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 寶 基 金 會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森 林 計 畫 辦 理 HACCP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簡 章 ( 敬 請 惠 予 協 助 公 告 ) 目 標 : 敬 邀 各 大 專 院 校 師 生 校 友 及 食 品 業 社 會 人 士, 參 加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HACCP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 以 增 加 食 品 管 理 知 能 及 證 照 說 明 : 一 本 會 誠 摯 感 謝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中 山 大 學 台 南 市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等, 優 惠 提 供 研 習 環 境, 協 助 HACCP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公 益 活 動 之 推 廣 二 本 會 應 各 大 專 院 校 及 食 品 業 者 要 求 就 近 提 供 HACCP 專 業 服 務, 謹 依 規 範 規 劃 辦 理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課 程 之 時 程 與 地 點, 歡 迎 各 位 踴 躍 研 習 以 善 用 各 學 校 及 本 會 公 益 資 源, 充 實 您 將 來 食 品 專 業 管 理 品 質 與 服 務 競 爭 力 三 依 據 規 範 各 課 程 每 班 限 額 五 十 位, 超 額 者 俟 經 您 同 意 優 先 納 入 後 續 梯 次, 急 需 者 請 勿 跨 班 重 複 報 名, 請 告 知 本 會 提 供 協 助 通 知 相 關 研 習 地 點 服 務 資 訊 四 本 會 提 供 研 習 期 間 中 午 餐 盒, 請 善 用 課 餘 時 間 討 論, 以 提 昇 研 習 效 益 五 爾 後 各 大 專 院 校 倘 有 就 近 服 務 之 需 求, 敬 請 洽 詢 本 會 代 表 即 悉 心 服 務 辦 法 : 一 請 您 參 考 下 列 課 程 時 間 地 點, 於 http://www.chef.org.tw/ HACCP 報 名 專 區 相 關 班 別 登 錄 報 名 梯 次 班 數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研 習 地 點 104 年 10/03-10/04 104 年 10/24-10/25 屏 東 : 屏 科 大 班 2 10/10-10/11 10/31-11/01 高 雄 : 高 醫 大 班 104 年 11/28-11/29 104 年 12/19-12/20 高 雄 : 義 守 大 學 班 01 2 12/05-12/06 12/26-12/27 高 雄 : 中 山 大 學 班 104 年 12/05-12/06 104 年 12/19-12/20 台 南 : 台 南 市 勞 工 1 12/12-12/13 12/26-12/27 育 樂 中 心 班 二 預 約 報 名 時 請 勿 繳 費 繳 費 ( 二 課 程 可 同 時 或 分 別 繳 費 ) 請 於 通 知 期 間 內 匯 款, 逾 期 即 放 棄, 由 候 補 者 補 位 ; 個 人 資 料 表 不 供 其 他 單 位 使 用, 僅 供 本 會 班 務 使 用 ( 編 班 分 組 分 項 研 習 演 練 雲 端 分 享 成 果 及 後 續 課 程 服 務 資 訊 ) 報 到 請 繳 交 一 吋 照 片 二 張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一 份 及 愉 悅 身 心 研 習 三 請 享 有 團 體 優 惠 者 : 報 名 時 : 請 註 明 團 體 成 員 名 單, 請 勿 自 行 跨 梯 次 跨 班 別 ; 倘 若 本 會 因 名 額 限 制 而 需 協 助 安 排 跨 梯 次 跨 班 別 研 習, 則 仍 屬 有 效 繳 費 時 : 請 註 明 團 體 成 員 名 單, 倘 若 因 人 數 變 動, 依 實 際 繳 費 人 數 享 有 該 優 惠 學 員 一 人 行 五 人 同 行 十 人 同 行 學 校 師 生 每 人 4,500 元 / 班 每 人 4,250 元 / 班 每 人 4,000 元 / 班 社 會 人 士 每 人 5,000 元 / 班 每 人 4,500 元 / 班 四 提 供 高 雄 研 習 地 點 之 學 校 師 生 及 畢 業 校 友 : 於 各 地 點 每 位 均 享 有 十 人 同 行 優 惠 上 述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師 生 及 畢 業 校 友 : 報 名 時 請 mail 或 Fax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邀 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師 生 校 友 與 食 品 業 者 共 同 合 作 提 昇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研 習 目 標 : 培 育 大 專 及 相 關 專 業 者 具 備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提 昇 至 中 高 階 管 理 者 資 格 在 職 教 育 進 化 至 職 前 教 育 產 學 無 縫 接 軌, 發 揮 專 門 職 業 最 佳 化 管 理 綜 合 效 益 教 育 部 配 套 措 施 1. 擔 任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公 告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9 大 業 別 ) *1 考 選 部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2. 高 考 合 格 擔 任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 公 告 4 大 食 品 業 別 ) *2 衛 生 福 利 部 HACCP 訓 練 60 小 時 合 格 3. 任 何 系 所 ( 安 全 管 制 小 組 成 員, 訓 練 30 小 時 合 格 )*3 備 註 :*1: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1 附 件 三 -2 附 件 三 -3 附 件 四 *2: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附 件 三 -1 附 件 三 -2 附 件 三 -3 附 件 四 *3: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1 附 件 三 -2 附 件 三 -3 附 件 四 感 承 屏 東 高 雄 台 南 各 機 構 優 惠 提 供 教 室 辦 理 HACCP 教 育 訓 練 以 回 饋 學 校 校 友 及 食 品 管 理 者 本 會 規 劃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相 關 辦 理 時 程 對 象 名 額 費 用 內 容 如 下 : 對 象 / 每 班 每 人 5 人 同 行 10 人 同 行 同 時 報 名 研 習 A 班 及 B 班 優 先 登 錄 學 校 師 生 A 4500 元 4250 元 社 會 人 士 B 5000 元 4500 元 4000 元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 只 報 名 進 階 班 者 請 惠 予 檢 附 基 礎 班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本 梯 次 辦 理 各 班 為 50 位 ( 每 班 限 額 50 位 分 9 組 研 習 演 練 每 組 約 1~2 位 食 品 業 者 產 學 溝 通 合 作 ) 報 名 額 滿 時, 依 當 時 對 象 及 人 數 重 新 均 勻 分 組 ; 超 出 名 額 者, 優 先 補 位 或 符 合 優 質 平 價 宗 旨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 將 於 1. 現 有 或 2. 新 增 教 室 研 習 ( 謹 依 據 研 習 教 室 租 賃 經 費, 調 整 及 公 告 研 習 學 費 ) 報 名 期 間 : 歡 迎 研 習 對 象 AB 於 本 會 網 站 首 頁 HACCP 報 名 專 區 相 關 班 別 報 名 系 統 瀏 覽 登 錄 考 量 較 高 年 級 即 將 面 臨 [ 前 瞻 生 涯 規 劃 打 破 習 慣 領 域 ] 敬 請 禮 讓 優 先 登 錄 研 習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四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摘 要 :1. 依 據 :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培 訓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食 品 業 負 責 人 或 指 定 人 各 主 管 及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進 行 自 主 管 理 與 法 定 職 責 ; 辦 理 所 須 專 業 訓 練 時 數, 合 格 者 發 給 中 英 文 版 證 明 書 存 檔, 及 向 製 造 工 廠 或 HACCP 食 品 業 轄 屬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申 報 2. 對 象 :A. 學 校 教 師 職 員 及 學 生 畢 業 校 友 B. 食 品 業 者 社 會 人 士 參 加 本 優 惠 專 案 安 排 適 合 50 人 且 相 鄰 近 電 化 教 室 研 習, 以 方 便 學 員 們 參 加, 減 輕 交 通 奔 波 所 需 時 間 經 費 與 安 全 疑 慮 ; 經 考 量 學 期 適 宜 時 段 辦 理, 由 專 案 代 表 與 本 會 代 表 保 持 連 絡, 俾 便 本 會 及 時 安 排 邀 請 師 資 及 編 制 教 材, 向 衛 生 機 關 辦 理 核 備 程 序, 及 後 續 研 習 測 驗 發 證 等 應 辦 理 事 項 本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相 關 研 習 班 別 及 地 址 : 屏 科 大 班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一 樓 (912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1 號 ) 高 醫 大 班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第 一 教 學 大 樓 N110 N111 教 室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100 號 ) 義 守 大 學 班 : 義 守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80145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五 福 三 路 21 號 7 及 9 樓 ) 中 山 大 學 班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產 學 營 運 及 推 廣 教 育 處 教 室 (80424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 台 南 市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班 :702 臺 南 市 南 區 南 門 路 261 號 ( 第 二 教 室 )
