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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錄 目 錄... i 圖 目 錄... iii 表 目 錄... iv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1 第 一 節 計 畫 緣 起... 2 第 二 節 所 有 權 變 動... 3 第 三 節 計 畫 需 求... 5 第 二 章 歷 史 沿 革 初 步 調 查... 6 第 一 節 霧 峰 北 溝... 6 一 清 領 時 期... 7 二 日 治 時 期... 9 第 二 節 故 宮 文 物 的 遷 移... 9 一 中 日 戰 爭 文 物 南 遷... 10 二 國 共 戰 爭 遷 移 臺 灣... 15 第 三 節 故 宮 文 物 在 北 溝... 17 一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圖 書 館 聯 合 管 理 處... 17 二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聯 合 管 理 處... 18 三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20 第 四 節 文 物 遷 移 後 的 北 溝... 22 一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22 二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23 三 私 人 產 權... 24 第 三 章 北 溝 坑 道 建 築 初 步 調 查... 28 第 一 節 基 地 環 境 概 述... 28 第 二 節 空 間 格 局 調 查... 29 第 三 節 構 造 與 損 壞 調 查... 31 i

一 坑 道 構 造... 31 二 構 造 損 壞 調 查... 33 第 四 章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評 估 與 分 析... 37 第 一 節 文 化 資 產 判 斷 依 據... 37 第 二 節 文 資 歷 史 價 值 - 故 宮 文 物 遷 移 史 之 見 證... 38 第 三 節 建 築 價 值... 39 第 四 節 綜 合 建 議... 39 附 錄... 41 一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41 二 期 末 報 告 書 修 正 版 意 見 回 覆 表... 45 三 霧 峰 區 北 溝 故 宮 文 物 倉 庫 第 一 次 協 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46 四 臺 中 市 古 蹟 或 歷 史 建 築 提 報 表... 48 五 莊 靈 提 供 文 物 照 片... 53 六 口 述 訪 談 表... 60 ( 一 ) 故 宮 有 關 人 員 口 述 訪 談 表 莊 靈... 60 ( 二 ) 臺 影 有 關 人 員 口 述 訪 談 表 梁 尚 廉... 62 ( 三 ) 臺 影 有 關 人 員 口 述 訪 談 表 鄭 賢 治... 63 ( 四 ) 所 有 權 人 口 述 訪 談 表 李... 64 七 北 溝 土 地 謄 本... 65 八 現 況 測 繪 圖... 72 參 考 資 料... 73 ii

圖 目 錄 圖 1: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平 面 圖 ( 後 製 )... 1 圖 2:2014 年 初 挖 掘 出 坑 道 現 況... 2 圖 3: 莊 嚴 檢 視 故 宮 文 物 ( 莊 靈 提 供 )... 3 圖 4: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套 繪 圖... 4 圖 5: 道 光 9 年 (1829)5 月 林 灰 立 典 田 契 字... 6 圖 6: 清 代 霧 峰 漢 人 聚 落 分 布 圖... 7 圖 7: 霧 峰 境 內 熟 番 社 把 守 巡 視 坐 落 圖... 8 圖 8: 下 厝 宮 保 第 大 花 廳... 9 圖 9: 頂 厝 景 薰 樓... 9 圖 10: 右 四 為 官 派 霧 峰 鄉 長 張 炳 輝... 9 圖 11: 故 宮 文 物 歷 次 遷 移 路 線 圖... 10 圖 12: 紫 禁 城 神 武 門 樓 上 掛 故 宮 博 物 院 匾 額... 11 圖 13: 運 英 展 覽 的 文 物 開 箱 紀 念 照... 12 圖 14: 南 京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興 建 外 觀... 13 圖 15: 北 路 文 物 運 送 狀 況... 14 圖 16: 運 至 臺 灣 文 物 箱 件 與 封 條... 15 圖 17: 籌 備 處 向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臺 中 糖 廠 借 用 倉 庫 契 約 書... 16 圖 18: 莊 嚴 宿 舍 洞 天 山 堂... 17 圖 19: 北 溝 故 宮 文 物 庫 房 鳥 瞰 照... 18 圖 20:U 型 坑 道 落 成 於 西 側 拍 照 留 念... 18 圖 21: 故 宮 技 工 於 庫 房 內 整 理 箱 件 ( 莊 靈 提 供 )... 18 圖 22: 北 溝 陳 列 室 外 觀 ( 莊 靈 提 供 )... 19 圖 23: 陳 列 室 內 部 展 廳... 19 圖 24: 菲 律 賓 總 統 加 西 亞 至 北 溝 參 訪... 20 圖 25: 蔣 中 正 與 宋 美 齡 至 北 溝 欣 賞 文 物... 20 圖 26: 北 溝 文 物 箱 件 以 卡 車 起 運 至 外 雙 溪... 21 圖 27: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辦 公 大 樓 外 觀 照... 22 圖 28: 臺 影 文 化 城 娃 娃 枕 屋... 23 圖 29: 臺 影 文 化 城 太 空 城... 23 圖 30: 坑 道 現 況 照... 23 圖 31: 霧 峰 區 中 正 路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霧 峰 演 奏 廳... 24 圖 32: 臺 影 文 化 城 正 門 口 受 逆 斷 層 抬 升 約 1.5 公 尺... 25 圖 33: 坑 道 內 現 況 照... 25 圖 34:986-4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李... 26 圖 35:986-5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林... 26 iii

圖 36:986-5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吳... 26 圖 37: 北 溝 坑 道 位 置 推 測 示 意 圖... 28 圖 38: 霧 峰 區 車 籠 埔 斷 層 沿 線 調 查... 29 圖 39: 北 溝 坑 道 平 面 圖 及 3D 透 視 圖... 30 圖 40: 北 溝 坑 道 各 項 剖 面 示 意 圖... 30 圖 41: 右 側 坑 道 入 口... 30 圖 42: 左 側 坑 道 入 口 輪 廓 有 明 顯 破 壞 痕 跡... 30 圖 43: 兩 側 坑 道 平 面 圖... 31 圖 44: 通 氣 孔... 31 圖 45: 風 管... 31 圖 46: 右 側 入 口 處 裸 露 的 圓 鋼 筋... 32 圖 47: 鋼 筋 180 度 彎 鉤... 32 圖 48: 坑 道 混 凝 土 級 配 情 形... 32 圖 49: 粉 刷 層 剝 落... 32 圖 50:ㄇ 字 型 構 件 立 面 示 意 圖... 33 圖 51: 原 坑 道 內 ㄇ 字 型 構 件 模 擬... 33 圖 52: 牆 面 水 漬 現 象... 33 圖 53: 轉 彎 處 牆 面 結 晶 情 形... 33 圖 54: 牆 面 保 護 層 剝 落... 34 圖 55: 屋 頂 油 漆 斑 駁... 34 圖 56: 風 管 鏽 蝕 嚴 重... 34 圖 57: 牆 面 夾 板 裝 修 材 未 拆 除... 34 圖 58: 左 側 坑 道 轉 彎 處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35 圖 59: 右 側 入 口 處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35 圖 60: 坑 道 內 地 面 隆 起 說 明... 36 圖 61:ㄇ 字 型 構 件 變 形 且 地 坪 隆 起 (D-D 剖 面 圖 ) 示 意 圖... 36 圖 62: 北 溝 坑 道 復 原 3D 示 意 圖... 39 表 目 錄 表 1:2012 年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4 表 2: 故 宮 文 物 西 遷 路 線 說 明... 13 表 3: 故 宮 文 於 北 溝 時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變 動... 17 表 4: 所 有 權 人 異 動 記 錄... 27 iv

第 一 章 計 畫 概 述 本 計 畫 原 故 宮 文 物 典 藏 庫 霧 峰 北 溝 坑 道 初 步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為 1948 年 ( 民 國 37)12 月 故 宮 文 物 遷 臺, 於 霧 峰 北 溝 成 立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圖 書 院 聯 合 管 理 處, 並 興 建 人 員 宿 舍 典 藏 庫 房 與 坑 道, 本 案 為 僅 存 坑 道 進 行 現 況 調 查, 並 建 構 故 宮 文 物 在 北 溝 時 期 的 歷 史 1965 年 ( 民 國 54)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外 雙 溪 博 物 院 落 成, 行 政 院 同 時 公 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臨 時 組 織 規 程, 日 後 故 宮 博 物 院 於 第 一 次 擴 建 完 工 後 曾 研 擬 重 訂 管 理 委 員 會 臨 時 組 織 規 程, 以 補 初 期 人 手 與 架 構 之 不 足 處, 並 沿 用 至 今 外 雙 溪 博 物 院 落 成 後, 同 年 北 溝 文 物 遷 移 至 士 林 外 雙 溪, 遺 留 的 建 築 設 備 與 空 間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電 影 製 片 廠 進 駐 1979 年 ( 民 國 68)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也 進 駐 使 用 西 側 的 建 物 與 空 間 參 閱 ( 圖 1)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平 面 圖 1 後 因 1999 年 ( 民 國 88) 的 921 大 地 震, 讓 已 改 為 觀 光 旅 遊 點 的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園 區 的 建 物 設 施 與 空 間 遭 受 嚴 重 損 壞, 又 因 必 須 償 還 銀 行 借 貸, 而 將 北 溝 土 地 價 值 清 償 於 銀 行, 銀 行 後 轉 手 於 現 在 所 有 權 人 所 有 權 人 於 2012 年 ( 民 國 101) 將 僅 存 的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典 藏 文 物 的 坑 道 以 土 掩 埋 封 存 圖 1: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平 面 圖 ( 後 製 ) 1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提 供 1

2013 年 ( 民 國 102) 由 臺 灣 花 園 城 市 發 展 協 會 2 提 報, 提 報 北 溝 坑 道 具 有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因 而 著 手 於 2014 年 ( 民 國 103) 初, 挖 掘 出 坑 道 現 況, 並 開 始 著 手 初 步 調 查 研 究 圖 2:2014 年 初 挖 掘 出 坑 道 現 況 第 一 節 計 畫 緣 起 成 為 私 人 所 有 權 的 北 溝 坑 道, 所 有 權 人 以 安 全 為 理 由, 以 土 掩 埋 封 存, 將 故 宮 於 臺 中 最 後 遺 構 埋 於 土 下, 後 經 臺 灣 花 園 城 市 發 展 協 3 會 提 報, 並 且 原 故 宮 博 物 院 副 院 長 莊 嚴 之 子 莊 靈, 於 2014 年 ( 民 國 103)2 月 投 書 聯 合 報, 發 表 搶 救 國 寶 / 面 對 文 化 史 蹟 我 們 失 憶 了 4 於 是 喚 醒 了 曾 經 被 遺 忘 的 北 溝 典 藏 庫, 因 而 於 2014 年 4 月, 執 行 調 查 研 究 1937 年 ( 民 國 26) 中 日 蘆 溝 橋 事 變 爆 發, 故 宮 文 物 被 迫 南 遷, 適 時 莊 嚴 負 責 押 運, 故 宮 博 物 院 80 箱 精 品 文 物 赴 英 國 參 加 倫 敦 中 國 藝 術 國 際 展 覽 會 返 回 中 國 之 後, 持 續 押 運 一 批 精 品 文 物 往 西 南 方 撤 遷, 期 間 流 離 輾 轉 於 漢 口 長 沙 桂 林 貴 陽 安 順 四 川 等 地 於 長 沙 時 暫 放 於 湖 南 大 學 地 下 倉 庫, 但 由 於 局 勢 惡 化, 緊 急 向 後 撤 離, 一 個 月 不 到, 湖 南 大 學 原 存 放 文 物 的 倉 庫 即 遭 遇 日 軍 空 襲 文 物 遷 移 期 間, 莊 靈 即 於 貴 陽 時 出 生 1948 年 ( 民 國 37) 國 共 局 勢 變 化, 同 年 底 莊 嚴 偕 妻 兒 隨 國 民 政 府 將 文 物 遷 往 臺 灣,1950 年 4 月 遷 入 霧 峰 北 溝 倉 庫 並 清 點 來 臺 文 物, 至 1965 年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新 館 於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外 雙 溪 落 成,1969 年 8 月 以 副 院 長 職 退 休 5 2 霧 峰 在 地 社 團 3 莊 嚴 於 1924 年 ( 民 國 13) 自 北 京 大 學 畢 業 後 即 進 入 清 宮 善 後 委 員 會 擔 任 事 務 員, 替 故 宮 博 物 院 服 務 至 1969 年 ( 民 國 58) 任 副 院 長 榮 退, 共 45 年 4 莊 靈, 搶 救 國 寶 / 面 對 文 化 史 蹟 我 們 失 憶 了, 聯 合 報,(2014/1/27:A11 版 ) 5 莊 嚴 於 1969 年 8 月 自 臺 北 故 宮 博 物 院 副 院 長 任 上 退 休 時 曾 話 : 自 從 宣 統 出 宮, 我 便 入 宮, 當 2

圖 3: 莊 嚴 檢 視 故 宮 文 物 ( 莊 靈 提 供 ) 第 二 節 所 有 權 變 動 霧 峰 北 溝 坑 道 所 在 土 地, 於 日 治 時 期 為 大 屯 郡 霧 峯 庄 霧 峯 字 霧 峯 貳 四 零 番 地 1923 年 ( 大 正 12) 為 林 獻 堂 與 林 階 堂 所 有,1941 年 ( 昭 和 16) 林 獻 堂 與 林 階 堂 成 立 三 五 興 業 有 限 會 社 6, 土 地 亦 轉 為 會 社 所 有 7 1943 年 ( 昭 和 18) 時 則 在 交 由 陳 炘 於 1927 年 ( 昭 和 2) 創 立 大 東 信 託 株 式 89 會 社 進 行 管 理 1958 年 ( 民 國 47) 由 北 溝 小 段 45-3 號 分 隔 出 北 溝 小 段 45-143 地 號, 土 地 使 用 上 則 是 未 編 定 厝 地 ( 請 見 附 錄 北 溝 地 籍 謄 本 ) 1971 年 ( 民 國 60) 臺 灣 省 政 府 將 北 溝 之 建 物 與 土 地 移 撥 給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 即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使 用 而 北 溝 小 段 45-143 地 號 於 1981 年 ( 民 國 70) 前 原 地 主 為 魏 明 輝 10, 由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買 入, 將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為 特 定 目 的 的 事 業 用 地 ( 請 見 附 錄 北 溝 地 籍 謄 本 ) 1988 年 ( 民 國 77) 製 片 廠 改 組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營 化, 並 於 1997 年 ( 民 國 86) 土 地 抵 押 給 臺 灣 銀 行 1999 年 ( 民 國 88) 921 大 地 震, 使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園 區 的 建 物 設 施 與 空 間 損 壞 嚴 重, 在 行 政 院 的 批 示 下 11, 臺 影 結 束 營 業,45-143 地 號 土 地 亦 清 償 給 臺 灣 銀 行 的 不 是 皇 帝, 而 是 一 個 維 護 民 族 文 物 國 家 重 器 的 老 宮 人 6 王 振 勳, 林 獻 堂 的 土 地 經 營 與 業 佃 關 係 研 究, 止 善, ( 臺 中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出 版,2008/6, 頁 49-70 ) 7 李 筱 峰, 二 二 八 消 失 的 台 灣 菁 英,(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社 文 化 出 版,1990) 8 劉 澤 民, 淺 談 基 隆 顏 家 臺 灣 興 業 信 託 株 式 會 社 的 末 路, ( 臺 灣 文 獻 館 第 87 期 電 子 報,2011) 9 大 東 信 託 屏 東 信 託 臺 灣 興 業 後 於 1944 年 ( 昭 和 19) 合 併 為 臺 灣 信 託 株 式 會 社 1947 年 ( 民 國 36) 與 華 南 銀 行 合 併 10 北 溝 地 區 土 地 至 1974 年 ( 民 國 63) 如 何 分 割 由 魏 明 輝 繼 承, 其 原 由 還 需 在 行 探 討 11 團 隊 已 委 請 承 辦 人 發 文 至 行 政 院 提 供 相 關 公 告 文 函, 尚 未 回 覆 3

