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學員手冊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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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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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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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可 享 本 校 圖 書 館 停 車 位 體 育 館 設 施 等 資 源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學 員 手 冊 地 址 : 台 中 市 407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 行 政 二 館 一 樓 101 室 ) 電 話 :04-24517250 轉 2411 傳 真 :04-24514503 網 址 :www.extension.fcu.edu.tw 電 子 信 箱 :extension@fcu.edu.tw 逢 甲 大 學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編 印

105-1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事 項 備 註 開 放 選 課 日 起 105 年 09 月 02 日 1. 開 放 課 程 查 詢 2. 開 放 報 名 課 程 查 詢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1 105 年 09 月 09 日 公 告 學 號 學 員 自 行 上 逢 甲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處 查 詢 105 年 09 月 12 日 註 冊 選 課 日 由 本 校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協 助 學 員 辦 理 選 課 ( 學 員 免 到 校 ) 105 年 09 月 13 日 105 年 09 月 26 日 至 105 年 09 月 27 日 105 年 10 月 06 日 至 105 年 10 月 14 日 105 年 11 月 07 日 至 105 年 11 月 11 日 106 年 01 月 04 日 至 106 年 01 月 12 日 1. 開 始 上 課 2. 上 網 列 印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加 退 選 申 請 註 1 繳 納 學 分 費 1. 期 中 考 試 2. 上 網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1. 期 末 考 試 2. 上 網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學 員 上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以 便 瞭 解 實 際 選 課 情 形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2 由 本 校 協 助 學 員 辦 理 加 退 選 ( 學 員 免 到 校 ) 105/09/27 為 學 分 費 核 算 基 準 日 1. 上 台 銀 網 站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繳 費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四 2. 繳 費 單 視 為 正 式 收 據, 學 校 不 另 開 學 費 收 據 如 收 據 需 開 立 公 司 抬 頭 及 統 一 編 號, 請 於 繳 費 前 先 行 電 洽 04-24517250 分 機 2432 期 中 / 末 考 前 10 日 內 學 員 上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確 認 是 否 有 非 隨 堂 ( 集 中 ) 考 試 科 目, 並 按 時 到 考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2 本 表 依 據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公 告 105 學 年 度 教 學 行 事 曆 排 定 辦 理 附 錄 二 若 遇 天 災 ( 如 颱 風 ) 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台 中 市 政 府 所 宣 佈 之 停 課 標 準 辦 理 補 課 與 否 將 依 各 修 課 系 所 老 師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學 員 應 詳 閱 簡 章 說 明, 上 課 期 間 若 有 任 何 通 知 事 項, 將 優 先 以 電 子 信 函 通 知, 請 經 常 檢 查 電 子 信 箱 1 註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 (1) 學 員 自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開 班 日 上 課 前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九 成 (2) 自 開 班 上 課 之 日 起 算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半 數 (3) 開 班 上 課 時 間 已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始 申 請 退 費 者, 不 予 退 還