財 團 法 人 慈 寶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科 學 暨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金 會 受 文 者 : 南 部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院 系 所 之 教 學 單 位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104 慈 寶 會 字 第 034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普 通 附 件 : 詳 如 說 明 一 二 五 及 辦 法 一 函 聯 絡 地 址 :23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68 號 11 樓 本 會 地 址 :300 新 竹 市 湳 中 街 22 巷 21 號 7 樓 電 話 :(02)3234-4482 電 傳 :(02)2226-0831 承 辦 人 : 陳 桂 英 緊 急 連 絡 電 話 :0933215188 電 子 信 箱 :cheforgtw@gmail.com 主 旨 : 本 會 敬 邀 貴 校 教 師 職 員 及 學 生 校 友, 打 破 習 慣 領 域 擴 大 專 業 附 加 價 值, 參 與 HACCP 課 程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森 林 計 畫 協 助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HACCP 實 務, 期 能 共 同 提 昇 食 品 業 管 理 品 質 與 服 務 競 爭 力, 敬 請 惠 予 協 助 公 告 轉 知 相 關 師 生, 撥 冗 參 加 本 計 畫 拓 展 職 業 類 別, 共 同 耕 耘 發 展 宏 觀 將 來, 敬 請 查 照 惠 復 說 明 : 一 食 品 業 位 居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民 生 需 要 之 首,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略 稱 : 主 管 機 關 ) 已 依 其 業 別 及 規 模 配 套 納 入 管 理 與 執 行 稽 查 ( 詳 附 件 一 ) 二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及 公 告 指 定 應 設 置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類 別 ( 詳 附 件 二 )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檢 附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60 小 時 以 上 合 格 證 明, 擔 任 之 及 向 衛 生 機 關 申 報, 共 同 襄 助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確 保 人 民 健 康 及 食 品 事 業 永 續 穩 健 發 展 三 食 品 事 業 單 位 之 專 業 人 才 與 訓 練 發 展 趨 勢, 已 由 在 職 訓 練 進 化 成 職 前 訓 練, 期 能 無 縫 接 軌, 以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規 範 及 事 業 單 位 更 高 管 理 品 質 與 服 務 競 爭 力 四 本 會 通 過 主 管 機 關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機 關 ( 構 ) 認 可 辦 理 訓 練 項 目 認 可 097.03.05 主 管 機 關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慈 心 健 康 安 全 醫 事 暨 輻 射 防 護 發 展 協 會 102.07.10 公 告 認 可 財 團 法 人 慈 寶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科 學 暨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金 會 相 關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及 持 續 教 育, 歷 經 中 央 地 方 機 關 及 食 品 學 校 業 者 合 作 五 主 管 機 關 除 訂 定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尚 有 : 食 品 業 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學 校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等 ( 詳 附 件 三 ), 需 本 案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參 與 食 品 事 業 之 管 理, 以 確 保 國 人 健 康 及 生 命 安 全 辦 法 : 一 本 會 依 法 人 設 立 宗 旨 取 之 於 社 會 用 之 於 社 會 優 質 平 價 傳 統 暨 主 管 機 關 之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法 規 擬 訂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簡 章 ( 詳 附 件 四 ) 二 本 項 專 業 課 程 依 規 定 每 班 限 額 五 十 名, 敬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登 錄 通 知 參 加 研 習 ; 簡 章 內 容 倘 有 未 詳 盡 需 要 說 明, 或 討 論 合 作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本 會 秘 書 長 陳 桂 英 女 士 或 教 育 訓 練 組 徐 書 慧 組 長 ( 本 會 代 表 號 02-3234-4482) 三 本 會 邀 請 衛 生 機 關 專 業 學 校 食 品 業 之 學 者 專 家 指 導 ;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之 研 習 依 序 分 為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各 經 測 驗 合 格 後 發 給 證 明 書, 敬 請 妥 善 保 管 ; 將 來 於 參 與 食 品 相 關 事 業 單 位 服 務 時, 提 報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登 錄 為 食 品 事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職 責 之 必 要 證 件 正 本 : 大 專 院 校 各 院 系 所 之 教 學 單 位 副 本 : 本 會 祕 書 室 董 事 長 李 玉 章
附 件 一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工 作 (103 年 度 稽 查 部 分 ) 廠 商 別 其 他 食 品 醫 事 食 品 物 流 餐 飲 傳 播 一 般 食 品 販 賣 照 護 總 計 工 廠 業 業 業 製 造 業 業 機 構 稽 查 及 處 理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合 計 現 有 家 數 411,227 12,876 37,840 3,380 180,989 170 175,124 848 稽 查 家 次 130,005 9,093 11,010 534 73,366 246 35,330 426 輔 導 改 善 家 次 53,178 3,910 4,417 218 30,445 245 13,675 268 限 期 改 善 家 次 7,888 1,042 921 32 4,726-1,154 13 罰 款 處 理 家 次 38 3 10-19 - 6 - 停 業 處 理 家 次 193 47 42-62 - 41 1 移 送 法 院 家 次 2 2 - - - - - - 資 料 來 源 : 由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自 直 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及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 含 金 門 連 江 縣 ) 登 錄 之 產 品 通 路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PMDS) 擷 取 彙 編 食 品 工 廠 : 乳 品 肉 及 加 工 品 蛋 及 加 工 品 水 產 及 加 工 品 大 豆 製 品 其 他 豆 製 品 醃 漬 蔬 果 米 及 加 工 品 其 他 榖 類 食 品 麵 製 品 罐 頭 食 品 冷 凍 食 品 冷 藏 食 品 脫 水 食 品 速 食 食 品 烘 焙 食 品 蜜 餞 食 品 學 校 非 營 利 團 體 膳 食 其 他 非 營 利 團 體 膳 食 餐 盒 食 品 特 殊 營 養 品 食 品 製 冰 業 食 用 冰 製 造 業 飲 料 食 品 食 用 油 脂 醬 油 醬 類 食 品 休 閒 食 品 花 生 製 品 地 區 性 特 產 食 品 調 味 品 果 醬 糖 果 茶 製 品 食 品 添 加 物 餐 具 製 造 業 其 他 食 品 用 器 具 食 品 清 潔 用 品 製 造 業 製 酒 業 基 因 改 造 食 品 錠 狀 膠 囊 食 品 包 ( 盛 ) 裝 飲 用 水 健 康 食 品 製 粉 業 其 他 食 品 製 造 業 其 他 一 般 食 品 製 造 業 : 除 [ 健 康 食 品 業 ] 之 外, 與 前 項 各 業 別 均 相 同 之 物 流 業 : 低 溫 物 流 業 一 般 倉 儲 業 運 輸 業 進 出 口 業 其 他 餐 飲 業 : 一 般 餐 廳 工 廠 機 關 膳 食 中 央 廚 房 外 燴 飲 食 業 自 助 餐 飲 業 筵 席 餐 廳 (20 桌 以 上 ) 伙 食 包 作 業 速 食 業 學 校 外 包 午 餐 ( 含 伙 食 包 ) 學 校 自 製 午 餐 醫 院 膳 食 鐵 路 高 速 公 路 休 息 站 便 當 業 攤 販 業 觀 光 飯 店 飲 料 店 業 自 宅 飲 食 監 獄 軍 隊 等 其 他 非 營 利 場 所 早 餐 業 其 他 傳 播 業 : 電 台 無 線 電 視 報 章 雜 誌 有 線 電 視 網 路 傳 播 衛 星 電 視 食 品 販 賣 業 : 一 般 超 市 水 產 及 加 工 品 加 水 站 加 水 車 生 鮮 超 市 農 產 加 工 品 便 利 商 店 食 用 冰 品 食 用 冰 塊 農 畜 禽 水 產 批 發 商 食 品 直 銷 商 食 品 進 口 商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傳 統 市 場 瘦 身 美 容 業 休 閒 食 品 雜 貨 藥 局 藥 房 食 品 添 加 物 傳 統 市 場 攤 商 大 賣 場 其 他 食 品 販 賣 業 烘 焙 食 品 門 市 批 發 市 場 市 場 外 攤 販 醫 事 照 護 機 構 : 醫 療 院 所 安 養 中 心 長 照 中 心
