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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合 招 生 簡 章 所 訂 其 他 有 關 之 條 件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入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後 入 學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本 所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時 組 成 入 學 評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組 成 二 入 學 方 式 由 本 所 入 學 評 選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方 式 評 定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 一 ) 甄 試 入 學 1 報 考 資 格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總 名 次 列 全 班 人 數 前 50% 者 2 審 查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審 查 項 目 包 括 : (1) 大 學 畢 業 成 績 (2) 大 學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3) 推 薦 函 (4) 就 學 計 畫 書 (5)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審 查 成 績 優 異 者 可 優 先 錄 取, 不 必 參 加 口 試, 優 先 錄 取 名 額 以 招 生 簡 章 所 載 為 準 3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 二 ) 考 試 入 學 1 筆 試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筆 試 科 目 包 括 : (1) 英 文 (2) 計 算 機 概 論 (3) 資 訊 管 理 導 論 筆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口 試 2 口 試 :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錄 取 名 額 : 每 年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錄 取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得 以 從 優 錄 取 貳 修 業 年 限 一 修 業 年 限 :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四 年 二 學 分 :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為 三 十 五 學 分 (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 三 學 分 抵 免

研 究 生 曾 於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或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所 修 習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成 績 達 研 究 生 及 格 標 準 者,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申 請, 並 由 本 所 審 核 通 過 者, 准 予 抵 免 前 項 擬 抵 免 之 課 程, 若 已 列 入 該 生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內, 則 需 補 修 其 他 科 目 補 修 的 科 目 需 於 申 請 抵 免 時 經 所 長 同 意, 並 於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畢 該 科, 方 得 畢 業 於 他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所 修 習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經 申 請 並 由 本 所 考 試 通 過 者 方 可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本 所 規 定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參 課 程 一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5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 一 ) 大 學 部 先 修 科 目 至 多 6 學 分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二 ) 選 修 科 目 依 本 所 規 定 需 至 少 在 本 所 選 修 四 門 ( 共 12 學 分 ) 選 修 課 ( 三 ) 若 未 修 滿 本 所 之 選 修 課 程, 欲 以 其 他 系 選 修 課 程 代 替 者, 需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同 意 ( 四 ) 論 文 研 討 課 程 至 多 4 學 分 得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 五 ) 學 位 考 成 績 佔 畢 業 成 績 1/2 二 本 所 碩 士 生, 畢 業 前 須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能 力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證 明 肆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一 申 請 資 格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得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 ( 一 ) 於 碩 士 班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排 列 名 次 在 該 碩 士 班 全 班 人 數 前 三 分 之 一 以 內,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所 評 定 為 成 績 優 異 ( 二 ) 經 本 所 教 授 二 人 以 上 推 薦 具 有 研 究 潛 力 二 申 請 期 限 研 究 生 應 於 教 務 處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所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經 教 務 處 轉 呈 教 務 長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始 得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經 本 校 核 定 准 予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非 經 自 請 撤 銷 逕 修 資 格, 不 得 再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三 修 業 期 限 及 學 分 核 准 逕 修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自 轉 入 博 士 班 起, 至 少 應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連 同 碩 士 班 至 少 修 畢 三 十 學 分, 始 得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四 學 位 授 與 1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本 所 博 士 班 畢 業 規 定,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博 士 學 位 資 格,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因 故 中 止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或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之 研 究 生, 經 所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得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此 項 研 究 生 依 規 定 修 畢 碩 士 班 應 修 課 程, 提 出 論 文, 經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試 通 過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逕 修 博 士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滿,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但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其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經 博 士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伍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一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應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之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向 本 所 提 報 指 導 教 授, 並 以 當 年 度 指 導 教 授 之 收 受 名 額 為 上 限 ; 指 導 教 授 應 由 本 所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擔 任, 並 報 所 長 核 備 論 文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含 指 導 教 授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三 人 二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研 究 生 選 定 題 目 後, 在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指 導 下, 進 行 論 文 研 究 研 究 生 於 畢 業 之 前 一 學 期 結 束 日 ( 上 課 最 後 一 天 ) 以 前, 提 出 進 度 審 查 申 請 及 繳 交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書, 並 於 申 請 後 兩 週 內 完 成 進 度 審 查 者, 次 一 學 期 方 得 申 請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該 研 究 計 畫 書, 由 該 生 之 碩 士 論 文 進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之 ; 該 項 論 文 進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應 以 公 開 發 表 方 式 行 之, 審 查 次 數 以 二 次 為 限 論 文 進 度 審 查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得 由 指 導 教 授 召 集, 報 學 術 委 員 會 核 備 三 論 文 題 目 之 變 更 如 需 變 更 論 文 題 目, 必 須 經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並 經 原 論 文 進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通 過, 方 得 變 更 但 該 委 員 會 得 視 情 況, 要 求 該 生 重 新 提 出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進 度 審 查 申 請 四 指 導 教 授 之 變 更 如 需 變 更 指 導 教 授, 須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互 動 準 則 辦 理, 方 得 變 更 五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研 究 生 完 成 論 文 寫 作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與 歷 年 成 績 單, 向 本 所 申 請 舉 行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由 本 所 組 成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舉 行 相 關 考 試 事 宜 六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由 碩 士 學 術 委 員 會 推 薦 ( 原 則 上 為 該 生 之 論 文 進 度 審 查 委 員 會 全 體 委 員 ), 校 長 遴 聘 之 委 員 會 之 2