2012 年 ( 民 國 101) 霧 峰 區 地 籍 圖 重 測, 土 地 重 編 為 986 地 號, 所 有 權 張 進 行 分 割, 才 將 坑 道 涵 蓋 地 號, 文 化 段 986-4 與 986-5, 轉 手 於 現 在 所 有 權 人, 相 關 資 料 請 見 表 1, 而 土 地 使 用 上 亦 為 特 定 目 的 的 事 業 用 地, 尚 未 變 更 請 見 圖 4 986-5 986-4 圖 4: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套 繪 圖 資 料 引 用 : 臺 中 市 不 動 產 資 訊 樂 活 網 http://158.taichung.gov.tw/gis/#/mappage 臺 中 市 文 化 資 產 處, 在 文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列 為 暫 定 古 蹟 後, 已 多 次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開 會, 透 過 會 議 溝 通 讓 所 有 權 人 了 解 列 入 文 化 資 產 後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關 係, 研 究 團 隊 也 透 過 口 述 訪 談 了 解 所 有 權 人 意 願, 相 關 會 議 記 錄 與 口 述 訪 談 表, 請 見 附 錄 表 1:2012 年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所 有 權 人 聯 絡 方 式 霧 峰 區 文 化 段 986-4 地 號 李 略 霧 峰 區 文 化 段 986-5 地 號 林 吳 略 ( 聯 絡 人 葉 ) 4

第 三 節 計 畫 需 求 依 執 行 團 隊 合 約 之 規 範, 須 完 成 之 計 畫 需 求 項 目 如 下 所 示 : 1. 文 獻 史 料 之 蒐 集 及 修 復 沿 革 初 步 考 證 2. 現 況 初 步 調 查, 包 括 環 境 結 構 建 築 空 間 裝 飾 構 造 與 設 備 損 壞 狀 況 材 質 調 查 等 調 查 3.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之 評 估 與 分 析 4. 協 助 本 案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之 相 關 作 業 及 簡 報 5. 協 助 本 案 指 定 或 登 錄 為 本 市 文 化 資 產 之 相 關 作 業 6. 按 比 例 之 平 面 立 面 等 必 要 現 況 測 繪 及 圖 說 製 作 7. 按 比 例 套 繪 地 籍 圖 建 物 測 量 ( 基 地 範 圍 境 界 線 及 建 築 線 現 有 建 築 物 之 定 位 尺 寸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套 繪 等 圖 說 製 作 8.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5

第 二 章 歷 史 沿 革 初 步 調 查 第 一 節 霧 峰 北 溝 根 據 1829 年 ( 道 光 9) 的 林 灰 立 典 田 契 字, 北 溝 於 道 光 年 間 之 前 已 形 成 街 庄 ( 圖 5) 12 故 宮 文 物 遷 臺 後,1949 年 ( 民 國 38) 由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圖 書 院 館 聯 合 管 理 處 ( 簡 稱 聯 管 處 ) 於 此 興 建 庫 房 坑 道 宿 舍 等, 讓 霧 峰 北 溝 不 再 只 是 一 個 小 農 村, 北 溝 之 名 與 中 華 文 物 產 生 連 結, 與 兩 岸 之 間 的 波 動 息 息 相 關 圖 5: 道 光 9 年 (1829)5 月 林 灰 立 典 田 契 字 資 料 引 用 : 洪 麗 完 編, 臺 中 縣 文 化 中 心 藏. 臺 灣 古 文 書 專 輯, 豐 原 市 : 臺 中 縣 文 化 中 心,1996 北 溝 雖 於 道 光 之 前 就 已 存 在 聚 落, 但 是 清 領 道 光 之 前 文 獻 史 料 常 見, 只 有 阿 罩 霧 庄 日 治 時 期 1920 年 ( 大 正 9) 劃 為 霧 峰 庄 下 的 北 溝 小 字, 而 阿 罩 霧 林 家 的 林 獻 堂 與 林 階 堂 於 1923 年 ( 大 正 12) 才 買 入 現 在 文 化 段 的 土 地 ( 請 參 閱 附 錄 北 溝 土 地 謄 本 )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後,1945 年 則 分 為 吉 峰 村 與 桐 林 村,2010 年 縣 市 合 併 吉 峰 村 升 格 為 吉 峰 里 12 洪 麗 完 編, 臺 中 縣 文 化 中 心 藏. 臺 灣 古 文 書 專 輯, 豐 原 市 : 臺 中 縣 文 化 中 心,1996 道 光 9 年 (1829)5 月 林 灰 立 典 田 契 字 6

圖 6: 清 代 霧 峰 漢 人 聚 落 分 布 圖 資 料 引 用 : 霧 峰 鄉 公 所, 新 修 霧 峰 鄉 志, 霧 峰 鄉 : 霧 峰 區 公 所,2009 一 清 領 時 期 霧 峰 於 清 領 雍 正 初 年 原 屬 貓 羅 堡, 地 處 介 於 草 湖 溪 與 烏 溪 間, 為 原 住 民 平 埔 族 萬 斗 六 社 貓 羅 社 及 泰 雅 族 眉 加 蠟 社 等 活 動 範 圍 而 有 鑒 於 附 近 山 峰 多 霧, 且 相 似 於 原 住 民 社 名 音 譯, 故 又 稱 為 阿 罩 霧 13 此 區 域 最 早 於 雍 正 年 間 即 有 漢 人 入 墾 1732 年 ( 雍 正 10) 潮 州 府 大 埔 縣 人 曾 良 基 何 福 興 巫 安 仁 等 來 臺, 入 墾 貓 羅 溪 ( 烏 溪 支 流 ) 東 側, 開 拓 柳 樹 湳 丁 臺 一 帶 14 由 於 鄰 近 為 泰 雅 族 的 勢 力 範 圍, 故 眉 加 蠟 社 不 時 出 沒 傷 人 馘 首 於 1735 年 10 月 ( 雍 正 13) 發 生 嚴 重 的 柳 樹 湳 丁 臺 原 住 民 馘 首 事 件 後, 清 政 府 派 遣 將 領 前 來 討 伐 事 後 設 隘 於 柳 樹 湳 丁 臺 為 隘 口, 日 後 皆 形 成 柳 樹 湳 庄 與 丁 臺 庄 然 至 乾 隆 年 間 不 時 仍 有 原 住 民 出 沒 傷 人 事 件 發 生 15 並 於 1754 年 ( 乾 隆 19) 於 中 部 沿 山 地 13 洪 敏 麟, 臺 灣 舊 地 名 沿 革 第 二 冊,(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9) 14 許 雪 姬 等, 臺 中 縣 建 築 發 展 民 宅 篇 : 田 野 調 查 總 報 告 書,( 豐 原 市 : 臺 中 縣 文 化 中 心,1992), 頁 118 15 霧 峰 鄉 公 所, 新 修 霧 峰 鄉 志,( 霧 峰 鄉 : 霧 峰 區 公 所,2009), 頁 341 7

區 設 立 一 系 列 之 隘 口 寮 ( 圖 7), 以 保 護 鄰 近 的 阿 罩 霧 柳 樹 湳 丁 臺 吳 厝 萬 斗 六 等 街 庄 16 圖 7: 霧 峰 境 內 熟 番 社 把 守 巡 視 坐 落 圖 資 料 引 用 : 霧 峰 鄉 公 所, 新 修 霧 峰 鄉 志, 霧 峰 鄉 : 霧 峰 區 公 所,2009 1762 年 ( 乾 隆 27) 業 戶 吳 洛 以 吳 伯 榮 墾 號 向 貓 羅 溪 西 進 墾, 開 鑿 萬 斗 六 水 圳, 而 形 成 後 來 萬 斗 六 吳 厝 庄 等 聚 落 而 阿 罩 霧 於 林 家 移 入 前 即 以 形 成 街 庄, 始 見 於 1762 年 ( 乾 隆 27) 的 續 修 臺 灣 府 志 17 並 林 家 的 數 代 開 發 下, 將 阿 罩 霧 庄 開 發 殆 盡 1754 年 ( 乾 隆 19), 平 和 縣 人 林 石 渡 海 來 臺, 初 於 開 墾 大 里 杙 ( 今 大 里 區 ), 後 於 1786 年 ( 乾 隆 51) 林 爽 文 事 件, 大 里 杙 庄 的 街 坊 毀 於 戰 火 下 故 林 石 長 媳 林 黃 端, 攜 子 甲 寅 遷 至 阿 罩 霧 頂 竹 圍 ( 今 甲 寅 里 ) 林 甲 寅 與 其 子 定 邦 與 奠 國 頗 富 有 經 略 之 才, 招 佃 開 拓, 在 林 家 的 數 代 開 發 下, 將 阿 罩 霧 庄 開 發 殆 盡 而 霧 峰 林 家 亦 分 為 兩 房, 定 邦 的 下 厝 : 於 林 家 發 展 初 期 以 武 力 見 長 ; 奠 國 的 頂 厝 : 於 後 以 藝 文 社 會 活 動 知 名 18 16 17 18 同 上 註, 頁 344 同 上 註, 頁 98 黃 富 三 陳 俐 甫 編, 霧 峰 林 家 之 調 查 與 研 究,( 臺 北 市 : 林 本 源 文 教 基 金 會,1991) 8

圖 8: 下 厝 宮 保 第 大 花 廳 圖 9: 頂 厝 景 薰 樓 二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治 臺 後 1920 年 ( 大 正 9), 將 北 溝 劃 為 霧 峰 庄 下 的 北 溝 小 字, 1945 年 國 民 政 府 來 臺, 改 制 分 為 吉 峰 村 與 桐 林 村 當 時 首 任 的 官 派 霧 峰 鄉 長 為 張 炳 輝, 他 與 當 時 霧 峰 的 諸 多 鄉 親 亦 曾 多 次 參 訪 北 溝 展 覽 室 圖 10: 右 四 為 官 派 霧 峰 鄉 長 張 炳 輝 2010 年 臺 中 縣 市 合 併, 原 村 改 制 為 里 進 入 北 溝 的 筆 直 大 路 吉 峰 路, 是 因 應 當 年 外 賓 參 觀 而 開 設, 而 吉 峰 之 名, 據 推 測 峰 為 此 地 的 山 地 地 形, 吉 應 為 附 加 的 雅 字 19 第 二 節 故 宮 文 物 的 遷 移 故 宮 精 品 文 物 自 1931 年 ( 民 國 20) 運 出 中 國 故 宮 博 物 院 後, 時 經 中 日 戰 爭 國 共 戰 爭, 文 物 與 押 運 人 員 不 斷 向 後 撤 離 與 停 留, 至 1949 年 ( 民 國 38) 才 於 霧 峰 北 溝 有 安 穩 的 16 年 存 放 時 間 並 對 外 展 覽, 之 後 於 19 霧 峰 鄉 公 所, 新 修 霧 峰 鄉 志,( 霧 峰 鄉 : 霧 峰 區 公 所,2009), 頁 341 9

1965 年 移 至 臺 北 外 雙 溪 博 物 院 ( 圖 10) 從 1931 年 至 1949 年, 故 宮 文 物 遷 移 至 臺 灣 霧 峰 北 溝, 最 主 要 的 在 於 中 日 戰 爭 與 國 共 戰 爭 的 爆 發, 前 者 迫 使 文 物 離 開 故 宮, 後 者 被 迫 遷 移 臺 灣 圖 11: 故 宮 文 物 歷 次 遷 移 路 線 圖 資 料 引 用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20 21 一 中 日 戰 爭 文 物 南 遷 1924 年 ( 民 國 13)11 月 5 日, 馮 玉 祥 將 軍 發 動 北 京 政 變 20, 派 將 領 進 入 紫 禁 城, 並 命 遜 帝 溥 儀 立 即 出 宮 當 天 下 午 3 時, 溥 儀 離 開 紫 禁 城 後, 黃 郛 攝 政 內 閣 與 中 華 民 國 國 務 院 隨 即 發 布 修 正 清 室 優 待 條 件 與 組 織 以 李 石 曾 為 委 員 長 的 辦 理 清 宮 善 後 委 員 會 21, 清 點 紫 禁 城 文 物 清 室 善 後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李 石 曾 並 於 1925 年 ( 民 國 14)9 月 29 日 召 集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成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同 時 擬 定 了 故 宮 博 物 院 臨 時 組 織 大 綱, 設 立 古 物 館 和 圖 書 館, 採 取 董 事 會 監 督 和 理 事 會 管 理 制 度 ; 據 此 又 擬 定 故 宮 博 物 院 臨 時 董 事 會 章 程 和 故 宮 博 物 院 臨 時 理 事 會 章 程, 遴 選 21 名 董 事 和 9 名 理 事, 推 李 石 吳 瀛, 故 宮 塵 夢 錄,( 北 京 : 紫 禁 城 出 版,2005) 同 上 註 10

