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公 約 民 間 影 子 報 告 與 政 府 部 門 對 話 會 議 : 新 移 民 議 題 會 議 實 錄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1. 0800-088-885 外 籍 配 偶 諮 詢 專 線 委 託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執 行, 電 話 由 各 國 外 配 接 聽, 這 些 外 配 都 有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並 非 由 本 國 社 工 員 接 聽 電 話 2. 去 年 修 正 兩 岸 條 例 時, 並 非 取 消 兩 年 團 聚 期 的 規 定, 而 是 併 計 為 依 親 居 留, 居 留 證 逾 期 的 部 份, 要 釐 清 的 一 點 是 若 外 配 都 有 按 照 申 報 地 址 居 住, 在 屆 滿 前 會 提 醒 他 們 要 延 期, 可 是 因 為 許 多 外 配 並 未 按 址 居 住 亦 沒 有 主 動 通 報, 所 以 喪 失 自 己 的 權 利 而 受 到 裁 罰 3. PPT 第 25 頁 婚 姻 媒 合 部 分, 跨 國 婚 姻 媒 合 希 望 採 公 益 化, 不 希 望 是 營 利 事 業, 成 為 公 司 行 號 為 了 賺 錢 目 的 變 成 買 賣 婚 姻, 物 化 女 性 的 現 象 透 過 財 團 法 人 或 是 社 團 法 人 經 過 許 可 來 執 行, 但 並 未 禁 止 個 人 從 事 此 工 作, 前 提 是 不 能 要 求 期 約 報 酬 4. PPT 第 24 頁 學 歷 認 證 部 分 和 教 育 部 權 責 相 關, 東 南 亞 各 國 外 配 採 認 要 進 一 步 接 洽 外 交 部 另 外, 外 配 子 女 學 習 狀 況 並 未 比 一 般 國 人 子 女 差, 惟 同 儕 關 係 需 要 受 到 注 意 5. 6 月 底 止 外 配 已 達 到 43 萬 多 人, 政 府 機 關 也 看 到 文 化 衝 擊 與 適 應 問 題, 所 以 民 國 92 年 訂 定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由 中 央 的 11 個 部 會 25 縣 市 相 關 機 關 配 合 辦 理, 內 政 部 每 半 年 會 檢 討 一 次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目 前 是 依 照 99 年 6 月 9 日 修 正 的 措 施 持 續 辦 理 相 關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的 8 大 重 點 工 作 跟 40 項 輔 導 措 施 謝 署 長 親 自 拜 會 25 縣 市 首 長, 並 且 與 各 縣 市 非 營 利 團 體 座 談 交 流, 希 望 能 促 進 中 央 與 地 方 協 調, 並 發 現 地 方 在 執 行 的 困 難, 持 續 推 動 網 絡 平 台 建 立, 希 望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作 建 置 好 外 配 相 關 輔 導 措 施 6. 外 配 基 金 部 分 則 依 照 93 年 度 行 政 院 的 指 示, 從 94 年 度 起 10 年 籌 措 30 億 的 經 費, 加 強 外 配 輔 導 相 關 工 作 目 前 每 年 撥 3 億 基 金 辦 理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包 括 外 配 職 訓 外 配 就 業 服 務 外 配 創 業 輔 導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學 習 課 程, 以 及 外 配 核 心 職 能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訓 