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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廣 東 省 自 駕 遊 過 境 私 家 車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申 請 指 引 (2012 年 5 月 30 日 版 本 ) 目 錄 第 1 章 第 2 章 第 3 章 第 4 章 第 5 章 第 6 章 第 7 章 第 8 章 附 錄 簡 介 過 境 私 家 車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申 請 資 格 3.1 申 請 人 資 格 3.2 司 機 資 格 3.3 其 他 考 慮 申 請 程 序 4.1 程 序 一 :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4.2 程 序 二 :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4.3 程 序 三 :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的 手 續 申 請 人 應 注 意 的 重 要 事 項 5.1 配 額 作 廢 的 情 況 5.2 申 請 不 獲 處 理 或 批 准 的 情 況 5.3 防 止 配 額 預 留 制 度 被 濫 用 的 安 排 5.4 遵 守 法 規 出 入 境 物 品 管 制 等 5.5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使 用 給 駕 駛 者 的 提 示 7.1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須 知 7.2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及 過 境 安 排 7.3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7.4 廣 東 省 境 內 駕 駛 應 注 意 事 項 7.5 查 詢 服 務 常 見 問 題 申 請 程 序 及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1

第 1 章 : 簡 介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粵 港 兩 地 之 間 的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交 流, 兩 地 政 府 同 意 提 供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讓 未 能 申 請 常 規 配 額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多 一 個 過 境 交 通 選 擇 兩 地 政 府 會 在 深 圳 灣 口 岸 推 出 試 驗 計 劃, 首 先 發 放 香 港 私 家 車 的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讓 符 合 資 格 的 五 座 位 或 以 下 香 港 私 家 車 車 主 使 用 深 圳 灣 口 岸 駕 車 過 境 進 入 廣 東 省, 享 受 自 駕 遊 的 樂 趣 本 申 請 指 引 特 別 為 香 港 私 家 車 車 主 介 紹 有 關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程 序 使 用 配 額 駕 車 過 境 進 入 廣 東 省 的 相 關 申 請 手 續, 以 及 提 供 一 些 有 關 跨 境 駕 駛 的 參 考 資 料, 包 括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及 過 境 安 排 及 在 廣 東 省 駕 駛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本 申 請 指 引 的 內 容 會 不 時 更 新 閣 下 可 以 登 入 運 輸 署 網 站 www.td.gov.hk 下 載 最 新 版 本 2

第 2 章 : 過 境 私 家 車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適 用 於 沒 有 常 規 配 額, 但 符 合 資 格 ( 有 關 申 請 資 格 請 參 閱 第 3 章 ) 的 1 香 港 非 商 用 私 家 車 車 主, 讓 他 們 可 以 駕 駛 自 己 的 私 家 車 前 往 廣 東 省 作 短 暫 逗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特 點 如 下 : 2 1. 配 額 的 有 效 期 為 五 天, 香 港 私 家 車 在 這 五 天 內 可 以 經 深 圳 灣 口 岸 進 入 廣 東 省 一 次 2. 配 額 容 許 香 港 私 家 車 在 廣 東 省 內 逗 留 最 多 七 天 3, 並 須 在 離 港 當 日 起 計 七 天 內 經 深 圳 灣 口 岸 返 回 香 港 為 使 到 更 多 合 資 格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可 以 參 與 計 劃, 每 名 車 主 每 次 只 可 申 請 一 個 配 額, 而 4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的 時 間 必 須 與 上 一 個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相 隔 最 少 六 個 星 期 預 留 及 申 請 配 額 的 細 則 可 參 閱 第 4 章 1 2 3 4 非 商 用 私 家 車 即 沒 有 有 效 出 租 汽 車 許 可 證 的 私 家 車 有 關 期 限 會 列 印 於 預 留 配 額 的 確 認 文 件 上 包 括 離 境 及 返 回 當 天 即 配 額 有 效 期 的 第 一 天 3

第 3 章 : 申 請 資 格 3.1 申 請 人 資 格 5 6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本 港 登 記 及 領 有 有 效 車 輛 牌 照 的 五 座 位 或 以 下 右 軚 私 家 車 的 登 記 車 主, 並 為 持 有 有 效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7 如 登 記 車 主 為 註 冊 公 司, 該 公 司 必 須 在 香 港 註 冊, 並 須 以 書 面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作 為 申 請 人 獲 授 權 人 士 也 必 須 是 持 有 有 效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的 香 港 居 民 申 請 人 必 須 隨 同 有 關 私 家 車 前 往 廣 東 省 及 返 回 香 港 3.2 司 機 資 格 有 關 私 家 車 可 以 由 不 多 於 兩 名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進 入 廣 東 省, 其 中 一 名 司 機 必 須 為 申 請 人 ( 即 登 記 私 家 車 車 主 本 人, 或 獲 公 司 車 主 授 權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如 登 記 車 主 為 註 冊 公 司,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亦 須 獲 得 該 公 司 以 書 面 授 權 指 定 司 機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及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8 指 定 司 機 必 須 持 有 可 駕 駛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機 動 車 駕 駛 證 僅 限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有 關 私 家 車, 其 他 人 士 不 得 駕 駛 3.3 其 他 考 慮 在 廣 東 省 駕 駛 對 司 機 的 駕 駛 技 術 經 驗 及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與 在 本 港 駕 駛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申 請 人 除 須 符 合 以 上 基 本 申 請 資 格 外, 亦 應 考 慮 本 身 是 否 具 備 在 內 地 駕 駛 的 足 夠 經 驗 知 識 能 力 和 信 心, 才 決 定 是 否 申 請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到 內 地 駕 駛, 以 確 保 自 己 和 同 行 乘 客 的 安 全 5 6 7 8 有 關 車 輛 牌 照 必 須 由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包 括 司 機 座 位 該 名 人 士 必 須 是 有 關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僱 員 所 有 獲 提 名 的 司 機 的 駕 駛 執 照 必 須 由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4

