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之 旅 大 抽 獎 推 廣 活 動 ( 推 廣 活 動 ) 條 款 及 細 則 1. 推 廣 活 動 1.1. 本 推 廣 活 動 由 Visa Hong Kong Limited ( Visa ) 舉 辦 1.2. 推 廣 活 動 只 限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 發 出 的 Visa 卡 的 持 卡 人 ( 持 卡 人 ) 並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持 卡 人 參 加 1.3. 凡 參 與 推 廣 活 動 的 持 卡 人 ( 參 加 者 ) 須 在 2012 年 3 月 1 日 凌 晨 12 時 GMT+8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晚 上 11 時 59 分 GMT+8 期 間 ( 推 廣 期 ) 於 香 港 或 任 何 海 外 國 家 及 地 區 (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就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 海 外 ) 使 用 其 Visa 卡 於 零 售 簽 賬 方 為 有 效 1.4. 所 有 持 卡 人 若 使 用 雙 幣 卡 必 須 選 擇 以 Visa 網 絡 付 款 方 可 參 加 推 廣 活 動 2. Visa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之 旅 大 抽 獎 抽 獎 2.1. 參 加 者 必 須 在 推 廣 期 內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以 其 所 持 有 的 Visa 卡 於 零 售 購 買 簽 賬 消 費 滿 指 定 之 金 額, 並 保 留 列 印 之 實 體 電 子 式 簽 賬 存 根 ( 用 作 資 格 核 對 及 獎 賞 領 取 之 用 ) 方 可 參 加 抽 獎 如 交 易 爲 網 上 交 易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而 並 未 能 提 供 簽 賬 單 據 及 / 或 確 認 號 碼,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由 銀 行 發 出 的 有 關 信 用 卡 之 月 結 單 顯 示 該 簽 賬, 以 作 資 格 核 對 及 獎 賞 領 取 之 用 一 項 交 易 必 須 為 完 成 的 Visa 交 易, 並 通 過 Visa 網 絡 處 理 付 款, 方 合 乎 資 格 參 加 推 廣 活 動 2.2. 簽 賬 必 須 於 2012 年 3 月 1 日 凌 晨 12 時 GMT+8 至 2012 年 5 月 9 日 晚 上 11 時 59 分 GMT+8 期 間 完 成 交 易 ; 並 須 於 2012 年 3 月 1 日 凌 晨 12 時 (GMT+8) 至 2012 年 5 月 10 日 晚 上 11 時 59 分 (GMT+8) 期 間 ( 登 記 期 ) 成 功 登 記 方 有 資 格 參 加 抽 獎 2.3. 登 記 期 間, 參 加 者 應 透 過 Visa 網 頁 (www.visa.com.hk) ( Visa 網 頁 ) 登 記 參 加 推 廣 活 動 ( 登 記 ) 當 參 加 者 每 成 功 完 成 一 個 登 記, 該 登 記 將 合 資 格 參 加 抽 獎 2.4. 抽 獎 的 次 數 應 依 照 下 列 情 況 計 算 : 2.4.1. 對 於 每 一 個 由 商 户 以 港 元 結 算 的 合 資 格 零 售 購 買 交 易, 交 易 單 一 簽 賬 滿 HK$200, 即 合 乎 資 格 參 加 抽 獎 1 次 ; 其 後 每 HK$200 的 交 易 金 額 可 額 外 獲 得 參 加 抽 獎 1 次 每 項 合 資 格 的 單 一 簽 賬 每 次 登 記 最 多 可 獲 10 次 抽 獎 機 會 例 如, 以 港 元 進 行 金 額 為 HK$2,200 的 合 資 格 交 易 ( 由 商 户 以 港 元 結 算 ), 只 可 獲 10 次 抽 獎 機 會 2.4.2. 對 於 每 一 個 由 商 户 以 港 元 以 外 之 貨 幣 結 算 的 合 資 格 零 售 購 買 交 易, 交 易 金 額 相 當 於 HK$200 或 以 上 ( 按 照 本 條 2.4.2 條 款 確 定 ), 即 可 合 乎 資 格 參 加 抽 獎 5 次 ; 其 後 每 HK$200 等 值 的 交 易 金 額 可 額 外 獲 得 參 加 抽 獎 5 次 每 項 合 資 格 簽 賬 每 次 登 記 最 多 可 獲 20 次 抽 獎 機 會 例 如, 以 港 元 以 外 之 貨 幣 進 行 金 額 相 當 於 HK$1,000 的 合 資 格 交 易 ( 由 商 户 以 港 元 以 外 之 貨 幣 結 算 ), 只 可 獲 20 次 抽 獎 機 會 對 於 以 港 元 以 外 之 貨 幣 結 算 而 須 確 定 港 元 之 等 值, 載 於 Visa 網 頁 ( 定 義 見 下 文 ) 於 2012 年 2 月 24 日 所 定 的 外 幣 匯 率 表 將 被 採 納 使 用 2.5. 