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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101 年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簡 章 業 經 本 會 第 五 屆 理 事 會 100.11.03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一 報 名 資 格 :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取 得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年 滿 二 十 歲, 具 有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及 無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或 受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撤 銷 登 錄 處 分 已 期 滿 者, 得 由 所 屬 報 名 單 位 向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測 驗 二 報 名 費 : 共 同 科 目 新 台 幣 貳 佰 伍 拾 元 整, 專 業 科 目 新 台 幣 肆 佰 元 整 三 報 名 單 位 : 應 試 人 員 一 律 經 由 下 列 單 位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本 會 不 接 受 應 試 者 個 人 報 名 : ( 一 ) 各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 二 )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三 )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四 測 驗 地 點 : 測 驗 地 點 詳 載 於 入 場 證 五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報 名 得 由 各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代 理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以 及 中 華 民 國 保 險 經 紀 人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向 本 會 報 名 參 加 測 驗 ( 二 )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將 依 各 報 名 單 位 傳 輸 成 功 之 先 後 順 序 納 入 座 位 數, 若 額 滿 時, 則 保 留 至 該 月 份 第 二 次 測 驗, 惟 保 留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受 理 異 動, 若 保 留 之 報 名 資 料 需 異 動 時, 本 會 將 該 份 保 留 名 單 全 數 返 還 報 名 單 位, 待 異 動 後 再 行 上 傳 至 本 會 報 名, 報 名 保 留 資 料 以 當 月 份 為 限 ( 三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可 選 擇 若 額 滿 時 是 否 接 受 保 留 至 該 月 份 第 二 次 測 驗 測 驗 日 期 場 次 均 由 電 腦 隨 機 編 排, 故 無 法 事 先 指 定 排 定 後 無 法 變 更,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測 驗 日 期 及 場 次 於 入 場 證 上 載 明, 本 會 不 另 行 通 知 ( 四 ) 本 會 審 查 及 排 座 作 業 執 行 後, 各 報 名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應 連 線 至 本 會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報 名 人 員 清 單 退 回 報 名 人 員 清 單 及 保 留 人 員 清 單, 並 下 載 繳 存 明 細 表 匯 款, 本 會 將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隔 日 上 午 12 點 至 銀 行 登 帳, 若 報 名 費 用 未 於 繳 款 截 止 日 前 匯 入 者, 本 會 將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資 料

( 五 ) 有 關 測 驗 報 名 其 他 流 程 細 部 相 關 作 業, 請 考 生 逕 洽 各 產 險 公 司 承 辦 窗 口 人 員 詢 問 六 報 名 日 期 預 訂 測 驗 日 期 暨 測 驗 時 間 : ( 一 ) 報 名 日 期 預 定 測 驗 日 期 如 下 : 測 驗 月 份 測 驗 地 區 測 驗 日 期 放 榜 日 期 1 月 第 1 次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1 月 07 08 日 101/01/16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101 年 02 月 11 12 日 101/02/20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2 月 18 19 日 101/02/29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羅 東 高 雄 101 年 03 月 10 11 日 101/03/19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3 月 24 25 日 101/04/02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嘉 義 高 雄 台 東 101 年 04 月 14 15 日 101/04/23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4 月 28 29 日 101/05/07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101 年 05 月 12 13 日 101/05/21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5 月 26 27 日 101/06/04 第 1 次 台 北 桃 園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6 月 09 10 日 101/06/18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6 月 16 17 日 101/06/25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屏 東 101 年 07 月 14 15 日 101/07/23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7 月 28 29 日 101/08/06 第 1 次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8 月 11 12 日 101/08/20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8 月 25 26 日 101/09/04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嘉 義 高 雄 101 年 09 月 08 09 日 101/09/17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09 月 22 23 日 101/10/01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101 年 10 月 13 14 日 101/10/22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10 月 27 28 日 101/11/05 第 1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羅 東 101 年 11 月 10 11 日 101/11/19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11 月 24 25 日 101/12/03 第 1 次 台 北 桃 園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101 年 12 月 08 09 日 101/12/17 第 2 次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101 年 12 月 15 16 日 101/12/24 ( 二 ) 本 會 預 定 測 驗 日 期 如 逢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宣 佈 彈 性 放 假 或 補 上 班 日, 得 視 狀 況 調 整 測 驗 日 期

