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實 施 方 法 及 進 行 步 驟 : 請 詳 細 說 明 實 施 本 計 畫 所 採 用 之 方 法 及 步 驟, 研 究 計 畫 應 詳 細 說 明 研 究 設 計 資 料 蒐 集 及 分 析 方 法 ( 頁 數 原 則 :5 頁 ) 實 施 方 法 一 督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1. 為 執 行 中 心 計 畫 之 最 高 指 導 者, 由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主 任 自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及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中 延 聘, 並 簽 請 衛 署 同 意 組 成 此 委 員 會 成 員 之 專 長 涵 蓋 成 人 精 神 醫 學 兒 童 青 少 年 精 神 醫 學 社 區 醫 學 臨 床 心 理 學 大 眾 傳 播 學 醫 療 社 會 學 醫 療 經 濟 學 文 化 心 理 人 類 學 精 神 疾 病 流 行 病 學 生 物 統 計 內 政 衛 生 教 育 勞 政 警 政 司 法 社 會 福 利 等 2. 督 導 委 員 會 執 掌 : a. 監 督 考 核 評 估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辦 公 室 各 項 計 畫 之 辦 理 b. 擬 定 合 乎 實 證 研 究 之 標 準, 俾 利 確 實 有 效 執 行 自 殺 防 治 策 略 及 選 定 先 導 計 畫 試 辦 地 區 c. 擬 定 徵 求 防 治 計 畫 之 主 題 辦 法, 負 責 計 畫 之 審 查 與 成 果 評 估, 並 參 酌 有 用 的 成 果 訂 定 相 關 防 治 策 略 d. 擬 定 以 實 證 研 究 結 果 為 基 礎 之 自 殺 防 治 成 效 評 估 program evaluation 指 標, 並 依 此 指 標 評 估 防 治 之 成 效 二 設 置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辦 公 室 1. 依 貴 署 指 定 地 點 規 劃 成 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辦 公 室, 以 統 籌 中 心 各 項 業 務 之 執 行 為 有 效 推 展 相 關 工 作, 除 邀 請 成 立 上 述 之 督 導 委 員 會 外, 另 亦 與 國 外 知 名 機 構 ( 如 Rochester) 合 作, 依 任 務 編 組 成 立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執 行 自 殺 防 治 相 關 之 服 務 教 學 訓 練 以 及 研 究 組 織 架 構 如 附 件 二 2.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辦 公 室 執 掌 : a. 中 心 之 任 務 編 組 包 括 資 訊 發 展 組 資 源 開 發 組 研 究 發 展 組 教 育 推 廣 組 等, 各 組 設 組 長 一 名 b. 成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諮 詢 討 論 c. 蒐 集 並 評 估 全 國 各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有 關 自 殺 病 患 的 處 置 流 程 及 標 準 化 程 度 d. 結 合 國 家 精 神 疾 病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資 料, 了 解 全 國 自 殺 企 圖 的 盛 行 率 e. 結 合 外 部 資 源, 與 民 間 相 關 機 構 與 組 織, 共 同 推 動 自 殺 防 治 計 劃, 並 評 估 分 析 其 作 業 以 及 成 效 f. 地 方 先 導 計 畫 方 案 之 整 合 及 評 估
g. 精 神 疾 病 與 自 殺 高 風 險 群 ( 憂 鬱 症 自 殺 企 圖 者 失 業 者 特 定 職 業 族 群 等 ) 之 篩 檢 方 法 之 研 發 h. 台 灣 地 區 自 殺 企 圖 通 報 個 案 管 理 模 式 之 建 立 i. 國 內 外 自 殺 防 治 資 料 收 集 分 析 整 理 j. 主 辦 或 協 辦 相 關 研 討 會 如 2006.10 於 台 北 舉 辦 之 泛 太 平 洋 精 神 醫 學 大 會, 即 以 自 殺 防 治 為 大 會 主 題 k. 培 訓 精 神 專 科 醫 師 後 研 究 人 才 l. 建 立 國 家 級 之 自 殺 相 關 資 訊 監 測 與 收 集 體 系 m. 全 國 自 殺 通 報 系 統 之 建 置 標 準 化 及 資 料 收 集 分 析 監 測 n. 自 殺 防 治 網 站 之 建 立 o.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 如 經 費 核 銷 報 告 撰 寫 等 ) 三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之 研 發 及 教 育 訓 練 職 責 1. 研 究 發 展 : a. 聯 合 各 大 醫 學 中 心, 針 對 重 複 自 殺 之 嚴 重 個 案, 實 施 包 含 基 因 體 醫 學 神 經 影 像 學 精 神 藥 理 學 之 整 合 型 生 物 精 神 醫 學 研 究 b. 