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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招 考 網 頁 網 址 :http://career.epd.ntpc.gov.tw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備 站 ) 註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重 要 日 程 表 1 公 告 簡 章 104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2 線 上 報 名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線 上 報 名 及 完 成 繳 費 期 限 為 104 年 6 月 22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理 日 10 時 至 6 月 29 日 24 時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繳 費 完 成 後, 自 行 於 本 招 考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3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證 4 公 布 筆 試 試 場 104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104 年 7 月 9 日 10 時,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公 布, 不 另 行 通 知 5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30 分 預 備,10:00 10:00-11: 11:00 考 試 6 公 布 筆 試 試 題 及 答 案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104 年 7 月 18 日 14 時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公 布 7 公 布 筆 試 成 績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04 年 7 月 21 日 10 時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公 布 8 繳 驗 口 試 資 料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04 年 7 月 21 日 13 時 30 分 至 7 月 23 日 17 至 104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試 資 料 時 30 分 止, 至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完 成 繳 驗 口 104 年 7 月 22 日 17 時 前 填 具 試 題 複 查 申 請 9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表, 傳 真 至 環 保 局 傳 真 :(02)22888617, 並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10 申 請 複 查 回 覆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104 年 7 月 24 日 10 時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公 布 複 查 結 果 11 公 布 口 試 試 場 及 預 計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104 年 7 月 24 日 10 時,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公 布, 不 另 行 通 知 上 午 9 時 開 始 口 試, 請 於 預 計 口 試 時 間 前 12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30 分 鐘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13 公 布 總 成 績 及 錄 取 名 單 14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本 局 通 知 報 到 104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1104 年 7 月 28 日 10 時 於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網 站 公 布, 不 另 行 通 知 依 本 局 通 知 時 間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本 局 辦 理 報 到 簽 約 手 續, 屆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I

104 年 度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流 程 說 明 請 依 招 考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104/6/22( 一 )-104/6/29( 一 ) 公 告 報 名 及 繳 費 104/7/18( 六 ) 第 一 階 段 - 筆 試 ( 當 日 下 午 公 布 試 題 及 答 案 ) 104/7/2( 三 )-104/7/26( 日 ) 准 考 證 列 印 截 止 日 104/7/21( 二 ) 公 布 筆 試 成 績 繳 驗 口 試 資 料 依 筆 試 分 數 排 名 最 高 前 150 名 者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如 第 150 名 有 數 人 同 分, 皆 可 進 行 口 試 104/7/21( 二 )-104/7/23( 四 ) 繳 驗 查 核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規 定 取 消 口 試 資 格 104/7/22( 三 )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4/7/24( 五 ) 公 布 口 試 試 場 104/7/26( 日 )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104/7/28( 二 ) 公 布 總 成 績 於 本 局 網 站 公 布, 不 另 行 通 知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本 局 通 知 報 到, 屆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依 備 取 人 員 排 序 依 序 遞 補 II

