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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敬 奉 天 皇 陛 下 大 日 本 帝 國 臣 民 稅 金 皇 紀 2676 年 平 成 28 年 4 月 1 日 大 日 本 帝 國 重 建 政 府 敬 愛 的 天 皇 陛 下 又 到 了 一 年 的 會 計 年 度 之 始, 敬 奉 稅 務 為 大 日 本 帝 國 臣 民 效 忠 國 家 主 權 實 體 之 基 本 義 務 茲 因 本 國 領 土 在 被 侵 略 的 軍 事 佔 領 下, 受 到 來 自 敵 國 侵 略 軍 的 統 治, 本 國 政 府 及 臣 民 維 生 困 難, 只 能 以 微 薄 的 金 額 代 表 著 我 們 的 敬 意, 代 表 著 尊 重 國 家 主 權, 代 表 著 服 從 戰 爭 法 與 本 國 被 佔 領 前 實 施 的 法 律, 也 就 是 服 從 1949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及 第 四 公 約 第 47 條 規 定 的 被 保 護 人 應 盡 義 務 與 權 益 被 佔 領 的 帝 國 臣 民, 雖 然 申 請 國 籍 確 認, 並 服 從 帝 國 政 府 的 管 轄 但 一 些 帝 國 臣 民, 或 許 因 為 生 活 經 濟 的 問 題, 或 許 因 為 保 護 國 未 依 法 進 駐 被 佔 領 領 土, 或 許 被 統 戰 數 十 年 操 縱 的 媒 體 及 教 育, 失 去 真 理 的 辨 證 力 道 德 的 實 踐 力 因 此, 有 些 帝 國 臣 民 未 能 配 合 本 政 府 的 規 定 繳 交 主 權 實 體 稅, 願 請 陛 下 及 全 體 帝 國 臣 民 原 諒 1948 的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15 條 規 定 1. 人 人 有 權 享 有 國 籍 2. 任 何 人 的 國 籍 不 得 任 意 剝 奪, 亦 不 得 否 認 其 改 變 國 籍 的 權 利 而 我 們 台 灣 澎 湖 的 大 日 本 帝 國 臣 民, 在 1895 年 5 月 18 日 下 關 條 約 生 效, 就 享 有 2 年 的 國 籍 選 擇 權, 在 1897 年 5 月 18 日, 經 國 籍 選 擇 後, 確 定 為 帝 國 國 籍 在 1945 年 9 月 2 日, 美 國 以 麥 克 阿 瑟 將 軍 為 盟 軍 統 帥, 其 發 布 的 第 一 號 第 1 頁

