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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日 議 程 安 排 一 會 議 開 始 二 主 席 致 詞 三 上 級 指 導 員 致 詞 四 政 令 宣 導 五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考 照 規 劃 觀 摩 報 告 六 業 務 執 行 報 告 七 討 論 提 案 八 臨 時 動 議 九 散 會 ( 聚 餐 ) 2

四 政 令 宣 導 3

政 令 宣 導 ( 一 ) 一 違 反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35 條 第 6 款 ; 學 費 未 依 上 下 限 規 定 收 費, 得 依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36 條 第 2 款 辦 理 處 罰 ( 附 件 一 ) 4

政 令 宣 導 ( 一 )-( 附 件 一 ) 5

政 令 宣 導 ( 二 ) 二 派 督 考 駕 訓 班 之 筆 試 考 照 率 計 算 ( 附 件 二 ) 6

政 令 宣 導 ( 二 )-( 附 件 二 ) 第 47 條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得 隨 時 派 員 檢 查 或 抽 查 轄 區 內 之 各 駕 訓 班 辦 理 派 督 考 訓 練 情 形, 如 發 現 有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六 款 至 第 十 六 款 之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報 請 該 管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除 依 第 六 章 督 導 考 核 及 獎 懲 有 關 規 定 處 分 外, 並 自 次 期 起 停 止 辦 理 派 督 考 訓 練 六 個 月 經 核 准 小 型 車 派 督 考 之 駕 訓 班, 如 其 訓 練 結 業 學 員 之 學 科 考 試 及 格 率, 連 續 三 期 未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以 上 者,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應 停 止 其 派 督 考 訓 練 六 個 月 期 間 屆 滿 後, 得 依 規 定 重 新 申 請 派 督 考 辦 理 派 督 考 訓 練 之 駕 訓 班, 二 年 內 受 前 二 項 處 分 二 次 或 累 計 第 三 次 受 前 二 項 處 分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派 督 考 訓 練 筆 試 連 續 3 期 未 達 85% 依 規 定 處 罰 100 101 103 100 101 103 104 104 A A A B B B A 84% 84% 84% 84% 84% 84% 84% 86% 84% 84% 84% 85% 筆 試 未 連 續 3 期 未 達 85% 不 處 罰 B 7

政 令 宣 導 ( 二 )-( 附 件 二 ) 依 交 通 部 91 年 8 月 27 日 交 路 字 第 09100052946 書 函 有 關 貴 會 建 議 現 行 辦 理 派 督 考 訓 練 之 駕 訓 班, 其 訓 練 結 業 學 員 學 科 考 試 及 格 率 之 計 算, 得 不 包 括 外 籍 人 士 及 外 籍 新 娘 ( 郎 ) 之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案 說 明 : 依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5 條 第 5 項 規 定 外 籍 人 士 或 二 次 ( 含 ) 以 上 筆 試 不 及 格 之 報 考 者, 必 要 時 得 以 口 試 代 替 筆 試, 即 係 考 量 外 籍 人 士 對 我 國 文 字 語 言 不 熟 悉, 故 其 考 驗 方 式 得 同 選 擇, 基 於 以 上 考 量 因 素, 駕 訓 班 訓 練 外 籍 人 士 ( 含 外 籍 新 娘 新 郎 ) 考 領 我 國 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確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困 難 本 部 公 路 總 局 前 依 台 灣 省 交 通 處 公 路 局 受 理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申 請 小 型 車 派 督 考 作 業 審 核 注 意 事 項, 亦 將 口 試 排 除 於 學 科 考 試 及 格 率 計 算 之 外 為 免 影 響 外 籍 人 士 權 益 及 駕 訓 班 學 科 訓 練 成 績, 本 案 原 則 同 意 貴 會 意 見, 辦 理 派 督 考 訓 練 之 駕 訓 班, 其 訓 練 結 業 學 員 學 科 考 試 及 格 率 之 計 算, 得 不 包 括 外 籍 人 士 ( 含 外 籍 新 娘 新 郎 ) 8

