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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2013-14)45 第 2 頁 上 具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人 士 再 培 訓 局 自 成 立 以 來, 為 超 過 810 000 名 本 地 工 人 提 供 各 類 型 的 培 訓 課 程, 所 提 供 的 培 訓 名 額 約 190 萬 個 4. 現 時, 再 培 訓 局 轄 下 超 過 110 個 培 訓 機 構 在 全 港 各 區 營 運 410 間 培 訓 中 心, 提 供 超 過 870 個 課 程, 涵 蓋 28 個 行 業 這 些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 附 件 2 (a) 全 日 制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為 失 業 或 待 業 待 學 人 士 而 設 這 些 課 程 費 用 全 免, 學 員 如 修 讀 為 期 7 天 或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申 領 如 附 件 2 所 載 的 再 培 訓 津 貼 學 員 完 成 課 程 後 獲 提 供 3 至 6 個 月 的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 (b) 半 日 或 晚 間 制 非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 主 要 為 在 職 僱 員 或 計 劃 轉 業 的 人 士 而 設 這 些 收 費 的 兼 讀 課 程 包 括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和 通 用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 即 職 業 語 文 商 業 運 算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等 ) 沒 有 收 入 或 低 收 入 的 學 員 2, 可 申 請 豁 免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課 程 費 用 ; 以 及 (c)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課 程 : 對 象 包 括 青 年 新 來 港 人 士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殘 疾 及 工 傷 康 復 人 士 住 院 式 戒 毒 人 士 及 更 生 人 士 這 些 課 程 可 以 是 就 業 掛 鈎 或 非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在 上 文 (a) 及 (b) 項 所 述 的 課 程 費 用 安 排 亦 適 用 於 這 些 課 程 除 這 些 專 設 課 程 外,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如 符 合 有 關 的 入 讀 資 格, 亦 可 報 讀 其 他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5. 再 培 訓 局 在 開 發 培 訓 課 程 時, 會 諮 詢 有 關 的 行 業 諮 詢 網 絡, 以 確 保 課 程 能 夠 配 合 各 行 業 的 最 新 發 展 再 培 訓 局 已 為 不 同 行 業 成 立 行 業 諮 詢 網 絡, 以 強 化 與 商 會 工 會 專 業 團 體 和 從 業 員 的 伙 伴 關 係 和 溝 通 這 些 行 業 諮 詢 網 絡 就 再 培 訓 局 的 課 程 發 展 提 供 意 見, 並 協 助 再 培 訓 局 向 其 所 屬 行 業 宣 傳 推 廣 有 關 課 程 2 每 月 入 息 為 9,000 元 或 以 下 的 學 員 可 申 請 豁 免 課 程 費 用 至 於 每 月 入 息 介 乎 9,001 元 至 19,500 元 的 學 員, 可 申 請 只 繳 付 約 為 課 程 成 本 30% 的 費 用

