發 展 現 象 然 而, 用 一 個 引 用 資 料 有 問 題 的 理 論 來 解 釋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政 治 經 濟 現 象, 不 是 令 人 捏 把 冷 汗 嗎?( 黃 宗 智 1994b) 三 忽 視 自 然 生 態 之 批 判 吉 爾 茨 採 取 文 化 生 態 學 (cultural ecology) 的 研 究 途 徑 作 為 建 構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理 論 基 礎 12 事 實 上, 文 化 的 生 態 體 系 (human ecosystems) 與 自 然 的 生 態 體 系 (natural ecosystems) 是 有 差 別 性 文 化 生 態 體 系 的 條 件 包 含 社 會 10 這 些 資 料 原 來 在 自 由 派 的 殖 民 部 部 長 Isaac Dignus Fransen Van de Putte (1863-1933) 的 保 護 中, 他 準 備 在 競 選 期 間 對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支 持 者 進 行 反 擊 的 資 料, 主 要 的 對 象 是 魏 丹 福 特, 他 是 一 位 在 返 國 休 假 期 間 的 東 印 度 官 員 不 過 當 Putte 在 1866 年 辭 職 後, 魏 丹 福 特 亦 停 止 相 同 的 活 動 11 例 如 荷 蘭 國 內 學 者 Soest, Pierson, CliveDay, Colenbrander, Stapel, Gonggrijp 等 人 12 他 認 為 新 古 典 理 論 (neo-classical theory) 以 理 性 化 因 素 作 為 解 釋 基 礎 (rationalization of factor) 者, 或 是 新 馬 克 思 理 論 (Neo-Marxist theory) 中 以 多 種 生 產 模 式 (modes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11 組 織 經 濟 力 量 社 會 制 度 面 和 文 化 價 值 與 環 境 生 態 互 動 造 成 的 結 果 ; 相 反 地, 自 然 生 態 體 系 是 以 當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與 當 地 人 文 因 素 互 動 結 果 來 分 析 生 態 環 境 的 演 化 (Boyden 1980:1-3) 吉 爾 茨 將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關 係 的 焦 點 集 中 在 文 化 生 態 的 層 面 因 此, 吉 爾 茨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最 令 人 詬 病 是 忽 視 自 然 生 態 考 量, 主 要 問 題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點 :(1) 吉 爾 茨 視 整 個 爪 哇 地 區 所 有 農 地 的 生 態 環 境 具 有 一 致 性 同 質 性 和 不 變 性, 以 此 建 構 內 捲 化 理 論 ;(2) 根 據 調 查 水 稻 田 生 態 體 系 灌 溉 後, 不 一 定 會 出 現 產 量 增 加, 某 地 區 反 而 呈 現 負 成 長 的 結 果, 與 內 捲 化 理 論 推 論 不 符 合 ;(3) 大 量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農 民 不 但 開 發 內 陸 山 林, 造 成 去 森 林 化 景 觀 外, 亦 出 現 農 地 土 壤 酸 度 上 升, 形 成 土 質 惡 化 之 情 形 首 先, 吉 爾 茨 內 捲 化 理 論 的 基 礎 最 令 人 質 疑 的 是 對 整 個 爪 哇 地 區 的 生 態 環 境 視 為 完 全 一 致 性 不 曾 變 化, 事 實 上, 爪 哇 地 區 各 省 之 間 的 生 態 情 況 不 僅 是 差 異 性 而 且 是 多 元 性 其 次, 假 設 前 提 為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並 無 根 本 改 變 可 能 第 三 的 謬 誤 是 認 為 田 地 的 生 產 力 是 呈 現 持 續 的 恆 定 的 狀 態 例 如, 灌 溉 之 用 的 水 源 如 果 引 入 肥 沃 的 梯 田 即 可 達 到 相 同 的 狀 態 ; 如 果 可 以 提 供 適 當 的 水 源, 即 使 土 壤 是 低 肥 沃 性, 水 稻 田 一 樣 可 以 進 行 耕 作, 而 出 現 吉 爾 茨 所 推 論 的 農 村 內 捲 化 的 現 象 因 此, 提 供 和 控 制 水 源 是 爪 哇 地 區 水 稻 田 面 積 不 斷 成 長 的 主 要 秘 訣 農 業 內 捲 化 論 述 的 焦 點 集 中 在 十 九 世 紀 爪 哇 地 區 推 動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後, 水 稻 栽 種 面 積 擴 大, 人 口 的 成 長, 社 會 文 化 的 行 為 和 出 現 內 捲 化 的 症 狀 因 此, 吉 爾 茨 某 種 程 度 暗 示 殖 民 政 府 的 水 利 灌 溉 系 統 建 設 是 維 持 水 稻 田 生 態 體 系 (sawah ecosystem) 13 繼 續 運 作 的 主 要 原 因 吉 爾 茨 借 用 美 國 人 類 學 家 高 登 魏 塞 (A. Goldenweiser) 的 概 念 定 義 爪 哇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以 1830 年 荷 蘭 人 引 進 蔗 糖 栽 種 業 為 例, 說 明 人 口 大 量 增 加, 水 稻 區 不 只 可 以 養 活 密 集 的 人 口, 而 且 農 民 一 邊 在 水 稻 田 裡 耕 作, 一 邊 在 工 廠 內 工 作 下 的 半 農 半 工 的 生 產 方 式 使 農 民 可 以 繼 續 維 持 餬 口 生 計, 亦 可 滿 足 蔗 糖 工 業 所 需 大 量 勞 動 力 根 據 吉 爾 茨 的 結 論 發 現 一 項 驚 人 的 事 實, 即 是 每 人 平 均 收 入, 每 單 位 勞 動 生 產 率 和 農 業 總 產 量 之 間 的 驚 人 關 係 換 句 話 說, 爪 哇 的 農 業 糧 食 增 產 事 實 中, 提 醒 我 們 在 內 捲 化 的 過 程, 是 否 考 慮 到 每 名 農 民 在 勞 動 生 產 率 和 年 所 得 不 變 下 總 產 量 的 增 加 這 種 內 捲 化 的 現 象, 大 部 分 來 自 人 口 壓 力 和 糧 食 資 源 之 間 的 of production) 為 分 析 基 礎 者, 兩 者 皆 有 過 份 傾 向 強 調 經 濟 決 定 論 的 之 虞 13 sawah(irrigated rice field) 統 一 翻 譯 為 水 稻 田
