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在怡çfl�(åŁƒæ¥�é¡ž)ç°¡ç«€.doc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簽 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1公告[1].rtf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6-1-1極限的概念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一、 資格條件: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T????????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xls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瑞興銀行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BOT_BS_audited_96

???????u?{?v????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目 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5Mb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6 年 2 月 9 日 至 6 月 21 日 間 所 開 立 本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之 民 幣 10 萬 元 以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101學年度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03

1234.pdf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 一 ) 個 別 智 力 測 驗 :104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00 前 公 布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104 年 2 月 13 日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Transcription:

105 年 度 在 校 生 商 業 類 丙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英 文 姓 名 一 律 免 填, 檢 附 護 照 影 印 本 者, 由 報 檢 學 校 依 護 照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建 檔, 若 無 檢 附 則 由 報 檢 學 校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協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總 召 集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高 商 高 雄 市 立 三 民 家 商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商 工 國 立 中 壢 高 商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國 立 彰 化 高 商 國 立 華 南 高 商 國 立 臺 南 高 商 國 立 鳳 山 商 工 國 立 宜 蘭 高 商 國 立 花 蓮 高 商 請 詳 閱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1

一 目 的 : 105 年 度 在 校 生 商 業 類 丙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為 加 強 教 育 與 訓 練 成 效, 提 昇 技 職 學 校 學 生 之 技 能 水 準,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技 術 士 檢 定, 落 實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之 推 動, 俾 利 將 來 就 業 二 依 據 : ( 一 ) 職 業 訓 練 法 ( 二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 三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 四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3 日 104425222000 號 函 三 辦 理 單 位 : ( 一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 二 ) 主 辦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三 ) 協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四 ) 承 辦 單 位 : 總 召 集 學 校 士 林 高 商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士 林 高 商 三 重 商 工 三 民 家 商 中 壢 高 商 臺 中 家 商 彰 化 高 商 華 南 高 商 臺 南 高 商 鳳 山 商 工 宜 蘭 高 商 花 蓮 高 商 四 報 名 資 格 : 年 滿 15 歲 或 國 中 畢 業, 且 合 於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自 由 報 名 ( 一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在 校 學 生 ( 二 ) 大 專 校 院 在 校 學 生 ( 三 ) 軍 事 院 校 相 關 類 科 在 校 學 生 五 外 籍 人 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專 案 許 可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證 者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無 戶 籍 國 民 等 報 檢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外 籍 人 士 : 必 須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必 須 持 有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7 月 13 日 發 能 字 第 1043600698 號 函 104 年 8 月 5 日 發 能 字 第 1040111182 函 辦 理 ) ( 三 )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報 檢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各 項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流 程 發 報 名 及 測 試 證 一 報 名 時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影 本 一 報 名 : ( 二 ) 最 近 一 次 展 延 證 明 影 本 : 無 辦 理 者 免 附 ( 一 ) 入 出 境 證 : 事 由 須 為 陸 生 就 學 ( 三 )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學 歷 證 明 書 等 ( 二 ) 入 出 境 證 截 止 或 展 延 日 期 需 在 報 名 開 始 ( 四 ) 特 殊 職 類 或 一 般 職 類 甲 乙 級 : 加 附 各 該 職 類 相 關 證 日 期 後 30 日 曆 天 以 上 明 文 件 ( 三 ) 經 與 教 育 部 提 供 資 料 勾 稽 結 果, 如 查 無 資 ( 五 )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者 : 加 附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料 或 學 籍 狀 態 非 屬 註 冊 者, 以 退 件 處 理 二 因 個 人 因 素 或 學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逾 入 出 境 證 截 止 或 展 延 ( 四 ) 通 信 地 址, 限 台 灣 地 區 ( 非 填 寫 台 灣 地 區 日 期 等, 致 無 法 參 加 學 術 科 測 試, 將 不 予 退 費 將 不 予 受 理 ) 三 僅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一 項 及 格 者, 成 績 保 留 年 限, 依 技 二 測 試 日 期 : 依 簡 章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10 條 辦 理, 惟 於 成 績 保 三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距 報 名 日 期 最 高 可 能 達 7 個 留 期 間 再 次 報 名 時, 如 已 不 具 陸 生 就 學 身 分, 將 不 得 月, 請 自 行 衡 酌 是 否 報 檢 以 前 項 及 格 成 績,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測 試 四 不 得 報 名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職 類 職 業 潛 四 不 可 至 軍 事 單 位 報 名 及 進 行 該 學 術 科 測 試 水 職 類 乙 丙 級 五 不 得 採 網 路 報 名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之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為 檢 定 合 格 1. 非 屬 在 台 工 作 許 可 證, 不 得 據 以 申 請 在 台 工 作 2. 技 術 士 證 寄 送 地 址, 限 台 灣 地 區 ( 非 填 寫 台 灣 地 區 將 不 予 受 理 及 寄 送 ) ( 四 ) 無 戶 籍 國 民 : 必 須 持 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且 載 明 為 國 民 者 (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10 月 19 2