FCR(2013-14)45 第 3 頁 6. 再 培 訓 局 積 極 安 排 其 課 程 接 受 課 程 甄 審, 以 獲 得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在 超 過 870 項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4 段 ) 中, 目 前 已 有 超 過 530 項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的 課 程 甄 審 及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7. 為 確 保 課 程 有 足 夠 的 公 信 力 及 認 受 性, 再 培 訓 局 採 取 各 類 型 的 質 素 保 證 措 施, 包 括 周 年 實 地 審 計 課 堂 突 撃 巡 查 期 末 考 試 突 撃 巡 查 觀 課 等 在 2012-13 年 度, 該 局 以 隨 機 方 式 進 行 了 765 次 課 堂 突 撃 巡 查 和 135 次 期 末 考 試 突 撃 巡 查 8. 再 培 訓 局 密 切 監 察 培 訓 課 程 的 成 效, 並 訂 立 一 套 主 要 成 效 指 標, 即 學 額 使 用 率 出 席 率 及 就 業 率, 以 評 估 培 訓 課 程 的 成 效 在 2012-13 年 度, 學 額 使 用 率 出 席 率 及 就 業 率 分 別 達 90%( 相 關 指 標 為 85%) 93%( 相 關 指 標 為 80%) 及 82%( 相 關 指 標 為 70%) 再 培 訓 局 也 透 過 調 查 機 構 定 期 進 行 獨 立 意 見 調 查, 收 集 學 員 和 其 僱 主 的 意 見 在 2012 年, 超 過 80% 受 訪 僱 主 滿 意 學 員 的 整 體 表 現 大 部 分 受 訪 僱 主 認 為 學 員 的 紀 律 良 好, 並 具 備 適 切 的 工 作 技 能 及 良 好 工 作 態 度 另 一 方 面, 超 過 80% 受 訪 學 員 認 為 再 培 訓 局 培 訓 課 程 有 助 他 們 尋 找 工 作 他 們 認 為 再 培 訓 局 培 訓 課 程 協 助 他 們 建 立 對 持 續 進 修 的 興 趣 增 強 自 信 心 提 高 職 業 技 能 和 人 際 技 巧, 以 及 改 善 其 就 業 前 景 9. 再 培 訓 局 除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外, 也 提 供 其 他 增 值 服 務 自 2009 年 起, 再 培 訓 局 營 運 樂 活 一 站 的 一 站 式 平 台, 以 轉 介 家 居 健 康 和 護 理 服 務 的 工 作, 增 加 相 關 課 程 畢 業 學 員 的 就 業 機 會 再 培 訓 局 並 在 2013 年 6 月 推 出 陪 月 一 站, 為 相 關 課 程 的 畢 業 學 員 提 供 陪 月 員 及 嬰 幼 照 顧 員 的 中 央 轉 介 服 務 除 轉 介 服 務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設 有 3 間 地 區 為 本 的 服 務 中 心, 向 區 內 市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培 訓 服 務, 以 及 培 訓 課 程 資 訊 附 件 3 10.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2010-11 2011-12 及 2012-13 年 度 ), 再 培 訓 局 平 均 每 年 開 支 約 為 7 億 9,000 萬 元 在 這 3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所 使 用 的 培 訓 名 額 分 別 約 為 111 000 116 000 及 123 000 個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2013-14 年 度 ),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130 000 個 培 訓 名 額 該 局 亦 預 留 資 源, 提 供 額 外 40 000 個 名 額 以 應 付 突 發 的 培 訓 需 要 再 培 訓 局 在 2013-14 年 度 計 劃 提 供 的 培 訓 名 額 分 項 數 字 列 於 附 件 3

FCR(2013-14)45 第 4 頁 再 培 訓 局 的 經 費 11.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下 稱 徵 款 ) 曾 是 再 培 訓 局 經 費 的 主 要 來 源 根 據 在 1992 年 制 定 的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第 423 章 ) 第 14(3) 條,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可 不 時 批 准 某 項 計 劃 為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有 關 徵 款 額 為 每 月 400 元, 經 批 准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下 的 僱 主 須 繳 交 徵 款, 為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經 費 以 推 行 培 訓 課 程 僱 主 須 繳 付 的 徵 款 總 額, 為 400 元 乘 以 僱 主 與 輸 入 僱 員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所 訂 明 的 月 數 除 徵 款 外 3, 再 培 訓 局 在 1992 年 至 2008 年 期 間 亦 曾 獲 政 府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助 4 12.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及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下 稱 外 傭 ) 分 別 在 1996 年 及 2003 年 獲 批 准 成 為 第 423 章 下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由 於 本 港 的 外 傭 人 數 較 多,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收 的 徵 款 遠 比 向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僱 主 徵 收 的 金 額 為 多 作 為 一 系 列 紓 緩 通 脹 措 施 之 一, 由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期 間, 根 據 2008 年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3)( 第 2 號 ) 公 告 豁 免 徵 款 5 年 在 豁 免 期 間, 再 培 訓 局 依 靠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 下 稱 再 培 訓 基 金 ) 的 餘 額 維 持 其 服 務 及 運 作 附 件 4 13. 為 減 輕 僱 用 外 傭 家 庭 的 經 濟 負 擔,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在 豁 免 徵 款 的 安 排 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 屆 滿 後,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為 實 施 取 消 有 關 徵 款,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2013 年 5 月 14 日 撤 銷 把 輸 入 外 傭 指 定 為 第 423 章 下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有 關 這 項 撤 銷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已 於 2013 年 5 月 24 日 發 出 ( 請 參 閱 附 件 4)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則 仍 然 是 獲 批 准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由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僱 主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勞 工, 須 繳 付 徵 款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本 港 共 有 2 857 名 透 過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的 工 人 每 年 向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僱 主 所 徵 收 的 徵 款 估 計 約 為 1,370 萬 元, 約 佔 再 培 訓 局 每 年 7 億 9,000 萬 元 開 支 (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0 段 ) 的 1.7% 3 在 豁 免 徵 款 前, 徵 款 收 入 在 2007-08 年 度 約 為 11 億 8,000 萬 元, 佔 再 培 訓 局 在 該 財 政 4 年 度 總 收 入 ( 不 計 算 以 下 註 腳 4 所 提 及 的 補 助 金 ) 約 79%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投 資 收 益 及 課 程 學 費 收 入 等 再 培 訓 局 在 1992 年 成 立 時, 獲 政 府 注 資 3 億 元 作 為 成 立 初 期 的 資 本 其 後, 政 府 亦 曾 數 次 向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一 筆 過 的 補 助 金 由 2001-02 至 2007-08 年 度, 政 府 向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每 年 約 4 億 元 的 經 常 性 撥 款

