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置 國 中 小 輔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教 師 類 組 及 名 額 : 一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普 通 組 : 正 取 1 名, 備 取 10 名 二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組 : 正 取 1 名, 備 取 10 名 叁 公 告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至 5 月 24 日 止 二 公 告 地 點 及 方 式 : ( 一 ) 本 校 網 站 (http://www.nptups.ptc.edu.tw) ( 二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網 站 (http://www.k12ea.gov.tw) ( 三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 四 ) 屏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ptc.edu.tw) 三 公 告 時 間 內, 甄 選 簡 章 置 於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請 自 行 下 載 肆 報 名 資 格 : 一 報 考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規 定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各 款 及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 三 ) 無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二 報 考 人 員 資 格 : ( 一 ) 國 小 普 通 班 一 般 教 師 :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者 ( 二 )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應 試 人 員 應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教 育 部 101 年 4 月 12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10100469680 號 令 ) 1.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具 有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者 說 明 1 2, 或 修 畢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學 分 班 者 說 明 3, 或 同 時 具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及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2.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說 明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界 定 : 係 指 系 所 組 名 稱 包 含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臨 床 心 理 系 所 組 ( 含 輔 系 ), 並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者 (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6 日 臺 訓 ( 三 ) 字 第 1010104496 號 書 函 ) 說 明 2: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者,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說 明 3: 考 生 修 畢 者, 需 持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證 明 1
伍 報 名 ( 分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 一 初 試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 一 ) 報 名 及 繳 費 :105 年 5 月 16 日 12:00 起 至 5 月 24 日 24:00 時 止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連 結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並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前 至 郵 局 現 場 臨 櫃 辦 理 劃 撥 ( 劃 撥 帳 號 :04731441 戶 名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 完 成 繳 費 ( 報 名 費 1015 元, 內 含 郵 局 劃 撥 手 續 費 15 元 ),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請 留 存 備 查 ( 二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起, 自 行 於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甄 選 證 ( 請 列 印 2 張, 1 張 自 存, 另 1 張 請 自 行 貼 妥 照 片 於 初 試 考 試 時 攜 帶 至 考 場 備 驗 ),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2.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有 特 殊 應 考 需 求 者, 應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於 5 月 25 日 前 以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本 校 人 事 室 並 來 電 確 認 (08-7220451#802),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3. 網 路 報 名 如 有 疑 問 或 無 法 列 印 甄 選 證 時, 請 電 洽 本 校 人 事 室 08-7220451#802 4. 報 名 人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報 名 資 格, 並 確 實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證 件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到 校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有 異 議 二 複 試 ( 須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並 檢 附 證 件 及 資 料 供 審 查 資 格 ): ( 一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6 月 14~15 日 08:30~11:30 暨 14:00~16: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人 事 室 ( 本 校 地 址 : 屏 東 市 廣 東 路 20 號 ) ( 三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 四 ) 複 試 報 名 應 繳 附 下 列 各 項 表 件 ( 正 本 備 驗, 另 請 以 A4 規 格 影 印 各 乙 份, 依 序 檢 齊 裝 訂 ): 1 報 名 表 一 份 ( 附 件 二 )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切 結 書 ( 附 件 三 ) 4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入 學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並 應 另 送 中 文 翻 譯 本 及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證 明 ) 5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 報 考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尚 未 取 得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檢 附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及 格 通 知 單 ) 6 委 託 報 名 者 需 檢 附 委 託 書 ( 附 件 四 ),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7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及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請 檢 附 1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94 年 8 月 1 日 前 依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第 34 條 及 第 37 條 第 4 款 所 認 定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之 教 師, 應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8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有 特 殊 應 考 需 求 者, 應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無 者 免 附 陸 甄 選 時 間 地 點 及 方 式 ( 分 初 試 及 複 試 兩 階 段 辦 理 甄 選 ): 一 甄 選 時 間 地 點 : ( 一 ) 初 試 :105 年 6 月 5 日 星 期 日 請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甄 選 證 按 時 ( 考 試 時 間 09: 00~11:00, 請 提 早 就 位 ) 至 試 場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民 生 校 區 (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18 號 ) ( 詳 細 時 間 及 試 場 分 配 於 甄 選 前 一 日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2
