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 家 可 歸 及 無 家 可 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教 育 權 利 常 見 問 題 本 常 見 問 題 就 McKinney-Vento 無 家 可 歸 者 援 助 法 案 及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在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下 的 教 育 權 利 的 問 題, 提 供 解 答 1 答 案 以 法 律 為 根 據, 作 一 般 性 回 應 本 文 件 目 的 是 提 供 基 本 資 料, 並 成 爲 幫 助 家 長 青 少 年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維 護 人 明 白 McKinney-Vento 法 案 的 有 用 工 具 在 本 文 件 中, 校 區 一 詞 指 地 方 教 育 機 關, 而 McKinney-Vento 法 案 則 單 指 法 案 第 VII 條 B 段 的 無 家 可 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教 育 計 劃 (42 U.S.C. 11431-11435) McKinney-Vento 法 案 是 聯 邦 法 律, 取 代 不 一 致 的 州 法 及 地 方 政 策 定 義 / 辨 識 1.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遭 遇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時, 校 區 有 責 任 去 進 行 辨 識 工 作 或 查 出 他 們 在 什 麽 地 方 嗎? 答 : 有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校 區 需 通 過 學 校 人 員 及 與 其 他 團 體 與 機 構 協 調, 確 保 將 無 家 可 歸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辨 識 出 來 [42 U.S.C. 11432(g)(6)(A)], 目 的 是 為 他 們 及 他 們 的 家 庭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2. McKinney-Vento 法 案 聲 明, 凡 缺 乏 一 處 固 定 正 常 及 適 合 留 宿 住 所 的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都 算 是 無 家 可 歸 者 [42 U.S.C. 11434A (2)] 那 麽 固 定 正 常 及 適 合 留 宿 住 所 是 什 麽 意 思? 法 案 有 提 供 指 引 嗎? 答 : 法 案 並 沒 有 界 定 那 些 名 稱 的 意 義, 但 以 下 的 定 義 可 提 供 一 些 幫 助 : (1) 固 定 (Fixed): 放 置 或 固 定 妥 當 ; 不 會 改 變 或 變 動 ( 韋 氏 大 學 字 典, 第 十 版 ) 固 定 住 所 就 是 人 長 久 居 住 不 會 遷 居 的 住 所 (2) 正 常 (Regular): 正 規 的, 標 準 的 ; 依 既 定 / 規 定 用 法 規 則 或 紀 律 去 組 織 進 行 或 辦 事 ; 在 每 隔 一 段 固 定 或 有 規 律 的 時 間 重 複 發 生 出 席 參 加 或 產 生 功 能 ( 韋 氏 大 學 字 典, 第 十 版 ) 前 後 一 致 的 (Ballentine's 法 律 詞 典, 第 三 版 ) 正 常 住 所 就 是 經 常 ( 即 晚 上 ) 使 用 的 住 所 (3) 適 合 (Adequate): 滿 足 某 一 特 別 規 定 ; 合 法 地 及 合 理 地 足 夠 ( 韋 氏 大 學 字 典, 第 十 版 ); 充 分 足 夠 ; 符 合 規 定 : 合 法 及 合 理 的 足 夠 (Ballentine's 法 律 詞 典, 第 三 版 ) 合 適 的 住 所 就 是 滿 足 家 庭 環 境 中 身 體 和 精 神 一 般 需 要 的 住 所 國 際 法 對 合 適 的 定 義 界 定 如 下 : 合 適 庇 護 所 的 定 義 是 就 工 作 及 基 本 設 施 而 言, 應 保 障 隱 私 提 供 合 適 的 空 間 合 適 的 保 安 合 適 的 照 明 與 通 風 合 適 的 基 本 設 施 以 及 合 適 的 地 點, 而 且 一 切 的 費 用 必 須 合 理 1 本 文 件 會 交 互 使 