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 麼 是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結 合 社 政 勞 政 及 民 間 資 源 鼓 勵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第 二 代 子 女 藉 由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諮 商 輔 導 學 習 理 財 觀 念, 並 透 過 工 作 見 習 及 定 期 儲 蓄, 將 儲 蓄 款 項 運 用 於 教 育 或 就 業 準 備 之 用 途 上, 於 助 人 自 助 的 精 神 下, 協 助 低 所 得 第 二 代 青 年 快 速 有 效 累 積 資 產 並 進 行 自 我 投 資 或 穩 定 就 ( 創 ) 業 哪 些 人 可 以 參 加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參 加 名 額 100 名, 共 分 為 兩 組, 兩 組 名 額 得 就 實 際 狀 況 調 整, 且 每 家 戶 只 限 一 人 參 加 : 第 一 組 : 參 加 名 額 50 名,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中 未 就 學 未 就 業 之 低 收 入 戶 高 中 ( 職 ) 畢 業 暫 無 升 學 意 願 者 第 二 組 : 參 加 名 額 50 名, 低 收 入 戶 16 歲 -20 歲 高 中 ( 職 ) 就 讀 日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者 曾 參 與 本 局 辦 理 之 家 庭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出 人 頭 地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及 樂 透 圓 夢 創 業 計 畫 並 獲 得 相 對 配 合 款 或 創 業 貸 款 之 家 戶, 不 得 再 參 加 本 專 案 以 上 申 請 者 必 須 初 步 確 認 帳 戶 使 用 用 途, 於 教 育 或 就 業 準 備 二 種 用 途 中 擇 一, 並 繳 交 初 步 帳 戶 使 用 計 劃, 並 且 於 一 年 內 提 出 帳 戶 使 用 計 劃 確 定 書 儲 蓄 方 式 一 100 名 參 與 者 在 指 定 銀 行 開 設 脫 貧 儲 蓄 帳 戶, 參 與 者 儲 蓄 帳 戶 儲 蓄 上 下 限 為 : 每 半 年 儲 蓄 額 為 6,000 元 以 上,18,000 元 以 下 3 年 後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以 1:1 的 比 例, 依 每 半 年 儲 蓄 金 額 相 對 提 撥 予 參 與 者 二 參 與 者 個 人 參 與 專 案 之 個 人 儲 蓄 額 將 存 於 指 定 之 銀 行 三 為 達 成 帳 戶 使 用 計 畫, 參 與 專 案 1 年 半 後, 經 辦 理 單 位 核 可, 可 依 規 定 額 度 於 儲 蓄 帳 戶 提 用 帳 戶 自 存 金 額, 並 用 於 計 畫 使 用 用 途 範 圍 ( 教 育 或 就 業 準 備 ) 1
1 年 半 : 可 提 領 儲 蓄 帳 戶 一 年 半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50% 2 年 : 可 提 領 儲 蓄 帳 戶 二 年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55% (1 年 半 已 提 領 者, 只 能 提 領 帳 戶 2 年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5%) 2 年 半 : 可 提 領 儲 蓄 帳 戶 二 年 半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60% (1 年 半 已 提 領 者, 只 能 提 領 帳 戶 2 年 半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10 %,2 年 已 提 領 者, 只 能 提 領 帳 戶 2 年 半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5%,1 年 半 及 2 年 皆 已 提 領 者, 只 能 提 領 帳 戶 2 年 半 儲 蓄 上 下 限 自 存 金 額 之 5%) 註 : 提 存 金 額 經 辦 理 單 位 核 可 後, 直 接 由 指 定 銀 行 撥 付 給 相 關 單 位, 參 與 者 個 人 不 得 提 領 實 施 期 間 自 96 年 10 月 1 日 至 99 年 9 月 30 日 止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自 96 年 9 月 17 日 起 至 96 年 10 月 5 日 止, 填 妥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110 市 府 路 一 號 東 北 區 一 