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 駛 事 務 組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指 引 考 生 注 意 : 此 小 冊 乃 用 作 參 考 用 途, 並 無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可 據 實 際 情 況 或 需 要, 作 出 修 改, 而 不 另 行 通 知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頁 數 目 錄..1 簡 介.. 2 第 一 部 份 : 應 考 車 輛 規 格.. 3 特 定 規 格.. 3 一 般 規 格.. 3 頭 盔 規 格.. 3 其 他.. 4 第 二 部 份 : 考 試 程 序 及 考 生 須 知. 5 考 試 基 本 要 求..5 應 考 之 證 件 及 文 件.. 6 視 力 測 驗..6 第 三 部 份 : 考 生 駕 駛 須 知...7 開 車 前 準 備.. 7 駕 駛 操 作 及 車 速 控 制.. 7 判 斷 車 距.. 7 超 越 ( 扒 頭 ).. 7 對 危 險 之 警 覺.. 7 迴 旋 處 和 路 口..8 交 通 標 誌 / 交 通 燈 號 / 交 通 控 制 人 員 的 指 示.........8 行 車 線..8 停 車 常 規..8 制 動 ( 煞 車 ) 系 統..8 正 確 的 制 動 方 法..9 回 頭 望 後..9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 打 8 字 )..9 第 四 部 份 : 其 他 事 項 10 考 試 路 線 10 危 險 駕 駛 / 控 制 力 不 足 10 記 錄 駕 駛 錯 誤 的 方 法 10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處 理 和 成 績 紀 錄 10 及 格 考 生 申 領 駕 駛 執 照 和 不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重 考 事 項 11 8 字 型 平 衡 操 作 圖..14 1
簡 介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旨 在 測 試 考 生, 確 保 其 日 後 能 安 全 及 正 確 地 駕 駛 車 輛, 有 充 足 交 通 知 識 並 能 顧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人 士 考 牌 主 任 會 依 據 本 指 引 之 大 綱 進 行 駕 駛 考 試, 並 運 用 他 們 豐 富 的 駕 駛 經 驗 和 判 斷 力 去 處 理 此 指 引 未 有 提 及 之 情 況 2
第 一 部 份 : 應 考 車 輛 規 格 特 定 規 格 考 生 於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時 所 用 之 車 輛 如 未 能 符 合 下 列 之 特 定 規 格, 在 考 試 及 格 後, 祗 能 申 請 發 給 限 制 性 之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其 持 有 人 祗 能 駕 駛 與 應 考 車 輛 相 同 類 別 或 較 低 規 格 之 車 輛 : 電 單 車 ( 車 輛 類 別 代 號 3 ) ( 甲 ) 必 須 為 領 有 牌 照 的 電 單 車 ( 乙 ) 氣 缸 容 量 必 須 不 少 於 125cc * 本 署 不 接 受 雙 前 / 後 輪 電 單 車 作 為 考 試 車 輛 機 動 三 輪 車 ( 車 輛 類 別 代 號 22 ) ( 甲 ) 必 須 為 領 有 牌 照 的 機 動 三 輪 車 ; ( 乙 ) 氣 缸 容 量 必 須 不 少 於 90cc 一 般 規 格 應 考 車 輛 如 未 能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般 規 則, 考 生 將 不 獲 准 參 加 考 試 ( 甲 ) 應 考 車 輛 必 須 機 件 良 好 ; ( 乙 ) 應 考 車 輛 必 須 投 保 有 效 之 第 三 者 保 險 ( 包 括 駕 駛 考 試 用 途 ); ( 丙 ) 應 考 車 輛 左 面 車 身 必 須 展 示 有 效 的 行 車 證 ; ( 丁 ) 應 考 車 輛 右 邊 必 須 配 備 駕 駛 鏡 一 面 ; ( 戊 ) 應 考 車 輛 應 配 備 一 個 不 少 於 四 前 速 的 波 箱 頭 盔 規 格 考 生 考 試 時 必 須 戴 上 符 合 法 例 認 可 並 內 貼 有 下 列 核 准 編 號 標 籤 的 保 護 性 頭 盔, 此 外, 當 值 考 牌 主 任 亦 會 接 受 考 生 佩 戴 較 下 列 規 格 更 高 的 頭 盔 用 作 駕 駛 考 試 (a) 英 國 標 準 2495; (b) 澳 洲 標 準 E 33-1968; (c)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研 究 院 Z90 1-1966,Z90 1-1970 及 Z90 1-1971; (d) 比 利 時 標 準 研 究 院 BENOR NBN 626; (e) 德 國 諾 曼 DIN 4848; (f) 法 國 國 家 標 準 AFNOR NFS 72-301; 3