就 第 2.3 及 2.4 條 條 款 而 言, 每 一 項 有 效 簽 賬, 必 須 以 由 商 戶 列 印 之 每 張 實 體 簽 賬 存 根, 或 由 銀 行 發 出 的 有 關 信 用 卡 之 月 結 單 顯 示 購 買 有 關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有 關 網 上 交 易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之 總 額 為 單 位 分 期 付 款 之 交 易, 應 以 該 項 商 品 或 服 務 消 費 之 總 額 作 為 單 一 項 簽 賬 作 登 記, 而 每 月 ( 或 其 他 分 期 ) 攤 還 該 項 商 品 或 服 務 消 費 的 個 別 分 期 付 款 金 額 並 不 當 作 獨 立 簽 賬 及 不 可 用 作 登 記 或 享 有 參 加 抽 獎 的 資 格 之 用 1
2.6. 以 下 交 易 將 不 包 括 在 推 廣 活 動 之 內 及 不 符 合 資 格 參 加 推 廣 活 動 : a) 現 金 透 支 b) 自 動 櫃 員 機 提 款 c) 任 何 賬 單 繳 費 d) 月 供 形 式 的 分 期 付 款 e) Visa 信 用 卡 內 定 期 自 動 轉 賬 付 款 f) 結 餘 轉 賬 g) 逾 期 手 續 費 h) 年 費 i) 有 關 信 用 卡 之 賬 務 或 服 務 費 j) 任 何 類 別 的 利 息 k) 稅 項 付 款 保 險 費 用 及 罰 款 繳 交 l) 八 達 通 自 動 增 值 服 務 m) 退 貨 或 退 款 的 賬 項 n) 任 何 其 他 非 零 售 簽 賬 ( 由 Visa 自 行 以 其 唯 一 之 酌 情 權 合 理 地 決 定 ) o) 任 何 不 能 够 提 供 有 關 銀 行 之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以 顯 示 有 關 的 網 上 零 售 簽 賬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p) 任 何 沒 有 列 印 之 實 體 簽 賬 存 根 ( 以 上 未 有 排 除 而 可 提 供 有 關 之 銀 行 信 用 卡 月 結 單 以 顯 示 有 關 的 網 上 零 售 簽 賬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除 外 ) 2.7. 每 位 參 加 者 就 推 廣 活 動 於 Visa 網 頁 登 記 零 售 交 易 時 必 須 輸 入 以 下 資 料 : a) 持 卡 人 姓 名 b) 持 卡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首 4 位 ( 包 括 英 文 字 母 及 數 字 ) c) 持 卡 人 電 郵 地 址 d) 持 卡 人 聯 絡 電 話 e) 使 用 於 有 關 的 交 易 簽 賬 的 Visa 卡 號 碼 之 首 6 位 及 最 後 4 位 數 字 f) 用 於 交 易 的 貨 幣 種 類 ( 港 幣 或 其 他 的 外 幣 種 類 ) g) 有 關 的 交 易 簽 賬 金 額 ( 參 加 者 無 需 計 算 外 幣 兑 换 成 港 元 之 金 額, 電 腦 抽 獎 程 式 將 爲 之 計 算, 有 關 外 幣 兑 换 成 港 元 之 匯 率 請 參 閱 第 2.4.2 條 條 款 ) h) 有 關 的 交 易 簽 賬 的 單 據 確 認 號 碼 (Approval Code); 如 交 易 爲 網 上 交 易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而 沒 有 單 據 確 認 號 碼, 請 輸 入 999999 作 爲 登 記 之 確 認 號 碼 2.8. 參 加 者 必 須 確 保 已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資 料 和 在 達 到 推 廣 活 動 的 標 準 之 情 況 下, 方 可 進 行 登 記 及 參 加 抽 獎 凡 未 能 及 時 並 完 整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或 提 任 何 供 虛 假 或 誤 導 之 資 料 之 參 加 者, 登 記 將 會 被 取 消 2.9. 每 項 合 資 格 的 簽 賬 只 可 透 過 Visa 網 頁 登 記 1 次 重 覆 登 記 相 同 簽 賬 將 不 會 合 資 格 獲 得 額 外 抽 獎 機 會, 而 該 重 複 之 登 記 將 會 被 取 消 資 格 及 取 消 2.10. 如 參 加 抽 獎, 即 表 示 參 加 者 接 受 及 同 意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及 有 關 換 領 抽 獎 獎 賞 附 有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並 且 同 意 參 與 由 Visa 合 理 地 提 出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之 頒 獎 活 動 2
