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討 論 文 件 教 育 就 業 和 培 訓 專 責 小 組 文 件 第 7/2013 號 扶 貧 委 員 會 教 育 就 業 和 培 訓 專 責 小 組 資 歷 架 構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介 紹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以 及 資 歷 架 構 如 何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背 景 2. 2008 年, 政 府 推 出 資 歷 架 構 以 建 立 四 通 八 達 的 學 習 階 梯, 從 而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並 持 之 以 恆 地 不 斷 提 升 本 港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的 質 素, 使 之 更 專 業 化 暨 多 元 化 資 歷 架 構 是 一 個 七 級 的 資 歷 制 度, 涵 蓋 學 術 職 業 和 持 續 教 育 界 別 的 資 歷 所 有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資 歷 均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資 歷 架 構 為 進 修 人 士 提 供 清 晰 的 學 習 階 梯 及 多 元 化 的 進 階 路 徑, 協 助 他 們 升 學 和 發 展 事 業 3. 過 去 數 年, 我 們 集 中 精 力 和 資 源, 發 展 本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重 要 元 素, 例 如 : (a) 成 立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委 會 ); (b) 為 行 業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
(c) 在 行 業 推 行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 (d) 推 廣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 (e) 設 立 資 歷 名 冊 ; (f) 設 立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和 資 歷 學 分 制 度 ; (g) 宣 傳 與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 及 (h) 積 極 與 不 同 地 方 的 資 歷 架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當 局 建 立 聯 繫, 以 加 深 了 解 和 互 信, 並 促 進 資 歷 互 認 (a)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4.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我 們 為 不 同 行 業 成 立 行 業 培 訓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委 會 ) 現 時 已 有 19 個 行 業 成 立 了 諮 委 會 1, 涵 蓋 本 港 百 分 之 四 十 六 的 勞 動 人 口 諮 委 會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讓 業 內 的 僱 主 僱 員 專 業 團 體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士 就 行 業 的 人 力 發 展 及 提 升 交 換 意 見, 並 與 教 育 局 攜 手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資 歷 架 構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不 同 行 業 的 持 分 者 探 討 成 立 新 的 諮 委 會 (b)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5. 諮 委 會 負 責 制 訂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列 明 從 業 員 在 有 關 行 業 不 同 工 作 範 疇 需 具 備 的 技 能 知 識 及 成 效 標 準 當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通 過 諮 詢 及 定 稿 後, 培 訓 機 構 可 根 據 這 些 行 業 標 準 設 計 合 適 的 培 訓 課 程 當 這 些 課 程 通 過 香 港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 評 審 局 ) 的 質 素 1 印 刷 及 出 版 業 鐘 錶 業 中 式 飲 食 業 美 髮 業 物 業 管 理 業 機 電 業 珠 寶 業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業 汽 車 業 美 容 業 物 流 業 銀 行 業 進 出 口 業 檢 測 及 認 證 業 零 售 業 保 險 業 製 造 科 技 業 ( 模 具 金 屬 及 塑 膠 ) 安 老 服 務 業 及 保 安 服 務 業 2