105-2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事 項 備 註 開 放 選 課 日 起 106 年 02 月 6 日 106 年 01 月 27 日 至 106 年 02 月 01 日 1. 開 放 課 程 查 詢 2. 開 放 報 名 春 節 連 假 ( 除 夕 ~ 初 五 ) 課 程 查 詢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1 106 年 02 月 10 日 公 告 學 號 106 年 02 月 13 日 註 冊 選 課 日 學 員 自 行 上 逢 甲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處 查 詢 由 本 校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協 助 學 員 辦 理 選 課 ( 學 員 免 到 校 ) 106 年 02 月 14 日 106 年 02 月 21 日 至 106 年 02 月 22 日 106 年 03 月 02 日 至 106 年 03 月 09 日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至 106 年 04 月 17 日 106 年 06 月 15 日 至 106 年 06 月 23 日 1. 開 始 上 課 2. 上 網 列 印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加 退 選 申 請 註 2 繳 納 學 分 費 1. 期 中 考 試 2. 上 網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1. 期 末 考 試 2. 上 網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學 員 上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以 便 瞭 解 實 際 選 課 情 形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2 由 本 校 協 助 學 員 辦 理 加 退 選 ( 學 員 免 到 校 ) 106/02/22 為 學 分 費 核 算 基 準 日 3. 上 台 銀 網 站 列 印 繳 費 單 辦 理 繳 費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四 4. 繳 費 單 視 為 正 式 收 據, 學 校 不 另 開 學 費 收 據 如 收 據 需 開 立 公 司 抬 頭 及 統 一 編 號, 請 於 繳 費 前 先 行 電 洽 04-24517250 分 機 2432 期 中 / 末 考 前 10 日 內 學 員 上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確 認 是 否 有 非 隨 堂 ( 集 中 ) 考 試 科 目, 並 按 時 到 考 操 作 說 明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2 本 表 依 據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公 告 105 學 年 度 教 學 行 事 曆 排 定 辦 理 附 錄 二 若 遇 天 災 ( 如 颱 風 ) 以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台 中 市 政 府 所 宣 佈 之 停 課 標 準 辦 理 補 課 與 否 將 依 各 修 課 系 所 老 師 規 定 辦 理 報 名 學 員 應 詳 閱 簡 章 說 明, 上 課 期 間 若 有 任 何 通 知 事 項, 將 優 先 以 電 子 信 函 通 知, 請 經 常 檢 查 電 子 信 箱 2 註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 (1) 學 員 自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開 班 日 上 課 前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九 成 (2) 自 開 班 上 課 之 日 起 算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半 數 (3) 開 班 上 課 時 間 已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始 申 請 退 費 者, 不 予 退 還

一 對 應 表 : 各 節 次 上 課 時 間 表 : 上 午 時 段 下 午 時 段 晚 上 時 段 節 次 時 間 節 次 時 間 節 次 時 間 1 08:10-09:00 5 12:10-13:00 11 18:10-19:00 2 09:10-10:00 6 13:10-14:00 12 19:10-20:00 3 10:10-11:00 7 14:10-15:00 13 20:10-21:00 4 11:10-12:00 8 15:10-16:00 14 21:10-22:00 9 16:10-17:00 10 17:10-18:00 各 教 室 大 樓 對 應 表 : 大 樓 名 稱 簡 稱 大 樓 名 稱 簡 稱 大 樓 名 稱 簡 稱 忠 勤 樓 忠 行 政 二 館 行 二 商 學 大 樓 商 語 文 大 樓 語 人 言 大 樓 人 言 資 訊 電 機 館 資 電 建 築 館 建 丘 逢 甲 紀 念 館 紀 土 木 水 利 館 土 工 學 館 工 科 學 與 航 太 館 科 航 理 學 大 樓 理 學 思 樓 學 二 上 課 方 式 : 各 科 目 採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上 課 ( 與 本 校 具 學 籍 之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 若 該 科 目 報 名 人 數 達 專 班 開 課 人 數 時, 則 另 行 通 知 學 員 以 專 班 開 辦 方 式 上 課 三 課 程 查 詢 :( 詳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1 新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前 ) 課 程 查 詢 步 驟 ) 方 式 一 : 瀏 覽 開 課 一 覽 表 即 日 起,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左 方 點 選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開 課 一 覽 表 選 擇 欲 隨 班 附 讀 之 系 所 名 稱, 查 詢 相 關 課 程, 將 欲 修 讀 之 課 程 資 料 填 入 報 名 表 中 方 式 二 : 輸 入 關 鍵 字 檢 索 即 日 起,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左 方 點 選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課 程 檢 索 帳 號 輸 入 guest ( 不 需 輸 入 密 碼 ) 進 入 後 點 選 105 學 年 + 學 期, 查 詢 相 關 課 程, 將 欲 修 讀 之 課 程 資 料 填 入 報 名 表 中 四 報 名 程 序 : 請 檢 具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以 掛 號 寄 達 407 台 中 郵 政 25-279 號 信 箱, 信 封 上 註 明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1. 報 名 表 ( 填 妥 選 課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及 個 資 聲 明 簽 名 ) 2. 1 吋 照 片 1 張 (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申 請 學 員 證 用 ) 3.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舊 生 免 附 )