( 二 ) 複 試 :105 年 6 月 19 日 星 期 日 08:00 前 ( 逾 時 視 為 棄 權 )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甄 選 證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 屏 大 附 小 - 屏 東 市 廣 東 路 20 號 ) 辦 理 報 到 並 抽 籤 複 試 順 序 二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申 論 題 1.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普 通 組 : 教 育 專 業 綜 合 知 能 (100%) 2.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組 :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100%) 3. 試 場 規 則 詳 如 附 錄 ( 一 ) ( 二 ) ( 二 ) 複 試 : 總 分 100 分, 各 甄 選 類 組 之 複 試 科 目 及 比 例 如 下 : 1.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普 通 組 : (1) 口 試 (30%) (2) 試 教 ( 國 語 35%; 數 學 35%): 國 語 試 教 說 明 : 試 教 時 間 :15 分 鐘 試 教 內 容 : 以 五 年 級 下 ( 第 二 ) 學 期 六 年 級 上 ( 第 一 ) 學 期 國 語 課 程 內 容 為 範 圍, 課 本 請 自 備 ( 版 本 : 五 年 級 翰 林 版 六 年 級 康 軒 版 ) 本 校 試 教 場 地 僅 提 供 大 黑 板 粉 筆 除 課 本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教 具 進 場 試 教 單 元 :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一 課 進 行 教 學 數 學 試 教 說 明 : 試 教 時 間 :15 分 鐘 試 教 內 容 : 以 五 年 級 下 ( 第 二 ) 學 期 六 年 級 上 ( 第 一 ) 學 期 數 學 課 程 內 容 為 範 圍, 課 本 請 自 備 ( 版 本 : 五 年 級 南 一 版 六 年 級 康 軒 版 ) 本 校 試 教 場 地 僅 提 供 大 黑 板 粉 筆 除 課 本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教 具 進 場 試 教 單 元 :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一 單 元 進 行 教 學 2.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組 : (1) 諮 商 技 術 與 情 境 演 練 (60%): 由 模 擬 情 境 中 抽 籤 演 練, 個 案 輔 導 演 練 10 分 鐘 口 試 10 分 鐘 (2) 班 級 團 體 輔 導 主 題 情 境 演 練 (40%): 由 現 場 提 供 主 題 情 境, 於 試 教 前 15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演 練 時 間 15 分 鐘 * 注 意 事 項 : 是 否 檢 附 個 人 資 料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決 定 ; 複 試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場, 視 同 棄 權 柒 錄 取 方 式 : 一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 依 初 試 成 績 錄 取 前 15 名 若 同 分 時 則 寬 額 錄 取 本 校 保 有 寬 額 錄 取 之 權 利 二 複 試 錄 取 名 額 : 依 複 試 成 績 各 類 組 正 取 1 人, 備 取 10 人 凡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提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複 試 同 分 時, 依 下 列 順 序 優 先 錄 取 之 : 1. 身 心 障 礙 者 2. 原 住 民 考 生 3. 依 照 試 教 口 試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4. 以 上 分 數 皆 相 同 時, 另 行 遴 聘 委 員 辦 理 第 2 次 口 試, 並 以 該 次 評 分 決 定 優 先 次 序 3
捌 成 績 公 告 : 一 初 試 :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名 單 訂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星 期 一 12:00 前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個 人 成 績 請 於 當 日 14:00 後 自 行 至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查 看, 不 另 行 通 知 二 複 試 成 績 :105 年 6 月 20 日 星 期 一 12:00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並 以 書 面 寄 發 成 績 單 三 成 績 複 查 : ( 一 ) 初 試 複 查 :105 年 6 月 7 日 星 期 二 09:00 至 11:00 ( 二 ) 複 試 複 查 :105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09:00 至 11:00 ( 三 ) 複 查 手 續 費 200 元 整, 請 親 自 或 委 託 專 人 持 身 分 證 及 甄 選 證, 並 填 妥 申 請 書 ( 附 件 五 )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各 階 段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四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6 月 24 日 星 期 五 12:00 前, 公 佈 於 本 校 網 站, 並 以 書 面 寄 發 通 知 單 玖 正 取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星 期 二 09:00 至 11:00,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前 來 本 校 報 到, 如 為 現 職 人 員 最 遲 應 於 報 到 後 7 日 內 繳 驗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同 意 書, 並 繳 交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或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 含 X 光 肺 部 透 視 合 格 證 明 如 患 有 法 定 或 其 他 妨 礙 教 學 之 傳 染 病 或 未 依 限 繳 交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者, 均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正 取 人 員 如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一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一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於 聘 任 後 發 現, 仍 予 以 解 聘 逾 期 未 報 到 且 無 不 可 抗 力 之 原 因, 或 現 職 人 員 未 依 限 繳 驗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 或 同 意 書 )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正 取 人 員 如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有 第 玖 點 不 予 聘 任 之 情 形, 應 取 消 其 正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遞 補 人 員 以 補 足 本 次 甄 選 缺 額 為 限 拾 壹 對 於 本 次 教 師 甄 選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函 本 校 人 事 室 或 撥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08-7220451 轉 802 電 子 信 箱 :digi8887e@gmail.com 拾 貳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相 關 法 令 未 有 規 定 者, 得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拾 參 附 則 : 一 報 考 教 師 應 詳 填 個 人 電 子 信 箱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於 報 名 資 料 內, 否 則 甄 試 資 訊 未 能 及 時 傳 達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應 聘 權 益 則 由 報 考 教 師 自 行 負 責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及 地 點 須 作 變 更 時,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留 意 並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二 未 獲 錄 取 而 自 願 擔 任 代 理 教 師 者, 本 校 將 逕 予 列 冊, 如 105 學 年 度 需 遴 用 代 理 教 師 時, 依 專 長 類 別 擇 優 聘 任 三 本 校 未 提 供 停 車 場 地, 建 請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四 附 錄 : ( 一 ) 試 場 規 則 ( 二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4
附 錄 ( 一 ).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1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必 須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須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及 甄 選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甄 選 證 需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2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場,30 分 鐘 後 始 可 繳 卷 離 場 3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4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5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作 任 何 標 記 或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6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 卷 )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7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8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9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10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均 依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5