第 4 章 : 申 請 程 序 為 方 便 申 請 人, 所 有 涉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手 續 會 由 運 輸 署 統 一 處 理 和 審 批 運 輸 署 亦 會 將 申 請 資 料 代 交 內 地 有 關 機 關 審 批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會 各 自 審 批 申 請, 申 請 經 兩 地 審 批 後, 運 輸 署 會 將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配 額 申 請 獲 得 兩 地 政 府 批 准 後, 申 請 人 便 可 以 在 香 港 向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的 機 構 辦 理 內 地 要 求 的 手 續 有 關 程 序 如 下 : 程 序 一 :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程 序 二 :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程 序 三 :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有 關 申 請 流 程 可 參 閱 以 下 章 節 5

申 請 人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使 用 網 上 配 額 預 留 服 務 使 用 電 話 配 額 預 留 服 務 申 請 人 向 運 輸 署 遞 交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申 請 及 繳 交 費 用 以 互 聯 網 遞 交 申 請 以 郵 寄 投 遞 箱 親 身 或 經 代 理 人 遞 交 申 請 運 輸 署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各 自 審 核 申 請 運 輸 署 將 申 請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並 寄 發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予 成 功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購 買 內 地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並 辦 理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及 其 他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駕 車 出 發 6

4.1 程 序 一 : 向 運 輸 署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申 請 人 可 登 入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www.gov.hk/adhocquota 或 致 電 配 額 預 留 熱 線 3901 0088 預 留 配 額 可 供 預 留 的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是 在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的 第 五 至 第 八 個 星 期 內 的 任 何 一 天 例 如 : 申 請 人 可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上 網 或 致 電 熱 線, 預 留 在 2012 年 6 月 29 日 至 7 月 26 日 期 間 開 始 有 效 的 配 額 2012 年 6 月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2012 年 7 月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申 請 人 在 網 上 可 預 留 有 底 線 標 示 的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預 留 配 額 時,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的 車 主 :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9 ( 只 適 用 於 以 護 照 號 碼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車 主 ) 9 以 電 話 預 留 配 額 者 只 須 按 入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的 數 字 部 分, 並 輸 入 出 生 日 期 以 作 核 對 之 用 7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的 車 主 :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請 注 意 : 每 名 申 請 人 不 可 同 一 時 間 預 留 超 過 一 個 配 額 預 留 配 額 後, 同 一 申 請 人 最 快 可 在 該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的 六 個 星 期 後 預 留 另 一 個 配 額 例 如 : 申 請 人 預 留 了 一 個 有 效 期 為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的 配 額, 他 最 快 可 以 在 2012 年 7 月 13 日 再 次 預 留 另 一 個 配 額 成 功 預 留 配 額 者 將 即 時 獲 發 一 個 16 數 位 的 配 額 預 留 編 號, 申 請 人 必 須 記 錄 該 編 號, 以 便 日 後 查 詢 及 辦 理 下 一 步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手 續 之 用 若 申 請 人 忘 記 該 編 號, 可 登 入 網 站 或 致 電 熱 線, 輸 入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及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以 查 詢 配 額 預 留 編 號 取 消 已 預 留 配 額 申 請 人 應 先 確 定 出 發 日 期 後 才 預 留 配 額 如 欲 取 消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申 請 人 可 以 在 成 功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五 天 內, 登 入 網 站 或 致 電 熱 線 取 消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不 過, 配 額 一 經 取 消, 同 一 申 請 人 只 可 在 取 消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一 星 期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例 如 :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預 留 了 出 境 有 效 期 為 2012 年 6 月 29 日 至 2012 年 7 月 3 日 的 配 額, 他 可 以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期 間 的 任 何 時 間 內, 登 入 網 站 或 致 電 熱 線 取 消 該 配 額 假 設 他 在 2012 年 6 月 3 日 取 消 了 該 配 額, 他 只 可 以 在 6 月 10 日 或 以 後 再 次 預 留 另 一 個 配 額 4.2 程 序 二 :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至 此 階 段, 申 請 人 仍 未 正 式 獲 得 有 關 配 額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當 10 天 起 計 的 五 天 申 請 限 期 內, 向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遞 交 申 請 配 額 的 詳 細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列 於 表 一 ) 倘 若 該 五 天 申 請 限 期 當 中 有 公 眾 假 期,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10 若 以 郵 遞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則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準 8

交 有 關 申 請, 或 經 網 上 遞 交, 避 免 郵 遞 延 誤, 以 便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適 時 處 理 由 於 通 往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道 路 為 封 閉 道 路, 申 請 人 需 要 同 時 為 進 入 廣 東 省 的 私 家 車 申 請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簡 稱 許 可 證 )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會 一 併 處 理 逾 期 遞 交 的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若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在 申 請 限 期 內 未 收 到 申 請,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會 被 自 動 取 消, 而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限 期 過 後 的 兩 個 星 期 後 才 可 預 留 另 一 配 額 ( 可 參 閱 第 5.3 段 的 例 子 ) 因 此, 申 請 人 若 在 預 留 配 額 後 發 現 未 能 如 期 成 行, 應 盡 早 在 申 請 限 期 內 取 消 配 額, 以 減 低 對 其 後 預 留 配 額 的 影 響 申 請 費 用 申 請 配 額 費 用 全 免,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則 為 每 張 港 幣 45 元 申 請 方 法 1. 互 聯 網 登 入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www.gov.hk/adhocquota 填 妥 有 關 資 料, 並 以 網 上 繳 費 靈 或 信 用 咭 付 款 2. 郵 寄 / 投 遞 / 辦 事 處 櫃 枱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TD600B 11, 連 同 港 幣 45 元 的 劃 線 支 票 ( 抬 頭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郵 寄 至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 地 址 : 香 港 中 環 統 一 碼 頭 道 38 號 海 港 政 府 大 樓 10 樓 1032 室 ), 或 投 入 設 於 上 址 的 投 遞 箱 內 申 請 人 亦 可 親 身 或 經 代 理 人 遞 交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可 於 運 輸 署 網 頁 www.td.gov.hk/tc/public_forms/td_forms/permit 下 載, 透 過 1823 電 話 中 心 以 傳 真 方 式 或 在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及 各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11 申 請 人 亦 可 以 英 文 表 格 TD600A 提 出 申 請 9