3. 抽 獎 方 法 及 公 佈 3.1. 所 有 得 獎 者 ( 定 義 如 下 ) 及 獎 賞 將 以 電 腦 程 式 隨 機 抽 出, 抽 獎 過 程 將 在 1 名 Visa 員 工 在 場 之 下 進 行 3.2. 抽 獎 之 獎 賞 載 於 以 下 第 4 條 條 款 內 抽 獎 獎 賞 3.3. 持 有 不 同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的 參 加 者 將 於 2012 年 5 月 15 日 被 隨 機 抽 出 並 隨 機 成 為 得 獎 者 得 獎 者 每 位 參 加 者 ( 不 論 其 可 能 使 用 不 同 數 量 的 有 效 Visa 卡 登 記 ), 只 可 以 贏 取 隨 機 抽 獎 獎 賞 一 份 3.4. 抽 獎 只 適 用 於 持 有 有 效 無 拖 欠 任 何 信 用 卡 賬 項 及 擁 有 良 好 信 貸 記 錄 之 Visa 卡 戶 口 的 合 資 格 參 加 者, 而 該 Visa 卡 戶 口 須 於 推 廣 期 內 ( 為 免 疑 問, 包 括 於 以 下 第 5 條 條 款 提 及 的 換 領 抽 獎 獎 賞 事 宜 時 ) 均 為 有 效 無 拖 欠 任 何 信 用 卡 賬 項 及 擁 有 良 好 信 貸 記 錄 如 任 何 參 加 者 的 戶 口 狀 況 有 更 改,Visa 將 保 留 取 消 向 此 參 加 者 提 供 任 何 抽 獎 獎 賞 之 權 利 3.5. Visa 擁 有 最 終 及 對 參 加 者 具 約 束 力 之 決 定 權 關 於 抽 獎 機 制 及 操 作 之 任 何 爭 議,Visa 無 須 對 任 何 參 加 者 或 得 獎 者 負 責, 並 未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3.6. 推 廣 活 動 結 束 後, 得 獎 名 單 將 會 在 2012 年 5 月 25 日 於 英 文 虎 報 及 成 報 刊 登, 及 於 Visa 網 頁 公 佈 如 有 任 何 替 補 之 得 獎 者, 最 終 之 名 單 將 於 Visa 網 頁 刊 登 4. 抽 獎 獎 賞 詳 情 4.1. 六 (6) 位 得 獎 者 將 每 人 獲 贈 四 日 三 夜 雙 人 Visa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之 旅 包 括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 旅 遊 獎 賞 ) 旅 遊 獎 賞 包 括 來 回 香 港 及 倫 敦 經 濟 客 艙 機 票 酒 店 住 宿 指 定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活 動 之 門 票 及 往 返 交 通 安 排 Visa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指 定 贈 品 導 賞 自 助 行 程 等 旅 遊 獎 賞 之 内 容, 以 最 終 行 程 詳 情 爲 準 旅 遊 獎 賞 亦 須 受 以 下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 4.1.1. 英 國 航 空 公 司 來 回 香 港 及 倫 敦 之 雙 人 經 濟 客 艙 機 票 : a) 得 獎 者 必 須 為 乘 客 之 一, 及 可 攜 同 其 旅 遊 伴 侶 1 名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必 須 同 時 乘 搭 同 一 航 班 旅 行 b) 指 定 行 程 : 去 程 由 香 港 (2012 年 8 月 3 日, 晚 上 11 時 15 分 ) 出 發 至 倫 敦 (2012 年 8 月 4 日, 早 上 4 時 55 分, 當 地 時 間 ) 回 程 由 倫 敦 (2012 年 8 月 7 日, 下 午 6 時 40 分, 當 地 時 間 ) 出 發 至 香 港 (2012 年 8 月 8 日, 下 午 1 時 15 分 ) c) 行 程 不 可 更 改, 改 期 或 取 消 d) 已 包 括 出 票 前 的 機 票 費 用 附 加 費 英 國 航 空 公 司 及 香 港 機 場 之 收 費 和 費 用 乘 客 離 境 稅 以 及 英 國 航 空 旅 客 稅 和 客 運 服 務 費 4.1.2. 酒 店 住 宿 -- Hilton London Metropole Hotel: a) 住 宿 包 括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的 1 間 酒 店 房 間 3 晚 雙 人 住 宿 b) 住 宿 包 括 3 晚 住 宿 及 税, 並 不 包 括 酒 店 雜 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話 費, 小 食 吧, 房 間 服 務 及 洗 衫 費 等 ) c) 酒 店 住 宿 包 括 每 日 雙 人 早 餐,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時 間 及 團 體 早 餐 d) 提 供 於 倫 敦 希 斯 羅 機 場 的 接 機 服 務, 及 提 供 至 酒 店 的 火 車 或 巴 士 3