保 證 後, 便 成 為 資 歷 架 構 下 認 可 的 資 歷 及 課 程 諮 委 會 亦 會 根 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制 定 行 業 的 晉 升 階 梯, 從 業 員 可 以 此 計 劃 個 人 事 業 發 展 的 路 向 6. 諮 委 會 在 制 訂 業 內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方 面 進 展 良 好, 其 中 12 個 諮 委 會 已 制 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其 餘 諮 委 會 亦 會 相 繼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以 訂 明 業 內 各 級 的 能 力 標 準, 供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之 用 至 今,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共 發 展 了 超 過 400 個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本 課 程 (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 現 時,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已 獲 部 分 僱 主 支 持, 在 發 展 內 部 培 訓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方 面, 如 員 工 招 聘 評 核 表 現 等, 均 提 供 有 用 的 指 引 (c)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7. 資 歷 架 構 所 包 容 的 資 歷 不 只 局 限 於 學 歷 和 培 訓 所 得 的 資 歷 ; 從 業 員 在 崗 位 上 積 累 的 技 能 知 識 和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也 可 以 透 過 由 各 行 業 以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為 基 礎 而 訂 定 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獲 得 正 面 確 認, 獲 取 適 當 的 資 歷, 使 從 業 員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資 歷 起 點, 在 不 同 階 段 進 修, 來 獲 取 更 高 更 廣 的 資 歷 8. 在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下, 每 個 推 行 的 行 業 均 設 有 五 年 過 渡 期, 鼓 勵 更 多 紅 褲 子 出 身 的 從 業 員 參 與, 並 讓 他 們 有 充 裕 時 間 適 應 及 接 受 有 關 機 制 在 過 渡 期 內, 申 請 人 申 請 第 一 級 至 第 三 級 的 資 歷 認 可 時, 只 須 提 交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而 無 須 進 行 實 際 的 評 核 測 試 過 渡 期 後 申 請 人 參 與 第 一 級 至 第 四 級 任 何 一 級 的 資 歷 認 可, 均 要 接 受 評 核 評 核 的 目 的 是 讓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下 所 獲 得 的 資 歷 更 具 公 信 力 及 認 受 性 3
9. 現 時,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已 在 八 個 行 業 推 行 2 截 至 2013 年 2 月 底, 有 關 評 估 機 構 已 辦 理 超 過 6 000 份 申 請, 涉 及 超 過 12 000 個 第 一 至 第 四 級 別 的 能 力 單 元 組 合 當 中 接 近 所 有 申 請 人 (99.5%) 均 獲 頒 授 資 歷 證 明 書, 確 認 所 具 備 的 能 力 未 能 通 過 評 估 的 申 請 人 如 希 望 再 接 受 評 估, 評 估 機 構 會 免 費 提 供 輔 導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為 再 評 估 作 更 好 準 備 10.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行 業 緊 密 合 作, 希 望 將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擴 展 至 其 他 已 制 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的 行 業 隨 著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推 展 至 更 多 行 業, 以 及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放 寬 措 施 的 實 施, 我 們 預 期 會 有 更 多 從 業 員 受 惠 (d)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11.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是 指 一 些 跨 行 業 及 普 遍 適 用 於 各 種 工 作 的 技 能 及 知 識 它 們 與 行 業 或 專 業 所 需 要 的 專 門 技 能 及 知 識 相 輔 相 成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說 明 涵 蓋 四 種 基 礎 能 力 : 英 語 中 文 運 算 及 資 訊 科 技 通 用 能 力 列 出 資 歷 架 構 級 別 一 至 四 級 的 基 礎 能 力 12. 我 們 早 前 邀 請 了 職 業 訓 練 局 進 行 一 個 試 驗 計 劃, 根 據 資 歷 架 構 的 通 用 ( 基 礎 ) 能 力 説 明 發 展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21 個 與 物 流 製 造 出 入 口 及 批 發 酒 店 餐 飲 及 旅 遊 零 售 銀 行 及 金 融 業, 以 及 通 用 能 力 相 關 的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已 在 2011 年 4 月 至 2012 年 8 月 相 繼 推 2 印 刷 及 出 版 業 鐘 錶 業 美 髮 業 物 業 管 理 業 汽 車 業 珠 寶 業 物 流 業 及 中 式 飲 食 業 ( 中 式 飲 食 業 剛 於 2013 年 1 月 7 日 開 始 推 行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 4