(g) 荷 蘭 道 路 車 輛 國 家 研 究 院 TNO; (h) 美 國 安 全 頭 盔 協 會 (SHCA) 證 明 書 ; (i) 英 國 標 準 5361;; (j) 英 國 標 準 6658:1985; (k)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IS T 8133:1970-2000 電 單 車 駕 駛 人 及 乘 客 的 全 保 護 型 防 護 頭 盔 標 準 ; (l) 澳 洲 標 準 AS 1698-1988; (m) 史 尼 爾 紀 念 基 金 會 防 護 安 全 帽 標 準 1970-2005 其 他 ( 甲 ) 考 生 亦 可 以 使 用 裝 有 自 動 傳 動 系 統 ( 俗 稱 自 動 波 ) 之 車 輛 參 加 考 試, 惟 及 格 後, 考 生 所 申 請 簽 發 之 執 照, 祗 適 用 於 駕 駛 裝 有 自 動 傳 動 系 統 之 車 輛 ( 乙 ) 傷 殘 人 士 : 例 如 失 聰 手 / 足 部 有 殘 缺 或 不 良 於 行 者, 須 通 過 醫 生 推 薦 及 經 運 輸 署 體 格 測 試 滿 意 後, 方 可 申 請 駕 駛 考 試 如 有 疑 問, 請 致 電 2713 7262 駕 駛 事 務 組 查 詢 4
第 二 部 份 : 考 試 程 序 及 考 生 須 知 考 試 基 本 要 求 ( 一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分 為 三 個 部 份, 考 生 必 須 首 先 通 過 甲 部 試 ( 筆 試 ), 才 可 以 獲 編 排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乙 部 試 及 格 後 才 可 以 申 請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和 獲 編 排 丙 部 試 ( 路 試 ) 筆 試 為 20 條 選 擇 題, 題 目 選 自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考 生 須 答 對 16 條 或 以 上, 方 為 及 格 乙 部 試 的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 考 生 必 須 在 認 可 的 駕 駛 學 校 受 訓 及 由 運 輸 署 執 行 駕 駛 考 試 考 試 在 指 定 的 場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而 基 本 要 求 包 括 : 發 動 引 擎 開 車 停 車, 左 轉 右 轉 緊 急 煞 車 及 在 適 當 時 候 發 出 明 確 的 訊 號 考 試 時, 車 輛 不 能 觸 及 任 何 物 體 或 失 去 平 衡 ; 考 生 要 使 用 正 確 車 速 波 檔 及 有 敏 捷 反 應 如 考 生 於 一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曾 報 考 電 單 車 考 試, 則 可 獲 豁 免 乙 部 試 考 生 在 丙 部 試 取 得 及 格 日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天 後 ( 但 不 超 過 三 年 ) 可 申 領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電 單 車 丙 部 試 及 格 考 生 可 申 請 簽 發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 代 號 3 和 22)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而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及 格 考 生 只 能 申 請 簽 發 機 動 三 輪 車 ( 代 號 22)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法 律 規 定,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持 有 人 必 須 通 過 12 個 月 的 強 制 暫 准 駕 駛 期 ( 即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第 374B 章 ) 所 獲 簽 發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日 期 起 計 12 個 月 ), 在 完 成 暫 准 駕 駛 期 後, 必 須 在 3 年 之 內 申 領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否 