表 一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登 記 車 主 所 需 文 件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1. 12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2.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 樣 本 附 於 申 請 表 ) 3.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私 家 車 以 申 請 人 護 照 號 碼 登 記 的 情 形 下 適 用 )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1.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提 交 的 最 新 週 年 申 報 表 首 頁 副 本 2. 公 司 授 權 書 ( 樣 本 附 於 申 請 表 ) 3.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4. 13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5.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 樣 本 附 於 申 請 表 ) 所 有 申 請 均 需 要 通 過 運 輸 署 及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的 各 自 審 批 運 輸 署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14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包 括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審 批 的 時 間 ) 以 電 郵 及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有 關 審 批 結 果 申 請 人 亦 可 自 行 在 網 上 或 致 電 熱 線 查 詢 審 批 情 況 若 申 請 不 獲 接 納, 所 繳 付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費 用 將 予 以 退 還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會 收 到 由 運 輸 署 寄 出 的 批 准 通 知 書 及 許 可 證 申 請 人 可 隨 即 辦 理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若 申 請 人 獲 發 配 額 後 放 棄 使 用 配 額 或 未 能 完 成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的 手 續, 以 致 不 能 使 用 配 額, 已 繳 付 的 費 用 均 不 予 退 還 4.3 程 序 三 :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的 手 續 15 申 請 人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需 根 據 內 地 要 求 為 有 關 私 家 車 購 買 不 少 於 十 一 天 的 內 地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 交 強 險 ), 並 攜 帶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到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 港 中 旅 ) 的 指 定 證 件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以 下 手 續 及 繳 付 相 關 費 用 : 16 核 驗 交 強 險 憑 證 12 13 14 15 必 須 在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必 須 在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如 申 請 人 已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在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16 港 中 旅 同 時 提 供 代 辦 交 強 險 服 務 10

在 港 中 旅 打 印 的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粵 小 汽 車 牌 證 申 請 表 上 簽 字 確 認 領 取 由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發 出 的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 批 文 ) 及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領 取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此 外, 申 請 人 還 須 到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內 地 海 關 所 需 的 暫 准 進 口 證 申 請 人 需 要 繳 付 申 請 費 及 呈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同 時,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繳 付 額 外 費 用 要 求 香 港 總 商 會 代 辦 暫 准 進 口 證 預 錄 申 請 人 必 須 確 保 出 發 前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完 成 所 有 相 關 手 續, 以 便 順 利 按 時 駕 車 過 境 為 節 省 時 間,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後, 可 考 慮 同 一 天 到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所 需 手 續 有 關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代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的 手 續 可 能 不 時 更 新, 申 請 人 可 在 辦 理 手 續 前 瀏 覽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的 網 址 或 以 電 話 查 詢 最 新 的 安 排 有 關 網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如 下 : 港 中 旅 網 址 :www.ctshk.com 電 話 :2998 7888 香 港 總 商 會 網 址 :www.atacarnet.hk 電 話 :2398 6099 或 2398 6011 注 意 : 除 粵 港 兩 地 要 求 的 法 定 保 險 外, 申 請 人 亦 應 根 據 個 人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投 保 其 他 相 關 保 險, 例 如, 旅 遊 保 險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及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以 擴 大 保 障 範 圍 及 提 高 保 障 11

第 5 章 : 申 請 人 應 注 意 的 重 要 事 項 5.1 配 額 作 廢 的 情 況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規 定, 所 有 申 請 須 按 照 申 請 人 司 機 及 車 輛 當 時 的 資 料 而 審 理 如 申 請 在 獲 得 批 准 及 有 關 文 件 ( 包 括 許 可 證 批 文 及 車 牌 號 行 駛 證 等 ) 發 出 後, 有 關 申 請 人 司 機 或 車 輛 的 資 料 與 申 請 時 有 所 變 更, 則 有 關 配 額 即 告 作 廢 兩 地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亦 可 能 拒 絕 讓 有 關 車 輛 過 境 5.2 申 請 不 獲 處 理 或 批 准 的 情 況 所 有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由 粵 港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各 自 審 批 兩 地 政 府 會 各 自 根 據 申 請 人 車 輛 或 指 定 司 機 有 關 的 情 况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有 關 申 請 未 能 通 過 粵 港 政 府 任 何 一 方 的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申 請 人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務 必 留 意 5.3 防 止 配 額 預 留 制 度 被 濫 用 的 安 排 為 防 止 配 額 預 留 制 度 被 濫 用, 若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有 關 申 請 人 不 能 在 特 定 時 間 內 預 留 新 的 配 額 : (i) 如 申 請 人 沒 有 在 已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的 五 天 限 期 內 向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遞 交 有 效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待 申 請 限 期 過 後 兩 個 星 期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例 子 : 假 設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6 月 1 日 預 留 了 一 個 配 額, 但 他 並 沒 有 在 2012 年 6 月 5 日 或 之 前 取 消 配 額 或 將 有 效 申 請 遞 交 至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該 配 額 會 被 自 動 取 消 有 關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6 月 20 日 或 之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ii) 如 有 關 車 輛 沒 有 在 配 額 有 效 期 內 進 入 內 地, 申 請 人 將 不 可 在 該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八 個 星 期 內 再 次 預 留 任 何 配 額 12