五 公 告 學 號 : 經 本 校 審 查 合 格 後, 於 逢 甲 大 學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最 新 消 息 處 公 告 學 號 ( 或 可 來 電 洽 詢 ), 以 利 學 員 在 註 冊 選 課 次 日 起 上 網 查 詢 個 人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取 得 學 號 後, 務 必 先 啟 用 NID 網 站 帳 號 服 務 網 (http://netid.fcu.edu.tw/index.jsp ), 產 生 密 碼, 才 能 查 詢 學 員 個 人 選 課 資 料 六 註 冊 選 課 日 : 註 冊 選 課 日 當 天, 由 本 校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協 助 學 員 辦 理 選 課, 額 滿 為 止 七 列 印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 詳 請 參 閱 附 錄 三 之 2 舊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後 )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查 詢 步 驟 ) 學 員 務 必 在 註 冊 選 課 日 次 日 上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以 便 瞭 解 實 際 選 課 情 形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左 方 點 選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課 程 檢 索 輸 入 學 號 +NID 密 碼 個 人 資 料 項 目 選 課 一 覽 表 八 開 始 上 課 : 1. 依 所 查 詢 列 印 之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按 時 到 課 2. 開 車 上 課 的 學 員 請 務 必 先 詳 閱 附 錄 五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汽 車 停 放 須 知 ( 含 校 區 平 面 圖 ) 欲 駕 車 進 入 學 校 停 放 者,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請 出 示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告 知 校 門 校 警 3. 開 課 後 請 親 至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 行 政 二 館 一 樓 101 室 ) 領 取 學 員 證 汽 車 停 車 證 九 加 退 選 期 間 : 加 退 選 最 後 一 天 為 學 分 費 核 算 基 準 日 逾 期 告 知 退 選, 依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嚴 格 辦 理 1. 學 員 自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開 班 日 上 課 前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九 成 2. 自 開 班 上 課 之 日 起 算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半 數 3. 開 班 上 課 時 間 已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始 申 請 退 費 者, 不 予 退 還 十 繳 費 程 序 : 上 台 銀 網 站 辦 理 學 員 務 必 在 繳 費 期 限 內 上 台 銀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站 (https://school.bot.com.tw/)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 繳 費 前 請 先 詳 閱 附 錄 四 繳 費 程 序 說 明 單 )

逾 期 繳 費 者, 本 校 保 留 取 消 其 上 課 資 格 之 權 利 繳 費 單 視 為 正 式 收 據, 學 校 不 另 加 開 學 費 收 據 如 收 據 需 開 立 公 司 抬 頭 及 統 一 編 號, 請 於 繳 費 前 先 行 電 洽 04-24517250 分 機 2432 十 一 列 印 考 程 表 :( 詳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之 2 舊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後 ) 考 程 表 查 詢 步 驟 ) 學 員 務 必 在 期 中 考 及 期 末 考 前 10 日 內 上 網 頁 查 詢 列 印 個 人 考 程 表, 確 認 是 否 有 非 隨 堂 ( 集 中 ) 考 試 科 目, 並 按 時 到 考 操 作 方 式 如 下 :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右 方 熱 門 課 程 處 點 選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課 程 檢 索 輸 入 學 號 +NID 密 碼 個 人 資 料 項 目 ( 考 程 表 ) 十 二 諮 詢 聯 絡 : 逢 甲 大 學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 行 政 二 館 一 樓 101 室 ) 電 話 :04-24517250 轉 2411 傳 真 :04-24514503 網 址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十 三 本 學 分 班 相 關 網 頁 : 學 校 首 頁 網 頁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學 位 班 招 生 資 訊 台 銀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站 NID 網 路 帳 號 服 務 網 http://www.fcu.edu.tw/ 總 覽 全 校 資 訊 說 明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總 覽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 含 學 分 班 及 非 學 分 班 ) 課 程 招 生 資 訊 公 告 學 號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總 覽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及 轉 學 考 等 學 位 班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 含 考 古 題 等 ) https://school.bot.com.tw/ 查 詢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辦 理 繳 費 程 序 http://netid.fcu.edu.tw/index.jsp NID 啟 用 產 生 密 碼 變 更 密 碼 等 十 四 登 錄 學 習 護 照 : 本 校 為 公 務 人 員 與 中 小 企 業 從 業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課 程 登 錄 單 位, 完 成 本 課 程 後, 請 與 本 處 承 辦 人 員 申 請, 於 所 持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上 登 錄 學 習 時 數 十 五 資 源 分 享 : 可 享 本 校 圖 書 館 停 車 位 體 育 場 館 設 施 等 資 源 如 欲 借 閱 本 校 圖 書 館 藏 書 須 辦 理 逢 甲 卡, 在 班 級 有 效 期 間 得 憑 卡 免 費 進 出 圖 書 館 並 在 繳 交 押 金 後 得 享 圖 書 館 借 書 之 權 益 申 辦 逢 甲 卡, 需 具 備 之 文 件 :1.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予 以 掃 描 ;2. 逢 甲 卡 押 金 500 元 課 程 結 束 後, 書 還 清 者, 可 退 押 金

