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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版 次 :1.0 物 品 名 稱 : 乾 洗 油 (Stoddard Solvent) 其 他 名 稱 : 斯 多 德 爾 溶 劑,MINERAL SPIRITS,WHITE SPIRITS,HIGH FLASH NAPHTHA, ASAFETY SOLVENT NAPHTHA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溶 解 力 極 佳, 為 紡 織 品 之 乾 洗 溶 劑, 唯 略 具 味 道 具 有 優 良 之 溶 劑 特 性, 印 染 殺 蟲 劑 除 草 劑 之 製 造 上 應 用 亦 廣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 群 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全 興 工 業 區 工 東 二 路 1 號 電 話 :04-7993935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04-7993935; 傳 真 電 話 :04-7994105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易 燃 液 體 第 3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3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吸 入 性 危 害 物 質 第 1 級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第 3 級 ( 慢 毒 性 ) 標 示 內 容 : 1. 象 徵 符 號 : 火 焰 驚 嘆 號 及 健 康 危 害 2. 警 示 語 : 危 險 3.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2) 造 成 輕 微 皮 膚 刺 激 (3)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4) 如 果 吞 食 並 進 入 呼 吸 道 可 能 致 命 (5)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並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影 響 4.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嚴 禁 煙 火 (2)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3) 火 災 時 使 用 乾 粉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等 滅 火 (4) 皮 膚 沾 染, 眼 睛 濺 傷, 速 以 大 量 水 沖 洗 (5) 誤 食 入 勿 催 吐, 儘 速 送 醫 其 他 危 害 :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混 合 物 : 化 學 性 質 : 脂 肪 烴 類 及 芳 香 族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之 中 英 文 名 稱 濃 度 或 濃 度 範 圍 ( 成 分 百 分 比 ) 正 壬 烷 (n-nonane) 6~12 CAS NO.111-84-2 三 甲 苯 (Trimethylbenzene) 3~5 CAS NO.25551-13-7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 趕 快 將 中 毒 者 帶 離 現 場, 移 至 安 靜 涼 爽,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如 面 色 蒼 白, 使 其 平 躺, 雙 腳 墊 高 ; 如 面 色 紅 赧, 則 頭 側 向 一 邊, 雙 腳 墊 高, 鬆 開 領 口 及 皮 帶,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 將 中 毒 者 移 開 污 染 區, 將 感 染 皮 膚 外 的 衣 服 脫 除, 在 水 龍 頭 下 用 清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感 染 處, 如 果 皮 膚 感 覺 炙 痛 或 刺 痛, 立 刻 送 醫 急 救, 將 視 同 燙 傷 處 理 如 果 皮 膚 不 痛 不 紅 而 只 有 乾 燥 感 覺, 可 觀 察 六 小 時 再 決 定 是 否 送 醫 眼 睛 接 觸 : 將 中 毒 者 移 開 污 染 區, 在 水 龍 頭 或 洗 眼 器 下 沖 洗 眼 睛 十 五 分 鐘 以 上, 並 將 上 下 眼 皮 翻 開 慢 慢 轉 動 眼 睛 使 沖 洗 澈 底, 如 果 疼 痛 持 續 則 送 至 眼 科 醫 生 處 進 一 第 1/8 頁