則 必 須 重 新 報 考 駕 駛 考 試 ( 二 ) 投 考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駕 駛 考 試 的 人 士 必 須 達 到 運 輸 署 所 訂 定 之 標 準, 包 括 : ( 甲 ) 考 生 須 完 全 了 解 道 路 交 通 守 則 內 容 ; ( 乙 ) 考 生 須 充 份 了 解 車 輛 控 制 器 的 功 能 及 安 全 操 作 ; ( 丙 ) 考 生 須 熟 練 下 列 操 作 : (i) 正 確 運 用 波 檔 油 門 等 以 適 應 各 種 路 面 情 況 (ii) 正 確 判 斷 時 間 車 速 及 車 輛 之 間 距 離 以 適 應 各 種 交 通 情 況 ( 丁 ) 考 生 還 須 熟 習 下 列 各 種 指 定 之 操 作 事 項 : (i) 發 動 車 輛 引 擎 ; (ii) 直 線 向 前 或 以 某 一 角 度 駛 出 ; (iii) 與 前 車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 (iv) 超 越 前 車 及 選 擇 適 當 行 車 線, 以 配 合 路 面 交 通 情 況 ; (v) 左 轉 和 右 轉 ; 5
(vi) 在 正 常 / 緊 急 情 況 下 能 適 當 地 停 車 ; (vii) 在 斜 坡 上 停 車 及 開 車 ; (viii)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 (ix) 在 適 當 情 形 下 發 出 正 確 訊 號 ; (x) 對 指 揮 交 通 人 員 道 路 使 用 者 交 通 標 誌 及 燈 號 作 出 迅 速 及 正 確 反 應 ; (xi) 正 確 的 駕 駛 姿 勢 應 考 之 證 件 及 文 件 考 生 應 考 時, 必 須 出 示 下 列 證 件 及 文 件, 以 便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及 考 牌 主 任 查 閱 : ( 甲 ) 考 試 排 期 信 ; ( 乙 )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認 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例 如 護 照 ( 所 示 的 證 件 須 與 運 輸 署 紀 錄 相 符 )*; ( 丙 )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乙 部 試 考 生 豁 免 ) 及 有 效 的 駕 駛 執 照 ( 如 適 用 ); ( 丁 ) 傷 殘 人 士 駕 駛 考 試 批 准 信 ( 如 適 用 ); 及 ( 戊 ) 應 考 車 輛 的 有 效 第 三 者 保 險 證 明 書 ( 包 括 駕 駛 考 試 用 途 )* * 如 有 損 毀 或 逾 期 者 將 不 被 接 納 視 力 測 驗 考 生 須 於 光 線 良 好 的 情 況 下 讀 出 距 離 23 米 之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 如 有 需 要, 考 生 可 佩 戴 眼 鏡 或 隱 形 眼 鏡 ) 如 未 能 通 過 視 力 測 驗, 考 生 不 會 獲 准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而 其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會 隨 之 而 失 效 有 關 考 生 如 擬 再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必 須 購 買 新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6
第 三 部 份 : 考 生 駕 駛 須 知 開 車 前 準 備 考 生 在 發 動 引 擎 前, 要 將 支 撐 腳 架 昇 起 離 地 扣 緊 手 掣 或 踏 緊 腳 掣 檢 查 波 位 是 否 在 空 檔, 駕 駛 鏡 位 置 是 否 適 當, 發 動 引 擎, 開 亮 頭 燈 查 察 車 輛 四 週 的 交 通 情 況, 然 後 發 出 適 當 的 訊 號 及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駛 出 駕 駛 操 作 及 車 速 控 制 考 生 對 各 種 操 作 須 運 用 純 熟, 以 應 付 各 種 路 面 情 況, 例 如 上 落 斜 路 接 近 路 口 或 迴 旋 處 等 保 持 軚 桿 離 合 器 ( 極 力 子 ) 油 門 手 掣 及 腳 掣 操 作 之 配 合, 避 免 在 開 車 和 停 車 時, 令 車 輛 滑 前 或 溜 後 留 意 車 速 控 制 和 波 檔 的 配 合, 以 配 合 路 面 交 通 情 況, 接 近 路 口 斑 馬 線 行 人 和 物 體 與 及 轉 向 時, 車 速 不 要 太 快 在 正 常 交 通 情 況 下, 考 生 不 應 在 整 個 考 試 過 程 中, 祗 用 低 檔 ( 一 波 或 二 波 ) 及 低 速 行 