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推動副都心?以及如何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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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畫 P LAN 大 臺 中 空 間 佈 局 一 條 山 手 線 臺 中 港 兩 大 海 空 港 海 線 雙 港 清 泉 崗 豐 原 山 城 三 個 副 都 心 烏 彰 2

2016/5/2 P 計畫 LAN 都市計畫整併 P 都市計畫整併 計畫 LAN 20 23 整併為10個都市計畫 1 烏彰 副都心 2 豐原山城 副都心 3 4 海線雙港 副都心 5 6 臺中都心 7 8 9 10 22 1.烏日都市計畫 2.王田交流道特定區計畫 3.大肚都市計畫 4.豐原都市計畫 5.后里都市計畫 6.潭子都市計畫 7.神岡都市計畫 8.大雅都市計畫 9.豐原交流道特定區計畫 10.東勢都市計畫 11.梨山(松茂地區)都市計畫 12.梨山(新佳陽地區)都市計畫 13.梨山(環山地區)都市計畫 14.梨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15.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 16.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 17.新社都市計畫 13 和平區 11 19 15 12 21 5 18 18.台中港特定區計畫 19.大甲都市計畫 20.大甲(日南)都市計畫 21.外埔都市計畫 22.大安都市計畫 23.鐵鉆山風景特定區計畫 (新訂)清泉崗門戶特定區計畫 24.台中市都市計畫 25.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 26.中科特定區計畫 27.大里都市計畫 28.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 29.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 30.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 31.太平都市計畫 32.霧峰都市計畫 16 7 8 26 4 9 14 17 10 6 25 3 24 2 1 30 31 27 28 32 3

2016/5/2 P 計畫 LAN 綠色交通 P 計畫 LAN 綠色新世代交通網 MR.B&B 軌道 運輸 系統 智慧 公路網及 轉運站 大甲 甲后線 綠線 Metro 捷運 山手線 Rail 鐵路 后里 甲后線 LRT輕軌橘線 Bus 公車 公共轉運中心 豐原 沙鹿 水湳 捷運綠線 公共自行車 Bike 公共自行車 369計畫 300個公共自行車租借點 600公里自行車道 9000輛的自行車 臺中 烏日 霧峰 4

P 計 畫 LAN 產 業 佈 局 計 畫 P LAN 產 業 整 體 佈 局 大 甲 幼 獅 工 業 區 會 展 雙 心 烏 日 以 國 際 專 業 展 為 主 水 湳 以 國 際 會 議 和 消 費 展 為 主 知 識 經 濟 大 肚 山 金 色 縱 谷 台 中 港 自 經 區 豐 洲 地 區 豐 洲 神 岡 工 業 區 大 肚 山 金 色 縱 谷 科 技 金 三 角 加 工 區 大 里 軟 體 園 區 臺 中 港 加 工 出 口 區 潭 子 加 工 出 口 區 鐮 村 地 區 接 軌 國 際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水 湳 會 展 中 心 潭 子 聚 興 升 級 轉 型 傳 統 產 業 廊 帶 樹 王 太 平 工 業 區 大 里 工 業 區 永 隆 工 業 區 仁 化 工 業 區 輔 導 創 新 未 登 記 工 廠 轉 型 與 取 締 烏 日 會 展 中 心 東 園 五 福 烏 日 溪 南 大 里 軟 體 園 區 霧 峰 工 業 區 5

A CTION 豐 原 副 都 心 烏 日 副 都 心 雙 港 副 都 心 文 化 城 中 城 式 參 與 算 預 社 會 住 宅 水 湳 經 貿 園 區 臺 中 花 博 參 與 式 預 算 A CTION 雙 港 豐 原 烏 日 文 化 城 中 城 豐 原 副 都 心 6