步 治 療 食 入 : 必 須 儘 快 將 胃 內 之 溶 劑 移 除 ( 可 用 活 性 碳 1g/kg 體 重 ) 不 要 對 中 毒 者 施 行 催 吐, 以 免 引 起 肺 部 併 發 症, 同 時 鬆 開 領 口 及 皮 帶, 立 刻 送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曝 露 於 過 量 蒸 氣 或 油 霧 會 引 起 鼻 子 喉 嚨 眼 睛 皮 膚 及 黏 膜 刺 激 作 用, 對 中 樞 神 經 亦 有 麻 醉 及 毒 害 作 用 慢 性 可 能 引 起 皮 膚 炎 結 膜 炎 及 周 圍 神 經 炎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1. 穿 戴 防 護 衣 服 ( 包 含 防 溶 劑 手 套 )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以 免 接 觸 污 染 物 2. 戴 化 學 護 目 鏡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吸 入 中 毒, 可 考 慮 用 氧 氣 輔 助 呼 吸 患 者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 勿 用 水 柱 大 量 噴 灑 )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加 熱 燃 燒 可 能 會 釋 出 有 毒 碳 氧 化 物 或 環 狀 碳 氫 化 合 物 易 燃 液 體, 蒸 氣 比 空 氣 重, 洩 漏 會 延 地 面 傳 播 至 遠 處, 遇 著 火 源 立 即 引 燃, 並 有 回 火 之 危 險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用 水 滅 火 是 無 效 的, 但 可 噴 水 以 冷 卻 火 場 之 容 器, 以 防 膨 脹 爆 炸 (2) 滅 火 人 員 須 穿 戴 防 護 具, 在 上 風 處 滅 火 (3) 停 止 溶 劑 的 外 洩 與 流 動 並 覆 上 滅 火 劑, 隔 離 外 洩 區 所 有 的 火 源 如 果 可 能 儘 量 移 開 儲 存 容 器, 或 用 水 冷 卻 災 區 附 近 之 容 器, 注 意 噴 水 時 不 要 太 靠 近 (4) 溶 劑 液 體 會 浮 於 水 面 上, 可 能 傳 播 至 遠 處 而 將 火 勢 蔓 延 開 (5) 易 與 氧 化 劑 劇 烈 反 應 (6) 儘 量 使 用 自 動 或 固 定 式 滅 火 設 備 滅 火, 人 員 避 免 進 入 災 區 (7) 若 外 洩 區 還 未 著 火, 以 水 霧 分 散 蒸 氣, 並 保 護 阻 止 外 洩 人 員 的 安 全, 但 不 得 以 水 霧 直 接 噴 灑 洩 出 之 油 面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 消 防 人 員 須 穿 戴 防 護 具, 在 上 風 處 救 火 若 未 攜 帶 適 當 防 護 裝 置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不 得 進 入 密 閉 之 空 間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非 必 要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止 漏 及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防 護 裝 備 才 能 進 入 洩 漏 區, 不 可 直 接 接 觸 漏 出 液, 可 能 會 導 致 中 毒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注 意 機 具 要 用 防 爆 型 (2) 隔 絕 所 有 火 源 熱 源 等 發 火 源 (3) 通 知 政 府 安 全 衛 生 環 保 消 防 相 關 單 位 (4) 避 免 洩 出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或 密 閉 空 間 清 理 方 法 :(1) 移 走 所 有 火 源, 不 可 接 觸 漏 出 液 (2) 封 閉 汙 染 區, 附 近 人 員 撤 離 (3) 用 水 噴 灑 現 場, 降 低 空 氣 中 蒸 氣 濃 度 (4) 洩 漏 時 救 災 人 員 須 配 戴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其 他 人 員 速 遠 離 現 場 (5) 災 區 附 近 絕 對 嚴 禁 煙 火 (6) 洩 漏 區 施 行 有 效 通 風, 阻 斷 溶 劑 源, 注 意 引 爆 濃 度 (7) 如 為 小 規 模 洩 漏, 可 用 砂 或 其 他 吸 附 劑 吸 收 後 放 入 乾 淨 密 閉 容 器 中 再 行 處 理 第 2/8 頁

(8) 如 為 大 規 模 洩 漏 則 須 建 堤 圍 堵 ( 用 土 砂 袋 混 凝 土 或 Polyurethane), 避 免 讓 其 擴 散 出 去, 再 收 集 一 起 處 理 (9) 不 可 將 漏 出 液 倒 入 排 水 溝 中, 以 免 燃 燒 爆 炸 七 安 全 處 置 及 儲 存 方 法 : 處 置 : (1) 此 物 質 是 易 燃 性 液 體 及 毒 性 液 體, 處 置 時 工 程 控 制 應 運 轉 及 善 用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工 作 人 員 應 受 適 當 有 關 物 質 之 危 險 性 及 安 全 使 用 法 之 訓 練 (2)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並 遠 離 熱 及 不 相 容 物 (3) 工 作 區 應 嚴 禁 煙 火, 並 有 禁 止 抽 煙 " 標 誌 (4) 液 體 會 累 積 電 荷, 考 慮 額 外 之 設 計 以 增 加 電 導 性 如 所 有 桶 槽 轉 裝 容 器 和 管 線 都 要 接 地, 接 地 時 必 須 接 觸 到 裸 金 屬, 輸 送 操 作 中, 應 降 低 流 速, 增 加 操 作 時 間, 增 加 液 體 留 在 管 線 中 之 時 間 或 低 溫 操 作 (5) 當 調 配 之 操 作 不 是 在 密 閉 系 統 進 行 時, 確 保 調 配 的 容 器 和 接 收 的 輸 送 設 備 和 容 器 要 等 電 位 連 接 (6) 空 的 桶 槽 容 器 和 管 線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未 清 理 