出 因 應 業 界 對 試 驗 計 劃 的 良 好 反 應, 語 文 教 育 及 研 究 常 務 委 員 會 已 批 准 運 用 語 文 基 金, 以 繼 續 為 業 界 推 行 職 業 英 語 課 程, 由 2012 年 11 月 開 始, 為 期 三 年 (e) 資 歷 名 冊 13. 資 歷 名 冊 是 一 個 網 上 資 料 庫, 載 錄 已 通 過 質 素 保 證 並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資 歷 和 相 關 課 程 資 料, 供 公 眾 免 費 查 閱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超 過 7 700 個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於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涉 及 約 200 個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根 據 學 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條 例 ( 第 592 章 ), 評 審 局 獲 指 定 為 評 審 當 局 及 資 歷 名 冊 當 局 評 審 局 會 繼 續 確 保 獲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的 課 程 的 質 素 及 水 準 (f)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和 資 歷 學 分 14. 教 育 局 在 2012 年 10 月 宣 佈 在 資 歷 架 構 下 推 行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及 資 歷 學 分 資 歷 名 銜 計 劃 訂 明 瞭 資 歷 架 構 下 各 級 別 的 資 歷 可 選 用 的 名 銜 至 於 資 歷 學 分, 是 量 度 修 畢 資 歷 架 構 認 可 課 程 所 需 的 學 習 時 間 標 準 一 個 資 歷 學 分 相 當 於 10 個 學 習 小 時, 當 中 涵 蓋 各 種 模 式 的 整 體 學 習 時 間, 包 括 課 堂 授 課 網 上 學 習 實 習 自 修 考 試 及 其 他 評 核 活 動 等 時 數 資 歷 學 分 制 度 提 供 了 清 晰 和 透 明 的 資 訊, 讓 進 修 人 士 瞭 解 課 程 的 學 習 量 及 預 計 完 成 課 程 所 需 的 學 習 時 間 和 努 力 15. 為 方 便 終 身 學 習, 從 業 員 需 要 靈 活 的 修 業 模 式, 以 便 兼 顧 本 身 的 工 作 和 家 庭 責 任 我 們 會 在 資 歷 學 分 的 基 礎 上 探 討 發 展 學 分 累 積 與 轉 移 機 制 藉 著 該 制 度, 從 業 員 可 有 系 統 地 累 積 不 同 課 程 的 學 習 及 培 訓 學 分, 再 5
把 累 積 到 的 學 分 轉 換 成 認 可 資 歷, 因 而 盡 量 減 少 重 複 學 習 的 機 會 資 歷 架 構 提 供 共 用 的 平 台 及 統 一 的 基 準, 有 助 各 界 別 與 培 訓 機 構 之 間 安 排 學 分 累 積 及 轉 移 (g) 宣 傳 與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16. 我 們 多 管 齊 下 宣 傳 及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藉 以 提 高 各 界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識 舉 例 來 說, 我 們 於 2012 年 參 與 了 十 多 場 由 個 別 中 學 校 長 會 與 青 年 團 體 等 舉 辦 的 簡 介 會, 以 提 升 中 學 生 對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知, 以 及 各 行 業 的 能 力 標 準 及 進 階 路 徑 此 外, 我 們 於 2012 年 5 月 12 及 13 日 在 多 元 出 路 資 訊 SHOW 2012 設 立 攤 位, 藉 以 提 高 社 會 大 眾, 包 括 學 生 進 修 人 士 家 長 及 教 育 界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識 我 們 更 於 2012 年 12 月 6 日 舉 行 大 型 資 歷 架 構 夥 伴 嘉 許 典 禮, 以 表 揚 逾 百 個 機 構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支 持 和 貢 獻 在 2012 年, 我 們 在 報 章 及 有 關 專 業 團 體 工 會 及 商 會 的 刊 物 上, 刊 登 了 約 20 篇 文 章, 藉 此 加 強 業 界 持 分 者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瞭 解 17. 資 歷 架 構 及 資 歷 名 冊 的 宣 傳 短 片 於 2012 年 上 半 年 繼 續 在 巴 士 內 的 路 訊 通 播 放 有 關 短 片 亦 可 在 資 歷 架 構 網 站 (www.hkqf.gov.hk) 及 教 育 局 網 上 在 線 視 頻 (www.youtube.com/user/edbgovhk) 觀 看 各 參 與 資 歷 架 構 的 行 業 專 用 網 頁 深 受 業 界 及 進 修 人 士 的 歡 迎 我 們 會 繼 續 舉 辦 不 同 類 型 的 活 動, 包 括 探 訪 簡 介 會 展 覽 經 驗 分 享 會 等, 以 加 強 與 業 界 及 相 關 持 分 者 的 聯 系 6