練 外 配 就 業 能 力 因 為 他 們 現 在 取 得 居 留 權 就 都 有 工 作 權, 接 下 來 要 推 展 他 們 就 業 能 力 從 94 年 到 今 年 7 月 為 止, 基 金 補 助 案 件 共 有 894 案, 金 額 共 11 億 多 未 來 仍 會 積 極 推 動 外 配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外 配 照 顧 與 輔 導 基 金 以 正 面 積 極 態 度 照 顧 輔 導 外 配 以 共 進 和 諧 多 元 性 社 會 作 為 政 策 主 軸, 並 以 社 會 照 顧 積 極 態 度 照 顧 新 移 民 衍 生 之 相 關 問 題 另 外 基 金 因 是 臨 時 性 業 務 編 組, 將 於 103 年 屆 滿, 所 以 我 們 由 99 年 起 逐 年 編 列 年 度 概 算, 也 請 各 級 政 府 編 列 外 配 相 關 預 算, 以 期 屆 期 後 對 外 配 服 務 仍 不 中 斷 1
陳 創 會 長 蕙 美 ( 台 中 縣 木 棉 花 愛 縣 關 懷 協 會 ): 前 兩 天 收 到 勞 委 會 公 文 提 到 其 建 議 內 政 部 新 住 民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相 關 問 題, 勞 委 會 方 面 認 為 照 顧 工 作 資 格 和 學 歷 無 關, 但 是 內 政 部 公 文 回 函 應 該 比 照 國 人 至 少 小 學 畢 業 但 外 配 來 上 課 就 代 表 有 身 分 證, 事 實 上 和 國 民 一 樣, 本 國 國 民 甚 至 也 不 太 願 意 從 事 這 塊, 但 是 就 差 在 學 歷 部 分 他 們 無 法 取 得 證 照, 勞 委 會 詢 問 是 否 能 放 寬 規 定, 但 內 政 部 說 照 顧 工 作 需 要 陪 同, 陪 同 又 需 要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不 過 照 顧 服 務 員 也 可 以 只 需 要 陪 伴 聊 天 外 勞 從 事 看 護 工, 也 不 需 要 學 歷 認 證, 想 請 問 這 部 份 是 否 比 照 外 勞, 因 為 這 些 新 住 民 的 確 有 能 力 雲 林 縣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針 對 外 配 工 作 證 部 分 已 經 取 消, 但 有 發 現 喪 偶 的 外 籍 配 偶 需 要 申 請 工 作 證, 他 已 經 喪 失 經 濟 依 靠, 要 自 食 其 力 照 顧 家 庭 在 雲 林 工 作 機 會 少, 但 是 又 被 要 求 申 請 工 作 證 雇 主 又 怕 麻 煩 而 不 錄 用 取 消 工 作 證 應 該 普 及, 不 要 刁 難, 這 樣 不 合 理, 建 議 應 該 取 消 規 定 湯 修 女 靜 蓮 (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 我 要 問 另 外 一 個 問 題,CEDAW 對 於 女 性 外 籍 勞 工 比 較 保 護, 而 非 外 籍 配 偶? 另 外, 我 去 年 在 IOM(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for Migration) 他 們 強 調 CEDAW 不 會 接 受 人 口 販 運, 人 口 販 運 在 聯 合 國 會 放 在 另 一 個 部 門 范 委 員 國 勇 ( 主 持 人 ): CEDAW 要 保 護 外 籍 勞 工 非 外 籍 配 偶, 所 以 是 否 要 under 在 CEDAW 之 下 討 論? 人 口 販 運 在 聯 合 國 其 他 組 織 下 做, 所 以 要 不 要 在 討 論 CEDAW 時, 也 將 人 口 販 運 議 題 屬 於 CEDAW 部 分? 謝 涼 ( 台 灣 東 南 亞 姊 妹 會 ): 外 籍 配 偶 在 申 請 雇 用 獎 助 時 多 未 成 功, 原 因 有 幾 種 :1. 