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線上遊戲面面觀.doc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ch07

BOT_BS_audited_96

16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簽 呈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xls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T????????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章節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BSP 烤箱 - 封面-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Layout 1

一、 資格條件: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4D F736F F 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untitled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sle cover 1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1公告[1].rtf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瑞興銀行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 AE74B2A7A4C0AA E BACDBAE65BCD2A6A15D>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PowerPoint 簡報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 ) 1 5 ( ) ( ) ( )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目 錄

Microsoft PowerPoint - 國票期貨研究部日簡報 New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ART_RAE16_ticket_cn_p.1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Transcription:

篇 名 : 線 上 遊 戲 面 面 觀 作 者 : 廖 于 萍 台 北 縣 立 雙 溪 高 中 高 二 1 班 蔡 芳 瑜 台 北 縣 立 雙 溪 高 中 高 二 1 班 江 婉 鈺 台 北 縣 立 雙 溪 高 中 高 二 1 班 1

壹 前 言 我 們 之 所 以 會 想 要 討 論 線 上 遊 戲 面 面 觀 的 這 個 主 題, 是 因 為 科 技 革 新, 線 上 遊 戲 快 速 發 展, 人 們 使 用 電 腦 的 頻 率 也 增 高, 而 對 於 現 在 青 少 年 的 我 們 來 說, 電 腦 對 我 們 而 言 就 像 我 們 生 活 中 的 一 部 分, 缺 一 不 可, 尤 其 是 電 腦 更 是 增 進 青 少 年 沉 迷 線 上 遊 戲 的 原 因 之 一 就 生 活 而 言, 在 我 們 附 近 週 遭 的 同 學 們 大 家 都 知 道 線 上 遊 戲 這 個 名 詞, 更 別 說 是 經 常 使 用 電 腦 的 人, 因 此 而 養 成 了 線 上 遊 戲 成 為 休 閒 娛 樂 的 一 環 遊 戲 影 響 的 範 圍 很 廣, 不 只 對 青 少 年 有 影 響, 對 國 家 的 經 濟 和 法 律 也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而 我 們 就 針 對 以 上 幾 點 作 個 探 討 貳 正 文 一 線 上 遊 戲 的 經 濟 效 益 1. 線 上 遊 戲 目 前 的 經 濟 體 介 紹 虛 擬 商 業 模 式 不 斷 演 進, 與 現 實 經 濟 體 系 的 關 係, 從 一 刀 兩 斷 逐 漸 邁 入 藕 斷 絲 連, 其 中 虛 擬 貨 幣 的 出 現, 更 助 長 這 個 趨 勢 的 蔓 延 當 真 實 與 虛 擬 界 線 開 始 模 糊 時, 虛 擬 貨 幣 有 了 不 同 以 往 的 真 實 性 A. 虛 擬 貨 幣 : 還 記 得 在 遊 戲 大 富 翁 中 坐 擁 百 萬 一 擲 千 金 的 感 覺 嗎? 大 富 翁 其 實 是 美 國 經 濟 大 衰 退 時 期 的 產 物, 對 當 時 生 活 艱 苦 的 人 們 來 說, 遊 戲 當 中 的 玩 具 鈔 票 與 房 產 地 產, 滿 足 了 人 們 對 奢 望 的 想 像, 彌 補 了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挫 敗 而 今, 虛 擬 貨 幣 從 玩 具 鈔 票 中 發 展 出 新 生 命, 以 全 新 面 貌 在 網 路 時 代 登 場 虛 擬 貨 幣 指 的 是 在 網 路 遊 戲 或 網 路 社 群 中 使 用 的 貨 幣, 舉 例 來 說, 林 登 實 驗 室 推 出 虛 擬 實 境 線 上 遊 戲 第 二 人 生, 並 且 發 行 林 登 幣 供 玩 家 使 用, 韓 國 社 交 網 站 Cyworld 發 行 松 果, 中 國 大 陸 即 時 通 訊 系 統 騰 訊 QQ 也 有 Q 幣 這 些 企 業 透 過 發 行 貨 幣 獲 利 驚 人, 例 如 韓 國 Cyworld 2006 年 營 收 990 億 韓 圜, 其 中 超 過 70% 來 自 販 售 用 松 果 購 買 的 虛 擬 道 具 與 服 務, 約 703 億 韓 圜 ( 約 新 台 幣 24 億 元 ) 騰 訊 則 不 願 公 布 Q 幣 流 通 數 量, 只 願 意 表 示 使 用 Q 幣 的 人 數 已 突 破 2 億 人 2

這 些 虛 擬 貨 幣 通 常 限 定 在 特 定 的 遊 戲 或 網 站 內 部 流 通, 由 該 遊 戲 / 網 站 公 司 發 行 虛 擬 貨 幣 可 以 由 使 用 者 以 現 金 購 買, 也 可 能 經 由 遊 戲 過 程 獲 得 這 些 虛 擬 貨 幣 可 以 進 一 步 購 買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商 品 / 服 務 大 富 翁 的 玩 具 鈔 票 無 法 讓 你 在 現 實 世 界 中 的 任 何 商 店 消 費, 但 第 二 人 生 遊 戲 中 的 林 登 幣 卻 有 兌 換 美 元 的 匯 率 虛 擬 貨 幣 不 再 只 是 讓 遊 戲 更 加 好 玩 的 道 具, 而 是 虛 擬 世 界 與 現 實 連 結 的 出 口 B. 線 上 央 行 : 不 開 銀 行 卻 印 鈔 票 遊 戲 發 行 商 或 網 路 服 務 提 供 者 扮 演 線 上 中 央 銀 行 的 角 色, 發 行 虛 擬 貨 幣 虛 擬 貨 幣 是 激 勵 玩 家 的 工 具, 也 是 促 進 消 費 的 手 段 其 儲 值 作 用 可 增 加 玩 家 忠 誠 度, 同 時 作 為 遊 戲 中 打 倒 怪 獸 的 獎 品, 對 企 業 來 說 不 用 花 費 一 毛 錢 在 社 交 網 站 中, 多 了 貨 幣 流 通, 互 動 的 方 法 增 加 許 多, 比 如 餽 贈 禮 物 買 賣 交 易 等 另 一 方 面, 如 韓 國 Cyworld 將 虛 擬 貨 幣 以 松 果 代 表, 去 除 了 貨 幣 真 實 性, 讓 玩 家 容 易 滿 足 且 大 方 花 用, 也 是 促 進 消 費 的 方 法 獲 得 虛 擬 貨 幣 的 方 法, 大 致 可 分 為 有 價 與 無 價 當 貨 幣 作 為 獎 勵 互 動 的 方 法 時, 則 無 價 給 予 舉 例 來 說, 在 社 交 網 站 使 用 者 發 表 文 章 拜 訪 其 他 使 用 者 參 與 活 動 多 半 都 可 以 獲 得 獎 金, 獎 金 的 用 途 則 用 以 交 換 網 站 內 部 的 服 務 ; 網 路 遊 戲 中, 錢 則 是 打 倒 怪 獸 過 關 的 獎 品 當 使 用 者 嫌 錢 賺 得 不 夠 快 的 時 候, 就 出 現 了 以 現 金 購 買 貨 幣 的 地 下 交 易, 甚 至 有 以 販 售 虛 擬 貨 幣 / 虛 擬 寶 物 為 生 的 新 興 打 工 族 另 一 方 面, 對 遊 戲 公 司 來 說, 當 遊 戲 收 取 月 費 的 型 態 轉 為 免 費 遊 戲 時, 持 虛 擬 貨 幣 購 買 虛 擬 商 品 的 連 動 機 制 就 成 為 新 生 存 之 道 C. 匯 率 : 滲 入 現 實 世 界 的 第 一 步 虛 擬 貨 幣 從 什 麼 時 候 開 始 坐 大? 當 虛 擬 貨 幣 需 要 用 現 金 購 買 時, 就 具 備 了 價 值 基 準 點 其 二, 當 使 用 虛 擬 貨 幣 的 人 數 增 加 到 一 個 規 模, 虛 擬 貨 幣 就 有 了 力 量 華 爾 街 日 報 曾 報 導 中 國 大 陸 發 行 量 最 大 的 虛 擬 貨 幣 Q 幣, 在 中 國, 升 值 最 快 的 不 是 人 民 幣, 而 是 被 稱 為 Q 幣 的 虛 擬 貨 幣 由 騰 訊 公 司 發 行 代 幣, 開 始 在 現 實 世 界 流 通 報 導 指 出,Q 幣 開 始 為 較 小 的 遊 戲 網 站 接 受, 並 且 地 下 交 易 普 遍, 網 友 能 夠 將 Q 幣 兌 換 回 人 民 幣, 某 些 店 家 也 接 受 玩 家 以 Q 幣 付 費 購 買 實 體 商 品 換 言 之, 本 來 虛 擬 貨 幣 充 其 量 只 是 貨 幣 形 式 的 商 品, 現 在 虛 擬 貨 幣 與 真 實 貨 幣 對 價 流 通, 以 準 貨 幣 的 姿 態 滲 入 市 場 由 一 家 公 司 發 行 的 虛 擬 貨 幣 卻 能 兌 換 官 方 央 行 發 行 的 人 民 幣, 虛 擬 貨 幣 的 影 響 力 不 容 小 覷 3