目 錄 壹 錄 取 名 額...1 貳 資 格 條 件...1 參 工 作 內 容...1 肆 工 作 條 件 事 項...1 伍 報 名 規 定...2 陸 招 考 方 式...3 柒 成 績 複 查...6 捌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6 玖 其 它...6 附 件 1...8 附 件 2...9 附 件 3...12 附 件 4...13 附 件 5...14 應 繳 驗 資 料 一 覽 表...15 III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壹 錄 取 名 額 : 儲 備 人 員 100 名 貳 資 格 條 件 :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並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一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者,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須 滿 10 年 始 得 報 考 二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三 具 有 小 客 車 以 上 駕 駛 執 照 四 未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及 28 條 規 定 不 得 任 用 之 情 事 者 參 工 作 內 容 : 一 24 小 時 輪 值 公 害 稽 查 業 務 及 專 案 業 務 二 專 責 處 理 空 氣 污 染 水 污 染 噪 音 及 其 他 公 害 案 件, 現 場 稽 巡 查 或 與 陳 情 人 及 污 染 行 為 人 溝 通 說 明, 並 處 理 環 保 稽 查 相 關 公 文 業 務 ( 如 : 告 發 裁 處 訴 願 及 訴 訟 等 相 關 業 務 ) 三 辦 理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專 案 稽 查 業 務 四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肆 工 作 條 件 事 項 : 一 工 作 待 遇 : ( 一 ) 薪 資 : 依 據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僱 用 辦 法 ) 之 規 定, 支 領 月 薪 新 臺 幣 30,275 元 整 ( 二 ) 獎 金 : 另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約 聘 僱 與 非 編 二 僱 用 期 限 : 制 人 員 服 務 評 量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評 量 要 點 ) 第 6 點 第 1 項 第 1 2 款 規 定, 年 終 評 量 結 果 考 列 甲 等 及 乙 等 者, 依 僱 用 辦 法 之 規 定 發 給 年 終 獎 金 第 頁 1 ( 一 ) 實 際 到 職 日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為 止, 若 實 際 到 職 日 為 105 年 則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二 ) 另 104 年 度 年 終 評 量 結 果 符 合 上 開 評 量 要 點 之 規 定, 並 三 工 作 時 間 : 經 單 位 主 管 評 為 表 現 優 異 者, 次 年 將 優 先 續 僱 24 小 時 輪 值 公 害 稽 查 業 務 及 專 案 業 務 ; 例 假 日 需 配 合 輪 班, 每 月 大 小 夜 及 假 日 班 約 8 至 10 班, 每 班 8 至 10 小 時, 工 作 地 點 分 布 新 北 市 各 區 四 工 作 地 點 : 本 局 環 保 稽 查 科 各 稽 查 分 隊, 本 局 得 視 單 位 業 務 調 整 及 人 力 調 配 之 需 要, 調 動 工 作 地 點 伍 報 名 規 定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通 訊 及 現 場 報 名 均 不 予 受 理 ( 一 ) 報 名 時 間 : 自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止,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一 律 不 得 退 費 二 報 名 費 用 : 新 臺 幣 300 元, 不 含 代 收 手 續 費 如 有 重 複 繳 費 之 情 形, 將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個 案 辦 理 退 費 ( 一 ) 繳 交 日 期 : 自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0 時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止 ( 二 ) 繳 交 方 式 : 依 繳 費 單 說 明 擇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納 1. 