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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幼 兒 園 行 政 組 織 及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三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貳 辦 理 單 位 : 一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二 委 辦 單 位 : 彰 化 就 業 服 務 站 及 員 林 就 業 服 務 站 三 協 辦 單 位 :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參 甄 選 類 別 與 名 額 : 一 甄 選 類 別 :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廚 工 二 錄 取 名 額 : ( 一 ) 專 任 廚 工 4 名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6 名 ( 各 校 得 列 備 取 人 員 1 至 2 名 ) ( 二 ) 缺 額 表 如 下 : 鄉 鎮 市 園 所 名 稱 專 任 廚 工 缺 額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缺 額 彰 化 市 大 成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2 0 和 美 鎮 和 美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0 和 美 鎮 培 英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0 1 線 西 鄉 線 西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0 1 鹿 港 鎮 東 興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0 1 福 興 鄉 育 新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0 1 員 林 鎮 員 東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1 0 二 水 鄉 二 水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0 1 大 城 鄉 大 城 國 小 附 設 幼 兒 園 0 1 總 計 4 6 肆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二 ) 無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者 : 1 曾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虐 待 兒 童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行 為 不 檢 損 害 兒 童 權 益, 其 情 節 重 大,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3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尚 未 痊 癒, 不 能 勝 任 教 保 工 作 1

4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擔 任 各 該 人 員 之 情 事 ( 三 ) 身 心 健 康 無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或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食 品 與 污 染 之 疾 病 等 ( 經 甄 選 錄 取 之 廚 工 須 於 102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3 時 前 親 自 攜 帶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療 院 所 健 康 檢 查 表 至 獲 錄 取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健 康 檢 查 表 之 檢 查 項 目 需 含 A 型 肝 炎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結 核 病 (X 光 ) ) 傷 寒 等 ) 二 報 名 資 格 : 持 有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者 伍 福 利 制 度 : 一 依 勞 動 契 約 進 用 ( 屬 不 定 期 契 約 ),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進 用 為 原 則 ( 以 學 校 實 際 僱 用 日 進 用 ) 二 專 任 廚 工 以 月 計 薪 (19,047 元 )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以 時 計 薪 ( 每 小 時 109 元 ), 另 含 勞 保 健 保 及 勞 退 6%( 依 政 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 三 餘 依 各 校 勞 動 契 約 訂 定 ( 有 關 部 分 工 時 廚 工 之 每 日 工 作 時 數, 以 各 校 實 際 需 求 為 主, 並 訂 定 勞 動 契 約 ) 陸 簡 章 公 告 : 甄 選 簡 章 於 102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至 102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二 ) 止, 公 告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hcg.gov.tw/education/00home/index1.asp) 及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學 校 網 站, 並 委 由 中 彰 投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彰 化 就 業 服 務 站 及 員 林 就 業 服 務 站 協 助 辦 理 公 告 事 宜,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行 販 售 柒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報 名 日 期 : 102 年 6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2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受 理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中 午 12 時, 下 午 1 時 至 4 時 止 二 報 名 地 點 : ( 一 ) 本 甄 選 由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受 理 公 開 報 名 作 業, 請 應 考 人 逕 至 所 欲 報 名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 二 )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及 證 件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委 託 報 名 者 請 附 委 託 書 ( 附 件 3) 三 報 名 程 序 :( 參 加 甄 選 者 應 親 自 或 委 託 辦 理 繳 驗 證 件, 證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審 查 ) ( 一 ) 考 生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件 1) 乙 份, 黏 貼 最 近 六 個 月 兩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並 索 取 報 名 回 條 ( 二 ) 請 攜 帶 報 名 表 及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各 1 份,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1 國 民 身 分 證 ( 黏 貼 於 黏 貼 表, 如 附 件 2) 2

2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照 ( 黏 貼 於 黏 貼 表, 如 附 件 2) 3 其 他 合 於 報 名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委 託 書 ( 附 件 3) 切 結 書 ( 附 件 4) 等 4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 無 則 免 附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證 件 影 本 請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並 加 蓋 報 考 人 私 章 ; 證 件 正 本 不 齊 或 未 持 證 件 正 本, 僅 持 證 件 影 印 本 者 概 不 受 理 現 場 審 查 2 相 關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考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或 更 名 者, 應 另 檢 附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3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仍 應 無 條 件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約,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又 報 到 後 無 法 上 班 者, 應 予 撤 銷 資 格 或 解 約 4. 應 考 人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應 索 取 報 名 回 條,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捌 甄 選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甄 選 日 期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於 甄 選 當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9 時 完 成 現 場 報 到 手 續 二 甄 選 地 點 : 由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辦 理 甄 選 ( 口 試 ) 作 業 玖 甄 選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方 式 : 口 試 (100%) ( 一 ) 口 試 時 間 :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限, 自 進 入 試 場 即 開 始 計 時 ( 二 ) 評 分 項 目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與 相 關 技 能 ( 營 養 及 衛 生 概 念 食 品 安 全 )25% 工 作 經 驗 25% 對 擔 任 工 作 認 知 度 25% 及 儀 容 舉 止 25% 等 ( 三 ) 口 試 順 序 : 由 各 校 ( 園 ) 自 行 決 定 口 試 順 序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應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並 遵 守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排 進 行 口 試 口 試 前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 二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均 應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駕 駛 執 照 ) 以 供 核 對 身 分, 始 得 應 考 拾 成 績 計 算 與 排 序 : 一 口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評 選 總 成 績 為 總 計 各 口 試 委 員 評 分 之 平 均 分 數, 依 評 選 總 成 績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二 甄 選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優 先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 ( 一 ) 依 照 專 業 知 識 與 相 關 技 能 ( 營 養 及 衛 生 概 念 食 品 安 全 ) 工 作 經 驗 對 擔 任 工 作 3