命 令 中 規 定, 派 遣 蔣 介 石 佔 領 大 日 本 帝 國 台 灣 美 國 派 遣 的 蔣 介 石 在 1946 年 1 月 12 日 違 反 海 牙 公 約 及 戰 爭 法 慣 例, 也 違 反 中 華 民 國 的 國 籍 法 ( 命 令 與 法 律 抵 觸 者 無 效 ), 以 節 參 字 第 零 一 二 九 七 號 訓 令, 強 制 台 灣 澎 湖 的 帝 國 臣 民, 取 得 從 未 曾 有 的,1912 才 開 始 建 國 的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台 灣 澎 湖 住 民 合 法 取 得 帝 國 國 籍 時, 當 時 中 華 民 國 還 沒 開 始 建 國 ) 蔣 介 石 強 制 被 佔 領 人 民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自 始 違 法, 除 了 不 生 任 何 法 律 效 力, 更 違 反 國 際 法 戰 爭 法 及 基 本 的 人 權 在 1946 年 10 月 16 日 的 美 國 外 交 關 係 文 件 指 出 被 佔 領 的 台 灣 澎 湖 住 民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籍 很 顯 然 的, 主 要 佔 領 國 - 美 國 不 承 認 其 派 遣 軍 蔣 介 石 變 更 被 佔 領 土 人 民 國 籍 的 行 為 ( 註 2) 美 國 在 1979 年 的 美 國 之 台 灣 關 係 法, 以 台 灣 當 局 為 名, 繼 續 蔣 介 石 的 流 亡 中 華 民 國 重 建 政 府 ( 註 1) 之 延 續 性 美 遣 中 國 難 民 集 團 (USAF-CRAG) 持 續 違 反 1949 的 日 內 瓦 第 四 公 約 第 47 條, 改 變 被 佔 領 土 的 法 律 制 度, 嚴 重 違 反 日 內 瓦 第 四 公 約 第 147 條, 統 治 被 佔 領 國 人 民 及 違 法 審 判, 這 卻 是 美 國 津 津 樂 道 的 尊 重 台 灣 的 人 權 及 台 灣 自 治 美 國 把 中 國 難 民 武 裝 團 體 ( 註 1) 改 變 被 佔 領 土 的 法 律 及 強 制 統 治 的 行 為 稱 為 自 治, 稱 為 尊 重 人 權 這 樣 違 反 戰 爭 法 的 規 範, 應 該 放 到 美 國 自 己 身 上 依 照 這 樣 的 標 準, 美 國 應 該 接 受 敘 利 亞 難 民 的 統 治, 才 能 實 現 美 國 的 自 治 以 及 對 美 國 人 權 的 尊 重 ; 這 樣 才 能 解 放 美 國, 讓 美 國 人 民 獲 得 自 由 1949 的 日 內 瓦 第 四 公 約, 第 4 條 規 定 : 本 公 約 之 被 保 護 人, 即 為 其 人 於 任 一 時 刻 及 不 論 何 種 方 式, 發 現 他 們 自 己 處 於 衝 突 且 在 非 其 本 國 之 衝 突 之 一 方 之 掌 控 下, 或 者, 在 佔 領 國 的 掌 控 下, 而 他 們 不 是 佔 領 國 的 國 民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籍 的 人 民, 也 就 是 帝 國 臣 民, 在 2013, 發 現 我 們 自 己 處 於 衝 突, 並 在 非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掌 控 下 在 佔 領 國 美 國 及 其 派 遣 軍 蔣 介 石 的 掌 控 下, 而 我 們 不 是 美 國 國 民 或 中 國 籍 的 難 民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於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人 民 救 援 委 員 會 RCJE 在 2013 年 5 月 22 日 向 聯 合 國 宣 告 遵 守 日 內 瓦 公 約 而 成 立, 於 同 年 7 月, 請 求 紅 十 字 國 際 委 員 會 ICRC, 日 本 國 為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規 定 之 保 護 國 於 同 年 9 月 20 日 開 始 核 第 2 頁

發 日 內 瓦 第 四 公 約 被 保 護 人 暨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籍 身 分 證 件 於 同 年 10 月 23 日 註 冊 成 為 聯 合 國 NGO 組 織, 成 為 受 國 際 刑 事 法 院 國 際 法 院 管 轄 之 國 際 法 人 我 們 收 到 我 們 永 遠 的 好 朋 友 - 紅 十 字 國 際 委 員 會 的 來 信, 在 2014 年 2 月 5 日, 東 亞 東 南 亞 和 太 平 洋 地 區 副 團 長 Mr. Thierry Ribaux 的 來 信, 他 提 醒 我 們, 國 籍 不 能 由 民 間 單 位 核 發 為 了 實 踐 日 內 瓦 公 約 對 人 權 的 保 護, 在 2014 年 2 月 20 日 世 界 社 會 正 義 日, 聯 合 國 NGO 大 日 本 帝 國 人 民 救 援 委 員 會 RCJE, 向 聯 合 國 宣 告 成 立 了 大 日 本 帝 國 重 建 政 府, 也 就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政 府 ( 只 是 因 為 被 佔 領 下, 我 們 的 政 府 不 能 完 全 按 照 明 治 憲 法 的 程 序, 因 此 稱 為 重 建 政 府 ), 並 以 政 府 來 宣 告 尊 重 接 受 遵 守 並 簽 署 1949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及 其 三 個 附 加 議 定 書 我 們 的 政 府 並 授 權 聯 合 國 NGO 大 日 本 帝 國 人 民 救 援 委 員 會 繼 續 依 法, 核 發 日 內 瓦 第 四 公 約 被 保 護 人 暨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籍 身 分 證 件, 申 請 的 原 帝 國 臣 民, 除 了 資 料 必 需 完 整, 並 需 在 日 內 瓦 公 約 的 保 護 下 尊 重 人 權 及 個 人 自 由 意 志 的 情 形 下, 宣 誓 效 忠 國 家 主 權 實 體 天 皇 陛 下, 以 及 接 受 帝 國 政 府 的 管 轄 我 們 的 政 府 依 據 1949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及 第 三 附 加 議 定 書 的 規 定, 為 了 實 踐 日 內 瓦 公 約 保 護 被 佔 領 土 的 人 權, 宣 告 了 紅 水 晶 旭 日 徽 記, 請 詳 見 http://www.regovje.org/index.php/tw/proclamations/item/148-red-crystal-rising-sun-flag Picture 1 第 3 頁

