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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定 文 號 :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4002001 號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42878 臺 中 市 大 雅 區 平 和 路 227 號 電 話 :04-25686850 轉 1220 傳 真 :04-25687570 網 址 :http://www.nehs.tc.edu.tw/ - 1 -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摘 要 說 明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至 符 合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104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止 單 獨 招 生 身 分 認 定 要 點 申 請 ( 限 於 工 作 日 09:00~11:30; 資 格 者 且 為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14:00~16:30)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及 同 等 學 力 者 放 榜 日 期 複 查 日 期 報 到 日 期 備 取 遞 補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04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1 時 104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至 下 午 5 時 正 取 報 到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11:00 備 取 報 到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1. 逾 時 不 再 受 理 2. 複 查 申 請 書 見 附 錄 三 逾 時 不 再 受 理 詳 細 時 間 請 參 閱 簡 章 1. 僅 接 受 以 書 面 提 出 放 棄 2. 報 到 後 放 棄 聲 明 書 見 附 錄 二 - 2 -

壹 依 據 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131151 號 令 公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第 四 十 一 條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30083939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30093905B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訂 定 應 遵 行 事 項 四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10 月 31 日 中 市 教 中 字 第 1030092217 號 函 公 告, 南 投 縣 政 府 103 年 10 月 31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1030217235 號 函 公 告 之 中 投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五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4 年 1 月 8 日 召 開 之 研 商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實 驗 高 中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貳 單 獨 招 生 科 別 名 額 科 別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原 住 民 身 分 學 生 普 通 科 36 人 1 人 1 人 參 報 名 辦 法 一 報 名 資 格 凡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之 學 生, 均 得 報 名 參 加 : ( 一 ) 學 生 之 家 長 服 務 於 下 列 單 位 者 : 1. 經 政 府 核 准 在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園 區 事 業 單 位 2. 經 政 府 核 准 在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研 究 機 構 3. 經 政 府 核 准 在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4.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八 條 所 稱 之 分 支 單 位 5. 科 技 部 暨 所 屬 單 位 ( 預 算 員 額 ) 6.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 不 含 兼 課 代 理 代 課 老 師 ) 7. 中 彰 投 雲 林 地 區 ( 以 下 簡 稱 中 部 地 區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及 與 本 校 簽 訂 有 教 育 合 作 備 忘 錄 之 其 它 公 私 立 大 專 機 構 之 現 任 正 式 教 職 員 8. 經 政 府 核 准 在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立 並 駐 區 作 業 之 園 區 事 業 單 位 研 究 機 構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第 8 條 所 稱 於 竹 科 南 科 所 設 之 分 支 單 位 及 國 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上 述 單 位 在 職 員 工 子 女, 亦 包 括 父 母 雙 亡 員 工 之 弟 妹, 員 工 嫡 系 孫 子 女 ( 限 父 母 雙 亡 之 嫡 系 孫 子 女 ) 及 一 年 前 完 成 合 法 程 序 之 領 養 子 女 9. 行 政 院 所 屬 駐 中 部 地 區 之 各 研 究 機 構 及 醫 學 中 心 10. 經 中 科 管 理 局 核 准 設 立 於 中 科 之 服 務 類 事 業 單 位 所 屬 員 工 ( 二 ) 學 生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未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且 報 到 者 ( 不 含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1.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應 屆 非 應 屆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 - 3 -