樓,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第 二 科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工 作 小 組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相 關 規 定 參 加 者 應 配 合 以 下 規 定 : 一 參 與 者 必 須 簽 訂 專 案 約 定 書 二 參 與 者 儲 蓄 帳 戶 儲 蓄 上 下 限 為 : 每 半 年 儲 蓄 額 為 6,000 元 以 上, 18,000 元 以 下 三 參 與 者 專 案 之 儲 蓄 帳 戶, 需 限 定 於 教 育 及 就 業 準 備 之 指 定 用 途 四 參 與 者 需 依 規 定 接 受 個 別 諮 商 與 輔 導 五 參 與 者 3 年 內 須 依 規 定 參 加 教 育 及 輔 導 等 相 關 課 程,3 年 請 假 或 缺 課 不 2
超 過 10 次 本 專 案 將 分 為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核 心 選 修 課 程 成 長 暨 支 持 團 體 課 程 及 個 別 諮 商, 課 程 約 計 144 小 時 (144 個 學 分 ), 可 斟 酌 增 加 辦 理 單 位 可 依 第 1 組 及 第 2 組 參 與 者 不 同 之 需 求 斟 酌 課 程 內 容 及 開 課 時 間, 平 均 1 年 約 計 開 課 48 小 時 (48 個 學 分 ) 六 就 學 之 參 與 者 需 於 寒 暑 假 ( 課 餘 ) 配 合 工 讀 學 習 1 接 受 於 公 部 門 非 營 利 機 構 或 企 業 體 之 寒 暑 假 ( 課 餘 ) 工 讀, 並 可 得 工 讀 費 用 但 參 與 者 需 於 寒 暑 假 前 或 在 校 課 表 確 認 時 提 出 工 讀 機 會 之 申 請, 若 工 讀 機 會 申 請 者 超 過 可 提 供 之 名 額, 將 採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2 自 行 於 就 業 市 場 工 讀, 並 提 出 可 資 證 明 之 工 讀 證 明, 如 勞 保 加 保 單 雇 主 之 僱 用 證 明 七 就 學 之 參 與 者 3 年 需 提 供 108 小 時 之 公 共 服 務 時 數 (1 年 需 提 供 36 小 時 ), 並 於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學 習 護 照 上 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章 戳, 以 玆 證 明 八 待 學 待 業 之 參 與 者 需 配 合 就 業 輔 導 ( 包 括 積 極 提 供 就 業 選 配 ) 求 職 / 軟 性 技 巧 訓 練 見 習 就 業 就 業 後 支 援 社 區 工 作 建 立 工 作 習 慣 及 生 涯 規 劃 等 輔 導 措 施, 若 待 學 待 業 之 參 與 者 3 次 未 配 合 輔 導 計 畫 將 取 消 專 案 參 加 資 格, 參 與 者 僅 能 領 出 脫 貧 儲 蓄 帳 戶 自 存 儲 蓄 額 及 其 利 息 部 分 九 參 與 專 案 1 年 後 須 提 出 使 用 計 畫 書, 計 畫 用 途 限 於 教 育 及 就 ( 創 ) 業 準 備 十 參 與 者 全 程 參 加 專 案 3 年 者, 除 專 案 1 比 1 培 育 金 之 外, 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ㄧ, 並 可 另 得 1 比 0.5 之 獎 勵 金, 以 茲 鼓 勵 但 中 途 志 願 解 約 或 遭 取 消 資 格 者 不 適 用 此 項 規 定 1.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合 於 類 別 專 長 證 照, 或 取 得 中 央 或 地 方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給 合 於 類 別 專 長 證 照, 或 其 他 經 由 專 案 審 查 小 組 認 可 之 證 照, 且 證 照 為 乙 級 或 丙 級 2 張 以 上 者 2. 未 就 學, 但 穩 定 就 業 全 職 工 作 達 1 年 以 上 者 十 一 參 與 者 中 途 志 願 解 約 或 遭 取 消 資 格 者, 僅 能 領 出 儲 蓄 帳 戶 自 存 3