( 三 ) 測 驗 時 間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6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 可 選 擇 報 考 財 產 保 險 或 汽 車 保 險 ) 1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80 分 鐘 2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50 分 鐘 3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80 分 鐘 4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50 分 鐘 七 測 驗 科 目 及 合 格 標 準 : ( 一 ) 共 同 科 目 : 為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一 科, 以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 證 基 會 ) 上 網 公 告 之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題 庫 命 題 之 以 100 題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 每 題 1 分 ), 可 以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成 績 可 保 留 5 年 ( 二 ) 財 產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1. 分 為 保 險 實 務 及 保 險 法 規 二 科, 保 險 實 務 100 題 ( 每 題 1 分 ), 保 險 法 規 50 題 ( 每 題 2 分 ), 全 部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二 科 應 合 計 140 分 ( 含 ) 以 上, 任 何 一 科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始 為 合 格 2. 保 險 實 務 測 驗 範 圍 包 含 : (1) 火 災 保 險 (2) 運 輸 保 險 (3) 汽 車 保 險 (4) 工 程 保 險 (5) 責 任 保 險 (6) 傷 害 保 險 (7) 健 康 保 險 3. 保 險 法 規 測 驗 範 圍 包 含 : 財 產 保 險 理 論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 三 ) 汽 車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分 為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及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二 科,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100 題 ( 每 題 1 分 ),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50 題 ( 每 題 2 分 ), 全 部 採 單 一 選 擇 題 方 式 為 之, 不 得 單 科 方 式 參 加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都 應 達 80 分 ( 含 ) 以 上 為 合 格, 僅 一 科 合 格 時, 不 得 保 留 八 測 驗 成 績 放 榜 日 期 : 預 定 於 該 月 該 次 測 驗 結 束 後, 第 六 個 工 作 日 公 佈 於 本 會 網 站, 放 榜 日 期 以 入 場 證 所 登 載 日 期 為 準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http://sales.nlia.org.tw

九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會 不 接 受 個 人 報 名, 一 律 經 由 報 名 單 位 彙 總, 於 規 定 日 期 向 本 會 辦 理 報 名,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凡 未 按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統 一 格 式 填 報 資 料 或 有 欄 位 遺 漏 未 填 報 者, 一 律 不 受 理 報 名 ( 三 ) 各 報 名 單 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除 本 簡 章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外,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應 試 人 員 於 接 到 測 驗 入 場 證 後 應 立 即 檢 查 入 場 證 所 載 個 人 之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若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向 監 考 人 員 辦 理 更 正 手 續 基 本 資 料 除 姓 名 因 電 腦 轉 碼 錯 誤 或 誤 植 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出 生 日 期 兩 項 僅 有 一 項 因 建 檔 錯 誤, 且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始 得 准 予 更 正 ( 五 ) 應 試 人 員 測 驗 當 日 應 攜 帶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參 加 測 驗, 否 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六 ) 入 場 證 應 妥 為 保 管, 如 有 遺 失,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至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補 發, 每 一 入 場 證 酌 收 工 本 費 五 十 元 ( 七 ) 各 報 名 單 位 應 依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審 查 報 名 人 員 資 格, 嗣 後 審 查 發 現 未 符 合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者, 本 會 將 不 予 登 錄 ( 八 ) 因 採 用 光 學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填 答 如 因 未 能 感 光 而 無 法 判 讀 時, 不 予 計 分 ( 九 ) 答 案 卡 上 之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劃 記 錯 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將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試 場 規 則 ( 一 ) 每 次 測 驗 時 間 : 共 同 科 目 :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為 