十 六 碩 士 學 分 班 升 學 管 道 : 1. 可 參 加 本 校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2. 學 員 未 來 如 通 過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取 得 學 籍, 其 已 修 畢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3. 本 校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時 程 考 試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查 詢 十 七 學 士 學 分 班 升 學 管 道 : 1. 修 業 未 滿 80 學 分, 可 參 加 本 校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方 案 入 學 ( 二 月 份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申 請 入 學 方 案, 或 七 月 份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分 發 方 案 ) 或 參 加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2. 修 業 ( 滿 80 學 分 ) 達 二 專 畢 業 學 分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所 舉 辦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之 轉 學 考 試 ( 轉 大 二 或 大 三 ) 3. 學 員 未 來 如 通 過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取 得 學 籍, 其 已 修 畢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及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4. 若 抵 免 之 學 分 達 本 校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以 上 者, 可 提 高 編 級,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5. 本 校 商 學 進 修 學 士 班 室 內 設 計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營 建 工 程 與 管 理 進 修 學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面 試 或 考 試 等 相 關 資 訊, 請 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查 詢 十 八 注 意 事 項 : 1. 學 員 不 得 辦 理 兵 役 緩 徵 2. 修 讀 學 分 數 上 限 : 學 士 級 各 校 累 計 18 學 分 / 學 期 ; 碩 士 級 各 校 累 計 9 學 分 / 學 期 ; 暑 期 班 減 半 3. 課 程 修 讀 期 滿, 缺 課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且 成 績 及 格 ( 學 士 級 課 程 以 60 分 為 及 格 碩 士 級 課 程 以 70 分 為 及 格 ), 由 本 校 發 給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4. 上 課 時 間 及 教 室 以 本 校 公 佈 為 依 據 ; 如 有 調 整, 學 員 應 行 配 合, 不 得 異 議 及 要 求 退 費 5. 學 員 在 校 之 行 為 應 遵 守 本 校 規 定 如 有 不 當 行 為 或 影 響 授 課 或 其 他 學 生 ( 員 ) 之 學 習, 經 通 知 而 仍 未 改 善 者, 得 取 消 其 修 讀 資 格, 且 不 予 退 費 6. 學 員 修 讀 期 間 若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附 讀 資 格,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分 之 證 明 如 係 在 取 得 學 分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學 分 證 明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取 得 學 分 資 格 7. 學 員 報 名 繳 費 後, 除 因 重 大 疾 病 ( 持 公 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 等 特 殊 原 因, 經 本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始 得 辦 理 退 學 自 報 名 繳 費 後 至 實 際 上 課 日 前 退 學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九 成 自 開 班 上 課 之 日 起 算 未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退 費 者, 退 還 已 繳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之 半 數 開 班 上 課 時 間 已 逾 全 期 三 分 之 一 始 申 請 退 費 者, 不 予 退 還 逾 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退 費 或 延 期