附 錄 ( 二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備 註 第 一 類 :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第 二 類 : (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第 ) 三 類 :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三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五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於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作 任 何 標 記 或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五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交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七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二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污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卷 者 四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取 消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扣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附 記 : 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請 監 試 人 員 記 錄, 交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處 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甄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3.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6
附 件 一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字 號 障 礙 情 形 甄 選 證 號 碼 類 別 程 度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 說 明 需 求 ):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 試 題 提 供 放 大 2 倍 之 試 題 報 讀 試 題 試 場 安 排 自 備 輔 具 試 場 安 排 在 1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有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虞, 須 另 安 排 座 位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規 格 ): 檯 燈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助 聽 器 (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醫 療 器 材 其 他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面 影 本 粘 貼 處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背 面 影 本 粘 貼 處 申 請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7
附 件 二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報 名 類 別 :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普 通 組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組 甄 選 證 號 碼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婚 姻 男 女 已 婚 未 婚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兼 具 外 國 籍 ( 國 ) 相 片 黏 貼 處 電 話 通 訊 處 住 處 : 手 機 : 兵 役 役 畢 未 役 服 役 中 緊 急 聯 絡 人 : 電 話 : 現 服 務 機 關 ( 學 校 ) 職 稱 到 職 年 月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職 學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院 系 所 ( 全 銜 ) 學 位 畢 業 年 月 與 證 書 字 號 歷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修 畢 學 校 ( 全 銜 ) 經 服 務 機 關 擔 任 職 務 任 職 起 迄 年 月 歷 是 否 為 教 育 部 增 置 之 專 長 教 師 : 是 否 報 名 人 簽 章 : 繳 驗 證 件 兵 役 證 明 ( 女 性 免 驗 ) 切 結 書 委 託 書 身 分 證 教 師 證 書 學 歷 證 件 證 件 驗 畢 發 還 簽 收 審 查 意 見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不 符 合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註 : 本 表 粗 框 線 區 由 甄 選 單 位 填 記, 報 名 者 請 勿 填 寫 8
附 件 三 ( 正 面 )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考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已 詳 閱 甄 選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發 生, 本 人 願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或 由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依 規 定 予 以 解 聘 一 有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一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一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情 事 ( 如 背 面 所 列 ) 二 如 為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無 法 於 報 到 後 7 日 內 檢 附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同 意 書 三 如 為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經 縣 市 分 發 之 教 師,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檢 附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四 無 法 於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期 限 前 繳 交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五 繳 附 有 關 證 明 資 料 有 不 實 等 情 事 此 致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9
附 件 三 ( 背 面 ) 教 師 法 第 14 條 :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第 33 條 :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己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10
附 件 四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先 生 小 姐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至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特 委 託 先 生 小 姐 代 為 辦 理 此 致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委 託 人 : ( 簽 名 ) 住 址 :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 ( 簽 名 ) 住 址 : 電 話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1
附 件 五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證 編 號 甄 選 類 組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普 通 組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組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複 試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複 查 期 限 內, 持 身 分 證 及 甄 選 證 親 自 向 本 校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紙 (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319 號 解 釋,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資 料 ) ------------- 請 --------------- 勿 ----------------- 撕 ---------------- 開 -----------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甄 選 證 編 號 甄 選 類 組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普 通 組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組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複 試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複 查 結 果 承 辦 人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