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大 考 中 心 寄 發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103 年 2 月 13 日 ( 四 )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 甄 選 委 員 會 統 一 辦 理 ) 集 體 個 別 報 名 :103 年 3 月 11 日 ~3 月 14 日 公 告 本 校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須 知 103 年 3 月 17 日 ( 一 )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過 考 生 名 單 103 年 3 月 20 日 ( 四 )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第 二 階 段 網 路 報 名 與 繳 費 103 年 3 月 21 日 ( 五 ) 下 午 103 年 3 月 22 日 ( 六 ) 上 午 9 時 102 年 3 月 29 日 ( 六 ) 下 午 6 時 止 考 生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3 月 29 日 ( 六 ) 公 布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考 生 名 單 及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表 103 年 4 月 2 日 ( 三 ) 下 午 2 時 考 生 網 路 查 詢 各 學 系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含 個 人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面 試 順 序 表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 103 年 4 月 8 日 ( 二 ): 上 午 10 時 103 年 4 月 11 日 ( 五 ) 103 年 4 月 13 日 ( 日 ) 甄 試 委 員 會 寄 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103 年 4 月 16 日 ( 三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3 年 4 月 19 日 ( 六 ) 下 午 2 時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103 年 4 月 21 日 ( 一 ) 成 績 複 查 上 傳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結 果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4 月 25 日 ( 五 ) 可 使 用 傳 真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4)24512908 103 年 5 月 2 日 ( 五 ) 前 錄 取 生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103 年 5 月 5 日 ( 一 ) 5 月 6 日 ( 二 )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路 公 告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103 年 5 月 12 日 ( 一 ) 本 校 寄 發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103 年 5 月 13 日 ( 二 ) 分 發 本 校 錄 取 生 寄 回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本 校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回 報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名 單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5 月 14 日 ( 三 ) 103 年 5 月 21 日 ( 三 ) 103 年 5 月 26 日 ( 一 )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103 年 8 月 7 日 ( 四 )
103 年 3 月 103 年 4 月 103 年 5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1 2 3 4 5 1 2 3 2 3 4 5 6 7 8 6 7 8 9 10 11 12 4 5 6 7 8 9 10 9 10 11 12 13 14 15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12 13 14 15 16 17 16 17 18 19 20 21 22 20 21 22 23 24 25 26 18 19 20 21 22 23 24 23 24 25 26 27 28 29 27 28 29 30 25 26 27 28 29 30 31 30 31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務 必 詳 閱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及 本 校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須 知 之 各 項 規 定 二 本 校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每 位 考 生 不 受 一 學 系 ( 組 ) 之 限 制, 但 最 高 以 六 學 系 ( 組 ) 為 限 如 有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多 個 學 系 之 考 生, 本 校 會 自 動 協 調 報 考 學 系 錯 開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時 段 三 考 生 諮 詢 電 話 : ( 一 ) 第 二 階 段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報 名 費 繳 交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招 生 組 (04)24517250 轉 分 機 2181~2187 ( 二 ) 各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內 容 之 疑 義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及 課 程 規 劃 (04)24517250 轉 各 學 系 分 機 及 聯 絡 人 ( 請 參 閱 第 15 頁 ) ( 三 ) 註 冊 入 學 事 宜 註 冊 課 務 組 (04)24517250 轉 2111
目 錄 壹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1 貳 寄 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1 參 網 路 報 名 與 繳 交 甄 試 費 用 1 肆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4 伍 各 學 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5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5 柒 放 榜 6 捌 甄 試 成 績 單 寄 發 補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6 玖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統 一 分 發 7 拾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7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8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8 拾 參 鷹 揚 獎 學 金 ( 適 用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入 學 新 生 ) 8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9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 附 錄 二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時 間 及 試 場 地 點 分 配 表 12 附 錄 三 各 學 系 分 機 電 話 及 聯 絡 人 一 覽 表 15 附 錄 四 元 大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一 覽 表 16 附 錄 五 元 大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樣 張 ) 18 附 錄 六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準 則 ( 僅 適 用 有 筆 試 之 學 系 ) 19 附 錄 七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21 附 錄 八 103 學 年 度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一 覽 表 22 附 錄 九 往 逢 甲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23 附 錄 十 逢 甲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圖 24 附 錄 十 一 逢 甲 大 學 周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示 意 圖 24 附 錄 十 二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聲 明 25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退 費 申 請 表
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須 知 壹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1030317 公 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結 果 : 一 公 告 單 位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二 公 告 日 期 :103 年 3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三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查 詢 網 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進 入 篩 選 結 果 查 詢 貳 寄 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一 凡 報 名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之 考 生, 經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通 過 後,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前 寄 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單 ( 本 通 知 單 內 容 亦 同 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之 最 新 消 息 ),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收 信 二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通 過 名 單 查 詢 網 址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https://www.caac.ccu.edu.tw/ 逢 甲 大 學 :http://www.fcu.edu.tw 直 接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大 學 部 招 生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查 詢 ) 三 考 生 於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後, 請 