12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平 衡 關 係 因 此, 在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大 量 投 入 資 金 於 農 業 生 產 後, 所 提 增 糧 食 足 以 趕 上 人 口 急 遽 增 長, 即 使 平 均 農 民 勞 動 生 產 率 在 內 捲 化 過 程 中 保 持 不 變, 農 民 平 均 個 人 年 所 得 亦 會 在 農 業 內 捲 化 下 邊 際 遞 減, 每 況 愈 下, 呈 現 集 體 均 貧 化 的 現 象 換 句 話 說, 爪 哇 農 民 在 農 業 產 量 增 加 的 過 程 中, 毫 無 一 絲 資 本 累 積 的 機 會, 進 而 轉 變 成 為 較 富 有 的 自 耕 農 (Geertz 1963) 因 此, 在 這 種 幾 近 完 美 描 述 文 化 生 態 發 展 的 歷 史 過 程, 長 期 造 成 對 爪 哇 地 區 發 展 的 誤 解 吉 爾 茨 視 水 稻 田 當 做 一 個 構 成 農 民 的 封 閉 環 境, 以 及 水 稻 田 生 態 體 系 當 作 複 雜 的 文 化 生 態 體 系 爪 哇 農 民 找 到 一 種 彼 此 皆 能 達 到 共 榮 共 利 的 秘 訣, 即 是 不 斷 擴 張 種 植 水 稻 的 面 積, 和 改 善 其 間 的 灌 溉 能 力 這 是 爪 哇 農 民 增 加 稻 米 產 量 的 深 層 結 構 因 素 蔗 糖 工 業 的 出 現 使 爪 哇 在 既 存 的 體 系 下, 使 增 加 的 人 口 能 夠 餬 口 地 存 活 下 來, 整 個 爪 哇 地 區 無 法 享 受 農 業 轉 型 的 益 處 吉 爾 茨 觀 察 到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徵 收 水 稻 田 (sawah) 地 區, 改 進 灌 溉 水 利 系 統, 擴 張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蔗 糖 面 積, 結 果 增 加 稻 米 的 產 量, 養 活 更 多 人 去 提 供 蔗 糖 產 區 的 勞 動 力 資 源 吉 爾 茨 稱 這 種 米 糖 共 生 的 農 業 生 態 為 令 人 喜 悅 的 對 稱 (pleasing symmetry) 只 要 稻 米 密 集 化 的 耕 作 能 提 高 總 生 產 量 趕 上 人 口 的 成 長, 這 種 共 生 關 係 便 能 存 在, 農 業 生 態 體 系 便 能 維 持 此 種 農 業 耕 作 方 式 反 映 在 社 會 結 構 上, 即 是 爪 哇 農 民 基 本 上 還 是 維 持 生 計 式 的 小 農 業 經 濟 和 兼 職 性 的 蔗 糖 生 產 者, 而 且 是 不 具 有 經 濟 理 性 計 算 的 蔗 糖 生 產 者 換 句 話 說, 爪 哇 農 民 不 能 違 反 這 種 生 態 和 社 會 制 度 的 界 限, 除 基 本 生 計 外 的 農 產 品 到 市 場 換 取 差 額 的 利 潤, 毫 無 儲 蓄 供 其 他 用 途 (Geertz 1963) 住 在 爪 哇 地 區 的 農 村 人 口 不 斷 地 密 集 化 它 是 經 由 每 單 位 耕 作 土 地 吸 收 增 加 的 人 口 數 同 時 對 整 個 生 態 體 系 為 避 免 惡 化 採 取 對 舊 的 耕 地 更 辛 勤 工 作 而 不 進 行 開 墾 新 的 耕 地 在 糧 食 生 產 的 過 程 期, 內 捲 化 的 現 象 持 續 發 展, 在 所 謂 後 傳 統 (post-tradition) 的 爪 哇 村 落, 舊 式 的 社 會 經 濟 組 織 保 存 下 來, 相 反 新 加 入 的 因 素 構 成 更 高 形 式 的 內 捲 化 現 象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和 人 口 的 壓 力 下, 爪 哇 農 村 不 像 其 它 地 區 的 發 展 經 驗, 它 依 然 相 對 上 維 持 社 會 經 濟 組 織 的 同 質 性, 只 不 過 不 斷 地 分 這 塊 餅, 在 無 法 累 積 資 源 情 況 下, 每 個 人 餅 愈 分 愈 小, 吉 爾 茨 稱 這 種 現 象 為 共 貧 化 (shared poverty) 因 此,1960 年 代 著 名 的 經 濟 起 飛 理 論 在 這 裡 使 不 上 力, 最 後 使 爪 哇 地 區 擠 滿 大 批 貧 民 而 已 諷 刺 地, 荷 蘭 人 引 以 為 傲 的 水 利 工 程, 當 在 爪 哇 地 區 推 廣 實 施 後, 竟 然 造 成 土 著 人 民 悲 慘 共 貧 的 後 果 事 實 上, 爪 哇 地 區 的 生 態 是 非 常 複 雜, 東 部 地 區 的 雨 量 與 植 物 生 長 期 根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13 本 不 相 同, 各 省 份 的 土 地 肥 沃 程 度 也 不 同 吉 爾 茨 硬 要 把 整 個 爪 哇 島 視 為 生 態 一 體 化, 只 要 把 水 資 源 引 進 來 灌 溉, 整 個 爪 哇 的 稻 米 區 就 會 出 現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與 事 實 不 符 合 吉 爾 茨 缺 乏 實 際 自 然 田 野 生 態 調 查, 僅 根 據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粗 糙 文 獻 分 析, 建 構 舉 世 著 名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事 實 上, 這 也 是 學 術 斷 層 的 結 果,1960 年 代 由 於 印 尼 國 內 的 反 殖 民 主 義 高 漲, 大 批 有 田 野 調 查 經 驗 的 荷 蘭 學 者 被 迫 離 開 印 尼, 或 是 放 棄 印 尼 研 究 的 題 目 使 得 學 術 上 產 生 真 空 斷 層, 美 國 學 者 趁 勢 主 導 這 個 領 域 的 研 究 方 向, 間 接 造 就 吉 爾 茨 的 學 術 光 環 其 次, 吉 爾 茨 審 視 1920 年 代 的 農 業 資 料, 明 顯 忽 視 生 態 變 遷 的 事 實, 將 內 捲 化 理 論 的 推 論 錯 置 於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和 社 會 制 度 的 層 面, 建 構 內 捲 化 理 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之 間 的 偽 因 果 關 係 吉 爾 茨 關 注 在 生 態 上 的 分 析, 他 以 一 種 限 制 性 關 係 說 明 猶 如 人 類 外 部 環 境 過 程 和 內 在 本 質 之 間 互 相 作 用, 糾 葛 鑲 嵌 (embedded) 的 關 係 這 種 情 形 可 類 比 於 文 化 和 生 態 過 程 之 間, 彼 此 糾 葛 鑲 嵌 的 關 係 所 形 成 的 自 然 人 文 景 觀 (Hanks 1972:45) 吉 爾 茨 在 其 生 態 內 容 上 最 大 問 題 是 將 生 態 問 題 簡 化 成 最 佳 水 稻 田 等 於 灌 溉 地 區 其 中 最 大 的 疏 忽 之 處 是 吉 爾 茨 將 構 成 土 地 的 肥 沃 因 素, 例 如 氣 候 土 地 水 利 工 程, 以 及 地 區 差 異 性 (regional variations) 等 因 素 一 體 化 當 作 內 捲 化 理 論 形 成 過 程 的 基 礎 在 東 爪 哇 地 區 發 現 乾 旱 地 區 稻 米 高 產 量 的 現 象, 並 非 是 因 為 蔗 糖 工 業 的 擴 展 所 致, 相 反 地, 這 