曾 為 理 事 長 並 主 持 院 務 同 年 10 月 10 日, 經 過 一 年 的 精 心 準 備, 於 乾 清 門 前 宣 告 故 宮 博 物 院 成 立 ( 圖 12), 從 此 紫 禁 城 內 所 存 的 所 有 物 品 與 空 間 皆 為 故 宮 博 物 院 的 區 域 國 民 革 命 軍 北 伐 平 定 北 京 後, 國 民 政 府 派 易 培 基 在 1928 年 ( 民 國 17)6 月 26 日 接 收 故 宮 博 物 院, 22 同 年 國 民 政 府 於 10 月 5 日 公 布 故 宮 博 物 院 組 織 法 和 理 事 會 條 例 ; 故 宮 博 物 院 改 直 隸 於 國 民 政 府, 委 員 制 改 為 院 長 制, 理 事 會 成 為 院 內 議 會 和 監 督 機 關 ; 10 月 8 日 又 任 命 37 名 理 事, 並 推 李 石 曾 為 理 事 長, 易 培 基 為 首 任 院 長 圖 12: 紫 禁 城 神 武 門 樓 上 掛 故 宮 博 物 院 匾 額 資 料 引 用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1931 年 ( 民 國 20), 九 一 八 事 變 以 後, 華 北 局 勢 動 盪, 國 民 政 府 決 定 將 故 宮 文 物 南 遷 23 並 於 1933 年 改 故 宮 博 物 院 成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傅 斯 年 為 籌 備 處 主 任 同 年 2 月 4 日 先 用 火 車 裝 載 2000 餘 箱 故 宮 國 寶 文 物 計 18 節 車 廂 秘 密 離 開 了 北 京, 開 始 了 故 宮 文 物 流 離 顛 沛 的 旅 程 22 23 同 10 註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11

當 年 為 避 開 天 津, 以 防 遭 遇 日 軍 襲 擊, 轉 移 路 線 為 : 平 漢 線 轉 隴 海 路 再 轉 津 浦 線, 繞 道 南 下 列 車 到 達 浦 口 站 的 時 候, 才 發 現 2000 餘 箱 文 物 根 本 沒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合 適 存 放 地 點, 最 後 暫 存 至 上 海 天 主 堂 街 仁 濟 醫 院 及 四 川 路 業 廣 公 司 倉 庫 內 24 第 一 批 文 物 箱 件 運 抵 上 海 後, 暫 存 放 於 法 英 租 界 內 的 仁 濟 醫 院 舊 址 與 四 川 路 業 廣 公 司 倉 庫, 北 京 故 宮 博 物 院 駐 滬 辦 事 處 隨 之 成 立, 25 之 後 文 物 箱 件 陸 續 運 抵 上 海 存 放, 總 共 有 5 批 計 19557 箱 ( 其 中 故 宮 文 物 有 13,491 箱 ) 教 育 部 並 於 1933 年 4 月 在 南 京 成 立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擬 定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暫 行 規 則, 由 傅 斯 年 擔 任 籌 備 主 任, 隔 年 7 月 成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建 築 委 員 會, 致 函 向 南 京 市 政 府 徵 收 土 地 作 為 博 物 院 26 1935 年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暫 行 組 織 條 例 公 布,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隸 屬 國 民 政 府 行 政 院, 於 南 京 召 開 理 事 會, 蔡 元 培 任 理 事 長, 馬 衡 授 任 院 長 27 12 月 理 事 會 通 過 了 於 朝 天 宮 成 立 南 京 分 院 和 修 建 庫 房 的 議 案 而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在 1935 年 4 月 收 到 南 京 市 政 府 函 復 後, 主 體 建 築 6 月 初 便 動 工 興 建,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則 於 11 月 1 日 施 行 同 年,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著 手 籌 畫 倫 敦 中 國 藝 術 國 際 展 覽 會 參 展 事 宜 ( 圖 13) 朝 天 宮 庫 房 新 建 工 程 也 在 1936 年 3 月 展 開 圖 13: 運 英 展 覽 的 文 物 開 箱 紀 念 照 資 料 引 用 : 傅 振 倫, 蒲 梢 滄 桑 : 九 十 憶 往, 上 海 市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1997 24 25 26 27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那 志 良, 典 守 故 宮 國 寶 七 十 年, ( 北 京 : 紫 禁 城 出 版,2004)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12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稍 後 在 4 月 15 日 成 立 理 事 會, 擬 定 通 過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理 事 會 議 事 細 則 和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各 館 組 織 暫 行 通 則, 聘 請 13 名 理 事, 推 定 蔡 元 培 為 理 事 長, 傅 斯 年 為 秘 書 28 同 年 12 月 17 日 存 放 上 海 文 物 也 在 悉 數 遷 入 朝 天 宮 地 庫 暫 存 上 海 19650 箱 文 物 分 成 五 個 批 次, 經 火 車 運 抵 南 京 這 裡 的 箱 數 較 南 遷 上 海 時 多 出 了 93 箱 子, 皆 因 參 加 倫 敦 藝 展 的 文 物 是 從 原 來 的 抵 達 上 海 文 物 中 遴 選 而 出 再 單 獨 裝 箱, 後 來 並 未 再 重 新 復 原 所 致 29 並 於 1937 年 元 旦 正 式 成 立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南 京 分 院 之 後 因 為 戰 爭 全 面 爆 發, 敵 機 對 南 京 頻 繁 轟 炸,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工 程 ( 圖 14) 於 是 在 8 月 底 停 工 圖 14: 南 京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興 建 外 觀 資 料 引 用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1937 年 ( 民 國 26) 盧 溝 橋 事 變 爆 發,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理 事 會 決 定 將 故 宮 文 物 先 後 分 北 中 南 三 路 西 遷 表 2: 故 宮 文 物 西 遷 路 線 說 明 路 線 時 間 暫 存 地 點 押 隊 人 員 1937/8 月 至 南 京 陜 西 ( 西 安 寶 雞 ) 北 方 陸 路 莊 嚴 等 人 1938/7 月 四 川 ( 廣 元 成 都 峨 嵋 ) 1937/8 月 至 南 京 漢 口 長 沙 貴 陽 杭 立 武 和 楊 師 庚 南 方 陸 路 1938/12 月 安 順 等 人 1937/8 月 至 南 京 漢 口 宜 昌 重 慶 南 方 水 路 吳 玉 璋 等 人 1939/9 月 樂 山 28 29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跨 世 紀 大 事 錄 要 : 肇 始 播 遷 復 院,(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2000) 同 上 註 13

南 路 80 箱 文 物 是 5 月 17 日 才 剛 結 束 倫 敦 展 覽 會 運 抵 南 京 的 精 品, 加 上 未 提 選 赴 展 的 散 氏 盤 和 快 雪 時 晴 帖 等 諸 多 傳 世 孤 品, 30 隨 即 由 莊 嚴 等 人 押 運 經 南 昌 至 漢 口, 在 武 昌 轉 汽 車 抵 長 沙, 存 放 在 湖 南 大 學 圖 書 館 地 下 室 ; 戰 事 告 急, 再 向 後 遷 移 至 桂 林 貴 陽 ;1939 年 2 月 移 至 安 順 華 嚴 洞 存 放, 由 莊 嚴 出 任 安 順 辦 事 處 主 任, 期 間 還 有 揀 選 了 100 件 精 品 文 物, 赴 莫 斯 科 和 列 寧 格 勒 ( 今 聖 彼 得 堡 ) 參 展 ;1944 年 冬 再 遷 往 四 川 巴 縣 中 路 9,369 箱 文 物, 由 杭 立 武 和 楊 師 庚 等 人 押 運 沿 長 江 走 水 路, 運 抵 漢 口 後 從 宜 昌 運 至 重 慶, 先 存 放 在 四 川 禁 菸 局 倉 庫, 期 間 不 斷 更 換 位 置 ;1939 年 再 遷 往 宜 賓,9 月 中 到 達 樂 山, 由 歐 陽 道 達 出 任 樂 山 辦 事 處 主 任 北 路 7,286 箱 文 物, 由 吳 玉 璋 等 人 分 三 批 押 離 南 京, 沿 津 浦 鐵 路 至 徐 州, 轉 隴 海 鐵 路 經 西 安 運 至 寶 雞 關 帝 廟 和 城 隍 廟 暫 存, 後 改 汽 車 載 運, 歷 時 48 天 才 在 1938 年 4 月 10 日 分 別 運 達 漢 中 文 廟 與 褒 城 ;5 月 26 日 起, 又 經 四 川 廣 元 蜀 道 翻 越 秦 嶺 ( 圖 15), 歷 時 10 個 月 才 全 數 運 抵 成 都 大 慈 寺 ; 同 年 7 月 隨 即 遷 往 峨 眉 大 佛 寺 和 武 廟 安 置, 由 那 志 良 出 任 峨 眉 辦 事 處 主 任 31 總 計 三 路 西 遷 搶 運 出 16,735 箱 文 物,2,953 箱 文 物 因 長 江 下 游 已 封 鎖 而 滯 留 南 京 ; 文 物 庫 房 朝 天 宮 亦 為 日 軍 強 行 佔 用 圖 15: 北 路 文 物 運 送 狀 況 資 料 引 用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30 吳 淑 瑛, 展 覽 中 的 中 國 : 以 1961 年 中 國 古 藝 術 品 赴 美 展 覽 為 例, ( 臺 北 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3) 31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跨 世 紀 大 事 錄 要 : 肇 始 播 遷 復 院,( 臺 北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2000) 14

二 國 共 戰 爭 遷 移 臺 灣 1945 年 8 月 ( 民 國 34) 日 本 投 降,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理 事 會 先 後 將 巴 縣 峨 嵋 樂 山 三 地 的 文 物 集 中 到 重 慶, 運 抵 南 京, 準 備 回 歸 北 平 文 物 運 抵 南 京 後, 以 檢 查 箱 件 與 移 交 古 物 陳 列 所 文 物 為 主 要 工 作, 僅 參 加 1946 年 與 1948 的 2 場 展 覽, 分 別 為 教 育 部 於 南 京 北 極 閣 中 央 研 究 院 舉 辦 的 文 物 展 覽 與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新 建 院 廈 大 體 完 工, 與 故 宮 合 辦 文 物 展 覽 然 而 1948 年 ( 民 國 37) 國 共 戰 爭 形 勢 逆 轉,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兼 任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理 事 長 的 翁 文 灝 在 11 月 10 日 召 開 理 事 會, 32 經 理 事 決 議 後, 揀 選 精 品 運 往 臺 灣 ( 圖 16) 會 後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國 立 北 平 圖 書 館 和 外 交 部 等 機 構 共 同 成 立 中 央 文 物 聯 合 保 管 處, 由 杭 立 武 統 籌 文 物 運 臺 事 宜 圖 16: 運 至 臺 灣 文 物 箱 件 與 封 條 資 料 引 用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1948 年 12 月 26 日 第 一 批 772 箱 文 物 由 中 鼎 號 載 運, 李 濟 莊 嚴 等 9 名 押 運 抵 基 隆, 隔 日 隨 即 改 裝 火 車 運 至 楊 梅 通 運 公 司 的 楊 梅 倉 庫 暫 放 第 二 批 3,502 箱 文 物 由 李 霖 燦 昌 彼 得 那 志 良 等 13 名 人 員 押 運, 搭 海 滬 輪 運 抵 基 隆 港 除 了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文 物 獨 立 存 放 楊 梅 外, 其 餘 連 同 第 一 批 存 放 楊 梅 的 文 物, 均 由 火 車 轉 運 到 臺 中 糖 廠 的 倉 庫 內 第 三 批 原 定 搬 運 2,000 箱 文 物, 由 於 搭 載 之 海 軍 崑 崙 艦 一 靠 岸, 海 軍 眷 屬 即 搶 先 上 船, 後 開 放 官 兵 臥 艙 甲 板 餐 廳 和 醫 務 室 等 空 間 容 納 箱 件, 32 同 上 註 15

但 終 究 只 能 裝 載 1,248 箱 文 物, 由 索 予 明 等 4 名 人 員 在 2 月 22 日 押 抵 基 隆 港, 同 樣 轉 運 至 臺 中 糖 廠 圖 17: 籌 備 處 向 臺 灣 糖 業 公 司 臺 中 糖 廠 借 用 倉 庫 契 約 書 資 料 引 用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其 中 外 交 部 檔 案 則 於 稍 後 再 從 臺 中 運 往 臺 北 歸 還 外 交 部 遷 臺 期 間, 杭 立 武 也 曾 令 在 北 平 故 宮 任 院 長 的 馬 衡 將 留 置 文 物 菁 華 分 批 空 運 至 南 京, 馬 院 長 則 施 行 拖 字 訣, 33 故 北 平 故 宮 精 品 文 物 只 運 出 三 批, 包 括 國 立 北 平 故 宮 博 物 院 2,972 箱 和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852 箱 在 內 6 個 機 構 的 文 物, 計 有 5,522 箱 由 於 臺 中 糖 廠 的 倉 庫 鄰 近 臺 中 火 車 站, 為 空 襲 的 顯 著 目 標, 非 存 放 文 物 之 安 全 地 方, 理 事 會 決 議 從 新 覓 地, 因 而 才 遷 往 臺 中 霧 峰 區 的 北 溝 山 麓, 並 興 建 4 間 庫 房 與 1 處 U 型 坑 道 存 放 文 物, 和 員 工 宿 舍 其 中 莊 嚴 更 將 其 宿 舍 取 名 為 洞 天 山 堂 ( 圖 18) 而 故 宮 的 精 品 文 物 經 過 多 年 顛 沛 流 離 的 遷 移 後, 才 於 霧 峰 北 溝 有 平 穩 的 安 置 空 間 33 杭 立 武, 中 華 文 物 播 遷 記,(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80) 16

圖 18: 莊 嚴 宿 舍 洞 天 山 堂 第 三 節 故 宮 文 物 在 北 溝 故 宮 文 物 從 1948 年 底 到 達 霧 峰 北 溝, 至 1965 年 臺 北 外 雙 溪 故 宮 博 物 院 完 成 後, 文 物 遷 移 共 計 16 年, 這 16 年 為 臺 灣 中 部 的 文 人 雅 士 提 供 一 處 可 近 距 離 接 觸 國 寶 的 良 機 故 宮 到 達 臺 灣 後, 這 批 文 物 的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也 歷 經 了 三 個 階 段 表 3: 故 宮 文 於 北 溝 時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變 動 時 間 管 理 權 責 單 位 首 長 1949 年 8 月 1955 年 11 月 1965 年 8 月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圖 書 館 杭 立 武 聯 合 管 理 處 ( 任 職 :1949/9 月 至 1956/6 月 ) 孔 德 成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 任 職 :1956/7 月 至 1964/4 月 ) 聯 合 管 理 處 何 聯 奎 ( 任 職 :1964/5 月 至 1965/8 月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蔣 復 璁 ( 同 年 11 月 12 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開 幕 ) ( 任 職 :1965/9 月 至 1983/1 月 ) 一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圖 書 館 聯 合 管 理 處 1949 年 8 月 31 日, 中 央 文 物 聯 合 保 管 處 和 中 華 教 育 電 影 製 片 廠 合 併 為 國 立 中 央 博 物 圖 書 院 館 聯 合 管 理 處, 簡 稱 聯 管 處, 由 教 育 部 部 長 杭 立 武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34 同 時 聯 管 處 選 址 於 臺 中 霧 峰 的 吉 峰 村 ( 今 吉 峰 里 ) 北 溝, 並 著 手 規 劃 建 設 人 員 宿 舍 典 藏 庫 房 與 坑 道 ( 圖 19 20), 當 時 委 由 泰 基 工 程 司 進 行 設 計 繪 圖, 建 築 費 34 同 上 註 17