車, 否 則, 考 牌 主 任 會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將 此 評 為 嚴 重 錯 誤, 因 而 構 成 考 試 不 及 格 如 果 前 路 無 阻 和 情 況 安 全, 考 生 應 配 合 波 檔 將 車 速 調 整 至 合 理 速 度, 但 不 能 超 速 如 路 面 環 境 不 容 許 時, 相 應 地 使 用 低 波 及 減 低 速 度, 以 策 安 全 判 斷 車 距 考 生 應 經 常 留 心 與 前 車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並 緊 記 兩 秒 距 程 行 車 守 則 避 免 在 同 一 行 車 線 內 或 多 線 行 車 道 上 並 排 行 車 ; 超 越 物 體 或 停 車 時, 車 輛 和 物 體 間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離 超 越 ( 扒 頭 ) 考 生 在 扒 頭 前, 應 充 份 利 用 駕 駛 鏡, 留 心 尾 隨 車 輛, 或 / 及 反 方 向 車 輛,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更 應 在 扭 軚 駛 出 前, 察 看 後 鏡, 及 必 須 回 頭 望 後 察 看 盲 點, 以 確 保 安 全 在 扒 頭 的 過 程 中, 亦 應 留 意 與 前 面 物 體 的 距 離 和 適 當 控 制 本 身 車 輛 的 速 度 扒 頭 後, 於 交 通 情 況 許 可 時, 應 盡 快 駛 回 原 來 行 車 線, 但 不 可 強 行 切 入 對 危 險 之 警 覺 考 生 應 不 斷 觀 察 道 路 情 況, 例 如 對 道 路 標 誌, 路 旁 停 泊 的 車 輛, 過 路 行 人 路 口 路 面 情 況 之 轉 變 及 突 發 事 件 等, 作 出 適 當 反 應 7
迴 旋 處 和 路 口 考 生 在 駛 入 或 駛 離 迴 旋 處 或 路 口 時, 要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使 用 適 當 車 速 和 選 用 正 確 的 行 車 線, 留 意 讓 路 和 停 車 標 誌, 並 讓 路 給 有 優 先 使 用 權 的 車 輛 考 生 在 駛 到 路 口 前, 應 正 確 地 控 制 車 輛 和 對 警 告 性 命 令 性 及 臨 時 性 標 誌 作 出 反 應, 及 早 選 定 適 當 行 車 線 和 及 時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並 觀 察 駕 駛 鏡 在 駛 出 路 口 前, 如 有 需 要 可 停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先 望 右 望 左 再 望 右 確 定 交 通 情 況 安 全 下 才 駛 出 路 口, 在 越 過 路 口 時 亦 要 不 斷 左 右 察 看 交 通 情 況 在 轉 彎 時, 要 控 制 車 輛 在 正 確 的 軌 跡 內 行 駛 ; 例 如 轉 左 彎 時, 留 意 車 輛 位 置, 不 可 觸 及 渠 邊 石 壆 或 駛 上 行 人 道 轉 右 彎 時, 留 意 車 輛 控 制, 不 可 右 切 角 或 太 遲 扭 轉 右 交 通 標 誌 / 交 通 燈 號 / 交 通 控 制 人 員 的 指 示 考 生 要 明 確 認 識 及 遵 守 交 通 標 誌 和 交 通 控 制 人 員 ( 警 察 或 交 通 督 導 員 和 學 校 交 通 安 全 隊 隊 員 等 ) 的 指 示 考 生 並 須 留 意 及 遵 守 交 通 燈 號 的 轉 變 和 指 示, 在 燈 號 由 綠 色 轉 黃 色 時, 車 輛 已 輾 過 停 車 白 線 的 時 候, 可 繼 續 前 進 ; 如 車 輛 在 接 近 停 車 白 線 時, 黃 色 燈 號 已 經 亮 起 則 應 停 車 ; 假 如 突 然 停 車 可 能 引 致 交 通 意 外, 則 應 小 心 前 進 行 車 線 考 生 應 將 車 輛 常 靠 左 行 駛, 但 在 到 達 路 口 前, 應 預 先 選 擇 適 當 轉 左 轉 右 或 前 駛 的 行 車 線 轉 換 行 車 線 前 要 充 份 利 用 駕 駛 鏡 觀 察 交 通 情 況, 及 早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扭 軚 前 必 須 清 楚 察 看 駕 駛 鏡, 及 回 頭 察 看 盲 點, 以 確 保 安 全 停 車 常 規 考 生 在 停 車 前, 應 先 察 看 駕 駛 鏡, 回 頭 望 後 觀 察 交 通 情 況, 發 出 適 當 訊 號, 然 後 把 車 輛 停 近 左 渠 邊 石 壆 停 定 後, 扣 緊 手 掣 及 將 波 位 踢 回 空 檔 離 開 車 前, 應 先 熄 火, 入 一 波 及 把 支 撐 腳 架 放 下 制 動 ( 煞 車 ) 系 統 電 單 車 的 制 動 系 統 與 一 般 車 輛 稍 有 分 別, 前 輪 及 後 輪 煞 車 掣 是 獨 立 操 作 的, 它 的 前 輪 煞 車 掣 ( 手 掣 ) 制 動 能 力 是 較 為 強 大 而 因 應 車 輛 的 整 體 設 計, 所 以 在 正 常 減 速 / 停 車 時, 也 需 要 同 時 使 用 手 掣 和 腳 掣 8