D. 商 品 真 實 化 : 遊 戲 的 周 邊 商 品 點 數 卡 在 遊 戲 商 精 明 的 設 計 下, 網 友 為 了 打 造 遊 戲 中 代 表 自 己 的 虛 擬 角 色 (Avatar), 往 往 費 心 裝 扮, 從 髮 型 服 裝 人 物 背 景 等, 這 些 行 頭 必 須 透 過 虛 擬 貨 幣 採 購 由 線 上 企 業 推 出 的 虛 擬 商 品, 一 旦 受 到 玩 家 喜 愛, 就 會 成 為 虛 擬 世 界 的 熱 門 商 品 不 過, 某 些 熱 門 物 件 因 為 太 受 歡 迎, 也 會 遭 到 其 他 玩 家 線 上 偷 竊 搶 奪 台 灣 目 前 已 有 專 門 偵 辦 網 路 犯 罪 的 部 門, 這 顯 示 出 虛 擬 世 界 中 也 有 真 實 的 社 會 問 題 隨 著 網 絡 遊 戲 不 斷 完 善, 玩 家 不 再 局 限 於 純 遊 戲 娛 樂, 更 對 遊 戲 周 邊 產 品 的 真 正 價 值 所 感 染, 在 市 場 的 關 注 和 需 求 下, 遊 戲 周 邊 產 品 逐 漸 興 起 由 於 許 多 玩 家 對 於 遊 戲 的 需 求, 會 希 望 能 夠 用 最 短 的 時 間 在 遊 戲 中 得 到 強 大 的 能 力, 而 通 常 遊 戲 中 會 配 備 許 多 道 具 及 武 器, 玩 家 裝 備 上 遊 戲 中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虛 擬 道 具 後 會 提 升 各 種 不 同 程 度 的 能 力 數 值, 若 是 以 遊 戲 中 的 金 幣 數 值 來 衡 量, 越 是 能 夠 提 升 玩 家 遊 戲 中 能 力 數 值 的 道 具 裝 備 或 是 越 稀 有 的 裝 備 道 具, 越 是 需 要 高 昂 的 遊 戲 金 幣 來 取 得, 或 是 可 以 將 該 種 道 具 裝 備 換 取 高 昂 的 遊 戲 中 的 金 幣, 因 此 在 大 型 多 人 線 上 角 色 扮 演 遊 戲 當 中 的 基 本 規 則, 就 是 必 須 要 使 用 遊 戲 中 的 金 幣 換 取 遊 戲 中 的 道 具, 或 是 可 以 使 用 遊 戲 中 的 道 具 換 取 遊 戲 中 的 金 幣 2. 虛 擬 經 濟 體 帶 來 真 實 財 富 的 案 例 A. 三 種 企 業 應 用 虛 擬 貨 幣 帶 來 真 實 財 富 美 國 虛 擬 線 上 遊 戲 第 二 人 生 幾 年 下 來, 已 有 玩 家 在 虛 擬 世 界 中 致 富 ; 天 堂 的 虛 擬 貨 幣 也 相 當 搶 手, 已 出 現 虛 擬 貨 幣 的 黑 市 匯 率 a. 企 業 應 用 1 第 二 人 生 (Second Life) 林 登 幣 培 育 出 首 位 虛 擬 富 豪 美 國 虛 擬 實 境 線 上 遊 戲 第 二 人 生, 可 說 是 虛 擬 貨 幣 真 實 化 的 代 表 作 發 行 第 二 人 生 的 林 登 實 驗 室 並 非 仰 賴 林 登 幣 賺 錢 ( 主 要 收 入 來 自 租 借 虛 擬 土 地 ), 但 非 常 鼓 勵 玩 家 在 第 二 人 生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因 為 林 登 幣 與 美 元 在 第 二 人 生 中 有 官 方 兌 換 所 LindenX, 每 日 公 告 匯 率 ( 大 約 是 1 美 金 兌 換 270 林 登 幣 ) 美 國 商 業 週 刊 (BusinessWeek) 曾 以 封 面 報 導 第 二 人 生 遊 戲 中 誕 生 的 虛 擬 百 萬 富 豪 Anshe Chung, 她 利 用 線 上 買 賣 土 地 與 經 營 店 面 所 得, 在 虛 擬 世 界 中 致 富, 如 果 將 她 的 財 富 由 林 登 幣 兌 換 成 美 元, 將 使 她 成 為 名 副 其 實 的 百 萬 富 豪 這 個 故 事 告 訴 我 們, 遊 戲 玩 家 賺 到 的 錢 一 點 也 不 假 目 前 有 超 過 33 億 林 登 幣 在 第 二 人 生 中 流 通 ( 換 算 成 美 元 約 1200 萬 ) 4

b. 企 業 應 用 2 線 上 遊 戲 類 ( 天 堂 仙 境 傳 說 ) 天 幣 R 幣 早 有 黑 市 匯 率 天 堂 仙 境 傳 說 (RO) 等, 這 類 以 收 取 月 費 為 商 業 模 式 的 網 路 遊 戲, 雖 然 也 有 發 行 虛 擬 貨 幣 ( 天 幣 R 幣 ), 但 這 些 遊 戲 貨 幣 僅 能 從 遊 戲 中 獲 得, 無 法 以 現 金 購 買 玩 家 只 能 投 注 長 期 的 時 間 與 精 力 打 倒 怪 獸 ( 也 就 是 俗 稱 的 練 功 ), 來 累 積 金 錢 由 於 特 殊 的 裝 備 道 具 所 費 不 貲, 地 下 交 易 應 運 而 生 仙 境 傳 說 中, 每 個 玩 家 的 戶 頭 最 多 只 能 有 23 億 R 幣, 但 裝 備 在 黑 市 中 可 喊 價 到 百 億, 玩 家 想 得 到 夢 寐 以 求 的 寶 物, 又 沒 有 時 間 練 功, 只 能 透 過 地 下 交 易, 因 此 熱 門 遊 戲 的 虛 擬 貨 幣, 如 R 幣 和 天 幣 早 有 黑 市 匯 率 對 浸 淫 於 遊 戲 世 界 的 玩 家 來 說, 這 和 出 國 要 將 新 台 幣 兌 換 成 美 元 差 不 多 意 思 c. 企 業 應 用 3 休 閒 遊 戲 類 ( 跑 跑 卡 丁 車 ) 拿 Gash 買 好 裝 備 再 上 網 飆 車 目 前 台 灣 當 紅 休 閒 遊 戲 當 屬 賽 車 遊 戲 跑 跑 卡 丁 車, 人 物 設 計 多 元, 操 作 簡 單 又 可 免 費 註 冊, 一 推 出 就 造 成 轟 動 跑 跑 卡 丁 車 中, 一 如 其 他 免 費 遊 戲,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貨 幣 流 通, 其 一 是 過 關 獎 金 Lucci, 其 二 是 現 金 購 買 的 Gash Lucci 雖 然 也 可 以 購 買 道 具, 但 真 正 好 的 裝 備 都 只 能 用 Gash 買 到, 一 名 玩 家 表 示 此 外, 跑 跑 卡 丁 車 也 提 供 多 種 裝 飾 型 道 具, 包 含 情 人 節 禮 盒 車 變 形 金 剛 的 機 器 人 頭 罩 等, 讓 玩 家 蔚 為 風 潮 就 連 真 實 商 品 也 虛 擬 化 進 入 遊 戲 產 業, 跑 跑 卡 丁 車 中, 有 與 實 車 相 似 度 百 分 百 的 Mini Cooper 待 價 而 沽, 顯 示 虛 擬 商 機 潛 力 無 窮 B. 社 交 網 站 人 氣 兌 換 現 金 交 友 網 站 商 業 論 壇 這 些 網 站 中, 也 有 運 用 虛 擬 貨 幣 成 功 的 例 子 其 中, 去 年 4 月 才 開 站 的 迷 你 窩, 靠 著 販 賣 迷 你 幣, 今 年 年 中 已 達 單 月 損 益 兩 平 a. 個 案 1 社 交 網 站 類 ( 迷 你 窩 ) 結 合 社 交 遊 戲 道 具 讓 迷 你 幣 詢 問 度 高, 去 年 (2006)4 月 才 開 站 的 台 灣 遊 戲 社 交 網 站 迷 你 窩, 今 年 年 中 已 單 月 損 益 兩 平, 就 是 靠 著 販 售 可 兌 換 成 虛 擬 貨 幣 ( 迷 你 幣 ) 的 點 數 之 所 以 不 直 接 販 售 虛 擬 貨 幣, 乃 是 網 站 經 營 的 防 弊 措 施 技 術 長 陳 立 斌 表 示, 這 就 像 是 國 家 雖 然 流 通 貨 幣, 但 內 部 要 儲 備 黃 金 的 意 思 迷 你 窩 的 迷 你 幣, 因 為 平 常 透 過 參 與 活 動 及 發 表 文 章 取 得, 造 成 網 友 鑽 漏 洞 發 表 垃 圾 文 章 賺 錢 的 現 象 但 多 了 點 數 與 虛 擬 貨 幣 的 兌 換 機 制, 網 友 循 此 方 式 賺 到 的 錢 只 能 在 自 己 的 帳 戶 使 用, 無 法 轉 讓 給 其 他 使 用 者, 也 因 此 防 堵 了 地 下 交 易 的 機 會 社 交 網 站 多 半 從 免 費 註 冊 開 始, 衝 會 員 數 及 流 量, 等 黏 度 達 一 定 程 度 時 才 轉 收 費 今 5

年 4 月 起 迷 你 窩 改 採 收 費 機 制, 會 員 數 不 減 反 增, 迄 今 已 達 40 萬 因 其 結 合 遊 戲 與 社 交 特 色, 網 友 有 黏 性, 對 遊 戲 道 具 付 費 的 接 受 度 也 高 b. 個 案 2 論 壇 類 ( 聚 財 網 ) 社 群 成 員 用 聚 幣 互 通 有 無, 國 內 知 名 的 財 經 論 壇 聚 財 網 中 也 發 行 聚 幣, 聚 幣 最 初 用 來 鼓 勵 會 員 互 動, 發 表 文 章 回 覆 文 章 都 可 以 賺 到 錢, 甚 至 可 以 替 自 己 的 文 章 訂 價 錢, 讓 其 他 網 友 購 買 由 於 站 長 想 在 論 壇 嘗 試 虛 擬 經 濟 體 概 念, 網 友 每 月 賺 得 的 聚 幣, 站 方 還 會 自 動 扣 稅 聚 財 網 2005 年 開 始 收 費, 聚 幣 原 有 的 賺 錢 方 式 不 變, 同 時 提 供 現 金 購 買 ( 聚 財 金 幣 ) 由 於 論 壇 上 股 市 名 人 的 文 章, 價 碼 都 要 二 三 百 元, 會 員 對 於 以 現 金 購 買 聚 幣 的 接 受 度 頗 高 聚 幣 除 了 在 論 壇 內 部 使 用 外, 站 方 也 將 之 與 真 實 世 界 結 合 站 方 的 服 務 項 目 之 一, 就 是 會 員 可 將 聚 幣 當 作 現 金 捐 款 給 慈 善 機 構 此 外, 聚 財 網 也 和 出 版 社 合 作, 將 論 壇 上 有 名 的 文 章 集 結 成 書, 聚 幣 則 是 隨 書 贈 品 書 中 所 附 的 聚 幣 帳 號, 在 論 壇 內 也 有 優 惠 措 施, 由 此 將 虛 擬 世 界 的 影 響 力 擴 及 實 體 世 界, 促 進 實 體 商 品 銷 售 ( 註 1) 3. 虛 擬 寶 物 的 價 值 和 交 易 玩 家 在 參 與 線 上 遊 戲 時, 必 須 先 購 買 點 數 卡 或 月 卡 才 能 參 與 遊 戲, 因 此 以 現 實 世 界 的 角 度 來 衡 量, 帳 號 本 身 是 有 價 值 的, 但 是 在 進 入 整 個 虛 擬 的 世 界 後, 參 與 遊 戲 中 所 取 得 的 物 品 或 金 錢 只 有 在 遊 戲 的 虛 擬 世 界 中 是 有 價 值 的, 但 就 現 實 的 角 度 而 言, 遊 戲 中 所 取 得 的 物 品 或 金 錢 只 是 一 堆 電 磁 記 錄, 若 非 遊 戲 的 參 與 者, 對 虛 擬 寶 物 或 貨 幣 實 在 是 難 以 衡 量 其 價 值 在 遊 戲 中 有 許 多 稀 有 物 品 是 較 難 以 取 得 的, 在 現 實 世 界 的 行 情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於 大 多 數 稀 有 的 虛 擬 寶 物 並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輕 易 擁 有, 就 虛 擬 寶 物 的 價 值 而 言, 遊 戲 廠 商 在 設 計 遊 戲 的 時 候, 為 了 達 到 遊 戲 的 平 衡, 遊 戲 設 計 者 會 依 據 遊 戲 困 難 度 與 複 雜 性 設 計 玩 家 所 需 的 回 饋, 所 以 比 較 高 級 的 酬 勞 相 對 的 也 就 愈 少, 也 因 此 在 遊 戲 中 若 是 要 取 得 較 高 級 的 道 具, 就 必 須 在 遊 戲 中 擁 有 更 多 的 虛 擬 貨 幣 因 此 在 虛 擬 貨 幣 的 市 場 以 外 的 交 易 就 是 以 這 些 難 以 取 得 的 資 源 當 作 議 價 的 物 品, 當 買 家 越 是 想 要 得 到 某 種 虛 擬 寶 物, 而 該 物 品 資 源 又 相 當 稀 有 的 同 時, 賣 家 則 越 有 控 制 該 虛 擬 寶 物 價 格 的 力 量 也 就 是 說, 在 遊 戲 的 設 計 上, 一 定 會 有 部 分 的 虛 擬 寶 物 是 非 常 稀 有 的, 一 但 有 玩 家 將 這 些 虛 擬 寶 物 以 現 金 出 售, 就 可 能 會 有 玩 家, 不 惜 代 價 用 現 金 將 其 購 買 回 家, 再 加 上 大 多 數 稀 有 的 虛 擬 寶 物 因 為 出 現 的 6