個 地 區 有 更 適 合 作 物 生 長 的 自 然 生 態 條 件 其 次, 高 密 度 人 口 分 佈 在 中 爪 哇, 也 並 非 爪 哇 全 島 地 區 皆 是 人 口 稠 密 狀 態 這 是 不 完 全 甚 至 是 錯 誤 的 估 計 事 實 上, 旱 田 的 開 發, 以 及 爪 哇 地 區 生 態 環 境 的 惡 化, 並 不 能 使 爪 哇 農 民 毫 無 條 件 的 增 加 糧 食 生 產 和 人 口 成 長 (Alexander & Alexander 1978) 其 次, 就 稻 米 與 蔗 糖 生 產 區 之 間 的 關 係 而 言, 稻 米 高 產 量 在 統 計 上 分 佈 地 點 與 蔗 糖 高 產 量 區 所 顯 示 指 標 區 域 高 點 數 很 少 有 一 致 性 吉 爾 茨 歸 納 爪 哇 地 區 自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將 地 區 人 口 的 分 佈 人 口 的 密 度 水 稻 田 開 墾 地 區 所 佔 的 比 例 以 及 1920 年 代 水 稻 密 集 技 術 所 造 成 稻 米 產 量 成 長 的 結 果, 統 統 歸 納 為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現 象 建 構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的 基 礎 之 一 是 爪 哇 農 民 開 墾 水 稻 田 必 然 獲 致 高 產 量 的 結 果 實 際 上, 高 產 量 是 以 相 對 程 度 而 言, 某 些 水 稻 田 或 旱 田 可 能 出 現 更 多 中 低 稻 米 產 量 然 而, 吉 爾 茨 並 未 提 出 改 變 的 證 據, 歷 史 資 料 顯 示 有 其 他 的 因 素 如 果 根 據 1920 年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農 業 資 料, 並 無 法 找 到 開 墾 荒 地 稻 米 高 產 量 和 人 口 三 者 之 間 的 統 計
14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上 相 關 性 同 時, 人 口 成 長 水 稻 田 開 墾 旱 田 的 耕 種 蔗 田 四 者 之 間, 僅 具 有 薄 弱 的 相 關 性 第 三, 忽 略 種 植 經 濟 作 物 是 造 成 去 森 林 化 與 土 壤 惡 化 的 原 因 吉 爾 茨 忽 視 水 稻 田 (sawah) 地 區 之 外 發 生 自 然 生 態 惡 化 的 原 因 自 然 生 態 發 生 惡 化 的 原 因 是 高 山 地 區 大 量 種 植 咖 啡 樹 等 經 濟 作 物, 砍 伐 森 林 造 成 去 森 林 化 所 致 進 而 造 成 河 川 管 理 不 良, 灌 溉 系 統 失 修, 因 此 去 森 林 化 是 造 成 土 質 惡 化 元 兇 在 綠 色 革 命 尚 未 出 現, 化 學 肥 料 還 未 被 廣 泛 使 用 時, 根 據 報 告 某 些 水 稻 田 地 區 在 完 成 水 利 灌 溉 工 程 後, 產 量 不 但 沒 有 增 加 反 而 呈 現 衰 敗 的 現 象, 這 些 因 素 在 1960 年 代 吉 爾 茨 的 理 論 構 思 階 段 尚 未 被 察 覺, 例 如 蔗 糖 田 水 稻 田 和 內 陸 種 植 作 物 地 區 的 土 壤 呈 現 惡 化 趨 勢, 同 時 生 產 力 減 弱 並 非 如 吉 爾 茨 所 想 像 的 土 地 肥 沃 是 一 致 性 恆 定 性 另 外, 同 時 他 看 到 蔗 糖 長 在 溼 地, 與 稻 米 成 長 區 之 間 發 展 出 一 種 生 物 相 互 依 賴 生 態, 這 種 相 互 生 態 連 繫, 在 蔗 糖 和 稻 米 之 間 助 益 彼 此 的 成 長 以 生 態 的 脈 絡 而 言, 這 種 變 遷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然 而 在 分 析 爪 哇 發 展 時, 為 何 爪 哇 地 區 農 業 無 法 繼 續 發 展 到 更 高 生 產 量? 為 何 當 爪 哇 地 區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消 費 不 斷 擴 大 時, 為 什 麼 爪 哇 經 濟 無 法 完 成 工 業 化? 對 於 這 些 問 題, 吉 爾 茨 並 未 採 用 柏 克 (H. Boeke) 觀 點 : 經 濟 兩 元 論 吉 爾 茨 認 為 差 異 來 源 在 於 荷 蘭 人 和 爪 哇 人 之 間 的 經 濟 心 理 所 導 致 柏 克 將 這 種 差 異 歸 納 為 經 濟 兩 元 論 的 部 份 原 因 吉 爾 茨 進 一 步 將 爪 哇 的 分 享 的 文 化 價 值 和 特 殊 的 生 態 體 系 當 作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底 部 結 構 基 礎 這 種 理 論 基 礎 來 自 於 想 像 或 將 文 化 人 類 學 的 模 式 移 植 到 區 域 研 究 領 域 的 結 果 換 言 之, 將 農 業 內 捲 化 的 論 述 當 作 一 種 想 當 然 無 須 再 證 明 的 事 實 四 高 估 農 民 可 利 用 資 源 侷 限 性 吉 爾 茨 稱 米 糖 共 生 的 農 業 生 態 為 令 人 喜 悅 的 對 稱, 換 句 話 說, 只 要 稻 米 密 集 化 的 耕 作 能 提 高 總 生 產 量, 趕 上 人 口 的 成 長, 這 種 共 生 關 係 便 能 存 在, 農 業 生 態 體 系 便 能 維 持 就 另 外 一 種 意 涵 而 言, 爪 哇 的 農 民 可 以 自 由 分 配 置 資 源 的 使 用 性 這 是 吉 爾 茨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另 的 一 個 謬 誤 性, 亦 是 高 估 爪 哇 農 民 可 以 自 由 利 用 資 源 的 程 度 這 個 問 題 將 分 三 點 來 說 明 :(1) 爪 哇 農 民 分 配 土 地 使 用 的 自 由 是 受 到 限 制 的 ;(2) 忽 視 用 水 資 源 短 缺 的 可 能 性 ;(3) 忽 略 農 村 人 力 資 源 的 缺 乏 性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15 首 先, 爪 哇 地 區 農 民 在 強 制 種 植 制 度 時 期, 吉 爾 茨 高 估 可 以 自 由 投 入 勞 動 力 及 使 用 土 地 的 可 能 性 根 據 新 的 調 查 結 果, 水 稻 田 土 地 與 蔗 糖 工 業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非 農 民 可 以 自 由 投 入 可 利 用 資 源 作 為 替 代 功 能 土 地 因 素 始 終 是 一 項 限 制 性 的 因 素 吉 爾 茨 的 錯 誤 在 於 認 定 爪 哇 農 民 可 自 由 決 定 使 用 土 地 種 植 水 稻 養 活 生 計, 或 是 提 供 土 地 給 鄰 近 蔗 糖 工 廠 種 植 甘 蔗 作 物 每 一 公 畝 的 水 稻 田 可 以 轉 換 等 量 的 甘 蔗 作 物, 只 要 增 加 資 金 投 入 技 術 成 本 和 勞 動 力 即 可 與 其 他 產 蔗 糖 的 國 家 競 爭 事 實 上, 爪 哇 地 區 轉 換 種 植 蔗 糖 的 