附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錄 附 錄 二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附 錄 三 課 程 查 詢 操 作 說 明 1 新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前 ) 課 程 查 詢 步 驟 2 舊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後 ) 個 人 選 課 一 覽 表 及 考 程 表 查 詢 步 驟 附 錄 四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繳 費 程 序 說 明 單 附 錄 五 逢 甲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六 逢 甲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汽 機 車 停 放 須 知 ( 含 校 區 平 面 圖 ) 附 錄 七 逢 甲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報 名 表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50006004B 號 令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 一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後,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與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第 十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或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修 習 第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款 之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得 報 考 學 士 後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持 前 三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錄 二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附 錄 三 課 程 查 詢 操 作 說 明 附 錄 三 之 1 新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前 ) 課 程 查 詢 步 驟 方 式 一 : 瀏 覽 各 系 所 開 課 一 覽 表 步 驟 1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左 方 點 選 下 方 點 選 開 課 一 覽 表

步 驟 2 選 擇 欲 隨 班 附 讀 之 系 所 名 稱, 查 詢 相 關 課 程, 將 欲 修 讀 之 課 程 資 料 填 入 報 名 表 中 方 式 二 : 輸 入 關 鍵 字 檢 索 步 驟 1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左 方 點 選 課 程 檢 索

步 驟 2 帳 號 輸 入 guest ( 不 需 輸 入 密 碼 ) 步 驟 3 進 入 後 點 選 105 學 年 + 學 期, 輸 入 關 鍵 字 查 詢 相 關 課 程, 將 欲 修 讀 之 課 程 資 料 填 入 報 名 表 中

附 錄 三 之 2 舊 生 ( 或 註 冊 選 課 後 ) 選 課 一 覽 表 及 考 程 表 查 詢 步 驟 步 驟 1 請 上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首 頁 (http://www.extension.fcu.edu.tw/) 畫 面 左 方 點 選 課 程 檢 索 步 驟 2 輸 入 學 號 +NID 密 碼 取 得 學 號 後, 務 必 先 啟 用 NID, 始 能 產 生 密 碼

步 驟 3 點 選 選 課 一 覽 表 或 考 程 表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附 錄 四 逢 甲 大 學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繳 費 程 序 說 明 單 103 年 12 月 05 日 更 新 本 學 分 班 以 台 銀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站 (https://school.bot.com.tw) 辦 理 收 費, 同 學 於 繳 費 後 一 小 時 即 可 查 詢 繳 費 情 況 本 繳 費 程 序 若 有 修 訂, 將 於 進 修 暨 推 廣 教 育 處 網 頁 (www.extension.fcu.edu.tw ) 公 告 壹 列 印 繳 費 單 :( 限 開 放 列 印 時 間 內 ) Step1 台 銀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站 https://school.bot.com.tw Step2 學 生 登 入 Step3 輸 入 學 號 及 身 分 證 號 Step6 列 印 Step5 按 列 印 繳 費 單, 出 現 繳 費 單 格 式 Step4 出 現 察 看 學 生 繳 費 及 基 本 資 料 畫 面, 按 確 定 貳 繳 費 方 式 :( 限 開 放 繳 費 時 間 內, 以 下 三 種 繳 費 方 式 均 須 事 先 列 印 繳 費 單 ) 一 ATM 轉 帳 繳 款 :( 全 省 ATM 均 可 辦 理 轉 帳 ) Step1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Step2 輸 入 台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Step3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銷 帳 編 號 16 碼 數 字 Step6 妥 善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Step5 完 成 繳 款 後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Step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繳 費 單 上 金 額 註 :1.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方 式 :(1)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訊 息 代 號 欄 未 出 現 異 常 訊 息 及 交 易 金 額 欄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完 成 ;(2) 亦 可 於 繳 款 後 一 小 時 至 台 銀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站 查 詢 是 否 已 完 成 轉 帳 ( 已 銷 帳 代 表 完 成 繳 費 );(3) 並 請 儘 早 持 存 褶 至 原 行 庫 ( 或 分 行 )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2. 若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修 讀, 由 學 員 自 行 負 責 二 網 路 銀 行 繳 款 : Step1 請 先 至 原 持 卡 銀 行 申 請 網 路 繳 費 認 證 事 項, 並 取 得 密 碼 Step2 可 至 https://school.bot.com.tw 辦 理 上 網 轉 帳 ( 提 供 各 家 網 路 銀 行 連 結 ) Step3 選 擇 持 卡 人 之 網 路 銀 行 Step7 列 印 完 成 交 易 之 繳 費 資 料 Step6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帳 金 額 銷 帳 編 號 Step5 轉 帳 Step4 輸 入 持 卡 人 使 用 者 帳 號 密 碼 三 台 灣 銀 行 全 省 各 分 行 繳 款 : 列 印 學 分 班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台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繳 納 費 用