正 確 的 制 動 方 法 在 路 面 駕 駛 時 要 經 常 作 出 觀 察 及 計 劃, 盡 量 避 免 突 然 煞 車 在 停 車 前 要 把 車 輛 保 持 垂 直 和 鬆 開 油 門 手 把 ( 收 油 ), 先 輕 力 拉 緊 手 掣 然 後 踏 下 腳 掣, 隨 即 把 加 於 手 掣 及 腳 掣 的 力 量 逐 漸 加 強, 但 要 慎 防 把 車 輪 突 然 鎖 死, 直 至 車 輛 停 下 為 止 在 車 輛 剛 停 下 之 前 才 把 離 合 器 手 把 握 緊 如 在 極 慢 車 速 中 行 駛, 應 只 用 腳 掣 把 車 煞 停 在 彎 位 行 駛 中 應 盡 量 避 免 煞 車, 如 果 必 須 煞 車, 則 只 用 腳 掣 及 要 慎 防 車 輪 被 突 然 鎖 死 回 頭 望 後 由 於 電 單 車 體 型 細 小, 容 易 被 人 忽 略, 所 以 必 須 加 倍 小 心 駕 駛 考 生 在 開 車 停 車 轉 線 超 越 ( 扒 頭 ) 轉 彎 時, 除 利 用 駕 駛 鏡 外, 還 要 回 頭 望 後 觀 察 交 通 情 況, 以 策 安 全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 俗 稱 打 8 字 ) 考 生 要 在 指 定 的 斜 坡 上, 作 8 字 型 平 衡 控 制 操 作 在 整 個 操 作 的 過 程 中, 車 輛 不 能 碰 及 石 壆 ; 考 生 不 能 失 去 平 衡 或 用 腳 作 支 撐, 例 如 腳 踏 地 上, 否 則, 考 試 將 會 被 評 為 不 及 格 9
第 四 部 份 : 其 他 事 項 考 試 路 線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考 牌 主 任 會 依 照 由 運 輸 署 駕 駛 事 務 組 訂 定 的 考 試 路 線 進 行 考 試 但 當 有 需 要 時, 如 遇 道 路 工 程, 交 通 擠 塞 等, 則 考 牌 主 任 可 按 實 際 情 況 更 改 考 試 路 線 危 險 駕 駛 / 控 制 力 不 足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如 考 生 作 出 危 險 動 作 而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或 表 現 出 未 有 能 力 駕 駛 該 車 輛, 考 牌 主 任 有 權 終 止 考 試 記 錄 駕 駛 錯 誤 的 方 法 考 生 所 犯 錯 誤 將 分 為 輕 微 和 嚴 重 兩 種 並 用 剔 號 ( ) 記 錄 在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上 : 輕 微 錯 誤 輕 微 錯 誤 是 指 考 生 犯 上 技 術 上 的 小 錯 誤, 並 不 會 引 致 他 人 不 便 或 危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此 類 錯 誤 不 會 構 成 不 及 格 嚴 重 錯 誤 嚴 重 錯 誤 包 括 會 構 成 即 時 或 直 接 危 險 的 錯 誤 ; 以 及 基 本 駕 駛 技 術 或 有 關 操 作 未 能 達 到 運 輸 署 所 訂 之 標 準 駕 駛 考 試 制 度 嚴 謹 及 公 平, 若 考 生 犯 上 一 項 或 以 上 的 嚴 重 錯 誤, 是 次 考 試 將 會 被 評 為 不 及 格 考 生 在 同 一 項 目 上 犯 上 三 次 或 以 上 的 輕 微 錯 誤, 亦 會 構 成 嚴 重 錯 誤 而 被 評 為 不 及 格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的 處 理 和 成 績 紀 錄 在 考 試 完 畢 後,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正 本 將 由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加 簽 及 保 管 ;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會 發 出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副 本 ( 俗 稱 黃 紙 ) 給 考 生, 該 副 本 會 總 結 考 生 是 次 考 試 所 犯 錯 誤 及 考 試 成 績 考 生 的 成 績 須 經 運 輸 署 審 核 後, 方 可 作 實 但 考 生 如 在 考 試 期 間 已 被 法 庭 判 令 停 牌, 其 考 獲 及 格 的 成 績 將 被 取 消, 而 所 交 的 費 用 亦 不 獲 發 還 10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領 取 駕 駛 執 照 和 不 及 格 考 生 申 請 重 考 事 項 一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及 