區 域 往 往 是 水 稻 最 好 生 長 區 域, 同 時 這 些 蔗 糖 產 區 必 須 在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因 為 蔗 糖 工 業 是 勞 力 密 集 工 業, 從 種 植 採 收 運 送 到 製 糖 的 過 程 莫 不 需 要 大 量 人 力 資 源, 必 須 雇 用 當 地 農 民, 因 此 種 植 蔗 糖 土 地 必 須 徵 用 人 口 稠 密 地 區 的 土 地 不 像 種 植 其 他 經 濟 作 物 例 如 咖 啡 樹 橡 膠 及 茶 樹 的 生 產 地, 往 往 位 在 高 山 內 陸 區 因 此, 每 種 植 一 公 畝 的 蔗 糖 地 必 須 犧 牲 一 公 畝 的 水 稻 田, 而 且 蔗 糖 區 作 物 生 長 時 間 季 節 與 種 植 稻 米 生 長 期 有 重 疊 性, 並 非 吉 爾 茨 所 言 農 民 可 以 在 稻 米 區 閒 暇 季 節 到 附 近 蔗 糖 工 廠 打 工 在 強 制 種 植 時 期 僅 有 小 比 例 的 爪 哇 土 地 使 用 在 外 銷 作 物 的 種 植 但 是 在 蔗 糖 區 的 就 有 超 過 兩 成 的 水 稻 區 的 土 地 用 在 種 植 甘 蔗 作 物 如 果 是 在 工 廠 附 近 的 水 稻 區, 則 會 有 比 例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的 土 地 用 在 甘 蔗 作 物 的 生 產 在 品 質 優 良 的 水 稻 區 比 例 則 更 高, 例 如 在 泰 格 省 (Tegal), 甚 至 為 增 加 甘 蔗 作 物 產 量 採 取 兩 年 三 年 輪 作 例 如 在 帕 蘇 魯 阿 格 省 (Pasuruan) 地 區, 甘 蔗 作 物 的 耕 作 對 農 民 的 基 本 生 計 產 生 緊 張 對 立 的 關 係, 因 此 重 新 恢 復 水 稻 田 耕 作 的 措 施 一 般 而 言, 以 三 年 為 循 環 的 耕 作 幾 乎 用 掉 一 半 的 水 稻 田 當 作 生 產 經 濟 作 物, 作 為 資 源 榨 取 的 基 地 在 東 部 乾 旱 季 節 裡, 事 實 上 土 地 投 入 甘 蔗 作 物 的 生 產 是 減 少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爪 哇 農 民 可 以 從 事 小 規 模 市 場 導 向 的 蔗 糖 生 產 者, 不 過 當 殖 民 當 局 開 拓 可 耕 地, 獲 得 更 便 宜 的 生 產 蔗 糖 土 地 和 勞 動 力 時, 他 們 便 無 法 維 持 經 營, 農 民 必 須 回 到 荷 蘭 人 所 設 計 的 體 系 下 才 能 苟 延 殘 喘 這 種 自 然 生 態 和 社 會 結 構 體 制 所 構 成 的 機 制, 將 爪 哇 農 民 集 體 陷 入 不 能 發 展 的 均 貧 結 果 吉 爾 茨 稱 這 種 自 我 擊 敗 過 程 為 農 業 內 捲 化 (Geertz 1963:77-80) 十 九 世 紀 1880 年 代 殖 民 政 府 取 消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後, 蔗 糖 工 廠 必 須 從 農 民 手 中 承 租 土 地 進 行 甘 蔗 的 種 植 為 取 得 土 地 這 些 工 廠 使 用 任 何 手 段, 以 保 障 工 廠 的 生 產 原 料 源 源 不 絕 的 供 應 為 了 長 期 以 低 價 承 租 土 地, 這 些 工 廠 用 盡 各 種 手 段, 例 如 預 付 制 度 (advance payments) 委 任 村 長 包 租 稅 款 操 控 稅 制
16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其 次, 為 了 防 止 各 蔗 糖 工 廠 可 能 會 為 取 得 承 租 土 地 而 彼 此 競 爭, 因 此 協 議 劃 定 區 域, 每 區 域 內 僅 有 一 家 蔗 糖 工 廠, 避 免 競 爭 對 爪 哇 農 民 而 言, 將 土 地 租 給 糖 廠 當 作 生 產 甘 蔗 之 用, 並 非 有 實 質 的 利 益 可 言, 相 反 地, 這 些 制 度 的 操 弄 使 爪 哇 的 農 民 陷 入 沈 重 的 債 務 負 擔 真 正 獲 利 的 為 村 長 頭 目 那 些 人, 他 們 在 糖 廠 與 農 民 之 間 擔 任 掮 客, 獲 得 豐 富 的 物 質 利 益 根 據 調 查,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爪 哇 地 區 將 近 三 分 之 一 耕 地 改 種 植 甘 蔗 作 物, 然 而 殖 民 政 府 使 用 嚴 格 的 法 律 系 統, 使 農 民 處 於 非 常 不 公 平 的 地 位 土 地 使 用 處 於 嚴 格 控 管 的 狀 態, 農 民 根 本 不 可 能 自 由 處 置 土 地 的 使 用 尤 其 在 乾 旱 季 節 裡, 土 地 資 源 的 限 制 非 常 明 顯, 因 此 農 民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只 有 更 依 賴 旱 田 的 耕 作 第 二 個 被 忽 略 的 因 素 是 缺 水 的 問 題, 吉 爾 茨 在 內 捲 化 理 論 認 為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擴 建 各 種 灌 溉 系 統 設 施, 推 動 蔗 糖 工 業 的 發 展 另 外 一 種 層 面 意 涵 是 這 種 工 業 的 發 展 是 對 爪 哇 農 民 有 實 質 的 利 益, 例 如 高 產 量 低 風 險, 因 此 農 民 會 毫 不 猶 豫 投 入 大 量 的 勞 力 生 產 根 據 檔 案 的 研 究, 十 九 世 紀 早 期 對 爪 哇 地 區 確 實 的 水 稻 田 公 畝 數 有 低 估 之 嫌, 部 分 的 田 地 亦 未 丈 量 殖 民 政 府 所 獲 資 料 皆 由 村 長 大 頭 目 等 人 提 供, 既 不 精 確 又 有 灌 水 之 嫌 因 為 這 些 田 地 的 總 公 畝 數 字 會 涉 及 頭 目 們 繳 稅 的 依 據 至 於 灌 溉 工 程 也 並 非 完 全 由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建 設, 事 實 上 在 荷 蘭 人 未 到 爪 哇 地 區 時, 原 住 民 已 經 興 建 不 少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荷 蘭 人 興 建 的 糖 廠 主 要 是 根 據 這 些 原 住 民 既 有 灌 溉 系 統 的 分 佈 而 規 劃 這 些 小 規 模 和 臨 時 性 的 水 利 工 程 是 當 地 農 民 和 熱 帶 農 場 所 建 設, 大 都 是 在 1890 年 代 以 前 就 存 在, 現 代 化 的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是 在 1890 年 後 廣 泛 興 建 1890 年 代 以 前, 這 些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主 要 是 以 渠 道 和 水 壩 為 主, 直 接 導 入 水 到 甘 蔗 田, 並 未 以 水 稻 田 為 目 標 因 此, 吉 爾 茨 認 為 改 進 灌 溉 水 利 系 統, 擴 