4.1.3. 獎 賞 不 包 括 以 下 項 目 : a) 來 回 賽 事 之 私 人 交 通 b) 以 上 並 未 提 及 的 任 何 餐 飲, 賽 事 及 或 活 動 c) 並 未 預 先 安 排 之 餐 飲 及 交 通 d) 在 本 第 4 條 條 款 中 並 未 提 及 的 交 通 安 排 e) 得 獎 者 須 承 擔 自 己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之 旅 客 入 境 簽 證 之 所 有 安 排 有 關 詳 情 及 入 境 資 料 請 查 詢 英 國 駐 香 港 總 領 事 館 f) 旅 遊 保 險 及 免 疫 針 g) 任 何 其 他 適 用 之 稅 項 4.1.4. 爲 避 免 爭 議,Visa 將 不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爲 任 何 旅 遊 獎 賞 不 包 括 之 事 物 服 務 費 用 或 事 項 負 責 4.1.5. 有 關 旅 遊 獎 賞 之 使 用 受 其 他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被 授 予 之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門 票 必 須 被 接 受 為 得 獎 之 獎 賞 並 受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之 倫 敦 組 委 會 (LOCOG) 不 時 在 該 門 票 上 訂 明 的 適 用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約 束 該 條 款 及 細 則 載 於 門 票 許 可 協 議 ( 列 印 在 實 體 門 票 ( 一 旦 發 出 ) 背 後 之 網 址 :www.tickets.london2012.com/purchaseterms.html) 內 並 包 括 在 未 得 到 LOCOG 之 同 意 前 禁 止 任 何 使 用 該 門 票 於 任 何 商 業 推 廣 或 競 賽 上 和 非 法 出 售 高 於 票 面 面 值 之 門 票 當 接 受 門 票 作 為 獎 賞 時, 持 票 人 被 視 為 已 接 受 所 有 適 用 的 條 款 及 細 則 得 獎 者 同 意 收 到 旅 遊 獎 賞 時, 被 視 為 同 意 所 有 相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4.2. 二 十 (20) 位 抽 獎 得 獎 者 將 每 人 獲 贈 Visa 倫 敦 2012 奧 運 會 主 題 旅 行 袋 乙 個 4.3. 除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另 有 規 定 外, 由 參 加 者 提 出 之 關 於 抽 獎 獎 賞 的 更 換 代 替 或 任 何 修 改 將 不 被 允 許 4.4. 抽 獎 獎 賞 不 得 轉 售 或 轉 讓 他 人 兌 換 現 金 兌 換 其 他 產 品 或 優 惠 任 何 未 被 使 用 或 認 領 之 服 務 或 應 得 之 權 利 將 不 獲 退 還 4.5. 在 適 用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最 大 容 許 下,Visa 及 其 有 關 聯 公 司 及 其 代 理 不 會 對 任 何 在 Visa 可 合 理 控 制 以 外 有 關 獎 賞 細 節 的 推 遲 取 消 延 誤 或 更 改 或 其 他 不 可 預 見 之 情 況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供 貨 商 或 供 應 商 的 行 為 或 未 履 行 責 任 所 產 生 的 責 任 及 損 失 負 上 責 任 4.6. 通 過 參 予 推 廣 活 動, 每 位 得 獎 者 授 權 Visa 以 任 何 及 所 有 在 整 個 世 界 現 在 已 知 或 在 今 後 發 明 或 開 發 的 方 式 媒 體 和 格 式 及 無 限 制 地 及 永 久 地 以 所 有 語 言 及 沒 有 任 何 額 外 的 補 償 使 用 其 姓 名 照 片 聲 音 肖 像 及 履 歷 資 料 4.7. 每 位 得 獎 者 同 意 參 加 有 關 與 推 廣 活 動 之 公 關 活 動 而 無 需 由 Visa 支 付 費 用 5. 資 格 核 對 及 獎 賞 領 取 5.1. 