機 率 並 不 高, 一 般 玩 家 一 但 得 到 了 通 常 都 會 自 己 使 用, 會 拿 出 來 賣 的 並 不 多, 也 因 此 市 場 上 的 交 易 數 量 並 不 會 太 多, 更 提 升 了 虛 擬 寶 物 的 現 實 價 值, 經 由 本 研 究 歸 納 整 理 以 虛 擬 寶 物 虛 擬 金 幣 及 現 金 的 交 易 種 類 為 分 類 方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分 類 方 式.. A. 虛 擬 寶 物 與 虛 擬 金 幣 之 交 易 這 種 交 易 方 式 主 要 為 遊 戲 設 計 之 初 一 定 會 包 含 在 遊 戲 中 之 交 易 方 式, 對 玩 家 而 言 如 同 現 實 生 活 中 之 交 易, 只 不 過 是 將 交 易 的 物 品 及 錢 幣 的 兌 換 改 為 在 虛 擬 的 遊 戲 中 進 行, 此 種 交 易 方 式 也 是 遊 戲 進 行 中 較 為 普 遍 的 玩 家 所 會 進 行 的 交 易 方 式 B. 虛 擬 寶 物 與 現 金 之 交 易 這 是 較 常 見 的 交 易 方 式, 由 於 線 上 遊 戲 中 有 許 多 物 品 取 得 是 非 常 不 容 易 的, 因 此 有 部 分 玩 家 會 希 望 能 夠 在 遊 戲 中 得 到 這 類 取 得 不 易 的 稀 有 物 品, 所 以 也 會 有 部 分 擁 有 稀 有 物 品 的 玩 家, 因 為 現 金 的 吸 引 而 出 售 該 稀 有 物 品 以 換 取 得 現 金 目 前 較 常 見 的 虛 實 交 易 方 式 是 利 用 現 有 的 拍 賣 平 台, 例 如 雅 虎 奇 摩, 或 ebay 等 拍 賣 網 站, 都 可 以 很 容 易 的 找 到 線 上 遊 戲 專 屬 的 拍 賣 區, 國 內 目 前 有 商 家 推 出 專 門 的 虛 擬 物 品 拍 賣 平 台 利 用 拍 賣 網 站 的 好 處 是 拍 賣 網 站 能 夠 保 障 玩 家 的 身 份 是 確 實 有 效 的, 使 玩 家 受 騙 的 機 會 降 低, 但 是 其 中 仍 然 可 見 的 問 題 是, 若 是 有 心 詐 騙 的 玩 家 使 用 偽 造 的 身 份 登 記 則 會 難 以 追 查 C. 虛 擬 金 幣 與 現 金 之 交 易 虛 擬 金 幣 可 以 在 遊 戲 中 換 取 玩 家 所 需 要 的 各 種 物 品, 但 是 有 部 分 玩 家 可 能 因 為 參 與 遊 戲 的 時 間 不 夠 長, 因 此 無 法 快 速 的 賺 取 或 贏 取 所 需 要 的 虛 擬 金 幣, 因 此 部 分 玩 家 會 希 望 能 夠 以 現 金 交 換 虛 擬 金 幣, 藉 以 快 速 地 在 遊 戲 中 取 得 玩 家 所 需 要 的 物 品 先 就 錢 本 身 的 特 質 來 說 明, 以 現 實 世 界 為 例, 不 同 的 國 家 間 金 錢 要 做 交 換 會 依 照 該 國 的 經 濟 狀 況 等 標 準 做 衡 量 並 換 算 出 匯 率 比 值, 以 做 為 各 國 間 錢 幣 交 換 的 標 準, 在 虛 擬 世 界 與 現 實 世 界 做 金 錢 交 換 時 也 會 遇 到 相 同 的 問 題, 在 虛 擬 世 界 中 有 虛 擬 世 界 的 物 價, 甚 至 在 同 一 線 上 遊 戲 中, 不 同 的 伺 服 器 亦 有 不 同 的 物 價 標 準 ( 註 2) 也 就 是 買 點 數 卡 可 以 在 遊 戲 中 換 到 錢 或 是 想 要 的 東 西 二 線 上 遊 戲 對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1. 對 青 少 年 的 正 面 的 影 響 註 4 7

A. 學 習 的 一 種 新 方 式, 培 養 孩 童 探 索 的 能 力 : 孩 童 可 以 輕 易 地 透 過 電 腦 教 學 提 供 給 更 多 對 他 們 有 益 的 知 識, 並 且 使 用 電 腦 教 學 可 以 不 用 擔 心 時 空 地 域 限 制 的 特 性 B. 預 先 模 擬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 有 些 遊 戲 軟 體 的 設 計, 是 能 提 供 多 人 在 一 起 玩 樂, 希 望 在 互 相 往 來 中, 能 引 導 青 少 年 在 面 對 問 題 時, 學 習 如 何 協 調 磋 磨 和 合 作 等 社 會 的 人 際 關 係 及 生 活 上 的 技 巧, 更 重 要 的 是 它 改 變 了 人 的 生 活 習 慣 與 交 往 方 式, 像 有 些 人 不 太 善 於 表 達 或 與 人 交 際, 在 透 過 電 腦 可 以 使 他 們 能 與 人 有 更 好 的 互 動 C. 學 會 收 集 資 訊, 使 眼 界 廣 大 : 電 腦 裡 有 很 多 生 活 上 課 業 上 的 資 訊, 孩 童 們 可 以 利 用 電 腦 去 接 觸 到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不 同 的 人 事 物, 可 以 使 他 們 未 來 的 視 野 變 的 更 寬 廣 2. 對 青 少 年 的 負 面 影 響 : A. 網 路 援 交 : 青 少 年 中 的 電 腦 網 路 族 透 過 虛 擬 的 聊 天 室, 刊 登 援 助 交 際 廣 告 的 風 氣, 年 輕 人 援 交 的 目 的 並 不 像 娼 妓 是 為 了 維 持 生 計 而 從 事 性 交 易, 年 輕 人 援 交 多 半 只 是 為 了 有 更 多 的 零 用 錢 花 用 註 4 B. 網 路 購 物 行 為 偏 差 :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只 要 在 網 路 搜 尋 或 是 透 過 廣 告 電 子 郵 件 等, 就 能 輕 易 接 收 到 不 當 資 訊, 尋 求 買 家 或 賣 家, 在 虛 擬 的 世 界 中 交 易 許 多 不 當 的 有 形 商 品 或 無 形 商 品, 違 禁 品 製 造 或 販 賣 資 訊 灰 色 或 偏 差 的 思 想 等 等, 藉 由 網 路 的 四 通 八 達, 一 點 一 滴 影 響 著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的 行 為 註 4 C. 沉 醉 在 虛 擬 世 界 : 青 少 年 熱 衷 於 玩 線 上 遊 戲, 因 而 沉 溺 於 網 路 世 界 中, 因 為 在 虛 擬 的 世 界 中, 許 多 事 情 可 以 變 的 很 容 易, 而 且 不 需 要 付 出, 就 可 以 得 到, 也 因 為 太 過 沉 迷 網 路 世 界 的 朋 友, 因 而 失 去 了 現 實 生 活 中 實 質 的 朋 友 在 心 理 上 會 使 他 們 伴 隨 焦 慮 憂 鬱 失 眠 等 情 緒 障 礙, 以 及 強 迫 症 和 社 交 畏 懼 症 等 精 神 症 狀 註 3 註 4 D. 溝 通 能 力 變 差 : 有 許 多 的 青 少 年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多 半 面 對 著 電 腦 來 上 網, 甚 至 有 些 青 少 年 沉 迷 於 網 路 世 界, 而 犧 牲 與 他 人 甚 至 家 人 相 處 的 機 會,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越 來 越 差 也 會 使 得 親 子 關 係 產 生 裂 痕, 因 為 父 母 們 不 太 懂 得 電 腦 科 技, 而 放 任 孩 子 玩 電 腦, 但 長 時 間 下 來 會 導 致 親 子 之 間 互 動 與 話 題, 造 成 親 子 之 間 格 格 不 入 難 以 溝 通 註 3 註 4 8

E. 接 觸 色 情 訊 息 : 隨 著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日 益 成 長, 上 網 者 年 齡 層 降 低,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透 過 網 獲 取 不 當 資 訊, 或 是 受 騙 於 不 良 份 子 的 案 例 越 來 越 多 F. 睡 眠 不 足 及 精 神 不 振 : 青 少 年 流 連 忘 返 於 網 咖 時, 或 在 玩 電 子 遊 戲 時, 經 常 性 地 出 現 情 緒 高 亢, 甚 至 表 現 出 異 常 的 行 徑, 將 自 己 整 個 投 入 虛 擬 世 界 裡 註 2 在 生 理 上 常 處 於 密 閉 空 間 中, 坐 在 電 腦 前 不 適 時 的 起 來 動 動 手 腳 活 絡 經 骨, 會 導 致 胸 腔 靜 脈 栓 塞, 休 克 死 亡, 還 有 長 期 坐 於 電 腦 前 而 不 外 出 打 球 運 動, 除 了 視 力 嚴 重 受 損 外, 體 重 也 跟 著 直 線 上 升, 更 造 成 許 多 可 能 引 發 的 精 神 或 生 理 的 慢 性 病 兆 問 題 註 3 註 4 G. 校 園 勒 索 : 為 了 要 買 點 數 卡 把 自 己 的 零 用 錢 花 完 後, 又 不 敢 跟 父 母 要 錢, 只 好 向 同 學 借 錢, 導 致 校 園 勒 索 問 題 很 嚴 重 註 3 三 線 上 遊 戲 的 法 律 問 題 1. 線 上 遊 戲 的 狀 況 A. 寶 物 竊 盜 寶 物 在 遊 戲 的 玩 家 間 是 可 以 兌 換 成 現 金, 專 業 玩 家 便 在 電 腦 上 施 展 手 法, 把 這 些 別 人 名 下 所 擁 有 的 寶 物 或 者 天 幣, 用 詐 欺 竊 盜 的 方 法, 轉 移 到 自 己 的 名 下 來 B. 外 掛 程 式 外 掛 程 式 (plug-in), 原 意 是 指 掛 入 大 型 應 用 程 式 以 增 加 功 能 的 小 型 軟 體 程 式 C. 天 幣 為 一 種 在 遊 戲 中 扣 買 到 具 和 交 易 的 金 錢 2. 我 國 刑 法 上 有 關 寶 物 竊 盜 之 規 定 A.2003 年 刑 法 修 正 前 自 從 網 路 的 概 念 誕 生 以 來, 網 路 犯 罪 即 伴 隨 著 網 路 應 用 模 式 的 發 展 而 不 斷 出 現, 而 虛 擬 寶 物 竊 盜 正 是 線 上 遊 戲 所 衍 生 之 新 型 態 網 路 犯 罪 行 為 由 於 網 際 網 路 具 有 不 受 時 間 及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的 特 性, 故 網 路 犯 罪 所 引 發 的 問 題, 往 往 有 著 與 傳 統 犯 9