格 考 生 在 考 試 完 畢 後, 可 在 及 格 日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日 後 ( 但 不 超 過 兩 年 ), 憑 駕 駛 考 試 中 心 主 任 所 發 出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俗 稱 黃 紙 ) 向 所 屬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領 取 一 張 有 效 期 為 兩 年 之 電 單 車 駕 駛 訓 練 修 業 證 書, 再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電 單 車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及 路 試 排 期 考 生 可 到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報 名 及 由 其 代 辦 路 試 排 期 及 申 領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或 前 往 下 列 之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2804 2636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2150 7712 考 生 在 申 請 時, 請 攜 同 下 列 文 件 : 1. 身 份 証 或 其 他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及 2.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發 出 的 電 單 車 駕 駛 訓 練 修 業 證 書 ; 及 3. 填 妥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書 (TD 555); 及 4. 乙 部 試 及 格 之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俗 稱 黃 紙 ); 及 5. 最 近 三 個 月 發 出 的 地 址 證 明 ( 住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正 本 或 副 本 ( 例 如 水 / 電 / 煤 氣 費 單 和 銀 行 信 件 等 ); 及 6. 應 繳 的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費 用 乙 部 試 ( 強 制 試 ) 不 及 格 考 生 須 前 往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重 新 報 名 及 由 其 代 辦 申 請 排 期 手 續 二 丙 部 試 ( 路 試 ) 電 單 車 及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 路 試 ) 及 格 考 生 請 於 考 試 及 格 日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日 後 ( 但 不 超 過 三 年 ), 到 本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領 取 或 加 簽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屆 時 請 攜 備 下 列 文 件 :- 1.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及 2. 最 近 三 個 月 發 出 的 地 址 證 明 ( 住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正 本 或 副 本 ( 例 如 水 / 電 / 煤 氣 費 單 和 銀 行 信 件 等 ); 及 3. 丙 部 試 及 格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 俗 稱 黃 紙 ); 及 4. 填 妥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表 格 (TD 590); 及 11
