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 至 10 日 甄 試 及 分 發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15 17 日 1
目 錄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03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04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表 12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幼 兒 園 服 務 志 願 順 序 調 查 表 13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資 料 黏 貼 表 14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切 結 書 15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獲 分 發 委 託 書 16 2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或 注 意 事 項 1 公 告 簡 章 104 年 6 月 26 日 2 現 場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3 公 開 甄 試 104 年 7 月 6 日 至 104 年 7 月 10 日 第 一 區 :104 年 7 月 14 日 第 二 區 :104 年 7 月 15 日 一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各 公 告 網 站 : 1. 苗 栗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miaoli.gov.tw/cht/) 2.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mlc.edu.tw/) 3. 苗 栗 縣 幼 兒 教 育 網 (http://www.kid.mlc.edu.tw/) 二 請 至 上 列 各 公 告 網 站 下 載 甄 選 簡 章 及 相 關 表 件 報 名 地 點 第 一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前 科 ( 地 址 :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1 辦 公 大 樓 5 樓 ) 第 二 區 :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第 三 區 :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甄 試 地 點 第 一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A501 會 議 室 ( 地 址 :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1 辦 公 大 樓 5 樓 ) 第 二 區 :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4 分 發 序 位 公 告 5 分 發 作 業 第 三 區 :104 年 7 月 17 日 第 一 區 :104 年 7 月 14 日 第 二 區 :104 年 7 月 15 日 第 三 區 :104 年 7 月 17 日 第 一 區 :104 年 7 月 14 日 第 二 區 :104 年 7 月 15 日 第 三 區 :104 年 7 月 17 日 第 三 區 :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公 告 地 點 第 一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A501 會 議 室 ( 地 址 :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1 辦 公 大 樓 5 樓 ) 第 二 區 :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第 三 區 :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分 發 地 點 第 一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A501 會 議 室 ( 地 址 :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1 辦 公 大 樓 5 樓 ) 第 二 區 :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第 三 區 :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3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貳 主 辦 單 位 : 苗 栗 縣 政 府 參 錄 取 名 額 : 正 取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13 人 ; 專 任 廚 工 1 人 區 別 鄉 鎮 市 園 所 廚 工 缺 額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專 任 廚 工 三 義 鄉 僑 成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造 橋 鄉 談 文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後 龍 鎮 中 和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第 一 區 公 館 鄉 鶴 岡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福 基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竹 南 鎮 頂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頭 屋 鄉 頭 屋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西 湖 鄉 西 湖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第 二 區 南 庄 鄉 南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田 美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三 灣 鄉 三 灣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第 三 區 泰 安 鄉 梅 園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泰 安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 大 湖 鄉 南 湖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小 計 13 1 合 計 14 名 4
肆 報 名 資 格 條 件 一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二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所 列 之 情 事 者 三 持 有 中 餐 烹 調 -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者 四 衛 生 習 慣 良 好, 處 理 食 物 事 務 能 遵 守 衛 生 單 位 訂 定 公 佈 之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細 則 者 伍 福 利 制 度 一 依 勞 動 契 約 進 用 ( 屬 不 定 期 契 約 ), 以 學 校 實 際 簽 約 日 起 進 用 二 部 份 工 時 廚 工 以 時 計 薪 ( 每 小 時 120 元 ), 專 任 廚 工 採 月 薪 制 (20,008 元 ), 以 上 皆 含 勞 保 健 保 及 勞 退 6% 三 餘 依 各 學 校 勞 動 契 約 訂 定 陸 各 相 關 公 告 網 站 : 一 苗 栗 縣 幼 兒 教 育 網 ( 網 址 :http://www.kid.mlc.edu.tw) 二 苗 栗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miaoli.gov.tw) 三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mlc.edu.tw) 柒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 一 一 律 採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報 名 者 需 持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及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始 可 受 理 報 名 ), 應 攜 帶 有 關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接 受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二 報 名 時 間 : 自 104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4 年 7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4 時 止, 共 計 五 天 三 報 名 地 點 : 1. 第 一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前 科 ( 地 址 :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一 5