政 令 宣 導 ( 三 ) 三 監 理 M3 系 統 與 衛 福 部 連 線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皆 有 記 錄 可 查 如 其 病 因 不 得 報 考 汽 車 駕 照, 於 報 考 筆 路 試 時 會 被 排 除 建 議 : 1 定 型 化 契 約 加 註 2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及 身 心 障 礙 不 得 考 照 者 如 未 事 先 告 知 本 班 以 至 無 法 參 加 報 考,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說 明 : 依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內 容 辦 理 外 定 型 化 契 約 可 依 各 班 的 環 境 或 必 要 原 因 加 入 內 容 成 立 契 約 9

政 令 宣 導 ( 四 ) 四 監 理 M3 系 統 各 所 作 業 方 式 不 一 致 駕 訓 班 統 一 作 業 專 案 會 議 說 明 : [ 依 ( 附 件 三 ) 高 市 監 檢 字 第 1030018783 號 決 議 事 項 :] a. 駕 訓 班 提 供 給 監 理 人 員 的 補 登 資 料 統 一 使 用 EMAIL( 加 密 ) 進 行 傳 送 B. 駕 訓 班 提 供 給 監 理 人 員 的 開 訓 名 冊 統 一 使 用 M3 版 10

( 附 件 三 附 件 三 ) 高 市 監 檢 字 第 1030018783 11

五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考 照 規 劃 觀 摩 報 告 12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考 照 規 劃 觀 摩 報 告 - 慨 述 ( 附 件 四 ) 其 設 計 規 劃 之 考 照 項 目 實 有 達 成 機 車 騎 士 應 注 意 的 騎 乘 習 慣 改 善 現 今 機 車 駕 駛 人 之 陋 習 ( 圖.1) 各 監 理 所 可 能 無 法 全 部 依 設 計 內 容, 考 慮 將 由 汽 車 考 驗 場 修 建 原 設 計 此 方 案 是 要 達 到 考 訓 合 一, 可 以 減 輕 民 衆 至 監 理 所 站 考 照 不 及 格 率, 及 因 重 機 危 險 度 及 肇 事 率 比 較 高 需 要 經 訓 練 方 可 取 得 駕 照, 並 可 改 善 現 今 機 車 駕 照 考 照 太 容 易 的 制 度 考 慮 社 會 輿 論, 不 宜 強 迫 訓 練 觀 摩 影 片 連 結 13

( 圖 1) 安 駕 中 心 設 計 普 通 重 機 考 場 圖 14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考 照 規 劃 觀 摩 報 告 - 學 會 心 得 ( 附 件 四 ) 1. 應 以 騎 士 訓 練 才 能 達 到 將 駕 駛 習 慣, 深 植 機 車 騎 士, 且 教 導 安 全 技 術 及 防 衛 駕 駛 才 可 減 少 肇 事 率, 達 到 保 護 生 命, 如 只 有 考 試 恐 容 易 忘 記 流 於 形 勢 2. 經 駕 訓 班 訓 練 駕 訓 班 有 社 會 責 任, 不 可 草 率, 故 訓 練 內 容 應 札 實 教 育, 且 科 目 較 難 訓 練, 其 受 訓 期 間 應 拉 長, 成 本 必 然 增 加 3. 場 地 面 積 約 1000~1200 平 方 公 尺, 取 得 容 易 應 詳 加 規 劃 注 意 防 範 其 他 可 能 產 生 之 負 面 狀 況 4. 駕 訓 班 如 依 規 劃 之 考 試 項 目 及 訓 練 內 容 應 可 於 1 個 月 內 完 成 訓 練 場 地 建 設, 各 所 站 偏 向 由 駕 訓 班 訓 練 5. 本 會 先 前 亦 有 規 劃 內 容 依 本 國 國 情 及 參 考 其 他 國 家 如 ( 圖.2) 1. 8 字 彎 屬 高 速 操 控 2. 注 重 煞 車 使 用 訓 練 3. 規 劃 以 考 訓 合 一 道 路 概 念 道 訓 影 片 連 結 15