日 發 能 字 第 1043601086 號 函 辦 理 ) ( 五 ) 符 合 前 開 第 一 至 四 項 報 檢 資 格 者, 除 特 殊 限 定 本 國 國 民 報 檢 之 職 類 外, 其 餘 應 符 合 各 職 類 級 別 規 定 之 報 檢 資 格 六 報 名 方 式 : ( 一 ) 各 參 檢 學 校 於 105 年 1 月 4 日 起, 統 一 向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洽 購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每 份 50 元 ( 二 ) 報 檢 人 向 現 就 讀 學 校 報 名 ( 三 ) 各 參 檢 學 校 受 理 學 生 報 名 後, 可 採 現 場 繳 件 或 郵 寄 報 名 表 方 式 向 各 該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不 受 理 報 檢 學 生 個 別 報 名 ) 七 報 名 日 期 :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止, 參 檢 學 校 郵 寄 繳 件 截 止 日 期 為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八 檢 定 職 類 : 如 附 表 1 九 報 名 地 點 : 如 附 表 2 十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要 點 : ( 一 )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三 章 第 17 條 規 定 : 申 請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人 員, 同 一 梯 次 以 申 請 一 職 類 為 限, 不 得 重 覆 報 名, 若 重 覆 報 名, 不 得 參 加 測 試 或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並 不 予 退 費 ( 工 商 業 類 丙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視 為 同 一 梯 次 ) ( 二 ) 報 檢 人 須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表, 字 跡 力 求 端 正 清 晰, 英 文 姓 名 一 律 免 填, 檢 附 護 照 影 印 本 者, 由 報 檢 學 校 依 護 照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建 檔, 若 無 檢 附 則 由 報 檢 學 校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 三 ) 報 名 表 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報 檢 人 務 必 黏 貼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 反 ) 面 影 本, 勿 以 其 他 文 件 取 代 ( 如 健 保 卡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 俾 利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審 核 ( 四 ) 繳 交 本 人 最 近 2 年 內 1 吋 脫 帽 上 半 身 正 面 彩 色 照 片 1 式 2 張 ( 不 得 黏 貼 以 印 表 機 所 列 印 之 照 片 或 生 活 照 ), 照 片 背 面 請 填 寫 就 讀 學 校 姓 名 檢 定 職 類 等 資 料,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規 定 位 置 上 另 技 術 士 證 照 片 將 依 報 檢 人 所 繳 交 照 片 掃 瞄 列 印, 若 因 所 繳 交 照 片 瑕 疵 影 響 掃 瞄 品 質, 請 自 行 負 責 ( 五 ) 繳 交 各 職 類 報 名 費 ( 如 附 表 1 所 示 ) ( 六 ) 各 分 區 各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0 人 或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有 困 難 者, 該 職 類 得 不 辦 理 檢 定,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 七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方 式 依 該 年 度 簡 章 辦 理, 報 檢 人 報 名 後, 不 得 請 求 撤 回 報 名 退 費 退 還 術 科 材 料 變 更 報 檢 職 類 級 別 梯 次 或 考 區 遇 有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辦 理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另 擇 期 安 排 測 試, 報 檢 人 不 願 參 加 測 試 時,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退 費 報 檢 人 遇 天 災 事 變 或 遭 受 職 業 災 害, 不 能 參 加 測 試 時, 得 檢 具 天 災 事 變 證 明 或 經 勞 工 保 險 局 核 定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害 ( 病 ) 給 付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退 費 報 檢 人 測 試 前 死 亡,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退 費 ( 八 ) 報 名 時 得 報 學 術 科 全 測 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學 術 科 全 測 者, 不 論 學 科 成 績 是 否 通 過 均 可 參 加 術 科 測 試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保 留 取 消, 但 104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 相 同 級 別 相 同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不 同 但 序 號 相 同 )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取 得 之 下 年 度 起 保 留 三 年 ;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下 年 度 起 保 留 三 年 前 項 保 留 年 限, 得 扣 除 暫 停 辦 理 檢 定 之 年 限, 或 配 合 停 辦 之 職 類 縮 短 保 留 年 限 ( 九 )105 年 度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必 須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學 科 或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 成 績 單 上 必 須 有 分 數 或 及 格 文 字 ) 或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由 參 檢 學 校 承 辦 人 員 驗 證 後 於 初 審 核 章 欄 簽 章, 並 將 成 績 單 或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或 另 行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且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正 及 退 費 若 成 績 單 遺 失 者, 得 自 行 於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 資 訊 查 詢 \ 成 績 3