張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蔗 糖 面 積, 結 果 會 增 加 稻 米 的 產 量, 養 活 更 多 人 去 提 供 蔗 糖 產 區 的 勞 動 力 資 源 的 論 述, 皆 純 臆 測 性 質, 在 嚴 格 檢 驗 荷 蘭 政 府 資 料 下, 並 不 能 站 得 住 腳 然 而 並 不 是 意 味 只 擴 張 水 稻 田, 改 善 水 稻 田 地 灌 溉 系 統, 而 忽 略 甘 蔗 田 的 改 善 工 作 事 實 上, 在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雷 厲 風 行 的 時 代, 吉 爾 茨 所 稱 的 內 捲 化 的 時 代, 在 官 方 文 獻 中 很 少 看 到 大 規 模 水 利 工 程 興 建 的 紀 錄 1925 年 所 稱 西 方 技 術 灌 溉 區, 實 際 上 僅 是 將 土 著 原 來 的 水 利 灌 溉 設 施 納 入 殖 民 政 府 的 現 代 化 灌 溉 體 系 內 很 顯 然 地, 在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時 代 的 水 資 源 是 缺 乏 的, 尤 其 在 爪 哇 地 區 的 乾 季 時 期 雖 然 我 們 目 前 無 法 獲 得 精 確 的 資 料 推 估 可 利 用 的 水 資 源 及 河 川 情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17 形, 特 別 是 十 九 世 紀 中 期 開 始, 甘 蔗 田 和 工 廠 需 要 大 量 的 水 資 源 支 持 其 運 作 政 府 的 報 告 對 於 蔗 糖 區 的 開 墾 導 致 一 般 水 稻 區 用 水 量 缺 乏 可 能 造 成 糧 荒 的 狀 況 提 出 警 訊 這 種 情 形,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初 有 明 顯 改 善, 然 而 由 於 經 費 缺 乏, 水 利 工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設 施 蓄 水 庫 無 法 廣 泛 興 建, 為 了 進 一 步 增 加 甘 蔗 作 物 產 量, 必 須 限 制 爪 哇 農 民 耕 作 稻 米 的 用 水 量 吉 爾 茨 認 為 農 民 可 以 無 條 件 投 入 勞 動 力 養 活 更 多 的 人 口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不 存 在 例 如 在 帕 蘇 魯 阿 格 省 灌 溉 需 要 的 用 水 量 超 過 泰 格 省, 為 了 確 保 糧 食 生 產, 將 蔗 糖 產 區 限 制 在 少 部 分 區 域 在 泰 格 省 地 區 蔗 糖 工 業 的 用 水 量 已 經 剝 奪 主 要 糧 食 生 產 的 用 水 量, 尤 其 在 乾 旱 時 期 更 顯 著 泰 格 省 份 的 地 方 政 府 限 制 需 要 灌 溉 水 的 作 物, 改 種 較 耐 旱 的 農 作 物, 以 節 約 用 水 量 即 使 殖 民 政 府 花 費 大 量 經 費 在 改 善 爪 哇 的 灌 溉 系 統, 成 效 依 然 不 彰 實 際 上, 殖 民 政 府 的 灌 溉 體 系 並 無 法 處 理 因 為 種 植 蔗 糖 而 與 稻 米 等 攸 關 生 計 的 作 物 產 生 衝 突 的 緊 張 關 係 第 三 個 因 素 是 所 謂 強 迫 義 務 勞 動 的 制 度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時 期, 農 場 和 工 廠 如 何 從 農 民 獲 取 廉 價 的 勞 動 力, 往 往 是 殖 民 政 府 頭 痛 的 問 題 從 這 個 角 度 檢 視 吉 爾 茨 的 理 論, 內 捲 化 理 論 基 礎 認 為 爪 哇 農 村 人 口 稠 密, 所 以 認 定 爪 哇 地 區 的 勞 動 力 是 取 之 不 竭 用 之 不 盡 相 反 地, 義 務 勞 動 (compulsory labour) 制 度 正 好 說 明 勞 動 力 是 處 於 極 端 缺 乏 狀 態 某 種 解 釋 說 明 爪 哇 農 民 為 了 現 金 勉 強 工 作, 主 要 是 因 為 農 民 不 熟 習 勞 動 市 場 的 訊 息 其 次, 吉 爾 茨 認 為 爪 哇 農 民 到 附 近 糖 廠 打 零 工 主 要 是 利 用 休 閒 時 間 多 賺 一 些 現 金 收 入, 農 民 到 甘 蔗 田 工 作 是 利 用 休 閒 時 間 真 實 的 情 況 是, 當 糖 廠 開 工 時 亟 需 大 量 勞 動 力, 政 府 強 行 徵 用 勞 力 到 糖 廠 做 工 時, 農 村 的 勞 動 力 反 而 是 極 端 缺 乏, 無 法 照 顧 維 持 自 家 生 計 的 田 地 否 則 爪 哇 地 區 不 至 於 自 十 九 世 紀 後 從 一 個 稻 米 輸 出 區 變 為 進 口 區 (Furnivall 1939) 從 農 村 的 工 作 轉 到 西 方 人 經 營 的 農 場, 實 際 上 生 活 水 平 是 陷 入 惡 化 之 中 當 農 民 的 收 入 完 全 依 賴 強 迫 勞 動 收 取 薪 資 時, 生 產 其 他 的 農 產 品 的 產 量 很 明 顯 地 減 少 農 民 多 數 被 移 去 生 產 特 定 目 的 經 濟 作 物, 自 然 無 法 兼 顧 農 民 生 計 的 工 作 此 外, 糖 廠 所 提 供 的 工 作 本 質 上 充 滿 著 不 確 定 性, 例 如 每 公 畝 蔗 糖 的 工 作 日 田 園 的 距 離 與 工 廠 的 交 通 在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時 代, 勞 動 力 的 供 給 始 終 是 蔗 糖 工 業 最 苦 惱 的 問 題 以 泰 格 省 為 例,1870 年 時 每 戶 一 年 中 幾 乎 200 天 必 須 前 往 甘 蔗 田 工 作, 工 作 量 極 重 1860 年 代 殖 民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自 由 經 濟 政 策, 這 是 意 味 著 強 迫 勞 動 力 的 農 民 可 以 自 由 移 動 至 市 場, 工 廠 的 勞 動 力 也 被 適
18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度 的 解 放, 迄 至 1880 年 農 田 上 的 勞 動 力 亦 被 允 許 自 由 異 動 總 之, 吉 爾 茨 的 概 念 說 明 爪 哇 農 民 是 在 農 閒 時 刻, 進 行 耕 作 甘 蔗 園, 賺 取 現 金 收 益, 與 事 實 相 差 太 大 五 從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政 策 面 批 判 從 殖 民 政 策 三 個 面 向 來 批 判 內 捲 化 理 論, 問 題 焦 點 分 為 下 列 :(1) 殖 民 政 府 採 行 本 島 (Inner Provinces ) 與 外 島 (Outer Provinces) 政 策, 影 響 產 業 與 人 口 的 分 佈 ;(2) 吉 爾 茨 誤 將 人 口 成 長 與 興 建 水 利 灌 溉 工 程 連 結 一 起 ;(3) 將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政 策 