前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焊 接 切 割 鑽 孔 或 其 它 熱 的 工 作 進 行 (7) 作 業 避 免 產 生 霧 滴 或 蒸 氣,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指 定 區 內 操 作 並 採 最 小 使 量 用, 操 作 區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儲 存 : (1) 使 用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分 裝 時 小 心 不 要 噴 灑 出 來 不 要 在 貯 存 區 進 行 調 配 工 作 (2)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 如 強 氧 化 劑 ) 以 免 增 加 火 災 和 爆 炸 的 危 險 (3) 不 要 將 受 污 染 的 液 體 倒 回 原 貯 存 容 器 (4)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緊 密 並 避 免 受 損 (5) 貯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通 道 無 障 礙 物, 限 指 定 或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進 入 (6) 檢 查 所 有 新 進 容 器 是 否 適 當 標 示 並 無 破 損 (7)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遠 離 熱 源 發 火 源 及 不 相 容 物 (8) 以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裝 溢 漏 物 (9) 貯 存 區 和 大 量 操 作 的 區 域, 考 慮 安 裝 溢 漏 和 火 災 偵 測 系 統 及 適 當 的 自 動 消 防 系 統 或 足 夠 且 可 用 的 緊 急 處 理 裝 備 (10) 門 口 設 斜 坡 或 門 檻 或 挖 溝 槽 使 洩 漏 物 可 排 放 至 安 全 的 地 方 (11) 貯 槽 須 為 地 面 貯 槽, 底 部 整 個 區 域 應 封 住 以 防 滲 漏, 周 圍 須 有 能 圍 堵 整 個 容 量 之 防 溢 堤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1) 使 用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且 接 地 之 通 風 系 統 並 與 其 他 排 氣 裝 置 系 統 分 開, 而 直 接 排 放 至 戶 外 (2) 要 採 用 局 部 排 氣 通 風 及 製 程 隔 離 來 控 制 空 氣 中 蒸 氣 及 霧 滴 之 量 (3) 採 排 氣 系 統 時 須 提 供 足 夠 之 空 氣 來 置 換 被 排 除 之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正 壬 烷 (n-nonane) 三 甲 苯 (Trimethylbenzene)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TWA 200ppm (1050 mg/m 3 ) 25ppm (123 mg/m 3 )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STEL 250ppm (1313 mg/m 3 ) 37.5ppm (184.5 mg/m 3 )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CEILING - - 生 物 指 標 - - 第 3/8 頁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 在 危 害 濃 度 大 於 容 許 濃 度 以 上, 應 使 用 適 當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 若 需 接 觸 油 料 時, 則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 不 要 讓 油 料 進 入 眼 睛 若 有 可 能 接 觸 到 眼 睛 時, 戴 化 學 護 目 鏡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若 有 可 能 接 觸 到 皮 膚 與 身 體 時, 穿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服 衛 生 措 施 : (1) 應 使 用 合 格 之 防 護 具, 並 每 日 檢 查 是 否 有 破 損, 隨 時 更 新 (2)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清 洗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3)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物 質 狀 態 顏 色 等 ): 無 色 液 體 嗅 覺 閾 值 :- ph 值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分 解 溫 度 :- 自 燃 溫 度 :>200 (>392 ) 蒸 氣 壓 :0.2 kpa(25 ) 密 度 ( 水 =1):0.754~0.820(15 ) 辛 醇 / 水 份 配 係 數 (log Kow):-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常 溫 常 壓 下 安 定 氣 味 : 特 殊 油 味 熔 