例 子 : 假 設 配 額 有 效 期 為 2012 年 6 月 1 日 至 5 日, 但 有 關 車 輛 並 沒 有 在 這 段 期 間 進 入 內 地, 申 請 人 在 2012 年 7 月 27 日 或 之 後 才 可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5.4 遵 守 法 規 出 入 境 物 品 管 制 等 所 有 使 用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駕 駛 私 家 車 進 入 廣 東 省 的 車 主 / 司 機 必 須 注 意, 切 勿 利 用 有 關 私 家 車 進 行 任 何 違 反 兩 地 法 規 的 行 為, 包 括 走 私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非 法 載 客 取 酬 或 載 貨 進 出 內 地, 或 以 欺 騙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手 段 獲 取 任 何 與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有 關 的 批 准 文 件, 以 免 受 到 檢 控 同 時, 車 主 / 司 機 必 須 注 意 兩 地 對 出 入 境 物 品 的 管 制, 並 正 確 無 訛 地 向 當 地 海 關 及 檢 驗 檢 疫 部 門 申 報 香 港 海 關 負 責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執 行 車 輛 及 旅 客 清 關 工 作, 以 防 止 走 私 或 禁 運 物 品 進 出 香 港 詳 情 可 參 閱 香 港 海 關 網 頁 www.customs.gov.hk 此 外, 有 關 私 家 車 不 可 超 出 廣 東 省 通 行 區 域 或 者 交 由 非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過 境 私 家 車 司 機 須 有 良 好 的 駕 駛 記 錄, 在 內 地 應 遵 守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並 在 七 天 的 逗 留 期 限 完 結 前 返 回 香 港 兩 地 政 府 在 審 批 申 請 時, 如 發 現 申 請 人 或 當 事 司 機 曾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5.5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獲 准 以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前 往 廣 東 省 的 私 家 車, 必 須 懸 掛 香 港 車 牌, 並 按 規 定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展 示 許 可 證 此 外, 車 廂 內 須 放 置 下 列 文 件, 以 便 兩 地 執 法 人 員 查 閱 : 1. 車 輛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 2. 由 香 港 運 輸 署 就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發 出 的 批 准 通 知 書 ; 3. 香 港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副 本 兩 份 ; 4. 內 地 交 強 險 憑 證 ; 5.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發 出 的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 註 : 按 內 地 規 定 必 須 放 置 在 車 頭 前 擋 風 玻 璃 內 右 側 ); 6.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 13

7.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 8. 暫 准 進 口 證 ; 及 9. 兩 地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指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的 話 ) 有 關 第 4 章 的 申 請 程 序 及 上 述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的 一 覽 表, 可 參 看 附 錄 申 請 人 提 出 申 請 前, 應 先 查 閱 一 覽 表 上 列 明 的 各 項 申 請 要 求, 並 準 備 好 所 需 文 件, 以 免 因 漏 交 文 件 而 延 誤 審 批 影 響 行 程 14

第 6 章 :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使 用 申 請 人 在 封 閉 道 路 上 駕 駛 時 須 遵 守 許 可 證 上 的 條 件, 包 括 : 許 可 證 必 須 展 示 在 車 頭 接 近 行 車 證 之 位 置 警 務 人 員 / 交 通 督 導 員 如 提 出 要 求, 必 須 向 其 出 示 許 可 證 運 輸 署 署 長 發 出 的 批 准 信 必 須 展 示 在 車 頭 當 眼 位 置 警 務 人 員 / 交 通 督 導 員 如 提 出 要 求, 必 須 向 其 出 示 信 件 車 輛 只 可 在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內 的 首 五 天 經 由 深 圳 灣 口 岸 前 往 廣 東 省 一 次, 並 在 出 境 後 七 天 ( 出 境 當 天 作 一 天 計 算 ) 內 經 由 深 圳 灣 口 岸 返 回 香 港 ( 注 意 : 雖 然 許 可 證 的 有 效 期 共 有 十 一 天, 但 這 不 代 表 有 關 車 輛 可 以 在 內 地 逗 留 十 一 天 根 據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規 定, 車 輛 必 須 在 出 境 當 天 起 計 七 天 內 返 回 香 港, 否 則 一 概 作 逾 期 返 港 論 ) 車 輛 只 可 由 已 核 准 的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申 請 人 ( 如 持 證 人 為 公 司, 則 其 授 權 提 出 許 可 證 申 請 的 人 士 ) 必 須 隨 行 若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簽 發 予 許 可 證 所 限 轄 車 輛 的 批 文 失 效, 許 可 證 將 同 時 失 效 違 反 許 可 證 使 用 條 件 或 車 輛 在 沒 有 有 效 許 可 證 的 情 形 下 進 入 封 閉 道 路 可 被 檢 控 如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無 合 理 理 由 逾 期 駕 車 回 港, 將 來 的 申 請 可 能 不 獲 受 理 ( 見 第 5.4 段 ) 15