2.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者 二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學 生, 並 經 家 長 同 意 向 本 校 報 名 ( 二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 備 妥 報 名 表 個 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報 名 ( 三 )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時 間 104 年 5 月 18 日 ( 一 ) 至 104 年 6 月 1 日 ( 一 ) 止 ( 限 於 工 作 日 09:00~11:30;14:00~16:30) ( 四 ) 報 名 地 點 :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校 址 :42878 臺 中 市 大 雅 區 平 和 路 227 號 電 話 :04-25686850#1220 ( 五 )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1. 報 名 表 ( 填 妥 學 生 自 填 部 分 由 本 人 及 家 長 於 報 名 表 簽 章 並 自 行 貼 妥 兩 吋 相 片 一 張, 照 片 背 面 註 明 就 讀 國 中 班 級 姓 名 ) 2. 備 審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 由 畢 業 國 中 開 立 之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證 明 ( 中 投 區 學 生 請 繳 交 經 學 校 核 章 之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確 認 表 ; 非 中 投 區 學 生 請 由 國 中 端 開 立 比 照 中 投 區 之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證 明 書 如 附 錄 四 ) 扶 助 弱 勢 積 分 證 明 ( 無 則 免 ) 3.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授 權 同 意 書 ( 附 錄 一 ) 4.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國 中 六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免 附 ) ( 六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報 名 表 件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修 改 補 件 或 抽 換 三 錄 取 方 式 ( 一 ) 報 名 人 數 未 超 過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時 全 額 錄 取 ( 二 ) 報 名 人 數 超 額 時 比 照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評 比 ( 志 願 序 積 分 及 就 近 入 學 積 分 以 滿 分 計 算 之 ) 1. 以 志 願 序 積 分 就 近 入 學 積 分 扶 助 弱 勢 積 分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積 分 五 項 總 和 為 總 積 分 2. 當 總 積 分 相 同 時, 依 志 願 序 積 分 就 近 入 學 積 分 扶 助 弱 勢 積 分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均 衡 學 習 德 行 表 現 無 記 過 紀 錄 獎 勵 紀 錄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積 分 之 順 序 進 行 比 序 3. 前 項 比 序 後 仍 同 分 時, 依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總 點 數 進 行 比 序 4. 前 項 比 序 後 仍 同 分 時, 則 依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等 級 標 示 加 總 進 行 比 序, 相 同 時 再 依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順 序, 各 科 會 考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若 仍 同 分 時, 則 依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順 序, 各 科 會 考 成 績 之 等 級 標 示 進 行 比 序 5. 學 生 經 前 款 規 定 比 序, 仍 同 分 超 額 時, 不 予 抽 籤,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採 用 教 育 部 核 准 提 供 屬 備 用 性 質 之 計 分 基 準 加 總 進 行 比 序 (2) 依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順 序, 各 - 4 -

科 教 育 部 核 准 提 供 屬 備 用 性 質 之 計 分 基 準 進 行 比 序 (3) 依 上 開 規 定 比 序, 仍 超 額 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增 加 名 額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之 處 理 ( 三 ) 錄 取 公 告 之 榜 單 含 正 取 生 名 單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暨 遞 補 序 號 ( 四 ) 正 備 取 錄 取 不 足 額 之 名 額 流 用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名 額 四 積 分 對 照 表 項 目 配 分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標 準 上 限 備 註 志 願 序 積 分 (30 分 ) 就 近 入 學 積 分 (10 分 ) 第 1 至 10 個 志 願 序 30 分 第 11 至 20 個 志 願 序 29 分 第 21 個 志 願 序 以 後 均 為 28 分 符 合 中 投 區 免 試 就 學 區 者 10 分 符 合 中 投 區 共 同 就 學 區 者 10 分 30 分 以 滿 分 計 算 之 10 分 以 滿 分 計 算 之 扶 助 弱 勢 積 分 (3 分 )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者 1 分 ;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1 分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者 2 分 3 分 1.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係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有 案 之 偏 遠 學 校, 且 國 中 三 年 就 讀 偏 遠 學 校 者 2.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 係 領 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文 件 者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27 分 ) 均 衡 學 習 德 行 表 現 無 記 過 紀 錄 任 一 領 域 符 合 者 4 分 ; 三 領 域 皆 符 合 者 12 分 社 團 (2 分 ) 服 務 學 習 (3 分 ) 無 處 分 紀 錄 者 及 銷 過 後 無 懲 處 紀 錄 者 6 分 ; 銷 過 後 無 小 過 ( 含 ) 以 上 紀 錄 者 3 分 12 分 5 分 6 分 1. 健 體 藝 文 綜 合 三 領 域 五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2. 採 計 國 中 前 五 個 學 期 1. 社 團 及 服 務 學 習 由 國 中 認 證 2. 任 一 學 期 參 加 一 項 校 內 社 團 者 給 1 分 3. 任 一 學 期 累 積 服 務 滿 6 小 時 者 給 1 分, 未 滿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銷 過 後 計 算 2. 採 計 國 中 前 五 個 學 期 獎 勵 紀 錄 大 功 每 支 3 分 ; 小 功 每 支 1 分 ; 嘉 獎 每 支 0.5 分 4 分 採 計 國 中 前 五 個 學 期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積 分 (30 分 ) 精 熟 者 每 科 得 6 分 ; 基 礎 者 每 科 得 4 分 ; 待 加 強 者 每 科 得 2 分 30 分 本 積 分 為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等 五 科 之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加 總 總 積 分 100 分 - 5 -

