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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內 英 檢 考 試 合 格 認 定 標 準 : 凡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學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其 中 之 一 者, 即 屬 合 格 並 予 以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 ( 八 ) 英 語 畢 業 資 格 要 求 需 於 第 一 階 段 畢 業 申 請 作 業 時, 持 通 過 證 明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審 核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碩 士 班 :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包 含 以 下 兩 部 分 : ( 一 ) seminar 課 程 的 英 文 報 告 評 分 : 碩 班 生 於 二 年 級 進 行 課 程 英 文 口 頭 報 告, 教 師 針 對 學 生 報 告 之 內 容 評 分 ( 二 ) 英 文 表 達 能 力 評 分 : 擇 一 即 可 (1). 英 文 口 語 表 達 評 量 : 於 一 年 級 或 二 年 級 進 行 seminar 英 文 口 頭 報 告, 教 師 針 對 學 生 之 英 文 表 達 能 力 評 分, 評 核 項 目 為 內 容 順 暢 度 (Topic Development) 內 容 陳 述 (Delivery) 語 法 的 正 確 度 (Language Use), 經 評 核 未 達 及 格 門 檻 者 ( 各 分 項 採 5 分 制, 及 格 分 數 為 3 分 ), 則 需 再 次 進 行 報 告 學 生 欲 進 行 此 項 報 告 時, 需 事 先 向 助 教 提 出 申 請, 口 頭 報 告 當 天 應 自 行 錄 影 存 檔 (2). 通 過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 a.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及 格 b. 托 福 510 分 ( 含 ) 以 上 c. 電 腦 托 福 181 分 ( 含 ) 以 上, 網 路 托 福 65 分 ( 含 ) 以 上 d.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English) 口 說 級 分 S-2( 含 ) 以 上 e.ielts 5.5 級 ( 含 ) 以 上 f. 多 益 測 驗 (TOEIC) 630 分 ( 含 ) 以 上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及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科 學 組 : ( 二 ) 托 福 525 分 ( 含 ) 以 上 ( 三 ) 電 腦 托 福 190 分 ( 含 ) 以 上, 網 路 托 福 70 分 ( 含 ) 以 上 ( 五 ) IELTS 5.5 級 ( 含 ) 以 上 ( 六 ) 多 益 測 驗 (TOEIC) 640 分 ( 含 ) 以 上 ( 七 ) 凡 參 加 上 述 校 外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一 次 未 通 過 者, 得 可 檢 具 校 外 英 檢 成 績 證 明 至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報 名 參 加 校 內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經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或 參 加 多 次 校 外 全 民 英 檢 並 取 得 一 定 程 度 之 進 步 分 數 時, 語 文 中 心 得 以 視 同 該 生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標 準 之 詳 細 等 級 及 進 步 分 數 要 求 如 下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標 準 - 50 -

校 內 英 檢 考 試 合 格 認 定 標 準 凡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學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其 中 之 一 者, 即 屬 合 格 並 予 以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 早 期 療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一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二 凡 參 加 上 述 校 外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一 次 未 通 過 者, 得 可 檢 具 校 外 英 檢 成 績 證 明 至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報 名 參 加 校 內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經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或 多 次 校 外 英 檢 並 取 得 一 定 程 度 進 步 分 數, 語 文 中 心 得 以 視 同 該 生 通 過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三 凡 校 外 及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皆 未 通 過 者, 得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修 習 一 學 期 以 全 英 文 報 告 之 專 題 討 論 課 程 通 過, 以 符 合 本 所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附 件 : 校 內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標 準 畢 業 門 檻 替 代 標 準 之 基 本 分 數 為 全 民 英 檢 測 驗 110 分, 凡 學 生 全 民 英 檢 或 校 內 英 檢 分 數 到 達 110 分 時, 即 可 適 用 替 代 標 準 若 學 生 第 二 次 測 驗 進 步 分 數 達 到 各 階 之 要 求, 即 算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本 替 代 標 準 僅 適 用 於 已 參 加 過 本 校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所 規 定 之 任 何 一 項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學 生, 若 曾 參 加 非 全 民 英 檢 之 校 外 英 檢 考 試 而 無 全 民 英 檢 成 績 者, 得 以 第 一 次 校 內 英 檢 成 績 作 為 進 步 分 數 之 比 照 基 準 校 內 英 檢 考 試 合 格 認 定 標 準 凡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學 生, 其 考 試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其 中 之 一 者, 即 屬 合 格 並 予 以 通 過 畢 業 門 檻 :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及 醫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 研 究 生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通 過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英 文 檢 定, 始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英 文 成 績 的 有 效 認 定 期 限 為 畢 業 前 5 年 內 (1) 托 福 舊 制 (PBT) 至 少 達 525 分 ( 含 ) 以 上 - 51 -