罪 行 為 相 異 的 特 性 在 虛 擬 寶 物 竊 盜 問 題 開 始 出 現 的 時 候, 由 於 我 國 刑 法 上 以 往 並 無 針 對 此 類 犯 罪 行 為 加 以 設 計 之 規 定, 因 此 執 法 者 只 能 運 用 既 有 的 刑 法 概 念 論 處 行 為 人 之 刑 責 在 2003 年 刑 法 進 行 修 正 之 前, 依 原 刑 法 第 323 條 規 定, 電 能 熱 能 及 其 他 能 量 或 電 磁 紀 錄, 以 動 產 論, 可 知 線 上 遊 戲 虛 擬 寶 物 等 一 般 民 眾 肉 眼 所 無 法 窺 見 的 電 磁 紀 錄, 在 當 時 是 視 為 所 謂 的 準 動 產 故 行 為 人 若 有 不 法 入 侵 他 人 帳 號 移 轉 帳 號 中 虛 擬 寶 物 之 行 為, 早 期 的 刑 法 規 定 多 論 以 刑 法 第 320 條 第 1 項 之 普 通 竊 盜 罪 以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92 年 度 易 字 第 1122 號 刑 事 判 決 為 例, 被 告 某 甲 與 被 害 人 某 乙 兩 人 是 在 知 名 線 上 遊 戲 天 堂 中 結 識 的 朋 友, 甲 基 於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所 有 之 犯 意, 於 2001 年 12 月 利 用 網 咖 之 電 腦, 利 用 其 所 知 悉 某 乙 的 遊 戲 帳 號 及 密 碼, 連 線 至 天 堂 遊 戲 天 神 伺 服 器 主 機, 將 某 乙 在 天 神 伺 服 器 中 所 扮 演 的 虛 擬 人 物 角 色 身 上 及 個 人 倉 庫 內 的 裝 備 道 具 ( 價 值 折 合 約 新 台 幣 4,000 元 至 5,000 元 ), 丟 棄 在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空 間 後, 再 以 其 個 人 的 帳 號 及 密 碼 登 入 該 伺 服 器, 將 丟 棄 之 裝 備 道 具, 以 個 人 的 虛 擬 人 物 角 色 撿 拾 後, 儲 存 於 自 己 在 天 堂 遊 戲 中 的 個 人 倉 庫 其 後 某 乙 登 入 遊 戲 時, 赫 然 發 現 個 人 的 虛 擬 裝 備 道 具 全 數 不 翼 而 飛, 遂 報 警 處 理 承 審 法 官 認 為 線 上 遊 戲 的 帳 號 角 色 及 虛 擬 財 物 資 料, 均 是 以 電 磁 紀 錄 的 方 式 儲 存 於 遊 戲 伺 服 器, 依 據 原 刑 法 第 323 規 定, 以 動 產 論 就 遊 戲 帳 號 所 有 人 而 言, 其 對 於 虛 擬 角 色 及 財 物 的 電 磁 紀 錄 擁 有 支 配 權, 可 任 意 處 分 或 移 轉 角 色 及 寶 物, 加 上 虛 擬 角 色 及 財 物 雖 為 虛 擬 物 品, 然 其 於 現 實 世 界 中 均 有 一 定 的 財 產 價 值, 玩 家 可 透 過 網 路 加 以 拍 賣 或 交 換, 與 現 實 世 界 的 財 物 並 無 不 同, 故 線 上 遊 戲 的 角 色 及 虛 擬 財 物 應 可 為 視 為 刑 法 竊 盜 罪 的 保 護 客 體 被 告 某 甲 將 他 人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財 物 丟 棄 於 虛 擬 空 間 後, 再 以 個 人 在 遊 戲 中 的 角 色 加 以 拾 取 竊 取 他 人 虛 擬 財 物 之 行 為, 觸 犯 刑 法 第 320 條 第 1 項 之 普 通 竊 盜 罪, 依 法 判 處 罰 金 5,000 元 觀 察 早 期 的 案 例, 除 以 刑 法 第 320 條 第 1 項 之 普 通 竊 盜 罪 外, 行 為 人 所 據 以 得 知 他 人 的 帳 號 密 碼, 如 非 以 入 侵 伺 服 器 或 利 用 側 錄 軟 體 木 馬 程 式 等 科 技 方 式 取 得, 而 是 利 用 詐 術 手 法 騙 取 而 來, 由 於 刑 法 實 務 上 向 來 肯 定 線 上 遊 戲 虛 擬 寶 物 具 有 一 定 的 財 產 價 值, 故 實 務 上 亦 曾 有 法 院 論 以 刑 法 第 339 條 第 2 項 之 詐 欺 取 財 罪, 但 就 相 關 法 院 判 決 來 說, 多 數 仍 論 以 竊 盜 罪 B.2003 年 刑 法 修 正 後 上 述 將 虛 擬 寶 物 竊 盜 行 為 論 以 竊 盜 罪 之 方 式, 事 實 上 自 虛 寶 盜 取 行 為 出 現 以 來, 即 存 在 著 諸 多 的 疑 義 由 於 電 磁 紀 錄 欠 缺 通 常 可 見 的 外 觀, 加 以 其 可 大 量 複 製 的 特 性, 性 質 上 著 實 與 一 般 民 眾 認 知 的 動 產 有 所 差 異 ; 再 者, 行 為 人 不 當 輸 入 其 他 玩 家 帳 號 密 碼 移 轉 他 人 虛 擬 寶 物 之 行 為, 亦 與 傳 統 刑 法 上 竊 盜 行 為 的 10

概 念 不 盡 相 同 故 當 線 上 遊 戲 虛 擬 寶 物 竊 盜 案 例 頻 繁 出 現 之 後, 立 法 者 也 開 始 思 考 以 竊 盜 罪 加 以 論 處 是 否 適 當 的 問 題 為 有 效 因 應 網 路 及 數 位 科 技 發 展 帶 來 的 法 律 適 用 難 題, 立 法 院 在 2003 年 6 月 完 成 刑 法 之 修 正, 增 設 刑 法 第 358 條 至 第 363 條 之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期 待 透 過 此 一 全 新 的 規 範, 以 維 持 網 路 虛 擬 空 間 的 秩 序 與 規 範 而 順 應 時 代 變 化 所 生 的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也 成 為 目 前 我 國 刑 法 中 面 對 資 安 事 件 最 為 重 要 的 法 律 規 定 依 據 現 行 刑 法 第 358 條 規 定, 無 故 輸 入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破 解 使 用 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 而 入 侵 他 人 之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可 知 行 為 人 在 未 取 得 當 事 人 同 意 之 下, 無 論 其 是 透 過 詐 術, 或 利 用 植 入 木 馬 程 式 鍵 盤 側 錄 軟 體 等 方 式 取 得 他 人 的 帳 號 密 碼, 在 其 輸 入 該 等 不 當 取 得 的 帳 號 密 碼 時, 即 構 成 刑 法 第 358 條 之 無 故 入 侵 電 腦 罪 此 外, 若 行 為 人 於 入 侵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後, 尚 有 不 當 變 更 或 移 轉 他 人 電 腦 伺 服 器 中 的 電 磁 紀 錄 時, 此 時 更 將 進 一 步 成 立 刑 法 第 359 條 之 罪 刑 法 第 359 條 即 規 定,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之 電 磁 紀 錄,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刑 責 相 較 於 單 純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更 形 嚴 重 由 於 我 國 從 事 線 上 遊 戲 之 族 群 多 為 法 制 觀 念 較 為 薄 弱 的 青 年 學 者, 因 此 在 2003 年 刑 法 修 正 時,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相 較 於 過 去 同 樣 犯 罪 所 引 用 的 竊 盜 罪, 兩 者 最 大 的 差 異, 即 在 於 犯 罪 訴 追 方 式 之 設 計 在 早 期 多 論 以 刑 法 第 320 條 第 1 項 普 通 竊 盜 罪 時, 行 為 人 一 旦 犯 下 竊 盜 罪, 由 於 竊 盜 罪 在 訴 追 上 採 取 公 訴 模 式, 並 不 容 許 當 事 人 私 下 和 解, 對 於 涉 世 未 深 的 青 少 年 來 說, 若 直 接 以 國 家 公 權 力 論 處, 可 能 失 之 於 過 苛 過 重 因 此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在 增 訂 時, 即 已 預 留 予 雙 方 賠 償 和 解 的 轉 圜 空 間, 依 據 刑 法 第 363 條 規 定, 刑 法 第 358 條 至 362 條 之 罪, 須 告 訴 乃 論 故 若 行 為 人 在 檢 察 官 起 訴 之 前 即 與 被 害 人 達 成 合 解 者, 檢 察 官 將 作 出 所 謂 的 不 起 訴 處 分 ; 縱 使 起 訴 後, 當 事 人 仍 可 再 次 進 行 合 解 而 由 告 訴 人 撤 回 告 訴, 此 時 法 官 應 依 據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03 條 規 定, 諭 知 不 受 理 之 判 決 C. 遊 戲 中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行 為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範 外 掛 程 式 (plug-in), 原 意 是 指 掛 入 大 型 應 用 程 式 以 增 加 功 能 的 小 型 軟 體 程 式 但 在 遊 戲 中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卻 由 於 可 能 不 正 常 增 加 伺 服 器 主 機 負 荷 影 響 電 磁 紀 錄 正 確 性, 以 及 違 反 遊 戲 公 平 性 等 因 素, 遭 到 相 當 程 度 負 面 評 價, 而 且 經 常 引 起 是 否 違 法 的 爭 論 鑑 於 外 掛 種 類 繁 多, 運 作 方 式 也 各 不 相 同, 一 竿 子 打 翻 一 船 人 的 評 價 方 式 並 不 恰 當, 又 礙 於 文 章 字 數 限 制, 就 外 掛 程 式 所 可 能 涉 及 的 問 題, 本 文 先 簡 單 區 分 民 法 及 消 保 法 著 作 權 法 與 刑 法 等 三 個 方 面, 說 明 如 下 : 11