外 配 非 弱 勢, 因 為 他 尚 未 拿 到 身 分 證, 請 問 這 有 限 定 國 人 或 外 籍 配 偶 嗎? 另 外 推 薦 三 次 以 上, 也 就 是 說 要 找 三 間 雇 主, 如 果 仍 不 能, 才 能 申 請 雇 用 獎 助? 杜 專 員 瑛 秋 (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 針 對 女 青 年 會 報 告 部 分,PPT 27 頁 子 女 監 護 權 部 分, 政 府 應 該 討 論, 有 些 縣 市 在 判 定 監 護 權 時, 的 確 是 會 考 量 母 親 身 分 證 尚 未 取 得, 但 政 府 需 要 考 量 孩 子 需 要 母 親 的 權 利 部 分 我 們 遇 到 的 問 題 是, 當 大 陸 配 偶 離 婚 後 取 得 孩 子 監 護 權, 其 居 留 及 取 得 身 分 證 是 沒 有 影 響 的, 可 是 對 外 配 是 有 影 響 在 申 請 歸 化 期 間, 如 果 先 生 提 出 離 婚 或 離 婚 成 功, 整 個 會 重 來 或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又 沒 孩 子 監 護 權 問 題, 不 能 以 依 親 歸 化 取 得 身 分 證, 變 成 無 國 籍 要 恢 復 原 國 籍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菲 律 賓 可 能 要 半 年 到 一 年, 這 段 時 間 的 空 窗 期, 當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也 無 法 獲 得 台 灣 之 臨 時 護 2
照 有 一 位 外 配, 有 兩 段 婚 姻, 將 與 第 二 任 丈 夫 之 子 歸 於 第 一 任 丈 夫, 但 第 一 任 丈 夫 提 否 認, 第 二 任 丈 夫 又 過 世, 此 外 配 收 到 移 民 署 通 知 婚 姻 關 係 中 止 的 速 度 很 快, 但 為 什 麼 不 是 採 用 輔 導 方 式 協 助 他 們? 另 外, 第 21 頁 部 分, 拘 留 時 證 件 被 扣 押, 沒 有 拿 回 來 才 導 致 居 留 逾 期, 應 該 要 了 解 他 們 的 狀 況, 也 可 能 是 被 夫 家 扣 押 王 委 員 介 言 ( 行 政 院 婦 權 會 ): 新 移 民 女 性 在 準 歸 化 等 待 期 間, 因 為 家 暴 離 家 就 被 拒 絕 被 駁 回 後 就 會 延 伸 出 來 另 一 個 問 題, 無 法 恢 復 母 國 國 籍 時, 就 會 變 成 沒 國 籍 的 情 況 今 天 下 午 婦 權 會 會 前 會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等 待 期 間 放 棄 母 國 國 籍, 申 請 又 被 駁 回, 就 沒 辦 法 恢 復 原 來 國 籍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概 況 都 不 盡 合 理, 需 要 協 助 范 委 員 國 勇 ( 主 持 人 ): 法 律 是 抽 象 規 範, 實 務 上 運 作 流 程 要 有 詳 細 細 節, 有 時 候 主 管 機 關 要 做 權 責 上 的 裁 量 權, 希 望 裁 量 能 有 同 理 心 有 些 事 情 也 要 站 在 公 部 門 立 場 上, 對 他 們 也 有 同 理 心 蔡 主 任 順 柔 ( 屏 東 縣 好 好 婦 女 權 益 發 展 協 會 ): 1. 第 一 頁 部 分, 表 一 人 數 一 覽 表 能 否 加 上 男 女 性 別 上 的 統 計 既 然 有 結 婚, 能 否 也 增 列 離 婚 的 比 例 表? 2. 第 三 頁, 家 暴 問 題 能 否 改 成 家 庭 問 題, 因 為 家 庭 問 題 會 衍 生 出 家 暴 問 題 3. 能 否 在 報 告 中 增 加 健 康 需 求, 因 為 生 育 自 主 權 及 台 灣 優 生 法 中, 對 於 女 性 有 沒 有 墮 胎 權 利 的 問 題 優 生 法 中 規 定 如 果 太 太 要 墮 胎 需 要 先 生 簽 署, 應 該 把 法 律 放 進 去 4. 