A CTION 豐 原 副 都 心 水 岸 花 都 樂 活 山 城 行 政 副 都 心 花 博 計 畫 其 他 投 資 行 政 商 業 服 務 核 心 + Advantage 欠 缺 在 地 產 業 工 作 機 會 - 文 化 資 本 Challenge 落 實 鐵 路 高 架 後 宜 臺 居 中 生 都 活 臺 中 都 都 市 縫 合 基 礎 心 建 設 心 后 里 花 卉 優 活 怡 居 小 鎮 神 岡 豐 洲 產 業 發 展 區 科 技 園 區 潭 雅 神 多 元 生 活 發 展 區 花 博 豐 原 基 地 台 中 都 心 豐 原 副 都 心 潭 子 加 工 出 口 區 水 壩 田 園 / 土 牛 石 客 家 岡 文 化 鐵 馬 休 憩 美 綠 客 庄 新 社 慢 活 休 閒 農 園 聚 落 東 勢 客 家 人 文 山 林 小 鎮 A CTION 豐 原 副 都 心 舊 核 心 再 造 1. 葫 蘆 墩 圳 親 水 空 間 營 造 2. 軟 埤 仔 溪 水 域 環 境 景 觀 營 造 3. 站 前 商 業 區 4. 豐 原 郡 文 創 大 樓 5. 林 務 局 宿 舍 歷 史 文 化 園 區 東 站 新 核 心 6. 永 豐 餘 木 創 觀 光 工 廠 7. 東 站 商 圈 腹 地 再 造 8. 東 站 轉 運 站 9. 東 站 社 會 住 宅 門 戶 新 核 心 10. 豐 富 專 案 - 整 合 文 中 5 及 南 側 農 業 區 兩 鐵 綠 廊 發 展 軸 11. 鐵 路 綠 廊 - 廊 帶 及 橋 下 空 間 利 用 12. 豐 原 大 道 自 行 車 系 統 13. 都 會 生 態 公 園 ( 豐 原 第 6 公 墓 ) 14. 栗 林 車 站 -TOD 鄰 里 生 活 圈 15. 豐 南 社 會 住 宅 16. 安 康 段 社 會 住 宅 7

A CTION 雙 港 豐 原 烏 日 文 化 城 中 城 烏 日 副 都 心 A CTION 烏 日 副 都 心 三 鐵 共 構 中 臺 門 戶 物 流 及 會 展 中 樞 近 彰 化 副 都 心 會 展 物 流 中 心 未 充 分 利 用 三 鐵 共 構 + Advantage 區 位 交 通 優 勢 未 善 加 利 用 - Challenge 高 鐵 一 日 生 活 圈 欠 缺 區 域 消 費 中 心 老 舊 街 區 缺 乏 再 生 引 擎 連 結 大 肚 和 美 彰 化 都 心 臺 中 工 業 區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烏 日 副 都 心 連 結 烏 日 彰 化 新 市 政 中 心 水 湳 經 貿 園 區 烏 日 產 業 發 展 區 溪 尾 寮 休 閒 農 園 連 結 烏 日 芬 園 8

A CTION 烏 日 副 都 心 預 計 引 入 會 展 物 流 1. 南 仁 湖 探 索 體 驗 園 區 大 臺 中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2. 國 泰 人 壽 -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園 區 3. 研 發 製 造 基 地 4. 林 新 醫 院 烏 日 分 院 5. 會 議 展 覽 中 心 6. 轉 運 中 心 7. 購 物 中 心 未 來 發 展 高 鐵 門 戶 地 區 8. 商 業 中 心 9. 產 業 支 援 基 地 10. 休 閒 商 業 展 售 基 地 11. 流 行 音 樂 中 心 12. 滯 洪 設 施 13. 企 業 辦 公 基 地 14. 娛 樂 購 物 基 地 生 活 消 費 15. 烏 日 啤 酒 廠 觀 光 休 閒 16. 鋼 樑 廠 遷 廠 再 利 用 17. 烏 日 火 車 站 周 邊 更 新 計 畫 A CTION 雙 港 豐 原 烏 日 文 化 城 中 城 雙 港 副 都 心 9