a. 民 法 ( 消 保 法 ) 外 掛 使 用 行 為 若 涉 及 違 反 遊 戲 本 身 設 計 目 的 與 影 響 遊 戲 公 平 性, 原 則 上 只 是 單 純 道 德 層 面 以 及 違 反 遊 戲 設 計 理 念 的 問 題, 僅 在 遊 戲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所 簽 訂 的 服 務 契 約 中 有 明 文 規 定 禁 止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能 構 成 遊 戲 規 則 的 違 反, 並 因 而 受 到 永 久 停 權 或 凍 結 帳 號 一 段 期 間 不 等 的 處 罰 但 遊 戲 公 司 的 規 定 若 明 顯 對 於 消 費 者 不 利, 則 消 費 者 仍 然 有 主 張 該 服 務 契 約 條 款 無 效 的 可 能 性 b. 著 作 權 法 部 分 外 掛 程 式 的 製 作 會 涉 及 解 譯 遊 戲 程 式 碼 的 問 題, 目 前 解 譯 的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筆 者 認 為 尚 有 待 討 論, 但 依 罪 刑 法 定 主 義 原 則, 理 論 上 應 該 沒 有 刑 事 責 任 然 而, 若 是 在 外 掛 程 式 中 使 用 部 分 遊 戲 程 式 原 始 碼, 則 有 可 能 屬 於 改 作 或 重 製 他 人 著 作, 有 著 作 權 侵 害 問 題 如 另 以 不 正 方 法 將 虛 偽 資 料 或 不 正 指 令 輸 入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製 作 財 產 之 得 喪 變 更 紀 錄, 而 得 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者, 為 違 法 製 作 財 產 權 之 詐 欺 罪, 應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c. 刑 法 外 掛 程 式 的 使 用 是 否 構 成 刑 事 犯 罪 問 題, 與 某 年 六 月 通 過 新 增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章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密 切 相 關, 其 中 尤 以 第 三 五 九 條 無 故 得 刪 變 更 他 人 電 磁 紀 錄 罪 第 三 六 條 干 擾 他 人 電 腦 設 備 罪 與 第 三 六 二 條 製 作 專 供 犯 本 章 之 罪 之 電 腦 程 式 罪 最 為 重 要, 也 是 目 前 爭 議 比 較 多 的 部 分 如 依 刑 法 規 定 : 按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以 詐 術 得 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者, 為 普 通 詐 欺 罪, 應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又 以 上 揭 不 法 行 為 為 常 業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或 者 凡 是 以 遊 戲 世 界 錢 幣 換 取 點 數 或 月 費, 騙 取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而 取 財 產 上 之 利 益 者, 或 以 有 自 創 角 色 或 其 他 遊 戲 內 部 之 設 定 騙 取 他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後 而 得 利 者 ; 視 其 情 節 即 與 上 述 法 令 所 規 範 之 行 為 相 當, 應 分 負 刑 責 當 然 提 供 上 網 服 務 之 場 所 竊 用 他 人 帳 號 以 及 密 碼, 或 藉 口 來 幫 助 他 人 騙 取 帳 號 密 碼 與 人 物 牟 利 或 破 壞 者, 則 有 觸 犯 竊 取 電 磁 紀 錄 之 竊 盜 罪 嫌 疑, 應 處 以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為 常 業 者, 應 加 重 處 以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之 刑 責 12

3. 常 見 的 外 掛 程 式 使 用 類 型 及 觸 碰 到 的 法 律 問 題 外 掛 程 式 常 見 的 使 用 類 型 為 類 比 鍵 盤 或 滑 鼠 的 回 應 自 動 登 錄 程 式 修 改 型 外 掛 程 式 說 明 如 下 : A. 類 比 鍵 盤 或 滑 鼠 的 回 應 這 種 外 掛 程 式 是 類 比 鍵 盤 或 滑 鼠 的 回 應, 方 便 使 用 者 將 原 本 必 須 自 己 操 作 的 工 作 交 由 電 腦 自 動 執 行 例 如 早 期 某 些 線 上 遊 戲 的 攻 擊 指 令 是 必 須 在 短 時 間 內 快 速 連 擊 滑 鼠 或 敲 擊 鍵 盤, 不 僅 增 加 硬 體 耗 損, 更 常 因 而 導 致 玩 家 肌 肉 酸 痛 手 抽 筋, 既 花 錢 又 傷 身 為 了 有 效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於 是 開 發 出 AUTOMOUSE 小 蜜 蜂 等 程 式, 用 以 取 代 遊 戲 中 冗 長 複 雜 的 非 人 性 操 作 動 作 由 於 這 類 外 掛 程 式 只 是 單 純 類 比 鍵 盤 或 滑 鼠 回 應, 遊 戲 進 行 主 要 仍 是 由 玩 家 自 行 操 控 ; 且 修 正 內 容 在 用 戶 端, 並 沒 有 影 響 遊 戲 公 司 或 其 他 玩 家 權 益, 因 此 少 有 遊 戲 公 平 性 爭 議, 觸 法 可 能 性 也 較 低 B. 自 動 登 錄 程 式 雖 然 部 分 遊 戲 公 司 認 為 使 用 自 動 登 錄 程 式 會 佔 用 頻 寬 資 源, 影 響 遊 戲 主 機 正 常 運 作, 導 致 遊 戲 公 司 與 其 他 玩 家 權 益 受 損, 而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六 條 干 擾 電 腦 及 網 路 設 備 罪 ; 惟 筆 者 認 為, 該 條 主 要 是 在 處 罰 駭 客 以 封 包 洪 流 (Ping Flood) 等 攻 擊 手 法, 對 電 腦 及 網 路 設 備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之 故 意 干 擾 行 為, 但 在 使 用 自 動 登 錄 程 式 的 情 況,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登 入 進 行 遊 戲, 並 非 癱 瘓 遊 戲, 自 非 本 條 規 範 對 象 因 此, 除 非 證 明 玩 家 有 破 壞 遊 戲 主 機 伺 服 器 的 故 意, 並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否 則 並 不 構 成 刑 法 上 的 犯 罪 行 為 此 外, 由 於 還 未 見 有 明 文 禁 用 自 動 登 錄 程 式 的 契 約 條 款 或 使 用 規 則, 遊 戲 公 司 不 得 逕 以 使 用 外 掛 為 由, 予 以 停 權 處 罰 ; 從 另 一 方 面 說 來, 玩 家 既 然 付 費 使 用 遊 戲 服 務, 公 司 就 應 依 約 履 行 提 供 一 個 登 入 容 易 使 用 順 暢 的 遊 戲 環 境 的 義 務, 類 似 這 種 難 以 登 入 易 被 踢 出 遊 戲 進 行 中 又 常 遲 延 (lag) 的 狀 況, 遊 戲 公 司 應 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以 確 保 服 務 品 質 認 知 才 是 (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c. 修 改 型 外 掛 程 式 這 類 外 掛 程 式 主 要 是 用 來 修 改 遊 戲, 以 增 強 角 色 能 力 持 有 道 具 裝 備 等, 可 依 其 所 修 改 資 料 之 儲 存 位 置 不 同, 區 分 為 修 改 本 地 記 憶 體 資 料 與 修 改 伺 服 器 記 憶 體 資 料 二 種 前 者 為 主 要 功 用 是 截 獲 訊 息 ( 攔 截 鍵 盤 訊 息 滑 鼠 訊 息 系 統 訊 息 或 日 誌 等 ) 截 獲 api 函 數 與 修 改 本 地 記 憶 體, 通 常 沒 有 多 大 用 處, 但 13

如 果 資 料 計 算 放 在 用 戶 端 的 遊 戲, 就 有 可 能 用 來 改 變 資 料 回 傳, 而 被 認 為 是 變 更 電 磁 記 錄, 影 響 遊 戲 資 料 正 確 性 的 行 為, 但 是 否 成 立 第 三 五 九 條 無 故 變 更 他 人 電 磁 紀 錄 罪 或 第 三 六 條 干 擾 他 人 電 腦 設 備 罪, 則 須 視 使 用 者 是 否 有 認 知 到 他 所 使 用 的 程 式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破 壞 性 影 響 遊 戲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是 否 足 以 構 成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等, 仍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後 者 則 因 必 須 以 侵 入 主 機 伺 服 器 方 式 竄 改 電 磁 紀 錄 等 資 料, 其 使 用 往 往 被 認 定 是 入 侵 主 機 伺 服 器 竄 改 資 料 的 駭 客 行 為, 例 如 日 前 因 思 銳 配 合 警 方 破 獲 的 多 起 駭 客 程 式 侵 入 遊 戲 案 件, 就 是 以 這 種 方 式 入 侵 奇 蹟 遊 戲 主 機 伺 服 器 並 複 製 虛 擬 寶 物, 該 行 為 除 了 違 反 使 用 規 則, 將 遭 遊 戲 公 司 以 終 身 停 權 方 式 予 以 警 告 外, 可 能 同 時 構 成 刑 法 第 三 五 八 條 無 故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設 備 罪 與 第 三 五 九 條 無 故 得 刪 變 更 他 人 電 磁 紀 錄 罪, 在 遊 戲 公 司 提 出 告 訴, 並 積 極 配 合 檢 警 全 面 清 查 關 連 者 資 料 及 遊 戲 歷 程 管 理 資 料 備 分 的 情 況 下, 不 法 玩 家 恐 怕 難 逃 刑 事 制 裁 4. 竊 取 天 幣 與 傳 統 刑 法 財 產 犯 罪 ( 例 如 竊 盜 罪 詐 欺 罪 等 ) 竊 取 天 幣 常 常 引 發 種 種 問 題, 有 關 財 產 法 益 說 明 如 下 : A. 線 上 遊 戲 之 虛 擬 物 品 是 否 為 財 產 法 益 所 保 護 之 課 題 網 路 遊 戲 中 虛 擬 貨 幣 虛 擬 寶 物 的 相 關 犯 罪 類 型 之 中, 最 常 見 之 情 形 乃 遊 戲 玩 家 盜 用 其 他 玩 家 的 帳 號, 進 入 後 並 進 而 移 轉 該 帳 號 內 的 寶 物 或 貨 幣 然 而, 若 欲 以 傳 統 刑 法 規 範 規 制 此 等 情 形, 則 必 須 先 確 定 線 上 遊 戲 之 虛 擬 物 品 為 財 產 法 益 所 保 護 之 客 體, 基 於 此 一 前 提 下, 方 有 竊 盜 罪 成 立 與 否 的 討 論 空 間 按 線 上 遊 戲 中 之 虛 擬 物 品 僅 對 該 遊 戲 的 玩 家 具 有 意 義, 縱 可 認 為 有 財 產 價 值, 亦 僅 屬 特 定 群 眾 主 觀 上 的 財 產 價 值, 而 此 等 小 眾 利 益 ( 小 眾 價 值 ) 是 否 具 有 刑 罰 的 需 保 護 性, 則 不 無 疑 問 B. 線 上 遊 戲 之 虛 擬 物 品 為 財 產 法 益 所 保 護 之 客 體 況 在 現 今 社 會 之 中, 該 虛 擬 物 品 的 虛 擬 價 值 被 進 一 步 地 實 體 化, 該 遊 戲 的 玩 家 在 遊 戲 世 界 之 外 的 現 實 世 界 中, 以 真 實 的 貨 幣 作 為 對 價 以 交 易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物 品, 其 主 觀 價 值 已 有 客 觀 化 的 趨 勢 從 實 定 法 觀 之, 舊 法 第 三 二 三 條 將 電 能 熱 能 及 其 他 能 量 或 電 磁 紀 錄 擬 制 為 動 產, 而 成 為 竊 盜 罪 ( 第 三 二 三 條 ) 搶 奪 強 盜 罪 ( 第 三 三 四 條 之 一 準 用 第 三 二 三 條 ) 侵 占 罪 ( 第 三 三 八 條 準 用 第 三 二 三 條 ) 詐 欺 背 信 罪 ( 第 三 四 三 條 準 用 第 三 二 三 條 ) 等 罪 之 保 護 客 體 2003 年 新 法 修 正 後 雖 將 刑 法 第 三 二 三 條 中 的 電 磁 記 錄 用 語 刪 除, 然 觀 其 立 法 理 由, 亦 僅 係 為 解 決 因 14