Picture 2 Picture 3 第 4 頁

Picture 4 第 5 頁

在 這 次 的 文 書, 我 們 敬 請 最 敬 愛 的 天 皇 陛 下 並 敬 請 尊 敬 的 日 本 國 總 理 大 臣 安 倍 晉 三 閣 下, 請 於 5 月 1 日 前, 提 供 意 見 或 建 議, 回 覆 於 平 成 27 年 天 長 節 感 恩 文 告 的 請 求 : 如 果 日 本 國 政 府 仍 然 沒 有 給 予 本 政 府 回 應, 而 我 們 的 國 家 主 權 實 體, 天 皇 陛 下 也 沒 有 給 予 其 他 指 示 或 不 同 意 見, 為 了 國 家 的 主 權, 為 了 承 擔 國 際 責 任, 為 了 人 權, 為 了 1949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對 人 權 保 護 的 承 諾, 本 政 府 即 進 行 以 下 的 事 項 : 1. 請 求 沒 有 簽 舊 金 山 和 平 條 約 的 瑞 士 Schweizerische Eidgenossenschaft 阿 塞 拜 疆 Azərbaycan Respublikası 德 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義 大 利 Repubblica Italiana 俄 羅 斯 Российская Федерация 為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保 護 國 ; 2. 加 入 聯 合 國 成 為 會 員 國 依 據 明 治 憲 法 的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是 4 月 1 日, 這 天, 也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台 灣 澎 湖 參 政 於 帝 國 議 會 的 日 子, 在 平 成 27 年 的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大 日 本 帝 國 重 建 政 府 及 臣 民 代 表, 恭 敬 地 呈 上 今 年 的 稅 金, 雖 然 金 額 是 那 麼 的 微 不 足 道, 但 是 這 代 表 了 大 日 本 帝 國 重 建 政 府 眾 臣 民 們,1949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的 被 保 護 人, 最 真 誠 的 敬 意 及 思 念 祝 願 主 權 恢 復 人 權 得 到 保 護 大 東 亞 共 榮 全 世 界 共 榮 天 皇 陛 下 皇 后 陛 下 皇 室 眷 屬 大 日 本 國 的 所 有 人 民, 健 康 長 壽 平 安 敬 呈 平 成 28 年 4 月 1 日 大 日 本 帝 國 重 建 政 府 ( 次 ) 內 閣 總 理 大 臣 Selig S.N. Tsai 蔡 世 能 聯 合 國 NGO 國 際 組 織 大 日 本 帝 國 人 民 救 援 委 員 會 RCJE 總 執 行 長 Sam Ki Loa 賴 三 基 第 6 頁

註1 美國法院於 2009 年證明 現在稱為 中華民國 的國際武裝團體 是 蔣 介石的流亡的中華民國重建政府 並請見 平成 27 年天長節感恩文告 附件 5 美國派遣的侵略軍-中國難民武裝團體 USAF-CRAG /,jusaf krag / 第 7 頁