查 詢 直 接 列 印 1.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應 繳 驗 (102 103 年 度 ) 學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2.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應 繳 驗 (102 103 104 105 年 度 )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或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或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或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所 出 具 免 試 術 科 公 文 影 本 3. 參 加 技 能 ( 藝 )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者 規 定 如 下 ( 如 參 考 資 料 2~4,P34): 報 檢 人 必 須 先 符 合 報 檢 職 類 資 格 後, 始 得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出 具 免 試 術 科 公 文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但 報 檢 人 如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正 及 退 費 (1).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職 主 辦 之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或 優 勝 獎, 自 獲 獎 日 起 五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各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2).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之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或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自 及 格 日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之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或 經 認 可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法 人 團 體 舉 辦 之 技 能 及 技 藝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自 獲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前 項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之 人 員, 應 以 獲 獎 日 或 及 格 日 已 開 辦 之 職 類 擇 一 參 加, 其 年 限 之 計 算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得 免 術 科 測 測 試 之 職 類 級 別 及 項 目,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經 認 可 單 位 之 資 格 條 件,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十 一 測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應 檢 證 件 : ( 一 ) 測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學 科 測 試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至 11 時 40 分, 計 100 分 鐘 術 科 測 試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105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30 分 或 下 午 1 時 30 分 起 210 分 鐘, 實 際 測 試 時 間 以 准 考 證 所 載 為 準 會 計 事 務 人 工 記 帳 :105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起 120 分 鐘 網 頁 設 計 會 計 事 務 資 訊 門 市 服 務 :105 年 5 月 23 日 至 7 月 31 日 ( 不 限 假 日 ) ( 二 ) 學 科 及 會 計 事 務 人 工 記 帳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由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於 測 試 前 1 週 通 知 參 檢 學 校 並 公 告 於 網 站, 座 位 號 碼 及 試 場 配 置 於 測 試 前 1 天 公 佈 於 各 考 區 學 校 門 口 ( 三 )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學 校 由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衡 酌 報 檢 人 數 分 佈 情 形 各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辦 理 經 驗 意 願 及 各 場 次 術 科 測 試 應 具 相 當 經 濟 規 模 等 各 項 因 素 綜 合 審 議 後 排 定 之, 除 特 殊 原 因 檢 附 證 明 外, 報 檢 人 不 得 要 求 調 整 測 試 地 點 ( 四 )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及 場 次 由 各 分 區 術 科 測 試 承 辦 學 校 依 規 定 於 測 試 前 通 知 報 檢 人 ( 五 ) 參 加 檢 定 測 試 時 請 持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檢 十 二 檢 定 方 式 : ( 一 ) 每 一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均 分 為 學 科 測 試 與 術 科 測 試 二 階 段 完 成, 試 題 均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聘 請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就 檢 定 規 範 範 圍 內 命 製 ( 二 ) 學 科 測 試 : 採 選 擇 題 方 式 辦 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 三 ) 術 科 測 試 : 術 科 測 試 採 用 現 場 操 作 考 驗 方 式 辦 理 十 三 技 能 檢 定 法 規 職 類 規 範 與 學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法 規 職 類 規 範 與 學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請 逕 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下 載, 網 址 :http://www.labor.gov.tw, 如 需 購 買 印 製 成 冊 之 資 料 請 電 04-22595700 轉 456 洽 詢 十 四 試 題 疑 義 成 績 評 定 與 複 查 : ( 一 ) 報 檢 人 對 學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試 題 或 答 案, 或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試 題, 有 疑 義 4