竊 盜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所 產 生 之 適 用 困 難, 而 將 原 有 規 範 移 至 現 行 法 第 三 十 六 章 中 而 已, 並 非 已 將 電 磁 記 錄 排 除 於 刑 法 的 規 範 領 域 之 外 按 刑 法 第 二 二 0 條 第 三 項 對 於 電 磁 記 錄 的 定 義 乃 為 : 以 電 子 磁 性 或 其 他 無 法 以 人 之 知 覺 直 接 認 識 之 方 式 所 製 成 之 紀 錄, 而 供 電 腦 處 理 之 用 者 而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物 品, 係 屬 藉 由 儲 存 裝 置 ( 遊 戲 公 司 的 主 機 伺 服 器 ) 保 存 之 無 形 電 腦 程 式 語 言 記 錄, 自 然 屬 前 述 規 範 所 涵 射 之 對 象, 而 為 新 舊 刑 法 規 範 所 保 護 規 制 C. 以 竊 盜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檢 討 若 面 對 前 述 爭 議 係 採 肯 定 說 之 前 提 下, 我 們 在 更 進 一 步 以 竊 盜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檢 驗 玩 家 盜 用 他 人 帳 號 並 移 轉 虛 擬 物 品 於 己 之 行 為 首 先 在 客 體 上,2003 年 刑 法 修 正 前, 舊 法 第 三 二 三 條 將 電 磁 紀 錄 擬 制 為 動 產 之 一 種 ( 即 準 動 產 ), 而 得 成 為 竊 盜 罪 之 規 範 保 護 客 體, 此 時 所 檢 討 適 用 的 條 文 應 為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縱 在 新 法 修 正 之 後, 原 先 在 第 三 二 三 條 中 的 電 磁 紀 錄 此 一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已 經 刪 除 然 而, 學 者 柯 耀 程 則 認 為 : 在 財 產 犯 罪 中, 如 係 以 概 念 形 式 的 利 益, 作 為 規 範 對 象 者, 並 未 完 全 排 除 電 磁 紀 錄 的 適 用, 例 如, 在 網 路 上 所 謂 的 虛 擬 寶 物, 因 其 係 一 種 財 產 利 益 的 電 磁 化 形 式, 亦 屬 一 種 獲 得 娛 樂 的 交 易 方 式, 仍 屬 利 益 的 一 種, 對 於 以 利 益 為 侵 害 對 象 的 財 產 犯 罪, 並 非 與 電 磁 紀 錄 全 然 不 相 容, 畢 竟 利 益 本 身 亦 屬 一 種 非 實 體 性 之 概 念, 故 而, 以 電 磁 紀 錄 的 方 式 所 形 成 的 財 產 上 利 益, 仍 舊 得 以 適 用 財 產 犯 罪 中, 以 利 益 作 為 侵 害 關 係 的 類 型 職 此, 虛 擬 物 品 ( 電 磁 紀 錄 ) 仍 以 利 益 的 型 態, 作 為 竊 盜 罪 之 規 範 保 護 客 體, 只 是 此 時 所 檢 討 適 用 的 條 文 已 變 更 為 第 三 百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基 於 一 樣 的 道 理, 若 行 為 人 係 以 詐 欺 或 脅 迫 的 方 式, 致 使 被 害 玩 家 移 轉 其 帳 號 內 的 虛 擬 物 品, 亦 可 以 第 三 三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三 九 條 之 二 第 二 項 第 三 二 八 條 第 二 項 等 條 文, 檢 討 詐 欺 罪 準 詐 欺 罪 與 強 盜 罪 之 成 立 可 能 性 行 為 人 竊 取 之 虛 擬 物 品, 係 一 種 電 磁 紀 錄, 恆 須 利 用 遊 戲 伺 服 器 所 虛 擬 之 空 間, 方 能 支 配 使 用, 無 法 經 由 單 機 再 行 複 製, 亦 即 一 旦 將 之 移 轉 至 自 己 的 虛 擬 角 色 內, 則 原 持 有 人 即 立 刻 失 其 持 有 支 配 關 係, 無 從 再 行 持 有, 且 行 為 人 係 經 由 線 上 遊 戲 伺 服 器, 同 時 破 壞 他 人 等 所 持 有 虛 擬 物 品 等 電 磁 紀 錄 之 支 配 關 係, 並 進 而 建 立 自 己 之 持 有 支 配 關 係, 職 此, 該 等 行 為 可 該 當 竊 盜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應 無 疑 義 然 而, 事 實 上 線 上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物 品, 係 藉 由 儲 存 裝 置 ( 遊 戲 公 司 的 主 機 伺 服 器 ) 保 存 之 無 形 電 腦 程 式 語 言 記 錄, 換 言 之, 該 虛 擬 物 品 自 始 至 終 都 是 儲 存 於 遊 戲 公 15

司 的 主 機 伺 服 器 之 中, 玩 家 在 遊 戲 過 程 之 中, 雖 可 以 移 轉 拋 棄 運 用 寶 物 天 幣 等 虛 擬 物 品, 似 乎 擁 有 某 種 程 度 之 支 配 權, 但 探 究 其 實 質, 玩 家 之 該 等 行 為 都 只 是 遵 循 遊 戲 公 司 之 伺 服 器 所 內 建 的 遊 戲 規 則, 在 伺 服 器 內 操 作 其 程 式 而 已, 實 際 上 玩 家 根 本 未 對 該 電 磁 紀 錄 擁 有 任 何 支 配 權 所 以 縱 或 有 一 天 遊 戲 公 司 不 再 經 營 該 網 路 遊 戲, 使 眾 多 玩 家 所 儲 存 的 寶 物 天 幣 消 滅, 也 不 會 產 生 遊 戲 公 司 竊 取 毀 損 玩 家 電 磁 紀 錄 的 刑 法 問 題 反 過 來 看, 基 於 相 同 的 道 理, 行 竊 之 玩 家 亦 未 能 建 立 自 己 對 於 電 磁 紀 錄 的 新 的 持 有 支 配 關 係 職 此, 本 案 情 形 之 中 並 不 可 能 構 成 竊 盜 罪 D. 以 變 造 準 私 文 書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檢 討 刑 法 第 二 百 十 條 規 定 : 偽 造 變 造 私 文 書, 足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本 條 規 範 係 為 維 護 文 書 的 公 共 信 賴 性, 亦 即, 本 罪 的 本 質 係 側 重 於 文 書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所 扮 演 的 任 務, 藉 以 確 保 文 書 之 公 共 信 用, 以 維 社 會 生 活 之 安 全, 故 本 罪 之 保 護 法 益, 乃 係 公 共 信 用, 應 屬 無 疑 而 例 子 中 的 電 磁 紀 錄,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錄 音 錄 影 或 電 磁 紀 錄, 藉 機 器 或 電 腦 之 處 理 所 顯 示 之 聲 音 影 像 或 符 號, 足 以 為 表 示 其 用 意 之 證 明 者, 亦 同 係 擬 制 為 準 文 書, 而 得 成 為 偽 造 變 造 文 書 罪 之 規 範 客 體 蓋 本 案 例 中 遊 戲 公 司 電 腦 系 統 中 關 於 虛 擬 物 品 紀 錄 的 電 磁 紀 錄, 可 透 過 轉 化 的 過 程 而 顯 示 在 電 腦 螢 幕 上, 表 達 其 內 容 或 法 律 關 係 事 項, 與 一 般 用 於 控 制 電 腦 如 何 運 作 的 程 式 在 性 質 上 並 不 相 同, 可 該 當 足 以 為 表 示 其 用 意 之 證 明 此 一 要 件 至 於 變 造 與 偽 造 間 的 區 別, 乃 在 於 該 行 為 是 否 改 變 文 書 的 同 一 性? 倘 若 因 該 行 為 而 變 更 了 文 書 的 本 質, 即 屬 偽 造 ; 反 之, 則 為 變 造 本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並 未 變 更 遊 戲 公 司 相 關 電 磁 紀 錄 的 同 一 性, 僅 係 變 更 其 紀 錄 的 內 容, 故 應 屬 於 變 造 行 為, 且 因 該 等 行 為 已 足 生 損 害 於 被 害 玩 家, 故 其 行 為 應 該 當 於 本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而 構 成 變 造 私 文 書 罪 5. 竊 取 天 幣 與 刑 法 新 增 訂 之 妨 害 電 腦 專 用 罪 章 竊 取 天 幣 的 刑 罰 責 任, 說 明 如 下 : A. 行 為 人 輸 入 被 害 玩 家 之 遊 戲 帳 號 密 碼, 使 用 被 害 玩 家 之 帳 號 而 進 入 線 上 遊 戲 的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之 行 為 : 針 對 此 一 部 份 之 行 為, 可 能 涉 及 的 條 文 為 入 侵 電 腦 罪 ( 刑 法 第 三 五 八 條 ), 該 條 文 規 定 : 無 故 輸 入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破 解 使 用 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 而 入 侵 他 人 之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16