FCR(2013-14)45 第 5 頁 向 再 培 訓 局 注 資 的 建 議 14.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再 培 訓 基 金 的 結 餘 為 16 億 元 估 計 結 餘 應 足 以 讓 再 培 訓 局 維 持 服 務 至 大 約 2015 年 第 二 季 為 了 向 再 培 訓 局 提 供 長 期 財 務 支 持,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13-14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向 再 培 訓 局 注 資 150 億 元 預 期 再 培 訓 局 會 主 要 以 150 億 元 投 資 所 獲 得 的 收 益, 來 提 供 服 務 和 運 作 15. 如 注 資 150 億 元 的 建 議 獲 委 員 批 准, 我 們 會 與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下 稱 金 管 局 ) 商 討 有 關 注 資 的 投 資 安 排, 這 涉 及 將 大 部 分 的 再 培 訓 基 金 存 放 於 金 管 局 存 放 資 金 於 金 管 局 可 賺 取 與 外 匯 基 金 表 現 掛 鈎 的 投 資 回 報 目 標 是 達 致 審 慎 而 恰 當 的 投 資 安 排, 以 提 供 足 夠 的 流 動 性 來 應 付 再 培 訓 局 的 流 動 資 金 需 要 舉 例 來 說, 如 存 放 150 億 元 在 金 管 局 而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每 年 5% 5, 所 得 資 金 回 報 將 約 為 每 年 7 億 5,000 萬 元 實 際 回 報 率 將 視 乎 實 際 投 資 表 現 而 定 16. 再 培 訓 局 會 仔 細 監 察 其 財 務 狀 況, 以 確 保 投 資 收 益 徵 款 其 他 收 入 以 及 再 培 訓 基 金 的 結 餘 可 足 夠 應 付 再 培 訓 局 長 期 的 流 動 資 金 需 要 儘 管 如 此, 基 金 在 某 些 年 度 的 投 資 收 益 可 能 不 足 以 完 全 應 付 所 有 培 訓 需 要, 在 這 情 況 下, 再 培 訓 局 可 能 需 要 適 度 動 用 部 分 本 金, 以 確 保 能 穩 定 地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及 服 務 ; 但 這 項 安 排 只 會 作 為 臨 時 措 施 長 遠 而 言, 再 培 訓 局 須 善 用 政 府 的 注 資, 並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力 求 以 在 財 政 上 可 持 續 的 方 式 運 作 監 察 再 培 訓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17. 再 培 訓 局 全 局 包 括 僱 主 代 表 僱 員 代 表, 與 職 業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或 人 力 統 籌 有 關 的 人 士, 以 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和 勞 工 處 的 人 員 再 培 訓 局 全 局 其 下 的 財 務 及 行 政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監 察 有 關 財 政 狀 況, 並 向 再 培 訓 局 全 局 匯 報 再 培 訓 局 的 內 部 審 計 組 也 會 在 該 局 的 審 計 委 員 會 管 轄 下, 繼 續 進 行 內 部 審 計, 並 評 估 再 培 訓 局 就 運 作 和 財 務 事 宜 所 制 定 的 內 部 監 控 措 施 程 序 和 指 引 的 成 效 5 供 委 員 參 考 :2011 至 2013 年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分 別 為 6.0% 5.6% 及 5.0%