用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遇 到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及 處 於 無 家 可 歸 境 況 中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這 二 詞, 而 不 用 無 家 可 歸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這 法 律 名 詞, 目 的 是 強 調 一 個 事 實 : 無 家 可 歸 是 一 種 暫 時 動 態 的 經 歷, 而 不 是 一 種 靜 態 的 狀 況 或 一 群 固 定 的 人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一 般 評 論 4(General Comment 4) 第 7 段 (1991), 引 自 人 類 居 住 環 境 及 全 球 住 房 策 略 ( 至 公 元 二 千 年 ) 委 員 會 (Commission on Human Settlements and the Global Strategy for Shelter to the Year 2000) 3. 兒 童 或 少 青 年 被 視 爲 無 家 可 歸 者, 有 時 間 規 限 嗎? 答 : 沒 有, 無 家 可 歸 是 沒 有 時 間 規 限 的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是 否 符 合 無 家 可 歸 者 的 定 義, 是 視 乎 居 住 情 況 及 個 別 境 況 而 定, 和 隨 個 案 而 異 因 爲 大 多 數 遭 遇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的 家 庭 收 入 非 常 有 限 ( 平 均 不 到 聯 邦 貧 窮 綫 的 一 半 ), 以 及 全 國 極 度 短 缺 可 負 擔 的 房 屋, 所 遇 到 的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有 時 可 能 會 延 續 一 段 時 間 4. 搬 進 與 親 友 居 住 的 家 庭 會 受 法 案 保 障 嗎? 答 : 在 很 多 情 況 下, 會 受 保 障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若 因 失 去 房 子 遇 到 經 濟 困 難 或 類 似 情 況 而 與 其 他 人 共 住, 便 受 McKinney-Vento 法 案 保 障 [42 U.S.C. 11434A(2)(B)(i)] 家 庭 若 因 文 化 傾 向 或 方 便 緣 故 而 與 別 人 共 同 住 在 合 適 房 屋, 則 不 受 這 法 案 保 障 此 外, 長 期 與 別 人 共 住 的 家 庭 也 可 能 不 受 這 法 案 保 障 5. 住 在 過 渡 性 房 舍 是 否 被 視 爲 無 家 可 歸? 答 : 是 McKinney-Vento 法 案 特 別 適 用 於 住 在 過 渡 性 庇 護 所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42 U.S.C. 11434A(2)(B)(i)] 過 渡 性 房 舍 這 詞 包 括 過 渡 性 住 屋 計 劃 及 過 渡 性 居 住 計 劃 某 聯 邦 法 院 鄭 重 聲 明, 過 渡 性 住 屋 計 劃 受 McKinney-Vento 法 案 保 障 [ Bullock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Montgomery County, Civ. A. DKC 2002-0798 (D. Md.), 裁 決 備 忘 錄,2002 年 11 月 4 日 ] 6. McKinney-Vento 法 案 保 障 什 麽 年 齡 的 人? 答 :McKinney-Vento 法 案 適 用 於 21 嵗 及 以 下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這 與 州 及 聯 邦 法 律 的 規 定 一 致, 指 他 們 有 資 格 接 受 公 立 教 育 服 務 各 州 的 法 律 有 異, 但 一 般 都 為 所 有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直 到 高 中 畢 業 或 獲 同 等 學 歷, 或 直 到 18 嵗 止 ( 或 有 些 州 所 定 的 18 多 嵗 止 ) 至 於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聯 邦 法 律 規 定, 他 們 有 權 接 受 服 務, 直 到 22 嵗 止 [20 U.S.C. 1412(a)(1)(A)] 7. 