居 留 證 沒 辦 法 買 電 話 車, 要 靠 先 生 購 買, 還 有 居 留 證 在 得 到 AIDS 或 其 他 疾 病 時 沒 有 辦 法 享 有 一 些 福 利 5. 勞 委 會 提 供 外 配 就 業 津 貼, 外 配 拿 到 居 留 證 的 數 字 不 會 超 過 100 人, 拿 到 身 分 證 的 數 據 幾 乎 都 掛 零 6. 輔 導 需 求 部 分 牽 扯 到 證 照 問 題, 目 前 所 有 證 照 考 試 都 是 中 文, 之 前 好 不 容 易 爭 取 到 交 通 部 對 外 配 考 照 可 以 提 供 各 種 語 文, 但 為 何 這 些 證 照 考 試 卻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語 言 需 求 服 務? 如 果 我 們 有 通 譯 人 員 訓 練, 也 能 讓 外 配 有 工 作 做 7. 標 籤 化 與 污 名 部 分, 政 府 也 做 了 相 當 的 努 力, 包 括 對 談 方 式 由 外 籍 新 娘 到 外 籍 配 偶 到 新 移 民 新 住 民, 我 覺 得 這 個 歷 程 是 可 以 被 交 代 的, 普 遍 社 會 對 名 詞 的 改 變 值 得 鼓 勵 親 職 教 養 的 問 題, 有 幾 個 需 要 提 出 的 部 份, 首 先, 屏 東 縣 公 館 國 小 前 年 第 一 名 畢 業 是 印 尼 配 偶 的 小 孩, 他 丈 夫 是 精 神 障 礙 者, 但 教 養 有 問 題 嗎? 這 會 牽 扯 到, 國 家 政 策 中 托 育 公 共 化 不 足 8. 第 六 頁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的 負 擔 第 二 段, 跟 第 十 頁 的 句 子 是 一 樣 的, 能 否 有 修 改 空 間 3
9. 第 七 條 居 留 證 件 逾 期 法 令 簽 證 這 一 整 段 和 第 十 一 頁 是 一 樣 的, 所 以 能 否 講 說 移 民 規 範 從 外 事 到 移 民 署 的 改 變 是 可 以 說 明 的 外 事 課 只 要 逾 期 居 留 就 遣 送, 但 現 在 移 民 署 有 小 孩 就 可 以 寫 報 告 讓 他 留 在 臺 灣, 不 用 出 境 10. 身 分 行 為 的 自 由, 就 是 有 關 通 訊 購 車 和 銀 行 等, 因 為 沒 有 居 留 證 不 能 去 辦 11. 第 10 頁 有 關 台 灣 現 行 法 令 探 討 跟 媒 合 部 分 可 以 加 上, 高 雄 民 間 團 體 有 組 成 滿 天 星 聯 盟 禁 止 業 者 媒 合 廣 告 存 在, 應 該 也 放 進 來 12. 第 11 頁 和 第 4 頁 一 樣, 請 把 這 整 個 歷 史 再 修 正 13. 沒 有 身 分 證 絕 對 拿 不 到 國 民 年 金 14. 另 外 健 康 需 求 部 分, 有 姊 妹 變 成 植 物 人, 因 為 他 拿 的 是 外 僑 居 留, 所 以 所 有 補 助 都 輪 不 到 他, 因 為 所 有 人 不 敢 蓋 章, 也 不 能 申 請 任 何 福 利, 包 括 殘 障 福 利 卡 15. 第 13 頁, 中 間 部 分 找 不 到 工 作 所 得 或 生 活 開 銷 跟 後 面 又 有 同 樣 的 字 句 還 有 過 於 傾 向 為 台 灣 人 子 女 而 非 婚 姻 移 民, 是 我 們 移 民 法 的 問 題, 那 第 4 個 部 分 不 要 只 講 愛 滋, 要 講 健 康 處 境 與 困 境 16. 