第 7 章 : 給 駕 駛 者 的 提 示 駕 駛 人 士 出 發 往 廣 東 省 前 必 須 清 楚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及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運 作 時 間 和 交 通 安 排, 並 妥 善 策 劃 行 程 另 外, 粵 港 兩 地 的 道 路 設 計 和 交 通 法 律 法 則 均 有 所 不 同, 駕 駛 人 士 應 加 倍 留 意,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7.1 駕 駛 人 士 使 用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須 知 駕 駛 人 士 行 經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時 應 遵 從 以 下 指 示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須 依 照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當 行 車 線 訊 號 啟 動 時, 留 意 並 遵 從 指 示 遵 從 車 速 限 制 ( 車 速 限 制 會 隨 着 天 氣 及 交 通 情 況 而 調 節 ) 當 可 變 訊 息 標 誌 啟 動 時, 留 意 並 配 合 有 關 指 示 留 意 最 新 的 交 通 消 息 黃 色 燈 號 閃 動 時, 要 特 別 小 心 駕 駛 除 非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否 則 不 可 在 路 肩 上 行 駛 或 停 在 路 肩 上 除 非 車 輛 故 障 或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否 則 不 可 在 行 車 道 上 停 車 或 泊 車 7.2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及 過 境 安 排 開 放 時 間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開 放 時 間 為 每 日 上 午 6 時 30 分 至 午 夜 12 時 由 香 港 前 往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道 路 則 會 在 口 岸 關 閉 前 約 三 十 分 鐘 封 閉 駕 駛 人 士 應 留 意 口 岸 的 開 放 時 間 及 有 關 道 路 的 封 閉 時 間,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可 能 會 在 惡 劣 天 氣 或 發 生 嚴 重 交 通 事 故 時 封 閉 ( 詳 情 見 第 7.3 段 ) 駕 駛 人 士 應 留 意 粵 港 兩 地 相 關 部 門 公 布 有 關 大 橋 封 閉 及 解 封 的 消 息, 亦 可 致 電 運 輸 署 熱 線 2804 2600 查 詢 有 關 安 排 過 境 安 排 私 家 車 應 使 用 指 定 的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私 家 車 查 驗 亭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駕 駛 人 士 請 留 意 沿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設 置 的 交 通 標 誌 當 駛 近 深 圳 灣 口 岸 時, 應 選 用 前 往 旅 檢 區 的 客 車 行 車 線, 並 根 據 查 驗 亭 車 道 上 的 電 子 顯 示 屏 幕 的 指 示, 使 用 適 當 的 查 驗 16

亭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運 輸 署 製 作 了 一 條 介 紹 如 何 前 往 深 圳 灣 口 岸 及 有 關 過 境 安 排 的 短 片, 駕 駛 人 士 可 使 用 電 腦 或 智 能 手 機 經 運 輸 署 或 其 他 網 頁 觀 看 往 來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交 通 安 排 17

深 圳 灣 口 岸 近 港 方 旅 檢 區 的 交 通 安 排 18

7.3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為 確 保 駕 駛 人 士 的 安 全, 在 惡 劣 天 氣 下 ( 例 如 強 風 濃 霧 ),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將 可 能 封 閉 以 下 是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在 強 風 情 況 下 實 施 的 特 別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 階 段 風 速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一 每 小 時 30 公 里 沿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及 附 近 道 路 的 黃 色 燈 號 及 可 變 訊 息 標 誌 將 會 啟 動, 以 提 醒 駕 駛 人 士 小 心 強 風 二 每 小 時 40 公 里 當 天 氣 情 況 漸 趨 惡 劣, 車 速 限 制 將 下 調 至 時 速 50 公 里 三 每 小 時 55 公 里 來 回 方 向 的 中 線 將 會 封 閉, 車 速 限 制 亦 會 維 持 於 時 速 50 公 里 貨 車 須 靠 最 左 的 行 車 線 行 駛, 而 其 他 車 輛 須 靠 最 右 的 行 車 線 行 駛 四 每 小 時 65 公 里 深 圳 灣 公 路 大 橋 將 會 全 面 封 閉, 所 有 北 行 車 輛 須 經 廈 村 交 匯 處 折 返 在 深 圳 灣 大 橋 因 惡 劣 天 氣 或 嚴 重 事 故 而 全 綫 封 閉 時, 粵 港 雙 方 會 實 施 以 下 過 境 安 排 : 若 深 圳 灣 大 橋 在 五 天 獲 准 入 粵 期 限 ( 即 配 額 有 效 期 )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任 何 時 間 全 綫 封 閉, 相 關 入 粵 期 限 將 自 動 順 延 一 天 或 直 至 大 橋 重 開 當 天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同 時, 離 粵 日 期 會 相 應 順 延, 在 粵 可 逗 留 時 間 維 持 七 天 若 深 圳 灣 大 橋 在 七 天 獲 准 逗 留 期 限 的 最 後 一 天 的 任 何 時 間 全 綫 封 閉, 則 獲 准 離 粵 期 限 將 自 動 順 延 一 天 或 直 至 大 橋 重 開 當 天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受 大 橋 封 閉 影 響 的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私 家 車 在 獲 順 延 當 天 可 如 常 過 關 而 毋 須 辦 理 相 關 延 期 手 續, 但 有 關 私 家 車 在 延 期 逗 留 期 間 須 具 備 有 效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及 內 地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7.4 廣 東 省 境 內 駕 駛 應 注 意 事 項 由 於 粵 港 兩 地 法 律 法 規 不 同, 以 及 道 路 設 計 車 輛 行 駛 方 向 等 都 有 頗 大 差 別, 駕 駛 人 士 應 在 出 發 前 了 解 當 地 的 交 通 法 例 法 規 及 相 關 駕 駛 知 識, 以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19

據 我 們 了 解, 本 港 現 時 已 有 一 些 團 體 提 供 教 授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知 識 的 培 訓 課 程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可 按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報 讀 這 些 培 訓 課 程 此 外, 以 下 機 構 的 網 站 均 有 提 供 有 關 在 廣 東 省 自 駕 遊 的 參 考 材 料 : 廣 東 省 自 駕 旅 遊 協 會 :www.gdzjly.com.cn 廣 東 省 旅 遊 局 :www.gdta.gov.cn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 旅 遊 廣 東 網 頁 ):www.gd.gov.cn/lygd/ 此 外, 駕 駛 人 士 在 出 發 前 應 準 備 好 往 來 目 的 地 的 相 關 資 訊, 例 如 地 圖 擬 定 行 車 路 線 等, 亦 可 考 慮 使 用 全 球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以 協 助 駕 駛 若 申 請 人 或 隨 行 人 員 沒 有 在 廣 東 省 駕 車 旅 遊 的 經 驗, 可 考 慮 相 約 幾 個 有 經 驗 的 朋 友 一 同 前 往, 以 便 在 旅 途 中 有 所 照 應 申 請 人 在 出 發 前 可 檢 視 載 於 附 錄 的 一 覽 表, 留 意 有 關 出 發 前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及 需 帶 備 的 隨 車 文 件, 避 免 遺 漏 攜 帶 行 程 所 須 文 件 及 個 人 物 件 在 廣 東 省 內 駕 駛 時, 駕 駛 人 士 亦 應 留 意 當 地 最 新 的 交 通 消 息 報 導 若 車 輛 不 幸 在 廣 東 省 境 內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可 致 電 110 報 警 求 助 申 請 人 有 關 車 輛 及 當 事 司 機 可 能 需 要 留 在 廣 東 省 內, 協 助 當 地 執 法 人 員 就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7.5 查 詢 服 務 如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或 需 要 協 助, 可 致 電 以 下 熱 線 : 在 香 港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999 緊 急 電 話 中 心 999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852) 1868 (24 小 時 熱 線 電 話 ) 深 圳 灣 口 岸 警 察 報 案 中 心 3154 6510 運 輸 署 查 詢 熱 線 ( 非 緊 急 事 項 24 小 時 服 務 ) 2804 2600 1823 電 話 中 心 ( 非 緊 急 事 項 24 小 時 服 務 ) 1823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