剝 奪 爪 哇 農 民 選 擇 經 濟 作 物 栽 種 的 結 構 限 制, 誤 當 做 爪 哇 農 民 文 化 生 態 被 動 對 市 場 誘 因 機 制 缺 乏 反 應 的 現 象 吉 爾 茨 誤 將 殖 民 政 府 實 施 經 濟 政 策 的 這 三 個 結 果, 視 為 造 成 爪 哇 地 區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的 原 因 首 先, 本 島 與 外 島 政 策 的 影 響 根 據 東 印 度 公 司 的 記 載,1789 年 以 前 爪 哇 島 每 年 輸 出 到 外 島 (Outer) 地 區 的 稻 米 棉 花 木 材 皆 有 可 觀 的 利 潤 不 過,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初 期, 爪 哇 群 島 卻 變 成 稻 米 的 輸 入 地 區, 平 均 每 年 輸 入 164,008 噸 稻 米 (Furnivall 1939:345-350) 到 了 二 十 世 紀 中 期, 蘇 卡 諾 主 政 時 期 印 尼 甚 至 成 為 世 界 最 主 要 稻 米 進 口 國 家 之 一 這 種 從 出 口 稻 米 地 區 成 為 稻 米 進 口 的 現 象, 不 單 只 是 因 為 爪 哇 農 業 條 件 惡 化, 主 要 是 因 為 稻 米 糧 食 生 產 被 市 場 經 濟 作 物 所 取 代 但 事 實 上 從 事 生 產 稻 米 工 作 的 農 民 總 數 並 未 增 加, 而 是 增 加 在 非 農 業 人 口 數 字 吉 爾 茨 誤 把 所 有 人 口 增 加 總 數 當 作 在 水 稻 田 生 產 工 作 的 農 民, 因 此 將 人 口 稠 密 的 現 象 與 水 稻 田 耕 作 面 積 擴 張 視 為 因 果 關 係, 這 與 事 實 相 悖 太 遠 實 際 上, 爪 哇 地 區 的 人 口 稠 密 現 象 有 許 多 原 因, 例 如 十 九 世 紀 後 公 共 衛 生 條 件 的 改 善 ; 為 了 蔗 糖 工 業 生 產 活 動 改 善 運 輸 系 統, 便 利 將 食 物 運 送 到 偏 遠 地 區, 都 間 接 造 成 爪 哇 地 區 人 口 增 加 十 九 世 紀 以 來, 爪 哇 地 區 真 正 從 事 水 稻 糧 食 生 產 的 農 民, 其 總 人 數 是 呈 現 下 滑 的 趨 勢 在 這 段 期 間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藉 著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推 行, 成 為 世 界 上 主 要 熱 帶 經 濟 作 物 的 輸 出 國, 例 如 蔗 糖 咖 啡 橡 膠 肉 桂 棕 油 等 產 品 不 幸 地, 這 個 發 展 過 程 並 無 法 為 爪 哇 農 民 帶 來 益 處 最 主 要 這 些 經 濟 作 物 的 生 產 地 在 所 謂 外 島 地 區, 以 歐 洲 資 本 家 的 投 資 為 主 大 多 數 出 口 的 農 產 品, 在 爪 哇 外 島 地 區 的 農 場 種 植 根 據 柏 克 在 1930 年 世 界 經 濟 大 恐 慌 來 臨 前 的 統 計, 爪 哇 本 島 地 區 外 銷 出 口 的 產 量 始 終 並 無 超 過 總 輸 出 量 的 20%, 而 外 島 地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19 區 則 高 達 外 銷 總 額 的 57%(Boeke 1953:189) 第 二, 吉 爾 茨 誤 將 人 口 成 長 與 殖 民 政 府 水 利 灌 溉 工 程 的 興 建 連 結 這 種 單 一 因 素 的 解 釋 水 利 工 程 建 造, 衍 生 出 人 口 的 稠 密 狀 與 共 貧 化 的 聯 想 爪 哇 人 口 的 成 長 有 其 他 因 素 所 致, 不 見 得 僅 有 水 利 工 程 興 建 的 影 響 例 如, 十 九 世 紀 末 殖 民 政 府 進 行 基 本 公 共 衛 生 設 施 推 廣, 對 農 民 接 種 天 花 疫 苗, 有 效 減 少 死 亡 率 加 強 基 層 基 礎 建 設, 將 食 物 送 達 糧 食 缺 乏 地 區, 使 人 口 逐 漸 增 加 因 此, 長 期 而 言 爪 哇 地 區 人 口 增 加, 並 未 與 水 稻 田 開 墾, 蔗 糖 工 業 同 步 成 長 這 亦 是 吉 爾 茨 被 質 疑 之 處 其 次, 由 農 民 與 田 園 形 成 的 人 口 群, 在 他 們 之 間 有 一 連 串 活 動 所 構 成 的 關 係, 在 生 產 稻 米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自 然 形 成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的 安 排 (social arrangements) 所 有 農 民 社 會 組 織 生 產 稻 米 無 非 是 對 環 境 適 應 生 存 之 道, 例 如, 爪 哇 農 民 的 梯 田 是 歷 史 人 文 發 展 的 過 程 和 自 然 環 境 之 間 互 動 的 結 果 至 於 人 口 成 長 所 導 致 的 密 集 開 墾 和 水 稻 田 的 高 產 量 之 間 關 係 很 少 被 人 提 出 討 論 對 於 殖 民 政 府 值 得 進 一 步 觀 察 蔗 糖 工 業 人 口 的 改 變 勞 動 力 的 注 入 和 旱 田 的 產 量 這 些 例 子 可 以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解 釋 如 何 改 變, 如 何 不 改 變 例 如 某 些 資 源 已 經 在 爪 哇 社 會 不 足, 但 在 殖 民 政 府 榨 取 過 程, 如 何 減 少 耕 作 投 入 資 源 到 耕 作 的 過 程, 或 是 選 擇 不 同 的 作 物, 以 應 付 殖 民 政 府 的 政 策 例 如, 男 性 勞 動 力 減 少 在 旱 地 的 投 入, 女 性 勞 動 力 則 顯 著 的 增 加, 是 因 為 大 部 分 男 性 的 勞 動 力 投 入 甘 蔗 田 的 緣 故 其 次, 吉 爾 茨 忽 略 水 稻 生 態 體 系 自 行 改 善 的 潛 在 可 能 當 勞 動 力 投 入 使 用 生 產 稻 田 時, 總 英 畝 數 量 增 加 時, 吉 爾 茨 錯 將 水 稻 田 的 擴 張 人 口 稠 密 與 蔗 糖 的 產 量 升 高 聯 繫 一 起 事 實 上, 水 稻 田 蔗 糖 田 地 平 均 英 畝 總 數 的 增 加, 部 分 是 殖 民 政 府 重 劃 土 地 而 獲 致 的 結 果, 並 非 吉 爾 茨 宣 稱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十 九 世 紀 後 爪 哇 地 區 種 植 的 技 術 勞 動 力 的 投 入 土 地 和 水 資 源 等 因 素 投 入, 這 些 因 素 綜 合 後 獲 得 確 定 數 量 的 稻 米 和 穀 物 以 維 持 水 稻 田 生 態 體 系 時, 同 時 增 加 產 量, 改 善 環 境, 吸 引 更 多 的 經 濟 作 物 投 入 這 個 系 統 生 產 爪 哇 的 稻 米 梯 田 是 一 個 最 顯 著 的 例 子, 它 提 供 一 個 完 整 的 工 作 模 式 社 會 組 織 村 落 的 結 構 形 式 和 社 會 階 層 整 合 例 子 此 外, 說 明 人 口 密 度 土 地 使 用 模 式 農 業 生 產 力 各 種 因 素 形 成 社 會 經 濟 體 系, 人 口 成 長 主 要 是 說 明 這 種 適 應 過 程 而 已 吉 爾 茨 描 述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本 質 上 由 一 套 價 值 所 引 導, 即 是 相 互 支 援 和 共 貧 過 程 只 要 生 態 體 系 沒 有 被 打 破, 勞 動 力 不 斷 投 入 稻 米 生 產 的 過 程, 就 能 產 生 線 性 發 展 和 不 可 逆 轉 的 關 係 這 種 推 演 顯 然 受 到 人 類 學 理 論 所 導 引 的