第 14 頁, 外 籍 愛 滋 配 偶 無 法 獲 得 台 灣 長 期 居 留, 他 們 好 像 沒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是 永 久 居 留 黃 理 事 長 乃 輝 ( 台 灣 新 移 民 成 長 關 懷 協 會 ): 我 國 學 歷 認 證 部 分 還 在 原 地 踏 步, 我 們 有 請 內 政 部 長 主 持 專 案 會 議, 但 到 現 在 教 育 部 還 是 沒 有 動 作, 他 們 認 為 國 高 中 以 下 是 縣 市 政 府 責 任, 但 縣 市 政 府 沒 有 法 律 第 二 是 希 望 報 告 能 加 入 他 們 的 健 康 議 題 這 些 孩 子 的 未 來, 我 們 政 府 到 現 在 沒 有 任 何 政 策 關 於 他 們 識 字 教 育 的 教 材 講 到 學 歷 認 定 部 分, 我 們 這 有 一 位 負 責 翻 譯 的 姊 妹 是 印 尼 大 學 經 濟 系 畢 業 的, 可 是 當 他 要 做 托 育 照 顧 時, 人 家 一 直 要 他 拿 出 小 學 證 明, 我 們 不 承 認 他 們 的 學 歷 是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麥 理 事 長 玉 珍 ( 台 灣 新 移 民 協 會 ): 我 想 要 提 出 三 個 部 分 需 要 修 正, 1. 放 棄 越 南 國 籍, 離 婚 又 無 法 恢 復 原 國 籍, 台 灣 又 無 法 給 國 籍, 變 成 沒 有 居 留 證 的 人, 這 樣 我 們 怎 麼 去 辦 利 益? ( 他 好 像 是 這 樣 說, 可 是 看 不 懂 耶 ) 2. 財 力 證 明 部 分, 有 丈 夫 就 不 用 500 萬, 也 不 用 工 作 證 明 或 一 技 之 長 證 明, 但 喪 失 配 偶 或 自 己 帶 小 孩 要 有 500 萬 證 明 3. 我 們 姊 妺 有 收 到 公 文, 像 我 本 身 是 華 僑, 我 之 前 過 來 是 放 棄 國 籍, 現 在 就 不 必 放 棄 但 是 有 姊 妹 是 說 有 拿 到 阿 公 護 照 是 中 華 民 國, 到 僑 委 會 辦 華 僑 證 明, 但 現 在 內 政 部 發 現 是 華 裔 不 是 華 僑, 所 以 說 當 初 給 的 身 分 證 是 錯 誤 的, 六 個 月 內 要 放 棄 國 籍, 不 然 身 分 證 無 效 請 問 能 否 以 個 案 方 式 協 助, 因 為 他 們 都 是 用 身 分 證 還 被 要 求 要 放 棄 國 籍 4
4. 另 外 大 家 都 要 我 們 上 72 小 時 的 課, 但 有 沒 有 說 請 先 生 去 上 課?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 關 於 放 棄 國 籍 部 分, 中 市 有 一 個 案, 在 婚 姻 過 程 中 要 辦 理 歸 化, 所 以 放 棄 越 南 國 籍, 但 在 申 請 過 程 中 就 離 婚 了, 離 婚 時 有 拿 到 孩 子 監 護 權, 可 是 後 來 變 成 戶 政 事 務 所 跟 他 說 因 為 是 離 婚, 要 辦 身 分 證 要 比 照 外 國 人 拿 出 500 萬 財 力 證 明, 這 部 份 能 否 放 寬? 第 二 個 部 分 是 大 陸 配 偶 反 應 職 業 訓 練 部 分, 職 訓 局 有 新 移 民 專 班, 但 可 能 課 程 他 們 不 需 要, 所 以 想 參 加 一 般 的 職 業 訓 練, 可 是 一 般 職 訓 就 要 附 上 學 歷 證 明, 尤 其 大 陸 配 偶 很 難 提 出 最 後, 有 一 位 女 性 是 假 結 婚 進 來 台 灣 的, 但 後 來 與 另 一 位 台 灣 人 有 婚 姻 關 係 也 生 孩 子, 但 孩 子 戶 籍 身 分 部 分, 戶 所 部 分 不 同 縣 市 有 不 同 作 法 有 些 縣 市 很 積 極, 可 協 助 孩 子 戶 籍 上 很 快 可 以 取 得 身 分, 孩 子 的 權 益 部 分 都 能 得 到 保 障 但 有 些 縣 市 不 行, 或 要 求 一 些 很 難 取 得 的 證 明 在 戶 政 上 應 該 要 有 一 套 一 致 作 法, 態 度 上 應 該 要 以 輔 導 為 主 龔 執 行 長 尤 倩 ( 天 主 教 嘉 祿 國 際 移 民 組 織 台 灣 分 會 ): 從 移 民 婦 女 跟 移 工 角 度 切 入, 我 想 先 談 移 民 婦 女 問 題 我 覺 得 台 灣 移 民 婦 女 政 策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我 們 把 婚 姻 跟 移 民 婦 女 的 居 留 權 綁 在 一 起 我 們 談 到 很 多 移 民 婦 女 在 準 歸 化 程 序 中, 已 經 放 棄 本 國 籍 後, 後 來 淪 為 無 國 籍, 我 覺 得 就 會 是 這 個 問 題, 一 旦 婚 姻 出 狀 況 就 完 蛋 了 這 個 綁 是 不 是 有 意 義, 要 如 何 認 定? 