持 繳 費 單 至 代 收 超 商 繳 費 ( 需 自 行 另 負 擔 手 續 費 15 元 ) 2.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需 自 行 另 負 擔 手 續 費 17 元,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 三 ) 准 考 證 列 印 : 完 成 繳 費 後, 於 104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至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止, 自 行 登 入 招 考 系 統 列 印 准 考 證 三 筆 試 報 名 資 訊 : 請 上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網 頁 報 名 或 電 洽 本 局 (02) 第 頁 2 2285-6668 轉 120 或 9 四 口 試 資 格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陸 點 招 考 方 式 中 第 二 點,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筆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五 諮 詢 電 話 服 務 專 線 : ( 一 ) 報 考 事 項 洽 詢 電 話 專 線 及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 至 12:00,13:00 至 17:00, 請 撥 打 (02)2285-6668 轉 120 或 9 ( 二 ) 網 頁 資 訊 問 題 洽 詢 電 話 專 線 及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 至 12:00,13:00 至 17:00, 請 撥 打 (02)2264-2345 陸 招 考 方 式 : 採 二 階 段 一 第 一 階 段 :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50%) ( 一 )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地 點 及 報 考 人 准 考 證 請 自 行 自 本 局 網 站 下 載, 不 另 行 通 知 ( 二 ) 範 圍 : 環 保 概 論 環 保 相 關 法 規 貪 汙 治 罪 條 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新 北 市 政 府 員 工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及 行 政 法 -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罰 法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 三 ) 筆 試 作 答 時 間 為 60 分 鐘, 共 計 50 題, 題 型 皆 為 單 選 題, 採 電 腦 試 卡, 以 2B 鉛 筆 畫 記 作 答 ( 四 ) 筆 試 請 務 必 自 行 準 備 下 列 證 件 及 物 品 : 1. 身 分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駕 照 或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 及 准 考 證 2. 考 試 相 關 文 具 ( 如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等 )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於 筆 試 時 將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2. 作 答 限 用 2B 鉛 筆, 請 自 行 準 備 橡 皮 擦 3. 筆 試 開 始 後, 逾 15 分 鐘 以 後 不 得 進 場 ; 逾 40 分 鐘 以 後 始 得 離 場, 並 將 試 卷 繳 交 監 場 人 員, 出 場 後 不 得 再 進 場 第 頁 3 4. 報 考 人 應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於 排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號 就 座, 並 核 對 座 次 號 碼 及 試 卷 答 案 卡 之 編 號 與 准 考 證 號 相 同 5. 報 考 人 請 勿 翻 閱 或 移 動 座 位 上 的 物 品