進 一 步 解 析 本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首 先 在 客 體 方 面, 條 文 之 用 語 為 他 人 之 電 腦 或 相 關 設 備, 此 係 指 他 人 使 用 之 電 腦 或 相 關 設 備 而 言 條 文 所 謂 之 他 人, 則 是 指 不 具 合 法 使 用 權 限 之 人, 簡 言 之, 判 斷 的 標 準 在 於 行 為 人 是 否 具 有 使 用 權 限?, 而 非 所 有 權 人 為 何 人 倘 若 該 電 腦 並 非 行 為 人 所 有, 惟 行 為 人 具 有 合 法 之 使 用 權 限 者, 即 不 該 當 本 條 之 客 體 ; 反 之, 縱 為 行 為 人 所 有, 惟 行 為 人 不 具 有 合 法 使 用 權 限, 另 有 其 他 具 有 合 法 使 用 權 限 之 人, 則 仍 屬 他 人 之 電 腦 本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所 侵 入 者, 係 遊 戲 公 司 之 電 腦 系 統, 應 符 合 他 人 之 電 腦 此 一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之 要 求 至 於 行 為 方 面, 學 者 柯 耀 程 認 為, 依 照 立 法 理 由 的 意 旨, 本 條 規 範 係 針 對 入 侵 行 為 之 處 罰, 至 於 侵 入 後 是 否 發 生 毀 損 或 是 更 動 他 人 電 腦 記 錄 之 結 果, 則 非 本 條 所 問 其 所 保 護 之 法 益, 主 要 係 針 對 電 腦 使 用 之 安 全 加 以 保 障, 舉 凡 無 故 侵 入 電 腦 之 行 為, 均 會 形 成 使 用 安 全 上 之 疑 慮, 且 因 本 條 並 不 若 本 章 ( 第 三 十 六 章 ) 其 他 條 文 均 以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為 構 成 要 件 之 一, 故 本 條 所 規 定 之 侵 入 行 為, 其 本 質 性 的 屬 性, 應 屬 於 舉 動 犯 之 類 型, 亦 即 不 需 檢 討 侵 入 行 為 是 否 發 生 任 何 侵 害 結 果 惟 條 文 另 外 設 有 三 種 法 定 的 行 為 方 式 ( 行 為 手 段 ) 作 為 限 制, 亦 即,(1) 輸 入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2) 破 解 使 用 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3)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 至 於 限 定 行 為 方 式 之 理 由, 依 據 立 法 理 由 中 的 說 明, 乃 在 於 若 對 於 所 有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他 人 電 腦 者 均 予 以 刑 事 處 罰, 可 能 導 致 無 故 借 用 他 人 電 腦, 但 並 未 造 成 他 人 任 何 損 害 者, 亦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此 點 不 僅 過 於 嚴 苛, 亦 未 必 符 合 社 會 通 念 及 國 民 法 律 感 情 而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係 輸 入 被 害 玩 家 之 帳 號 密 碼 以 進 入 遊 戲 公 司 的 電 腦 系 統 ( 主 機 伺 服 器 ), 就 此 點 而 言, 構 成 要 件 中 無 故 輸 入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之 他 人 與 入 侵 他 人 之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之 他 人 並 非 為 同 一 人, 針 對 此 點, 因 為 條 文 中 並 沒 有 限 定 前 者 的 他 人 必 須 要 與 後 者 的 他 人 同 屬 一 人, 職 此,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仍 舊 符 合 第 三 五 八 條 所 限 定 之 行 為 模 式 另 外 關 於 條 文 中 的 無 故, 此 乃 係 一 構 成 要 件 中 的 違 法 性 要 素, 實 指 沒 有 任 何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之 意 本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之 侵 入 行 為 應 無 任 何 法 定 或 超 法 規 之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故 亦 該 當 無 故 此 一 要 件 且 因 其 亦 有 違 法 性 及 罪 責, 其 行 為 自 應 成 立 第 三 五 八 條 入 侵 電 腦 罪 B. 行 為 人 使 用 被 害 玩 家 之 帳 號, 在 該 線 上 遊 戲 的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中 輸 入 指 令, 將 被 害 玩 家 在 遊 戲 中 的 虛 擬 物 品, 移 轉 予 自 己 帳 號 之 行 為 : 17

此 部 分 首 先 應 予 檢 討 的 即 是 變 更 電 磁 紀 錄 罪 ( 第 三 五 九 條 ) 的 適 用, 本 條 規 定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之 電 磁 紀 錄,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此 處 關 於 無 故 的 解 釋 與 前 述 並 無 不 同 至 於 變 更 或 刪 除 的 意 義, 僅 須 在 行 為 時 電 磁 紀 錄 遭 到 變 更 或 刪 除 即 可 成 立, 至 於 電 磁 紀 錄 是 後 得 否 救 得 回 來, 或 是 得 以 修 復, 均 與 本 罪 之 成 立 與 否 無 涉 至 於 變 更 或 刪 除 的 行 為 方 式, 則 不 論 係 以 電 磁 波 之 作 用, 或 是 散 撥 電 腦 病 毒 等 方 式 均 可 然 而, 須 特 別 注 意 者 乃 在 於, 本 條 ( 第 三 五 九 條 ) 的 規 範 範 圍 並 不 及 於 對 電 腦 本 身 物 理 性 得 損 壞 行 為 簡 言 之, 本 條 的 保 護 客 體 僅 直 接 針 對 電 磁 紀 錄 本 身, 若 行 為 人 係 物 理 性 地 毀 壞 砸 壞 一 台 電 腦 的 硬 體 設 備, 並 因 而 毀 損 該 電 腦 內 所 儲 存 的 電 磁 紀 錄, 此 時, 即 非 適 用 第 三 五 九 條, 而 係 回 歸 一 般 毀 損 罪 ( 第 三 五 四 條 ) 的 適 用 關 係 本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在 線 上 遊 戲 的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中 輸 入 指 令, 將 被 害 玩 家 在 虛 擬 遊 戲 帳 號 中 的 虛 擬 物 品 移 轉 予 己, 將 電 腦 系 統 中 的 相 關 電 磁 紀 錄 內 容 予 以 變 更 自 然 該 當 本 罪 變 更 電 磁 紀 錄 之 構 成 要 件 此 外, 本 罪 另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的 構 成 要 件 乃 在 於 行 為 人 之 行 為 須 致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關 於 此 一 要 件, 按 照 立 法 者 的 意 旨, 其 認 為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章 所 保 護 的 法 益 兼 及 個 人 法 益 及 社 會 法 益, 而 透 過 此 一 要 件 的 設 定, 來 表 明 過 去 是 以 代 表 危 險 的 足 生 損 害 來 表 示 犯 罪 的 結 果, 而 現 在 則 是 更 進 一 步 限 縮 刑 法 的 適 用, 於 是 使 用 代 表 實 害 的 致 生 損 害 此 一 條 件 依 照 一 般 的 文 義 解 釋, 此 處 公 眾 或 他 人 中 他 人 的 意 義, 應 係 指 電 磁 紀 錄 被 破 壞 或 電 腦 機 能 被 干 擾 的 具 體 被 害 人, 而 公 眾 或 他 人 並 列, 更 可 以 同 時 表 明 同 時 保 護 社 會 法 益 與 個 人 法 益 的 規 範 功 能 然 而, 學 者 李 茂 生 卻 認 為, 此 處 的 他 人 絕 對 不 是 指 電 磁 紀 錄 被 破 壞 或 電 腦 機 能 被 干 擾 的 具 體 被 害 人, 既 然 公 眾 或 他 人 此 一 要 件 是 用 或 這 個 字 眼 將 公 眾 與 他 人 連 接 在 一 起, 則 公 眾 與 他 人 間 即 應 該 有 某 種 程 度 上 的 關 連 性, 亦 即, 公 眾 是 指 不 特 定 的 多 數 人, 而 他 人 則 是 指 一 定 範 圍 內 的 特 定 多 數 人 而 第 三 五 九 條 與 第 三 百 六 十 條, 也 並 非 如 同 立 法 者 所 宣 稱 的, 是 兼 顧 個 人 法 益 與 社 會 法 益 的 立 法, 而 應 仍 舊 只 是 個 侵 害 社 會 法 益 的 犯 罪 類 型 基 於 前 述 的 討 論, 若 採 取 一 般 的 文 義 解 釋, 本 案 例 中 行 為 人 的 行 為 既 已 致 生 損 害 於 被 害 玩 家, 自 然 該 當 第 三 五 九 條 之 構 成 要 件, 而 成 立 變 更 電 磁 紀 錄 罪 當 然, 若 採 用 李 茂 生 老 師 的 見 解, 則 因 被 害 玩 家 僅 屬 個 人, 而 不 符 合 一 定 範 圍 內 的 特 定 多 數 人 之 內 涵, 既 不 該 當 條 文 中 的 他 人, 更 非 條 文 中 的 公 眾, 從 而 不 成 立 本 罪 18

