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1公告[1].rtf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1 0 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1. 簡 章 發 售 105 年 元 月 起 2. 網 路 登 錄 或 現 場 登 錄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至 6 月 12 日 ( 星 期 日 ) 共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03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B0B7A6E6ACECA7DEA46ABEC7A57CA67EA8EEA4E9B6A1B3A1C4F2A9DBA9DBA5CDC2B2B3B92E646F6378>

一、 資格條件: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0601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傷 害 防 護 研 習 課 程, 並 與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辦 理 基 本 防 護 教 育 工 作 與 相 關 運 動 傷 害 座 談 會, 並 提 升 鄰 近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照 護 體 育 班 學 生 健 康 之 合 作 意 願, 建 構 區 域 醫 療 服 務 資 源 網 ( 四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簽 呈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6-1-1極限的概念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嘉義市97學年度國民小學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 R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NTUNHS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102入學-碩士班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4D F736F F 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8>

環境教育人員(經歷)認證申請書及附表0801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1>


Microsoft Word CTA Exam Reg Form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學校職員員額編制作業流程

Microsoft Word - 105å�¸å¹´åº¦ä¸−.三å�¸æœ�挰çfl�å–¥åœ™æ‰łçfl�ç°¡ç«€

104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u?{?v????

Transcription: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六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貳 基 本 條 件 : 一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二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另 加 附 下 列 證 明, 填 具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一 ), 同 意 如 經 查 證 不 予 認 定 時, 無 條 件 自 動 辭 職,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 一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一 份 ( 二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外 國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一 份 ( 三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之 出 入 境 日 期 記 錄 證 明 四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 在 105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仍 有 聘 約 者 ) 應 取 得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報 考 同 意 書 始 得 報 考 ( 附 件 二 ) 參 報 考 資 格 : 一 具 備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所 規 定, 且 本 甄 選 採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方 式 辦 理, 各 次 甄 選 資 格 如 下 : 甄 選 階 段 報 考 資 格 第 一 次 甄 選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第 二 次 甄 選 第 一 次 甄 選 無 人 員 報 考 或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備 以 下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2)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1

第 三 次 甄 選 第 一 次 甄 選 及 第 二 次 甄 選 無 人 員 報 考 或 經 甄 選 未 通 過 者, 得 為 具 備 以 下 資 格 之 一 者 : (1)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2)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修 畢 證 明 書 者 (3)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二 本 類 科 是 否 放 寬 報 考 資 格 將 公 告 於 苗 栗 縣 教 育 入 口 網 / 學 校 公 告 及 本 校 網 站,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查 閱 肆 簡 章 公 告 暨 報 名 : 一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止 二 公 告 網 址 : 簡 章 及 各 項 表 件 請 自 行 於 苗 栗 縣 教 育 入 口 網 / 學 校 公 告 或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 各 項 表 格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列 印 ) ( 一 ) 苗 栗 縣 教 育 入 口 網 站 (http://www.mlc.edu.tw/) ( 二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http://web.fujies.mlc.edu.tw/) 三 報 名 時 間 與 地 點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1 時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辦 公 室 電 話 :037-224020 分 機 224 五 報 名 手 續 :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附 件 三 ), 通 訊 報 名 不 受 理 ; 下 列 證 件 請 繳 驗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並 繳 交 影 本 一 份 ( 一 ) 填 寫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各 乙 份 ( 附 件 四 五 ), 並 書 寫 成 績 通 知 單 受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加 貼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信 封 一 只 ( 二 )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光 面 相 片 一 式 二 張 ( 一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一 張 貼 於 准 考 證 ) ( 三 ) 繳 驗 學 歷 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最 高 學 歷 證 書 3.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或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書 ) 六 報 名 費 : 免 費 七 核 發 准 考 證 伍 錄 取 名 額 : 甄 試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8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正 取 : 一 般 加 置 代 理 教 師 1 名 ( 具 音 樂 專 長 優 先, 指 導 學 生 節 奏 樂 隊 及 相 關 音 樂 社 團 2