( 圖 2) 本 會 設 計 普 通 重 機 考 場 圖 16

六 業 務 執 行 報 告 17

業 務 執 行 報 告 ( 一 ) 第 13 屆 第 4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P1~P2 ( 二 ) 會 ( 業 ) 務 報 告 P3~P8 ( 三 ) 財 務 報 告 P9 P9,P10,P11P11 ( 四 ) 監 理 所 駕 訓 班 M3 程 式 系 統 已 上 線 完 成, 如 尚 未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作 資 料 庫 上 傳 的 駕 訓 班 歡 迎 使 用 本 會 製 作 的 駕 訓 班 M3 程 式 系 統 ( 會 員 班 費 用 7000 元 ) 18

七 討 論 提 案 19

討 論 提 案 - 第 一 案 案 由 : 在 本 會 架 構 下 成 立 大 型 車 班 召 集 小 組 及 機 車 車 班 召 集 小 組 提 案 單 位 : 嘉 義 地 區 駕 訓 班 聯 誼 會 20

第 一 案 內 容 說 明 : 1. 設 立 大 型 車 班 或 機 車 班 之 駕 訓 班 僅 佔 全 體 會 員 班 1/6 甚 至 不 到, 在 理 監 事 會 甚 至 會 員 大 會 幾 乎 難 以 討 論 上 述 二 班 的 相 關 議 題, 且 非 二 班 業 者 對 相 關 議 題 放 到 會 議 中 來 討 論, 既 不 瞭 解 也 不 必 要 甚 至 浪 費 時 間 2. 本 次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附 件 五 ( 附 件 五 ), 有 關 日 間 道 路 駕 駛 及 汽 構 及 修 復 常 識 時 數 之 調 整, 實 為 窒 礙 難 行, 事 前 即 無 法 溝 通 討 論 表 達 意 見, 事 後 只 能 無 耐 被 迫 接 受, 被 動 因 應 3. 理 事 長 工 作 繁 重, 凡 事 皆 有 理 事 長 承 擔 處 理 實 屬 難 為, 如 成 立 大 型 車 班 召 集 小 組 及 機 車 車 班 召 集 小 組, 可 提 供 理 事 長 充 分 意 見 及 資 訊, 分 擔 其 繁 重 的 工 作 辦 法 : 在 本 會 架 構 下, 成 立 大 型 車 班 召 集 小 組 及 機 車 車 班 召 集 小 組, 各 遴 選 召 集 人 一 名,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或 理 監 事 會 議 會 員 大 會 前, 召 集 小 會 議 統 整 意 見, 不 僅 各 小 組 意 見 得 以 表 達, 也 可 以 縮 短 及 強 化 理 監 事 會 及 會 員 大 會 的 時 間 與 品 質 決 議 : 21

( 附 件 五 附 件 五 )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附 件 五 22

討 論 提 案 - 第 二 案 案 由 : 改 善 駕 訓 班 經 營 環 境, 提 昇 管 理 教 學 及 延 攬 優 良 師 資, 宜 採 行 如 何 之 措 施,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23

第 二 案 內 容 說 明 : 1. 台 灣 地 區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已 經 形 成, 預 估 十 餘 年 後 人 口 數 即 將 變 成 負 成 長, 對 於 駕 訓 班 的 經 營 實 為 嚴 重 之 警 訊, 再 加 上 業 者 間 競 爭 激 烈, 價 格 戰 方 興 未 艾, 致 使 駕 訓 班 的 經 營 環 境 更 加 險 峻 2. 駕 訓 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是 師 資, 亦 即 教 學 品 質 之 高 低 取 決 於 師 資 之 良 窳, 觀 之 現 今 駕 訓 班 各 類 師 資 均 有 高 齡 化 之 情 形, 年 輕 的 世 代 考 量 薪 資 及 工 作 環 境, 亦 多 不 願 應 聘 擔 任 駕 駛 教 練, 假 以 時 日 恐 有 師 資 斷 層 之 虞 3. 為 改 善 駕 訓 班 經 營 環 境, 提 昇 管 理 教 學 及 延 攬 優 良 師 資,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目 標, 端 賴 駕 訓 班 之 自 覺 與 自 愛, 請 提 供 具 體 可 行 之 措 施 供 各 駕 訓 班 參 考 辦 法 : 說 明 如 ( 附 件 六 ) 及 ( 附 件 七 ) 教 練 薪 資 試 算 表 決 議 : 24