5. 應 繳 的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費 用 ( 加 簽 者 除 外 ); 及 6. 註 冊 醫 生 簽 發 的 運 輸 署 體 格 檢 驗 證 書 TD256( 只 適 用 於 七 十 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 根 據 現 行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B 章 ), 及 格 考 生 若 在 考 試 及 格 日 起 計 三 年 後 才 辦 理 領 取 或 加 簽 暫 准 駕 駛 執 照 的 手 續, 本 署 將 不 會 發 出 有 關 的 駕 駛 執 照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2804 2636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2150 7712 九 龍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5 樓 觀 塘 牌 照 事 務 處 2775 6835 新 界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2 樓 沙 田 牌 照 事 務 處 2606 1468 電 單 車 丙 部 試 ( 路 試 ) 不 及 格 考 生 如 欲 再 參 加 電 單 車 丙 部 試,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天 之 後 循 以 下 途 徑 辦 理 手 續 :- 登 入 下 列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址 申 請 網 上 預 約 駕 駛 考 試 - 電 單 車 駕 駛 考 試 ( 注 意 : 申 請 人 需 有 認 可 核 證 機 構 簽 發 的 有 效 個 人 數 碼 證 書, 以 供 認 證 ; 及 以 信 用 卡 (Visa 卡 或 MasterCard) 或 繳 費 靈 戶 口 號 碼 和 網 上 密 碼, 以 進 行 網 上 付 款 ) 請 向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查 詢 詳 情 ( 電 話 :2771 7723) http://www.gov.hk/tc/residents/transport/drivinglicense/roadtest.htm 攜 備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前 往 認 可 的 駕 駛 訓 練 學 校 重 新 報 名 及 由 其 代 辦 申 請 排 期 手 續, 或 前 往 下 列 之 運 輸 署 牌 照 事 務 處 辦 理 手 續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電 話 香 港 金 鐘 道 95 號 統 一 中 心 3 樓 香 港 牌 照 事 務 處 2804 2636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2150 7712 郵 寄 申 請 文 件 到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九 龍 牌 照 事 務 處, 信 封 面 請 註 明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TD82), 以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1. 身 份 證 或 其 他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副 本 ); 2.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正 本 或 副 本 ); 3. 填 妥 的 駕 駛 考 試 申 請 書 (TD82); 及 12
4. 應 繳 的 駕 駛 考 試 表 格 費 用 ( 郵 寄 申 請 請 以 劃 線 支 票 或 銀 行 本 票 繳 付 費 用, 抬 頭 請 寫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切 勿 郵 寄 現 金 )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 路 試 ) 不 及 格 考 生 如 欲 再 參 加 機 動 三 輪 車 丙 部 試,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起 計 七 個 工 作 天 之 後, 聯 絡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查 詢 有 關 手 續 : 地 址 電 話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2 樓 駕 駛 考 試 排 期 事 務 處 2150 7783 三 駕 駛 考 試 成 績 駕 駛 考 試 成 績, 須 經 本 署 最 後 審 核 為 實 若 在 審 核 過 程 中, 發 現 成 績 判 斷 錯 誤 而 須 更 改, 本 署 會 另 函 通 知 考 生 前 來 本 署 辦 理 有 關 更 改 紀 錄 的 手 續 13
8 字 型 平 衡 操 作 圖 8 考 生 必 須 依 照 考 牌 主 任 的 指 示 去 完 成 打 8 字 的 動 作 114414 二 一 四 年 十 一 月 修 訂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