6. 報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 (1). 冒 名 頂 替 者 (2). 互 換 座 位 試 卷 者 (3).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使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4).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者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器 物, 或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他 處 書 寫 考 試 相 關 文 字 或 符 號 者 (6).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故 意 讓 人 窺 視 其 答 案 者 (7). 於 發 試 題 後 相 互 交 談 或 出 聲 干 擾 他 人 者 (8). 其 他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指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者 7. 報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考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1). 破 壞 或 污 損 試 卷 者 (2).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3). 不 依 試 卷 說 明 事 項 作 答 者 8. 報 考 人 禁 止 使 用 多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及 電 子 傳 訊 等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應 自 行 關 機, 如 發 現 以 零 分 計 9. 試 場 內 外 如 發 現 有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移 送 警 察 司 法 單 位 處 理 10. 考 場 皆 無 冷 氣 全 面 禁 煙 11. 請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考 場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12.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考 試 院 訂 頒 之 試 場 管 理 規 則 辦 理 外, 由 考 場 負 責 人 處 理 之 ( 六 )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布 時 間 : 於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14 時 公 告 於 本 局 網 站 ( 七 ) 筆 試 錄 取 榜 單 ( 前 150 名 )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公 布 於 本 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筆 試 成 績 請 自 行 以 報 名 時 帳 號 密 碼 上 網 查 詢 第 頁 4 二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 口 試 總 成 績 為 T 分 數 *10/7, 採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佔 總 成 績 50%) ( 一 ) 參 加 口 試 名 單 : 依 據 筆 試 分 數 排 名 最 高 前 150 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口 試, 報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後 於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並 於 104 年 7 月 21 日 13 時 30 分 至 7 月 23 日 17 時 30 分 止 ( 除 7 月 21 日 繳 驗 資 料 時 間 為 13:30 至 17:30 外,7 月 22 日 至 7 月 23 日 繳 驗 資 料 時 間 皆 為 8:30 至 17:30, 中 午 不 休 息 ), 請 報 考 人 至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完 成 繳 驗 口 試 相 關 資 料, 如 未 完 成 繳 驗 資 料 程 序 或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取 消 參 加 口 試 資 格, 並 以 棄 權 論 ( 二 ) 繳 交 口 試 資 料 時 需 繳 驗 正 本 身 分 證 件 與 筆 試 准 考 證 ( 務 必 蓋 到 考 證 明 章 ), 並 依 序 備 妥 下 列 文 件, 以 長 尾 夾 或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側, 並 將 報 名 表 附 於 最 上 頁, 文 件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一 律 取 消 口 試 資 格, 並 以 棄 權 論 1. 報 名 表 一 式 1 份 :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1 張, 各 欄 必 須 確 實 填 寫 ( 如 附 件 1) 2. 履 歷 表 一 式 1 份 ( 如 附 件 2) 3. 學 歷 證 件 及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等 影 本, 請 以 A4 紙 張 格 式 影 印 4. 繳 驗 證 件 黏 貼 表 1 份 ( 如 附 件 3)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定 居 者, 請 另 附 104 年 2 月 1 日 以 後 申 請 之 戶 籍 謄 本 5. 筆 試 准 考 證 正 本 ( 驗 畢 歸 還 ) 6. 應 繳 文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一 律 取 消 口 試 資 格 7. 報 名 所 用 證 明 文 件 不 得 有 偽 變 造 等 情 事, 經 查 填 寫 不 實 或 與 規 定 不 合 者, 雖 經 考 試 錄 取 仍 不 予 僱 用, 如 已 僱 用 者, 予 以 解 僱,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 三 ) 口 試 地 點 :104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0 時 公 布 於 本 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四 )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請 報 考 人 口 試 前 30 分 鐘 辦 理 報 到 程 序 ( 口 試 場 次 請 報 考 人 於 104 年 7 月 第 頁 5 24 日 自 本 局 網 站 查 詢 ) ( 五 ) 範 圍 : 涵 括 專 業 知 能 表 達 能 力 反 應 能 力 組 織 能 力 儀 容 態 度 等 ( 上 開 各 項 評 分 權 重 請 參 照 附 件 4) ( 六 ) 如 准 考 證 遺 失, 請 於 口 試 報 名 當 日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 七 ) 請 盡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考 場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 八 )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柒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者, 以 複 查 讀 卡 成 績 與 放 榜 成 績 是 否 相 符 ;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卡 二 筆 試 結 果 公 布 後, 報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得 於 名 單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2 日 內 (104 年 7 月 22 日 17 時 前 ), 填 具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5) 傳 真 至 本 局 (FAX:02-2288-8617), 並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TEL:02-2285-6668 轉 120 或 117) 如 未 來 電 確 認,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恕 不 受 理 捌 榜 示 錄 取 及 進 用 : 一 榜 示 日 期 :104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0 時 公 布 於 本 局 網 站, 不 另 行 通 知 ( 一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列 冊 錄 取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筆 試 分 數 高 低 排 序, 若 再 相 同, 排 序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 二 ) 本 局 得 視 考 試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 三 ) 錄 取 人 員 須 於 本 局 通 知 報 到 日 攜 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局 完 成 報 到 及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事 宜, 逾 時 不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並 由 儲 備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二 工 作 地 點 : 錄 取 人 員 之 工 作 地 點 由 本 局 視 業 務 及 人 力 情 形 逕 予 指 派 三 儲 備 候 用 期 限 : 儲 備 人 員 之 儲 備 期 限 自 榜 示 之 日 起 算 至 下 次 招 考 到 職 日 ; 逾 此 期 限 不 再 進 用 第 頁 6 四 試 用 期 限 : 試 用 期 為 3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予 以 正 式 進 用, 試 玖 其 它 用 期 間 不 能 勝 任 或 品 行 不 端 者, 得 隨 時 予 以 停 止 試 用