務 必 於 103 年 3 月 21 日 起 自 行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下 載 考 生 須 知, 詳 閱 後, 依 規 定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與 繳 費, 並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甄 試 通 知 單 亦 可 完 成 報 名 相 關 程 序 參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網 路 報 名 與 繳 交 甄 試 費 用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並 依 規 定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二 報 名 流 程 : 上 網 選 擇 報 考 之 學 系 ( 可 多 選 ) 取 得 並 記 錄 個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列 印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繳 交 甄 試 報 名 費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完 成 報 名 三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 一 ) 上 網 取 得 繳 款 帳 號 期 間 : 自 103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止 ( 二 ) 繳 交 甄 試 報 名 費 期 間 : 自 103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時 止 ( 三 )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請 由 本 校 首 頁 http://www.fc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進 入 ( 四 ) 考 生 上 網 取 得 14 碼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及 元 大 銀 行 代 碼 (806) 後, 請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或 至 元 大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 附 錄 四 ) 臨 櫃 繳 款 或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跨 行 匯 款 1
四 繳 費 金 額 : ( 一 ) 一 般 考 生 : 報 考 學 系 數 甄 試 報 名 費 1 系 1,000 元 2 系 1,500 元 ( 減 收 500 元 ) 3 系 2,000 元 ( 減 收 1,000 元 ) 4 系 以 上 2,500 元 ( 減 收 1,500 元 以 上 )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免 繳 報 名 費 ( 三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減 免 甄 試 報 名 費 30% 註 1. 所 謂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2. 未 經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登 錄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考 生, 請 備 妥 前 開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於 報 名 期 間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04)24512908 3.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律 不 予 全 免 優 待 4. 所 附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四 ) 繳 費 前 請 先 上 網 取 得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且 每 一 位 考 生 取 得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均 不 同 五 繳 費 方 式 : 下 列 三 種 方 式 擇 一 繳 費,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持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金 融 卡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晶 片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2) 輸 入 元 大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806 (3) 輸 入 上 網 取 得 之 個 人 專 屬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4 碼 (98273xxxxxxxxx) (6)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5) 完 成 繳 款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2
備 註 1. 持 元 大 銀 行 晶 片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收 手 續 費 2. 持 晶 片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晶 片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晶 片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若 使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將 晶 片 金 融 卡 插 入 自 動 櫃 員 機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輸 入 元 大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806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二 ) 至 元 大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請 至 元 大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辦 理 存 入 繳 款 考 生 若 選 擇 ( 二 ) 繳 費 方 式 至 元 大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 參 閱 附 錄 四 ) 櫃 檯 繳 款 時, 請 先 索 取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參 閱 附 錄 五 ), 填 妥 完 畢 後 以 現 金 繳 款, 帳 號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戶 名 : 逢 甲 大 學 帳 號 :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4 碼 金 額 : 填 寫 所 須 繳 費 金 額 ( 依 報 考 學 系 數 ) ( 三 )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跨 行 匯 款 ( 手 續 費 自 付 ) 請 至 全 國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考 生 若 選 擇 ( 三 ) 繳 費 方 式 至 銀 行 櫃 檯 繳 款 時, 匯 款 單 收 款 人 戶 名 及 帳 號 請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以 免 因 填 寫 錯 誤 以 致 無 法 完 成 入 帳, 而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入 帳 行 : 元 大 銀 行 台 中 分 行 * 元 大 銀 行 代 號 806* 戶 名 : 逢 甲 大 學 帳 號 :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4 碼 金 額 : 填 寫 所 須 繳 費 金 額 ( 依 報 考 學 系 數 ) 六 繳 費 查 詢 : ( 一 ) 上 述 三 種 繳 費 方 式, 均 須 使 用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該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或 填 寫 ( 二 )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及 至 元 大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兩 種 方 式 繳 費 者, 可 於 30 分 鐘 後 由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之 查 詢 選 項, 查 詢 考 生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 三 ) 以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因 各 行 庫 跨 行 匯 款 係 人 工 3
作 業, 須 當 日 下 午 6 時 後 方 可 上 網 查 詢 考 生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入 帳? 七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八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九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或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收 執 聯 或 匯 款 單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十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及 辦 理 繳 費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資 格 十 一 申 請 退 費 : 1. 除 因 溢 繳 報 名 費 或 已 繳 費 但 未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者 外, 概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經 扣 除 郵 資 及 審 查 行 政 作 業 費 30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唯 須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以 掛 號 寄 還 考 生 2. 退 費 申 請 日 期 限 於 103 年 3 月 29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三 ), 傳 真 至 04-24512908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組, 俾 便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肆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因 時 程 緊 湊, 請 考 生 提 前 準 備 相 關 審 查 資 料, 俾 便 於 期 限 內 上 傳 資 料 一 資 格 審 驗 應 繳 資 料 : 一 律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 一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除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以 審 驗 其 報 考 資 格 外,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免 繳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於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時 繳 交 相 關 經 採 認 或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原 住 民 考 生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或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記 事 欄 須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記 事 考 生 所 有 學 歷 ( 力 ) 證 件 均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二 各 學 系 規 定 應 上 傳 之 資 料 : 請 依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第 188 頁 ~201 頁 ) 之 有 關 本 校 各 學 系 審 查 資 料 欄 所 列 項 目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說 明 : 1.