肆 錄 取 公 告 一 放 榜 日 期 :104 年 6 月 7 日 上 午 11 時 二 複 查 日 期 :104 年 6 月 7 日 下 午 3 時 至 下 午 5 時 ( 複 查 申 請 書 如 附 錄 三 ) 三 第 一 次 備 取 缺 額 公 告 :104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3 時 前 四 第 二 次 備 取 缺 額 公 告 :104 年 6 月 9 日 中 午 12 時 前 五 正 備 取 榜 單 及 缺 額 資 訊 皆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路 首 頁 及 本 校 教 務 處 公 佈 欄 錄 取 者 本 校 以 正 式 書 面 文 件 通 知 伍 報 到 入 學 一 報 到 日 期 : ( 一 ) 正 取 報 到 104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11:00 ( 二 ) 第 一 次 備 取 報 到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11:00 ( 三 ) 第 二 次 備 取 報 到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00~15:00 二 請 錄 取 之 學 生 依 規 定 時 間,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三 備 取 生 應 依 指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本 校 將 公 開 唱 名 辦 理 遞 補 及 報 到 作 業, 逾 時 視 同 放 棄 四 已 報 到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行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五 報 到 後 放 棄 錄 取 : 已 報 到 之 學 生, 如 欲 報 名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之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應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前 填 具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錄 二 ),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送 本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方 得 報 名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第 二 次 備 取 報 到 者 則 不 得 申 請 放 棄 六 本 校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前, 彙 報 學 生 錄 取 且 報 到 名 冊 至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平 台 七 報 名 學 生 如 經 發 現 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或 報 名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致 影 響 錄 取 結 果 者,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陸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6 -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中 1 0 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園 區 生 報 名 編 號 : ( 此 行 由 本 校 人 員 填 寫 ) 報 名 序 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國 中 代 碼 班 級 座 號 申 請 編 號 (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號 碼 ( ) 家 長 手 機 原 住 民 身 分 學 生 是 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是 否 戶 籍 地 址 (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 出 生 年 出 生 月 出 生 日 相 片 黏 貼 處 通 訊 地 址 ( ) 畢 業 學 校 家 長 姓 名 家 長 服 務 機 關 學 生 簽 章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與 學 生 關 係 家 長 職 稱 家 長 簽 章 畢 業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園 區 生 身 分 資 格 證 明 機 關 名 稱 : 一 該 生 家 長 確 屬 本 機 關 員 工 二 該 生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經 核 其 戶 籍 與 學 歷 證 件 一 致 無 訛 ( 以 上 倘 有 不 符 情 事, 本 機 關 願 負 完 全 責 任 ) 機 關 首 長 : ( 簽 章 ) ( 蓋 機 關 印 信 或 人 資 部 門 證 明 ) 證 件 驗 訖 聯 絡 電 話 ( 由 家 長 服 務 機 關 承 辦 員 核 對 以 上 資 料 無 訛 後 蓋 章 ) ( 承 辦 人 簽 章 ) 填 寫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 7 -