附 件 二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102.8.20 部 授 食 字 第 1021350146 號 令 修 正 01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02 本 辦 法 所 稱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係 指 具 有 食 品 工 廠 登 記 證 之 食 品 製 造 業 者 03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應 設 置 專 任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前 項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應 於 工 廠 實 際 執 行 本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所 定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或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之 工 作 04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任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 1 公 立 或 經 政 府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畜 牧 獸 醫 化 學 化 工 農 業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藥 學 公 共 衛 生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 新 增 加 衛 生 技 術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應 考 資 格 所 列 相 關 科 系 ) 2 應 前 款 科 系 所 相 關 類 科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3 應 第 1 款 科 系 所 相 關 類 科 之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並 從 事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相 關 工 作 3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明 者 05 中 央 廚 房 食 品 工 廠 或 餐 盒 食 品 工 廠 設 置 之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得 由 領 有 中 餐 烹 調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接 受 衛 生 講 習 120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機 構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擔 任 06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公 告 指 定 之 食 品 業 者, 其 設 置 之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條 件 之 一, 並 持 有 經 中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機 構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1 經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60 小 時 以 上 2 領 有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經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30 小 時 以 上 07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設 置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異 動 時 亦 同 : 1 申 報 書 一 份 及 資 料 卡 1 式 3 份 2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資 格 證 件 文 件 身 分 證 契 約 書 影 本 1 份 3 工 廠 登 記 證 影 本 1 份 08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執 行 工 作 如 下 : 1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之 執 行 與 監 督 2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之 擬 訂 執 行 與 監 督 3 其 他 有 關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及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09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於 從 業 期 間, 每 年 至 少 應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機 構 舉 辦 之 衛 生 講 習 8 小 時 10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公 告 指 定 應 設 置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類 別 100.7.21. 公 告 修 正 第 二 點 01 訂 定 依 據 :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02 應 設 置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類 別 為 : 1 乳 品 製 造 業 [H3] 2 罐 頭 食 品 製 造 業 3 冷 凍 食 品 製 造 業 4 即 食 餐 食 製 造 業 [H4] 5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製 造 業 6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業 7 水 產 食 品 業 [H2] 8 肉 類 加 工 食 品 業 [H1] 9 健 康 食 品 製 造 業 前 項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之 類 別 及 產 品 業 別 分 類 之 認 定, 依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經 濟 部 工 業 產 品 分 類 及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認 定
附 件 三 -1 食 品 業 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民 國 103.2.24 發 布 01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12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02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經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03 本 辦 法 所 稱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指 經 考 試 院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證 書 者 ; 所 稱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指 領 有 中 央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發 之 技 能 檢 定 之 技 術 士 證 者, 或 經 其 認 可 之 專 業 認 證 機 構 所 核 發 之 具 有 技 術 士 證 同 等 效 力 之 技 能 職 類 證 書 者 04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公 告 實 施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依 其 類 別 置 專 任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至 少 1 人, 其 範 圍 如 下 : 1 肉 類 加 工 業 : 食 品 技 師 畜 牧 技 師 或 獸 醫 師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2 水 產 品 加 工 業 : 食 品 技 師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或 水 產 技 師 配 套 規 範 協 助 食 品 業 提 昇 安 全 衛 生 3 乳 品 加 工 業 : 食 品 技 師 或 畜 牧 技 師 大 專 畢 業 修 滿 食 品 相 關 20 學 分 4 餐 飲 業 : 食 品 技 師 或 營 養 師 檢 附 上 述 文 件 : 得 應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前 項 各 款 人 員, 應 曾 接 受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機 關 ( 構 )( 以 下 簡 稱 訓 練 機 關 ( 構 )) 辦 理 之 課 程 60 小 時 以 上, 且 領 有 合 格 證 書 ; 從 業 期 間, 應 每 年 至 少 8 小 時 接 受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其 他 機 關 ( 構 ) 辦 理 與 該 系 統 有 關 之 課 程 前 項 其 他 機 關 ( 構 ) 辦 理 之 課 程, 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05 食 品 業 者 應 依 其 類 別 置 專 任 之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其 範 圍 如 下 : 1 餐 飲 業 :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西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或 烹 調 相 關 之 技 術 士 2 烘 焙 業 : 烘 焙 食 品 技 術 士 前 項 食 品 業 者 所 聘 用 調 理 烘 焙 從 業 人 員 中, 其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比 率 如 下 : 1 觀 光 旅 館 之 餐 飲 業 85% 2 承 攬 機 構 餐 飲 之 餐 飲 業 75% 3 供 應 學 校 餐 飲 之 餐 飲 業 75% 5 外 燴 飲 食 餐 飲 業 75% 4 承 攬 筵 席 餐 廳 之 餐 飲 業 75% 6 中 央 廚 房 式 之 餐 飲 業 70% 7 自 助 餐 飲 業 60% 8 一 般 餐 館 餐 飲 業 50% 9 前 店 後 廠 小 型 烘 焙 業 30% 依 前 項 比 率 計 算, 小 數 點 後 未 滿 一 人 者, 以 一 人 計 06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從 業 期 間, 每 年 至 少 8 小 時 應 接 受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認 可 之 衛 生 講 習 機 關 ( 構 ) 辦 理 之 衛 生 講 習 07 第 4 條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其 職 責 如 下 : 1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2 食 