召 集 人 由 本 所 指 定,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考 試 委 員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出 席 考 試 2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擔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者 (2)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所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助 研 究 員 者 (3) 在 學 術 上 有 卓 越 成 就 者 ( 應 詳 述 其 學 經 歷 著 作 從 事 學 術 研 究 或 專 業 工 作 相 當 之 年 資 及 其 成 就 ) 七 學 位 考 試 期 限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核 准 備 案 後, 擇 期 辦 理 有 關 學 位 考 試 事 宜, 考 試 方 式, 以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在 實 驗 室 舉 行 實 驗 考 試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研 究 生 申 請 之 該 學 期 內,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舉 行 八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評 定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以 出 席 委 員 無 記 名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但 若 有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不 及 格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若 平 均 分 數 及 格, 但 有 任 一 委 員 提 出 該 論 文 尚 須 修 改, 則 該 委 員 可 不 簽 字 待 該 生 完 成 修 改, 並 由 該 委 員 審 查 通 過 簽 字 後, 方 為 及 格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若 其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舉 行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學 期 結 束 日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及 格 論 十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研 究 所 應 俟 研 究 生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後, 始 得 將 各 該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陸 畢 業 學 位 一 畢 業 及 畢 業 成 績 碩 士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1) 在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2) 通 過 本 規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3) 達 本 所 規 定 之 英 文 檢 定 條 件 (4) 操 行 成 績 各 學 期 均 及 格 (5) 依 本 所 規 定 格 式 撰 寫 中 英 文 提 要 及 論 文, 並 建 為 電 腦 檔 案, 以 光 碟 繳 交 本 所 (6) 依 本 校 圖 書 館 規 定 上 傳 論 文 摘 要 及 全 文 電 子 檔 (7) 歸 還 向 本 校 及 本 所 借 用 之 各 項 書 籍 設 備 (8) 依 學 校 系 所 離 校 規 定 繳 交 論 文 畢 業 成 績, 包 括 歷 年 修 習 各 項 科 目 之 平 均 成 績 及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3

二 碩 士 學 位 授 予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商 學 碩 士 學 位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柒 學 術 委 員 會 學 術 委 員 會 由 本 所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 含 ) 以 上 五 人 組 成, 任 期 一 年 未 組 成 委 員 會 時 由 全 系 老 師 擔 任 當 然 委 員 學 術 委 員 會 負 責 下 列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相 關 事 宜 : (1) 遴 聘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命 題 委 員 (2) 遴 聘 入 學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3) 向 校 長 推 薦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4) 處 理 碩 士 班 相 關 事 宜 4

台 大 資 管 所 一 般 生 重 要 時 間 表 學 年 學 期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部 分 必 修 課 設 有 先 修 科 目 ; 非 本 系 畢 業 生 若 已 修 過 先 修 科 目 者, 請 由 授 課 教 師 加 簽 免 先 修 同 意 書, 即 可 直 接 修 課 12/31 前 選 定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並 繳 回 論 文 指 導 同 意 書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若 欲 以 外 系 課 程 抵 免 本 系 選 修 課 程, 應 請 指 導 教 授 及 所 長 簽 署 同 意 書, 並 繳 回 系 辦 備 查 若 欲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班 者, 請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提 出 申 請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申 請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本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繳 交 論 文 進 度 書 面 審 查 申 請 表 及 論 文 計 劃 書 一 份 第 二 學 期 申 請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助 學 金 4/30 前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學 位 申 請 本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應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 若 無 法 完 成 者, 應 於 學 期 結 束 日 前 辦 理 撤 銷 論 文 通 過 並 修 改 完 成 後, 上 網 建 立 論 文 摘 要 7/31 前 應 繳 交 論 文 ; 逾 期 者, 次 一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5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表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5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必 修 課 程 :5 學 分 必 選 課 程 :6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18 學 分 科 目 名 稱 課 別 學 分 備 註 ================ ==== == ==================================== 碩 士 論 文 必 修 6 學 位 考 成 績 佔 畢 業 成 績 1/2 資 訊 管 理 必 修 3 資 管 專 題 討 論 必 修 2 學 期 中 任 選 修 讀 二 次 高 等 資 料 庫 管 理 必 選 3 先 修 科 目 : 資 料 庫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競 爭 策 略 必 選 3 分 散 式 資 訊 系 統 必 選 3 先 修 科 目 : 作 業 系 統, 網 路 技 術 與 應 用 電 子 商 務 必 選 3 高 等 計 算 機 網 路 必 選 3 先 修 科 目 : 網 路 技 術 與 應 用 知 識 管 理 必 選 3 必 選 科 目 六 科 擇 二 除 先 修 科 目 外, 大 學 部 課 程 之 學 分 不 得 計 入 應 修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先 修 科 目 至 多 6 學 分 得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本 所 碩 士 生 畢 業 前 須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能 力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證 明, 各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應 通 過 之 門 檻 如 下 : 測 驗 名 稱 標 準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ITP TOEFL) 550 電 腦 化 托 福 測 驗 (CBT TOEFL) 213 網 路 化 托 福 測 驗 (ibt TOEFL) 70-80 IELTS 6.0 多 益 測 驗 (TOEIC) 750 具 英 語 系 國 家 之 大 學 ( 含 ) 以 上 所 頒 發 並 為 教 育 部 所 承 認 之 學 位 者, 視 同 已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可 免 繳 英 文 檢 定 成 績 因 聽 障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全 民 英 檢 考 試 分 數 採 計 讀 ( 閱 讀 ) 成 績 加 計 25% 為 畢 業 英 檢 成 績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