A CTION 雙 港 副 都 心 國 際 臺 中 走 向 世 界 產 業 創 新 自 然 生 態 中 臺 門 戶 + Advantage 高 端 服 務 機 能 腹 地 海 港 ( 臺 中 港 ) 濱 海 遊 憩 區 中 心 商 業 區 地 區 商 業 區 空 港 ( 清 泉 崗 機 場 ) 雙 港 機 能 未 能 帶 動 產 業 - Challenge 缺 乏 快 速 便 捷 大 眾 運 輸 產 業 發 展 區 地 區 商 業 區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開 發 保 育 仍 待 調 和 觀 光 資 源 未 能 整 體 規 劃 A CTION 雙 港 副 都 心 1 個 輕 軌 生 活 圈 1. 市 鎮 中 心 商 業 發 展 2. 清 水 沙 鹿 火 車 站 周 邊 發 展 3. 社 會 住 宅 2 大 海 空 產 業 帶 空 港 產 業 帶 4. 清 泉 崗 門 戶 計 畫 5. 航 空 產 業 園 區 海 港 產 業 帶 6. 關 連 一 期 工 業 區 北 側 7. 關 連 二 三 期 開 發 ( 道 路 開 闢 ) 3 個 觀 光 遊 憩 區 濱 海 港 灣 遊 憩 區 8. 高 美 濕 地 周 邊 9. 高 美 - 台 中 港 車 站 觀 光 廊 道 ( 甲 南 精 緻 農 業 區 ) 10.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11. 美 人 魚 碼 頭 及 遊 艇 遊 輪 碼 頭 12. 大 肚 溪 口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自 然 人 文 遊 憩 區 13. 眷 村 文 化 園 區 &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山 麓 休 閒 遊 憩 區 14. 大 肚 山 自 然 公 園 15. 鰲 峰 山 公 園 10

A CTION 雙 港 烏 日 豐 原 文 化 城 中 城 文 化 城 中 城 A CTION 文 化 城 中 城 重 建 城 中 城 屯 區 市 區 化 打 造 智 慧 城 水 湳 舊 核 心 再 生 城 中 城 一 二 三 再 生 計 畫 一 個 唯 一 兩 個 轉 變 三 個 方 案 推 動 市 區 再 生 七 期 新 核 心 再 定 位 水 湳 經 貿 園 區 再 定 位 低 碳 創 新 智 慧 城 城 中 城 屯 區 市 區 化 環 狀 捷 運 路 網 引 領 屯 區 市 區 化 屯 區 11

A CTION 文 化 城 中 城 綠 空 鐵 道 1.6km 之 綠 色 軸 帶 干 城 計 畫 區 自 由 中 正 商 圈 建 國 市 場 商 圈 鐵 道 文 化 園 區 後 站 商 圈 台 糖 購 物 商 圈 刑 務 所 文 化 園 區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南 段 廊 道 歷 史 古 蹟 綠 川 水 綠 廊 道 綠 空 軸 心 鐵 道 文 化 北 段 廊 道 人 文 生 態 人 行 步 道 +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與 周 邊 人 文 景 點 之 串 連 縫 合 藍 綠 帶 歷 史 風 貌 + 現 代 生 活 城 市 導 覽 + 旅 遊 服 務 人 行 步 道 + 自 行 車 道 系 統 與 糖 廠 文 化 園 區 之 加 值 計 畫 A CTION 文 化 城 中 城 綠 空 鐵 道 臺 中 公 園 刑 務 所 歷 史 聚 落 臺 中 鐵 道 文 化 園 區 臺 中 火 車 新 站 臺 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園 區 糖 廠 生 態 園 區 歷 史 水 綠 廊 道 天 空 生 態 廊 道 12

A CTION 文 化 城 中 城 綠 空 鐵 道 The High Line Park New York 什 麼 是 我 們 的 困 境? 整 體 都 市 發 展 與 副 都 心 的 開 發, 所 面 臨 的 最 大 課 題, 就 是 人 民 對 於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決 策 的 不 信 任! 台 灣 過 去, 因 為 國 民 黨 的 長 期 威 權 統 治, 所 以, 我 們 的 人 民, 一 方 面 厭 惡 與 不 信 任 政 府, 另 一 方 面, 卻 因 為 政 府 長 期 集 權 統 治, 所 以 又 萬 事 仰 賴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就 是 經 由 民 主 體 制 所 選 出 的 政 府, 通 過 人 民 的 代 表 與 行 政 官 員 的 智 慧, 在 國 家 面 臨 不 同 的 挑 戰 時, 所 提 出 的 對 社 會 經 濟 與 政 治 體 制 等 議 題 的 解 決 方 案 面 對 公 共 議 題 產 生 時, 我 們 要 問 What Policy? Why? and Who Benefit? 13

台 灣 社 會 當 前 的 國 土 空 間 觀 14

2016/5/2 地方政府的治理困境 資本的快速跨國移動 地方缺乏經濟動力 核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統計總表 金額單位 unit 美金千元 US$1,000 data from: http://www.moeaic.gov.tw/ 經濟部投審會 核備對外投資統計總表 金額單位 unit 美金千元 US$1,000 核准對中國大陸投資統計總表 金額單位 unit 美金千元 US$1,000 15