訓 練, 另 須 兼 授 社 會 或 自 然 健 體 領 域 等 課 程 ) 備 取 : 若 干 名, 以 補 足 當 次 缺 額 為 限 ( 具 音 樂 專 長 優 先 ) 陸 甄 選 方 式 : 總 分 100 分 一 口 試 : 佔 總 分 50%, 時 間 10 分 鐘 ( 考 生 應 備 妥 自 傳 專 長 及 證 書 ( 證 照 ) 等 資 料 應 試 ) 二 教 學 演 示 : 佔 總 分 50%, 時 間 10 分 鐘 國 小 三 至 六 年 級 音 樂 領 域, 版 本 不 限 單 元 自 選 柒 甄 選 時 間 : 階 段 甄 選 日 期 報 名 時 間 第 一 次 甄 選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9:30 請 於 上 午 09:00 前 至 辦 公 室 報 名 第 二 次 甄 選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30 請 於 上 午 10:00 分 前 至 辦 公 室 報 名 第 三 次 甄 選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1:30 請 於 上 午 11:00 分 前 至 辦 公 室 報 到 應 考 人 請 持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本 校 人 事 室 完 成 報 到 事 宜, 遲 到 10 分 鐘 以 上, 取 消 資 格 甄 選 採 口 試 及 試 教 交 叉 應 試,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捌 甄 選 地 點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玖 甄 試 日 期 成 績 公 佈 複 查 及 報 到 :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而 定, 原 則 上 以 每 位 報 名 者 完 成 甄 選 全 部 程 序 後, 儘 速 公 布 放 榜 名 單 一 成 績 公 佈 方 式 :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於 於 苗 栗 縣 教 育 入 口 網 / 學 校 公 告 及 本 校 公 告 甄 選 結 果 ( 錄 取 名 單 ), 成 績 單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二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親 自 持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及 程 序 不 合 者 不 予 受 理 ( 附 件 六 ) 三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要 求 告 知 各 甄 試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四 報 到 方 式 : 於 報 到 時 間 內 攜 帶 學 經 歷 及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時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之 拾 錄 取 後 聘 期 及 薪 俸 待 遇 : 一 聘 期 : 經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之 聘 期, 自 實 際 完 成 報 到 日 起 至 106 年 7 月 1 日 止 如 代 理 期 間 有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等 情 事, 即 無 條 件 解 聘,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3

救 助 二 薪 俸 待 遇 :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及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拾 壹 附 則 : 一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或 因 颱 風 地 震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試 程 異 動, 隨 時 於 苗 栗 縣 教 育 入 口 網 / 學 校 公 告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二 應 考 人 之 基 本 條 件 報 考 資 格 證 書 文 件, 如 於 錄 取 聘 任 後 發 現 偽 造 不 實 者 或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並 註 銷 應 聘 資 格 及 無 條 件 解 職 三 經 甄 試 錄 取 教 師, 應 配 合 本 校 校 務 及 教 學 需 要, 不 得 拒 絕 授 課 科 目 之 安 排 四 申 訴 電 話 :037-224020 轉 224; 申 訴 電 子 信 箱 :cumy@mail2000.com.tw 五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

( 附 件 一 ) 切 結 書 ( 國 外 學 歷 ) 立 切 結 書 人 參 加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茲 切 結 所 持 之 國 外 學 歷 若 經 教 育 部 查 證 不 予 認 定 時, 無 條 件 自 動 辭 職 此 致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5

( 附 件 二 ) 同 意 報 考 暨 錄 取 後 同 意 離 職 書 茲 同 意 本 機 關 ( 學 校 ) 報 考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准 其 辦 理 離 職 機 關 首 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6

( 附 件 三 )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辦 理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理,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被 委 託 人 姓 名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7

( 附 件 四 ) 准 考 證 號 碼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蓋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最 高 學 歷 ( 學 校 科 系 ) 修 習 教 育 學 科 學 分 學 程 階 段 類 別 及 學 分 數 階 段 類 別 畢 業 肄 業 學 分 數 相 片 黏 貼 處 ( 限 與 准 考 證 相 同 ) 現 在 進 修 中 學 校 科 系 年 級 或 班 別 名 稱 基 本 資 料 審 核 情 形 編 號 證 件 名 稱 審 核 結 果 1 檢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2 3 4 審 核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資 格 ;( 依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 合 格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書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者 畢 業 證 書 ; 是 否 為 國 外 學 歷? 是 ( 請 附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否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33 條 規 定 情 事 5 報 考 同 意 書 6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 寄 發 成 績 單 用 ) 總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 符 合 不 符 合 合 格 不 合 格 符 合 不 符 合 本 人 蓋 章 有 無 有 無 審 核 人 蓋 章 備 註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核 發 准 考 證 應 考 者 簽 收 核 發 准 考 證 人 員 簽 章 甄 試 成 績 科 目 口 試 教 學 演 示 總 成 績 甄 選 結 果 換 算 分 數 正 取 備 取 登 錄 者 簽 章 不 予 錄 取 8

( 附 件 五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准 考 證 考 試 科 目 甄 選 類 別 : 一 般 代 理 教 師 考 試 地 點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363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村 275 號 ) 考 試 時 間 :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至 甄 選 結 束 同 報 名 表 照 片 口 試 (50%) 主 試 人 員 簽 章 教 學 演 示 (50%) 編 號 : 姓 名 : 主 試 人 員 簽 章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備 查 驗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當 日 甄 試 前 30 分 鐘 完 成 報 到, 逾 時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三 應 考 人 應 嚴 守 紀 律, 不 得 擾 亂 考 試 秩 序 四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作 弊 者, 立 即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五 甄 選 時 間 地 點 等 事 項, 如 有 異 動, 將 前 一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隨 時 注 意 六 應 考 人 手 機 及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收 妥, 違 反 者 依 情 節 輕 重 酌 予 處 置 七 參 加 甄 選 準 備 期 間 陪 考 者 請 勿 進 入 會 場 八 如 遇 颱 風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悉 依 上 級 規 定 辦 理 9

( 附 件 六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姓 名 報 考 科 別 及 准 考 證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勾 選 欄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複 查 結 果 口 試 教 學 演 示 注 意 事 項 : 1 成 績 複 查 : 限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請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向 本 校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各 甄 試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相 關 資 料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