若 家 庭 不 去 辨 識 自 己 是 否 無 家 可 歸, 或 不 認 爲 自 己 是 無 家 可 歸, 校 區 有 什 麽 責 任 為 這 些 家 庭 提 供 意 見? 答 : 處 於 無 家 可 歸 境 況 中 的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通 常 不 會 去 辨 識 自 己 是 否 無 家 可 歸, 原 因 可 能 是 與 大 衆 對 無 家 可 歸 者 造 成 的 羞 辱 和 偏 見 有 關, 或 青 少 年 和 家 庭 根 本 不 知 道,McKinney-Vento 法 案 會 視 他 們 的 居 住 狀 況 爲 無 家 可 歸 事 實 上, 大 多 數 的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可 能 並 不 知 道 McKinney-Vento 法 案 因 此, 學 校 必 須 確 保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了 解 這 法 案 : 法 案 保 障 誰 及 提 供 什 麽 保 障 [42 U.S.C. 11432(g)(6)(A)(i), (iv)] 法 案 規 定 校 區 要 發 出 公 告, 讓 大 衆 人 士 知 道, 處 於 無 家 可 歸 境 況 中 的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可 有 的 教 育 權 利, 就 是 得 到 學 校 家 庭 收 容 所 及 施 餐 站 (soup kitchens)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42 U.S.C. 11432(g)(6)(A)(v)] 進 行 辨 識 及 運 用 外 展 技 巧 時, 必 須 小 心, 並 且 抱 著 尊 重 的 態 度, 目 的 是 營 造 一 個 環 境, 令 家 庭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安 心 求 助 當 學 校 小
心 謹 慎 地 解 釋 過 McKinney-Vento 法 案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後, 家 庭 或 青 少 年 可 自 行 決 定, 選 擇 不 使 用 McKinney-Vento 法 案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8. 校 區 可 以 拒 絕 收 容 沒 有 監 護 權 證 明 文 件 的 無 證 移 民 嗎? 答 : 不 可 以 若 無 證 移 民 受 McKinney-Vento 法 案 保 護, 校 區 不 可 以 拒 絕 收 容 無 證 移 民 享 有 美 國 公 民 同 等 的 權 利, 可 接 受 公 立 教 育 [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因 此,McKinney-Vento 法 案 適 用 於 他 們, 正 如 適 用 於 任 何 學 生 一 樣 : 若 學 生 符 合 無 家 可 歸 者 的 定 義, 就 可 以 馬 上 入 學, 即 使 缺 乏 監 護 權 證 明 但 若 移 民 學 生 是 住 在 固 定 正 常 及 合 適 的 居 所,McKinney-Vento 法 案 便 不 適 用 於 他 們 學 校 選 擇 9. 若 要 盡 可 能 將 學 生 留 在 原 校 就 讀, 應 考 慮 什 麽 因 素? 答 : 須 盡 可 能 容 許 學 生 在 原 校 就 讀 原 校 的 定 義 是 : 學 生 有 長 期 居 所 時 所 就 讀 的 學 校, 或 學 生 最 後 就 讀 的 學 校 [42 U.S.C. 11432(g)(3)(G)] 經 常 轉 校 會 妨 礙 學 生 的 學 業 和 社 交 成 長 有 關 流 動 性 高 的 學 生 的 文 獻 顯 示, 學 生 轉 校 後, 學 業 需 4 至 6 個 月 才 恢 復 正 常 衆 多 研 究 也 發 現, 就 測 驗 分 數 及 整 體 成 績 而 言, 流 動 性 高 的 學 生 比 沒 有 轉 校 的 同 輩 低 因 此,McKinney-Vento 法 案 要 求 校 區 盡 可 能 將 學 生 留 在 原 校, 除 非 那 樣 做 有 違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的 意 願 [42 U.S.C. 11432(g)(3)] 學 生 有 權 留 在 原 校 就 讀, 繼 續 接 受 原 校 教 師 的 教 導, 並 和 原 校 的 同 學 一 起 學 習 若 非 出 於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孤 