品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3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事 件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4 食 品 原 材 料 衛 生 安 全 之 管 理 5 食 品 品 質 管 制 之 建 立 及 驗 效 6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風 險 之 評 估 管 控 及 與 機 關 消 費 者 之 溝 通 7 實 驗 室 品 質 保 證 之 建 立 及 管 控 8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9 國 內 外 食 品 相 關 法 規 之 研 析 10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08 第 五 條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其 職 責 如 下 : 1 食 品 之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之 執 行 及 監 督 2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項 09 食 品 業 者 依 本 辦 法 置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異 動 時, 亦 同 : 1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名 冊 2 前 款 人 員 之 資 格 證 明 及 在 職 證 明 3 公 司 商 業 或 工 廠 登 記 文 件 10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件 三 -2 學 校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104.01.29 01 本 辦 法 依 學 校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22 條 第 6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02 本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所 稱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 以 下 簡 稱 餐 飲 場 所 ) 及 本 辦 法 所 稱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之 定 義 如 下 : 1 餐 廳 : 指 提 供 食 品 供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進 食 之 固 定 場 所 2 廚 房 : 指 具 烹 飪 設 施 及 進 行 食 品 原 材 料 驗 收 洗 滌 切 割 貯 存 調 理 加 工 烹 飪 配 膳 包 裝 行 為 之 固 定 場 所 或 移 動 設 施 3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 指 各 級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依 合 作 社 法 成 立 之 法 人 組 織 4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 指 廚 房 內 參 與 食 品 製 作, 與 食 品 直 接 接 觸 之 人 員 03 學 校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之 飲 食 安 全 衛 生 ( 以 下 簡 稱 餐 飲 安 全 衛 生 ) 管 理 項 目 如 下 : 1 餐 飲 安 全 衛 生 營 養 之 規 劃 教 育 及 宣 導 事 項 2 餐 飲 安 全 衛 生 之 維 護 事 項 3 餐 飲 場 所 之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4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及 督 導 人 員 之 訓 練 進 修 及 研 習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04 學 校 辦 理 餐 飲 衛 生 業 務, 應 指 定 專 人 擔 任 督 導 人 員 前 項 督 導 人 員,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領 有 營 養 師 執 業 執 照 者 2 大 專 校 院 餐 飲 食 品 營 養 生 活 應 用 醫 事 公 共 衛 生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並 曾 修 習 餐 飲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 學 分 者 3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並 具 烹 調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4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曾 接 受 教 育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認 可 機 構 所 舉 辦 之 餐 飲 衛 生 講 習 課 程 達 32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證 明 者 05 學 校 餐 飲 從 業 人 員 應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2 週 內 或 新 進 用 前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者 始 得 從 事 餐 飲 工 作 ; 每 學 年 並 應 參 加 衛 生 ( 營 養 ) 講 習 至 少 8 小 時 06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應 督 導 考 核 學 校 建 立 餐 飲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落 實 自 行 檢 查 管 理 學 校 每 週 應 至 少 檢 查 餐 飲 場 所 1 次, 並 予 記 錄 ; 其 紀 錄 應 保 存 3 年 前 項 檢 查 項 目, 由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每 學 年 應 至 少 抽 查 百 分 之 三 十 辦 理 午 餐 之 學 校, 並 會 同 衛 生 福 利 及 農 業 主 管 機 關 聯 合 稽 查 學 校 午 餐 供 餐 之 團 膳 廠 商 及 食 材 供 應 商, 每 學 年 應 至 少 稽 查 轄 區 內 辦 理 學 校 午 餐 之 團 膳 廠 商 一 次 07 學 校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應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所 定 食 品 之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應 依 本 法 第 23 條 之 2 第 2 項 規 定, 成 立 學 校 午 餐 供 應 會 或 相 當 性 質 之 組 織, 管 理 學 校 供 餐 品 質 大 專 校 院 得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08 學 校 餐 廳 業 務 採 外 製 方 式 外 購 盒 餐 食 品 或 團 體 膳 食 者, 廠 商 應 聘 僱 具 第 4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擔 任 餐 飲 衛 生 督 導 工 作 前 項 廠 商, 屬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公 告 類 別 及 規 模 之 食 品 業 者, 應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產 品 之 檢 驗 食 品 業 者 登 錄 及 建 立 追 溯 或 追 蹤 系 統 09 供 售 學 校 食 品 之 廠 商, 應 至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系 統 平 臺 登 載 當 日 供 餐 之 主 食 材 原 料 品 名 供 應 商 等 資 訊 學 校 設 有 廚 房 並 自 行 製 備 餐 食 者, 應 由 學 校 或 供 應 商 至 前 項 平 臺 登 載 食 品 相 關 資 訊 10 學 校 餐 廳 之 供 餐 方 式 應 儘 量 採 分 食 方 式, 若 採 合 菜 進 食 方 式, 應 提 供 公 筷 公 匙 學 校 採 盒 餐 供 餐 者, 應 保 留 盒 餐 樣 本 至 少 1 份 ; 採 非 盒 餐 供 餐 者, 每 餐 供 應 之 菜 式, 屬 高 水 活 性 低 酸 性 之 菜 餚 應 至 少 各 保 留 1 份 保 留 之 食 品 應 標 示 日 期 餐 別, 置 於 攝 氏 7 度 以 下, 冷 藏 保 存 48 小 時, 以 備 查 驗 11 學 校 炊 餐 具 管 理, 應 遵 行 下 列 事 項 : 1 餐 具 應 洗 滌 乾 淨, 並 經 有 效 殺 菌, 置 於 餐 具 存 放 櫃, 存 放 櫃 應 足 夠 容 納 所 有 餐 具, 並 存 放 在 清 潔 區 域 2 凡 有 缺 口 或 裂 縫 之 炊 餐 具, 應 丟 棄, 不 得 存 放 食 品 或 供 人 使 用 3 使 用 全 自 動 高 溫 洗 碗 機 洗 滌 餐 具 者, 應 使 用 洗 碗 機 專 用 之 洗 潔 劑 ; 該 洗 碗 機 並 應 具 備 溫 度 及 壓 力 指 示 器
4 採 用 人 工 洗 滌 炊 餐 具 時, 應 具 合 乎 標 準 之 3 槽 式 人 工 餐 具 洗 滌 設 備, 並 依 3 槽 式 洗 滌 餐 具 流 程, 使 用 符 合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洗 滌 規 定 之 食 品 用 洗 潔 劑 5 每 週 應 抽 檢 各 餐 廳 餐 具 之 澱 粉 性 及 脂 肪 性 殘 留, 並 記 錄 之, 不 合 格 者 應 改 善 及 追 蹤 管 理 6 設 置 截 油 設 施 12 學 校 食 品 製 作, 應 遵 行 下 列 事 項 : 1 製 備 烹 調 配 膳 等 區 域 之 地 板 應 保 持 乾 燥 清 潔 2 禁 止 在 室 溫 下 解 凍 3 所 有 用 具 刀 具 砧 板 容 器 冷 凍 冷 藏 庫, 應 依 生 熟 食 完 全 區 隔 其 中 刀 具 及 砧 板 須 明 顯 標 示 顏 色, 以 利 區 分 4 刀 具 及 砧 板 使 用 後, 應 立 即 清 洗 消 毒 5 生 熟 食 食 品 嚴 禁 交 互 污 染 6 熟 食 食 品 應 立 即 加 蓋 熱 存 或 迅 速 冷 藏 加 蓋 熱 存 食 品 中 心 溫 度 在 攝 氏 60 度 以 上, 迅 速 冷 藏 食 品 溫 度 在 攝 氏 7 度 以 下 7 剩 餘 沾 料 禁 止 再 供 應 使 用 剩 菜 剩 飯 未 於 30 分 鐘 內 妥 善 冷 藏 貯 存 者, 禁 止 隔 餐 食 用 隔 餐 食 用 者 應 再 復 熱 非 當 日 製 作 之 菜 餚 應 丟 棄 8 備 有 足 夠 且 經 殺 菌 消 毒 完 全 之 抹 布, 不 得 用 同 1 條 抹 布 擦 拭 2 種 以 上 之 用 具 或 物 品 9 食 品 驗 收 洗 滌 餐 具 洗 滌 及 殘 餘 物 回 收 作 業 等 區 域, 應 與 食 品 製 備 烹 調 配 膳 等 區 域 有 效 區 隔 13 學 校 廚 房 出 入 口 應 設 置 防 止 病 媒 侵 入 之 紗 窗 紗 門 空 氣 簾 正 壓 系 統 設 施 或 其 他 設 施 14 學 校 內 供 售 之 食 品, 