地 方 政 府 的 治 理 困 境 勞 動 人 口 與 人 口 紅 利 的 快 速 下 降 台 灣 勞 動 人 口 趨 勢 變 化 圖 Data from: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ditorial/publish-27.htm 地 方 政 府 的 治 理 困 境 個 人 所 得 與 資 產 的 分 配 不 均, 造 成 地 方 稅 收 困 境 16

地 方 治 理 的 困 境 稅 基 流 失 導 致 的 公 共 投 資 不 足 缺 乏 配 合 新 產 業 結 構 的 公 共 投 資 既 有 公 共 建 設 與 公 共 投 資 ( 特 別 是 都 市 公 共 設 施 ) 已 經 面 臨 存 量 不 足 與 老 舊 的 困 境 台 灣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素 17

地 方 生 活 危 機 與 經 濟 轉 型 台 灣 的 地 方 生 活, 在 過 去 全 力 集 中 發 展 工 業 產 業 經 濟, 以 及 之 後 的 科 技 產 業 大 量 公 共 投 資 集 聚 北 台 灣 產 造 新 的 服 務 產 業 聚 落, 已 經 造 成 台 灣 的 不 分 南 北 區 域 的 生 活 危 機 北 台 灣 的 生 活 危 機 : 高 房 價 高 物 價 低 工 資 中 台 灣 的 生 活 危 機 : 環 境 污 染 產 業 空 洞 南 台 灣 的 生 活 危 機 : 高 污 染 產 業 造 成 生 存 風 險 大 量 勞 動 力 流 失 與 人 口 老 化 農 業 社 會 失 靈 的 都 市 計 畫 與 區 域 計 畫 臺 中 市 重 要 生 態 棲 地 大 肚 山 20 年 來 地 景 變 化 82 年 大 肚 山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102 年 大 肚 山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18

釋 字 第 732 號 捷 運 設 施 毗 鄰 地 區 土 地 徵 收 案 解 釋 文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大 眾 捷 運 法 ( 下 稱 九 十 年 捷 運 法 ) 第 七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其 毗 鄰 地 區 辦 理 開 發 所 需 之 土 地, 得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報 請 徵 收 七 十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制 定 公 布 之 大 眾 捷 運 法 ( 下 稱 七 十 七 年 捷 運 法 )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聯 合 開 發 用 地, 得 徵 收 之 七 十 九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訂 定 發 布 之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聯 合 開 發 辦 法 ( 下 稱 開 發 辦 法 )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聯 合 開 發 之 用 地 取 得, 得 由 該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報 請 徵 收 此 等 規 定, 許 主 管 機 關 為 土 地 開 發 之 目 的, 依 法 報 請 徵 收 土 地 徵 收 條 例 ( 下 稱 徵 收 條 例 ) 第 三 條 第 二 款 及 土 地 法 第 二 百 零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規 定 交 通 事 業 所 必 須 者 以 外 之 毗 鄰 地 區 土 地, 於 此 範 圍 內, 不 符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比 例 原 則, 與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財 產 權 及 居 住 自 由 之 意 旨 有 違,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不 予 適 用 理 由 書 : 憲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人 民 財 產 權 應 予 保 障, 旨 在 確 保 個 人 依 財 產 之 存 續 狀 態 行 使 其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及 處 分 之 權 能, 並 免 於 遭 受 公 權 力 或 第 三 人 之 侵 害, 俾 能 實 現 個 人 自 由 發 展 人 格 及 維 護 尊 嚴 ( 本 院 釋 字 第 四 00 號 及 第 七 0 九 號 解 釋 參 照 ) 人 民 依 法 取 得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應 受 法 律 之 保 障 與 限 制, 亦 為 憲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明 定 又 人 民 居 住 自 由 亦 屬 憲 法 第 十 條 保 障 之 範 圍 國 家 徵 收 人 民 土 地, 不 但 限 制 人 民 財 產 權, 如 受 徵 收 之 土 地 上 有 合 法 居 住 者, 亦 嚴 重 影 響 其 居 住 自 由 徵 收 人 民 土 地 除 應 對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依 法 給 予 合 理 及 迅 速 之 補 償 外, 自 應 符 合 公 用 或 其 他 公 益 目 的 之 必 要, 始 無 違 於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違 憲? 違 法?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多 元 性 與 國 家 空 間 治 理 從 大 埔 事 件 以 降, 至 732 號 釋 憲 文, 所 揭 櫫 的 重 點 是 :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神 聖 性, 不 容 國 家 任 意 剝 奪! 而 當 國 家 意 圖 改 變 所 有 權 的 使 用 時, 其 所 謂 的 公 益 性, 必 須 清 楚 彰 顯! 關 鍵 是 :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內 容 為 何? 與 國 家 空 間 治 理 的 實 質 內 容 為 何? 19