( 附 件 六 ) 如 何 能 降 低 教 練 年 齡 及 招 募 教 練 增 加 優 良 師 資 提 升 駕 訓 班 教 學 品 質 現 況 檢 討 : 1 目 前 駕 訓 班 普 遍 存 在 低 價 競 爭 之 情 形, 其 原 因 略 為 目 前 給 教 練 薪 資 太 低 及 部 分 場 地 成 本 較 低 等 因 素 2 給 教 練 薪 資 太 低, 形 成 招 募 教 練 不 易, 年 齡 偏 高 之 困 境 3 鑑 於 105 年 7 月 將 實 施 教 練 講 師 回 訓 制 度, 如 因 部 分 教 練 不 願 或 不 能 參 加 回 訓, 將 無 法 繼 續 執 行 職 務, 嚴 重 影 響 駕 訓 班 之 招 生 訓 練 25

( 附 件 六 ) 如 何 能 降 低 教 練 年 齡 及 招 募 教 練 增 加 優 良 師 資 提 升 駕 訓 班 教 學 品 質 因 應 辦 法 : 1 因 應 教 練 回 訓 制 度 的 接 軌, 首 先 要 以 將 來 的 角 度 考 量 此 一 問 題, 採 取 提 高 教 練 師 資 待 遇 減 少 工 時 的 辦 法, 必 然 會 提 高 經 營 成 本, 學 費 亦 隨 之 水 漲 船 高, 相 對 的 會 減 少 低 價 競 爭 及 少 子 化 學 員 越 來 越 少 的 衝 擊 2 提 高 教 練 薪 資 待 遇 的 辦 法, 透 過 加 強 各 地 區 宣 導, 以 形 成 共 識 26

( 附 件 六 ) 如 何 能 降 低 教 練 年 齡 及 招 募 教 練 增 加 優 良 師 資 提 升 駕 訓 班 教 學 品 質 方 案 優 點 : 有 利 駕 訓 班 招 募 新 血, 解 決 教 練 短 缺 的 問 題 因 應 將 來 教 練 回 訓 制 度, 減 低 旺 季 教 練 缺 額 問 題 減 少 教 練 工 時 並 與 勞 基 法 接 軌, 可 招 募 年 輕 及 較 高 學 歷 之 教 練 因 教 練 招 募 容 易, 可 以 淘 汰 教 學 態 度 不 佳 之 人 員, 進 而 提 高 教 練 教 學 品 質 提 高 薪 資 待 遇, 業 者 可 以 合 理 要 求 教 練 注 重 教 學 態 度 及 品 質 薪 資 待 遇 高 低 對 比 及 教 學 品 質 良 窳 區 分 之 下, 形 成 低 價 競 爭 業 者 教 練 薪 資 較 低, 招 募 教 練 不 易, 只 得 跟 進 提 高 其 成 本, 完 成 全 面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之 目 標 27

( 附 件 七 ) 教 練 薪 資 試 算 表 教 練 薪 資 試 算 表 28

( 附 件 七 ) 教 練 薪 資 試 算 表 教 練 薪 資 試 算 表 1 考 照 率 ( 含 獎 懲 ) 29

討 論 提 案 - 第 三 案 案 由 :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期 間 分 為 15 日 及 原 來 35 天 2 種 訓 練 期 間 方 式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30