應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並 具 政 府 或 公 正 專 業 機 構 認 驗 證 之 標 章 ; 無 驗 證 標 章 者, 應 具 有 工 廠 登 記 食 品 業 者 產 製 或 檢 附 一 年 內 有 效 之 食 品 衛 生 標 準 檢 驗 來 源 或 合 格 證 明 15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供 售 之 食 品, 以 正 餐 飲 品 點 心 水 果 為 限 每 份 零 售 單 位 包 裝 僅 限 1 份 供 應 量, 每 份 供 應 之 熱 量 應 適 當 前 項 所 稱 飲 品 及 點 心, 應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及 下 列 規 定 : 1 具 有 營 養 成 分 及 含 量 標 示 2 使 用 鮮 度 良 好 之 天 然 食 材 3 不 得 使 用 甜 味 劑 或 代 脂 4 取 得 經 驗 證 之 優 良 食 品 但 新 鮮 當 日 供 應 之 麵 包 饅 頭 等, 不 在 此 限 第 1 項 所 定 飲 品 及 點 心 之 範 圍,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16 學 校 辦 理 外 購 盒 餐 食 品 或 團 體 膳 食, 應 遵 行 下 列 事 項 : 1 注 意 食 品 暫 存 保 管 之 場 所 衛 生, 不 得 直 接 置 於 地 面 太 陽 直 接 照 射 病 媒 出 沒 或 塵 污 積 水 濕 滑 等 處 2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後 半 個 月 內 或 訂 購 之 廠 商 資 料 異 動 時, 將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及 訂 購 份 量 等 資 料, 送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及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並 由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稽 查 3 將 當 日 訂 購 之 食 品 各 隨 機 抽 存 1 份, 包 覆 保 鮮 膜, 標 示 日 期, 餐 別 及 廠 商 名 稱, 立 即 置 於 攝 氏 7 度 以 下, 冷 藏 48 小 時, 以 備 查 驗, 並 應 防 範 遭 受 污 染 4 指 導 學 生 如 發 現 所 進 食 之 食 品 有 異 味 或 異 樣 時, 應 立 即 向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報 告, 俾 採 必 要 措 施 17 學 校 外 購 盒 餐 食 品 或 團 體 膳 食 之 廠 商, 應 取 得 政 府 機 關 優 良 食 品 標 誌 驗 證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抽 驗 評 鑑 為 衛 生 優 良 者 學 校 得 隨 時 派 員 或 委 託 代 表 到 廠 瞭 解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發 現 有 衛 生 不 良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通 知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18 學 校 應 提 供 2 家 以 上 外 購 盒 餐 食 品 之 廠 商, 以 利 學 生 選 擇 但 情 形 特 殊 報 經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提 供 1 家 者, 不 在 此 限 19 學 校 供 售 食 品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與 供 應 食 品 之 廠 商 訂 定 書 面 契 約, 載 明 供 應 之 食 品 應 安 全 衛 生, 並 依 第 九 條 規 定 登 載 詳 實 供 餐 資 訊 及 違 約 罰 則 外 購 盒 餐 食 品 及 團 體 膳 食 之 廠 商, 並 應 依 規 定 投 保 產 品 責 任 險 20 學 校 供 售 食 品 之 盈 餘, 得 用 於 協 助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推 動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教 育 2 推 動 營 養 教 育 3 改 善 餐 飲 設 施 4 其 他 有 關 推 動 餐 飲 衛 生 事 項 21 學 校 發 現 有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跡 象 時, 應 採 緊 急 救 護 措 施, 必 要 時, 將 患 者 送 醫 檢 查 治 療, 並 儘 速 通 知 其 家 屬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前 項 情 形 並 應 同 時 通 報 聯 繫 及 協 助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並 儘 速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處 理 報 告 22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附 件 三 -3 食 品 業 者 依 據 法 令 規 範 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彙 整 大 專 生 權 益.. 不 可 不 知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食 品 營 養 家 政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畜 牧 獸 醫 化 學 化 工 農 業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藥 學 公 共 衛 生 ( 新 增 衛 生 技 術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應 設 置 衛 生 管 理 1 乳 品 製 造 業 2 罐 頭 食 品 製 造 業 3 特 殊 營 養 食 品 製 造 業 人 員 之 食 品 製 造 4 即 食 餐 食 製 造 業 5 冷 凍 食 品 製 造 業 6 食 品 添 加 物 製 造 業 工 廠 類 別 為 : 7 水 產 食 品 業 8 肉 類 加 工 食 品 業 9 健 康 食 品 製 造 業 考 選 部 高 考 三 級 類 別 : 技 術 A 職 系 : 衛 生 技 術 ( 衛 生 技 術 ) B 職 系 : 衛 生 檢 驗 (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 C 皆 可 應 考 資 格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 資 訊 來 源 : 考 選 部 暨 衛 福 部 之 官 網 ) A 職 系 可 應 考 B 職 系 可 應 考 C 二 職 系 皆 可 應 考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資 格 中 醫 學 中 藥 資 源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化 學 工 程 與 生 物 科 技 生 化 工 程 生 物 技 術 農 業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農 業 科 技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料 科 學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牙 醫 學 分 子 生 物 分 子 與 細 胞 生 物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資 訊 生 物 資 源 生 物 資 源 技 術 生 物 系 統 工 程 分 子 醫 學 營 養 科 學 海 洋 生 物 科 技 暨 資 源 動 物 科 學 博 物 微 生 物 與 生 化 學 免 疫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環 境 醫 學 口 腔 醫 學 醫 學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技 術 醫 藥 化 學 獸 醫 微 生 物 藥 理 學 藥 理 暨 毒 理 學 毒 理 學 病 理 學 生 理 學 流 行 病 學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土 木 及 水 利 工 程 土 壤 大 氣 物 理 大 氣 科 學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公 害 防 治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生 物 資 訊 與 結 構 生 物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科 技 生 物 產 業 科 技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地 球 物 理 地 球 科 學 地 理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昆 蟲 河 海 工 程 物 理 科 技 暨 資 源 食 品 工 程 食 品 技 術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健 康 餐 飲 管 理 核 子 工 程 氣 象 海 洋 生 物 海 洋 資 源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及 工 程 動 物 科 學 技 術 陶 業 工 程 植 物 保 護 資 源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教 育 電 子 物 理 應 用 物 理 應 用 化 學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衛 生 礦 業 及 石 油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公 共 衛 生 化 學 化 學 工 程 生 化 科 技 生 物 科 技 生 物 技 術 與 化 學 工 程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生 物 技 術 暨 檢 驗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檢 驗 暨 生 物 技 術 生 物 科 學 化 學 暨 生 物 化 學 水 產 生 物 水 產 食 品 科 學 水 產 製 造 水 產 養 殖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科 學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生 物 藥 學 保 健 營 養 食 品 營 養 食 品 科 技 食 品 科 學 食 品 暨 釀 造 科 技 食 品 暨 應 用 生 物 科 技 食 品 衛 生 家 政 畜 牧 畜 牧 獸 醫 畜 產 動 物 植 物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微 生 物 學 農 業 化 學 農 藝 衛 生 教 育 營 養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檢 驗 醫 學 工 程 醫 藥 暨 應 用 化 學 獸 醫 藥 學 各 級 學 校 餐 飲 衛 生 業 務 督 導 人 員 資 格 公 告 1. 肉 類 加 工 業 2. 水 產 品 加 工 業 3. 