得 獎 者 名 單 結 果 公 佈 之 後, Visa 將 依 照 持 卡 人 登 記 之 資 料 聯 絡 得 獎 者, 所 有 得 獎 通 知 將 於 2012 年 5 月 25 日 開 始 以 電 話 及 電 郵 ( 得 獎 通 知 書 ) 形 式 發 出 5.2. 所 有 得 獎 者 須 於 2012 年 5 月 25 日 至 6 月 22 日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期 間 親 身 於 指 定 換 領 中 心 提 供 指 定 證 明 文 件 以 完 成 資 格 核 對 得 獎 者 如 未 能 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 下 午 5 時 GMT+8 成 功 核 對 資 料, 或 所 出 示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在 Visa 網 頁 內 所 登 記 的 資 料 有 任 何 不 同, 則 抽 獎 獎 賞 將 被 當 作 放 棄 4
論 如 得 獎 者 無 法 於 得 獎 通 知 書 指 定 期 限 内 領 取 獎 賞,Visa 保 留 權 利 取 消 此 得 獎 者 之 資 格 並 將 公 佈 替 補 得 獎 者 5.3. 指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a) 得 獎 者 之 香 港 有 效 身 分 證 之 正 本 或 副 本 ; b) 合 資 格 交 易 用 的 Visa 卡 正 本 或 副 本 ; 及 c) 贏 取 抽 獎 之 登 記 中 使 用 的 簽 賬 單 據 正 本 或 副 本 ; 如 交 易 爲 網 上 交 易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而 並 未 能 提 供 簽 賬 單 據 及 或 確 認 號 碼,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由 銀 行 發 出 的 有 關 信 用 卡 之 月 結 單 顯 示 該 簽 賬, 以 作 資 格 核 對 及 換 領 抽 獎 獎 賞 之 用 5.4. 有 關 換 領 抽 獎 獎 賞 之 詳 情 以 得 獎 通 知 書 爲 準, 得 獎 者 須 留 意 及 參 考 由 Visa 以 電 郵 發 出 的 得 獎 通 知 書 5.5. Visa 將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得 獎 者 出 示 中 獎 之 登 記 之 簽 賬 的 商 戶 消 費 明 細 單 之 正 本, 商 戶 消 費 明 細 單 必 須 是 由 有 關 商 戶 發 出 的 列 印 之 實 體 電 子 存 根 ; 如 登 記 之 簽 賬 爲 網 上 交 易 或 Visa paywave 卡 之 感 應 式 付 款 而 沒 有 簽 賬 單 據 及 或 確 認 號 碼, 參 加 者 須 提 供 由 銀 行 發 出 的 有 關 信 用 卡 之 月 結 單 顯 示 該 簽 賬, 以 顯 示 有 關 消 費 明 細 如 第 5.3 條 條 款 中 需 核 查 的 文 件 因 為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充 分 核 對 資 格 時, Visa 將 保 留 權 利 在 核 查 的 合 理 情 況 下 要 求 得 獎 者 提 交 任 何 額 外 的 文 件 5.6. 得 獎 者 可 能 需 簽 署 由 Visa 發 出 之 領 取 獎 賞 之 同 意 書 5.7. 如 得 獎 者 未 能 於 指 定 期 限 内 完 全 遞 交 於 以 上 第 5 條 條 款 下 所 需 的 文 件 作 為 核 實 及 獎 賞 領 取 之 用 途,Visa 將 保 留 權 利 取 消 得 獎 者 資 格 及 領 獎 權 利 5.8. 旅 遊 獎 賞 之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所 持 之 護 照 需 於 出 發 前 有 6 個 月 有 效 期 由 於 旅 遊 獎 賞 必 要 條 件 之 要 求, 旅 行 獎 賞 之 頒 佈 需 視 乎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是 否 持 有 有 效 之 英 國 簽 證 所 有 簽 證 申 請 的 費 用 應 由 每 位 旅 遊 獎 賞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行 伴 侶 承 擔 6. 一 般 事 項 6.1. 參 加 者 可 隨 時 透 過 電 郵 地 址 aphkmarketing@visa.com 查 詢 與 推 廣 活 動 有 關 之 詳 情 與 資 料 6.2. 