第 三 案 內 容 說 明 : 目 前 法 規 允 許 受 訓 可 以 一 天 2 節 課 排 課 表 ( 附 件 八 ) 在 日 本 是 用 食 宿 方 式 可 以 密 集 十 四 日 訓 練 結 業 日 本 訓 練 方 式 如 ( 附 件 九 ) 辦 法 :1. 須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文 ( 附 件 十 ) 決 議 : 31

( 附 件 八 ) 台 灣 訓 練 14 日 專 訓 班 表 訓 練 14 日 專 訓 班 32

( 附 件 九 ) 日 本 14 日 訓 練 課 表 日 本 14 日 訓 練 課 表 33

( 附 件 十 ) 需 修 改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駕 訓 班 學 員 訓 練 期 間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三 天 ;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一 星 期 ;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人 小 型 車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七 星 期 ;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五 星 期 ; 大 客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四 星 期, 每 期 招 生 梯 次 不 得 超 過 三 梯 次 ( 需 修 改 為 不 得 少 於 兩 週 ) 34

討 論 提 案 - 第 四 案 案 由 : 如 何 招 收 大 陸 背 包 客 及 交 換 學 生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35

第 四 案 內 容 說 明 : 目 前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及 背 包 客 來 台 人 數 非 常 多, 如 何 讓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及 大 陸 人 士 組 團 來 台 灣 旅 遊 及 報 考 駕 照 目 前 法 令 規 定 居 留 期 限 需 滿 一 年 以 上 才 得 以 考 試 大 陸 交 換 學 生 居 留 期 限 是 為 142 日 辦 法 : 1. 縮 短 受 訓 時 間 在 15 日 ( 附 件 八 ) 就 可 結 訓 在 日 本 是 用 食 住 方 式 可 以 密 集 訓 練 結 業 ( 附 件 九 ) 2. 交 換 學 生 居 留 期 限 3 個 月 即 可 在 台 報 名 駕 訓 及 考 照 ( 以 原 受 訓 35 天 結 業 ) 3. 須 修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文 ( 附 件 十 ) 及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3 條 ( 附 件 十 一 ) 條 文 需 改 為 居 留 期 限 需 滿 三 個 月 以 上 才 得 以 考 試 4.103.9.22 常 務 理 監 事 會 議 決 議 ; 先 由 黃 顧 問 靖 雄 先 生 先 擬 初 稿, 之 後 本 會 冀 各 位 再 共 同 努 力 推 動 始 之 成 功 決 議 : 36

( 附 件 八 ) 訓 練 15 日 專 訓 班 ( 含 考 試 ) 訓 練 14 日 專 訓 班 37

( 附 件 九 ) 日 本 14 日 訓 練 課 表 ( 含 考 試 ) 日 本 14 日 訓 練 課 表 38

( 附 件 十 ) 需 修 改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25 條 駕 訓 班 學 員 訓 練 期 間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三 天 ; 大 型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一 星 期 ; 小 型 車 職 業 駕 駛 人 小 型 車 逕 升 大 客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七 星 期 ; 小 型 車 普 通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五 星 期 ; 大 客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駕 駛 人 不 得 少 於 四 星 期, 每 期 招 生 梯 次 不 得 超 過 三 梯 次 ( 需 修 改 為 不 得 少 於 兩 週 ) 39

( 附 件 十 一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第 63 條 申 請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者, 均 應 先 經 體 格 檢 查 及 體 能 測 驗 合 格, 並 檢 同 下 列 文 件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報 名 : 一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書 二 本 人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一 吋 光 面 素 色 背 景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黑 白 或 彩 色 照 片 三 張, 並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三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我 國 國 民, 應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僑 民 居 留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四 外 國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或 臺 灣 地 區 無 戶 籍 之 國 民, 應 檢 附 經 許 可 停 留 或 居 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 件 ) 五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應 檢 附 一 年 以 上 之 居 留 證 明 ( 件 ) 或 有 效 期 間 一 年 以 上 之 入 出 境 證 件 但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應 檢 附 一 年 以 上 之 居 留 證 明 ( 件 ) 六 駕 駛 經 歷 證 件 申 請 輕 型 或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者, 免 辦 體 能 測 驗 40