FCR(2013-14)45 第 6 頁 18. 根 據 第 423 章 第 9 條, 再 培 訓 局 須 獲 取 政 府 批 准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收 支 預 算 及 事 務 計 劃 書 19. 根 據 第 423 章 第 13 條, 再 培 訓 局 須 向 政 府 提 交 年 報, 其 中 載 有 其 帳 目 報 表 和 核 數 師 的 帳 目 審 計 報 告 政 府 繼 而 會 將 有 關 報 告 呈 交 予 立 法 會 20. 根 據 第 423 章 第 12 條, 審 計 署 署 長 可 進 行 他 認 為 合 適 的 審 核, 以 查 究 再 培 訓 局 在 運 用 資 源 以 履 行 其 職 能 及 行 使 其 權 力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經 濟 原 則 及 是 否 講 求 效 率 及 效 驗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1. 如 委 員 批 准 有 關 建 議, 我 們 會 在 2013-14 年 度 向 再 培 訓 局 一 次 過 注 資 150 億 元 當 局 已 在 2013-14 年 度 預 算 中, 就 所 建 議 的 注 資 預 留 足 夠 撥 款 公 眾 諮 詢 22. 我 們 已 在 2013 年 11 月 19 日 諮 詢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大 致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背 景 23. 為 長 期 支 持 再 培 訓 局 的 工 作,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13-14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向 再 培 訓 局 注 資 150 億 元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2014 年 1 月

FCR(2013-14)45 附 件 1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職 能 (a) 以 信 託 方 式 持 有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 下 稱 基 金 ), 並 按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的 宗 旨 管 理 基 金 ; (b) 收 受 由 僱 主 繳 付 並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所 轉 交 的 徵 款 ; (c) 研 究 提 供 再 培 訓 課 程 及 附 屬 培 訓 計 劃, 以 協 助 合 資 格 僱 員 掌 握 新 的 職 業 技 能 或 提 高 其 職 業 技 能 從 而 適 應 就 業 市 場 的 變 化, 並 研 究 該 等 課 程 及 計 劃 的 管 理 事 宜 及 供 應 情 況 ; (d) 找 出 空 缺 率 高 的 工 作 或 行 業, 而 合 資 格 僱 員 如 以 受 訓 僱 員 身 分 參 加 再 培 訓 課 程 或 附 屬 培 訓 計 劃, 可 藉 此 掌 握 新 的 職 業 技 能 或 提 高 其 職 業 技 能, 從 而 得 以 在 該 等 工 作 或 行 業 就 業 或 重 新 就 業 ; (e) 就 再 培 訓 課 程 及 附 屬 培 訓 計 劃 的 設 計 管 理 及 供 應 事 宜, 與 培 訓 機 構 其 他 有 關 組 織 及 政 府 部 門 聯 絡 ; (f) 訂 定 合 資 格 僱 員 為 申 請 參 加 再 培 訓 課 程 或 附 屬 培 訓 計 劃 及 領 取 再 培 訓 津 貼 所 需 符 合 的 規 定, 以 及 該 等 合 資 格 僱 員 以 受 訓 僱 員 身 分 應 得 的 再 培 訓 津 貼 的 數 額 ; (g) 發 放 再 培 訓 津 貼 予 受 訓 僱 員 ; (h) 延 聘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或 舉 辦 再 培 訓 課 程 ; (i) 支 付 提 供 再 培 訓 課 程 及 附 屬 培 訓 計 劃 所 需 的 費 用 ; (j) 履 行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委 予 再 培 訓 局 的 其 他 職 能 ; 以 及 (k) 藉 憲 報 公 告 委 任 其 職 能 是 在 附 屬 培 訓 計 劃 下 提 供 培 訓 或 再 培 訓 的 附 屬 培 訓 機 構

FCR(2013-14)45 附 件 1 第 2 頁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成 員 名 單 姓 名 背 景 主 席 : 梁 永 祥 先 生,BBS, JP 銀 行 及 金 融 服 務 副 主 席 : 余 鵬 春 先 生,SBS, JP 批 發 及 零 售 成 員 : 僱 主 代 表 伍 穎 梅 女 士 鍾 偉 平 先 生,MH 汪 敦 敬 博 士 黃 進 達 先 生 物 流 飲 食 物 業 代 理 旅 遊 僱 員 代 表 潘 天 賜 先 生 吳 慧 儀 女 士,MH 鄭 少 佳 先 生 林 淑 芬 女 士 勞 工 勞 工 勞 工 勞 工 與 職 業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或 人 力 統 籌 有 關 的 人 士 黃 錫 楠 教 授 黃 小 萍 博 士 簡 金 港 生 女 士 職 業 訓 練 局 執 行 幹 事 專 上 教 育 旅 遊 社 會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公 職 人 員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勞 工 處 處 長 ------------------------------