乳 品 加 工 業 4. 餐 飲 業 (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內 之 餐 飲 業 ) 預 告 公 告 中 央 廚 房 式 之 餐 飲 製 造 業 (2011/01/03) 教 育 部 考 選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配 套 規 範 : 提 昇 食 品 業 安 全 衛 生 大 專 畢 業 修 滿 食 品 相 關 20 學 分 檢 附 上 述 文 件 : 得 應 食 品 技 師 考 試 原 公 告 之 1.2.3.4. 項 目 : 全 應 聘 請 食 品 技 師 擔 任 專 職 續 因 應 職 場 需 求 分 類 增 訂 :1. 獸 醫 師 1.3. 畜 牧 技 師 2. 水 產 養 殖 技 師 水 產 技 師 4. 營 養 師 管 制 小 組 成 員, 由 食 品 業 者 之 負 責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員, 及 品 保 生 產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幹 部 人 員 組 成, 至 少 3 人, 其 中 負 責 人 或 其 指 定 人 員 為 必 要 之 成 員 前 項 成 員 中, 至 少 一 人 應 為 食 品 業 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並 負 責 規 劃 及 管 理 本 系 統 執 行 之 文 件 及 紀 錄 1 領 有 營 養 師 執 業 執 照 者 2 大 專 校 院 餐 飲 食 品 營 養 生 活 應 用 醫 事 公 共 衛 生 等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並 曾 修 習 餐 飲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 學 分 者 3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並 具 烹 調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4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曾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衛 生 行 政 機 關 或 其 認 可 機 構 所 舉 辦 之 餐 飲 衛 生 講 習 課 程 達 32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證 明 者 除 原 訂 之 076 中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140 西 餐 烹 調 技 術 士, 分 類 別 增 訂 : 烹 調 相 關 之 技 術 士 (094 肉 製 品 095 米 食 096 麵 食 132 水 產 206 飲 料 ) 及 077 烘 焙 食 品 技 術 士 ;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食 品 業 所 聘 用 烹 調 烘 焙 從 業 人 員 中, 持 有 之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比 率 調 升 ; 期 能 於 GHP 及 HACCP 擔 任 內 部 教 育 稽 查 及 物 流 等 自 主 管 理 職 責, 共 同 達 到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1 觀 光 旅 館 之 餐 飲 業 85% 2 承 攬 機 構 餐 飲 之 餐 飲 業 75% 3 供 應 學 校 餐 飲 之 餐 飲 業 75% 5 外 燴 飲 食 餐 飲 業 75% 4 承 攬 筵 席 餐 廳 之 餐 飲 業 75% 6 中 央 廚 房 式 之 餐 飲 業 70% 7 自 助 餐 飲 業 60% 8 一 般 餐 館 餐 飲 業 50% 9 前 店 後 廠 小 型 烘 焙 業 30% 瞭 解 : 相 關 法 令 之 專 門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類 別 相 關 知 能 及 職 責 如 何 建 立 實 施 維 護 HACCP 之 落 實
領 域 類 科 1. 食 品 化 學 ( 至 少 1 學 科 ) 2. 食 品 分 析 ( 至 少 1 學 科 ) 3. 食 品 微 生 物 ( 至 少 1 學 科 ) 4. 食 品 加 工 ( 至 少 1 學 科 ) 5. 食 品 衛 生 ( 至 少 1 學 科 ) 6. 食 品 工 程 ( 至 少 1 學 科 ) 7. 食 品 營 養 ( 至 少 1 學 科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學 科 學 分 採 認 表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生 物 化 學 生 物 化 學 食 品 添 加 物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儀 器 分 析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生 物 技 術 發 酵 學 應 用 微 生 物 學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農 產 製 造 學 乳 品 加 工 學 肉 品 加 工 學 水 產 加 工 學 穀 類 加 工 學 蔬 果 加 工 學 烘 焙 學 食 品 品 質 管 制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食 品 工 廠 管 理 食 品 衛 生 法 規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食 品 冷 凍 學 食 品 工 程 學 食 品 乾 燥 學 食 品 脫 水 學 食 品 機 械 生 物 統 計 食 品 單 元 操 作 營 養 化 學 營 養 學 食 物 學 原 理 營 養 生 化 學 姓 名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相 同 者 修 習 之 學 科 與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類 同 者 所 修 採 計 學 分 數 學 分 數 審 議 案 例 合 計 採 認 學 科 學 分 數 領 域 學 科 學 分 1. 食 品 技 師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規 定 : 曾 修 習 下 列 7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每 領 域 至 少 1 學 科, 每 1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7 學 科 20 學 分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 食 品 加 工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化 學 食 品 分 析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食 品 微 生 物 學 ( 含 實 驗 或 實 習 ) 2. 標 註 為 核 心 必 修 學 科
附 件 四 慈 寶 基 金 會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森 林 計 畫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簡 章 摘 要 :1. 依 據 :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培 訓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食 品 業 負 責 人 或 指 定 人 各 主 管 及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進 行 自 主 管 理 與 法 定 職 責 ; 辦 理 所 須 專 業 訓 練 時 數, 合 格 者 發 給 中 英 文 版 證 明 書 存 檔, 及 向 製 造 工 廠 或 HACCP 食 品 業 轄 屬 地 方 衛 生 機 關 申 報 2. 對 象 :A. 學 校 教 職 員 學 生 畢 業 校 友 ( 請 檢 附 證 明 影 本 );B. 食 品 業 者 及 有 意 參 加 本 專 案 者 安 排 適 合 50 人 且 相 鄰 近 電 化 教 室 研 習, 以 方 便 學 員 們 參 加, 減 輕 交 通 奔 波 所 需 時 間 經 費 與 安 全 疑 慮 ; 經 考 量 學 期 適 宜 時 段 辦 理, 與 本 會 代 表 保 持 連 絡, 俾 便 本 會 及 時 安 排 邀 請 師 資 及 編 制 教 材, 向 衛 生 機 關 辦 理 核 備 程 序, 及 後 續 研 習 測 驗 發 證 等 應 辦 理 事 項 研 習 目 標 : 培 育 大 專 及 相 關 專 業 者 具 備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資 格, 提 昇 至 中 高 階 管 理 者 資 格 壹 研 習 時 程 : 請 您 參 考 下 列 課 程 時 間 地 點, 於 http://www.chef.org.tw/ HACCP 報 名 專 區 相 關 班 別 登 錄 報 名 梯 次 班 數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研 習 地 點 01 2 2 1 104 年 10/03-10/04 10/10-10/11 104 年 11/28-11/29 104 年 10/24-10/25 10/31-11/01 12/05-12/06 104 年 12/19-12/20 104 年 12/05-12/06 12/12-12/13 12/26-12/27 屏 東 : 屏 科 大 班 高 雄 : 高 醫 大 班 高 雄 : 義 守 大 學 班 高 雄 : 中 山 大 學 班 台 南 : 台 南 市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班 即 日 起 線 上 報 名 依 各 班 時 程 確 認 開 辦 或 延 期, 若 報 名 已 達 開 辦 人 數, 即 予 公 告 及 繳 費 至 截 止 日, 超 額 者 依 學 校 時 程 規 劃, 優 先 於 後 續 梯 次 研 習, 持 續 受 理 各 界 報 名 貳 研 習 對 象 : 每 班 分 9 組 研 習 演 練, 每 組 5~6 位, 其 中 保 留 對 象 B 食 品 業 者 1~2 位, 其 他 為 對 象 A. 期 能 專 業 理 論 與 實 務 經 驗 相 輔 相 成 ; 任 何 及 相 關 系 所 依 管 制 小 組 成 員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餐 飲 督 導 人 員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進 行 登 錄 課 程 參 研 習 場 所 : 本 會 悉 心 安 排 各 縣 市 研 習 地 點 教 室, 以 便 於 就 近 連 絡 及 服 務 學 員 研 習 通 知 函 詳 之 肆 專 案 費 用 : 感 謝 各 機 構 優 惠 研 習 教 室, 本 會 擬 訂 優 質 平 價 HACCP 課 程 優 惠 專 案 ( 屏 科 大 各 3500 元 ) 對 象 / 每 班 每 人 5 人 同 行 10 人 同 行 同 時 報 名 研 習 A 班 及 B 班 優 先 登 錄 學 校 師 生 A 4500 元 社 會 人 士 B 5000 元 4250 元 4500 元 4000 元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 只 報 名 進 階 班 者 請 惠 予 檢 附 基 礎 班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報 名 額 滿 時, 依 當 時 對 象 及 人 數 重 新 均 勻 分 組 ; 超 出 名 額 者, 優 先 補 位 或 符 合 本 會 優 質 平 價 宗 旨 持 續 規 劃 辦 理 : 於 1. 