儲 蓄 額 及 其 利 息 部 分 十 二 未 來 低 收 入 戶 因 經 濟 性 因 素, 即 所 得 及 資 產 增 加 而 被 取 消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若 無 違 專 案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則 可 繼 續 參 與 專 案 ; 若 因 戶 籍 遷 出 等 非 經 濟 性 因 素 喪 失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則 專 案 參 與 資 格 亦 將 取 消 違 反 以 上 各 節 者, 將 取 消 專 案 參 與 資 格, 且 僅 能 領 出 發 展 帳 戶 自 存 儲 蓄 額 與 其 利 息 部 分 審 查 方 式 : 本 專 案 採 取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就 申 請 者 所 附 之 書 面 資 料 加 以 審 核, 審 理 期 間 為 96 年 10 月 6 日 至 96 年 10 月 12 日, 並 於 96 年 10 月 15 日 審 查 後 於 本 局 公 告 核 准 抽 籤 之 參 與 者,10 月 18 日 公 告 正 取 及 備 取 名 單 專 責 機 關 及 人 員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承 辦 人 : 謝 宜 容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2759-7725 2759-7726 2759-7727 4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受 理 申 請 複 審 資 格 審 核 超 出 名 額 抽 籤 核 予 青 蘋 果 脫 貧 帳 戶 儲 蓄 脫 貧 教 育 諮 商 輔 導 工 讀 ( 工 作 ) 社 區 服 務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資 格 取 消 : 僅 能 提 領 銀 行 儲 蓄 帳 戶 自 存 部 分 一 年 內 提 出 使 用 計 畫 書 審 查 小 組 : 社 會 局 專 家 學 者 審 查 使 用 計 畫 書 一 年 半 後 可 依 不 同 比 例 提 用 帳 戶 自 存 金 額 未 獲 核 可 三 年 後 需 提 出 計 畫 使 用 說 明 不 符 使 用 計 畫 5
附 件 一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專 案 申 請 表 這 份 資 料 將 作 為 決 定 您 參 與 專 案 的 資 格, 每 一 欄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所 有 的 資 料 會 予 以 保 密, 並 用 於 決 定 您 的 參 加 資 格 編 號 : ( 編 號 請 勿 填 寫 ) 照 片 ( 背 面 註 明 姓 名, 兩 張 照 片 請 浮 貼 ) 請 勾 選 以 下 您 要 參 加 的 組 別 : 我 要 參 加 第 1 組, 並 出 具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第 一 組 : 參 加 名 額 50 名,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中 16 歲 -20 歲 未 繼 續 升 學 者 我 要 參 加 第 2 組, 並 出 具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本 蓋 有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第 二 組 : 參 加 名 額 50 名,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中 16 歲 -20 歲 高 中 ( 職 ) 就 讀 日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者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 區 別 : 臺 北 市 區 身 分 證 字 號 : 低 收 入 戶 卡 號 : 電 話 ( 日 ): 電 話 ( 夜 ): 行 動 電 話 : e-mail: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住 址 : (1) 性 別 : (2)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家 中 人 數 : 人 (4) 是 否 在 學 : 是 否 (5) 現 就 讀 學 校 :((4) 回 答 否 者, 免 填 此 題 ) a.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二 專 二 技 四 技 大 學 b.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其 他 6
學 校 名 稱 : 科 別 : 年 級 : 學 校 所 在 地 : 縣 ( 市 ) (6) 住 宿 情 形 : 住 家 裡 住 學 校 宿 舍 住 學 校 附 近 ( 租 賃 ) 住 親 友 家, 縣 ( 市 ) 其 他 (7) 家 戶 資 料 : 稱 謂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職 業 健 康 狀 況 備 註 (8)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 請 提 供 二 位 親 屬 聯 絡 資 料 ) 姓 名 性 別 關 係 電 話 住 址 (9) 您 近 二 年 內 是 否 工 讀 ( 工 作 ) 過 ( 含 現 職 工 作 )? 