討 論 提 案 - 第 五 案 案 由 : 降 低 機 車 考 照 年 齡 層 16 或 17 歲 以 需 接 受 訓 練 方 式 方 可 取 得 機 車 駕 照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41

第 五 案 16 歲 無 照 死 亡 案 例 42

第 五 案 內 容 說 明 : 與 其 讓 16,17 歲 青 少 年 無 照 駕 駛, 不 如 讓 他 們 接 受 正 規 訓 練 更 能 減 少 肇 事 率 的 發 生 歐 美 日 皆 已 降 低 考 照 年 齡 16,17 歲, 日 本 16 歲 可 以 考 50cc,18 歲 考 重 型 機 車 決 議 : 43

討 論 提 案 - 第 六 案 案 由 : 學 習 駕 照 改 採 團 體 領 照 及 個 人 領 照, 駕 訓 班 以 團 體 名 冊 不 須 製 作 學 習 駕 照 減 少 作 業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44

討 論 提 案 - 第 七 案 案 由 : 小 型 教 練 車 軸 距 2.5 可 否 放 寬 至 2.6 ( 附 件 十 二 ) 提 案 單 位 : 台 北 市 聯 誼 會 45

第 七 案 內 容 說 明 : 調 查 目 前 市 售 車 輛 軸 距 2.6 以 下 10 款 車 型 ( 附 件 十 二 ), 其 中 符 合 軸 距 2.5 只 有 3 款, 其 中 一 款 鈴 木 SWIFT 只 有 1242cc 不 太 合 用 決 議 : 46

( 附 件 十 二 ) 調 查 目 前 市 售 車 輛 軸 距 2.6 以 下 10 款 車 型, 其 中 符 合 軸 距 2.5 只 有 3 款 車 輛 軸 距 2.6 以 下 車 型 1-5 車 輛 軸 距 2.6 以 下 車 型 6-10 47

討 論 提 案 - 第 八 案 案 由 : 為 教 練 每 期 可 授 課 16 名 學 員, 提 請 研 議 提 案 單 位 : 台 北 市 聯 誼 會 48

第 八 案 內 容 辦 法 : 1. 依 目 前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表 格 之 術 科 學 員 編 組 表 1 天 可 排 2 堂 課 上 課, 可 編 排 出 授 課 16 名 學 員 16 名 編 組 表 如 ( 附 件 十 三 ) 2. 本 案 如 要 成 功 需 先 轉 為 獎 勵 特 優 班 來 推 動 始 為 順 妥 決 議 : 49

( 附 件 十 三 ) 35 天 學 員 分 1.3.5 日 及 2.4.6 日 課 程 編 排 表 35 天 課 程 編 排 表 50

討 論 提 案 - 第 九 案 案 由 : 由 本 會 製 作 新 版 民 營 汽 車 駕 駛 人 訓 練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提 請 研 議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51

討 論 提 案 - 第 十 案 案 由 : 本 會 代 辦 所 應 繳 交 代 辦 所 所 收 規 費 百 分 之 五 做 為 學 會 經 常 之 支 出 提 案 單 位 : 本 會 秘 書 處 52

第 十 案 內 容 說 明 : 本 會 代 辦 所 應 依 代 辦 汽 車 駕 駛 執 照 應 考 人 檢 查 暨 體 能 測 驗 契 約 書 第 八 條 規 定 ; 代 辦 所 所 收 規 費 百 分 之 五, 應 繳 學 會 做 為 經 常 之 支 出 ; 如 虧 損 免 繳 辦 法 : 由 本 會 轉 知 代 辦 所 所 長 決 議 : 53

八 臨 時 動 議 54

九 散 會 ( 聚 餐 ) 感 謝 各 位 長 官 與 理 監 事 的 參 與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