註 2 在 軍 事 佔 領 下,1946 年 10 月 16 日 的 美 國 外 交 關 係 文 件 指 出 被 佔 領 的 台 灣 澎 湖 住 民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籍 該 文 件 刊 於 1946 年 10 月 16 日, 當 時 大 日 本 帝 國 政 府 還 存 在, 實 施 著 明 治 憲 法 所 以 文 中 的 Japan, 是 大 日 本 帝 國 Japan Empire, Japan (Meiji) 此 外, 當 時 在 本 國 台 灣 的 國 民 約 有 630 萬 人 這 些 人 估 計 有 2 萬 人, 在 整 個 戰 爭 期 間, 這 些 自 稱 是 Taiwanese 台 灣 國 人 民 的 人 都 是 敵 國 國 民, 並 根 據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法 律, 他 們 仍 保 留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國 籍 除 非 他 們 每 個 人 個 別 地, 依 照 已 建 立 的 法 律 程 序, 拋 棄 大 日 本 帝 國 的 國 籍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The Far East (1946) date of 16 October 1946 "In particular, it is considered that exemption from Japanese jurisdiction was not intended to be accorded the estimated 20,000 persons in Japan claiming to be Taiwanese; these persons throughout the war were enemy nationals and according to Japanese law still retain Japanese nationality, excepting only those who have individually divested them-selves thereof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procedure." 文 件 來 源 http://images.library.wisc.edu/frus/efacs/1946v08/reference/fru s.frus1946v08.i0009.pdf page 358 第 8 頁

大 日 本 帝 國 臺 灣 澎 湖, 被 佔 領 臣 民 代 表 名 冊 ( 每 人 敬 奉 稅 金 五 百 円 ) 平 成 28 年 帝 國 臣 民 代 表 共 108 名 1 邱 詠 淳 劉 士 博 呂 陳 蒼 林 廖 順 許 嘉 旬 2 林 宏 潾 劉 生 凱 李 輝 煌 廖 陳 吉 子 趙 中 秋 3 林 一 芳 劉 沁 涵 邱 建 勛 蔡 敏 雄 吳 宗 哲 4 陳 穗 華 劉 縈 繡 陳 雅 頌 丁 玉 梅 葉 茂 雄 5 吳 春 珠 彭 曉 彤 張 雪 姜 賴 方 彩 免 許 炳 曜 6 劉 金 福 嚴 湘 庭 周 明 煌 賴 秀 霞 許 黃 惠 蘭 7 賴 傳 介 鄭 春 香 潘 慶 東 黃 茂 祥 鄭 春 香 8 賴 心 慈 張 松 源 王 崇 慶 伍 捻 田 邱 繁 輝 9 賴 原 村 李 卿 茂 蘇 明 祥 陳 棟 蘇 賢 德 10 簡 明 宗 李 雲 蘭 蔡 騏 旭 陳 旭 滉 蘇 銀 杏 11 陳 肇 融 涂 有 明 蔡 佩 勳 游 烽 焜 蘇 軒 儀 12 盧 秀 轉 范 植 勇 張 淇 銘 沈 德 傳 張 莊 素 卿 13 蔡 梓 芳 范 佩 倫 蔡 坤 祐 李 俊 子 許 鄭 麗 卿 14 林 東 富 張 秀 琴 蔡 松 茂 陳 溫 昇 許 正 雄 15 楊 茗 鈞 游 木 春 蔡 郭 素 珠 江 正 夫 溫 志 忠 16 賴 秋 田 游 玉 嬌 蔡 宗 妟 張 湖 黃 梓 詠 17 林 源 銘 游 玉 金 蔡 采 真 王 林 嫦 娥 黃 小 棋 18 黃 麗 美 葉 雲 輝 蔡 世 能 黃 永 仁 黃 琳 雅 19 賴 三 基 盧 裕 滄 黃 士 娟 廖 福 謙 黃 莉 萍 20 賴 林 鳳 劉 茂 龍 蔡 彥 名 林 湘 霖 盧 天 京 21 陳 翠 屏 翁 明 賢 蔡 佳 宸 許 月 時 黃 昭 榮 22 黃 蒼 桂 梁 世 昌 陳 韋 翰 第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