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繳 交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1) 應 屆 畢 業 生 : 繳 交 高 一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計 五 學 期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各 學 科 成 績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班 級 排 名 班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年 級 排 名 及 年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2) 已 畢 業 學 生 : 繳 交 高 一 至 高 三 ( 六 個 學 期 )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上 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二 上 傳 方 式 : 考 生 須 依 各 學 系 規 定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後, 選 擇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選 項, 即 可 開 始 進 行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三 上 傳 期 間 : 自 103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103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止, 每 日 為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伍 各 學 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國 貿 系 經 濟 系 行 銷 系 103 年 ( 星 期 六 ): 機 電 系 工 工 系 化 工 系 航 太 系 5 精 密 學 程 應 數 系 材 料 系 環 科 系 光 電 系 資 訊 系 電 子 系 電 機 系 資 電 不 分 系 通 訊 系 土 木 系 水 利 系 建 築 系 都 資 系 運 管 系 土 管 系 財 金 系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纖 複 系 會 計 系 財 稅 系 合 經 系 統 計 系 企 管 系 國 企 學 程 中 文 系 外 文 系 自 控 系 風 保 系 財 精 學 程 二 甄 試 地 點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逢 甲 大 學 ( 一 ) 各 學 系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二 ) 建 築 系 之 筆 試 安 排 在 忠 勤 樓 五 樓 應 試, 考 生 筆 試 試 場 及 座 位 表 於 考 試 前 三 天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或 前 一 天 張 貼 在 忠 勤 樓 公 布 欄 供 考 生 查 詢 三 甄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各 學 系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注 意 事 項 ( 含 報 到 時 間 個 人 面 試 順 序 表 ), 將 於 103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及 報 考 學 系 之 網 頁 公 告, 請 考 生 務 必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本 校 不 另 發 通 知 ( 二 ) 本 校 不 另 發 應 考 證,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IC 健 保 卡 等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有 關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準 則 ( 僅 適 用 有 筆 試 之 學 系 ) 請 詳 見 附 錄 六 ( 三 ) 考 試 當 天 開 放 考 生 家 長 汽 車 進 入 校 園 內 停 放, 但 以 停 車 位 額 滿 為 止 1. 本 校 因 停 車 位 有 限, 家 長 汽 車 進 入 校 園 後 若 已 無 停 車 位 時, 將 引 導 至 本 校 周 邊 收 費 停 車 場 停 放 ( 如 附 錄 十 一 ) 2. 為 避 免 交 通 擁 擠, 考 試 當 天 請 考 生 提 早 到 校, 以 免 延 誤 甄 試 時 間, 影 響 考 試 權 益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目 評 分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二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共 有 五 種 包 括 : 不 採 計 原 級 分 ( 以 1.00 表 示 ) 加 重 計 分 25%( 以 1.25 表 示 ) 加 重 計 分 50%( 以 1.50 表 示 ) 及 加 重 計 分 100%( 以 2.00 表 示 ) 第 一 階 段 得 分 =( 採 計 總 級 分 / 採 計 滿 級 分 )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註 採 計 總 級 分 : 係 指 各 採 計 科 目 之 實 得 級 分 總 和 ( 含 加 重 計 分 ) 採 計 滿 級 分 : 係 指 各 採 計 科 目 之 滿 級 分 總 和 ( 含 加 重 計 分 ) ( 三 )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 總 成 績 =( 第 一 階 段 得 分 )+( 審 查 資 料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 面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 ( 四 ) 甄 試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小 數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各 學 系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學 系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本 項 招 生 依 規 定 各 學 系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 二 ) 成 績 總 分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其 缺 額 由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補 足 ( 三 )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學 系 同 分 參 酌 項 目 之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參 酌 項 目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則 一 律 錄 取 ( 四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即 使 總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均 不 予 錄 取 ( 五 ) 以 外 加 名 額 招 收 原 住 民 學 生 之 錄 取 方 式, 依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總 則 規 定 辦 理 柒 放 榜 一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日 期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二 公 布 方 式 : ( 一 )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布 網 址 為 http://www.fcu.edu.tw 進 入 逢 甲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查 詢 錄 取 名 單 ( 以 考 生 全 名 呈 現 ) ( 二 ) 電 話 查 詢 :(04)24517250 轉 2181~7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三 ) 正 備 取 生 均 以 限 時 專 送 信 函 郵 寄 錄 取 通 知 及 成 績 單, 未 錄 取 者, 則 以 平 信 寄 送 成 績 單,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以 免 延 誤 參 加 統 一 登 記 分 發, 逾 期 未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捌 甄 試 成 績 單 寄 發 補 發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成 績 單 寄 發 :103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前 寄 出 二 成 績 單 補 發 : 考 生 若 於 本 校 寄 發 成 績 單 後 五 日 內 仍 未 收 到 者, 可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三 成 績 複 查 : ( 一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複 查, 可 採 通 訊 或 傳 真 方 式, 請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04)24512908 ( 二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時, 一 律 使 用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 附 表 二 ), 填 妥 姓 名 103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名 學 系, 並 檢 附 原 成 績 通 知 影 本, 註 明 複 查 甄 試 項 目 名 稱, 以 便 辦 理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 只 可 複 查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項 目,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調 6