FCR(2013-14)45 附 件 2 為 修 讀 再 培 訓 局 課 程 的 學 員 提 供 的 再 培 訓 津 貼 再 培 訓 津 貼 介 乎 每 日 30 元 至 153.8 元 不 等, 詳 情 如 下 - 課 程 學 員 每 日 的 再 培 訓 津 貼 額 青 年 培 育 計 劃 所 有 合 資 格 學 員 30 元 屬 資 歷 級 別 第 1 或 2 級 的 課 程 30 歲 或 以 上 ; 以 及 具 中 三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所 有 學 員 153.8 元 其 他 合 資 格 學 員 70 元 其 他 課 程 所 有 合 資 格 學 員 70 元 ------------------------------

FCR(2013-14)45 附 件 3 在 2013-14 年 度 計 劃 提 供 的 培 訓 名 額 課 程 計 劃 提 供 的 培 訓 名 額 一 般 人 士 課 程 123 350 就 業 掛 鈎 課 程 65 800 新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課 程 30 550 通 用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27 000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課 程 * 6 650 總 計 130 000 * 特 定 服 務 對 象 涵 蓋 青 年 新 來 港 人 士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殘 疾 及 工 傷 康 復 人 士 住 院 式 戒 毒 人 士 及 更 生 人 士 ------------------------------

FCR(2013-14)45 附 件 4 檔 號 : LWB(M)CR 1/3037/13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撤 銷 把 輸 入 外 傭 指 定 為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第 423 章 ) 下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引 言 在 2013 年 5 月 14 日 的 會 議 上, 行 政 會 議 建 議, 行 政 長 官 指 令 根 據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第 423 章 ) 第 14(3) 條 及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40(2)(c) 條 撤 銷 把 輸 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指 定 為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該 撤 銷 是 為 實 施 行 政 長 官 於 2013 年 1 月 在 其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在 豁 免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 徵 款 ) 的 安 排 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 屆 滿 後,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收 徵 款 的 決 定 理 據 2. 根 據 本 港 的 一 貫 政 策, 倘 若 證 實 本 地 勞 工 市 場 無 法 應 付 低 技 術 工 人 的 需 求, 當 局 可 准 許 輸 入 該 等 工 人 根 據 於 1992 年 制 定 的 第 423 章 第 14(3) 條,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可 不 時 批 准 某 項 計 劃 為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這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背 後 的 理 念, 是 一 方 面 在 有 需 要 時 准 許 輸 入 低 技 術 工 人, 另 一 方 面 則 為 易 受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影 響 的 本 地 工 人 提 供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獲 准 輸 入 低 技 術 勞 工 的 僱 主 應 分 擔 培 訓 或 再 培 訓 本 地 僱 員 的 成 本 有 關 僱 主 須 繳 交 徵 款, 為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提 供 經 費 以 推 行 培 訓 及 再 培 訓 課 程 有 關 徵 款 額 於 第 423 章 附 表 3 中 訂 明 為 每 月 400 元, 而 僱 主 須 繳 付 的 總 額 為 400 元 乘 以 僱 傭 合 約 內 僱 主 與 輸 入 僱 員 所 訂 明 的 月 數