附 錄 五 逢 甲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交 通 訊 息 :( 逢 甲 交 通 資 訊 : http://www.fcu.edu.tw/wsite/ct?xitem=36430&ctnode=14415&mp=1) 火 車 :(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局 網 站 :http://www.railway.gov.tw/tw/) 台 中 火 車 站 請 搭 西 部 幹 線 山 線 火 車 站 轉 公 車 : 從 火 車 站 轉 車 請 搭 統 聯 客 運 25 號 125 號 ; 台 中 客 運 公 車 8 號 29 號 33 號 35 號 ; 全 航 客 運 5 號 ( 台 中 市 公 車 :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ibus/) 台 灣 高 鐵 :( 台 灣 高 鐵 網 站 :http://www.thsrc.com.tw/index.html) 至 高 鐵 台 中 站 六 號 出 口,12 號 公 車 月 台, 搭 乘 高 鐵 快 捷 公 車 和 欣 客 運 -- 僑 光 線, 逢 甲 大 學 站 下 車 轉 乘 行 程 規 劃 :http://www.thsrc.com.tw/route/transfer.aspx 高 鐵 台 中 站, 搭 計 程 車 經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至 逢 甲 大 學 約 25 分 鐘, 約 300 元 客 運 : 搭 統 聯 客 運 巴 士, 請 在 統 聯 客 運 中 港 轉 運 站 下 車, 換 搭 79 線 公 車 ( 統 聯 客 運 網 站 :http://www.ubus.com.tw/) 台 中 市 區 公 車 5 8 25 28 29 32 33 35 37 45 45 繞 54 63 68 68 繞 79 125 157 160 167 199 354 359, 共 23 線 公 車 搭 其 他 客 運 巴 士, 請 在 台 中 市 中 港 路 朝 馬 站 下 車, 可 轉 搭 計 程 車 約 5-10 分 鐘 至 本 校 ( 台 中 市 公 車 :http://citybus.taichung.gov.tw/ibus/)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國 道 一 號 ): 中 港 交 流 道 : 178.6K 處 下 ( 台 中 沙 鹿 ) 交 流 道, 往 台 中 市 方 向, 進 中 港 路, 過 黎 明 路 橋, 左 轉 進 河 南 路, 左 轉 進 福 星 路 的 福 星 停 車 場 再 由 文 華 路 步 行 至 逢 甲 大 學 大 門 大 雅 交 流 道 : 172.4K 處 下 ( 台 中 大 雅 ) 交 流 道, 往 台 中 市 方 向, 進 中 清 路, 右 轉 進 文 心 路 三 段, 右 轉 進 河 南 路, 右 轉 進 福 星 路 的 福 星 停 車 場 再 由 文 華 路 步 行 至 逢 甲 大 學 大 門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 國 道 三 號 ): 快 官 交 流 道 :202.1k 處 下 台 中 快 官 交 流 道 接 台 74 線 省 道, 在 10.2k 處 下 西 屯 路 交 流 道, 往 台 中 市 方 向, 左 轉 進 逢 甲 路, 右 轉 進 福 星 路 的 福 星 停 車 場 再 由 文 華 路 步 行 至 逢 甲 大 學 大 門