點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149~213 (300~415 ) 閃 火 點 :38 (100 ) 爆 炸 界 限 :0.6%~8.0%( 參 考 值 ) 蒸 氣 密 度 ( 空 氣 =1):>1 溶 解 度 : 微 溶 於 水 揮 發 速 率 ( 正 醋 酸 丁 酯 =1):0.1 測 試 方 法 : 閉 杯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避 免 加 熱 嚴 禁 煙 火 及 靜 電 產 生, 與 空 氣 混 合 有 爆 炸 之 可 能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避 免 加 熱 嚴 禁 煙 火 及 靜 電 產 生, 隔 絕 各 種 發 火 源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強 氧 化 劑 ( 如 過 氧 化 物 硝 酸 鹽 過 氯 酸 鹽 ) 羰 基 鎳 (NICKEL CARBON YL) + 氧 (OXYGEN)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會 釋 出 有 毒 碳 氧 化 物, 如 一 氧 化 碳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皮 膚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暈 眩 失 去 協 調 虛 弱 哮 喘 呼 吸 困 難 皮 膚 刺 激 乾 燥 眼 睛 刺 激 炙 痛 流 淚 與 紅 痛 結 膜 炎 腹 痛 腹 脹 反 胃 嘔 吐 腹 瀉 無 力 暈 眩 呼 吸 變 慢 抽 筋 甚 至 失 去 知 覺 急 毒 性 : 吸 入 : 三 甲 苯 :1. 霧 滴 和 蒸 氣 會 造 成 鼻 咽 喉 及 肺 之 刺 激 感 2. 症 狀 有 頭 痛 頭 昏 眼 花 噁 心 平 衡 感 及 注 意 力 降 低 以 及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抑 制 等 其 他 症 狀 正 壬 烷 :1. 造 成 鼻 咽 喉 刺 激 感 2. 引 起 頭 痛 困 倦 頭 昏 眼 花 混 亂 噁 心 震 顫 呼 吸 困 難 3. 非 常 高 濃 度 會 失 去 意 識 和 死 亡 第 4/8 頁

皮 膚 : 三 甲 苯 : 此 物 質 為 原 發 性 皮 膚 刺 激 劑, 會 引 起 發 紅 乾 燥 及 脫 脂 等 症 狀 但 未 必 會 經 由 皮 層 吸 收 正 壬 烷 : 會 造 成 輕 微 的 刺 激 食 入 : 三 甲 苯 :1. 造 成 噁 心 嘔 吐 頭 痛 頭 昏 眼 花 精 神 混 亂 及 其 他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抑 制 之 症 狀 2. 大 量 則 會 失 去 意 識 甚 至 死 亡, 若 液 體 被 吸 入 肺 部, 會 對 肺 部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或 死 亡 3. 及 其 他 影 響 與 食 入 芳 香 烴 類 似 正 壬 烷 :1. 會 造 成 噁 心 嘔 吐 腹 部 腫 大 頭 痛 抑 鬱 等 症 狀 2. 當 食 下 或 嘔 吐 時, 若 吸 進 肺 部 會 引 起 嚴 重 肺 刺 激 或 肺 組 織 損 害 ( 肺 水 腫 ) 或 死 亡 眼 睛 : 三 甲 苯 : 霧 滴 及 蒸 氣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感, 但 無 人 類 之 研 究 資 料 正 壬 烷 :1. 高 溫 度 之 蒸 氣 會 刺 激 眼 睛 2. 液 體 可 能 會 造 成 暫 時 的 發 紅 和 疼 痛 (1)LC50( 測 試 動 物 暴 露 途 徑 ): 三 甲 苯 :24 g/m3/4h ( 大 鼠, 吸 入 ) 正 壬 烷 : 3200 ppm/4h ( 大 鼠, 吸 入 ) (2)LD50( 測 試 動 物 暴 露 途 徑 ): 三 甲 苯 :8970 mg/kg( 大 鼠, 吞 食 ) 正 壬 烷 :>15 g/kg ( 大 鼠, 吞 食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吸 入 : 三 甲 苯 : 困 倦 疲 勞 頭 痛 支 氣 管 炎 血 液 凝 結 系 統 干 擾 記 憶 衰 退 四 肢 疼 痛 及 麻 痺 行 為 改 變 等 皮 膚 : 三 甲 苯 : 皮 膚 炎 ( 腫 包 發 紅 發 癢 及 龜 裂 ) 此 物 質 之 毒 性 效 應 可 能 會 因 酒 精 之 作 用 而 增 加 不 會 累 積 於 體 內, 小 量 會 由 肺 排 出, 大 部 份 會 因 新 陳 代 謝 而 產 生 水 溶 性 化 合 物 並 由 尿 液 排 出 正 壬 烷 : 引 起 刺 激 感 和 皮 膚 炎 ( 發 炎 發 紅 和 腫 大 )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 1. LC50( 魚 類 ):- 2.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3.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正 壬 烷 : 1. 其 蒸 氣 壓 為 4.45mmHg(25 ) 會 揮 發 於 大 氣 中, 氣 態 壬 烷 經 光 化 學 反 應 會 生 成 氫 氧 游 離 基 2. 在 水 體 中 易 揮 發 及 吸 附 在 沈 澱 物 或 懸 浮 固 體 上, 不 易 光 分 解 及 水 解, 也 會 被 微 生 物 分 解 第 5/8 頁