政 府 應 該 好 好 研 究 另 外 既 然 有 婚 姻 事 實 即 可 取 得 身 分 證 的 話, 我 們 最 近 跟 許 多 民 間 團 體 組 成 黑 戶 人 權 行 動 聯 盟, 因 為 我 們 最 近 碰 到 非 常 多 黑 戶 媽 媽, 他 們 跟 台 灣 人 有 婚 姻 事 實, 且 已 經 10 幾 20 年 都 在 台 灣 但 就 如 今 天 報 告 提 到 的, 他 們 很 多 人 並 不 清 楚 居 留 規 定 或 是 家 裡 窮, 根 本 接 不 到 移 民 署 通 知, 而 沒 展 延 居 留, 變 成 黑 戶 移 民 署 提 出 三 個 條 件 作 為 核 發 身 分 證 標 準, 第 一 個 就 是 要 有 孩 子, 第 二 個 就 是 有 效 期 間 內 的 外 國 護 照, 第 三 個 是 必 須 要 有 合 法 婚 姻 但 問 題 是, 這 些 女 性 逾 期 作 為 黑 戶 10 年 了, 他 們 根 本 不 會 有 效 期 內 的 護 照, 因 此 無 法 提 出 變 成 他 們 被 迫 視 為 是 外 國 人 必 須 要 出 境 婚 姻 移 民 居 留 跟 婚 姻 綁 在 一 起, 中 間 如 何 認 定, 我 認 為 移 民 署 應 該 要 好 好 研 究 在 移 工 這 塊, 我 們 和 在 座 的 希 望 職 工 中 心 等 一 些 民 間 團 體 組 成 移 工 聯 盟, 在 2003 年 開 始, 國 策 顧 問 劉 俠 事 件 後, 其 實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台 灣 很 多 外 籍 監 護 工 都 是 女 性, 而 且 已 經 17 萬, 超 過 台 灣 所 有 移 工 的 半 數 這 麼 多 女 性 從 事 此 工 作, 工 作 現 場 就 像 7-11, 那 我 覺 得 雇 主 也 習 慣 這 樣 使 用 他 們, 當 我 們 現 在 提 到 要 尊 重 他 們 權 益 時, 希 望 推 動 家 服 法 平 常 家 庭 是 私 領 域, 可 是 現 在 他 們 進 入 家 庭 照 顧 老 人 病 人, 家 庭 變 成 職 場 是 公 領 域, 和 勞 動 相 關 條 例 是 否 也 該 進 入 職 場 給 予 他 們 保 障 另 外 他 們 多 照 顧 家 庭 老 弱 小, 但 照 顧 責 任 是 國 家 責 任, 所 以 國 家 是 否 也 該 介 入 協 助 我 們 長 期 以 來 不 只 希 望 移 工 能 有 基 本 勞 工 條 件 保 障, 也 希 望 推 動 內 政 部 喘 息 服 務 讓 他 們 進 入 家 庭 台 灣 現 在 喘 息 服 務 時 數 少 之 外, 有 聘 僱 外 勞 家 庭 不 能 申 請, 所 以 會 造 成 弱 弱 相 殘 循 環 的 狀 況 我 們 在 談 移 工 需 要 有 基 本 權 利 時, 內 政 部 喘 息 服 務 這 塊 應 該 也 要 撥 入 經 費, 因 為 很 多 5
弱 勢 家 庭 會 說 移 工 一 旦 休 假 誰 照 顧 病 人, 只 好 不 斷 使 用 這 些 移 工 我 覺 得 這 需 要 很 堅 強 的 行 政 意 志 並 要 看 到 問 題, 其 實 喘 息 跟 家 庭 照 顧 員 這 塊 是 很 大 的 市 場 可 以 促 進 就 業, 包 括 本 地 家 務 勞 動 者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 1. 