What is Property Rights? a. the legal mandates that limit someone s or some group s governance of one s use and control of economic resources b. bundle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objects that these individuals see as being their own to dispense with as they see fit d. ownership is the organizing principle which determines both the relations of production and the relations of distribution. Oskar Lange 20

都 市 更 新 的 省 思 誰 的 公 共 利 益? - 公 權 力 的 職 權 (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 - 容 積 獎 勵 - 強 調 文 書 與 作 業 程 序 多 數 決 資 訊 公 開 與 公 正 審 議 - 土 地 與 房 市 價 格 的 真 實 性 - 權 利 變 換 徵 收 估 價 的 公 平 性 - 居 民 地 主 的 居 住 權 利 與 義 務 的 正 義 性 都 市 更 新 何 去 何 從? - 可 修 不 可 廢!? 案 例 :1. 高 雄 - 都 更 : 哈 瑪 星 ( 百 年 生 活 記 憶 ) 2. 台 北 - 都 更 : 阿 才 的 店 ( 先 封 街 在 協 商 / 學 運 活 動 代 表 ) 3. 台 北 - 都 更 : 師 大 商 圈 ( 夜 市 / 居 民 地 主 / 建 商 : 師 大 門 口 對 面 - 興 建 38 層 建 物 ) 4. 台 北 - 都 更 : 殷 海 光 故 居 恐 消 失 ( 台 大 校 地 / 歷 史 代 表 人 物 遺 址 ) 5. 桃 園 - 要 求 都 更 : 哈 凱 部 落 永 久 屋 不 符 需 求 ( 硬 體 機 能 不 足 ) 6. 台 中 - 重 劃 : 台 中 南 屯 天 主 堂 教 室 ( 強 收 一 半 土 地 / 當 地 宗 教 信 仰 ) 7. 寶 藏 巖 / 彩 虹 眷 村 / 水 堆 社 區 土 地 私 有 權 的 神 聖 性 與 都 更 的 公 共 利 益 之 衝 突 台 灣 的 社 會 真 的 該 感 謝 王 家, 由 於 他 們 的 堅 持, 才 讓 社 會 大 眾 看 清 了 都 更 的 真 面 目 現 在 臉 書 上 一 片 撻 伐 之 聲, 好 像 人 人 都 成 了 正 義 之 士 不 過 我 對 於 某 些 主 張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神 聖 不 可 侵 犯 性 之 言 論 感 到 不 安, 首 先 是 理 論 上 原 因 : 因 為 在 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並 非 不 能 以 合 理 的 補 償 來 徵 收 私 人 產 權 當 然, 是 誰 的 公 共 利 益 要 先 弄 清 楚 在 公 與 私 之 間, 可 以 討 論 的 問 題 很 多, 但 仍 不 宜 把 土 地 私 有 權 無 限 上 綱 其 次 是 歴 史 的 原 因, 因 為 在 現 階 段 資 本 主 義 城 市 中, 土 地 資 源 的 分 配 是 極 不 平 等 的, 強 調 私 有 權 不 可 侵 犯 其 實 正 替 大 小 地 主 們 找 到 藉 口 那 沒 有 地 買 不 起 地 的 人 呢? 就 沒 人 權 了 嗎?( 輔 大 景 觀 系 顏 亮 一 教 授 ) 21