附 錄 一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授 權 同 意 書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為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工 作, 請 您 提 供 相 關 的 個 人 資 料 您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僅 作 為 辦 理 入 學 所 需 之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查 詢 本 校 相 關 承 辦 人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規 定, 以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為 之, 不 得 逾 越 特 定 目 的 之 必 要 範 圍, 並 應 與 蒐 集 之 目 的 具 有 正 當 合 理 之 關 聯, 同 時 善 盡 維 護 與 保 密 之 責 立 同 意 書 人 ( 本 人 ) 為 參 加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之 學 生 本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畢 業 國 中 聯 絡 電 話, 為 配 合 辦 理 會 考 成 績 查 詢 之 需 求, 本 人 茲 聲 明 並 授 權 如 下 : 本 人 同 意 將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會 考 准 考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畢 業 國 中 聯 絡 電 話 提 供 予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作 為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查 詢 104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之 用 立 同 意 書 人 : ( 簽 章 ) 立 同 意 書 人 家 長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8 -

附 錄 二 姓 名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錄 取 高 中 高 職 教 務 處 蓋 章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已 報 到 學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學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錄 取 高 中 高 職 教 務 處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學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學 生 家 長 雙 方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簽 章 後, 檢 附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104 年 6 月 9 日 中 午 12 時 前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親 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二 錄 取 學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學 生 領 回 三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後, 學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四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慎 重 考 慮 - 9 -

附 錄 三 國 立 中 科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複 查 類 別 單 獨 招 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原 就 讀 國 中 連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聯 絡 地 址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申 請 複 查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說 明 : 1. 由 學 生 或 家 長 填 寫 複 查 申 請 書, 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現 場 申 請 2. 複 查 時 繳 交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及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限 時 郵 票 ) 3. 複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錄 取 標 準, 則 增 額 錄 取 - 10 -

附 錄 四 國 中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證 明 書 學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學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項 目 配 分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標 準 上 限 備 註 得 分 1.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係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扶 助 弱 勢 積 分 (3 分 )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者 1 分 ;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1 分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者 2 分 3 分 准 有 案 之 偏 遠 學 校, 且 國 中 三 年 就 讀 偏 遠 學 校 者 2.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 係 領 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文 件 者 多 均 衡 學 習 任 一 領 域 符 合 者 4 分 ; 三 領 域 皆 符 合 者 12 分 12 分 1. 健 體 藝 文 綜 合 三 領 域 五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2. 採 計 國 中 前 五 個 學 期 元 學 習 表 現 積 分 (27 分 ) 德 行 表 現 無 記 過 紀 錄 社 團 (2 分 ) 服 務 學 習 (3 分 ) 無 處 分 紀 錄 者 及 銷 過 後 無 懲 處 紀 錄 者 6 分 ; 銷 過 後 無 小 過 ( 含 ) 以 上 紀 錄 者 3 分 5 分 6 分 1. 社 團 及 服 務 學 習 由 國 中 認 證 2. 任 一 學 期 參 加 一 項 校 內 社 團 者 給 1 分 3. 任 一 學 期 累 積 服 務 滿 6 小 時 者 給 1 分, 未 滿 者 不 予 計 分 1. 依 銷 過 後 計 算 2. 採 計 國 中 前 五 個 學 期 獎 勵 紀 錄 累 計 積 分 大 功 每 支 3 分 ; 小 功 每 支 1 分 ; 嘉 獎 每 支 0.5 分 4 分 採 計 國 中 前 五 個 學 期 分 說 明 :1. 上 表 供 報 名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免 試 入 學 單 獨 招 生 之 非 中 投 區 學 生 使 用 2. 請 各 國 中 依 照 表 列 各 項 目 計 分 標 準, 協 助 計 算 該 生 多 元 表 現 積 分 後, 填 寫 得 分 及 累 計 積 分, 感 謝 學 生 家 長 簽 章 : 國 中 承 辦 人 簽 章 : 國 中 教 務 處 簽 章 :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