20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想 像 空 間 而 成, 與 爪 哇 地 區 發 展 事 實 不 符 合 因 為 爪 哇 地 區 在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實 施 中, 人 口 的 成 長 與 灌 溉 工 程 的 興 建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Hanks 1972:45) 第 四, 殖 民 政 府 的 政 策 剝 奪 爪 哇 農 民 選 擇 經 濟 作 物 的 結 構 限 制 在 探 討 殖 民 政 府 政 策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之 間 的 關 係,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是 十 九 世 紀 蔗 糖 工 業 榨 取 爪 哇 農 民 資 源 特 殊 案 例 這 種 特 殊 性 反 應 在 爪 哇 的 農 村 體 系 只 是 目 前 無 法 找 到 當 時 農 業 的 實 際 資 料, 用 以 檢 視 荷 蘭 殖 民 榨 取 資 源 政 策 中, 爪 哇 農 民 耕 種 的 適 應 與 選 擇, 因 而 無 從 瞭 解 實 況 爪 哇 農 民 受 到 最 大 束 縛 是 來 自 殖 民 政 府 和 蔗 糖 工 業 兩 者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使 爪 哇 農 民 根 本 無 法 有 選 擇 現 金 作 物 (cash crops) 耕 種 的 機 會 爪 哇 農 民 唯 一 耕 種 的 經 濟 作 物 僅 是 蔗 糖 而 已 吉 爾 茨 硬 是 套 上 文 化 生 態 的 侷 限, 一 是 靜 態 農 村 結 構 ; 二 是 同 質 化 的 農 村 結 構, 似 乎 爪 哇 地 區 農 民 必 須 靜 靜 等 待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鎖 鍊 加 在 他 們 的 身 上 其 實 不 然, 其 他 亞 洲 鄰 近 地 區 受 到 十 九 世 紀 殖 民 主 義 控 制 的 農 民, 也 有 機 會 逃 離 內 捲 化 的 宿 命 例 如 運 用 本 身 生 產 資 料, 根 據 市 場 訊 息 選 擇 較 具 競 爭 力 農 作 物, 增 加 生 產, 創 造 財 富, 例 如 緬 甸 台 灣 韓 國 等 地 的 農 民 無 須 接 受 共 貧 化 宿 命 論 的 安 排 結 果 主 要 的 關 鍵 性 因 素 是 這 些 地 區 殖 民 政 府 鼓 勵 當 地 農 民 根 據 市 場 機 能 導 向, 選 擇 經 濟 作 物 生 產, 而 不 是 如 爪 哇 地 區 農 民, 遭 受 殖 民 政 府 各 種 限 制, 生 產 特 定 的 經 濟 作 物 (Yamada 1979:33-58) 因 此, 總 結 爪 哇 農 民 最 大 的 問 題, 並 非 吉 爾 茨 所 描 述 的 文 化 生 態 特 性 下, 農 民 自 願 投 入 大 量 勞 動 力 生 產 水 稻 導 致 共 貧 化 的 結 果 實 際 上 是 農 民 無 法 像 資 本 家 一 樣 利 用 生 產 工 具 大 量 生 產 達 到 一 定 的 經 濟 規 模 爪 哇 農 民 生 活 生 計 受 到 一 些 共 同 的 因 素 影 響, 無 法 克 服, 例 如 土 地 的 規 模 勞 動 力 選 擇 投 入 水 源 的 運 用 自 然 生 態 的 限 制 等 客 觀 的 條 件 限 制 農 民 增 加 生 產 的 可 能 性 真 正 原 因 來 自 殖 民 政 府 的 徵 稅 制 度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徵 稅 的 結 果, 使 從 農 民 的 實 質 所 得 中, 已 經 限 制 他 們 可 能 的 選 擇 從 全 球 的 重 商 主 義 歷 史 看, 爪 哇 地 區 是 少 數 亞 洲 國 家 農 業 商 品 化 最 早 的 地 區 之 一, 然 而 卻 是 殖 民 主 義 撤 離 後 依 然 最 貧 窮 的 地 區 之 一, 主 要 癥 結 是 爪 哇 農 民 在 生 產 過 程, 無 法 因 應 市 場 經 濟 價 格 波 動 對 作 物 進 行 調 整 換 句 話 說, 爪 哇 農 民 無 法 根 據 最 大 利 潤 的 經 濟 原 則 種 植 對 他 們 最 有 利 的 經 濟 作 物 因 此, 失 去 資 本 累 積 最 初 階 段, 而 不 是 文 化 生 態 因 素 使 他 們 自 願 陷 入 內 捲 化 的 宿 命 狀 態 其 他 亞 洲 地 區 的 殖 民 地, 農 民 可 以 由 殖 民 政 府 的 稅 賦 政 策 引 導 或 是 金 錢 收 購 手 段, 選 擇 不 同 的 作 物, 以 刺 激 農 民 對 市 場 價 格 反 應 爪
專 題 研 究 I: 印 尼 研 究 專 輯 21 哇 農 民 並 非 無 法 進 入 這 種 經 濟 理 性 的 機 制, 而 是 十 九 世 紀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的 設 計, 重 重 綑 綁 爪 哇 農 民 其 他 可 能 選 擇 途 徑 因 為 爪 哇 農 民 所 有 的 生 產 目 的, 是 為 殖 民 政 府 一 手 主 導 的 蔗 糖 工 業 服 務 吉 爾 茨 認 為 生 態 系 統 (ecosystem) 和 分 享 (sharing) 的 社 會 價 值 是 阻 礙 爪 哇 農 民 採 取 經 濟 理 性 途 徑, 以 及 對 市 場 價 格 採 取 回 應 的 可 能 性 事 實 上, 吉 爾 茨 忽 略 殖 民 政 府 在 榨 取 爪 哇 農 民 資 源 的 過 程 中, 已 經 明 顯 排 除 爪 哇 農 民 可 能 增 加 生 產 的 手 段, 或 是 改 採 生 產 市 場 價 格 較 高 的 經 濟 作 物 六 結 論 綜 合 本 文 對 吉 爾 茨 農 業 內 捲 化 理 論 的 批 判 有 三 點 如 下 : 其 一, 誤 判 稻 米 與 蔗 糖 生 產 的 關 係 當 作 人 口 稠 密 的 因 果 關 係 爪 哇 地 區 人 口 的 稠 密 現 象 並 非 直 接 由 稻 米 與 蔗 糖 互 植 結 構 化 形 成 再 者, 吉 爾 茨 將 爪 哇 的 人 口 成 長 歸 於 殖 民 政 府 改 善 灌 溉 系 統 之 措 施, 更 是 誤 導 聯 繫 因 果 關 係 爪 哇 人 口 的 稠 密 化 與 水 利 工 程 的 興 建 並 未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吉 爾 茨 誤 將 整 個 爪 哇 地 區 視 為 一 個 