用 為 新 臺 幣 49 萬 餘 元, 隔 年 4 月 12 日 遷 入 35 5 月 10 日 公 布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共 同 理 事 會 組 織 規 程, 稍 後 成 立 理 事 會, 推 李 敬 齋 為 理 事 長 36 理 事 會 決 議 於 霧 峰 北 溝 建 庫 房 與 坑 道 後, 文 物 之 安 置 作 業 告 一 段 落, 及 進 行 抽 查 與 清 點 作 業, 並 於 全 面 性 清 點 完 後, 除 了 少 數 品 名 不 符 外, 皆 與 原 清 冊 完 全 符 合, 文 物 亦 無 損 失, 為 日 後 文 物 保 管 維 護 之 準 則 37 1951 年 6 月 16 日, 兩 院 存 臺 文 物 清 點 委 員 會 ( 即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 成 立, 由 共 同 理 事 成 員 會 同 專 家 分 批 清 點 作 業, 直 到 1954 年 才 完 成 圖 19: 北 溝 故 宮 文 物 庫 房 鳥 瞰 照 圖 20:U 型 坑 道 落 成 於 西 側 拍 照 留 念 圖 21: 故 宮 技 工 於 庫 房 內 整 理 箱 件 ( 莊 靈 提 供 ) 二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聯 合 管 理 處 1955 年 1 月 聯 管 處 更 名 為 中 央 運 臺 文 物 聯 合 管 理 處, 同 年 11 月 撤 銷 教 育 電 影 組 後, 改 組 為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聯 合 管 理 處 35 36 37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市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同 上 註 同 上 註 18

而 故 宮 的 精 品 文 物 雖 然 藏 於 僻 靜 的 中 部, 但 仍 吸 引 無 數 國 內 外 訪 客 前 來 一 視 風 采 1956 年 5 月 由 亞 洲 基 金 會 撥 款 補 助, 設 立 北 溝 文 物 陳 列 室 ( 圖 22 23), 雖 然 空 間 不 大 每 期 僅 能 展 出 3 百 多 件, 再 由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兩 院 配 合 選 件 下, 盡 量 使 各 類 文 物 備 齊, 並 於 隔 年 3 月 對 外 開 放 北 溝 文 物 陳 列 室 的 完 成, 是 北 溝 典 藏 空 間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這 個 空 間 面 積 不 大, 但 是 卻 匯 聚 了 當 時, 熱 愛 中 國 文 物 的 國 內 外 重 要 人 士 圖 22: 北 溝 陳 列 室 外 觀 ( 莊 靈 提 供 ) 圖 23: 陳 列 室 內 部 展 廳 故 宮 文 物 之 精 美 於 1936 年 ( 民 國 25) 至 英 國 倫 敦 展 出 後 斐 聲 海 外 之 後 受 美 國 時 代 雜 誌 創 辦 人 亨 利 魯 斯 之 邀, 歷 經 幾 番 協 調 於 1956 年 ( 民 國 45) 定 案, 於 北 溝 選 件,1961 年 ( 民 國 50) 到 美 國 舉 辦 中 國 古 藝 術 品 展 覽, 巡 迴 五 大 城 市 ( 華 府 紐 約 波 士 頓 芝 加 哥 舊 金 山 ) 的 博 物 館 與 美 術 館 38 此 次 巡 迴 展 覽 間 接 影 響 了 美 國 學 界 對 於 中 國 藝 術 的 研 究 和 評 價 1961 年 ( 民 國 50) 亦 有 因 應 50 年 國 慶, 北 上 借 臺 北 歷 史 博 物 館 舉 辦 特 展 ;1964 年 ( 民 國 53) 為 配 合 日 本 東 京 舉 辦 世 界 運 動 會, 於 臺 北 歷 史 博 物 館 辦 特 展, 並 洽 借 中 央 圖 書 館 的 居 延 漢 簡 等 共 同 展 出 ;1964 年 ( 民 國 53) 亦 參 加 紐 約 之 世 界 博 覽 會, 前 往 展 出 ; 此 外 還 有 舉 辦 2 次 文 物 照 片 展 覽 奠 定 日 後 故 宮 文 物 在 國 際 間 的 影 響 力 38 同 上 註 19

圖 24: 菲 律 賓 總 統 加 西 亞 至 北 溝 參 訪 圖 25: 蔣 中 正 與 宋 美 齡 至 北 溝 欣 賞 文 物 三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1959 年 ( 民 國 48) 在 理 事 會 討 論 下, 決 議 尋 求 美 援 擴 建 陳 列 室 並 附 設 研 究 室, 報 至 行 政 院 後, 當 局 以 其 宣 揚 文 化 與 觀 光 雙 重 效 益 下, 於 行 政 院 下 特 設 兩 院 遷 建 小 組, 執 行 相 關 事 項, 並 選 定 臺 北 市 外 雙 溪 現 址 興 建 新 館, 於 1965 年 ( 民 國 54) 興 建 完 成 同 年 8 月 16 日 公 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管 理 委 員 會 臨 時 組 織 規 程,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聯 合 管 理 處 人 員 和 其 文 物 皆 編 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同 時 恢 復 建 制 隸 屬 於 行 政 院,8 月 21 日 舉 行 第 一 次 管 理 委 員 會, 推 王 雲 五 為 主 任 委 員, 提 名 蔣 復 璁 為 院 長, 無 異 議 通 過 9 月 5 日 第 二 次 管 理 委 員 會 蔣 院 長 提 出 改 制 後 故 宮 副 院 長 與 各 組 室 主 管 名 單, 副 院 長 由 何 聯 奎 與 莊 嚴 任 之 同 年 11 月 12 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正 式 開 幕 外 雙 溪 新 館 揭 幕 前, 新 館 展 品 已 提 選 於 10 月 26 日 運 往 外 雙 溪 展 出, 其 餘 箱 件 則 於 12 月 9 日 起 運, 以 10 至 15 輛 卡 車 組 成 車 隊, 隔 1 2 天 啟 運 一 批, 一 共 運 8 次, 花 費 21 天 ( 圖 26) 圖 書 部 分 由 於 新 館 無 庫 容 納, 暫 存 於 北 溝 於 新 館 山 坡 下 時 有 一 座 臺 灣 省 政 府 物 資 局 的 倉 庫, 故 宮 則 以 北 溝 庫 房 陳 列 室 之 建 物 與 土 地 與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換 隔 年 開 始, 陸 續 轉 運 北 溝 留 存 的 圖 書, 運 至 新 館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20

圖 26: 北 溝 文 物 箱 件 以 卡 車 起 運 至 外 雙 溪 資 料 引 用 : 莊 靈, 前 生 造 定 故 宮 緣 父 親 莊 嚴 與 南 遷 國 寶 的 故 事, 中 國 科 學 探 險, 北 京 市 : 人 民 郵 電 出 版 社,2005 年 9 月 故 宮 於 北 溝 之 16 年 歲 月 告 一 段 落, 而 莊 嚴 亦 感 於 北 溝 離 情 依 依, 於 洞 天 山 堂 書 房 灰 壁 上 揮 毫 寫 下 : 小 隱 霧 峯 十 六 載, 人 生 能 有 幾 十 年, 山 川 人 物 都 可 愛, 安 居 樂 業 信 前 緣, 背 負 群 峰 列 屏 障, 面 對 蕉 林 萬 甲 田, 我 來 蒿 茅 山 之 腰 佳 木 蓊 蔥 蔭 屋 櫞, 野 鳥 自 啼 花 自 落, 秋 雲 常 聚 月 常 圓, 年 年 重 九 登 絕 頂, 歲 歲 修 褉 曲 水 邊, 興 來 曳 杖 同 散 步, 行 健 共 習 太 極 拳, 客 來 小 酌 三 兩 杯, 人 去 臨 池 四 五 篇, 一 朝 緣 盡 將 遠 別, 臨 別 依 依 苦 流 連, 人 生 到 處 應 何 似 故 宮 文 物 在 臺 中 霧 峰 北 溝, 最 終 在 莊 嚴 的 離 別 詩 詞 中 告 一 段 落 故 宮 文 物 遷 移 後, 北 溝 的 建 物 與 土 地 則 由 臺 灣 省 政 府, 撥 交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電 影 製 片 廠 使 用,1979 年 ( 民 國 68)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亦 進 駐 使 用 西 側 陳 列 室 的 建 物 與 空 間 21

第 四 節 文 物 遷 移 後 的 北 溝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以 北 溝 之 建 物 土 地 與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換 倉 庫 後, 北 溝 之 所 有 權 轉 至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政 府 分 別 移 撥 予 臺 灣 製 片 廠 與 臺 灣 省 交 響 樂 團 上 述 兩 個 單 位, 前 者 在 921 地 震 後, 整 個 單 位 結 束 經 營 後, 者 於 1994 年 遷 出 一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1945 年 ( 民 國 34)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宣 傳 委 員 會 接 收 臺 灣 映 畫 協 會 與 臺 灣 報 導 寫 真 協 會, 合 併 為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並 開 始 攝 製 新 聞 片 1949 年 ( 民 國 38)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改 隸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並 於 1957 年 ( 民 國 46) 改 名 為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1974 年 ( 民 國 63)10 月,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遷 至 霧 峰 鄉, 39 接 管 故 宮 北 溝 的 建 築, 為 拍 攝 片 場, 主 要 使 用 範 圍 為 數 間 宿 舍 4 間 倉 庫 坑 道 圖 27: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辦 公 大 樓 外 觀 照 資 料 引 用 : 余 如 季 編,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影 片 總 目 錄, 臺 北 :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1984 1988 年 ( 民 國 77) 因 應 電 影 法 規 定,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改 組 為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簡 稱 臺 影 於 1990 年 ( 民 國 79) 臺 影 在 霧 峰 鄉 片 廠 基 地 成 立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 簡 稱 臺 影 文 化 城 ), 為 臺 灣 首 座 以 電 影 為 主 題 的 遊 樂 園 39 同 3 註 22

圖 28: 臺 影 文 化 城 娃 娃 枕 屋 圖 29: 臺 影 文 化 城 太 空 城 資 料 引 用 : 文 化 部 國 家 文 化 資 料 庫 莊 靈 回 憶 : 不 但 將 原 本 素 樸 的 洞 天 山 堂 故 居, 拆 蓋 成 一 棟 醜 怪 的 娃 娃 枕 屋, 更 把 原 來 珍 藏 文 物 的 山 洞 和 庫 房 串 聯 到 一 塊, 變 成 了 時 光 隧 道 和 未 來 太 空 城 1999 年 ( 民 國 88)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受 創 嚴 重, 地 上 建 物 拆 除, 正 式 結 束 營 業, 並 為 償 還 臺 影 公 司 的 銀 行 借 貸, 將 北 溝 土 地 價 值 清 償 於 銀 行, 銀 行 後 轉 手 於 現 在 私 人 所 有 所 有 權 人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於 2012 年 ( 民 國 101) 將 僅 存 於 北 溝 的 遺 構 典 藏 坑 道, 以 土 掩 埋 封 存 ( 圖 30) 圖 30: 坑 道 現 況 照 二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於 1945 年 ( 民 國 34) 籌 組, 原 隸 屬 於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初 名 為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交 響 樂 團,1947 23

年 ( 民 國 36)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改 為 省 政 府,1948 年 ( 民 國 37) 交 響 樂 團 亦 改 名 為 臺 灣 省 交 響 樂 團 1951 年 ( 民 國 40) 歸 制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為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交 響 樂 團 1972 年 ( 民 國 61) 因 應 臺 灣 省 政 府 疏 遷 至 南 投 中 興 新 村,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交 響 樂 團 亦 同 南 移, 並 先 暫 借 臺 中 圖 書 館 中 興 堂 40 為 練 習 場 地 1973 年 ( 民 國 62) 適 時 史 惟 亮 接 任 團 長, 建 立 交 響 樂 團 的 4 項 發 展 方 針 : 規 劃 交 響 樂 團 中 國 化 推 廣 學 術 研 究 要 求 音 樂 創 作 與 演 奏 藝 術 性 音 樂 教 育 責 任, 還 確 立 了 團 長 與 指 揮 分 職 的 制 度 並 於 1974 年 ( 民 國 63) 遷 入 故 宮 北 溝 陳 列 室 等 建 築 41 空 間 使 用, 同 年 由 鄭 漢 錦 接 任 團 長, 北 溝 當 時 仍 為 僻 壤 的 小 鄉 村, 故 當 時 的 樂 團 經 營 不 易, 團 員 紛 紛 求 去, 而 在 鄭 團 長 積 極 於 基 層 推 展 音 樂 下, 才 逐 漸 將 樂 團 恢 復 原 本 編 制, 並 於 全 臺 各 鄉 鎮 進 行 42 巡 迴 演 奏,1991 年 ( 民 國 80) 鄭 團 長 退 休, 陳 澄 雄 繼 任, 同 年 更 名 為 臺 灣 省 立 交 響 樂 團 於 1994 年 ( 民 國 83) 樂 團 遷 出 故 宮 北 溝 房 屋, 移 至 霧 峰 區 中 正 路 現 址 ( 圖 31) 圖 31: 霧 峰 區 中 正 路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霧 峰 演 奏 廳 三 私 人 產 權 1999 年 ( 民 國 88)921 大 地 震, 位 於 斷 層 區 的 臺 影 文 化 城 房 舍 受 損 嚴 重, 原 為 交 響 樂 團 使 用 的 陳 列 室 亦 同, 房 舍 損 毀 嚴 重 均 予 40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天 龍 八 部, 笑 傲 樂 壇 樂 團 的 掌 舵 者, 樂 覽 第 78 期,( 臺 中 :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2005) 41 同 上 註 42 同 上 註 24

以 拆 除 圖 32: 臺 影 文 化 城 正 門 口 受 逆 斷 層 抬 升 約 1.5 公 尺 資 料 引 用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http://kbteq.ascc.net/archive/cgs/cgs-p11.html 北 溝 坑 道 原 為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臺 影 文 化 城 使 用,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臺 影 文 化 城 損 毀 嚴 重, 臺 影 也 在 行 政 院 的 批 示 下 正 式 結 束 營 業 1933 年 ( 民 國 22) 故 宮 文 物 由 北 京 故 宮 運 出, 歷 經 數 十 年 的 飄 盪 遷 移,1965 年 ( 民 國 54) 於 外 雙 溪 故 宮 博 物 院 有 一 安 頓 之 地, 而 其 中 於 北 溝 暫 存 16 年, 即 為 其 故 宮 文 物 遷 移 之 重 要 歷 程, 而 今 故 宮 於 北 溝 的 歷 史 痕 跡 亦 於 臺 影 文 化 城 的 結 束 營 業 下 留 下 逗 號, 經 過 整 地 僅 留 一 處 北 溝 坑 道 圖 33: 坑 道 內 現 況 照 25