機 構 名 稱 報 警 電 話 110 火 警 電 話 119 醫 院 急 救 中 心 120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管 理 局 : 電 話 號 碼 在 廣 東 省 1. 一 般 查 詢 1.(8620)3622 0033 內 線 26159 2. 查 詢 有 關 車 輛 遇 上 緊 急 事 故 未 能 如 期 回 港 的 安 排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地 址 : 廣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233 號 中 信 廣 場 71 樓 7101 室 辦 公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5 時 30 分 2.(8620)3622 0800 (8620) 3891 1220 内 線 608 傳 真 : (8620) 3877 0466 資 料 來 源 :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21

第 8 章 : 常 見 問 題 1. 如 何 申 請 內 地 駕 駛 執 照? 凡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正 式 私 家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本 港 居 民, 均 可 向 廣 東 省 各 地 級 以 上 市 公 安 機 關 交 通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免 試 換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申 請 人 必 須 親 自 前 往 廣 東 省 各 地 級 以 上 市 公 安 機 關 車 輛 管 理 所 辦 證 窗 口 申 請 2. 何 謂 申 請 限 期? 申 請 限 期 指 有 關 車 主 在 預 留 配 額 後, 正 式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的 期 限 申 請 限 期 為 成 功 預 留 配 額 當 日 起 計 五 天 ( 預 留 配 額 當 天 亦 作 一 天 計 算 在 內 ) 3. 為 什 麼 車 主 再 次 預 留 配 額 的 時 間 必 須 與 上 一 個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相 隔 六 個 星 期? 這 是 為 了 讓 更 多 私 家 車 車 主 可 以 有 機 會 享 用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4.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是 否 可 以 轉 讓? 不 可 以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一 經 遞 交, 便 不 可 以 更 改 有 關 細 節 簽 發 給 特 定 車 輛 的 許 可 證 也 不 可 以 轉 讓 此 外,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規 定, 所 有 申 請 須 按 照 申 請 人 司 機 及 車 輛 當 時 的 資 料 而 審 理 如 申 請 在 獲 得 批 准 及 有 關 文 件 ( 包 括 許 可 證 批 文 及 車 牌 號 行 駛 證 等 ) 發 出 後, 有 關 申 請 人 司 機 或 車 輛 的 資 料 與 申 請 時 有 所 變 更, 則 有 關 配 額 即 告 作 廢 兩 地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亦 可 能 拒 絕 讓 有 關 車 輛 過 境 5. 申 請 收 費 為 何? 若 申 請 被 拒 或 申 請 人 其 後 放 棄 使 用 已 預 留 的 配 額, 有 關 款 項 會 否 退 還 給 申 請 人? 預 留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是 免 費 的, 而 申 請 許 可 證 則 需 要 繳 付 港 幣 45 元 若 申 請 不 獲 接 納, 有 關 款 項 會 在 稍 後 時 間 退 還 給 申 請 人 倘 申 請 獲 接 納, 運 輸 署 便 會 發 出 許 可 證 即 使 申 請 人 其 後 自 行 放 棄 使 用 配 額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未 能 完 成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而 不 能 使 用 配 額, 有 關 款 項 亦 不 會 退 還 22

6. 申 請 許 可 證 複 本 的 手 續 及 收 費 如 何? 申 請 人 若 遺 失 或 損 毁 許 可 證, 可 申 請 許 可 證 複 本 申 請 人 應 以 運 輸 署 表 格 TD600B 17, 連 同 警 方 報 失 紙 或 已 損 毁 的 許 可 證, 向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申 請 許 可 證 複 本 申 請 費 用 為 港 幣 65 元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許 可 證 複 本 可 在 申 請 當 天 發 出 7. 申 請 人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在 駕 駛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內 地 前,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手 續 需 辦 理?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與 現 時 其 他 過 境 車 輛 的 配 額 一 樣, 由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共 同 管 理 因 此, 申 請 人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必 須 購 買 內 地 交 強 險, 並 到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及 其 他 內 地 機 關 所 指 定 的 代 理 機 構 ( 即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才 可 駕 駛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內 地 此 外, 申 請 人 及 有 關 車 輛 的 乘 客 過 境 時 須 一 如 其 他 旅 客, 通 過 一 般 的 出 入 境 程 序 8. 申 請 人 如 何 知 悉 申 請 是 否 成 功?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運 輸 署 會 在 收 到 配 額 及 許 可 證 申 請 後 約 十 個 工 作 天 ( 包 括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審 批 的 時 間 ) 完 成 審 批 程 序 若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表 上 提 供 電 郵 地 址, 運 輸 署 會 先 以 電 郵 方 式 將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然 後 再 以 郵 寄 方 式 把 批 准 通 知 書 及 許 可 證 或 申 請 被 拒 的 通 知 書 送 到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地 址 如 申 請 人 在 遞 交 申 請 十 個 工 作 天 後 仍 未 收 到 任 何 通 知, 可 致 電 2804 2600 查 詢 申 請 人 亦 可 登 入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網 站 www.gov.hk/adhocquota 或 致 電 3901 0088 查 詢 申 請 的 審 批 進 度 或 結 果 9. 有 沒 有 快 證 的 安 排? 處 理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時 間 已 盡 量 縮 短, 當 中 包 括 粵 港 雙 方 的 審 批 程 序, 因 此 沒 有 快 證 安 排 17 申 請 人 亦 可 以 英 文 表 格 TD600A 提 出 申 請 23