辦 公 大 樓 5 樓 ) 2. 第 二 區 :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3. 第 三 區 :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四 應 繳 驗 證 件 ( 請 依 序 排 列 ):(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請 攜 帶 正 本 查 驗 ) 1. 報 名 表 ( 自 行 黏 貼 3 個 月 內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兩 吋 照 片 於 報 名 表 內 )( 附 件 1) 2. 服 務 志 願 順 序 調 查 表 ( 附 件 2) 3.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中 餐 烹 調 -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黏 貼 資 料 表 ( 附 件 3) 4.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5. 退 伍 令 ( 影 本 ) 或 免 役 證 明 除 役 證 明 書 影 本 6. 切 結 書 ( 附 件 4) 五 應 備 審 文 件 : 1. 設 籍 本 縣 且 屬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者, 報 考 原 住 民 區 者 ( 泰 安 鄉 南 庄 鄉 ), 於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總 成 績 加 5 分 計 算, 經 加 分 後 總 成 績 最 高 為 100 分, 報 名 時 未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加 分 2. 其 他 合 於 報 名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委 託 書 ( 附 件 5) 等 備 註 : 1. 上 列 證 件 應 備 正 本 驗 證, 驗 畢 後 當 場 發 還 2. 報 考 者 所 填 之 服 務 志 願 調 查 表, 僅 供 用 人 單 位 參 考, 不 代 表 錄 取 者 分 發 學 校 意 願 3.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縱 因 未 能 察 覺 而 予 錄 取, 仍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雇,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及 由 當 事 人 繳 回 已 領 之 薪 資 6
捌 甄 選 作 業 : 一 甄 試 日 期 : 1. 第 一 區 : (1) 報 到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起 至 8 時 40 分 (2) 甄 試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2. 第 二 區 : (1) 報 到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起 至 8 時 40 分 (2) 甄 試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3. 第 三 區 : (1) 報 到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起 至 8 時 40 分 (2) 甄 試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二 甄 選 地 點 : 1. 第 一 區 : 苗 栗 縣 政 府 A501 會 議 室 ( 地 址 :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一 辦 公 大 樓 5 樓 ) 2. 第 二 區 : 南 庄 國 小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3. 第 三 區 : 汶 水 國 小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三 甄 選 方 式 : 採 口 試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包 括 營 養 專 業 知 識 與 素 養 30%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常 識 25% 工 作 經 驗 25% 對 擔 任 工 作 認 知 度 20% 等 四 考 生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如 駕 照 或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並 於 甄 選 是 日 上 午 8 點 40 分 前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五 因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甄 試 時 間 無 法 預 期, 請 參 與 者 務 必 排 開 其 他 行 程 規 劃, 避 免 影 響 甄 試 時 間 7
玖 成 績 計 算 與 排 序 一 依 據 各 項 目 配 分 之 加 總, 滿 分 100 分 ( 如 經 特 殊 加 分 後 成 績 超 過 100 分, 以 100 分 計 筭 ) 二 以 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之 加 總 平 均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合 格 ; 平 均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經 加 總 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後, 再 依 平 均 分 數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三 若 經 分 發 後,104 學 年 度 內 (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 學 校 仍 有 缺 額, 則 依 排 序 分 發 至 學 校 服 務 四 口 試 分 數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特 殊 加 分 事 項 : 設 籍 本 縣 且 屬 原 住 民 籍 身 分 者, 報 考 原 住 民 區 者 ( 泰 安 鄉 南 庄 鄉 ), 於 報 名 應 檢 附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總 成 績 加 5 分 計 算, 經 加 分 後 最 高 以 100 分 計 算 壹 拾 公 告 分 發 序 位 : 一 第 一 區 : 1.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後 將 分 發 序 位 公 告 於 各 公 告 網 站 2. 張 貼 於 苗 栗 縣 政 府 A501 會 議 室 ( 地 址 :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一 辦 公 大 樓 5 樓 ) 二 第 二 區 : 1.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後 將 分 發 序 位 公 告 於 各 公 告 網 站 2. 張 貼 於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三 第 三 區 : 1.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後 將 分 發 序 位 公 告 於 各 公 告 網 站 2. 張 貼 於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壹 拾 壹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與 報 到 8
一 第 一 區 : 1. 公 開 分 發 時 間 :104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2. 公 開 分 發 地 點 : 苗 栗 縣 政 府 A501 會 議 室 ( 地 址 :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第 一 辦 公 大 樓 5 樓 ) 二 第 二 區 : 1. 公 開 分 發 時 間 :104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2. 公 開 分 發 地 點 : 南 庄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南 庄 鄉 東 村 15 鄰 文 化 路 3 號 ) 三 第 三 區 : 1. 公 開 分 發 時 間 :104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2. 公 開 分 發 地 點 : 汶 水 國 小 ( 地 址 : 苗 栗 縣 泰 安 鄉 錦 水 村 4 鄰 圓 墩 12 號 ) 四 分 發 方 式 : 1. 參 加 分 發 作 業 人 員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親 自 報 到, 並 填 寫 志 願 辦 理 分 發 作 業,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或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或 不 接 受 分 發 者, 視 同 棄 權 並 不 得 遞 補, 且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2. 如 有 重 大 事 故, 不 克 親 自 參 加 介 聘 者, 需 備 妥 委 託 書 應 考 人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受 託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 始 得 參 加 分 發 3. 經 選 填 分 發 後, 不 得 再 要 求 更 換 錄 取 學 校 分 發 結 果 於 104 年 7 月 31 日 前 公 告 於 苗 栗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苗 栗 縣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苗 栗 縣 幼 兒 教 育 網 四 報 到 審 查 與 應 聘 : 1. 經 本 次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並 完 成 分 發 作 業 後, 當 場 發 給 錄 取 通 知 書, 應 於 通 知 報 到 截 止 日 中 午 12 時 前 親 自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書 身 分 證 中 餐 烹 調 -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區 域 醫 療 或 教 學 醫 院 健 康 檢 查 表 ( 其 檢 查 項 目 需 含 A 型 肝 炎 手 部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外 傷 結 核 病 (X 光 ) 或 傷 寒 等 ) 及 警 察 9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等 文 件 前 往 獲 分 發 之 學 校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如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妨 害 工 作 之 傳 染 病 及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錄 取 人 員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3. 