身 青 少 年 的 意 願, 轉 校 的 考 慮 必 須 以 學 生 個 人 決 定 為 根 據 可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的 年 齡 ; 交 通 可 能 對 學 生 教 育 的 影 響 ; 個 人 安 全 問 題 ; 學 生 的 特 別 教 學 需 要 ; 在 臨 時 庇 護 所 或 其 他 臨 時 地 點 逗 留 的 時 間 ; 以 及 學 年 餘 下 的 時 間 還 有 其 他 與 學 生 有 關 而 有 助 於 斷 定 轉 校 可 行 性 的 因 素 都 沒 有 列 在 這 裡 最 重 要 的 是, 轉 校 可 行 性 的 決 定 是 以 兒 童 為 中 心 10. 學 生 可 以 在 原 校 完 成 那 學 年 或 那 學 期 的 課 程 嗎? 答 : 可 以 學 生 在 無 家 可 歸 期 間, 有 權 留 在 原 校 就 讀 此 外, 學 生 若 在 學 年 期 間 搬 進 長 期 房 舍 居 住, 可 在 原 校 完 成 那 學 年 的 學 業 [42 U.S.C. 11432(g)(3)(A)] 11. 學 生 若 延 續 一 段 時 間 沒 有 上 課, 仍 有 權 回 原 校 上 課 嗎? 答 : 有 法 案 適 用 於 這 情 況, 正 如 適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 學 生 有 權 留 在 原 校, 除 非 不 可 行 學 生 缺 課 一 段 時 間, 並 不 會 令 到 回 原 校 上 課 不 可 行 例 子 : 若 學 生 回 到 熟 識 的 學 校 教 師 和 同 學 當 中, 追 回 所 失 去 的 時 間, 並 順 利 重 新 融 入 學 校, 結 果 可 能 會 更 好
馬 上 入 學 和 上 課 12. 所 謂 馬 上 入 學 的 馬 上, 究 竟 要 多 快? 答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學 校 需 馬 上 讓 遭 遇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的 學 生 入 學, 即 使 他 們 不 能 提 供 入 學 所 需 的 一 般 證 件 [42 U.S.C. 11432(g)(3)(C)] 入 學 的 意 思 是 : 容 許 學 生 上 課 並 充 分 參 與 學 校 的 活 動 [42 U.S.C. 11434A(1)] 雖 然 法 案 沒 有 界 定 馬 上 的 意 思, 但 字 典 的 標 準 定 義 是 : 不 耽 延 因 此, 學 生 必 須 不 耽 延, 開 始 上 課, 並 充 分 參 與 學 校 的 活 動 一 般 而 言, 同 一 天 或 第 二 天 就 開 始 一 切 有 關 活 動 13. 學 校 可 規 定 並 非 接 待 家 庭 中 成 員 的 學 生 出 示 居 住 證 明 文 件 嗎 ( 例 如 查 閲 接 待 家 庭 的 租 單 )? 答 : 不 可 學 校 不 可 要 求 居 住 證 明 文 件 以 作 爲 一 種 入 學 條 件 [42 U.S.C. 11432(g)(3)(C)] 因 爲 居 住 環 境 之 故, 遭 遇 無 家 可 歸 情 況 的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往 往 無 法 提 供 這 類 證 明 此 外, 學 校 不 得 聯 絡 接 待 家 庭 的 房 東, 以 討 論 居 住 之 安 排 由 家 長 或 青 少 年 提 供 給 學 校 的 居 住 資 料 是 學 生 教 育 紀 錄 的 一 部 份, 受 聯 邦 隱 私 法 保 障 若 聯 絡 的 話, 這 可 能 導 致 接 待 家 庭 被 逐 出 然 而, 法 案 並 沒 有 禁 止 要 求 家 長 監 護 人 或 青 少 年 提 交 緊 急 聯 絡 資 料 [42 U.S.C. 11432(g)(3)(H)] 14. 學 校 如 何 證 實 沒 有 出 生 證 書 的 幼 稚 園 新 生 的 年 齡? 答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學 校 要 讓 學 生 馬 上 入 學, 即 使 學 生 不 能 出 示 一 般 所 需 的 證 件 [42 U.S.C. 11432(g)(3)(C)] 因 此, 學 校 必 須 讓 那 學 生 馬 上 入 讀 幼 稚 園, 並 且 聯 絡 學 生 的 家 庭, 以 取 得 可 接 受 的 年 齡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 醫 療 紀 錄 洗 禮 證 書 或 由 家 長 / 監 護 人 所 簽 署 有 關 學 生 年 齡 的 簡 單 聲 明 15. 若 我 們 沒 有 要 求 接 種 疫 苗 的 證 明 而 接 受 一 名 無 家 可 歸 的 學 生 入 學, 我 們 是 否 將 全 校 置 於 危 險 的 境 地? 