針 對 自 殺 企 圖 者, 進 行 深 度 之 社 會 心 理 相 關 因 素 之 研 究 c. 實 施 以 自 殺 為 主 軸 之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d. 研 究 合 乎 國 情 之 自 殺 防 治 系 統 評 估 以 及 成 效 指 標 e. 發 展 以 自 殺 防 治 為 目 標 之 社 區 化 健 康 促 進 策 略 2. 人 員 訓 練 教 育 宣 導 ( 以 公 共 衛 生 三 段 預 防 的 立 場 出 發 ): a. 健 康 促 進 增 進 全 民 的 心 理 衛 生 健 康, 並 促 進 全 民 對 自 殺 防 治 的 認 識, 使 全 民 體 認 自 殺 防 治 人 人 有 責 包 括 大 眾 及 特 殊 族 群 的 衛 教 宣 導 結 合 民 間 輔 導 機 構 及 協 會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b. 早 期 診 斷 對 有 自 殺 傾 向 的 個 案, 能 早 期 偵 測 及 治 療 包 括 提 高 憂 鬱 症 的 照 護 品 質 ( 與 基 層 醫 療 合 作,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 自 殺 企 圖 者 的 通 報 體 系 的 建 立 臺 北 巿 醫 療 院 所 自 殺 病 患 處 置 流 程 訪 查, 以 建 立 自 殺 病 患 處 置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標 準 化 電 話 諮 詢 系 統 建 立 自 殺 者 自 殺 防 範 照 顧 流 程 精 神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及 研 究 工 具 使 用 建 立 自 殺 企 圖 的 資 料 庫 及 專 業 成 長 團 體 等 c. 適 切 治 療 對 自 殺 傾 向 較 高 者 重 覆 自 殺 者 進 行 積 極 治 療 已 自 殺 身 亡 者 的 家 屬 評 估 及 必 要 治 療 包 括 建 立 專 業 精 神 團 隊 對 已 自 殺 者 家 屬 評 估 治 療 已 自 殺 者 相 關 資 料 研 究 分 析 四 建 立 有 效 通 報 體 系 及 自 殺 企 圖 者 的 資 料 庫 以 臺 灣 目 前 資 料, 臺 灣 一 年 中 自 殺 企 圖 者 人 數 資 料 仍 未 知 因 此 若 要 進 行 自 殺 防 治, 需 透 過 有 效 的 通 報 系 統 進 行 彙 整 及 採 取 措 施 在 執 行 上, 需 啟 動 精 神 醫 療 網,
結 合 警 政 消 防 系 統 各 級 醫 療 院 所 校 園 輔 導 體 系 及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等, 落 實 通 報 系 統 及 奬 勵 通 報, 以 得 完 整 資 料 有 關 通 報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其 目 標 為 透 過 資 訊 系 統 設 計 ( 通 報 資 料 力 求 簡 化, 如 資 料 只 包 括 身 份 證 碼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時 間 地 點 通 報 單 位 及 人 等 ), 以 有 效 傳 輸 達 成 自 殺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之 相 關 任 務 : 系 統 需 求 : 分 階 段 建 置 全 國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之 網 路 系 統 及 設 立 網 站 1. 第 一 階 段 : 建 置 自 殺 事 件 通 報 網 頁 (Web) 系 統 : A. 通 報 單 位 以 臺 北 市 警 察 消 防 單 位 各 醫 療 院 所 急 診 校 園 輔 導 體 系 案 例 為 基 礎 B. 通 報 內 容 由 中 心 研 擬 C. 通 報 後 之 追 蹤 處 理 分 析 D. 通 報 資 料 歸 戶 管 理 (1) 建 置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系 統 (2) 建 置 自 殺 防 治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業 務 發 展 交 流 區 2. 第 二 階 段 : 擴 充 自 殺 事 件 通 報 系 統, 及 建 置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 彙 整 供 需 面 之 相 關 資 源 3. 第 三 階 段 : 擴 充 社 會 資 源 網 絡, 並 建 置 轉 介 系 統 4. 第 四 階 段 : 建 置 資 料 分 析 系 統 5. 第 五 階 段 : 建 置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 提 供 事 故 發 生 地 點 之 最 佳 支 援 方 案 五 實 施 自 殺 防 治 介 入 之 先 導 計 畫 1. 為 了 落 實 於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家 庭 為 單 位 社 區 為 基 礎 之 全 人 醫 療, 並 有 效 對 自 殺 企 圖 者 進 行 妥 善 照 顧, 將 選 定 該 地 區 人 口 超 過 一 百 萬 之 三 個 縣 市 作 為 先 導 計 畫 執 行 地 區, 並 將 結 合 社 區 醫 療 群 概 念 圖 如 附 件 三 或 社 區 公 衛 群 試 行 先 導 計 畫 目 前 預 計 為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彰 化 縣 2. 