10.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的 申 請 人 及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是 否 必 須 隨 同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內 地? 申 請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的 私 家 車 只 能 由 最 多 兩 名 已 獲 事 先 批 准 的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其 中 一 名 司 機 必 須 為 申 請 人 本 人 ( 即 登 記 私 家 車 車 主 或 獲 公 司 車 主 書 面 授 權 提 出 申 請 的 人 士 ) 申 請 人 必 須 隨 同 有 關 車 輛 前 往 廣 東 省 及 返 回 香 港, 但 另 一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有 的 話 ) 則 沒 有 此 規 定 如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亦 可 能 會 因 違 反 許 可 證 條 件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11.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私 家 車 的 乘 客 資 料 是 否 需 要 在 申 請 時 一 併 呈 交? 乘 客 可 否 持 外 國 護 照?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毋 須 呈 交 乘 客 資 料 持 外 國 護 照 的 乘 客, 必 須 符 合 並 遵 守 內 地 現 行 的 簽 證 要 求, 方 可 隨 同 入 境 12. 一 次 性 特 别 配 額 私 家 車 可 否 由 其 他 乘 客 駕 駛? 不 可 以 如 將 赴 粵 私 家 車 交 由 非 指 定 司 機 駕 駛, 一 經 發 現, 其 後 的 申 請 將 不 予 受 理 ( 詳 情 見 第 5.4 段 ) 此 外,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亦 可 能 因 違 反 許 可 證 相 關 條 件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13. 如 有 關 車 輛 遇 上 緊 急 事 故 未 能 如 期 回 港,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有 關 詳 情 可 致 電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交 通 管 理 局 (8620)3622 0800 查 詢 請 注 意, 無 合 理 理 由 逾 期 返 港, 將 來 的 申 請 可 能 不 獲 受 理 ( 詳 情 見 第 5.4 段 ) 申 請 人 或 司 機 亦 可 能 因 沒 有 有 效 許 可 證 或 違 反 許 可 證 相 關 條 件 而 被 警 方 檢 控 14.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適 合 哪 些 駕 駛 人 士? 粵 港 兩 地 的 駕 駛 環 境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道 路 設 計 車 輛 行 駛 方 向 等 都 有 頗 大 差 別 而 廣 東 省 地 域 廣 闊, 不 同 地 區 的 道 路 情 況 也 可 能 有 差 異, 駕 駛 人 士 需 要 長 時 間 駕 駛 的 機 會 亦 較 多, 會 較 易 疲 倦 此 外, 駕 駛 人 士 在 言 語 溝 通 上 亦 可 能 會 遇 到 問 題 因 此,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人 除 須 符 合 有 關 基 本 申 請 資 格 外, 亦 應 考 慮 本 身 是 否 具 備 在 內 地 駕 駛 的 足 夠 經 驗 知 識 能 力 和 信 心, 才 決 定 是 否 提 出 申 請 建 議 可 按 自 己 實 際 需 要 報 讀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知 識 的 培 訓 課 程 及 邀 約 一 些 有 相 關 經 驗 的 朋 友 同 遊, 以 便 有 所 照 應 駕 駛 人 士 在 出 發 前 亦 應 準 備 好 往 來 目 的 地 的 相 關 資 訊, 24

例 如 地 圖 擬 定 行 車 路 線 等, 亦 應 考 慮 使 用 全 球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以 協 助 駕 駛 15. 到 廣 東 省 自 駕 遊 有 哪 些 可 取 做 法, 以 提 高 保 障? 參 與 自 駕 遊 的 申 請 人 切 記 要 遵 守 內 地 法 規, 在 出 發 前 做 好 資 料 搜 集 工 作 申 請 人 需 要 向 保 險 公 司 詳 細 了 解 粵 港 兩 地 要 求 的 法 定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因 應 個 人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投 保 其 他 相 關 保 險, 例 如, 旅 遊 保 險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及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以 擴 大 保 障 範 圍 及 提 高 保 障 現 時 內 地 交 強 險 的 賠 償 額 與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有 很 大 差 別, 只 保 障 本 車 以 外 的 財 產 及 人 員 損 傷, 總 賠 償 額 約 為 十 餘 萬 人 民 幣, 而 且 不 能 涵 蓋 一 旦 在 內 地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而 第 三 者 ( 受 害 人 ) 在 香 港 提 出 訴 訟 所 引 致 的 賠 償 而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只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境 內 發 生 的 事 故 因 此, 購 買 足 夠 的 內 地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險 及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十 分 重 要 據 了 解, 市 場 上 已 有 相 關 的 保 險 產 品, 申 請 人 可 向 提 供 交 強 險 及 辦 理 暫 准 進 口 證 保 證 金 證 明 的 保 險 公 司 查 詢 有 關 詳 情 25