雇 用 獎 助 部 分 : 供 外 配 或 中 高 齡 原 住 民 使 用 透 過 這 個 工 具 鼓 勵 老 闆 來 雇 用 並 不 是 說 每 個 人 符 合 身 分 就 會 用 到 此 工 具 在 就 業 服 務 站 會 做 個 案 能 力 判 斷, 如 果 試 過 幾 次 都 不 能 直 接 找 到 工 作, 不 透 過 此 補 助, 那 就 會 提 供 此 誘 因 給 雇 主, 這 是 此 獎 助 的 目 的 2. 統 計 部 分 針 對 身 分 證 未 拿 到 前, 對 外 籍 配 偶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部 分 也 不 是 福 利 津 貼 性 質, 所 以 相 對 人 數 不 一 定 會 那 麼 多 3. 另 外 也 有 講 到 訓 練 部 分, 會 把 這 意 見 帶 回 去 因 為 其 實 訓 練 有 學 歷 限 制 可 能 是 後 續 跟 一 些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要 考 後 續 證 照 有 關 連 性 的 4. 工 作 權 部 分, 女 青 年 會 簡 報 有 提 到 就 業 歧 視 那 一 塊, 外 配 工 作 權 在 2003 就 不 需 工 作 證 能 否 補 上 去 5. 簡 報 17 頁 有 講 到 技 能 檢 定, 其 實 勞 委 會 在 2004 開 始, 外 配 跟 大 陸 配 偶 只 要 持 居 留 證 就 可 以 報 名 技 能 檢 定 6. 離 婚 或 喪 偶 者 工 作 證 議 題 部 分, 是 因 為 法 條 關 係 大 陸 配 偶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在 今 年 7 月 陸 委 會 有 發 文 說 大 陸 配 偶 如 果 離 婚 或 死 亡, 不 必 再 申 請 工 作 證 另 外, 外 籍 配 偶 法 條 是 就 業 服 務 法, 目 前 法 律 規 定 若 是 離 婚 或 死 亡, 的 確 需 要 工 作 證, 因 為 涉 及 修 法 程 序 較 繁 複, 我 們 會 帶 回 去 向 相 關 單 位 反 映 7. 就 業 歧 視 部 分 有 加 強 對 雇 主 的 溝 通 與 宣 導 也 將 宣 傳 手 冊 翻 譯 成 四 國 語 言, 裡 面 有 說 明 當 面 對 就 業 歧 視 時, 他 們 的 申 訴 流 程 申 訴 條 件 與 申 訴 結 果 可 能 的 情 況 為 何 半 年 會 統 計 一 次 申 訴 個 案 數 8. 如 果 有 就 業 需 求, 到 我 們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有 就 業 諮 詢, 並 協 助 他 們 找 工 作 雇 主 歧 視 問 題, 我 們 今 年 有 發 函 給 工 總 包 括 六 大 工 商 團 體, 請 他 們 轉 告 雇 主 和 會 員 有 關 外 配 工 作 權 部 分 相 關 規 定 還 有 防 治 就 業 歧 視, 呼 籲 雇 主 如 雇 用 外 配 要 依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和 勞 動 保 險 條 例 就 業 服 務 法 相 關 條 例 辦 理 李 秘 書 長 萍 (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 外 配 不 知 道 如 何 申 訴 並 表 達 自 己 受 到 的 不 平 等 待 遇,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是 把 宣 導 教 育 納 入 計 畫, 並 用 他 們 文 字 全 面 性 宣 導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針 對 女 青 年 會 所 提 報 告 建 議 訴 求 部 分, 文 字 上 稍 微 建 議 一 下, 所 提 的 創 業 鳳 凰 中, 外 籍 配 偶 需 與 配 偶 共 同 簽 署 財 富 累 計 計 畫 這 幾 個 字 應 該 拿 掉, 因 為 我 們 並 沒 有 此 規 定 6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 1. 