3. 其 在 水 體 中 會 揮 發 至 大 氣 中, 由 模 擬 池 塘 試 驗, 考 量 吸 附 作 用 之 因 子, 半 衰 期 約 為 78 天 三 甲 苯 : 1. 氣 態 在 大 氣 中 會 與 光 化 學 產 物 作 用 分 解, 其 半 衰 期 約 一 週 至 兩 個 月 2. 在 土 壤 或 水 體 中 有 氧 情 況 下 可 被 微 生 物 分 解 無 氧 情 況 下 之 厭 氧 微 生 物 則 無 法 分 解 3. 其 在 水 體 中 會 揮 發 至 大 氣 中, 由 模 擬 河 流 及 模 擬 湖 泊 試 驗, 半 衰 期 分 別 為 3 小 時 及 4 天 4.6.EC50:50mg/L,24 小 時 ( 水 蚤 ) 5. 非 脊 椎 動 物 毒 性 試 驗 LC50:5400μg/L 96 小 時 ( 草 蝦 ) 生 物 蓄 積 性 : 正 壬 烷 : 水 體 中 生 物 體 內 會 蓄 積 三 甲 苯 : 水 體 中 生 物 體 內 會 蓄 積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正 壬 烷 : 在 土 壤 中 會 被 土 壤 吸 附, 不 易 移 動 三 甲 苯 : 其 在 土 壤 中 之 移 動 性 低, 易 被 土 壤 吸 附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 安 全 且 可 行 情 況 下, 回 收 廢 溶 劑, 其 處 理 必 須 由 受 過 訓 且 有 經 驗 的 人 使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UN 1993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乾 洗 油 用 適 當 防 護 設 備 於 合 格 之 操 作 設 施 執 行 (2) 參 考 相 關 廢 棄 物 法 規 處 理 (3) 可 採 用 特 定 焚 化 法 處 理 (4) 需 符 合 相 關 環 保 法 規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包 裝 類 別 :Ⅲ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4.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6.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7.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8.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第 6/8 頁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GHS 網 站 2.HSDB 資 料 庫,CHEMpendium 光 碟,99-3 參 考 文 獻 3.OHS 光 碟 資 料 庫 4.TLVs and Other Occupational Exposure Values,ACGIH 光 碟,1999. 製 表 單 位 名 稱 : 群 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電 話 :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全 興 工 業 區 工 東 二 路 1 號 /04-7993935 製 表 人 職 稱 : 經 理 姓 名 ( 簽 章 ): 蔡 宏 鑫 製 表 日 期 103 年 1 月 5 日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註 1: 本 資 料 之 內 容 僅 適 用 於 本 產 品, 若 用 於 添 加 劑 或 摻 配 其 他 物 質 則 不 適 用, 本 資 料 為 收 集 目 前 最 新 相 關 資 料 編 寫 而 成, 但 仍 未 盡 完 善 ; 使 用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其 安 全 第 7/8 頁

名 危 稱 : 乾 洗 油 (Stoddard Solvent) 害 成 分 : 正 壬 烷 三 甲 苯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1.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2. 造 成 輕 微 皮 膚 刺 激 3.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4. 如 果 吞 食 並 進 入 呼 吸 道 可 能 致 命 5.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並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影 響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1. 嚴 禁 煙 火 2.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3. 火 災 時 使 用 乾 粉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等 滅 火 4. 皮 膚 沾 染, 眼 睛 濺 傷, 速 以 大 量 水 沖 洗 5. 誤 食 入 勿 催 吐, 儘 速 送 醫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 (1) 名 稱 : 群 台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地 址 : 彰 化 縣 伸 港 鄉 全 興 工 業 區 工 東 二 路 1 號 (3) 電 話 : 04-7993935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第 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