現 有 或 2. 新 增 教 室 研 習 ( 謹 依 據 研 習 教 室 租 賃 經 費, 調 整 及 公 告 研 習 學 費 ) 包 括 研 習 中 餐 ( 高 雄 研 習 地 點 之 學 校 師 生 每 位 4000 元 ) 編 班 : 同 時 報 名 基 礎 班 + 進 階 班 者 優 先, 分 別 報 名 完 成 者 依 序 登 錄 納 入 該 班 已 通 知 繳 費 者 未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匯 款, 本 會 即 依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遞 補 及 mail 通 知 學 員 電 匯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埔 墘 分 行 銀 行 代 碼 :006 帳 號 :1081-717-917379 戶 名 : 慈 寶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科 學 暨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金 會 ( 同 行 匯 款 時, 請 註 明 相 關 姓 名 ) 本 會 提 供 師 資 講 義 紙 本 教 材 及 GHP 與 HACCP 等 研 習 電 子 檔 合 格 者 中 英 文 證 明 書 伍 本 會 代 表 : 於 上 班 期 間 : 連 絡 本 會 02-3234-4482 秘 書 長 陳 桂 英 或 教 育 訓 練 組 徐 書 慧 組 長 連 絡 方 式 : 非 上 班 期 間 : 連 絡 本 會 0910-940-000 蕭 增 寶 主 任 或 留 簡 訊 或 E-mail 本 會 皆 宜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 17:30 電 話 :02-3234-4482 傳 真 :02-2226-0831 網 址 :http://www.chef.org.tw/ E-mail:cheforgtw003@gmail.com 地 址 :23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中 正 路 868 號 11 樓 ( 本 會 附 設 中 和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陸 認 可 資 格 : 主 管 機 關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機 關 ( 構 ) 認 可 辦 理 訓 練 項 目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每 班 研 習 期 間 請 假 超 過 3 小 時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研 習 合 格 者, 由 本 會 發 給 合 格 證 明 書 柒 報 名 期 間 : 歡 迎 研 習 對 象 AB 於 本 會 網 站 首 頁 HACCP 報 名 專 區 相 關 班 別 報 名 系 統 瀏 覽 登 錄 考 量 較 高 年 級 即 將 面 臨 [ 前 瞻 生 涯 規 劃 打 破 習 慣 領 域 ] 敬 請 禮 讓 優 先 登 錄 研 習 捌 其 他 : 倘 有 未 盡 事 宜, 敬 請 連 絡 本 會, 藉 以 持 續 學 習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HACCP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研 習 班 報 名 表 ( 請 e-mail 或 傳 真 本 會 ) 班 別 ( 請 勾 選 ) 基 礎 班 (A 班 ) 進 階 班 (B 班 ) 本 會 網 站 http://www.chef.org.tw/ 上 課 地 點 :( 研 習 教 室 開 班 前 通 知 : 教 室 位 置 名 稱 課 程 表 開 班 注 意 事 項 ) 研 習 對 象 A B: 均 請 於 本 會 HACCP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或 mail 傳 真 至 本 會 登 錄 網 址 : 本 會 網 站 首 頁 HACCP 報 名 專 區 相 關 班 別 報 名 系 統 瀏 覽 登 錄 說 明 : 項 目 食 品 業 職 稱 學 校 研 習 之 科 系 所 院 HACCP 時 數 備 註 ( 法 規 依 據 ) 1 管 制 小 組 成 員 任 何 或 相 關 30 以 上 HACCP 準 則 2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相 關 60 以 上 附 件 二 3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相 關 60 以 上 附 件 三 -1 4 餐 飲 督 導 人 員 任 何 或 相 關 32 或 60 以 上 附 件 三 -2 5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任 何 或 相 關 0 或 30 或 60 以 上 附 件 三 -1 1. 於 本 校 各 院 之 任 何 系 所 畢 業 者, 經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30 小 時 以 上 合 格 者, 皆 可 任 職 第 1 項 2. 於 本 校 各 院 之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經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60 小 時 以 上 合 格 者, 皆 可 任 職 第 2 項 3. 於 本 校 各 院 之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者, 經 相 關 專 技 或 公 職 高 考 合 格 者, 同 前 項 訓 練, 皆 可 任 職 第 3 項 4. 於 本 校 各 院 之 相 關 (4-2) 或 任 何 (4-4) 之 系 所 畢 業 者, 同 前 項 32 小 時 訓 練, 皆 可 任 職 第 4 項 5. 於 本 校 各 院 之 相 關 或 任 何 系 所 畢 業 者, 依 事 業 性 質 及 規 模 要 求 不 同 小 時 訓 練, 皆 可 任 職 第 5 項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第 4 條 資 格, 及 參 加 相 關 高 考 三 級 衛 生 技 術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應 考 資 格 大 專 畢 業 任 何 相 關 系 所 附 件 三 -3 食 品 業 者 依 據 法 規 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彙 整 1. 學 校 與 附 件 三 -1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系 所 參 加 專 技 高 考, 及 後 續 相 關 公 職 高 考 2. 學 校 非 食 品 科 學 系 之 同 學, 可 撥 冗 修 滿 食 品 相 關 20 學 分 合 格 證 明, 應 考 食 品 技 師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領 取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後, 從 事 食 品 相 關 工 作 滿 2 年, 再 應 考 公 職 食 品 技 師 注 意 事 項 : 1.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 同 時 分 別 報 名 : 請 詳 簡 章 肆 專 案 費 用 : 均 包 括 研 習 期 間 中 午 盒 餐 為 把 握 研 習 時 間, 敬 請 各 分 組 同 學 妥 善 應 用 每 一 節 休 息 時 間, 集 思 廣 益 互 動 討 論 2. 此 課 程 有 人 數 限 制, 基 礎 班 進 階 班 預 約 報 名 後, 請 您 主 動 與 本 會 聯 絡 是 否 在 報 名 班 次 名 單 內, 研 習 對 象 A 優 惠 者 或 推 薦 者, 報 名 時 :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能 享 有 較 多 優 惠 名 額 及 研 習 費 上 過 基 礎 班 (A) 的 學 員, 請 檢 附 合 格 證 書 ; 可 同 時 預 約 A 班 及 B 班, 待 確 認 開 課 後 通 知 繳 費 3.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課 程 費 用 請 於 議 定 時 間 前 繳 清, 並 請 您 來 電 確 認 4. 已 報 名 參 加 課 程 者, 如 已 支 付 課 程 費 用, 若 於 開 課 7 天 前 取 消 報 名 者, 可 延 班 或 退 回 研 習 費, 當 天 未 到 者, 恕 不 退 費, 本 會 將 以 電 話 或 mail 通 知 上 課 人 員 及 緊 急 連 絡 人, 請 主 動 與 本 會 聯 絡 5. 本 會 提 供 中 英 文 版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惠 予 提 供 護 照 或 正 確 英 文 姓 名 以 利 製 作 該 專 業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6. 上 課 當 天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1 吋 照 片 2 張 與 ㄧ 顆 愉 悅 的 心 每 期 請 假 不 得 >3 小 時 電 匯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埔 墘 分 行 銀 行 代 碼 :006 帳 號 :1081-717-917379 戶 名 : 慈 寶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科 學 暨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基 金 會 網 址 :http://www.chef.org.tw/ e-mail:cheforgtw003@gmail.com