認 知 度 及 儀 容 舉 止 分 數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二 ) 若 上 述 條 件 亦 相 同 時, 則 由 各 校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三 評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拾 壹 放 榜 : 一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 晚 上 10 時 前 二 公 告 網 站 :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hcg.gov.tw/education/00home/index1.asp) 及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學 校 網 站,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拾 貳 報 到 審 查 與 應 聘 : 一 經 本 次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者, 應 於 102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前 親 自 攜 帶 以 下 資 料 前 往 獲 錄 取 之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應 聘 手 續, 並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 ( 一 ) 國 民 身 分 證 ( 二 )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或 以 上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三 ) 報 到 前 之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公 立 或 教 學 醫 療 院 所 健 康 檢 查 表 ( 其 檢 查 項 目 需 含 A 型 肝 炎 皮 膚 病 出 疹 膿 瘡 結 核 病 (X 光 ) 傷 寒 等 ) 二 因 分 娩 重 病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具 委 託 書,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三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如 患 有 傳 染 病 防 治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或 其 他 妨 害 工 作 之 傳 染 病 及 未 繳 交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表 者, 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五 錄 取 人 員 自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起 薪 六 經 錄 取 者, 向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後, 不 得 申 請 調 動, 並 依 勞 動 契 約 所 載 事 項 履 行 權 利 義 務, 擔 任 幼 兒 園 廚 工 相 關 工 作, 差 勤 ( 假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辦 理, 不 適 用 原 屬 國 小 之 行 事 曆 假 期 七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27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者, 除 第 三 款 情 形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及 第 四 款 情 形 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予 免 職 解 聘 或 解 僱 八 錄 取 人 員 因 故 未 報 到 出 缺 者,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成 績 排 列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拾 參 工 作 內 容 : 一 負 責 幼 兒 園 師 生 午 餐 上 午 及 下 午 點 心 二 與 廚 房 及 其 週 邊 環 境 清 潔 有 關 之 工 作 三 學 校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拾 肆 附 則 : 4

一 各 校 ( 園 ) 備 取 之 廚 工, 其 候 用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30 日 止 二 各 校 ( 園 ) 廚 工 如 無 人 應 考 未 報 到 或 中 途 離 職 等 情 形, 則 於 辦 理 第 二 次 ( 含 以 上 ) 公 開 甄 選 時, 由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事 宜, 報 考 人 資 格 得 開 放 至 有 烹 飪 經 驗 者 報 考, 不 受 本 甄 選 簡 章 第 肆 點 第 二 項 證 照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如 遇 天 災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本 甄 選 各 項 日 程 地 點 須 更 改 時, 將 公 告 於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hcg.gov.tw/education/00home/index1.asp) 及 本 縣 9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學 校 網 站 四 申 訴 專 線 及 信 箱 : 彰 化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幼 兒 教 育 科, 電 話 :04-7531848, 電 子 信 箱 A630297@email.chcg.gov.tw 五 本 甄 選 簡 章 經 核 定 後 實 施 5

附 件 1 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報 名 表 報 考 學 校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地 址 性 別 男 女 婚 姻 已 婚 未 婚 兵 役 役 畢 未 役 服 役 中 免 役 貼 相 片 處 ( 請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證 件 照 片 )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經 歷 ( 無 則 免 填 ) 丙 級 乙 級 服 務 單 位 起 迄 時 間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證 明 文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 影 本 黏 貼 於 附 件 2) 2. 中 餐 烹 調 丙 級 ( 或 以 上 )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影 本 黏 貼 於 附 件 2) 報 考 人 確 認 簽 章 1. 以 上 本 人 所 填 寫 及 繳 交 之 資 料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願 取 消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2.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3. 所 填 之 報 考 學 校 無 誤 簽 名 :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處 6

附 件 2 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表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反 面 ) 黏 貼 處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正 面 ) 黏 貼 處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檢 定 證 照 ( 反 面 ) 黏 貼 處 7

附 件 3 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之 報 名 及 證 件 審 查 作 業 報 到 手 續 特 委 託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 備 註 :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私 章 ) 此 致 彰 化 縣 政 府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8

附 件 4 彰 化 縣 102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切 結 書 本 人 非 為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所 述 選 填 分 發 機 關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以 上 如 有 切 結 不 實, 同 意 取 消 本 次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彰 化 縣 政 府 立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