閱 或 影 印 成 績 相 關 表 件,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 四 )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玖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統 一 分 發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 一 ) 參 加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之 錄 取 生, 均 應 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僅 錄 取 一 校 系 之 錄 取 生 仍 須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未 完 成 登 記 分 發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 二 ) 本 校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學 系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 三 ) 錄 取 生 登 記 時 間 : 自 103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止,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 四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受 理 網 路 登 記 網 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 五 ) 關 於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依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附 錄 十 :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作 業 流 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一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103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s://www.caac.ccu.edu.tw/),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二 ) 經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錄 取 為 本 校 之 考 生,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分 發 結 果 通 知 書 函, 不 另 辦 理 報 到 三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一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考 生 得 於 103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s://www.caac.ccu.edu.tw/ 下 載 103 學 年 度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二 ) 關 於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之 申 請 程 序, 請 詳 閱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一 經 統 一 分 發 至 本 校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本 校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或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所 附 之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一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二 分 發 錄 取 生 若 於 放 棄 截 止 日 後,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三 最 後 獲 分 發 入 學 名 單 將 於 5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布, 考 生 可 直 接 上 網 查 閱 並 確 認,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7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一 經 分 發 本 校 之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並 繳 驗 高 中 ( 職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 及 繳 交 影 本, 未 繳 驗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二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相 關 資 料, 屆 時 請 分 發 本 校 之 錄 取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另 外, 自 103 年 6 月 中 旬 起 可 先 至 本 校 網 頁 新 生 專 區 查 詢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以 確 定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拾 貳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103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報 考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參 鷹 揚 獎 學 金 ( 適 用 103 學 年 度 大 一 入 學 新 生 ) 本 校 設 置 鷹 揚 獎 學 金, 以 鼓 勵 優 秀 新 生 就 讀 本 校, 有 關 獎 學 金 獎 勵 標 準 詳 述 如 下 : 獲 獎 資 格 獎 學 金 種 類 (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 學 測 總 級 分 累 計 百 分 比 (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成 績 之 原 始 總 分 累 計 百 分 比 (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 統 測 總 級 分 每 人 第 一 學 年 30 萬 元 獎 學 金 + 在 學 期 間 提 供 乙 次 出 國 赴 姊 妹 校 交 換 學 生 往 返 機 票 費 用 ( 符 合 資 格 者 得 續 領 獎 學 金 ) 每 人 第 一 學 年 全 額 學 雜 費 獎 學 金 + 在 學 期 間 提 供 乙 次 出 國 赴 姊 妹 校 交 換 學 生 往 返 機 票 費 用 ( 符 合 資 格 者 得 續 領 獎 學 金 ) 每 人 第 一 學 年 半 額 學 雜 費 獎 學 金 + 在 學 期 間 提 供 乙 次 出 國 赴 姊 妹 校 交 換 學 生 往 返 機 票 費 用 ( 符 合 資 格 者 得 續 領 獎 學 金 ) 71 級 分 以 上 前 3% 以 內 ( 含 ) 70~65 級 分 前 15% 以 內 ( 含 ) 70 級 分 以 上 64~60 級 分 前 20% 以 內 ( 含 ) 註 :1.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係 各 學 系 採 計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8
2.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獎 勵 標 準 係 參 酌 各 學 系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原 始 總 分 之 百 分 位 置 唯 中 文 系 新 生 其 指 考 國 文 成 績 須 達 頂 標 以 上 者, 外 文 系 新 生 其 指 考 英 文 成 績 須 達 頂 標 以 上 者, 始 得 領 取 本 獎 學 金 3.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係 各 學 系 採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4. 受 獎 學 生 前 一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於 該 班 前 15% 者, 即 符 合 下 學 年 續 領 資 格 ; 唯 任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達 各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自 下 期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獎 學 金 5. 符 合 獎 勵 之 學 生, 入 學 學 年 度 未 完 成 註 冊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前 休 學 者 轉 系 者, 均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 入 學 後 休 學 者, 自 其 休 學 日 起,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獎 學 金 6. 以 上 所 稱 出 國 赴 姐 妹 校 交 換 學 生 往 返 機 票 費 用 係 指 在 學 期 間 依 據 逢 甲 大 學 選 送 學 生 出 國 研 修 作 業 要 點, 經 申 請 獲 審 查 通 過, 並 取 得 提 供 本 校 互 免 學 雜 費 交 換 名 額 交 流 學 校 入 學 許 可 出 國 研 修, 其 機 票 補 助 採 實 報 實 核 方 式 且 以 國 際 地 區 四 萬 元 台 幣 為 上 限 與 大 陸 地 區 二 萬 元 為 上 限 拾 肆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每 位 考 生 不 受 一 學 系 ( 組 ) 之 限 制, 但 最 高 以 六 學 系 ( 組 ) 為 限 二 審 查 資 料 應 於 103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六 ) 前 上 傳, 凡 未 按 時 繳 交 甄 試 報 名 費 及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者, 視 同 放 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資 格 三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考 生, 請 務 必 持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應 考, 並 依 照 規 定 之 面 試 團 體 面 談 筆 試 時 間 及 指 定 地 點, 準 時 應 試 ; 未 依 規 定 應 考 者, 以 缺 考 論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請 於 考 前 確 定 考 場 位 置, 以 免 屆 時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喪 失 應 考 權 益 四 獲 分 發 入 學 錄 取 生,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證 明 ; 若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經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之 學 生, 就 讀 期 間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轉 系 要 點 提 出 轉 系 申 請 惟 以 離 島 生 資 格 入 學 者, 依 據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轉 校 ( 系 科 ) 但 有 特 殊 情 況 報 經 原 保 送 之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七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及 錄 取 生 學 籍 資 料 建 檔 之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項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將 考 生 個 人 及 其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個 人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報 考 學 系, 錄 取 生 資 料 做 為 本 校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八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附 錄 十 二 之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聲 明 