推 動 憂 鬱 症 共 同 照 護 系 統, 藉 由 持 續 性 之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認 證, 強 化 醫 療 體 系 處 理 並 轉 介 自 殺 企 圖 與 憂 鬱 症 個 案 之 能 力 訓 練 內 容 如 附 件 四 此 外, 將 政 府 與 非 政 府 之 心 理 衛 生 及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為 基 礎 架 構, 結 合 於 一 般 醫 療 體 系 中 附 件 五 3. 透 過 學 校 醫 療 院 所 勞 政 警 消 之 通 報 系 統 通 報 之 自 殺 企 圖 者, 進 行 一 系 列 之 主 動 電 話 訪 談 及 關 懷 措 施, 了 解 並 建 議 其 健 康 促 進 或 醫 療 整 合 之 可 能 性, 並 於 訪 談 中 進 行 結 構 性 之 精 神 症 狀 篩 檢 BSRS-5, 建 立 關 係 後, 嘗 試 專 訪 面 談, 建 立 精 神 科 診 斷 以 及 其 他 社 會 心 理 危 險 因 子 之 搜 集 CIDI, SCID, or SCAN 並 定
期 追 蹤, 探 討 目 前 社 區 醫 療 體 系 以 及 精 神 衛 生 網 絡 對 於 自 殺 通 報 個 案 之 服 務 輸 送 是 否 暢 通 而 有 效 4. 篩 檢 評 估 工 具 : 本 研 究 將 採 用 多 種 標 準 化 評 估 工 具, 包 括 簡 式 症 狀 量 表 篩 檢 版 Brief Symptom Rating Scale 5: BSRS-5 作 為 心 理 困 擾 之 測 量 工 具, 此 一 量 表 由 本 研 究 主 持 人 所 發 展, 依 照 過 去 廣 泛 使 用 於 台 灣 地 區 心 身 醫 學 以 及 災 難 醫 學 研 究 之 簡 式 症 狀 量 表 Brief Symptom Rating Scale:BSRS, 經 統 計 分 析 以 及 效 度 檢 測, 萃 取 出 五 題 具 代 表 性 之 題 目 作 為 心 身 困 擾 及 精 神 疾 患 篩 檢 之 用, 以 Receiver s Operating Curve (ROC) 分 析, 若 以 總 分 6 分 以 上 作 為 切 割 點, 可 以 達 到 最 佳 之 敏 感 度 及 特 異 度 平 衡 ( 敏 感 度 78.9%; 特 異 度 74.3%; 正 性 預 測 值 69.9%; 負 性 預 測 值 82.3%) 此 外, 本 研 究 採 用 WMH2000 所 使 用 的 診 斷 性 訪 談 工 具, 該 工 具 是 根 據 WHO 的 組 合 型 國 際 診 斷 會 談 (Composite Internationl Diagmertis Interview; CIDI) (Robins et al., 1988) 擴 展 而 成, 稱 為 CIDI2000 CIDI 是 一 種 全 面 結 構 化 的 訪 談 工 具, 可 以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非 臨 床 工 作 人 員 使 用, 並 可 透 過 電 腦 程 式 依 不 同 診 斷 準 則 (ICD-10 與 DSM-Ⅳ) 做 成 診 斷 在 多 項 國 際 性 研 究 中,CIDI 的 訪 員 間 信 度 被 發 現 為 優 良, 再 測 信 度 與 效 度 則 被 顯 示 為 良 好 (Andrews and Peters, 1998), 此 外 中 文 版 衝 動 攻 擊 性 量 表, 社 會 人 口 學 問 卷, 社 會 支 持 度 量 表 (Family APGAR scale), 以 及 其 他 量 表 問 卷 亦 可 加 入 研 究 5. 待 試 辦 計 劃 完 成 後, 予 以 檢 討 成 效 進 行 步 驟 一 短 期 目 標 (94 年 度 ):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及 系 統 評 估 建 置 階 段 1.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之 確 立 (1) 成 立 國 家 級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 設 中 心 主 任, 副 主 任, 執 行 長, 並 組 訓 專 案 及 研 究 人 員, 以 利 中 心 業 務 之 推 動 (2)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作 協 調 分 工 體 系 ( 衛 生 局 ) (3) 指 定 醫 學 中 心 與 精 神 醫 療 網 之 核 心 醫 院 七 家 公 立 精 神 療 養 院 擔 任 其 轄 區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之 專 業 支 援 及 訓 練 單 位 2. 開 始 實 施 人 員 組 訓 (1) 協 助 各 縣 市 培 訓 參 與 自 殺 防 治 之 專 業 工 作 人 員 ( 重 點 包 括 自 殺 與 基 本 精 神 疾 病 知 識 同 理 心 面 談 技 巧 支 持 性 心 理 治 療 技 巧 資 源 開 發 聯 繫 等 ) (2) 招 訓 研 究 發 展 小 組 成 員 ( 重 點 包 括 自 殺 學 與 精 神 病 理 面 談 技 巧 診 斷 評 估 支 持 性 心 理 治 療 技 巧 資 源 聯 繫 臨 床 實 習 ), 負 責 研 究 個 案 追 蹤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工 作 3.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1) 持 續 推 動 非 精 神 科 醫 護 人 員 之 精 神 醫 學 再 教 育 學 校 機 關 公 私 立 團 體 ( 如