政 府 職 責 與 公 共 利 益 目 前 許 多 的 論 述, 其 實 也 都 在 激 憤 下, 無 限 上 綱 了 私 有 權 的 所 謂 神 聖 性 其 實, 公 共 利 益 的 問 題, 優 先 需 要 解 決 的, 還 是 民 主 的 體 制 問 題 連 美 國 這 麼 超 強 的 資 本 主 義 市 場 國 家, 都 在 2006 年 的 一 個 大 法 官 釋 憲 案 中, 對 於 eminent domain( 徵 用 土 地 ), 以 一 票 之 差, 認 定 州 政 府 基 於 提 供 與 促 進 完 善 的 經 濟 發 展 之 必 要 性, 政 府 確 實 有 權 隊 私 有 土 地 進 行 徵 收 而 在 這 場 辯 論 中, 所 有 自 由 派 的 大 法 官, 全 部 支 持 國 家 的 必 要 權 力, 因 為 政 府 有 義 務 提 供 與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福 祉, 因 此 透 過 土 地 徵 收 創 造 更 好 的 經 濟 發 展, 增 進 公 共 的 經 濟 利 益, 市 政 府 職 責 相 對 的, 反 而 是 保 守 派 的 大 法 官, 援 引 許 多 自 由 派 過 往 對 人 權 保 障 的 說 法, 反 對 此 一 釋 憲 案 因 此 可 以 看 到, 土 地 徵 收 議 題 卻 有 其 爭 議 性 但 是, 關 鍵 及 在 於, 公 共 性 的 認 定, 確 實 是 複 雜 但 可 以 透 過 一 個 民 主 的 程 序 去 完 成 的 台 灣 當 前 最 大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不 可 以 混 淆 的, 還 是 民 主 體 制 建 立 與 民 主 鞏 固 的 問 題 正 因 為 體 制 的 不 完 整, 資 訊 的 不 流 通, 以 及 威 權 官 僚 的 遺 毒, 才 使 得 一 個 應 該 肩 負 都 市 公 共 利 益 與 公 共 空 間 公 共 安 全 創 造 的 都 市 更 新 案, 其 實 早 已 淪 為 建 商 利 益 炒 作 的 遊 戲 這, 是 我 個 人 認 為 最 關 鍵 的 議 題 22

士 林 王 家 所 挑 動 的 台 灣 民 主 機 制 問 題 士 林 王 家 的 問 題, 包 含 了 : 國 家 機 器 的 暴 力 官 僚 的 怠 惰 ( 在 都 更 案 討 論 過 程 中, 應 作 為 而 不 做 為 ), 以 及 當 前 都 更 機 制 與 都 市 計 畫 脫 勾, 讓 都 更 成 為 建 商 的 利 益 炒 作 工 具 作 為 都 計 專 業, 雖 然 我 們 不 應 該 以 專 業 排 斥 其 他 的 專 業 者 或 社 會 群 體 的 參 與, 但 是, 我 們 應 該 還 是 要 有 由 我 們 專 業 的 觀 點 此 一 觀 點, 應 該 堅 守 在 空 間 規 劃 專 業 對 於 私 有 財 產 權 的 限 制 避 免 都 市 空 間 成 為 Lefebvre 所 謂 的 資 本 家 的 銘 刻, 我 們 當 然 必 須 透 過 公 共 機 制 來 箝 制 私 人 資 本 與 土 地 所 有 權 的 無 限 制 擴 張 而 多 次 的 討 論 中, 其 實 大 家 的 共 識 都 應 該 落 在, 在 台 灣 這 個 號 稱 民 主 的 社 會, 其 實 我 們 缺 乏 足 夠 的 民 主 機 制, 讓 不 同 的 意 見, 可 以 被 清 楚 表 達, 並 且 具 有 一 定 決 策 權 即 令 美 國 這 個 資 本 主 義 的 保 護 者, 也 都 還 確 認 國 家 在 公 共 利 益 執 行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給 予 私 人 與 社 區 在 公 聽 會 中 的 否 決 權 (veto power) 因 此, 我 們 需 要 檢 討 的, 不 僅 僅 只 是 都 更 條 例 的 問 題, 還 有 這 個 國 家 的 民 主 機 制, 至 少 在 都 市 計 畫 過 程 中, 充 分 的 補 足 民 眾 參 與 的 機 制, 並 且 讓 都 市 規 劃 中, 許 多 現 行 由 都 委 會 獨 斷 的 權 力, 加 入 更 多 的 社 區 的 參 與 及 規 劃 這 樣, 或 許 我 們 可 以 有 一 個 相 對 合 理 進 步 的 都 市 發 展 地 方 政 府 的 民 主 困 境 中 央 地 方 的 資 源 落 差, 導 致 地 方 政 府 在 施 政 上, 必 須 仰 賴 中 央 的 資 助 中 央 集 權, 而 地 方 事 務 繁 雜, 地 方 政 府 卻 有 僅 僅 只 有 有 限 的 權 力, 因 此, 當 在 第 一 線 面 對 市 民 縣 民 的 不 滿 時, 地 方 政 府 其 實 缺 乏 資 源 有 效 處 理 民 選 首 長 必 須 面 對 選 民 在 資 源 分 配 的 壓 力, 因 此 導 致 不 當 的 福 利 支 出 的 增 加, 甚 至 尋 租 (rent seeking) 行 為 的 出 現 因 為 權 力 與 資 源 的 落 差, 導 致 地 方 政 府 在 民 主 化 時 代, 缺 乏 完 善 的 工 具 可 以 讓 不 同 的 利 益 團 體, 透 過 多 元 政 治 的 方 式, 在 地 方 政 府 中, 制 度 性 的 競 爭 相 關 資 源, 導 致 公 民 團 體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信 任 破 裂 23