單 位, 各 省 人 口 分 佈 均 勻, 稻 米 與 蔗 糖 生 產 條 件 一 致, 自 然 生 長 條 件 一 致, 只 要 殖 民 政 府 灌 溉 水 利 工 程 做 到 那 裡, 人 口 自 然 稠 密 到 那 裡 吉 爾 茨 創 造 一 個 豐 富 文 化 生 態 的 想 像 空 間 : 在 有 限 的 土 地 充 足 質 優 的 水 源 不 虞 匱 乏 豐 盛 的 勞 動 力 所 構 建 的 內 捲 化 現 象 吉 爾 茨 誤 將 爪 哇 稻 米 與 蔗 糖 產 地 的 區 域 差 異 性 當 作 內 捲 化 的 過 程 不 論 從 實 證 的 觀 點, 或 是 歷 史 的 因 果 解 釋, 皆 無 法 為 吉 爾 茨 的 理 論 找 到 合 理 解 釋 基 礎, 甚 至 發 現 謬 誤 十 九 世 紀 爪 哇 島 的 人 口 稠 密 化, 有 另 外 原 因 整 個 爪 哇 島 增 加 的 人 口 是 非 農 業 人 口, 絕 非 稻 米 的 互 植 後, 人 口 即 逐 漸 稠 密 化, 同 時 爪 哇 的 稻 米 生 產 是 由 出 口 轉 成 進 口 的 結 果 事 實 上, 內 捲 化 現 象 不 是 全 球 性 的 普 遍 特 質, 而 是 地 方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與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相 互 影 響 所 產 生 的 特 殊 結 果 其 次, 吉 爾 茨 錯 把 文 化 生 態 當 作 蔗 糖 稻 米 產 生 誘 發 共 貧 化 現 象 的 主 因, 這 種 錯 放 因 果 關 係 正 是 引 導 至 錯 誤 分 析 的 途 徑 不 但 證 明 這 種 解 釋 並 不 完 全, 甚 至 有 根 本 上 的 錯 誤 吉 爾 茨 將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歸 諸 於 殖 民 政 府 經 濟 活 動 爪 哇 社 會 特 有 結 構 規 範 和 水 稻 的 開 墾 等 四 大 原 因 換 句 話 說, 吉 爾 茨 的 理 論 基 礎 建 築 在 內 部 的 文 化 制 約 條 件 上 由 於 歷 史 因 素, 荷 蘭 殖 民 政 策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出 現, 誘 發 內 捲 化 的 現 象 吉 爾 茨 內 捲 化 的 理 論 以 文 化 生 態 當 作 基 礎, 意 涵 爪 哇 傳 統 的 社 會 價 值 文 化 生 態 因 素 孕 育 內 捲 化 現 象 產 生
22 亞 太 研 究 論 壇 第 二 十 四 期 2004.06 的 溫 床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推 動 的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僅 僅 是 一 個 外 部 的 誘 因, 蔗 糖 的 種 植 觸 動 引 起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總 之, 回 到 一 個 假 設 性 的 問 題, 假 使 爪 哇 的 歷 史 不 經 過 荷 屬 東 印 度 殖 民 政 府 的 殖 民 過 程, 是 否 會 誘 發 吉 爾 茨 所 描 素 的 內 捲 化 現 象 我 們 批 判 的 焦 點 並 非 殖 民 主 義 的 本 身, 但 是 我 們 無 法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針 對 吉 爾 茨 評 論 的 焦 點 是 試 圖 從 一 個 文 化 生 態 的 場 景, 拉 回 到 一 個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場 景 中 然 而 我 們 可 以 將 關 注 問 題 的 焦 點 放 在 十 九 世 紀 的 爪 哇 農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和 機 會, 究 竟 他 們 的 成 長 空 間 受 到 多 少 殖 民 政 策 和 經 濟 的 模 式 制 約 性 影 響 不 過 可 以 確 定 是, 在 殖 民 統 治 下, 殖 民 政 府 對 爪 哇 農 村 自 然 資 源 的 控 制 和 自 然 環 境 的 支 配, 讓 爪 哇 地 區 失 去 一 連 串 的 發 展 機 會 最 關 鍵 是 爪 哇 農 民 遭 到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性 的 束 縛, 使 爪 哇 農 民 淪 為 蔗 糖 工 業 的 從 屬, 喪 失 選 擇 其 他 現 金 作 物 的 市 場 機 會 換 句 話, 爪 哇 地 區 農 民 強 迫 種 植 制 度 下 僅 能 選 擇 蔗 糖 單 一 作 物, 而 且 根 本 缺 乏 有 效 率 的 生 產 工 具 及 方 式, 喪 失 進 入 市 場 機 制 化, 才 是 淪 為 共 貧 化 的 主 因 絕 非 吉 爾 茨 構 建 的 完 美 想 像 豐 富 爪 哇 文 化 生 態 條 件 下, 偶 然 歷 史 機 會 所 誘 發 的 農 業 內 捲 化 現 象 參 考 書 目 黃 宗 智 1994a 中 國 研 究 的 規 範 認 識 危 機 : 論 社 會 經 濟 史 中 的 悖 論 現 象 香 港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 1994b 華 北 的 小 農 經 濟 與 社 會 變 遷 香 港 :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 Alexander, J. 1978. Labour Demands and Population Growth: the Involution of Javanese Agriculture. B.A. thesis, Department of Indonesian and Malay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Sydney, Australia. Alexander, J. & P. Alexander. 1978. Labour Demands and the Involution of Javanese Agriculture. Social Analysis, 3: 22-44. 1982. Shared Poverty as Ideology: Agrarian Relationships in Colonial Java. Man, 17: 597-619. Boeke, J. H. 1953. Economics and Economic Policy of Dual Societies as Exemplified by Indonesia. New York: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 Boyden, S. 1980. Ecological Study of human settlements. Nature & Resources, 16: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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