臺 影 文 化 城 為 償 清 銀 行 貸 款, 將 北 溝 土 地 價 值 清 償 給 臺 灣 銀 行, 土 地 再 由 張 標 售 得 之, 將 其 北 溝 土 地 分 割 成 13 份 土 地 進 行 買 賣, 於 是 轉 手 於 現 在 所 有 權 人 ( 共 13 人 ) 北 溝 坑 道 位 於 986-4 986-5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共 有 3 位,986-4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為 李 ;986-5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為 林 吳 研 究 團 隊 於 2014 年 6 月, 進 行 訪 談 了 解 當 時 購 買 背 景, 以 及 所 有 權 人 對 北 溝 坑 道 列 為 文 化 資 產 意 願 ( 請 見 附 錄 ) 詳 細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異 動 紀 錄 請 參 閱 表 4 圖 34:986-4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李 圖 35:986-5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林 圖 36:986-5 地 號 所 有 權 人 吳 26

表 4: 所 有 權 人 異 動 記 錄 時 間 所 有 權 人 登 記 原 因 說 明 備 註 日 治 大 正 12 年 附 錄 林 獻 堂 林 階 堂 買 賣 向 臺 灣 總 督 府 購 買 (1923) 頁 61 昭 和 16 年 林 獻 堂 林 階 堂 成 立 三 五 興 業 有 限 會 社 出 資 (1941) 三 五 興 業 有 限 會 社 同 上 依 臺 灣 省 土 地 登 記 簿 上 民 國 63 年 附 錄 魏 明 輝 分 割 繼 承 紀 錄, 至 民 國 63 年 前 的 (1974) 頁 63 所 有 權 人 變 動 未 明 民 國 70 年 (1981)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買 賣 同 上 臺 灣 省 臺 灣 電 影 民 國 77 年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1988) 公 司 更 名 同 上 民 國 85 年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1996)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買 賣 同 上 民 國 86 年 附 錄 臺 灣 銀 行 抵 押 (1997) 頁 64 民 國 98 年 (2009) 張 43 標 售 向 臺 灣 銀 行 標 售 土 地 附 錄 民 國 102 年 李 林 張 將 土 地 分 割 為 買 賣 頁 (2013) 吳 13 份 進 行 買 賣 65 66 由 上 表 得 知, 在 所 有 權 人 異 動 登 記, 都 無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的 名 稱, 直 至 遷 移 外 雙 溪 後 的 第 9 年 (1974), 才 有 魏 明 輝 44 辦 理 這 塊 土 地 的 繼 承, 初 步 判 斷, 魏 明 輝 很 可 能 為 當 時 故 宮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43 張 購 買 土 地 的 時 間 於 聯 合 報 新 聞 有 報 導 陶 玉 璞, 由 三 希 帖 聯 想 到 霧 峰 北 溝 庫 房, 聯 合 報,(2014/6/15:D3 版 ) 44 魏 明 輝 的 身 分, 尚 未 釐 清 礙 於 合 約 規 範 時 間, 無 法 再 深 入 調 查, 留 待 後 續 調 查 研 究 執 行 27

第 三 章 北 溝 坑 道 建 築 初 步 調 查 第 一 節 基 地 環 境 概 述 本 計 畫 調 查 範 圍 為 北 溝 坑 道, 由 於 坑 道 在 日 前 因 所 有 權 人 進 行 基 地 的 整 地, 且 將 坑 道 掩 埋, 因 此 日 前 臺 中 市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處 進 行 土 地 鑑 界, 以 釐 清 坑 道 位 置 與 範 圍, 初 步 確 認 是 位 於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文 化 段 986-4 及 986-5 地 號 45 986-5 986-4 986-3 北 溝 坑 道 圖 37: 北 溝 坑 道 位 置 推 測 示 意 圖 北 溝 坑 道 是 位 於 霧 峰 區 民 生 路 端 點 的 山 麓 臺 地 上, 鄰 近 有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吉 峰 國 小 等 目 前 坑 道 周 邊 環 境 皆 已 整 地, 原 故 宮 文 物 典 藏 庫 的 相 關 設 施 與 地 形 地 貌, 目 前 尚 無 法 確 認 依 據 日 治 時 期 地 形 圖 與 堡 圖 以 及 本 研 究 的 舊 照 片 ( 如 圖 19) 可 知, 北 溝 坑 道 所 在 雖 非 位 於 主 要 人 類 聚 落 的 範 圍 46, 但 亦 相 距 不 遠, 加 上 環 境 的 隱 蔽 性 相 當 高, 推 測 應 是 當 時 選 擇 於 此 暫 時 存 放 故 宮 古 物 的 原 因 之 一 45 由 於 現 場 已 無 任 何 樁 位, 僅 能 依 據 現 在 目 視 來 判 斷 位 置 點 其 中 文 化 段 986-4 986-5 號 土 地 是 確 認 無 誤, 其 中 986-3 地 號 土 地 因 相 當 靠 近 坑 道, 推 測 應 也 是 坑 道 範 圍 所 在, 未 來 建 議 可 請 測 量 公 司 實 際 確 認 46 依 據 過 去 地 圖 顯 示, 北 溝 過 去 的 聚 落 集 中 於 目 前 的 吉 峰 路 與 吉 峰 東 西 路 交 會 處 28

但 是,921 的 地 震 曝 露 出 北 溝 是 位 處 於 車 籠 埔 斷 層 線 這 對 後 續 的 修 復 或 新 建 設 施 都 有 一 定 限 制 與 影 響 圖 38: 霧 峰 區 車 籠 埔 斷 層 沿 線 調 查 資 料 引 用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http://kbteq.ascc.net/archive/cgs/cgs-p11.html 第 二 節 空 間 格 局 調 查 原 U 型 坑 道 的 功 能 是 存 放 故 宮 古 物 的 地 點, 之 間 歷 經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的 改 裝, 作 為 園 區 遊 戲 設 施 之 一 因 此, 就 場 所 精 神 上, 坑 道 由 原 本 以 保 存 古 物 為 主 的 存 放 空 間 47, 轉 變 為 遊 戲 空 間, 而 隨 著 園 區 關 閉, 坑 道 也 因 而 閒 置 這 之 間, 坑 道 的 主 要 結 構 體 並 無 明 顯 改 變, 目 前 部 分 空 調 風 管 亦 尚 未 拆 除, 目 前 坑 道 的 時 間 則 是 停 滯 於 臺 影 文 化 城 時 期, 如 圖 44 45 所 示 如 圖 39 所 示, 坑 道 是 呈 現 U 字 型 方 式 構 築, 東 西 側 各 設 置 一 處 出 口 經 本 研 究 測 繪 結 果 可 知, 坑 道 寬 度 介 於 245 公 分 ~247 公 分, 而 兩 側 長 向 ( 西 北 向 - 東 南 向 ) 坑 道 長 度 則 不 一 致, 分 別 為 5003 公 分 及 4469 公 分 然 而, 進 一 步 就 兩 處 入 口 處 的 構 造 來 分 析, 發 現 右 側 的 坑 道 入 47 依 國 立 故 宮 中 央 博 物 院 平 面 圖 的 說 明, 當 時 坑 道 被 稱 之 防 空 山 洞, 推 測 坑 道 應 也 有 人 員 防 空 避 難 的 功 能 29

口, 雖 受 到 外 力 影 響 而 有 結 構 裂 縫, 但 入 口 介 面 其 保 存 尚 為 完 善 ( 圖 41 所 示 ); 而 左 側 坑 道 的 入 口 處, 有 明 顯 機 械 挖 掘 且 鋼 筋 外 露 的 破 壞 痕 跡 ( 圖 42 所 示 ), 顯 示 之 前 有 遭 受 人 為 的 破 壞, 推 測 這 應 是 導 致 坑 道 長 度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圖 39: 北 溝 坑 道 平 面 圖 及 3D 透 視 圖 圖 40: 北 溝 坑 道 各 項 剖 面 示 意 圖 圖 41: 右 側 坑 道 入 口 圖 42: 左 側 坑 道 入 口 輪 廓 有 明 顯 破 壞 痕 跡 30

原 坑 道 內 的 設 施 配 合 使 用 型 態, 設 置 通 氣 孔 及 ㄇ 字 型 構 架 由 於 坑 道 上 方 的 地 貌 已 改 變, 因 此 部 分 通 氣 孔 已 失 去 原 有 的 功 能, 故 在 臺 影 文 化 時 期, 在 坑 道 內 加 設 空 調 風 管 來 協 助 室 內 通 風 換 氣, 如 圖 44 45 所 示 圖 43: 兩 側 坑 道 平 面 圖 圖 44: 通 氣 孔 圖 45: 風 管 第 三 節 構 造 與 損 壞 調 查 一 坑 道 構 造 北 溝 坑 道 的 結 構 體 是 採 取 鋼 筋 混 凝 土 構 造 建 構 而 成 仔 細 的 觀 察 構 造 細 部 可 發 現, 鋼 筋 是 採 取 圓 鋼 筋, 而 非 目 前 常 見 的 竹 節 鋼 筋 鋼 筋 直 徑 約 為 1 公 分, 如 圖 46 47 所 示 且 從 鏽 蝕 的 鋼 筋 可 發 現 鋼 筋 的 彎 鉤 多 數 是 採 取 135 度 及 180 度 的 彎 鉤 型 式 而 在 卵 石 級 配 多 數 大 小 為 4~7 公 分 的 卵 石, 尚 無 發 現 大 尺 寸 的 礫 石, 如 圖 48 所 示 然 而, 在 牆 面 與 屋 頂 面 在 施 作 水 泥 粉 光, 厚 度 約 為 1 公 分 左 右, 如 圖 所 示 坑 道 結 構 體 的 構 造 類 型 實 與 目 前 所 發 現 的 日 治 時 期 的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築 物 相 似, 這 部 分 建 議 未 來 可 就 歷 史 資 料 來 分 析 坑 道 建 築 的 構 築 背 景, 並 藉 此 亦 可 分 析 坑 道 實 際 建 構 時 間 與 緣 由 31

圖 46: 右 側 入 口 處 裸 露 的 圓 鋼 筋 圖 47: 鋼 筋 180 度 彎 鉤 圖 48: 坑 道 混 凝 土 級 配 情 形 圖 49: 粉 刷 層 剝 落 另 外, 在 坑 道 轉 彎 處 及 中 間 橫 向 的 空 間 內, 設 置 的 了 ㄇ 字 型 的 混 凝 土 構 件, 高 度 約 為 203 公 分, 如 圖 所 示 ㄇ 字 型 構 件 是 採 取 預 鑄 型 式, 構 件 單 元 是 由 兩 側 豎 立 的 構 件 支 撐 水 平 向 的 構 件, 放 置 方 式 是 在 豎 立 的 構 件 頂 部 利 用 槽 來 固 定 水 平 構 件, 但 因 只 有 單 向 槽 故 穩 定 性 較 不 足 關 於 此 構 造 建 造 的 時 間 點 與 功 用, 目 前 尚 無 法 就 現 況 來 得 知, 僅 能 從 構 造 技 術 的 角 度 48, 推 測 此 構 造 存 在 的 應 在 故 宮 時 期, 而 非 臺 影 文 化 城 時 期 48 ㄇ 字 型 構 造 與 坑 道 兩 側 形 成 一 系 統 式 的 支 撐 系 統, 應 是 有 目 的 性 的 支 撐 某 些 器 物 如 以 臺 影 文 化 城 的 時 代 背 景, 如 有 支 撐 相 關 構 件 或 器 物, 應 該 不 會 選 擇 厚 重 的 混 凝 土 預 鑄 構 件, 而 會 採 用 更 輕 量 化 的 構 件 技 術 來 構 築 32

圖 51: 原 坑 道 內 ㄇ 字 型 構 件 模 擬 圖 50:ㄇ 字 型 構 件 立 面 示 意 圖 二 構 造 損 壞 調 查 構 造 的 損 壞 模 式, 除 入 口 處 因 人 為 破 壞 之 外, 破 壞 原 因 主 要 是 年 久 或 受 到 之 前 地 震 影 響, 而 造 成 構 造 劣 化 及 破 損, 關 於 損 壞 分 析 說 明 如 下 : 1. 牆 面 或 屋 頂 面 的 水 漬 現 象 造 成 牆 面 水 漬 現 象 的 原 因, 推 測 有 兩 個 原 因 : 其 一 是 由 於 坑 道 閒 置 多 時, 且 遇 雨 天 則 容 易 積 水, 因 此 坑 道 內 部 濕 度 相 當 高 而 導 致 ; 其 次, 由 於 坑 道 構 造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導 致 水 隨 著 裂 縫 流 入 坑 道, 除 造 成 水 漬 現 象 外, 同 時 多 處 牆 面 已 凝 結 成 晶 體, 厚 度 已 達 到 近 1.5 公 分 左 右 圖 52: 牆 面 水 漬 現 象 圖 53: 轉 彎 處 牆 面 結 晶 情 形 33

2. 牆 面 粉 刷 層 龜 裂 或 剝 落 目 前 牆 面 粉 刷 層 因 年 久 或 因 鋼 筋 鏽 蝕 因 素, 造 成 龜 裂 或 剝 落 而 由 於 在 臺 影 文 化 城 時 期 坑 道 是 做 為 遊 戲 設 施 空 間, 因 此 在 牆 面 粉 刷 油 漆, 而 目 前 油 漆 也 因 年 久 或 水 漬 現 象 產 生 斑 駁 或 裂 紋 圖 54: 牆 面 保 護 層 剝 落 圖 55: 屋 頂 油 漆 斑 駁 3. 牆 面 遺 留 臺 影 時 期 的 裝 修 構 件 或 設 施 目 前 坑 道 內 留 有 臺 影 文 化 城 時 期 拆 除 不 完 全 的 裝 飾 構 件 ( 如 反 光 條 或 角 材 ), 以 及 設 施 ( 如 風 管 及 消 防 水 管 等 ) 由 於 多 數 設 施 物 已 經 年 久 鏽 蝕, 隨 時 有 掉 落 之 危 險 圖 56: 風 管 鏽 蝕 嚴 重 圖 57: 牆 面 夾 板 裝 修 材 未 拆 除 34