6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財 產 保 險 實 務 為 80 分 鐘, 財 產 保 險 法 規 為 50 分 鐘 汽 車 保 險 專 業 科 目 : 汽 車 保 險 實 務 為 80 分 鐘, 汽 車 保 險 法 規 為 50 分 鐘 ( 二 ) 應 試 人 員 憑 入 場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入 場, 並 於 測 驗 時 放 置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 無 入 場 證 身 分 證 件 者, 或 證 件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三 ) 入 場 證 上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證 件 內 容 不 符 時, 應 於 現 場 辦 理 更 正 ( 四 ) 測 驗 開 始 後 共 同 科 目 未 滿 30 分 鐘 專 業 科 目 未 滿 20 分 鐘 不 得 出 場, 超 過 15 分 鐘 仍 未 入 場 者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五 ) 試 題 答 案 應 填 寫 於 答 案 卡 上, 答 案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否 則 以 缺 考 論 或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另 答 案 卡 上 之 試 卷 類 別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如 填 寫 或 劃 記 錯 誤,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將 以 零 分 計 算 ( 六 )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出 現 任 何 與 作 答 無 關 之 註 記, 否 則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不 得 抄 錄 試 題 攜 出 場 外,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七 ) 測 驗 進 行 時, 應 試 人 員 禁 止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等 企 圖 舞 弊 之 情 事,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應 關 閉 電 源,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另 應 試 人 員 若 有 擾 亂 市 場 秩 序 妨 害 測 驗 公 平 之 情 事 時, 將 依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或 本 會 訂 定 之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與 予 論 處 ( 八 ) 繳 卷 時,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均 應 繳 回, 並 請 監 試 人 員 於 該 應 試 人 員 之 入 場 證 上 簽 章 ( 九 ) 應 試 人 員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舉 手 表 示, 靜 待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 十 ) 本 入 場 證 應 妥 為 保 管, 如 有 遺 失, 應 於 測 驗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附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 向 本 會 辦 理 補 發, 每 一 入 場 證 酌 收 工 本 費 50 元 十 一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一 )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應 遵 守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 二 ) 測 驗 進 行 時,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如 有 舞 弊 行 為, 經 監 考 人 員 註 記, 該 次 測 驗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停 止 該 員 三 個 月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 三 ) 測 驗 進 行 時, 試 場 內 外 如 有 舞 弊 干 擾 測 驗 之 人, 其 係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取 消 其 測 驗 資 格 ; 已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撤 銷 其 登 錄 資 格 ( 四 ) 監 考 人 員 如 發 現 有 非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代 考 者, 經 註 記 除 取 消 原 參 加 測 驗 人 員 該 次 測 驗 資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1. 未 通 過 測 驗 者, 停 止 其 3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2. 已 通 過 測 驗 者, 除 取 消 其 測 驗 合 格 外, 並 停 止 其 三 年 內 報 名 測 驗 之 權 利 3. 登 錄 業 務 員 所 屬 公 司 應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16 款 予 以 處 分 ; 公 會 亦 得 依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7 條 第 11 款 逕 予 撤 銷 4. 註 銷 停 職 登 錄 之 業 務 員 三 年 內 不 予 登 錄 ( 五 ) 如 有 恐 嚇 脅 迫 或 傷 害 監 考 人 員 或 有 關 試 務 人 員 者, 不 得 辦 理 登 錄, 其 已 登 錄 者 撤 銷, 並 得 報 警 依 法 處 理

十 二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因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理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準 則 ( 一 ) 本 會 預 訂 舉 辦 資 格 測 驗 時 間, 依 據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停 止 辦 公 之 標 準, 經 當 地 政 府 宣 佈 停 止 上 班 者, 本 會 亦 配 合 停 止 辦 理 該 地 區 考 場 資 格 測 驗, 未 宣 布 放 假 地 區 考 場 則 仍 照 常 舉 行 ( 例 如 本 次 資 格 測 驗 於 台 北 台 中 宜 蘭 考 區 舉 辦, 宜 蘭 當 地 政 府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台 北 宣 布 高 中 以 下 不 上 課, 台 中 未 宣 布, 則 宜 蘭 考 區 停 止 舉 辦 資 格 測 驗, 台 北 台 中 考 區 則 繼 續 舉 行 ) ( 二 ) 本 會 對 於 停 止 辦 理 資 格 測 驗 考 區 之 應 考 人 員 辦 理 退 費 ( 三 ) 本 會 決 定 停 止 辦 理 資 格 測 驗 後,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布, 並 盡 可 能 於 媒 體 公 告 週 知 十 三 本 簡 章 將 因 主 管 機 關 函 示 或 法 令 修 正 而 更 動, 更 動 內 容 本 會 將 另 行 通 知 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