九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十 考 生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洽 詢 電 話 :(04) 24517250 轉 分 機 2181~7 招 生 組 9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較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3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積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10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法,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附 錄 二 一 甄 試 日 期 : 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分 配 表 103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國 貿 系 經 濟 系 行 銷 系 103 年 ( 星 期 六 ): 機 電 系 工 工 系 化 工 系 航 太 系 精 密 學 程 應 數 系 材 料 系 環 科 系 光 電 系 資 訊 系 電 子 系 電 機 系 資 電 不 分 系 通 訊 系 土 木 系 水 利 系 建 築 系 都 資 系 運 管 系 土 管 系 財 金 系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纖 複 系 會 計 系 財 稅 系 合 經 系 統 計 系 企 管 系 國 企 學 程 中 文 系 外 文 系 自 控 系 風 保 系 財 精 學 程 二 建 築 系 筆 試 地 點 : 安 排 在 忠 勤 樓 五 樓, 考 生 筆 試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表 在 考 試 前 三 天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及 前 一 天 公 告 於 忠 勤 樓 公 布 欄 供 考 生 查 詢 三 試 務 中 心 : 忠 勤 樓 三 樓 教 授 休 息 室 (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招 生 組 (4 月 11 12 13 日 ) 四 參 加 建 築 系 甄 試 之 考 生, 請 記 得 先 到 忠 勤 樓 參 加 筆 試 後, 再 依 規 定 之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院 別 建 設 學 院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筆 試 面 試 科 目 與 時 間 地 點 時 間 地 點 基 本 設 計 (9:00~13:00) 忠 勤 樓 五 樓 14:00 起 報 到 : 忠 勤 樓 五 樓 忠 516 前 中 庭 (13:40 報 到 ) 面 試 : 忠 勤 樓 五 樓 忠 501~502 ( 休 息 室 : 忠 勤 樓 五 樓 忠 509) 五 除 建 築 學 系 面 試 時 間 於 14:00 起 外, 其 餘 各 學 系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時 間 均 自 上 午 開 始, 但 每 位 考 生 之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報 到 時 間 不 盡 相 同,103 年 4 月 8 日 ( 二 ) 將 公 布 每 位 考 生 之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個 別 面 試 順 序 表 或 團 體 面 談 報 到 時 間,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址 http://www.admission.fcu.edu.tw 12
六 各 學 系 報 到 及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地 點 如 下 表 : 院 別 工 學 院 商 學 院 理 學 院 學 系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學 系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學 系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精 密 系 統 設 計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會 計 學 系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財 稅 學 系 統 計 學 系 合 作 經 濟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英 語 專 班 ) 行 銷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光 電 學 系 甄 試 日 期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4 月 11 日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報 到 及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地 點 報 到 : 工 學 館 三 樓 工 305 團 體 面 談 : 工 學 館 三 樓 工 303 休 息 室 : 工 學 館 二 樓 工 210 報 到 : 忠 勤 樓 二 樓 211( 休 息 室 忠 勤 樓 二 樓 209 210) 面 試 : 忠 勤 樓 二 樓 204~208 報 到 : 工 學 館 三 樓 316 團 體 面 談 : 工 學 館 三 樓 316 公 佈 報 到 : 學 思 樓 五 樓 515 團 體 面 談 : 學 思 樓 五 樓 515 報 到 : 科 航 館 地 下 一 樓 B102 團 體 面 談 : 科 航 館 地 下 一 樓 B102 報 到 : 工 405 團 體 面 談 : 工 406 休 息 室 : 工 405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十 一 樓 1101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十 一 樓 1107 1109 休 息 室 : 商 學 大 樓 一 樓 107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十 二 樓 1215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十 二 樓 1203 1204 1205 1212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十 一 樓 1111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十 一 樓 1113 1115 1124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十 樓 1023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十 樓 1009 1011 1013 1021 休 息 室 : 商 學 大 樓 308 室 ( 該 系 分 組 面 試, 請 考 生 注 意 所 屬 組 別 面 試 )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九 樓 901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九 樓 903 909 4 月 11 日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九 樓 917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九 樓 913 911 4 月 13 日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五 樓 560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五 樓 501 503 4 月 13 日 4 月 11 日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八 樓 806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八 樓 805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八 樓 第 八 國 際 會 議 室 面 試 : 商 學 大 樓 八 樓 804A 804B 806 808A 報 到 : 理 學 大 樓 二 樓 206 面 試 : 理 學 大 樓 二 樓 202A 202C 202E 208B 208D 208E 209A 209C 209D 理 學 大 樓 三 樓 316 317 318 報 到 : 學 思 樓 三 樓 319 面 試 : 學 思 樓 二 樓 209 三 樓 315 321 四 樓 409 報 到 : 理 學 大 樓 四 樓 409 面 試 : 理 學 大 樓 四 樓 401 402 403 404 406 407 報 到 : 科 航 館 101 面 試 : 科 航 館 102~104 13
院 別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建 設 學 院 金 融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不 分 系 榮 譽 班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組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空 間 資 訊 組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甄 試 日 期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4 月 13 日 報 到 及 面 試 ( 或 團 體 面 談 ) 地 點 報 到 : 人 言 大 樓 九 樓 唐 代 研 究 中 心 (905-1) 面 試 : 人 言 大 樓 九 樓 901 室 報 到 處 休 息 室 : 資 電 館 一 樓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面 試 : 資 電 館 一 樓 資 106 資 109 上 午 場 及 下 午 場 團 體 面 談 : 人 言 大 樓 地 下 一 樓 啟 垣 廳 休 息 室 : 人 言 大 樓 地 下 一 樓 第 六 國 際 會 議 廳 團 體 面 談 : 資 電 館 二 樓 第 三 國 際 會 議 廳 休 息 室 : 資 電 館 一 樓 102 103 104 教 室 報 到 : 資 電 館 三 樓 306 教 室 面 試 : 資 電 館 三 樓 306 教 室 公 佈 團 體 面 談 : 資 電 館 二 樓 第 三 國 際 會 議 廳 休 息 室 : 資 電 館 二 樓 203 教 室 團 體 面 談 : 資 電 館 五 樓 504 休 息 室 : 資 電 館 五 樓 511 512 515 教 室 團 體 面 談 : 學 思 樓 二 樓 第 九 國 際 會 議 廳 休 息 室 : 學 思 樓 一 樓 103 104 105 教 室 報 到 : 土 水 館 五 樓 509 教 室 面 試 : 土 水 館 四 樓 405-2 五 樓 501 514 515 報 到 : 土 水 館 四 樓 403 面 試 : 土 水 館 三 樓 303 306 309 315 報 到 : 忠 勤 樓 五 樓 516 前 中 庭 (13:40 報 到 ) 面 試 : 忠 勤 樓 五 樓 501 502 512 515 516 ( 休 息 室 : 忠 勤 樓 五 樓 509) 報 到 : 忠 勤 樓 四 樓 405 面 試 : 忠 勤 樓 四 樓 402 418 報 到 : 忠 勤 樓 四 樓 405 面 試 : 忠 勤 樓 四 樓 414A 414B 報 到 : 丘 逢 甲 紀 念 館 二 樓 第 二 國 際 會 議 廳 面 試 : 丘 逢 甲 紀 念 館 四 樓 408 409 412 413 休 息 室 : 丘 逢 甲 紀 念 館 二 樓 第 一 國 際 會 議 廳 報 到 : 丘 逢 甲 紀 念 館 一 樓 103 104 111 面 試 : 丘 逢 甲 紀 念 館 一 樓 105 108 110 團 體 面 談 : 啟 垣 廳 休 息 室 : 第 六 國 際 會 議 廳 團 體 面 談 : 商 學 大 樓 四 樓 408 休 息 室 : 商 學 大 樓 四 樓 406 團 體 面 談 ( 報 到 ): 商 學 大 樓 五 樓 512 休 息 室 : 商 學 大 樓 四 樓 405 14