4. 鋼 筋 鏽 蝕 目 前 裸 露 的 鋼 筋 在 缺 乏 保 護 層 的 情 況 下 多 數 皆 已 鏽 蝕, 這 應 與 當 時 坑 道 經 常 積 水 及 構 造 裂 縫 漏 水 所 導 致 而 成, 如 圖 33 35 所 示 5. 坑 道 構 造 結 構 性 裂 縫 目 前 在 坑 道 入 口 處 坑 道 轉 彎 處 及 中 間 橫 向 坑 道 內 發 現 少 部 分 結 構 性 的 裂 縫 入 口 處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應 是 人 為 整 地 所 影 響 而 坑 道 轉 彎 處 與 中 間 橫 向 坑 道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推 測 應 該 是 地 震 推 擠, 造 成 牆 面 少 數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圖 58: 左 側 坑 道 轉 彎 處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圖 59: 右 側 入 口 處 的 結 構 性 裂 縫 6. 中 間 橫 向 坑 道 及 ㄇ 字 型 構 造 因 地 震 造 成 損 壞 中 間 橫 向 坑 道 是 北 溝 坑 道 目 前 損 壞 情 況 較 明 顯 的 區 段, 主 要 損 壞 的 原 因 有 兩 項 : 一 是 因 地 震 的 推 擠 的 影 響 造 成 坑 道 輕 微 變 形, 再 近 左 側 轉 彎 處 的 坑 道 約 縮 減 約 6 公 分, 同 時 也 造 成 地 坪 的 隆 起 同 時, 因 坑 道 變 形 造 成 ㄇ 字 型 構 造 的 垂 直 構 件 傾 斜, 且 在 轉 彎 處 的 水 平 構 件 亦 掉 落 35

圖 60: 坑 道 內 地 面 隆 起 說 明 圖 61:ㄇ 字 型 構 件 變 形 且 地 坪 隆 起 (D-D 剖 面 圖 ) 示 意 圖 36

第 四 章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評 估 與 分 析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認 知 與 評 估 是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的 基 礎 工 作 本 研 究 認 為 價 值 評 估 是 一 連 串 的 發 掘 確 認 文 化 資 產 重 要 價 值 的 過 程, 不 但 在 調 查 研 究 階 段 具 有 明 確 指 認 文 資 價 值 的 重 要 性, 接 續 的 再 利 用 計 畫 規 劃 設 計 修 復 及 管 理 維 護 各 階 段, 也 扮 演 重 要 的 指 導 角 色 同 理 之, 基 於 北 溝 坑 道 的 文 化 資 產 特 性, 針 對 初 步 就 歷 史 價 值 及 建 築 價 值 進 行 文 資 價 值 評 估 與 分 析, 最 後 亦 將 針 對 是 否 登 錄 為 文 化 資 產 進 行 綜 合 建 議 第 一 節 文 化 資 產 判 斷 依 據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 條 規 範 :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科 學 等 規 定, 並 經 指 定 與 登 錄 之 資 產, 而 文 化 資 產 可 分 7 種 :1.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2. 遺 址 3. 文 化 景 觀 4. 傳 統 藝 術 5.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6. 古 物 7. 自 然 地 景 等 其 中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 條 中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為 指 人 類 為 生 活 需 要 所 營 建 之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建 造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群 而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的 指 定 登 錄 與 廢 止 的 相 關 法 規, 依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2 條, 列 出 6 點 判 斷 基 準 : 1. 具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2. 重 要 歷 史 事 件 或 人 物 之 關 係 3. 各 時 代 表 現 地 方 營 造 技 術 流 派 特 色 者 4. 具 稀 少 性, 不 易 再 現 者 5. 具 建 築 史 上 之 意 義, 有 再 利 用 之 價 值 及 潛 力 者 6. 具 其 他 古 蹟 價 值 者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2 條 列 出 4 點 判 斷 基 準 : 1. 具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者 2. 表 現 地 域 風 貌 或 民 間 藝 術 特 色 者 3. 具 建 築 史 或 技 術 史 之 價 值 者 4. 其 他 具 歷 史 建 築 價 值 者 經 過 上 述 對 北 溝 坑 道 的 歷 史 沿 革 與 建 築 的 初 步 調 查, 符 合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與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2 條 10 項 中 的 1 項 :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與 藝 術 價 值, 可 以 指 定 或 登 錄 為 古 蹟 或 歷 史 建 築 並 以 下 列 論 述, 關 於 北 溝 坑 道, 有 形 無 形 的 歷 史 文 化 與 建 築 價 值 37

第 二 節 文 資 歷 史 價 值 - 故 宮 文 物 遷 移 史 之 見 證 故 宮 文 物 自 從 離 開 中 國 北 京, 就 牽 掛 著 對 岸 熱 愛 中 國 文 物 的 人 民, 近 年 兩 岸 開 放, 中 國 官 方 觀 光 單 位, 對 旅 遊 臺 灣 人 民 問 卷 調 查, 來 臺 灣 觀 光 的 主 要 因 素, 故 宮 文 物 參 訪 為 首 選, 也 因 此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成 為 一 生 必 定 要 去 的 景 點 北 溝 坑 道 連 結 了 對 岸 至 外 雙 溪 北 溝 典 藏 庫 的 最 後 遺 構, 更 顯 現 出 它 的 獨 特 性 與 重 要 性 故 宮 文 物 從 1948 年 底 到 達 霧 峰 北 溝, 至 1965 年 遷 臺 北 外 雙 溪 故 宮 博 物 院 共 計 16 年 在 這 16 年 當 中, 為 臺 灣 中 部 的 文 人 雅 士, 提 供 一 處 可 近 距 離 接 觸 國 寶 的 良 機 但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故 宮 文 物 在 中 部 的 記 憶 應 該 是 模 糊 的, 而 北 溝 故 宮 古 物 典 藏 這 段 歷 史 剛 好 可 彌 補 這 16 年 的 時 間 中 部 民 眾 記 憶 的 斷 層 因 此, 就 文 資 歷 史 價 值 而 言, 本 研 究 認 為 可 從 兩 個 面 向 將 過 去 故 宮 文 物 在 臺 灣 的 歷 史 完 整 建 構 起 來, 如 下 : 一 無 形 歷 史 記 憶 的 想 像 : 係 指 霧 峰 地 區, 甚 至 是 整 個 臺 灣 民 眾 至 對 岸, 對 於 當 時 故 宮 文 物 在 霧 峰 在 中 部 典 藏 的 記 憶 與 想 像 故 宮 文 物 價 值 相 當 珍 貴 且 稀 有 性, 可 想 像 的 在 地 民 眾 甚 至 是 當 地 耆 老 而 言, 對 於 北 溝 故 宮 文 物 這 段 歷 史 其 實 是 模 糊 的, 也 難 以 接 近 或 互 動 因 此, 北 溝 坑 道 的 存 在 除 見 證 故 宮 文 物 確 實 有 在 中 部 出 現 過 外, 對 於 故 宮 文 物 在 臺 灣 典 藏 史 更 是 重 要 的 紀 錄 再 者, 坑 道 或 設 施 本 身 所 涵 構 的 空 間 屬 性 與 功 能,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而 言, 並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記 憶 來 源, 而 是 建 構 在 過 去 無 形 故 宮 文 物 典 藏 歷 史 事 件 描 述, 加 深 民 眾 對 於 空 間 想 像 進 而 去 對 此 一 歷 史 空 間 產 生 認 同 二 有 形 的 設 施 場 域 空 間 : 北 溝 坑 道 是 紀 錄 故 宮 古 文 物 隨 著 國 民 政 府 遷 移 臺 灣 的 實 體 建 築, 此 一 坑 道 空 間 見 證 故 宮 典 藏 歷 史, 也 說 明 了 1948 至 1965 年 故 宮 古 文 物 在 霧 峰 的 這 段 歷 史, 雖 目 前 多 數 典 藏 建 築 或 設 施 已 經 不 存 在, 但 坑 道 空 間 如 能 的 保 存, 將 是 目 前 故 宮 文 物 在 臺 最 重 要 的 有 形 場 域 空 間 之 一 38

第 三 節 建 築 價 值 就 建 築 技 術 與 材 料 的 真 實 性 而 言, 北 溝 坑 道 雖 無 運 用 特 殊 構 築 技 術 及 材 料, 且 藉 由 坑 道 構 造 可 知, 此 時 的 建 築 技 術 似 乎 還 是 停 留 於 戰 後 初 期, 或 者 說 是 日 治 時 期 本 研 究 進 一 步 3D 模 擬 方 式 來 復 原 當 時 北 溝 坑 道 的 現 況, 由 此 可 知 坑 道 內 空 間 相 當 充 裕, 且 環 顧 戰 後 臺 灣 的 坑 道 建 築 可 知, 北 溝 坑 道 空 間 規 模 是 臺 灣 數 一 數 二 的, 極 具 代 表 性 同 時, 建 築 場 域 屬 性 除 作 防 空 避 難 的 空 間 外, 更 重 要 是 保 護 故 宮 文 物 的 空 間, 且 隨 著 時 間 更 換, 亦 充 當 過 遊 戲 設 施 空 間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北 溝 坑 道 的 建 築 價 值 應 建 構 在 空 間 屬 性, 作 為 協 助 保 護 故 宮 文 物, 防 範 被 竊 或 破 壞 的 功 能 性, 而 非 實 際 的 建 築 技 術 與 材 料 層 面 的 價 值 探 討 圖 62: 北 溝 坑 道 復 原 3D 示 意 圖 第 四 節 綜 合 建 議 基 於 上 述 的 文 資 價 值 評 估, 北 溝 坑 道 於 建 築 結 構 上, 除 了 經 地 震 損 害 造 成 中 間 橫 向 坑 道 地 坪 隆 起 外, 範 圍 內 亦 有 車 籠 埔 斷 層 經 過 ( 圖 37), 對 於 修 復 工 程 執 行 上 有 其 困 難 度, 但 仍 具 有 研 究 之 要 點 ; 此 外, 坑 道 對 於 紀 錄 故 宮 文 物 在 中 部 在 臺 灣 甚 至 是 全 世 界 的 這 段 歷 史 存 在 著 重 要 的 意 義, 符 合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2 條 中 1 項 判 斷 基 準 關 於 未 來 活 化 想 法, 團 隊 多 次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進 行 溝 通 討 論, 所 有 權 人 已 請 開 發 公 司 進 行 規 劃 39

而 本 研 究 另 提 出 兩 個 未 來 活 化 方 案 : 首 先, 如 就 單 一 坑 道 的 文 化 資 產 而 言, 要 永 續 保 存 勢 必 需 要 與 霧 峰 周 邊 活 化 點 ( 如 霧 峰 林 家 省 議 會 園 區 光 復 新 村 ) 或 景 點 ( 亞 洲 大 學 藝 術 館 等 ) 鏈 結, 讓 參 訪 的 民 眾 可 進 行 半 日 或 一 日 樂 活 遊 規 劃, 同 時 藉 以 教 育 意 義 的 目 的, 強 化 民 眾 對 於 原 故 宮 空 間 與 歷 史 事 件 的 認 知, 必 要 時 可 復 建 原 部 分 北 溝 典 藏 庫, 作 為 古 文 物 典 藏 空 間 讓 到 訪 的 民 眾 可 以 有 多 種 旅 遊 的 目 的 其 次, 配 合 未 來 市 府 坑 道 博 物 館 的 構 想 進 行 再 利 用, 並 強 調 北 溝 坑 道 的 文 化 及 歷 史 特 徵, 作 一 中 部 區 域 面 的 活 化 整 合, 讓 全 臺 坑 道 迷 可 以 認 識 到 不 同 的 坑 道 空 間 40

附 錄 一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原 故 宮 文 物 典 藏 庫 霧 峰 北 溝 坑 道 初 步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審 查 委 員 意 見 研 究 團 隊 回 覆 內 容 一 委 員 一 本 計 畫 在 有 限 之 經 費 及 時 間 下, 對 北 溝 坑 道 進 行 初 步 調 查, 其 成 果 基 本 上 尚 能 符 合 本 案 合 約 之 要 求, 惟 仍 有 以 下 意 見 供 參 考 : 1. 有 關 故 宮 文 物 來 臺 之 軌 跡 與 北 溝 1. 已 於 附 錄 增 加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的 口 坑 道 扮 演 初 期 文 物 保 存 的 角 色, 除 針 述 訪 談 表, 請 委 員 參 閱 附 錄 頁 64 對 莊 靈 先 生 的 訪 談 及 相 關 文 獻 的 彙 整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重 要 人 物 的 訪 問 或 資 訊 可 再 補 強 本 部 分 的 史 料 2. 對 於 北 溝 坑 道 的 調 查, 首 先 對 於 2. 團 隊 已 增 加 北 溝 坑 道 土 地 所 有 權 當 時 完 整 範 圍 的 考 證, 及 其 所 有 權 變 遷, 建 議 應 予 釐 清, 另 對 於 坑 道 與 地 人 變 遷 的 論 述 與 表 格, 請 委 員 參 閱 頁 3 24-27 籍 的 套 繪 之 正 確 性 準 確 性 應 加 以 說 明 及 釐 清 3. 有 關 基 地 相 關 基 礎 調 查, 包 括 工 3. 北 溝 坑 道 所 有 權 人 土 地 整 地 水 程 排 水 等 是 否 有 可 能 有 相 關 調 查 資 訊, 以 為 後 續 進 一 步 規 劃 之 參 考, 若 現 階 段 無 法 完 整 取 得, 亦 建 議 於 後 續 工 作 建 議 上 予 以 提 出 保 工 程, 於 現 階 段 無 法 完 整 提 出, 因 此 團 隊 未 列 入 報 告 中 相 關 建 議 於 第 四 章 提 出 請 委 員 參 閱 頁 39 4. 針 對 坑 道 結 構 的 調 查, 建 議 應 將 4. 結 構 受 地 震 破 壞 的 相 關 論 述, 請 現 況 破 壞 狀 態 於 圖 面 上 加 以 清 楚 說 委 員 參 閱 頁 29 35 36 明, 尤 其 與 地 震 破 壞 有 關 的 破 壞 5. 依 據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評 估 與 分 析, 若 最 終 建 議 登 錄 為 文 化 資 產, 是 否 應 提 供 提 報 表, 並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審 視 其 符 合 登 錄 或 指 定 之 標 準 5. 古 蹟 或 歷 史 建 築 提 報 表 已 填 妥, 請 委 員 附 錄 頁 48-52 41