文 字 檔 案 中 第 4 頁, 家 暴 議 題 可 以 直 接 切 入 重 點 講 婚 姻 暴 力 議 題, 否 則 以 下 引 用 數 字 可 能 會 有 差 距 因 為 家 暴 含 括 了 兒 少 保 護 事 件 2. 表 2 數 據 也 有 問 題, 因 為 總 人 口 數 部 分 可 能 要 拿 女 性 有 偶 人 口 數 比 較 精 確, 不 然 本 國 籍 部 分 1142 萬 多 可 能 是 全 部 女 性 包 含 青 少 年 部 分 3. 第 6 頁 部 分 圖 表 第 2 小 段, 外 籍 配 偶 本 身 語 言 障 礙 資 訊 缺 乏 對 相 關 法 令 無 從 認 識 這 裡 提 到 無 從 認 識 好 像 是 在 說 政 府 做 的 很 不 好, 但 政 府 都 是 做 多 國 語 言 版 本 的, 所 以 這 樣 說 好 像 太 武 斷 4. 第 3 行 2007 年 家 暴 處 理 專 線 開 始 提 供 英 文, 其 實 是 2005 年 開 始 的 5. 113 各 國 通 譯 部 分 是 24 小 時 隨 時 待 命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1. 今 天 大 多 數 討 論 和 社 會 司 及 戶 政 司 相 關 2. 移 民 署 署 長 曾 向 越 南 司 法 部 長 反 應 應 該 將 國 際 公 約 放 進 來, 因 為 國 際 公 約 規 定 放 棄 本 籍 且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前, 仍 屬 於 原 國 籍 希 望 NGO 也 能 發 揮 更 大 的 力 量 伍 副 研 發 長 維 婷 (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 回 應 一 下 剛 剛 湯 修 女 提 到 的 問 題 CEDAW 有 規 範 人 口 販 運 的 條 文 在 第 6 條, 絕 對 可 以 監 督 人 口 販 運 部 分 另 外 CEDAW 目 前 看 待 的 婦 女 是 在 於 女 性 人 權, 無 關 乎 其 國 籍, 所 以 不 能 因 國 籍 而 限 制 個 人 的 福 利 政 治 參 與 權 利 等 李 秘 書 長 萍 (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 在 IOM 中 沒 直 接 談 到 婚 姻 移 民 這 塊, 但 其 實 CEDAW 顧 問 跟 委 員 還 是 很 重 視 此 議 題, 從 婦 女 人 權 和 婚 姻 關 係 之 間 去 看 待 這 些 問 題, 包 括 外 配 不 能 買 手 機 或 是 信 用 卡 申 請 等 都 是 歧 視 議 題 這 議 題 並 不 僅 是 整 體 性, 也 包 括 在 很 多 角 落 如 何 能 讓 外 配 認 識 CEDAW 內 容 及 了 解 其 影 響, 希 望 第 一 線 同 仁 一 起 努 力 就 撰 寫 這 份 外 籍 配 偶 在 台 灣 的 CEDAW 報 告 書 裡, 剛 剛 提 供 的 修 正 意 見 我 們 儘 量 修 正, 如 果 需 要 再 補 充 的 部 份, 如 統 計 數 字 部 分 我 們 還 會 再 做 確 認 建 議 會 儘 量 遵 照 辦 理, 但 會 透 過 討 論 另 外 在 實 務 上 遇 到 的 部 份 沒 有 一 一 列 舉, 但 會 把 談 話 內 容 記 錄 下 來 給 相 關 部 會 相 信 政 府 部 門 會 願 意 做 適 當 修 正 移 民 署 剛 提 到 外 配 改 變 地 址 部 分, 其 實 我 們 在 做 家 訪 和 個 管 的 部 份, 很 多 資 料 都 是 不 正 確 的, 儘 管 我 們 有 這 樣 法 令, 可 是 事 實 上 卻 不 如 我 們 預 期, 相 關 單 位 甚 至 民 間 單 位 遇 到 最 大 的 困 難 就 是 沒 有 具 體 的 東 西, 使 能 夠 給 他 們 最 好 的 服 務, 這 是 移 民 署 需 要 重 視 的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