張 老 師 生 命 線 等 ) 之 醫 護 與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之 心 理 衛 生 精 神 醫 學 以 及 醫 學 倫 理 教 育 (2) 在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與 非 精 神 科 醫 護 人 員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之 醫 護 與 諮 商 輔 導 人 員 之 間 建 立 迅 速 有 效 的 照 會 轉 介 体 系, 以 提 高 自 殺 防 治 效 益 (3) 開 始 研 擬 設 置 全 國 性 精 神 疾 病 與 自 殺 防 治 網 站 (4)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力 量, 組 織 各 級 自 殺 防 治 之 系 統 4. 開 始 研 擬 評 估 通 報 及 服 務 系 統 之 指 標 (1) 研 擬 評 估 通 報 及 服 務 系 統 之 指 標, 如 自 殺 企 圖 通 報 系 統 評 估 人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與 評 估 轉 介 成 效 民 眾 參 與 率 等, 以 改 善 目 前 不 夠 理 想 的 通 報 情 形, 並 改 善 通 報 資 料 記 錄 的 準 確 性 與 完 整 性 (2) 探 討 網 路 通 報 系 統 之 建 立 與 標 準 統 一 之 可 能 性 (3) 評 估 並 改 進 現 存 之 自 殺 相 關 資 訊 監 測 與 收 集 體 系 二 中 期 目 標 (95 年 度 ): 自 殺 防 治 方 案 展 開 執 行 階 段 1. 正 式 推 行 自 殺 防 治 之 先 導 計 畫, 以 社 區 醫 學 為 實 施 架 構, 採 全 面 及 密 集 之 防 治 模 式, 加 強 精 神 疾 病 與 自 殺 高 風 險 群 之 篩 檢 與 診 斷 評 估 照 會 轉 介 自 殺 企 圖 通 報 個 案 之 家 庭 訪 視 及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社 區 及 學 校 心 理 健 康 營 造, 並 加 強 酒 藥 癮 之 防 治 2. 其 他 縣 市 推 動 一 般 人 員 與 民 眾 之 教 育 訓 練, 資 源 及 轉 介 網 絡 之 建 立 3. 全 面 宣 導 正 確 心 理 衛 生 觀 念, 增 進 民 眾 心 理 衛 生 知 能, 改 善 媒 體 自 殺 報 導 方 式, 持 續 推 動 自 殺 及 精 神 疾 病 去 污 名 化 運 動 4.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研 擬 長 期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方 案, 目 標 在 使 民 眾 有 效 學 習 到 正 確 的 心 理 衛 生 觀 念, 提 升 民 眾 對 心 理 疾 患 之 自 我 監 測 及 壓 力 管 理 能 力 5. 製 作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本 土 化 宣 導 教 材, 利 用 政 府 各 部 門 宣 導 通 路 及 各 種 平 面 電 子 媒 體, 定 期 宣 導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資 訊 6. 推 動 憂 鬱 症 防 治, 強 化 基 層 醫 療 人 員 之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早 期 發 現 心 理 疾 病 及 提 供 適 當 之 轉 介 照 護 服 務, 協 調 健 保 局 推 動 憂 鬱 病 患 之 疾 病 管 理 工 作 7. 建 立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之 考 評 制 度, 並 定 期 辦 理 實 地 考 核 8. 推 動 自 殺 關 懷 志 工 組 訓, 以 擴 大 參 與 三 長 期 目 標 (96 年 度 至 97 年 度 底 ): 自 殺 防 治 評 估 與 全 面 推 廣 階 段 1. 持 續 實 施 並 修 正 各 級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之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2. 自 殺 防 治 模 式 之 成 效 評 估 3. 個 別 防 治 方 案 之 成 效 及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4.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選 擇 高 成 本 效 益 方 案 及 模 式, 推 廣 及 全 國 各 縣 市 5. 擬 定 衛 署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98 年 度 ( 含 ) 後 之 計 畫, 綜 理 自 殺 防 治 業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