公 民 團 體 的 政 策 參 與 與 地 方 政 府 體 系 的 僵 硬 面 對 層 出 不 窮 的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爭 議 與 公 民 力 量, 當 前 地 方 政 府 的 作 法, 都 是 設 計 一 個 研 究 案, 由 受 委 託 單 位, 以 研 究 的 名 義, 召 開 說 明 會, 因 而 迴 避 了 政 府 官 僚 與 公 民 的 直 接 對 話 而 地 方 的 各 種 委 員 會, 也 缺 乏 法 定 的 機 制, 召 開 地 方 的 公 聽 會, 並 賦 予 公 聽 會 一 定 的 權 力 否 決 而 公 民 團 體 在 長 期 與 政 府 官 僚 的 不 良 互 動 下, 最 終 選 擇 了 抗 爭 的 場 域 與 道 德 的 訴 求, 作 為 對 公 共 政 策 被 壟 斷 的 不 滿 回 應 公 民 團 體 的 困 境 : 道 德 化 vs 體 制 化 因 為 長 期 的 與 政 府 對 立, 以 及 道 德 化 訴 求 導 致 許 多 公 民 團 體 缺 乏 足 夠 的 專 業 能 力 與 論 述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長 期 的 資 訊 封 閉, 也 導 致 公 民 團 體 無 法 與 政 府 站 在 一 個 平 等 的 立 場 對 話 中 產 階 級 的 虛 偽 政 治 潔 癖 與 體 制 化 發 展 的 衝 突 24

新 的 公 民 政 治 與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的 建 立 面 對 已 經 形 成 的 地 方 執 政 的 轉 變, 以 及 即 將 形 成 的 中 央 的 政 黨 再 次 輪 替, 公 民 團 體 必 須 建 構 新 的 公 民 政 治 的 模 式 透 過 資 訊 的 大 量 釋 出, 以 及 各 種 參 與 式 預 算 與 參 與 式 公 共 決 策 的 民 主 機 制 建 構, 建 立 新 的 公 民 參 政 與 監 督 的 模 式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資 源 與 權 力, 必 須 重 新 再 憲 政 架 構 下 安 排 積 極 透 過 稅 制 與 社 會 捐 助, 成 立 區 域 型 智 庫, 吸 納 專 業 人 才, 並 培 育 青 年 投 入 地 方 公 共 議 題 的 研 究 與 調 查 建 立 公 民 團 體 的 專 業 能 力 強 化 地 方 官 僚 組 織, 並 下 放 評 議 機 構 ( 都 委 會 環 評 會.. Etc.) 等 權 力 給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有 效 的 決 策 機 制 建 構 一 個 民 主 的 土 地 資 源 分 配 程 序 土 地 資 源 沒 有 正 義 可 以 討 論, 因 為 擁 有 土 地 本 身, 就 已 經 是 社 會 不 平 等 的 起 點 土 地 資 源 從 過 去 到 現 在, 一 直 都 是 壟 斷 性 的 資 源 因 此, 必 須 透 過 國 家 機 器 來 進 行 資 源 的 再 分 配 因 此, 面 對 土 地 問 題, 當 代 社 會 需 要 的 是 : 一 個 透 明 的 合 理 的 共 識 的 資 源 分 配 與 再 分 配 機 制 重 新 檢 討 當 前 的 土 地 利 益 分 配 機 制, 藉 由 更 多 元 的 民 主 參 與 程 序, 以 及 更 廣 泛 的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並 且 清 楚 檢 討 台 灣 的 國 家 機 器 所 佔 有 的 龐 大 國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模 式, 台 灣 的 土 地 利 益 才 會 產 生 合 理 的 分 配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