者, 應 於 測 試 完 畢 之 翌 日 起 7 日 內, 填 列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1), 向 參 檢 學 校 登 記, 由 參 檢 學 校 彙 整 後, 統 一 向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實 習 處 提 出, 並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試 題 或 答 案 有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檢 送 相 關 資 料 2. 報 檢 人 提 出 疑 義 之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報 檢 人 提 出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二 )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在 測 試 完 畢 3 週 內 評 定 完 成, 並 由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寄 發 報 檢 學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 三 )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 四 )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之 評 定 按 各 職 類 試 題 之 評 分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寄 發 報 檢 學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 五 ) 報 檢 人 對 評 定 成 績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接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後 10 日 內, 持 成 績 單 影 本 向 參 檢 學 校 登 記, 由 參 檢 學 校 彙 整 後, 統 一 向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實 習 處 提 出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應 檢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評 審 表 提 供 各 細 項 分 數 或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之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監 評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各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五 發 證 : ( 一 ) 凡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應 繳 交 技 術 士 證 費 新 臺 幣 160 元 整,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發 給 中 華 民 國 丙 ( 單 一 ) 級 技 術 士 證 ( 二 ) 技 術 士 證 費 由 各 參 檢 學 校 統 一 收 齊 繳 交 至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後, 再 解 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三 ) 技 術 士 證 製 作 得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函 請 各 分 區 召 集 學 校 代 製 並 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授 權 用 印 後 轉 發 十 六 報 檢 學 生 重 要 權 益 說 明 : ( 一 ) 報 檢 時 檢 附 105 年 度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成 績 單 者, 報 名 時 可 免 附 報 檢 資 格 證 件 ( 二 ) 依 據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 如 附 件 2, 如 有 修 正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 採 報 名 時 檢 附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3-1 3-2 一 式 兩 份 ) 提 出 免 繳 費 申 請 之 補 助 方 式 1. 特 定 對 象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 如 附 件 4 )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 如 附 件 5 )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長 期 失 業 者 ( 如 附 件 5 ) 中 低 收 入 戶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如 附 件 6 ) 長 期 失 業 者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具 二 種 以 上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2. 每 人 最 多 補 助 三 次,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補 助 次 數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開 始 計 算 補 助 項 目 為 :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但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半 自 動 電 銲 等 三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 費, 僅 補 助 單 件 費 用 ;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限 補 助 低 壓 測 試 費 3.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繳 費 之 補 助 經 審 查 同 意 後, 未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該 缺 考 職 類 尚 未 補 助 之 項 目, 並 扣 減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補 助 次 數 一 次 ( 三 )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於 接 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各 分 署 自 辦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勞 工 相 關 訓 練 後, 持 有 受 訓 證 明 資 料 報 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時, 僅 得 申 請 給 予 一 次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全 額 補 助 申 請 期 間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 補 助 之 申 請 期 間 及 相 關 規 定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7-1 7-2 一 式 兩 份 ) ( 四 ) 報 名 後, 若 經 複 審 為 資 格 不 符 亦 無 法 補 正 者, 取 消 其 應 檢 資 格, 仍 會 退 件 及 退 費 十 七 應 檢 人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或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職 類, 測 試 使 用 計 算 器, 除 商 業 計 算 職 類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工 具 外, 其 餘 職 類 應 檢 人 應 攜 帶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 如 附 件 9), 如 使 用 非 簡 章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3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測 試 成 績 扣 二 十 分 十 八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5

( 一 )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 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全 面 換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前, 持 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逾 有 效 期 限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一 律 准 予 學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術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百 分 之 20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另 參 加 學 科 測 試 如 需 提 供 口 唸 試 題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填 寫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8) 之 其 他 需 求 說 明 項 目 欄, 再 由 學 校 承 辦 單 位 以 個 案 方 式 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核 准 後, 以 製 作 錄 音 方 式 提 供 國 語 口 唸 試 題 服 務, 事 後 提 出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 二 )105 年 度 參 加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丙 級 與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者, 賡 續 由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委 託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合 併 辦 理 檢 定 與 考 驗 一 試 兩 證, 職 類 名 稱 並 簡 併 為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非 本 國 國 民 者 成 績 合 格 者 僅 核 發 技 術 士 證, 不 核 發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三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者 之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與 規 定 不 合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有 舞 弊 行 為 或 違 反 學 術 科 測 試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報 檢 資 格 或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並 不 予 發 證, 已 發 技 術 士 證 及 證 書 者, 應 撤 銷 其 技 術 士 證, 並 註 銷 其 技 術 士 證 書 應 檢 人 或 參 與 人 員 涉 及 前 項 舞 弊 情 事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 四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已 積 極 於 全 國 各 地 開 辦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能 檢 定, 使 應 檢 人 有 更 多 參 檢 機 會 與 管 道, 欲 快 速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者 可 自 行 斟 酌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辦 理 之 時 間 地 點 與 職 類 報 檢 ( 五 )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可 透 過 e 管 家 訊 息 通 知 報 檢 人, 報 檢 人 如 需 此 服 務, 請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http://www.labor.gov.tw 或 我 的 E 政 府 網 站 申 請 e 管 家 帳 號,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正 確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申 請 帳 號 網 址 如 下 : https://www.cp.gov.tw/portal/person/initial/registry.aspx 十 九 報 檢 人 所 填 寫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其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需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另 同 意 勞 動 部 與 受 託 單 位 基 於 考 試 事 務 統 計 分 析 證 書 發 放 與 相 關 訊 息 之 必 要, 其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得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