答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學 校 要 讓 學 生 馬 上 入 學, 即 使 學 生 不 能 出 示 接 種 疫 苗 或 其 他 醫 療 紀 錄, 因 爲 我 們 須 認 識 到, 無 家 可 歸 的 家 庭 及 青 少 年 通 常 不 能 得 到 紀 錄 副 本 並 加 以 保 存 [42 U.S.C. 11432(g)(3)(C)] 極 大 部 份 的 無 家 可 歸 學 生 從 前 曾 入 讀 學 校, 並 曾 接 種 所 規 定 的 疫 苗 這 些 有 關 紀 錄 應 是 他 們 學 校 紀 錄 的 一 部 份 既 然 接 受 他 們 入 讀 的 學 校 須 向 前 校 索 取 紀 錄, 因 此 有 關 資 料 應 很 快 可 得 到 [42 U.S.C. 11432(g)(3)(C), (D)] 接 受 學 生 入 學 的 學 校 和 聯 絡 員 應 彼 此 合 作, 儘 快 取 得 接 種 疫 苗 紀 錄 若 學 生 未 曾 接 種 疫 苗, 應 儘 快 開 始 為 學 生 接 種, 除 非 學 生 基 於 信 仰 宗 教 及 健 康 緣 故 而 可 免 除 大 多 數 的 州 及 公 共 衛 生 界 都 接 受, 有 些 兒 童 基 於 這 些 原 因, 可 不 用 接 種 疫 苗 公 共 衛 生 執 業 者 公 認, 若 大 多 數 的 學 生 有 接 種 疫 苗, 可 防 止 嚴 重 疫 症 爆 發 若 爆 發 疫 症, 可 採 取 用 以 保 護 沒 有 接 種 疫 苗 兒 童 的 同 樣 措 施, 來 保 護 那 些 仍 未 得 到 接 種 疫 苗 紀 錄 的 學 生 16. 若 我 們 沒 有 要 求 提 供 學 校 紀 錄 而 接 受 一 名 無 家 可 歸 的 學 生 入 學, 我 們 如 何 知 道 那 學 生 沒 有 被 前 校 停 學 或 開 除? 答 : 學 校 必 須 馬 上 讓 該 學 生 入 學, 並 且 聯 絡 該 學 生 的 前 校, 以 索 取 紀 錄 [42 U.S.C. 11432(g)(3)(C), (D)]
17. 前 校 可 以 不 需 家 長 簽 名 同 意 而 將 紀 錄 轉 到 新 校 那 裡 嗎? 答 : 可 以 聯 邦 法 律 之 聯 邦 教 育 權 利 及 隱 私 法 案 (FERPA) 保 障 教 育 紀 錄 的 隱 私 一 般 而 言, 聯 邦 教 育 權 利 及 隱 私 法 案 規 定, 學 校 需 得 到 家 長 書 面 許 可, 才 可 以 透 露 學 生 紀 錄 中 的 任 何 資 料 然 而, 聯 邦 教 育 權 利 及 隱 私 法 案 容 許 學 校 向 學 生 轉 讀 的 學 校 透 露 紀 錄, 無 須 得 到 家 長 批 准 [20 U.S.C. 1232g] 18. 前 校 可 因 學 生 欠 款 ( 例 如 教 科 書 費 等 ) 而 拒 絕 發 出 紀 錄 嗎? 答 : 不 可 這 樣 做 會 阻 礙 學 生 入 學 及 留 校 繼 續 就 讀, 此 擧 亦 有 違 McKinney-Vento 法 案 [42 U.S.C. 11432(g)(3)(C) and (D), (g)(1)(i), (g)(7)] 19. 若 學 生 沒 有 學 校 紀 錄, 那 麽 學 校 如 何 能 夠 決 定 提 供 什 麽 科 目 或 服 務 給 那 學 生? 答 : 學 校 必 須 馬 上 讓 那 學 生 入 學, 並 且 聯 絡 學 生 的 前 校, 以 索 取 紀 錄 [42 U.S.C. 11432(g)(3)(C), (D)] 若 前 校 不 能 馬 上 將 紀 錄 傳 送 出, 接 受 那 學 生 入 讀 的 學 校 可 與 前 校 的 職 員 商 談, 以 取 得 有 關 該 生 的 基 本 資 料 前 校 的 教 師 輔 導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應 能 夠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接 受 那 學 生 入 讀 的 學 校 也 可 以 從 家 長 及 該 生 那 裡 得 到 有 關 課 程 時 間 表 的 資 料, 並 訂 出 措 施, 對 該 生 的 能 力 進 行 快 速 評 估 即 使 遲 些 時 候 才 收 到 紀 錄, 學 校 也 必 須 馬 上 讓 該 生 入 學, 並 提 供 最 合 適 的 服 務 學 校 收 到 學 生 前 校 的 紀 錄 後, 可 對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科 目 及 接 受 的 服 務 作 出 調 整 青 少 年 面 對 的 問 題 20. McKinney-Vento 法 案 如 何 界 定 unaccompanied youth ( 孤 身 青 少 年 )? 