一 應 試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天 然 災 害, 經 新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停 止 上 班 時, 請 注 意 電 視 新 聞 訊 息,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另 行 公 告 於 本 局 網 站, 請 自 行 查 閱 二 本 項 口 試 總 分 數 係 為 (T 分 數 )*10/7, 其 中 T 分 數 是 一 種 標 準 分 數, 標 準 分 數 是 以 受 試 者 分 數 高 於 或 低 於 平 均 數 幾 個 標 準 差 來 表 示 他 在 團 體 中 的 相 對 地 位 目 的 是 為 了 消 除 同 一 群 受 試 者, 位 於 不 同 考 場, 面 對 不 同 主 觀 評 分 標 準 所 引 起 的 評 分 不 公 平 T 分 數 可 由 原 始 分 數 進 行 直 線 轉 換 取 得, 轉 換 公 式 為 : X: 考 生 的 原 始 分 數 M: 原 始 分 數 分 配 的 平 均 數 S: 原 始 分 數 分 配 的 標 準 差 第 頁 7

附 件 1- 報 名 表 (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專 用 身 最 正 近 面 3 脫 個 月 帽 內 彩 2 色 寸 光 半 出 生 面 照 片, 請 自 行 黏 貼 ) 姓 名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相 片 黏 貼 處 准 考 證 號 碼 一 編 號 住 宅 : 聯 絡 方 式 手 機 : E-mail: 通 訊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駕 照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駕 照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全 銜 ) 所 系 科 ( 組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審 查 人 簽 章 審 查 結 果 繳 驗 證 件 報 名 序 號 報 考 人 簽 章 :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准 予 報 名 未 符 資 格, 取 消 參 加 口 試 不 合 原 因 : 第 頁 8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普 通 小 客 貨 車 駕 駛 執 照 影 本 報 名 表 履 歷 表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 ( 姓 氏 在 前 附 ) 件 2- 履 歷 表 104 年 度 英 文 姓 名 性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專 用 請 黏 貼 最 近 別 3 個 月 內 2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彩 色 光 面 照 片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通 訊 處 現 居 住 所 電 話 號 碼 住 宅 :( ) 手 機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緊 急 通 知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號 碼 住 宅 :( ) 手 機 : 公 :( )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修 業 年 限 教 育 學 校 名 院 系 科 畢 結 肄 起 ( 年 迄 ( 年 程 度 證 書 日 期 文 號 稱 別 業 業 業 月 ) 月 ) ( 學 位 ) 第 頁 9

經 起 迄 年 月 公 司 行 號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歷 年 年 至 月 月 年 年 至 月 月 年 年 至 月 月 年 年 至 月 月 兵 役 ( 無 免 填 ) 役 別 軍 種 官 ( 兵 ) 科 退 伍 服 役 起 : 年 月 日 退 伍 令 軍 階 期 間 迄 : 年 月 日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註 記 種 類 等 級 身 分 別 族 別 第 頁 10

自 傳 報 考 人 : 簽 章 第 頁 11 備 註 : 請 隨 時 注 意 電 話 暢 通, 避 免 無 法 聯 絡 損 及 自 身 權 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3-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繳 驗 證 件 黏 貼 表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處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第 頁 12

附 件 4-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口 試 評 分 表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評 分 具 體 理 由 1. 委 員 評 比 項 目 權 重 分 別 為 專 業 知 能 (30 分 ) 表 達 能 力 (20 分 ) 組 織 能 力 (20 分 ) 反 應 能 力 (15 分 ) 及 儀 容 態 度 (15 分 ) 2. 口 試 總 成 績 為 T 分 數 *10/7,T 分 數 計 算 說 明 如 下 : X: 考 生 的 原 始 分 數 M: 原 始 分 數 分 配 的 平 均 數 S: 原 始 分 數 分 配 的 標 準 差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 第 頁 13

附 件 5-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報 考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內, 依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報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惟 報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二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三 ) 申 請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第 頁 14 三 請 報 考 人 傳 真 至 02-2288-8617, 並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02-2285-6668 轉 120 或 117) 如 未 來 電 確 認,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文 件 名 稱 1. 報 名 表 ( 黏 貼 身 分 證 及 駕 駛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 2. 履 歷 表 共 3 頁 ( 黏 貼 照 片 ) 3.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4. 繳 驗 證 件 黏 貼 表 口 試 報 名 應 繳 驗 資 料 一 覽 表 ( 報 考 人 自 行 檢 視 證 件 是 否 齊 全 並 勾 選, 依 序 裝 訂 ) 件 數 一 式 1 份 一 式 1 份 1 件 1 件 5. 筆 試 准 考 證 1 件 備 註 ( 請 打 ˇ) 有 黏 貼 照 片 身 分 證 及 駕 駛 執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務 必 完 整 填 寫 並 簽 章 有 ( 含 自 傳 ) 黏 貼 照 片 請 務 必 完 整 填 寫 並 簽 章 影 本 如 有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可 檢 附 有 如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灣 地 區 定 者, 可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有 ( 僅 供 現 場 查 驗 ) 報 考 人 簽 名 : 第 頁 15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