參 加 者 及 得 獎 者 透 過 推 廣 活 動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抽 獎 換 領 抽 獎 獎 賞 及 其 他 程 序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個 人 資 料 ),Visa 及 其 代 理 將 會 用 作 執 行 本 推 廣 活 動 之 用 Visa 及 其 其 相 關 聯 公 司 和 代 理 亦 可 能 將 此 等 資 料 交 予 其 分 別 聘 用 的 服 務 供 應 商, 用 作 推 廣 活 動 的 管 理 資 料 整 理 領 獎 安 排 及 分 析 以 及 其 他 與 推 廣 活 動 直 接 有 關 的 用 途 參 加 者 如 同 意 及 參 與 推 廣 活 動 並 且 透 過 Visa 網 頁 登 記 抽 獎, 已 代 表 接 納 以 上 資 料 的 用 途 6.3. 在 取 得 參 加 者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參 加 者 之 姓 名 電 郵 地 址 及 電 話 號 碼 可 能 被 用 於 發 送 其 他 類 似 推 廣 活 動 之 宣 傳 資 料 及 有 關 Visa 產 品 及 服 務 之 推 廣 宣 傳 和 優 惠 給 參 加 者 參 加 者 可 隨 時 透 過 電 郵 地 址 aphkmarketing@visa.com 聯 絡 Visa 並 示 意 停 止 收 取 此 等 與 推 廣 活 動 無 直 接 關 係 之 宣 傳 資 料 6.4. 所 有 參 加 者 及 得 獎 者 分 別 於 推 廣 活 動 及 抽 獎 獎 賞 換 領 及 索 取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必 須 為 真 實 準 確 如 果 參 加 者 不 如 實 提 供 所 有 被 要 求 的 個 人 資 料,Visa 可 以 以 其 唯 一 的 酌 情 權 決 定 該 參 加 者 是 否 合 資 格 以 任 何 方 式 參 與 推 廣 活 動 或 贏 得 抽 獎 獎 賞 6.5. 除 非 參 加 者 已 同 意 個 人 資 料 可 被 用 於 根 據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指 定 用 途, 其 就 推 廣 活 動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於 推 廣 活 動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自 動 刪 除 6.6. Visa 其 相 關 聯 公 司 及 代 理, 及 其 分 別 聘 用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只 會 根 據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下 列 明 的 有 關 用 途 才 保 留 參 加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而 Visa 其 代 理 及 其 分 別 聘 用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都 會 保 密 處 理 所 有 參 加 者 5
的 個 人 資 料 Visa 其 相 關 聯 公 司 及 代 理, 及 其 分 別 聘 用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明 確 知 道 所 有 參 加 者 的 權 利 都 受 著 個 人 資 料 ( 私 穩 )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確 認 6.7. Visa 網 頁 之 私 隱 保 護 政 策 適 用 於 登 記 及 一 切 有 關 參 加 者 的 資 料 詳 情 請 查 閱 www.visaasia.com/ap/hk/zh_hk/general/privacy/index.shtml 所 載 之 私 隱 保 護 政 策 6.8. Visa 將 不 會 對 任 何 人 士 負 上 任 何 因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抽 獎 或 抽 獎 獎 賞 ( 包 括 旅 遊 獎 賞 ) 而 引 致 的 不 論 直 接 間 接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產 生 的 個 人 損 傷 死 亡 損 失 損 毀 ( 包 括 財 物 損 毀 ) 或 責 任,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收 入 利 潤 或 信 譽 的 損 失 任 何 因 收 集 或 處 理 任 何 抽 獎 或 登 記 的 失 誤 任 何 計 算 機 會 的 錯 誤 任 何 電 腦 通 訊 或 設 施 不 正 常 地 運 作 任 何 由 第 三 者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缺 乏 或 不 足 之 處 或 任 何 通 知 因 互 聯 網 或 郵 遞 上 的 錯 誤 而 寄 失 或 遺 失 而 引 致 的 損 失 損 毀 或 責 任, 即 使 Visa 已 被 通 知 可 能 會 有 這 些 損 失 損 毀 或 責 任 在 不 限 制 上 述 陳 述 的 一 般 的 情 況 下, 旅 遊 獎 賞 之 得 獎 者 應 購 買 合 適 的 保 險, 以 保 障 得 獎 者 及 其 旅 遊 伴 侶 的 損 傷, 損 失 或 責 任 6.9. 