附 錄 六 逢 甲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汽 機 車 停 放 須 知 ( 含 校 區 平 面 圖 ) 逢 甲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員 汽 機 車 停 放 須 知 一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學 員 依 表 列 停 車 場 所 ( 請 參 閱 所 附 地 圖 ) 於 上 課 時 段 停 放 汽 機 車 : 汽 車 機 車 時 段 週 一 ~ 週 五 週 六 日 08:00~18:00 1. 校 園 ( 不 開 放 ) 2. 東 門 停 車 場 ( 免 費 停 放 ) 18:00~22:00 1. 校 園 及 東 門 停 車 場 ( 免 費 停 放, 商 學 大 樓 地 下 室 不 開 放 ) 08:00~18:00 1. 校 園 ( 不 開 放 ) 2. 本 校 東 門 外 機 車 停 車 位 ( 免 費 停 放 ) 1. 本 校 正 門 行 政 大 樓 後 方 機 車 停 車 場 18:00~22:00 ( 免 費 停 放 ) 2. 本 校 東 門 外 機 車 停 車 位 ( 免 費 停 放 ) 1. 校 園 及 東 門 停 車 場 ( 免 費 停 放, 商 學 大 樓 地 下 室 不 開 放 ) 1. 本 校 正 門 行 政 大 樓 後 方 機 車 停 車 場 ( 免 費 停 放 ) 2. 本 校 東 門 外 機 車 停 車 位 ( 免 費 停 放 ) 二 學 員 須 憑 臨 時 汽 車 通 行 證 停 放 汽 車, 及 憑 學 員 證 停 放 機 車 除 開 課 首 日 尚 未 取 得 相 關 證 件, 而 得 憑 開 課 通 知 單 換 證 入 校 停 放 外, 後 續 上 課 皆 須 憑 證 停 放 三 駕 乘 汽 機 車 者 請 於 開 課 首 日 向 開 班 單 位 領 取 學 員 証 四 駕 駛 汽 車 者 另 務 請 於 開 課 前, 提 供 汽 車 車 號 向 開 班 單 位 申 請 辦 理 臨 時 汽 車 通 行 證, 以 免 影 響 停 車 權 益 五 校 內 停 車 以 停 滿 為 原 則, 滿 位 後 不 得 進 入 為 免 造 成 校 園 內 外 汽 車 停 放 擁 塞, 請 儘 量 使 用 其 他 替 代 交 通 工 具 六 汽 機 車 進 入 校 區 後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學 員 證 及 臨 時 汽 車 通 行 證 係 供 學 員 上 課 使 用, 不 得 轉 借 請 隨 身 攜 帶 學 員 證 ; 請 將 臨 時 汽 車 通 行 證 放 置 於 擋 風 玻 璃 車 內 明 顯 處, 直 到 離 校 為 止, 以 備 校 警 人 員 查 對 2. 車 輛 須 按 行 車 路 線 指 示 行 駛, 不 得 行 駛 或 停 放 草 皮, 並 不 得 超 速 ( 每 小 時 15 公 里 為 限 ) 3. 車 輛 須 停 放 於 停 車 位 格 線 內, 不 得 任 意 停 放 車 道 紅 線 區 及 妨 礙 交 通 處, 並 不 得 過 夜 停 車 妨 礙 交 通 者, 由 本 校 僱 用 堆 高 機 移 車, 費 用 由 車 主 支 付, 車 輛 如 有 損 壞, 本 校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4. 本 校 對 於 車 輛 及 車 內 物 品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若 造 成 損 壞 或 遺 失 概 不 負 責 5. 駕 駛 人 在 校 園 內 造 成 校 內 各 項 公 務 設 施 損 壞, 須 負 賠 償 修 復 責 任 6. 經 本 校 登 記 有 案 達 違 規 次 數 達 5 次 以 上 ( 含 ) 者, 將 收 回 臨 時 汽 車 通 行 證, 本 年 度 內 不 再 核 發

附 錄 七 逢 甲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隨 班 附 讀 學 分 班 報 名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