前 瞻 思 維 _ 善 用 資 源 _ 面 對 未 來 敬 請 惠 予 協 助 公 告 轉 知 茲 因 緣 際 會 參 與 回 饋 各 界 辦 理 HACCP 系 列 專 業 課 程, 謹 慎 的 思 考 應 能 進 而 提 供 些 許 更 高 附 加 價 值 理 論 想 法 與 實 務 需 求, 供 您 作 為 即 將 面 對 多 元 化 M 型 社 會 之 行 動 參 考 人 才 與 人 力 之 差 異, 在 於 預 先 發 現 問 題 與 及 時 解 決 改 善 矯 正 問 題 的 敏 銳 專 業 能 力 : 1. 學 校 優 質 師 資 與 設 施 培 養 專 業 理 論 與 實 務 技 能, 是 否 已 經 善 用 於 充 實 多 元 職 場 知 能 ; 2. 社 會 優 質 公 益 團 體 提 供 專 業 研 習 證 照 與 生 涯 時 程 規 劃 資 訊, 是 否 已 經 確 實 及 時 把 握 ; 3. 事 業 單 位 所 需 的 專 業 技 術 及 管 理 人 才, 您 是 否 已 經 預 先 備 妥 多 元 化 附 加 價 值 的 能 力 茲 經 常 與 食 品 業 主 管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主 管 及 專 業 人 員 長 期 接 觸 ; 深 入 的 瞭 解 其 間 之 優 質 平 價 普 世 供 需 因 素, 亦 了 解 學 校 與 社 會 之 最 佳 化 安 排 ; 學 生 傳 統 單 一 專 業 知 能, 顯 然 不 符 職 場 發 展 競 爭 需 求, 應 及 時 輔 以 多 元 化 專 業 學 歷 知 能 與 政 府 規 範 證 照 茲 當 年 服 務 公 職 期 間 聽 聞 台 大 管 理 學 院 柯 院 長 闡 述 打 破 習 慣 領 域 時, 即 知 即 行 規 劃 篤 行, 三 十 餘 年 來 陸 續 通 過 多 項 高 考 及 國 際 專 業 證 照, 提 前 退 休 後 創 辦 公 益 團 體, 邀 請 善 知 識 共 同 鼓 勵 學 生 及 社 會 人 士 : 前 瞻 思 維 善 用 資 源 面 對 未 來 歷 年 來 觀 察 發 現 : 臺 灣 南 北 地 緣 確 有 想 法 及 行 動 之 差 異, 北 部 學 生 積 極 的 接 受 老 師 或 學 長 建 議, 善 用 學 校 及 社 會 資 源 溝 通 資 訊 充 實 能 力 ; 南 部 學 生 較 保 守 被 動 ; 進 入 社 會 職 場 或 專 業 考 試 時, 因 立 足 點 差 異, 獲 得 專 業 職 位 與 考 試 合 格 的 機 率 顯 著 不 同, 但 近 期 已 經 逐 漸 警 覺 與 急 起 直 追 目 前 已 有 多 所 學 校 師 生 登 錄 本 會 之 中 和 職 訓 中 心 研 習, 本 案 倘 能 及 時 實 現, 將 請 轉 回 貴 校 研 習, 減 除 交 通 時 間 經 費 與 安 全 疑 慮 ; 本 人 擬 於 各 校 規 劃 基 礎 班 及 進 階 班 課 程, 邀 請 師 生 參 與 辦 理 部 分 作 業 增 加 辦 事 歷 練, 若 更 多 人 能 把 握 機 會 參 加, 相 信 對 於 將 來 就 業 服 務 升 學 及 專 門 職 業 考 試 均 有 很 大 助 益 因 應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政 策, 增 邀 食 品 事 業 人 士 參 與 研 習 及 協 助 貴 校 促 成 該 班 之 開 課 辦 理 與 學 生 就 業 機 會 首 先 瞭 解 與 善 用 法 規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資 格, 第 1 款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所 畢 業 者, 為 專 業 學 校 與 食 品 業 9 大 類 別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搭 起 優 質 管 理 人 才 之 供 需 法 定 橋 樑 進 而 在 食 品 業 者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照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 肉 品 水 產 品 乳 品 餐 飲 等 業 別, 均 須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專 任 之, 其 中 食 品 技 師 貫 穿 全 部 領 域 ; 各 校 食 品 相 關 與 非 食 品 系 所, 只 要 能 就 近 善 用 學 校 相 關 資 源, 再 補 足 考 選 部 規 定 食 品 相 關 學 分, 即 可 以 準 備 參 加 食 品 技 師 的 考 試, 加 以 本 課 程 2 項 合 格 證 書, 可 擁 有 更 多 專 業, 具 備 跨 領 域 服 務 與 未 來 更 大 服 務 附 加 價 值 與 競 爭 力 學 校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4 條 規 定 亦 如 此 在 全 球 化 競 爭 中, 食 品 業 不 僅 只 於 台 灣, 更 需 類 似 電 子 業, 集 合 各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共 同 努 力 以 赴, 在 國 際 發 光 及 受 到 尊 崇, 這 也 是 本 會 宗 旨, 及 擬 請 各 校 參 與 的 主 因, 謹 希 望 同 學 有 此 前 瞻 意 識 與 行 動 相 應, 所 附 相 關 文 件, 敬 請 卓 參 慈 心 協 會 慈 寶 基 金 會 創 辦 人 蕭 增 寶 敬 致 104.07.03
敬 送 貴 校 老 師 卓 參, 敬 請 貴 校 相 關 資 格 師 資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會 請 衛 生 機 關 審 核, 協 同 知 識 教 育 分 享 蕭 增 寶 謹 致 附 件 一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訓 練 機 關 ( 構 )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及 講 師 資 格 說 明 一 基 礎 班 上 課 總 時 數 應 至 少 30 小 時, 必 須 含 下 列 課 程 類 別 : 課 程 類 別 講 師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食 品 法 規 現 況 1.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於 衛 生 機 關 人 員, 具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經 驗 者 2. 具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者 1. 現 職 大 專 院 校 食 品 相 關 科 系 之 專 任 講 師 以 上, 講 授 食 品 安 全 或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HACCP 課 程 者 (HACCP) 相 關 課 程 2. 具 HACCP 訓 練 輔 導 稽 核 追 蹤 管 理 等 經 驗 之 人 員 及 演 練 3.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於 衛 生 機 關 人 員, 具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經 驗 者 4. 具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者 1. 現 職 大 專 院 校 食 品 相 關 科 系 之 專 任 講 師 以 上, 講 授 食 品 安 全 或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HACCP 課 程 者 (GHP) 相 關 課 程 及 2. 具 HACCP 訓 練 輔 導 稽 核 追 蹤 管 理 等 經 驗 之 人 員 演 練 3.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於 衛 生 機 關 人 員, 具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經 驗 者 4. 具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者 防 治 食 品 中 毒 1. 現 職 大 專 院 校 食 品 相 關 科 系 之 專 任 講 師 以 上, 講 授 食 品 安 全 或 HACCP 課 程 者 2.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於 衛 生 機 關 人 員, 具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經 驗 者 3. 具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者 二 進 階 班 上 課 總 時 數 應 至 少 30 小 時, 課 程 說 明 如 下 : 1. 應 包 含 HACCP GHP 法 規 政 策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及 HACCP 工 廠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2. 講 師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1) 現 職 大 專 院 校 食 品 相 關 科 系 之 專 任 講 師 以 上, 講 授 食 品 安 全 或 HACCP 課 程 者 (2) 具 HACCP 訓 練 輔 導 稽 核 追 蹤 管 理 等 經 驗 之 人 員 (3)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於 衛 生 機 關 人 員, 具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經 驗 者 (4) 具 食 品 技 師 證 書 者 (5) 現 職 為 HACCP 工 廠 之 專 業 人 員 3. 進 階 班 之 學 員 應 具 有 基 礎 班 之 結 業 證 書 方 可 報 名 進 階 班 三 3 年 12 小 時 之 持 續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應 包 含 HACCP GHP 法 規 政 策 及 食 品 衛 生 相 關 課 程, 不 限 制 上 課 時 數 及 講 師 資 格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HACCP 基 礎 訓 練 班 (A 班 ) 課 程 表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時 師 資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1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準 則 2 衛 生 局 課 程 引 導 1 本 會 GHP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容 介 紹 4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之 制 度 介 紹 2 食 物 中 毒 案 例 分 析 及 預 防 2 HACCP 制 度 應 用 -- 七 大 手 法 與 12 步 驟 工 廠 常 見 缺 失 及 其 改 進 4 GHP 程 序 書 製 作 演 練 及 分 組 討 論 1 3 GHP 程 序 書 製 作 演 練 及 分 組 討 論 2 4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稽 核 常 見 缺 失 ( 含 案 例 探 討 ) 1 HACCP 實 務 演 練 ( 危 害 分 析 管 制 點 判 定 與 異 常 矯 正 ) 4 HACCP 實 務 演 練 ( 分 組 報 告 ) 2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稽 核 常 見 缺 失 ( 含 案 例 探 討 ) 1 本 會 另 邀 請 本 會 另 邀 請 測 驗 1 本 會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HACCP 進 階 訓 練 班 (B 班 ) 課 程 表 日 期 時 間 課 程 內 容 時 師 資 食 品 微 生 物 與 食 品 中 毒 特 論 3 星 期 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1 課 程 引 導 1 本 會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規 說 明 及 管 理 架 構 3 衛 生 局 星 期 日 星 期 六 產 品 製 造 ( 設 計. 物 流 ) 管 制 4 異 常 矯 正 措 施 2 廠 房 配 置 與 產 品 製 作 規 劃 2 食 品 保 存 法 3 衛 生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 操 作 標 準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衛 生 管 理 稽 核 5 ISO 文 件 管 制 說 明 1 工 廠 組 織 系 統 與 管 理 1 星 期 日 產 品 規 格 標 準 與 檢 驗 1 品 質 保 證 與 顧 客 抱 怨 1 線 上 監 測 技 術 應 用 與 管 理 ( 含 實 習 ) 3 測 驗 1 本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