有 年 齡 界 限 嗎? 答 : 孤 身 青 少 年 的 定 義 是 : 沒 有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監 護 的 青 少 年 [42 U.S.C. 11434A(6)], 但 法 案 並 沒 有 規 定 年 齡 的 界 限 21. 學 校 必 須 讓 沒 有 監 護 權 證 明 的 學 生 入 學 嗎? 答 : 必 須 缺 少 監 護 權 證 明 文 件 並 不 能 阻 延 或 阻 止 孤 身 青 少 年 入 學 [42 U.S.C. 11432(g)(3)(C), (g)(1)(h)(iv), (g)(1)(f)(ii)]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州 及 校 區 必 須 除 去 攔 阻 孤 身 青 少 年 入 學 及 留 在 學 校 就 讀 的 障 礙, 並 且 須 馬 上 讓 其 入 學 [42 U.S.C. 11432(g)(1)(I), (g)(7)] 22. 學 校 可 以 要 求 看 顧 人 取 得 法 定 監 護 權 才 讓 學 生 入 學 嗎? 答 : 不 可 以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州 必 須 在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時, 處 理 監 護 權 的 問 題 ; 法 案 另 規 定 校 區 必 須 讓 青 少 年 馬 上 入 學, 即 使 他 們 缺 少 一 般 入 學 所 需 的 文 件 [42 U.S.C. 11432(g)(3)(C), (g)(1)(h)(iv), (g)(1)(f)(ii)] 尋 求 法 定 監 護 權 的 決 定 是 個 重 要 的 決 定, 對 家 長 及 看 顧 人 的 法 定 權 力 影 響 深 遠, 遠 超 過 學 校 的 範 圍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採 取 這 一 步 是 適 宜 的, 但 在 其 他 情 況 下 卻 不 適 宜
23. 學 校 讓 孤 身 青 少 年 入 學 時, 是 否 需 要 聯 絡 警 方? 答 :McKinney-Vento 法 案 規 定, 學 校 須 馬 上 讓 孤 身 青 少 年 入 學 [42 U.S.C. 11432(g)(3)(C)] 法 案 既 然 規 定 校 區 及 州 須 除 去 學 生 入 學 及 留 在 學 校 就 讀 的 障 礙, 因 此 學 校 聯 絡 社 會 服 務 或 執 法 機 構 時, 應 小 心 行 事, 多 加 注 意 [42 U.S.C. 11432(g)(1)(I), (g)(7)] 聯 絡 員 要 認 識 到, 大 多 數 的 孤 身 青 少 年 曾 逃 避 家 庭 虐 待 和 嚴 重 的 家 庭 問 題, 故 應 與 警 方 及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將 青 少 年 留 住 在 學 校, 並 且 使 青 少 年 得 到 最 佳 利 益 在 很 多 情 形 下, 孤 身 青 少 年 將 會 由 成 年 人 照 顧, 因 此 沒 有 理 由 去 懷 疑 他 們 會 被 忽 視 或 被 虐 待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州 強 制 性 的 通 報 法 可 能 不 會 要 求 聯 絡 警 方 然 而, 學 校 人 員 若 合 理 懷 疑 學 生 被 虐 待, 那 麽 州 法 便 要 求 他 們 去 聯 絡 地 方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或 警 方 若 情 形 真 是 如 此, 聯 絡 員 或 學 校 輔 導 員 應 提 供 幫 助, 以 免 那 學 生 視 學 校 爲 懲 處 所 若 州 法 容 許 選 擇 ( 大 多 數 都 會 ) 的 話, 學 校 便 應 聯 絡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而 非 聯 絡 警 方 24. 沒 有 收 入 證 明 的 無 家 可 歸 學 生 可 以 享 用 免 費 校 餐 嗎? 答 : 可 以 美 國 農 業 部 兒 童 營 養 局 於 2002 年 頒 佈 一 項 政 策 ( 後 來 由 2004 年 兒 童 營 養 及 WIC 重 新 授 權 法 案 制 定 為 法 律 ) 規 定, 任 何 被 識 別 為 無 家 可 歸 的 兒 童, 不 需 填 寫 申 請, 便 自 動 符 合 享 有 免 費 校 餐 的 資 格, 並 可 馬 上 享 用 免 費 校 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