FCR(2013-14)45 附 件 4 第 2 頁 3. 輸 入 外 傭 在 2003 年 獲 當 時 的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成 為 第 423 章 下 的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不 過, 根 據 2008 年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3)( 第 2 號 ) 公 告, 徵 款 由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豁 免 徵 收 五 年 此 舉 源 於 一 系 列 紓 緩 通 脹 的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臨 時 豁 免 徵 款 以 減 輕 中 產 人 士 的 經 濟 負 擔 五 年 豁 免 期 將 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 屆 滿 4. 為 減 輕 僱 用 外 傭 家 庭 的 經 濟 負 擔,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2013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在 豁 免 徵 款 的 安 排 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 屆 滿 後,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收 徵 款 為 實 施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2013 年 5 月 14 日 舉 行 的 行 政 會 議 上, 根 據 第 423 章 第 14(3) 條 和 第 1 章 第 40(2)(c) 條, 撤 銷 把 輸 入 外 傭 指 定 為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該 撤 銷 的 安 排 是 一 項 行 政 措 施 5.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的 徵 款 收 入 一 直 是 再 培 訓 局 的 主 要 財 政 來 源 ; 而 徵 款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外 傭 僱 主 ( 現 時 本 港 約 有 三 十 一 萬 名 外 傭 ) 截 至 2013 年 1 月, 僱 員 再 培 訓 基 金 的 餘 額 為 21 億 9 千 萬 元, 應 足 夠 再 培 訓 局 維 持 現 有 的 服 務 水 平 至 2015 年 年 底 為 長 期 支 持 再 培 訓 局 的 工 作, 財 政 司 司 長 於 2013-14 財 政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向 再 培 訓 局 注 資 150 億 元 作 為 種 子 基 金 現 時 再 培 訓 局 每 年 的 開 支 約 為 7 億 9 千 萬 元 我 們 預 期 再 培 訓 局 利 用 種 子 基 金 賺 取 的 投 資 收 益, 可 維 持 現 有 的 服 務 水 平 和 運 作 縱 使 我 們 預 期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益 應 大 致 上 足 以 持 續 應 付 再 培 訓 局 所 有 的 現 金 流 量 需 求, 但 基 金 在 某 些 年 度 的 投 資 收 益 可 能 不 足 以 完 全 應 付 所 有 培 訓 需 要 ;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們 可 能 要 適 度 動 用 部 分 本 金, 以 確 保 能 穩 定 地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及 服 務 我 們 會 與 再 培 訓 局 及 有 關 方 面 ( 包 括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研 究 注 資 的 安 排 日 後 基 金 的 投 資 及 管 理 事 宜, 以 及 監 察 機 制 我 們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向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影 響 6.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對 財 政 經 濟 及 家 庭 會 有 影 響,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A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自 2008 年 豁 免 外 傭 徵 款 後 已 節 省 若 干 人 手, 根 據 現 行 工 作 程 序,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不 會 讓 入 境 處 再 節 省 人 手 7. 取 消 外 傭 徵 款 符 合 基 本 法 ( 包 括 有 關 人 權 的 條 文 ) 取 消 徵 款 對 環 境 生 產 力 或 可 持 續 發 展 沒 有 影 響, 也 不 會 影 響 第 423 章 現 有 的 約 束 力

FCR(2013-14)45 附 件 4 第 3 頁 宣 傳 安 排 及 公 眾 諮 詢 8.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1 月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已 宣 布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當 局 無 須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9. 有 關 撤 銷 的 安 排 不 會 影 響 當 局 於 2013 年 8 月 1 日 向 經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 於 1996 年 獲 當 時 的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批 准 為 輸 入 僱 員 計 劃 ) 輸 入 工 人 的 僱 主 恢 復 徵 收 徵 款 在 恢 復 向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僱 主 徵 款 前, 當 局 會 發 出 新 聞 稿 查 詢 10. 如 對 本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與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人 力 ) 林 瑞 萍 女 士 ( 電 話 : 2810 3290) 聯 絡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2013 年 5 月

FCR(2013-14)45 附 件 4 第 4 頁 附 件 A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的 影 響 財 政 影 響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收 徵 款 後, 徵 款 收 入 估 計 每 年 會 減 少 約 15 億 3 千 萬 元 在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下, 每 年 向 僱 主 徵 款 所 得 收 入 估 計 約 為 1,160 萬 元 為 長 期 支 持 再 培 訓 局 的 工 作,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向 該 局 注 資 150 億 元, 讓 再 培 訓 局 以 種 子 基 金 賺 取 投 資 收 益, 以 維 持 現 有 的 服 務 水 平 和 運 作 當 局 已 於 2013-1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預 留 足 夠 撥 款 經 濟 影 響 2. 取 消 對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有 助 減 輕 僱 用 外 傭 的 家 庭 的 財 政 負 擔, 特 別 是 面 對 人 口 日 趨 老 化, 越 來 越 多 較 低 收 入 的 家 庭 亦 傾 向 聘 請 外 傭 照 顧 家 中 長 者 鑑 於 徵 款 已 豁 免 約 五 年, 取 消 徵 款 對 整 體 經 濟 構 成 的 影 響 將 甚 輕 微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3.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可 紓 緩 僱 用 外 傭 的 家 庭 的 財 政 負 擔, 特 別 是 較 低 收 入 的 家 庭 或 須 照 顧 長 者 及 兒 童 的 家 庭 從 這 角 度 來 看, 取 消 向 外 傭 僱 主 徵 款 的 安 排 將 間 接 有 助 鼓 勵 長 者 在 家 安 老 及 把 幼 兒 留 在 家 中 照 顧

FCR(2013-14)45 附 件 4 第 5 頁 附 件 B 簡 稱 一 覽 表 外 傭 -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徵 款 - 僱 員 再 培 訓 徵 款 再 培 訓 局 -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入 境 處 - 入 境 事 務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