(2) 托 福 新 制 (IBT) 至 少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3) 雅 思 (IELTS) 至 少 達 5.5 分 ( 含 ) 以 上 (4)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5) 多 益 (TOEIC) 至 少 達 640 分 ( 含 ) 以 上 商 管 專 業 學 院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MBA): 本 所 研 究 生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通 過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英 文 檢 定 始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托 福 舊 制 (PBT) 至 少 達 525 分 ( 含 ) 以 上 (2) 托 福 新 制 (IBT) 至 少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3) 雅 思 (IELTS) 至 少 達 5.5 分 ( 含 ) 以 上 (4)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5) 多 益 (TOEIC) 至 少 達 640 分 ( 含 ) 以 上 工 學 院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文 能 力 檢 測 實 施 方 案 100.5.4 工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設 定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標 準, 加 強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1. 自 一 百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2. 應 於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前 完 成, 由 各 系 所 成 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不 符 合 者 不 得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二 英 文 通 過 標 準 : 1. 碩 士 生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需 通 過 以 下 至 少 一 項 之 英 文 檢 定, 通 過 之 標 準 如 下 : ibt 托 福 61 分 ( 含 ) 或 同 等 級 舊 制 托 福 (CBT 托 福 173 分 ( 含 ) PBT 托 福 500 分 ( 含 )) 全 民 英 檢 (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 多 益 測 驗 (TOEIC)600 分 ( 含 ) IELTS(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5 級 ( 含 ) 或 FLPT 平 均 成 績 65 分 ( 含 ) 2. 若 於 入 學 前 已 參 加 以 上 英 文 檢 定 並 達 通 過 標 準 者, 可 免 參 加 檢 定, 請 填 寫 英 文 能 力 檢 核 表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凡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年 結 束 前, 曾 參 加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所 規 定 之 各 項 校 外 英 檢 考 試 乙 次, 而 成 績 未 達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者, 請 填 寫 英 文 能 力 檢 核 表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得 報 名 參 加 校 內 英 文 檢 定 並 適 用 替 代 標 準 辦 法, 細 部 執 行 辦 法 與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之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相 同 三 本 方 案 經 工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院 長 核 定 並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修 訂 時 亦 同 - 52 -

工 學 院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英 文 能 力 檢 測 實 施 方 案 100.10.26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設 定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通 過 標 準, 加 強 聽 及 閱 讀 能 力 3. 自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開 始 實 施 4. 應 於 畢 業 前 完 成, 由 各 所 博 士 資 格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不 符 合 者 不 得 提 出 畢 業 論 文 口 試 申 請 二 英 文 通 過 標 準 : 4. 博 士 生 畢 業 前 須 具 備 下 列 英 文 檢 定 標 準 之 一 :ibt 托 福 69 分 或 同 等 級 舊 制 托 福 (CBT 托 福 193 分 PBT 托 福 523 分 ) 全 民 英 檢 (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複 試 及 中 高 級 初 試 ) 多 益 測 驗 (TOEIC)700 分 IELTS(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 5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240 分, 口 試 S-2+ 5. 博 士 生 需 於 第 三 年 下 學 期 向 所 屬 研 究 所 提 出 英 檢 報 名 及 成 績 結 果, 未 能 於 三 年 內 通 過 前 項 測 驗 達 二 次 ( 含 ) 以 上 者, 得 於 第 7 學 期 申 請 參 加 工 學 院 核 定 之 英 文 加 強 課 程 進 階 英 文 寫 作 課 程 : 上 下 學 期 各 2 學 分 2 小 時 6. 參 加 進 階 英 文 寫 作 課 程 兩 學 期 成 績 均 達 80 分 以 上 者, 可 替 代 畢 業 所 需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三 擴 大 開 授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教 學 課 程 科 技 英 文 寫 作, 加 強 寫 作 能 力 訓 練 1. 自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起, 開 授 一 年 級 共 同 必 修 上 下 學 期 各 1 學 分, 共 2 學 分 2. 授 課 方 式 採 全 工 學 院 能 力 分 班 授 課, 於 每 學 期 第 一 次 上 課 時 進 行 英 語 能 力 測 試, 依 成 績 高 低 不 分 所 別 均 分 為 若 干 班, 每 班 人 數 上 限 為 25 人, 每 週 上 課 包 含 課 堂 講 課 2 小 時 及 寫 作 演 練 2 小 時, 合 計 4 小 時 3. 課 程 主 要 負 責 教 師 每 班 一 名, 每 週 計 給 鐘 點 6 小 時, 並 另 給 付 車 馬 費 四 本 方 案 經 工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呈 院 長 核 定 並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修 訂 時 亦 同 -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