6. 案 例 A. 以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所 作 93 年 度 訴 字 第 574 號 刑 事 判 決 為 例, 被 告 某 甲 於 彰 化 市 某 網 咖 的 數 台 電 腦 中 植 入 鍵 盤 紀 錄 程 式, 透 過 該 程 式 的 自 動 紀 錄 功 能, 將 曾 使 用 各 該 電 腦 之 不 特 定 玩 家 的 帳 號 密 碼 記 憶 後,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至 被 告 某 甲 的 私 人 郵 件 信 箱 某 甲 在 取 得 被 害 人 某 乙 於 線 上 遊 戲 天 堂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後, 即 基 於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與 意 圖 為 自 己 不 法 利 益 之 犯 意, 連 續 多 次 連 接 至 遊 戲 伺 服 器 主 機, 輸 入 其 所 紀 錄 的 遊 戲 帳 號 及 密 碼, 將 某 乙 虛 擬 角 色 所 有 之 虛 擬 道 具 金 錢, 移 轉 至 被 告 某 甲 個 人 冒 名 申 請 的 虛 擬 角 色 身 上 被 告 某 甲 得 手 後, 隨 即 以 賤 價 出 售 予 其 他 不 知 情 的 玩 家 牟 取 利 益, 前 後 共 計 獲 利 新 臺 幣 24 萬 元 承 審 法 官 認 定 被 告 連 續 無 故 入 侵 他 人 之 電 腦 設 備, 並 取 得 刪 除 及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紀 錄, 足 生 損 害 於 被 告, 其 行 為 已 違 反 刑 法 第 358 條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設 備 與 同 法 第 359 條 取 得 刪 除 變 更 他 人 電 腦 紀 錄 等 罪, 最 終 判 處 某 甲 有 期 徒 刑 6 月 B. 在 生 活 中 的 例 子 是 有 ㄧ 對 益 仁 益 瑋 兩 兄 弟 存 了 好 久 的 零 用 錢, 終 於 可 以 去 買 他 們 夢 想 已 久 的 掌 上 型 遊 樂 器 Gameboy Advance SP 益 瑋 一 進 店 裡 就 興 奮 的 跟 老 板 說 : 我 要 一 臺 GBA, 還 要 一 片 最 新 的 神 奇 寶 貝 綠 寶 石 兩 兄 弟 興 奮 的 拿 著 掌 上 型 遊 樂 器, 益 瑋 迫 不 及 待 的 想 趕 快 回 家 玩 遊 戲, 哥 哥 益 仁 突 然 想 到 同 學 弘 仁 曾 經 買 過 盜 版 遊 戲, 除 了 卡 匣 紀 錄 功 能 有 問 題, 不 久 後 就 不 能 玩 所 以 益 仁 特 別 向 老 板 確 認 : 老 板, 我 們 要 買 正 版 的 呵! 老 板 愣 了 一 下, 笑 著 回 答 : 放 心, 當 然 是 正 版 的 咯! 有 問 題 隨 時 來 找 我 過 了 幾 天, 益 仁 益 瑋 發 現 卡 匣 的 紀 錄 內 容 竟 然 全 部 消 失, 馬 上 請 教 同 學 弘 仁 弘 仁 經 過 上 次 的 教 訓, 儼 然 成 了 專 家 說 : 遊 戲 卡 匣 內 部 沒 有 原 廠 NITENDO 商 標, 這 是 盜 版 的! 兩 兄 弟 又 跑 回 那 家 店 質 問 老 板 老 板 有 些 難 為 情 的 說 : 這 是 香 港 正 版 ( 註 : 港 製 即 為 盜 版 ), 我 又 沒 說 是 日 本 正 版 我 再 送 你 們 另 一 片 做 補 償 好 了 兩 兄 弟 堅 持 要 日 本 正 版, 老 板 不 耐 煩 的 說 : 要 不 要 接 受 隨 便 你, 退 錢 是 不 可 能 的, 不 然 去 告 我 呀! 而 益 仁 和 益 瑋 兩 兄 弟 真 的 要 為 了 一 兩 千 元 去 告 遊 樂 器 專 賣 店 的 老 板 嗎? 當 然 我 們 不 可 能 每 件 事 情 都 打 官 司 單 純 的 消 費 爭 議 只 要 用 電 話 或 手 機 直 撥 1950, 向 各 縣 市 政 府 設 立 的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就 可 以 了 為 了 避 免 店 家 否 認, 應 該 保 存 發 票 等 交 易 資 料, 以 供 申 訴 時 證 明 19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於 其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應 重 視 消 費 者 之 健 康 與 安 全, 並 向 消 費 者 說 明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使 用 方 法, 維 護 交 易 之 公 平, 提 供 消 費 者 充 分 與 正 確 之 資 訊, 及 實 施 其 他 必 要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措 施 案 例 中, 遊 樂 器 專 賣 店 的 老 板 就 違 反 了 這 項 規 定 但 是 如 果 要 靠 打 官 司 討 回 公 道, 一 來 打 官 司 耗 費 的 精 神 時 間 和 金 錢 不 少, 二 來 打 官 司 往 往 需 要 數 月 或 數 年 才 有 結 果, 的 確 有 些 划 不 來 益 仁 兩 兄 弟 既 然 已 經 向 店 家 申 訴 卻 不 能 獲 得 合 理 的 解 決, 就 可 以 用 電 話 或 手 機 直 撥 1950,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 另 外, 也 可 以 向 消 基 會 或 臺 灣 消 費 者 保 護 協 會 申 訴, 由 消 保 單 位 出 面 跟 店 家 溝 通 通 常 店 家 只 要 發 覺 消 費 者 很 重 視 這 件 消 費 糾 紛, 多 半 會 退 錢 了 事 至 於 販 賣 盜 版 遊 戲 的 老 板 已 經 觸 犯 著 作 權 法, 依 照 著 作 權 法 第 八 十 七 條 第 九 十 三 條 等 規 定, 可 能 遭 受 刑 事 追 訴 處 罰 C. 網 路 遊 戲 玩 家 因 為 遊 戲 中 竊 取 虛 擬 寶 物 而 衍 生 官 司 時 有 所 聞, 過 去 檢 警 對 這 類 犯 罪 多 以 刑 法 第 三 二 0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二 三 條 竊 盜 電 磁 紀 錄 罪 起 訴 移 送, 但 立 法 院 於 某 年 六 月 刑 法 修 法 通 過, 將 這 類 行 為 納 入 刑 法 第 三 五 九 條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磁 紀 錄 罪 規 範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於 修 法 後 首 次 判 決 一 名 竊 取 虛 擬 寶 物 的 玩 家 免 刑, 並 在 判 決 中 說 明 適 法 性 變 動 法 院 判 決 指 出, 被 告 玩 家 有 一 次 在 玩 網 路 遊 戲 時, 透 過 在 電 腦 上 進 行 武 器 裝 備 交 換, 得 知 被 害 人 的 遊 戲 帳 號 及 密 碼, 隨 後 於 今 年 三 月 到 一 間 網 咖 中, 將 被 害 人 在 遊 戲 中 寶 物 裝 備 移 轉 給 自 己 扮 演 的 角 色, 並 使 用 被 害 人 的 帳 號 進 行 遊 戲 由 於 遊 戲 係 採 預 付 費 用 的 包 月 制, 加 上 被 告 玩 家 竊 取 他 人 遊 戲 寶 物, 其 總 計 獲 利 近 新 台 幣 四 萬 元 案 經 被 害 人 報 警 偵 辦 後 將 被 告 玩 家 查 出, 檢 方 依 刑 法 第 三 二 0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二 三 條 竊 盜 電 磁 紀 錄 罪 將 其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法 院 審 理 後 認 為, 這 類 行 為 在 今 年 六 月 刑 法 修 正 後, 已 不 屬 非 告 訴 乃 論 的 竊 盜 電 磁 紀 錄 罪, 改 屬 告 訴 乃 論 的 無 故 取 得 刪 除 或 變 更 他 人 電 磁 紀 錄 罪 ; 另 被 告 玩 家 確 實 觸 犯 刑 法 第 三 三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項 詐 欺 得 利 罪, 但 被 告 事 後 坦 承 犯 行, 頗 知 悔 悟, 在 客 觀 上 屬 情 節 輕 微, 且 已 與 被 害 人 達 成 和 解, 原 告 及 遊 戲 公 司 事 後 也 未 提 出 告 訴, 因 此 免 除 其 刑 近 年 來 網 路 連 線 遊 戲 逐 漸 風 行, 其 中 最 暢 銷 的 韓 國 遊 戲 天 堂 更 號 稱 擁 有 百 萬 線 上 玩 家, 隨 著 該 類 遊 戲 之 暢 銷 與 普 及 化, 對 於 該 類 遊 戲 的 玩 家 而 言, 其 遊 戲 中 20

的 虛 擬 寶 物 虛 擬 貨 幣 之 虛 擬 價 值 更 進 而 實 體 化, 提 升 為 在 社 會 上 具 有 財 產 價 值 的 交 易 客 體 然 而, 其 所 引 發 的 犯 罪 事 件 亦 因 而 層 出 不 窮, 就 犯 罪 類 型 方 面, 有 玩 家 破 解 或 窺 得 其 他 玩 家 之 帳 號 密 碼, 並 進 而 進 入 其 帳 號 而 移 轉 該 帳 號 內 的 寶 物 或 貨 幣 者 ; 亦 有 行 為 人 直 接 以 詐 欺 或 脅 迫 之 手 段, 致 使 被 害 人 移 轉 棋 帳 號 內 的 寶 物 或 貨 幣 者 多 種 新 型 態 的 犯 罪 手 法, 有 些 固 能 以 傳 統 刑 法 典 中 的 財 產 犯 罪 規 定 加 以 規 範 者, 然 而 有 些 型 態 則 容 有 爭 議, 此 一 新 型 的 犯 罪 趨 勢 與 潮 流, 併 合 著 社 會 對 於 製 造 散 佈 電 腦 病 毒 或 網 路 電 腦 駭 客 等 行 為 的 關 注, 促 成 並 造 就 了 我 國 立 法 者 於 2003 年 6 月 25 日 在 刑 法 典 中 增 訂 第 三 十 六 章 妨 害 電 腦 使 用 罪 章 ( 第 三 五 八 條 至 三 六 三 條 ), 並 配 合 此 部 分 條 文 之 增 訂, 而 修 正 了 部 分 條 文 ( 第 三 二 三 條 第 三 五 二 條 ) 参 結 論 由 線 上 遊 戲 的 經 濟 效 益 此 段 文 章 可 看 出 經 濟 體 已 在 網 路 世 界 中 的 線 上 遊 戲 裡 展 開, 它 可 分 為 四 種 項 目 : 虛 擬 貨 幣 線 上 央 行 匯 率 商 品 真 實 化, 在 這 些 經 濟 體 中 有 的 也 已 經 滲 透 到 真 實 世 界 裡, 在 虛 擬 與 真 實 的 兩 個 世 界 相 互 交 易 和 互 動, 而 且 也 透 過 了 許 多 案 例 讓 我 們 得 知 線 上 遊 戲 帶 來 的 財 富 是 不 可 輕 忽 的 我 們 也 發 現 其 實 線 上 遊 戲 不 只 可 以 玩 遊 戲, 還 可 以 讓 孩 子 提 早 學 習 到 如 何 協 調 磋 磨 和 合 作 等 社 會 人 際 關 係, 也 能 讓 孩 子 多 一 種 學 習 的 管 道 但 是 線 上 遊 戲 負 面 的 影 響 比 正 面 的 影 響 還 多, 所 以 線 上 遊 戲 對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就 像 人 染 上 毒 品 一 樣 雖 然 線 上 遊 戲 帶 給 人 們 許 多 娛 樂, 但 相 對 的 也 有 許 多 人 士 藉 由 遊 戲 犯 法, 因 此 制 定 許 多 法 律 ( 法 律 的 規 定 分 為 刑 法 民 法 ( 消 保 法 ) 著 作 權 法 ) 克 制, 如 : 寶 物 竊 盜 ( 專 業 玩 家 便 在 電 腦 上 施 展 手 法 用 詐 欺 竊 盜 的 方 法, 轉 移 到 自 己 的 名 下 來 ) 外 掛 程 式 ( 無 故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設 備 罪.) 天 幣 ( 無 故 輸 入 他 人 帳 號 密 碼 破 解 使 用 電 腦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電 腦 系 統 之 漏 洞 ) 肆 引 註 資 料 註 1: 數 位 資 訊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4&f_sub_id=2923&f _ ART_ID=89872 ( 檢 索 日 期 2008/01/05) 註 2: 梁 朝 雲 江 振 維 國 內 線 上 遊 戲 虛 擬 寶 物 之 現 金 交 易 行 為 研 究 元 智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教 授 元 智 大 學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碩 士 生 (p.4) www.wshop.idv.tw/blog/flash/vtj.doc 註 3: 洪 吳 楷 陳 麒 峰 楊 柏 鴻 線 上 遊 戲 對 青 少 年 的 影 響 私 立 明 道 高 中 綜 二 21 班 http://www.shs.edu.tw/works/essay/2006/10/2006103006184773.pdf 註 4: 新 竹 市 青 草 湖 社 區 大 學 http://www.bamboo.hc.edu.tw/pipermail/e-cu/2007-april/033239.html( 檢 索 日 期 21

2008/01/05) 註 5: 線 上 遊 戲 資 訊 安 全 問 題 之 法 制 及 實 務 因 應 對 策 htt p: //t sii. or g.tw/ tsi i_epa per/9610 /i nd ex. htm 註 6: 叫 外 掛 太 沉 重 http://www.is-law.com/ourdocuments/gm0008wa.pdf 註 7: 竊 取 遊 戲 虛 擬 寶 物 之 刑 法 問 題 研 究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practice/news/cm113.shtml 註 8: 高 點 法 律 網 jx.gameflier.com/service/service_law.shtml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