6. PP31~37 的 照 片 宜 有 文 字 說 明 6.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增 補 文 字 說 明 7. 口 述 訪 談 表 之 報 導 內 容 是 否 有 逐 字 稿? 7. 口 述 歷 史 訪 談, 以 一 問 一 答 方 式 進 行, 報 導 人 不 願 意 錄 音, 因 而 沒 有 建 立 逐 字 搞 8. 建 議 增 列 參 考 文 獻 8.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已 增 加 參 考 文 獻, 請 參 閱 附 錄 頁 73 9. 本 案 未 竟 事 項 宜 有 綜 合 的 建 議, 以 為 後 續 工 作 之 建 議 參 考 9.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請 參 閱 第 四 章 頁 39 40 二 委 員 二 1. 北 溝 附 近 有 斷 層, 建 議 繪 張 斷 層 圖 1.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對 於 霧 峰 區 車 籠 埔 斷 層 有 進 行 相 關 沿 線 調 查, 繪 製 斷 層 圖 請 委 員 參 閱 頁 29 2. 清 領 與 道 光 兩 部 分, 建 議 合 為 一 2.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團 隊 已 進 行 修 正,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頁 7-9 3. 故 宮 文 物 的 遷 移 建 議 二 三 四 五, 合 為 一 3.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團 隊 已 進 行 修 正, 請 參 閱 第 二 章 頁 9-14 4. 頁 15 圖 21 非 常 重 要, 建 議 放 大, 可 放 入 前 面 介 紹 時 出 現, 讓 人 對 目 前 僅 存 之 部 分 在 整 個 典 藏 區 中 位 置 之 瞭 解 4.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團 隊 對 此 進 行 修 正, 將 原 頁 15 圖 21 改 放 置 第 一 章 頁 1 42

5. 文 中 屢 提 及 北 溝 始 見 於 道 光 9 年 之 典 田 契, 只 能 說 當 時 已 出 現 5.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團 隊 已 對 相 關 論 述 進 行 修 正 6. 圖 次 要 放 入 文 中, 以 利 閱 讀 6.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團 隊 已 將 相 關 圖 次 放 入 論 述 中 7. 頁 4 乾 隆 19 年 為 1754 非 1954; 頁 6 霧 峰 鄉 長 名 字 補 入 7.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頁 4 與 頁 6 團 隊 已 完 成 修 改 與 補 入 8. 文 化 資 產 之 評 估 宜 更 詳 細 8. 文 化 資 產 的 評 估 論 述 已 增 補, 請 委 員 參 閱 第 四 章 三 陳 聖 文 秘 書 1. 有 關 此 區 域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與 分 割, 請 再 列 明 清 楚 2. 請 參 考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或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廢 止 審 查 及 補 助 辦 法 等 規 定, 探 討 北 溝 坑 道 是 否 符 合 古 蹟 指 定 或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基 準, 以 供 後 續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參 考 3. 為 尊 重 坑 道 所 在 地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本 處 曾 召 開 2 次 協 調 會 議, 且 於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時, 邀 請 所 有 權 人 列 席 陳 述 意 見, 請 再 補 充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訴 求 及 鄰 近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對 於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看 法, 或 請 研 究 單 位 提 供 未 來 再 利 用 之 建 議 1. 謝 謝 秘 書 建 議, 團 隊 已 對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與 分 割 進 行 論 述, 請 參 閱 頁 3 24-27 2. 團 隊 已 對 於 相 關 法 規 於 第 四 章 論 述, 請 秘 書 參 閱 頁 37 3. 所 有 權 人 皆 對 坑 道 列 為 古 蹟 抱 持 支 持 態 度, 已 請 開 發 公 司 進 行 再 利 用 規 劃 請 秘 書 參 閱 頁 39, 與 附 錄 所 有 權 人 口 述 訪 談 表 頁 64 43

4. 請 補 充 此 區 域 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套 繪 圖 等 圖 說 4. 此 區 域 為 私 人 產 權, 於 之 後 土 地 使 用 仍 有 變 數, 故 尚 未 繪 製 使 用 分 區 套 繪 圖 感 謝 委 員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與 指 導, 團 隊 收 穫 良 多 44

二 期 末 報 告 書 修 正 版 意 見 回 覆 表 原 故 宮 文 物 典 藏 庫 霧 峰 北 溝 坑 道 初 步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書 修 正 版 意 見 回 覆 表 臺 中 市 文 化 資 產 處 研 究 團 隊 回 覆 內 容 本 次 期 末 報 告 書 修 正 版 經 本 處 審 視, 業 依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完 成, 惟 仍 有 部 分 遺 漏 建 議 修 正 : 1. 頁 15 圖 16 頁 22 圖 27 及 圖 28 1. 3 處 圖 照 的 資 料 來 源, 已 完 成 修 正 請 補 充 資 料 來 源 補 充 請 參 閱 頁 16 23 2. 附 錄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研 2. 附 錄 審 查 會 議 委 員 意 見 回 覆 表, 究 單 位 回 覆 內 容 之 頁 碼 請 再 確 認 回 覆 內 容 的 頁 碼, 已 完 成 修 正 3. 此 區 域 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仍 建 議 依 據 現 行 分 區 進 行 套 繪 3. 土 地 使 用 相 關 論 述 與 圖 說, 補 充 於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所 有 權 變 動 請 參 閱 頁 3 4 67 4. 頁 52 照 片 11 說 明 : 故 宮 同 仁, 誤 植 為 故 宮 同 人 4. 已 對 誤 植 的 字 詞 進 行 修 改 5. 現 況 測 繪 圖 面 之 裝 訂 請 再 檢 視 5. 現 況 測 繪 圖 面 裝 訂 已 修 正 感 謝 寶 貴 意 見 與 指 導, 團 隊 收 穫 良 多 45

三 霧 峰 區 北 溝 故 宮 文 物 倉 庫 第 一 次 協 調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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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臺 中 市 古 蹟 或 歷 史 建 築 提 報 表 提 報 編 號 ( 提 報 人 無 需 填 寫 ) ( 年 度 - 月 份 -3 位 序 號 ) * 提 報 類 別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 提 報 日 期 年 月 日 ( 年 度 ) ( 月 份 ) ( 日 期 ) * 名 稱 原 故 宮 文 物 典 藏 庫 霧 峰 其 他 別 名 北 溝 坑 道 * 地 號 及 地 址 位 置 地 號 :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文 化 段 986-4 986-5 號 地 址 位 置 : 經 度 : 緯 度 : * 種 類 祠 堂 寺 廟 宅 第 城 郭 關 塞 衙 署 車 站 書 院 碑 碣 教 堂 牌 坊 墓 葬 堤 閘 燈 塔 橋 樑 產 業 設 施 其 他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之 建 造 物 ( 請 填 入 適 當 名 稱 ) * 定 著 土 地 地 號 :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文 化 段 986-4 986-5 號 面 積 :6843.9 m 2 定 著 土 地 之 範 圍 地 號 : 容 積 移 轉 : 有 無 * 所 有 權 屬 * 所 有 人 意 願 * 歷 史 沿 革 公 有 私 有 其 他 所 有 權 屬 人 名 稱 : 關 係 : 有 意 願 無 意 願 其 他 創 建 年 代 ( 西 元 ): 民 國 38 年 (1949) 相 關 歷 史 敘 述 : 竣 工 年 代 ( 西 元 ): 民 國 39 年 (1950) 1925 年 ( 民 國 14) 故 宮 博 物 院 成 立 1931 年 ( 民 國 20), 九 一 八 事 變 以 後, 華 北 局 勢 動 盪, 國 民 政 府 決 定 將 故 宮 文 物 南 遷 並 於 1933 年 改 故 宮 博 物 院 成 立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傅 斯 年 為 籌 備 處 主 任 同 年 2 月 4 日 先 用 火 車 裝 載 2000 餘 箱 故 宮 國 寶 文 物 計 18 節 車 廂 秘 密 離 開 了 北 京, 暫 存 於 南 京 1937 年 ( 民 國 26) 盧 溝 橋 事 變 爆 發, 位 於 南 京 故 宮 文 物 宣 布 南 遷, 先 後 分 北 中 南 三 路 西 遷 南 路 文 物 經 南 昌 至 漢 口, 在 武 昌 轉 汽 車 抵 長 沙, 存 放 在 湖 南 大 學 圖 書 館 地 下 室 ; 戰 事 告 急, 再 向 後 遷 移 至 桂 林 貴 陽 ;1939 年 2 月 移 至 安 順 華 嚴 洞 存 放,1944 年 冬 再 遷 往 四 川 巴 縣 中 路 文 物 沿 長 江 走 水 路, 運 抵 漢 口 後 從 宜 昌 運 至 重 慶, 先 存 放 在 四 川 禁 菸 局 倉 庫, 期 間 不 斷 更 換 位 置 ;1939 年 再 遷 往 宜 賓,9 月 中 到 達 樂 山 安 谷 鄉 北 路 文 物, 沿 津 浦 鐵 路 至 徐 州, 轉 隴 海 鐵 路 經 西 安 運 至 寶 雞 關 帝 廟 和 城 隍 廟 暫 存, 後 改 汽 車 載 運, 歷 時 48 天 才 在 1938 年 4 月 10 日 分 別 運 達 漢 中 文 48

廟 與 褒 城 ;5 月 26 日 起, 又 經 四 川 廣 元 蜀 道 翻 越 秦 嶺, 歷 時 10 個 月 才 全 數 運 抵 成 都 大 慈 寺 ; 同 年 7 月 隨 即 遷 往 峨 眉 大 佛 寺 和 武 廟 安 置 圖 1: 北 路 文 物 運 送 狀 況 1945 年 8 月 ( 民 國 34) 日 本 投 降, 先 後 將 巴 縣 峨 嵋 樂 山 三 地 的 文 物 集 中 到 重 慶, 運 抵 南 京, 準 備 回 歸 北 平 1948 年 ( 民 國 37) 國 共 局 勢 變 化,1948 年 分 三 批 文 物 先 後 押 運 抵 基 隆, 轉 運 暫 存 至 臺 中 糖 廠 倉 庫 1949 年 8 月 31 日, 選 址 於 臺 中 霧 峰 的 吉 峰 村 ( 今 吉 峰 里 ) 北 溝, 並 著 手 規 劃 建 設 人 員 宿 舍 典 藏 庫 房 與 坑 道, 隔 年 4 月 12 日 遷 入 1956 年 5 月 設 立 北 溝 文 物 陳 列 室, 並 於 隔 年 3 月 對 外 開 放 圖 2:1950 年 北 溝 興 建 庫 房 圖 3:U 型 坑 道 落 成 於 西 側 拍 照 留 念 1959 年 ( 民 國 48) 尋 求 美 援 擴 建 陳 列 室 並 附 設 研 究 室, 報 至 行 政 院 後, 當 局 以 其 宣 揚 文 化 與 觀 光 雙 重 效 益 下, 於 行 政 院 下 特 設 兩 院 遷 建 小 組, 執 行 相 關 事 項, 並 選 定 臺 北 市 外 雙 溪 現 址 興 建 新 館, 於 1965 年 ( 民 國 54) 興 建 完 成 同 年 11 月 12 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正 式 開 幕 外 雙 溪 新 館 揭 幕 前, 新 館 展 品 已 提 選 於 10 月 26 日 運 往 外 雙 溪 展 出, 其 餘 箱 件 則 於 12 月 9 日 起 運, 以 10 至 15 輛 卡 車 組 成 車 隊, 隔 1 2 天 啟 運 一 批, 一 共 運 8 次, 花 費 21 天 圖 書 部 分 由 於 新 館 無 庫 容 納, 暫 存 於 北 溝 於 新 館 山 坡 下 時 有 一 座 臺 灣 省 政 府 物 資 局 的 倉 庫, 故 宮 則 以 北 溝 庫 房 陳 列 室 之 建 物 與 土 地 與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換 隔 年 陸 續 北 溝 49

留 存 的 圖 書 部 分 箱 件 運 至 新 館 故 宮 以 北 溝 之 建 物 與 土 地 向 臺 灣 省 政 府 交 換 倉 庫 後, 北 溝 之 空 間 使 用 隸 屬 於 臺 灣 省 政 府 使 用, 之 後 分 別 交 由 臺 灣 製 片 廠 與 省 交 響 樂 團 進 駐 1971 年 ( 民 國 60) 移 撥 給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 即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遷 廠 之 用, 並 於 1990 年 ( 民 國 79) 於 片 場 基 地 成 立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1974 年 臺 灣 省 政 府 教 育 廳 交 響 樂 團 進 駐, 於 1994 年 遷 出 1999 年 ( 民 國 88)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受 創 嚴 重, 地 上 建 物 拆 除, 正 式 結 束 營 業, 並 為 償 還 臺 影 公 司 的 銀 行 借 貸, 將 北 溝 土 地 價 值 清 償 於 銀 行, 銀 行 後 轉 手 於 現 在 所 有 權 人 所 有 權 人 於 2012 年 ( 民 國 101) 將 僅 存 的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典 藏 文 物 的 坑 道 以 土 掩 埋 封 存 * 整 體 特 色 圖 4: 臺 影 文 化 城 受 921 地 震 破 壞 嚴 重 興 修 記 錄 : 委 由 泰 基 工 程 司 進 行 設 計 繪 圖, 建 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49 萬 餘 元 歷 史 沿 革 資 料 來 源 :( 請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或 憑 證 )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七 十 星 霜,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出 版,1995 建 築 特 色 :U 型 坑 道 環 境 特 徵 : 位 於 山 坡 地 * 建 築 特 徵 ( 包 括 空 間 式 樣 構 造 細 部 座 向 及 附 屬 設 施 群 等 ) 主 體 座 向 樓 層 數 : 樓 地 板 面 積 : m 2 建 築 ( 物 ) 面 積 現 狀 構 造 方 式 材 料 : 鋼 筋 混 凝 土 外 觀 特 徵 室 內 特 徵 使 用 情 形 其 他 50

*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編 定 使 用 類 別 都 市 地 區 :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工 業 區 行 政 區 文 教 區 風 景 區 保 存 區 保 護 區 農 業 區 其 他 使 用 區 非 都 市 地 區 : 特 定 農 業 一 般 農 業 工 業 鄉 村 森 林 山 坡 地 保 育 風 景 國 家 公 園 河 川 特 定 專 用 其 他 使 用 區 編 定 使 用 類 別 :( 若 為 非 都 市 地 區 請 再 勾 選 編 定 使 用 類 別 為 下 列 何 者 ) 甲 種 建 築 乙 種 建 築 丙 種 建 築 丁 種 建 築 農 牧 林 業 養 殖 鹽 業 礦 業 窯 業 交 通 水 利 遊 憩 保 蹟 保 存 生 態 保 護 國 土 保 安 墳 墓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土 地 使 用 狀 況 附 近 景 觀 * 現 況 良 好 尚 可 不 佳 使 用 中 ( 敘 述 其 用 途 使 用 ) ( 保 存 或 破 壞 現 況 ) 其 他 ( 發 現 日 期 及 原 因 ) 閒 置 殘 破 荒 廢 棄 置 * 土 姓 名 / 名 稱 李 聯 絡 人 李 所 公 : 略 宅 :( ) 聯 絡 電 話 有 地 行 動 電 話 : 略 人 聯 絡 地 址 略 姓 名 / 名 稱 林 吳 聯 絡 人 葉 聯 絡 電 話 公 : 略 宅 :( ) 行 動 電 話 : 略 聯 絡 地 址 略 建 姓 名 / 名 稱 聯 絡 人 公 :( ) 宅 :( ) 聯 絡 電 話 物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鄰 路 ( 街 ) 段 弄 號 樓 * 姓 名 / 名 稱 聯 絡 人 使 公 :( ) 宅 :( ) 聯 絡 電 話 用 行 動 電 話 : 人 聯 絡 地 址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鄰 路 ( 街 ) 51