經 錄 取 者, 向 錄 取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調 動, 並 依 勞 動 契 約 所 載 事 項 履 行 權 利 義 務, 擔 任 幼 兒 園 廚 工 相 關 工 作, 差 勤 ( 假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辦 理, 不 適 用 原 屬 國 小 之 行 事 曆 假 期 4.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第 三 款 情 形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及 第 四 款 情 形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予 免 職 解 聘 或 解 僱 壹 拾 貳 附 則 一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更 動, 將 公 布 於 苗 栗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苗 栗 縣 教 育 處 全 球 資 訊 網 苗 栗 縣 幼 兒 教 育 網,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考 生 亦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二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苗 栗 縣 政 府 甄 選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相 關 簽 核 辦 理, 並 公 布 於 相 關 網 站 三 本 府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1.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會 之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因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本 簡 章 報 名 表 取 得 考 生 之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作 為 本 會 之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2. 本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各 學 校 報 到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會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3. 本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10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會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4.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考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5.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四 有 關 報 名 甄 選 之 相 關 諮 詢 方 式 : 苗 栗 縣 教 育 處 學 前 科 聯 絡 電 話 :037-559301 壹 拾 參 本 簡 章 經 簽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附 件 1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地 址 最 高 學 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專 科 大 學 大 學 以 上 畢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丙 級 乙 級 士 檢 定 執 照 經 歷 ( 無 則 免 填 ) 服 務 單 位 起 迄 時 間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身 分 別 1. 一 般 2. 中 高 齡 3. 身 心 障 礙 者 4.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5. 獨 立 負 擔 家 計 者 6. 生 活 扶 助 戶 中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7. 原 住 民 1. 國 民 身 分 證 ( 影 本 ) 2.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 或 以 上 )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3. 戶 籍 謄 本 ( 本 縣 原 住 民 籍, 最 近 1 個 月 內 ) 限 報 考 原 住 民 區 適 用 4.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影 本 ) 5. 退 伍 令 ( 影 本 ) 或 免 役 證 明 除 役 證 明 書 6. 其 他 1. 以 上 本 人 所 填 寫 及 繳 交 之 資 料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願 取 消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2.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報 考 人 確 認 簽 章 3. 所 填 之 報 名 區 域 及 幼 兒 園 服 務 志 願 順 序 調 查 表 示 是 否 無 誤 4. 本 人 已 詳 細 預 讀 簡 章 有 關 個 資 法 相 關 說 明 並 同 意 授 權 苗 栗 縣 政 府 學 前 科 使 用 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簽 名 :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處 12
附 件 2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幼 兒 園 服 務 志 願 順 序 調 查 表 請 依 所 報 考 之 所 屬 幼 兒 園 依 序 (12345 ) 填 入 服 務 志 願 編 號 本 調 查 表 僅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考 用, 不 代 表 錄 取 後 之 服 務 單 位 三 灣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南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田 美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梅 園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泰 安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僑 成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專 任 廚 工 1 談 文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中 和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鶴 岡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福 基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頂 埔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頭 屋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西 湖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南 湖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3
附 件 3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資 料 黏 貼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反 面 ) 黏 貼 處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正 面 ) 黏 貼 處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反 面 ) 黏 貼 處 備 註 : 請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影 本 黏 貼 於 資 料 表 上, 並 請 一 律 使 用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進 行 審 查, 不 得 以 其 他 證 件 代 替 另 各 項 繳 驗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名 更 名 者 應 附 有 更 名 記 事 之 最 近 1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佐 證 14
附 件 4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切 結 書 應 試 員 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確 實 無 訛, 如 有 不 實 者, 除 願 被 取 消 甄 選 資 格 外, 如 涉 及 刑 責 亦 由 本 人 負 全 責 如 經 本 府 廚 工 甄 試 錄 取 報 到 後, 相 關 檢 附 資 料 未 能 如 期 繳 交,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立 書 此 致 苗 栗 縣 政 府 應 試 員 : 簽 章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15
附 件 5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或 分 發 委 託 書 此 致 苗 栗 縣 政 府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