在 適 用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最 大 容 許 下,Visa 保 留 隨 時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在 取 得 有 關 機 構 的 事 先 批 準 後, 更 改 取 消 或 補 充 推 廣 活 動 或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權 利 參 加 者 可 於 Visa 網 頁 獲 得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最 新 資 訊 為 免 疑 問, 在 Visa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不 會 賦 予 任 何 合 資 格 之 參 加 者 或 得 獎 者 獲 得 抽 獎 獎 賞 或 向 Visa 或 其 相 關 聯 公 司 或 任 何 代 理, 或 其 分 別 獲 聘 用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索 償 之 權 利 6.10. 參 加 者 違 反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干 擾 推 廣 活 動 的 運 作, 造 成 欺 詐 或 濫 用, 或 從 事 任 何 有 害 或 不 公 平 於 Visa, 推 廣 活 動 或 任 何 參 加 者 ( 在 每 一 種 的 情 况 下 以 Visa 的 唯 一 酌 情 權 決 定 ) 將 被 取 消 加 入 或 參 加 推 廣 活 動 之 資 格 Visa 保 留 權 利 取 消 參 加 者 之 資 格 或 參 加 推 廣 活 動 或 進 行 抽 獎 及 即 時 取 消 得 獎 者 應 得 之 抽 獎 獎 賞 6.11. 凡 屬 Visa 或 其 相 關 聯 公 司 或 代 理, 及 其 分 別 獲 聘 用 就 推 廣 活 動 提 供 服 務 之 服 務 供 應 商 之 董 事 高 級 職 員 及 員 工, 以 及 其 父 母 配 偶 及 子 女, 均 不 可 參 加 此 推 廣 活 動, 以 示 公 允 6.12. 有 關 參 與 此 活 動 贏 取 換 領 收 取 或 使 用 抽 獎 獎 賞 而 需 繳 付 的 任 何 稅 款 或 關 稅, 參 加 者 必 須 自 行 承 擔 6.13. 在 適 用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最 大 容 許 下, Visa 對 推 廣 活 動 所 有 抽 獎 獎 賞 及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抽 獎 獎 賞 之 可 商 售 品 質 及 用 途 適 合 與 否 和 有 關 服 務 的 謹 慎 及 技 術 水 平 不 會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或 聲 明, 不 論 是 明 示 隱 含 或 法 定 的 6.14. 除 非 於 此 細 則 及 條 款 列 明, 得 獎 者 將 不 會 獲 得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中 的 抽 獎 獎 賞 的 任 何 現 金 補 償 利 益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代 替 品 6.15.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抽 獎 及 抽 獎 獎 賞 的 所 有 問 題 及 爭 議, 均 由 Visa 以 其 唯 一 的 酌 情 權 決 定 就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之 任 何 事 宜,Visa 擁 有 最 終 及 對 參 加 者 具 約 束 力 之 決 定 權 任 何 異 議 及 來 函 將 不 被 受 理 6.16. Visa 可 以 以 其 唯 一 的 酌 情 權 轉 讓 參 加 者 於 此 授 予 之 權 利 6.17.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中 英 文 文 本 如 有 歧 義, 一 概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6.18. 此 條 款 及 細 則 須 受 香 港 法 律 所 解 釋 及 受 其 管 轄 推 廣 生 意 的 競 賽 牌 照 號 碼 :037930-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