* 管 理 人 姓 名 /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段 弄 號 樓 聯 絡 人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 村 里 鄰 路 ( 街 ) 段 弄 號 樓 圖 1: 西 側 坑 道 口 圖 2: 東 側 坑 道 口 圖 3: 坑 道 內 部 狀 況 圖 4: 粉 刷 層 剝 落 52

五 莊 靈 提 供 文 物 照 片 (01) 黃 君 璧 參 訪 北 溝 (02) 國 際 外 賓 參 訪 北 溝 (03)1957 年 ( 民 國 46) 北 溝 陳 列 室 開 放 展 覽 (04) 莊 嚴 夫 婦 與 朗 靜 山 (05) 故 宮 文 物 赴 美 國 五 大 城 巡 迴 展 (06) 莊 嚴 與 貴 賓 合 影 (07): 菲 律 賓 總 統 加 西 亞 至 北 溝 參 訪 (08): 朗 靜 山 至 北 溝 拜 訪 莊 嚴 53

(09) 博 物 院 同 仁 於 北 溝 倉 庫 (10) 張 大 千 黃 君 璧 參 訪 北 溝 (11) 故 宮 同 仁 拍 攝 影 片 (12) 臺 灣 大 學 中 文 所 參 訪 北 溝 (13) 莊 嚴 檢 視 故 宮 文 物 (14) 莊 嚴 妻 申 洛 俠 夫 人 於 洞 天 山 堂 前 (15) 故 宮 技 工 於 庫 房 內 整 理 箱 件 (16) 北 溝 鳥 瞰 圖 54

(17) 洞 天 山 堂 (18) 洞 天 山 堂 內 書 房 (19) 北 溝 鳥 瞰 圖 (20) 北 溝 鳥 瞰 圖 (21) 北 溝 鳥 瞰 圖 (22) 建 造 中 的 典 藏 庫 房 (23)1950 年 ( 民 國 40) 北 溝 建 庫 房 (24) 建 造 中 的 典 藏 庫 房 55

(25) 建 造 中 的 典 藏 庫 房 (26) 莊 嚴 題 煙 霧 吉 豐 照 (27) 大 衛 德 爵 士 至 北 溝 陳 列 室 參 觀 (28) 胡 適 (29) 莊 嚴 與 貴 賓 攝 於 洞 天 山 堂 (30) 胡 適 贈 莊 嚴 照 56

(31) 張 大 千 於 北 溝 莊 靈 攝 個 人 照 (32) 莊 嚴 攝 於 典 藏 坑 道 口 (33) 莊 嚴 獨 照 於 洞 天 山 堂 (34) 莊 嚴 攝 於 典 藏 庫 房 (35) 天 主 教 田 耕 莘 院 長 參 訪 (36) 潭 旦 炯 攝 莊 嚴 全 家 照 於 北 溝 招 待 所 前 57

(37):1951 年 ( 民 國 40) 霧 峰 鄉 長 張 炳 輝 等 照 於 北 溝 庫 房 (38) 當 代 文 人 藝 士 參 訪 北 溝 (39) 蔣 介 石 總 統 參 訪 北 溝 58

(40) 蔣 介 石 總 統 與 夫 人 宋 美 齡 參 訪 北 溝 於 典 藏 倉 庫 59

六 口 述 訪 談 表 ( 一 ) 故 宮 有 關 人 員 口 述 訪 談 表 莊 靈 編 碼 001 報 導 人 生 日 電 話 地 址 訪 談 人 記 錄 人 訪 談 時 間 訪 談 地 點 莊 靈 略 略 臺 北 市 楓 丹 白 露 社 區 金 元 賴 怡 慈 2014 年 3 月 17 日 臺 北 市 楓 丹 白 露 社 區 報 導 內 容 摘 要 : 莊 靈 的 父 親 莊 嚴 是 故 宮 前 副 院 長, 抗 日 時 期, 莊 嚴 和 故 宮 人 員 護 守 古 文 物, 一 路 顛 簸 到 臺 中 故 宮 落 腳 在 外 雙 溪 之 前, 古 文 物 都 存 放 在 北 溝 村 外 的 山 邊 庫 房 裡 為 看 守 這 批 國 寶, 莊 靈 全 家 也 居 住 在 庫 房 附 近 1948 年 12 月, 我 和 三 位 哥 哥 隨 同 雙 親 及 另 外 三 位 故 宮 同 仁, 都 以 押 運 員 的 名 義, 伴 隨 著 第 一 批 運 臺 的 320 箱 故 宮 文 物 精 華, 穿 過 擾 攘 混 亂 的 南 京 下 關 碼 頭, 登 上 灰 色 的 海 軍 中 鼎 號 登 陸 艦, 與 中 央 博 物 院 籌 備 處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以 及 中 央 圖 書 館 的 文 物 和 人 員, 一 同 啟 程 航 向 東 南 方 的 大 島 臺 灣 那 兩 天 海 峽 天 氣 陰 沉, 海 面 風 強 浪 高, 壞 了 一 個 推 進 器 的 中 鼎 號 在 海 中 前 進, 左 右 前 後 上 下 搖 晃, 人 睡 在 大 統 艙, 由 文 物 箱 子 堆 棧 成 上 面 鋪 蓋 著 油 布 的 平 臺 頂 上, 覺 得 自 己 就 像 被 不 斷 搖 篩 的 煤 球 記 得 靠 近 艦 首 的 地 板 上, 栓 著 一 隻 黑 色 大 狼 狗, 晚 上 看 它 眼 睛 是 綠 的, 由 於 暈 船 的 關 係, 嚎 吠 得 十 分 難 聽, 而 且 不 時 伸 頭 嘔 吐, 害 得 招 呼 它 的 水 兵 趕 緊 端 著 大 桶 來 接 這 樣 熬 了 四 五 天, 登 陸 艦 終 於 在 26 日 的 早 上, 錨 泊 在 風 和 日 麗 四 山 青 翠 碧 海 如 鏡 的 基 隆 港 第 一 批 文 物 就 這 樣 在 歷 盡 劫 波 之 後, 平 安 地 到 達 了 臺 灣 事 實 上, 遷 運 到 臺 的 文 物, 除 了 第 一 批 之 外, 還 有 第 二 批 和 第 三 批, 也 分 別 搭 乘 海 滬 輪 和 崑 崙 號 運 輸 艦, 在 1949 年 的 元 月 6 日 和 2 月 22 日 運 到 了 臺 灣 從 1949 年 故 宮 文 物 到 臺 灣 後, 先 暫 放 在 楊 梅 火 車 站 旁 的 倉 庫 接 著 又 遷 運 至 臺 中 糖 廠 倉 庫 寄 存 後 來 才 長 置 在 霧 峰 北 溝 的 專 用 庫 房, 其 間 於 1961-62 年 還 選 赴 美 國 五 大 城 市 巡 迴 展 覽, 一 直 到 1965 年 八 月 臺 北 外 雙 溪 故 宮 新 館 落 成, 父 親 都 始 終 參 與 其 事 ; 這 20 年 間, 他 也 從 主 任 古 物 館 長 一 直 升 到 副 院 長, 並 且 持 續 工 作 到 1969 年 才 榮 退 如 果 用 父 親 自 己 所 寫 文 章 中 的 話 : 從 我 民 國 14 年 (1925) 跨 進 故 宮 當 事 務 員 那 一 天 開 始, 一 直 到 民 國 58 年 (1969) 由 副 院 長 職 務 上 退 休 為 60

止, 前 後 45 年, 始 終 不 曾 離 開 故 宮 一 步 自 嘲 是 從 一 而 終 亦 不 過 甚 61

( 二 ) 臺 影 有 關 人 員 口 述 訪 談 表 梁 尚 廉 編 碼 002 姓 名 梁 尚 廉 生 日 1924 電 話 地 址 訪 談 人 記 錄 人 訪 談 時 間 略 臺 中 市 南 屯 黎 明 社 區 金 元 賴 怡 慈 2014 年 4 月 訪 談 地 點 臺 中 市 南 屯 黎 明 社 區 福 利 餐 廳 報 導 內 容 摘 要 : 梁 尚 廉 1924 年 生 廣 東 福 山 人 1947 年 元 月 上 旬, 因 工 作 就 職 原 因, 由 廣 州 搭 船 至 臺 灣 基 隆, 228 事 件 發 生 時, 曾 經 親 身 經 歷 與 目 睹 來 臺 第 一 份 工 作 是 菸 酒 公 賣 局, 後 因 友 人 介 紹 於 1952 年 進 入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電 影 製 片 廠 ( 俗 稱 臺 製 廠 ),1979 從 臺 製 廠 退 休 梁 尚 廉 主 要 談 論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電 影 製 片 廠 的 發 展 沿 革, 從 日 治 時 期 的 接 收 至 1979 年 退 休, 而 退 休 這 一 年 也 是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進 駐 北 溝 的 同 一 年 戰 後,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宣 傳 委 員 會 接 收 原 日 本 的 臺 灣 映 畫 協 會 與 臺 灣 報 導 寫 真 協 會, 合 併 為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借 用 臺 北 市 大 稻 埕 港 町 第 八 水 門 德 記 洋 行 倉 庫 為 場 址 ( 現 址 已 不 存 在 ) 1946 年,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搬 至 臺 北 植 物 園 內, 開 始 攝 製 新 聞 片 1947 年 2 月,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宣 傳 委 員 會 遭 裁 撤,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改 隸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教 育 處 1948 年,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奉 命 開 放 民 營, 募 集 資 本, 擬 改 組 為 公 司 1949 年 4 月,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奉 命 緩 辦 改 組 公 司 之 議, 同 時 改 隸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1957 年 7 月, 臺 灣 省 電 影 攝 製 場 依 據 修 正 組 織 章 程, 改 名 為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1974 年 10 月,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奉 令 遷 至 原 臺 中 縣 霧 峰 鄉 北 溝 村 ( 現 為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 梁 尚 廉 為 第 一 批 遷 移 中 部 的 人 員, 北 溝 原 址 為 原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北 溝 陳 列 室 62

( 三 ) 臺 影 有 關 人 員 口 述 訪 談 表 鄭 賢 治 編 碼 003 姓 名 生 日 電 話 地 址 訪 談 人 記 錄 人 鄭 賢 治 1945 年 3 月 略 臺 中 市 南 屯 黎 明 社 區 金 元 賴 怡 慈 訪 談 時 間 2014 年 4 月 臺 中 市 南 屯 黎 明 社 區 福 利 餐 訪 談 地 點 廳 報 導 內 容 摘 要 : 鄭 賢 治 1945 年 3 月 生 於 臺 東 關 山, 原 考 上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後 因 攝 影 的 興 趣 轉 學 原 國 立 藝 專 ( 現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藝 專 畢 業 後 於 1973 年 考 上 臺 製 廠, 服 務 地 點 為 當 時 臺 製 廠 的 辦 公 場 所 於 臺 北 南 海 路 植 物 園 1974 年 遷 移 中 部 時, 鄭 賢 治 留 守 臺 北, 為 最 後 一 批 遷 移 人 員, 於 隔 年 1975 年 遷 至 北 溝 宿 舍, 目 前 退 休 與 梁 尚 廉 比 鄰 而 居 黎 明 新 村 1988 年 6 月 6 日, 臺 灣 省 議 會 通 過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組 織 規 程,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確 定 將 從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更 名 為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跨 足 製 作 電 視 節 目,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電 視 公 司 中 國 電 視 公 司 中 華 電 視 公 司 皆 為 其 股 東 1988 年 7 月 1 日, 因 應 電 影 法 規 定, 臺 灣 省 電 影 製 片 廠 改 組 為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簡 稱 臺 影 1990 年, 臺 影 在 原 臺 中 縣 霧 峰 鄉 片 廠 基 地 成 立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 簡 稱 臺 影 文 化 城 ), 地 址 為 臺 中 縣 霧 峰 鄉 民 生 路 292 號, 佔 地 10 公 頃, 為 臺 灣 首 座 以 電 影 為 主 題 的 遊 樂 園, 主 要 參 觀 及 遊 樂 設 施 分 為 電 影 科 技 展 示 區 民 俗 文 化 園 區 活 動 休 憩 區 1999 年 9 月 21 日, 臺 灣 發 生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 臺 影 因 片 廠 位 於 斷 層 區, 受 創 嚴 重 1999 年 10 月 31 日, 在 行 政 院 的 批 示 下, 臺 影 正 式 結 束 營 業,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接 管 臺 影 全 部 資 產 63

( 四 ) 所 有 權 人 口 述 訪 談 表 李 編 碼 004 姓 名 生 日 電 話 地 址 訪 談 人 記 錄 人 訪 談 時 間 李 1957 年 1 月 略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金 元 賴 怡 慈 2014 年 6 月 訪 談 地 點 李 住 所 報 導 內 容 摘 要 : 101 年 6 月 從 住 在 北 溝 的 朋 友, 得 知 原 來 的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張 要 將 土 地 分 割 轉 手, 因 此 才 買 到 地 籍 編 號 為 北 溝 段 986-4 的 土 地 購 買 之 前 只 知 道, 原 本 是 臺 灣 電 影 文 化 城, 並 不 知 道 還 曾 經 存 放 過 故 宮 的 寶 物 個 人 目 前 經 營 塑 膠 射 出 工 廠, 對 於 買 這 塊 土 地 純 粹 投 資 性 質, 如 今 被 臺 中 市 文 化 局 定 為 暫 定 古 蹟 很 無 奈, 因 為 影 響 到 我 們 對 銀 行 的 貸 款, 這 對 我 們 而 言 壓 力 很 重 但 是 我 們 願 意 配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的 政 策, 因 為 這 個 過 程, 我 們 才 知 道 這 個 坑 道, 如 同 國 寶 的 重 要 性 另 一 塊 編 號 北 溝 段 986-5 的 土 地 的 所 有 權 人, 林 與 吳 兩 位, 他 們 在 座, 他 們 想 表 達 的 都 與 我 相 同 都 願 意 配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政 策, 但 是 希 望 如 果 成 為 文 化 資 產, 希 望 政 府 有 積 極 作 為, 我 們 三 位 都 願 意 配 合, 我 們 清 楚 文 化 資 產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關 係, 我 們 願 意 讓 位 在 我 們 土 地 上 的 北 溝 坑 道 成 為 臺 中 市 的 古 蹟 986-5 所 有 權 人 林 986-5 所 有 權 人 吳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