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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應 於 其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中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決 策, 以 及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積 極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之 承 諾, 並 於 內 部 管 理 及 商 業 活 動 中 確 實 執 行 第 九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本 於 誠 信 經 營 原 則, 以 公 平 與 透 明 之 方 式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本 集 團 企 業 於 商 業 往 來 之 前, 應 考 量 其 代 理 商 供 應 商 客 戶 或 其 他 商 業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之 合 法 性 及 是 否 涉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避 免 與 涉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紀 錄 者 進 行 交 易 本 集 團 企 業 與 其 代 理 商 供 應 商 客 戶 或 其 他 商 業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簽 訂 之 契 約,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遵 守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及 交 易 相 對 人 如 涉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第 十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向 客 戶 代 理 商 承 包 商 供 應 商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供 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 任 何 形 式 之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十 一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對 政 黨 或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之 組 織 或 個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捐 獻, 應 符 合 政 治 獻 金 法 及 公 司 內 部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不 得 藉 以 謀 取 商 業 利 益 或 交 易 優 勢 第 十 二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對 於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及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不 得 為 變 相 行 賄 第 十 三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或 接 受 任 何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藉 以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或 影 響 商 業 交 易 行 為 第 十 四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督 促 公 司 防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並 隨 時 檢 討 其 實 施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進, 確 保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之 落 實 本 集 團 企 業 為 健 全 誠 信 經 營 之 管 理, 應 設 置 隸 屬 於 董 事 會 之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與 防 範 方 案 之 制 定 及 監 督 執 行, 並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本 集 團 企 業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應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相 關 法 規 公 司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及 契 約 規 定 ; 未 經 智 慧 財 產 權 所 有 人 同 意, 不 得 使 用 洩 漏 處 分 燬 損 或 有 其 他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行 為 第 十 四 條 之 二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依 相 關 競 爭 法 規 從 事 營 業 活 動, 不 得 固 定 價 格 操 縱 投 標 限 制 產 量 與 配 額, 或 以 分 配 顧 客 供 應 商 營 運 區 域 或 商 業 種 類 等

方 式, 分 享 或 分 割 市 場 第 十 四 條 之 三 本 集 團 企 業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研 發 採 購 製 造 提 供 或 銷 售 過 程, 應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與 國 際 準 則, 確 保 產 品 及 服 務 之 資 訊 透 明 性 及 安 全 性, 制 定 且 公 開 其 消 費 者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益 保 護 政 策, 並 落 實 於 營 運 活 動, 以 防 止 產 品 或 服 務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害 消 費 者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健 康 與 安 全 有 事 實 足 認 其 商 品 服 務 有 危 害 消 費 者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虞 時, 原 則 上 應 即 回 收 該 批 產 品 或 停 止 其 服 務 第 十 五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遵 守 法 令 規 定 及 防 範 方 案 第 十 六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制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政 策, 據 以 鑑 別 監 督 並 管 理 利 益 衝 突 所 可 能 導 致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風 險, 並 提 供 適 當 管 道 供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其 他 出 席 或 列 席 董 事 會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主 動 說 明 其 與 公 司 有 無 潛 在 之 利 益 衝 突 本 集 團 企 業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其 他 出 席 或 列 席 董 事 會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董 事 會 所 列 議 案, 與 其 自 身 或 其 代 表 之 法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於 當 次 董 事 會 說 明 其 利 害 關 係 之 重 要 內 容, 如 有 害 於 公 司 利 益 之 虞 時, 不 得 加 入 討 論 及 表 決, 且 討 論 及 表 決 時 應 予 迴 避, 並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其 表 決 權 董 事 間 亦 應 自 律, 不 得 不 當 相 互 支 援 本 集 團 企 業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不 得 藉 其 在 公 司 擔 任 之 職 位 或 影 響 力, 使 其 自 身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或 任 何 他 人 獲 得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十 七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就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建 立 有 效 之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得 有 外 帳 或 保 留 秘 密 帳 戶, 並 應 隨 時 檢 討, 俾 確 保 該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持 續 有 效 本 集 團 企 業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應 定 期 查 核 前 項 制 度 遵 循 情 形, 並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提 報 董 事 會, 且 得 委 任 會 計 師 直 行 查 核, 必 要 時, 得 委 請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第 十 八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具 體 規 範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執 行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不 得 接 受 不 正 當 利 益 所 謂 不 當 利 益, 係 無 法 律 上 原 因 受 有 利 益 者 二 從 事 政 治 獻 金, 應 依 政 治 獻 金 法 規 定 三 企 業 應 保 證 不 假 藉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之 名 行 賄, 以 及 所 有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均 透 明 化, 並 符 合 當 地 法 令 規 定 四 應 避 免 與 職 務 相 關 利 益 衝 突 五 對 業 務 上 獲 得 之 機 密 及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應 有 保 密 之 責