附 錄 申 請 程 序 及 隨 車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程 序 辦 理 機 關 手 續 一. 預 留 配 額 運 輸 署 經 互 聯 網 或 以 電 話 預 留 配 額 所 需 資 料 1. 香 港 身 份 證 / 護 照 號 碼 ( 以 電 話 預 留 配 額 者 須 再 輸 入 出 生 日 期 以 作 核 對 ) 或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2. 選 擇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二. 提 交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正 式 申 請 運 輸 署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申 請 ; 或 郵 寄 親 身 / 經 代 理 人 或 使 用 投 遞 箱 遞 交 已 填 妥 的 運 輸 署 表 格 TD600A / TD600B 至 運 輸 署 過 境 服 務 分 組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i. 車 主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 第 二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只 適 用 於 以 護 照 登 記 的 車 主 ) ii. 車 主 以 公 司 名 義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 第 二 名 指 定 司 機 ( 如 適 用 ) 的 聲 明 書 獲 授 權 人 士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公 司 授 權 書 公 司 最 新 週 年 申 報 表 首 頁 副 本 * 保 險 必 須 由 配 額 生 效 日 期 起 計 最 少 十 一 天 內 有 效 只 須 提 供 顯 示 車 輛 細 節 保 險 種 類 及 有 效 期 的 部 分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影 像 不 可 大 於 300 KB, 並 必 須 為 PDF JPEG 或 JPG 格 式 運 輸 署 建 議 使 用 解 像 度 為 100 dpi 的 JPEG 黑 白 掃 描 影 像 26

程 序 辦 理 機 關 手 續 三.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 申 請 人 取 得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後, 應 盡 快 辦 理 各 內 地 政 府 機 關 所 需 手 續 為 節 省 時 間, 申 請 人 在 取 得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後, 可 考 慮 同 一 天 到 港 中 旅 及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所 需 手 續 ) 香 港 中 國 旅 行 社 ( 港 中 旅 ) 辦 理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及 檢 驗 檢 疫 部 門 所 需 手 續 購 買 機 動 車 交 通 事 故 責 任 強 制 保 險 及 / 或 核 驗 有 關 憑 證 在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牌 證 申 請 表 上 簽 字 領 取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領 取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領 取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香 港 總 商 會 辦 理 內 地 海 關 所 需 手 續 辦 理 暫 准 進 口 證 呈 交 保 證 金 證 明 可 選 擇 要 求 代 辦 暫 准 進 口 證 預 錄 四. 出 發 前 須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人 可 按 需 要 考 慮 : 投 保 其 他 相 關 保 險 ( 例 如 : 旅 遊 保 險 商 業 第 三 者 責 任 保 險 跨 境 車 主 責 任 保 險 ) 報 讀 教 授 有 關 內 地 駕 駛 知 識 的 培 訓 課 程 使 用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搜 集 有 關 自 駕 遊 的 相 關 資 料, 包 括 記 錄 緊 急 求 助 號 碼 使 用 全 球 衞 星 定 位 系 統 經 運 輸 署 網 頁 瀏 覽 介 紹 自 駕 到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短 片 檢 查 是 否 已 帶 備 手 機 ( 可 在 內 地 使 用 ) 足 夠 金 錢 及 / 或 信 用 咭 五. 出 入 境 當 日 需 帶 備 的 隨 車 文 件 私 家 車 的 香 港 汽 車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證 明 副 本 香 港 車 輛 登 記 文 件 副 本 兩 份 一 次 性 臨 時 來 往 粵 港 小 汽 車 及 駕 駛 人 入 出 境 批 准 通 知 書 一 次 性 臨 時 往 來 粵 港 小 汽 車 入 / 出 境 檢 驗 檢 疫 申 報 卡 交 強 險 保 單 暫 准 進 口 證 兩 地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指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如 有 的 話 ) 27

程 序 辦 理 機 關 手 續 展 示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上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貼 於 近 行 車 證 位 置 ) 展 示 在 車 頭 擋 風 玻 璃 內 運 輸 署 就 一 次 性 特 別 配 額 發 出 的 批 准 通 知 書 臨 時 入 境 機 動 車 號 牌 行 駛 證 28

備 用 資 料 咭 : 申 請 配 額 及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配 額 預 留 編 號 / 生 效 日 期 : ) 申 請 人 資 料 司 機 資 料 ( 最 多 2 名 ) 1. 中 英 文 姓 名 : 1. 中 英 文 姓 名 : (1) (2) 2.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護 照 號 碼 : 2.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1) (2) 3. 車 主 公 司 註 冊 證 號 碼 ( 如 適 用 ): 4. 出 生 日 期 (DD/MM/YYYY)( 如 適 用 ): 3. 港 澳 居 民 來 往 內 地 通 行 證 號 碼 : (1) (2) 5. 電 話 號 碼 : 4. 香 港 駕 駛 執 照 號 碼 :(1) (2) 6. 電 郵 地 址 : 5. 內 地 駕 駛 證 號 : (1) (2) 6. 內 地 駕 駛 證 檔 案 編 號 :(1) (2) 7. 通 訊 地 址 : 7. 電 話 號 碼 : (1) (2) 車 輛 資 料 8. 地 址 : (1) (2) 1. 車 輛 登 記 號 碼 : 3. 保 單 編 號 : 2.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 4. 保 單 有 效 期 : / / 至 / / ( 申 請 人 可 將 所 需 的 申 請 資 料 記 錄 於 資 料 咭 上, 以 便 預 留 配 額 或 提 出 正 式 申 請 及 日 後 查 詢 審 批 情 況 時 作 為 參 考 ) (Back Cover) 29

重 要 告 示 免 責 聲 明 載 於 本 申 請 指 引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你 可 登 入 運 輸 署 網 站 www.td.gov.hk 下 載 最 新 版 本 雖 然 本 署 已 盡 力 確 保 小 冊 子 的 資 料 準 確, 但 本 署 不 會 擔 保 該 等 資 料 均 準 確 無 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及 運 輸 署 不 會 對 内 容 的 任 何 錯 誤 或 遺 漏 承 擔 法 律 責 任 資 料 的 收 集 及 使 用 申 請 人 及 指 定 司 機 為 參 加 本 計 劃 而 向 運 輸 署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可 能 需 要 向 粵 港 兩 地 有 關 部 門, 包 括 廣 東 省 公 安 廳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及 政 策 局 等 作 出 披 露 在 提 出 申 請 前, 請 仔 細 閱 讀 申 請 表 或 網 上 申 請 系 統 中 關 於 個 人 資 料 的 說 明 的 內 容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