附 錄 三 各 學 系 分 機 電 話 及 聯 絡 人 一 覽 表 院 別 學 系 別 分 機 聯 絡 人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學 系 3506 林 媺 之 纖 維 與 複 合 材 料 學 系 3402 葉 秀 蘭 工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學 系 3603 林 永 明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3654 許 緣 緣 院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3953 劉 麗 君 精 密 系 統 設 計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3572 蔡 芳 婷 商 學 院 理 學 院 人 社 學 院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建 設 學 院 金 融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4206 林 淑 菁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4252 潘 晴 玉 財 稅 學 系 4303 劉 亞 淳 合 作 經 濟 學 系 4354 譚 國 兆 統 計 學 系 4012 黃 心 釧 經 濟 學 系 4455 曾 妙 枝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4605 張 優 忠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英 語 專 班 ) 4097 刁 予 恩 行 銷 學 系 4383 林 青 樺 應 用 數 學 系 5102 蔡 佩 憙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5304 林 雅 慧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5203 林 瑞 雪 光 電 學 系 5081 林 建 谷 中 國 文 學 系 5353 陳 姿 伶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5602 梁 雅 筑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3705 郭 崇 韋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4906 陳 寶 樹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3806 郭 欣 華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3902 顏 碧 玲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不 分 系 榮 譽 班 3863 陳 宗 欽 通 訊 工 程 學 系 4805 張 雅 莉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3104 朱 玉 美 水 利 工 程 與 資 源 保 育 學 系 3202 蔡 佳 珊 建 築 學 系 3303 許 萍 夙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組 3352 項 安 琪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空 間 資 訊 組 3352 項 安 琪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4654 李 佩 怡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4702 薛 文 傑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4153 林 曉 琪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4124 葉 怡 屏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4097 黃 瑞 榮 註 逢 甲 大 學 總 機 (04)24517250 轉 各 學 系 分 機 號 碼 15
附 錄 四 元 大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一 覽 表 營 業 部 分 行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分 行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新 莊 分 行 永 和 分 行 中 和 分 行 土 城 分 行 蘆 洲 分 行 古 亭 分 行 城 中 分 行 松 江 分 行 中 山 北 路 分 行 南 京 東 路 分 行 敦 北 分 行 大 同 分 行 承 德 分 行 信 義 分 行 台 北 分 行 大 安 分 行 延 吉 分 行 福 林 分 行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南 路 1 段 66 號 1~2 樓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中 正 路 379 號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永 和 路 二 段 32 號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泰 和 街 1 3 號 1 樓 台 北 縣 土 城 市 中 央 路 1 段 255 號 台 北 縣 蘆 洲 市 長 榮 路 235 號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37 號 (02)2173-6680 竹 北 分 行 (02)2206-7799 竹 科 分 行 (02)2232-5558 花 蓮 分 行 (02)2245-6789 羅 東 分 行 (02)2270-3030 苗 栗 分 行 (02)2281-8958 台 中 分 行 (02)2365-4567 崇 德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衡 陽 路 42 號 (02)2382-2888 復 興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109 號 及 111 號 8 樓 之 (02)2516-8608 太 平 分 行 1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131 號 (02)2521-7888 文 心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219 221 號 (02)2545-8777 中 港 分 行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207 之 2 號 (02)2547-5188 大 里 分 行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南 京 西 路 66 號 (02)2558-5869 豐 原 分 行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10 號 (02)2592-0000 沙 鹿 分 行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4 段 236 之 1 號 (02)2703-2569 大 甲 分 行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敦 化 南 路 二 段 38 號 1 樓 (02)2705-7888 彰 化 分 行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新 生 南 路 1 段 155 號 (02)2709-0636 鹿 港 分 行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忠 孝 東 路 4 段 180 號 (02)2731-6177 員 林 分 行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北 路 5 段 626 號 (02)2832-5788 北 斗 分 行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東 1 段 208 號 1 (03)658-1212 樓 及 成 功 一 街 57 59 號 2 樓 新 竹 市 東 區 光 復 路 (03)666-7888 一 段 267 號 1~2 樓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中 山 (03) 831-1708 路 74 號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正 (03)956-8966 北 路 38 號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中 正 (037)336-678 路 460 號 台 中 市 中 區 自 由 路 2 (04)2227-1799 段 8 號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路 2 段 46 46-3 46-6 (04)2232-9961 46-7 46-8 46-9 號 台 中 市 南 區 復 興 路 (04)2261-6889 一 段 269 號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中 興 路 53 號 (04)2270-2688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心 路 三 段 337 號 (04)2297-0068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台 中 港 路 三 段 102-10 號 (04)2465-0889 台 中 縣 大 里 市 塗 城 路 724 號 (04)2492-2288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圓 環 西 路 23 號 (04)2529-3366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中 山 路 535 號 (04)2665-6656 台 中 縣 大 甲 鎮 中 山 路 一 段 833 號 (04)2688-6088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二 段 898 號 (04)726-7001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中 山 路 321 號 (04)778-5799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大 同 路 二 段 283 號 (04)835-6403 彰 化 縣 北 斗 鎮 光 復 路 166 號 (04)887-3881 16
元 大 銀 行 全 省 分 行 一 覽 表 ( 續 ) 士 林 分 行 天 母 分 行 新 店 分 行 板 橋 分 行 北 三 重 分 行 三 重 分 行 上 新 莊 分 行 錦 和 分 行 景 美 分 行 民 生 分 行 內 湖 分 行 松 山 分 行 忠 孝 分 行 南 崁 分 行 林 口 分 行 桃 興 分 行 桃 園 分 行 中 壢 分 行 平 鎮 分 行 大 統 分 行 新 竹 分 行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正 路 314 號 (02)2837-6638 草 屯 分 行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天 母 西 路 14 號 (02)2871-2558 嘉 義 分 行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北 新 路 二 段 252 號 1 樓 (02)2912-5799 斗 信 分 行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69 號 1 樓 及 地 下 (02)2953-6789 斗 南 分 行 1 樓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正 義 北 路 195 號 (02)2982-9192 虎 尾 分 行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重 新 路 三 段 111 號 (02)2983-2255 府 城 分 行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思 源 路 173 號 (02)2990-0999 開 元 分 行 台 北 縣 中 和 市 中 山 路 2 段 419 號 (02)8228-2656 安 和 分 行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文 街 3 號 1~2 樓 (02)8663-6766 府 東 分 行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四 段 52-1 號 (02)8712-9666 台 南 分 行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瑞 光 路 618 號 1 樓 (02)8751-8759 永 康 分 行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675 