六 對 涉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供 應 商 客 戶 及 業 務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提 報 董 事 會 決 議 處 理 七 發 現 違 反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提 報 董 事 會 決 議 處 理 八 對 違 反 者 查 屬 屬 實, 提 報 董 事 會 決 議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之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或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應 定 期 向 董 事 受 僱 人 及 受 任 人 傳 達 誠 信 之 重 要 性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定 期 對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受 任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與 宣 導, 並 邀 請 與 公 司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之 相 對 人 參 與, 使 其 充 分 瞭 解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之 決 心 政 策 防 範 方 案 及 違 反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後 果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將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及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結 合,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懲 制 度 第 二 十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訂 定 具 體 檢 舉 制 度, 並 應 確 實 執 行,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事 項 : 一 建 立 並 公 告 內 部 獨 立 檢 舉 信 箱 專 線 或 委 託 其 他 外 部 獨 立 機 構 提 供 檢 舉 信 箱 專 線, 供 公 司 內 部 及 外 部 人 員 使 用 二 指 派 檢 舉 受 理 專 責 人 員 或 單 位, 檢 舉 情 事 涉 及 董 事 或 高 階 主 管, 應 呈 報 至 獨 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並 訂 定 檢 舉 事 項 之 類 別 及 其 所 屬 之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三 檢 舉 案 件 受 理 調 查 過 程 調 查 結 果 及 相 關 文 件 製 作 之 紀 錄 與 保 存 四 檢 舉 人 身 分 及 檢 舉 內 容 之 保 密 五 保 護 檢 舉 人 不 因 檢 舉 情 事 而 遭 不 當 處 置 之 措 施 六 檢 舉 人 獎 勵 措 施 本 集 團 企 業 受 理 檢 舉 專 責 人 員 或 單 位, 如 經 調 查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或 公 司 有 受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作 成 報 告, 以 書 面 通 知 獨 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明 訂 違 反 誠 信 經 營 規 定 之 懲 戒 與 申 訴 制 度, 並 即 時 於 公 司 內 部 網 站 揭 露 違 反 人 員 之 職 稱 姓 名 違 反 日 期 違 反 內 容 及 處 理 情 形 等 資 訊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建 立 推 動 誠 信 經 營 之 量 化 數 據, 持 續 分 析 評 估 誠 信 政 策 推 動 成 效, 於 公 司 網 站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揭 露 其 誠 信 經 營 採 行 措 施 履 行 情 形 及 前 揭 量 化 數 據 與 推 動 成 效, 並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之 內 容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集 團 企 業 應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誠 信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發 展, 並 鼓 勵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及 受 僱 人 提 出 建 議, 據 以 檢 討 改 進 公 司 訂 定 之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及 推 動 之 措 施, 以 提 昇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之 落 實 成 效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公 司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送 各 監 察 人 及 提 報 股 東 會, 修 正 時 亦 同 本 公 司 依 前 項 規 定 將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提 報 董 事 會 討 論 時, 應 充 分 考 量 各 獨 立 董 事 之 意 見, 並 將 其 反 對 或 保 留 之 意 見,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 如 獨

立 董 事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表 達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者,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外, 應 事 先 出 具 書 面 意 見, 並 載 明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