是 ( 請 填 寫 下 表 ) 否 ( 免 填 下 表 ) 公 司 名 稱 職 務 名 稱 工 作 期 間 所 獲 酬 勞 備 註 : 請 註 明 離 職 原 因 或 此 為 現 職 如 : 麥 當 勞 如 : 服 務 生 如 :96.2-96.6 如 :15,000 元 / 如 : 薪 資 太 低 月, 或 95 元 / 時 7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1)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工 讀 或 工 作? 是, 平 均 每 月 工 讀 薪 資 元 否 (2) 您 工 讀 所 獲 薪 資 是 否 需 協 助 家 用? 是, 平 均 每 月 元 否 (3) 您 每 月 零 用 錢 為 多 少 元? 約 為 元 (4) 您 現 在 是 否 有 個 人 儲 蓄? 是, 每 月 約 元 否 (5)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以 下 貸 款? ( 可 複 選 ) 助 學 貸 款, 欠 款 金 額 元 銀 行 小 額 貸 款, 欠 款 金 額 元 現 金 卡 借 款, 欠 款 金 額 元 信 用 卡 欠 款, 欠 款 金 額 元 其 他 ( 請 詳 填 ) (6) 請 問 您 家 中 目 前 最 困 難 的 問 題 為 何 ( 可 條 列 陳 述 )? 青 蘋 果 發 展 專 案 (1) 您 是 如 何 得 知 臺 北 市 青 蘋 果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社 會 局 所 寄 之 專 案 簡 介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報 導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轉 知 其 他 ( 請 說 明 ) (2) 您 希 望 儲 蓄 的 資 產 做 何 種 用 途?( 本 專 案 限 定 以 下 二 種 用 途, 並 請 擇 一 勾 選 ) 教 育 : 計 劃 用 於 8
( 請 確 實 填 寫 ) 就 業 準 備 : 計 劃 用 於 ( 請 確 實 填 寫 ) (3) 您 認 為 在 此 專 案 中 ( 每 月 儲 蓄 額 1,000 元 2,000 元 或 3,000 元 ) 您 每 個 月 可 存 多 少 錢? 元 / 月 ( 請 仔 細 填 寫, 此 為 您 3 年 參 加 專 案 每 月 儲 蓄 之 定 額 參 考 ) (4) 您 希 望 從 這 個 專 案 中 有 何 收 穫? 請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並 仔 細 回 答 其 他 (1) 本 局 為 協 助 參 與 者 自 我 成 長 及 達 成 參 與 者 之 使 用 用 途 等 目 的, 將 於 平 常 上 班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 晚 上 或 週 六 下 午 辦 理 教 育 課 程, 請 勾 選 以 下 您 方 便 參 與 脫 貧 教 育 課 程 的 時 間 平 常 上 班 日 ( 週 一 至 週 五 ) 晚 上 週 六 下 午 (2) 您 希 望 在 專 案 學 到 下 列 哪 些 方 面 的 知 識 或 資 源?( 可 複 選 ) 預 算 / 儲 蓄 管 理 銀 行 帳 戶 投 資 財 稅 助 學 貸 款 建 立 良 好 信 用 抵 押 方 面 的 議 題 信 用 貸 款 問 題 心 靈 成 長 生 涯 規 劃 職 業 性 向 瞭 解 如 何 撰 寫 履 歷 自 傳 如 何 做 面 試 準 備 溝 通 與 人 際 關 係 家 庭 與 個 人 發 展 關 係 就 業 技 能 轉 介 工 作 機 會 其 他 ( 請 詳 填 ) 以 上 資 料 均 需 確 實 填 寫 與 繳 交, 否 則 視 為 資 料 不 全, 不 予 受 理 檢 附 證 件 : ( 證 件 如 有 不 齊,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二 吋 照 片 2 張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近 照 ) 低 收 入 戶 卡 ( 正 反 面 ) 影 本 9
若 報 名 第 2 組 者, 需 蓋 有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若 無 學 生 證, 請 檢 附 學 校 開 立 之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 本 資 料 是 否 願 意 提 供 學 術 團 體 研 究 之 用? 是 否 本 人 確 實 了 解 本 專 案 內 容 並 確 保 以 上 提 供 資 料 皆 屬 實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陳 述 願 接 受 終 止 專 案 參 與 資 格 簽 名 : 日 期 : 審 核 結 果 : 審 查 小 組 業 務 科 室 主 管 方 案 管 理 承 辦 人 核 可 不 予 核 可 原 因 : 核 可 不 予 核 可 原 因 : 核 可 不 予 核 可 原 因 : 簽 章 簽 章 簽 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