號 (02)8785-7618 佳 里 分 行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五 段 238 號 (02)8786-7778 高 雄 分 行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錦 興 村 (03)312-9550 南 高 雄 分 行 中 正 路 309 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復 興 一 路 236 238 號 1~2 樓 (03)328-8999 三 民 分 行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復 興 路 (03)338-5518 博 愛 分 行 51-2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莊 敬 路 1 段 375 號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中 央 東 路 7 號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環 南 路 18 號 新 竹 市 東 區 林 森 路 196 號 1 樓 新 竹 市 東 區 民 生 路 276 號 (03)356-5000 岡 山 分 行 (03)426-6007 鳳 山 分 行 (03)494-2690 屏 東 分 行 (03)523-6600 金 門 分 行 (03)545-6688 東 信 分 行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太 平 路 二 段 146 號 嘉 義 市 西 區 中 興 路 185 號 1 2 樓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文 化 路 29 號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中 山 路 67 號 (049)232-1661 (05)232-7469 (05)535-1799 (05)97-1138~40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和 平 路 1 號 (05)633-9169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民 生 路 一 段 165 號 (06)228-1281 台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461 號 (06)238-3125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和 路 一 段 226 228 號 (06)55-1236~8 台 南 市 東 區 東 門 路 二 段 348 號 (06)268-7815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永 華 路 一 段 348 號 1~2 樓 (06)293-8688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小 東 路 511 號 (06)312-6789 台 南 縣 佳 里 鎮 文 化 路 278 號 (06)721-4888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民 族 二 路 36 38 號 1 2 (07)222-9688 樓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143 號 (07)282-2101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工 路 715 號 (07)395-158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明 誠 二 路 491 號 (07)558-6088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岡 山 路 380 號 B1 1 2 (07)621-8955 3 樓 高 雄 縣 鳳 山 市 五 甲 二 路 280 號 (07)715-2700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廣 東 路 690 號 (08)735-0426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權 路 188-1 號 (082)322-566 台 東 縣 台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427 號 (089)324-351 17
附 錄 五 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臨 櫃 繳 費 單 ( 元 大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樣 張 逢 甲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元 大 銀 行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寫 說 明 戶 名 : 逢 甲 大 學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取 得 之 銀 行 繳 費 帳 號 ( 繳 款 帳 號 共 14 位 數 字, 每 位 考 生 之 繳 款 帳 號 均 不 同, 請 小 心 填 寫 ) 繳 費 金 額 : 依 報 考 學 系 數 填 寫 所 須 繳 費 金 額 請 至 全 省 元 大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索 取 代 收 款 項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填 妥 完 畢 後 以 現 金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 18
附 錄 六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準 則 ( 僅 適 用 有 筆 試 之 學 系 )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準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 進 入 試 場 規 定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考 試 開 始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試 卷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 二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 三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具 有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之 身 分 證 明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違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則 准 予 應 試, 必 要 時 得 拍 照 存 查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應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則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文 具 用 品 第 六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除 製 圖 或 繪 圖 外, 限 用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第 七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各 式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前 項 違 規 情 節 重 大 者,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八 條 考 生 應 考 時 僅 限 攜 帶 非 程 式 型 及 非 記 憶 型 計 算 機 ( 限 於 四 則 運 算 三 角 函 數 及 對 數 等 基 本 功 能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答 題 規 範 第 九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19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題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再 行 撿 拾 第 十 一 條 答 案 卷 卡 除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規 定 之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考 生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 試 場 秩 序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知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交 卷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 一 )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二 )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 三 )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七 條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須 一 併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繳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 其 他 規 定 第 二 十 條 本 準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該 科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十 一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務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準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0
附 錄 七 逢 甲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院 別 學 雜 費 / 每 學 期 備 註 工 學 院 商 學 院 理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建 設 學 院 金 融 學 院 54,970 元 47,820 元 54,520 元 47,080 元 54,970 元 54,970 元 47,820 元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及 光 電 學 系 依 工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依 商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註 本 表 係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僅 供 參 考 ),103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以 本 校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21
附 錄 八 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獎 助 學 金 概 況 一 覽 表 獎 助 學 金 類 別 鷹 揚 獎 學 金 ( 新 生 入 學 獎 學 金 ) 校 內 外 獎 學 金 急 難 救 助 金 一 般 助 學 金 ( 工 讀 金 ) 弱 勢 助 學 金 生 活 助 學 金 住 宿 優 惠 補 助 標 準 金 額 請 參 考 本 校 鷹 揚 獎 學 金 之 獎 勵 標 準 ( 本 考 生 須 知 第 8 頁 ) 獎 學 金 共 60 餘 項, 金 額 2 仟 至 3 萬 元 不 等, 每 年 計 核 發 約 2 仟 萬 元 ; 校 外 獎 學 金 100 餘 項, 最 高 金 額 10 萬 元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或 經 濟 困 頓 者, 給 予 學 雜 費 減 免 酌 發 急 難 救 助 金 或 優 先 介 派 工 讀 給 予 生 活 補 助 金 預 定 可 補 助 人 數 業 務 諮 詢 電 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依 獎 勵 條 件 核 04-24517250 發, 不 限 名 額 轉 2182 2,400 名 不 限 名 額 115 元 / 時 薪 800 名 符 合 弱 勢 補 助 資 格 者, 可 補 助 1 萬 2 仟 元 至 3 萬 5 仟 元 不 等, 獲 補 助 後 得 服 務 學 習 80 小 時 符 合 弱 勢 補 助 資 格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錄 取 後 由 學 校 安 排 生 活 服 務, 可 補 助 每 月 6 仟 元 生 活 助 學 金 ( 每 次 至 多 6 個 月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申 請 免 費 住 宿, 每 學 期 得 服 務 學 習 30 小 時 ;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申 請 優 先 住 宿 不 限 名 額 300 名 低 收 入 戶 名 額 不 限, 餘 視 學 校 床 位 而 定 學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組 04-24517250 轉 2241 22
附 錄 九 23
附 錄 十 附 錄 十 一 24
附 錄 十 二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聲 明 1.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項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試 務, 提 供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 考 試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分 發 及 報 到 等 招 生 資 訊 服 務, 並 作 為 招 生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新 生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及 發 放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2.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方 式 : 經 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或 書 面 資 料 蒐 集,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將 相 關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3.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類 別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國 籍 出 生 地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E-mail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情 形 工 作 資 料 婚 姻 狀 況 財 力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等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本 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電 子 檔 保 存 期 間, 為 自 本 招 生 之 學 年 度 起 算 4 個 學 年 度, 並 於 期 限 屆 滿 後 主 動 銷 毀 ;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則 於 1 年 後 主 動 銷 毀 5.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及 對 象 : 本 校 所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的 利 用 地 區 為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本 校 各 級 人 員 依 權 責 及 業 務 的 不 同, 設 定 必 要 的 系 統 存 取 權 限, 只 有 經 過 授 權 的 人 員, 才 能 接 觸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6. 考 生 如 提 供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可 能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審 查 相 關 試 務 及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的 權 益 7. 考 生 確 認 填 寫 的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如 需 更 改, 除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得 更 改 的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可 於 報 名 截 日 前 上 網 修 改 8. 考 生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9.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10.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25
附 表 一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一 聯 大 學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103 學 測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本 人 獲 分 發 貴 校 系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電 話 此 致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日 期 103 年 5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錄 取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103 學 測 ( 居 留 證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本 人 獲 分 發 貴 校 系 組, 因 故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電 話 此 致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日 期 103 年 5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2.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3. 大 學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以 掛 號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4.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附 表 二 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組 別 103 學 測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 ) 複 查 甄 試 項 目 原 始 得 分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考 生 簽 章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103 年 月 日 附 註 1.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者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2. 複 查 期 限 :103 年 4 月 25 日 前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亦 可 使 用 傳 真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4-24512908 3.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4. 本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甄 試 項 目 及 原 始 得 分, 應 以 正 楷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5. 本 表 填 妥 後, 請 隨 成 績 單 影 本 回 郵 信 封 ( 註 明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及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 一 併 裝 入 信 封, 逕 寄 台 中 市 40724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逢 甲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以 憑 回 覆 6. 逢 甲 大 學 為 辦 理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完 成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聯 絡 方 式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電 話 :+886-4-24517250, 分 機 2181~2187,E-mail:admission@fcu.edu.tw
附 表 三 逢 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退 費 申 請 表 報 考 系 組 別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 共 14 碼 ) 繳 款 方 式 ( 請 勾 選 ) ATM 轉 帳 元 大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跨 行 匯 款 退 費 理 由 已 繳 費 但 未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溢 繳 報 名 費 退 費 掛 號 地 址 ( 寄 退 費 郵 政 匯 票 ) - 聯 絡 電 話 ( 住 家 ): ( 行 動 電 話 ): 備 註 : 1. 除 因 溢 繳 報 名 費 或 已 繳 費 但 未 上 傳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者 外, 概 不 得 以 其 他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2. 退 費 申 請 表 限 103 年 3 月 29 日 前 傳 真 至 04-24512908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組, 俾 便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3. 本 校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退 費, 預 計 4 月 底 前 以 掛 號 寄 還 考 生 4. 逢 甲 大 學 為 辦 理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退 費 審 核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退 費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招 生 退 費 審 核 聯 絡 方 式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電 話 :+886-4-24517250, 分 機 2181~2187,E-mail:admission@f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