(h) 與 其 他 地 區 資 歷 架 構 的 合 作 18. 我 們 積 極 與 不 同 地 方 的 資 歷 架 構 和 質 素 保 證 當 局 建 立 聯 繫, 以 加 深 了 解 和 互 信, 並 促 進 合 作 就 此,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與 廣 東 省 職 業 技 能 鑒 定 指 導 中 心 於 2011 年 5 月, 在 教 育 局 及 廣 東 省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廳 代 表 見 證 下, 共 同 簽 署 粵 港 就 加 強 兩 地 職 業 標 準 及 資 歷 認 可 交 流 和 互 通 的 合 作 意 向 書, 標 誌 着 本 港 資 歷 架 構 與 國 家 職 業 資 格 制 度 之 未 來 銜 接 工 作 正 踏 出 重 要 的 第 一 步 教 育 局 與 蘇 格 蘭 資 歷 架 構 當 局 於 2012 年 3 月 簽 署 了 一 份 諒 解 備 忘 錄, 以 加 強 雙 方 就 發 展 及 推 行 資 歷 架 構 方 面 的 聯 繫 及 合 作 關 係 此 外, 在 歐 洲 聯 盟 與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2012 年 12 月 舉 行 的 第 六 次 年 度 系 統 對 話 會 議 中, 雙 方 同 意 就 資 歷 架 構 探 討 合 作 的 可 行 性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19. 發 展 資 歷 架 構 下 各 個 系 統 和 機 制, 對 持 分 者 ( 包 括 評 估 機 構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和 進 修 人 士 ) 均 造 成 資 源 方 面 的 影 響 為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政 負 擔, 政 府 當 局 於 2007 年 在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批 准 下 開 立 了 一 筆 為 數 2 億 800 萬 元 的 非 經 常 承 擔 額, 並 在 2008 年 5 月 推 出 為 期 五 年 的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該 計 劃 由 多 項 財 政 支 援 計 劃 組 成, 包 括 為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評 審 資 助 資 歷 名 冊 登 記 費 用 津 貼 給 予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評 估 機 構 的 評 審 及 開 展 工 作 資 助, 以 及 向 從 業 員 發 還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的 評 估 費 用 7
20. 由 2011 年 8 月 開 始, 我 們 放 寬 了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的 運 作 規 範, 包 括 其 涵 蓋 範 圍 申 請 資 格 及 資 助 水 準, 以 促 進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我 們 亦 在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下 增 設 一 項 一 筆 過 的 資 助, 以 加 強 鼓 勵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發 展 能 力 為 本 課 程 自 改 善 措 施 推 行 後,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發 放 給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和 從 業 員 的 總 款 項 大 幅 增 加, 由 2011 年 7 月 底 的 1,800 萬 元 增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的 5,100 萬 元, 涉 及 共 232 間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申 請 評 審 資 助, 用 以 支 付 超 過 3 900 個 資 歷 的 評 審 費 用 21. 現 時, 資 歷 架 構 支 援 計 劃 只 為 期 五 年, 將 於 2013-14 財 政 年 度 結 束 政 府 會 於 短 期 內 檢 討 有 關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考 慮 是 否 將 計 劃 延 長 及 / 或 擴 展 2013-14 財 政 預 算 案 新 措 施 22.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今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建 議 於 2013-14 財 政 年 度 起, 每 年 撥 款 一 千 萬 元, 支 持 諮 委 會 開 展 新 措 施, 藉 此 進 一 步 提 升 從 業 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以 及 他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新 措 施 包 括.. (a) 獎 勵 計 劃.. 設 立 獎 勵 計 劃, 讓 業 內 表 現 出 色 或 嶄 露 頭 角 的 從 業 員 參 與 世 界 不 同 地 方 的 學 習 活 動 ( 例 如 比 賽 ), 以 擴 闊 他 們 的 視 野, 並 與 本 地 或 外 地 業 界 夥 伴 建 立 網 絡 我 們 希 望 得 獎 從 業 員 成 為 行 業 典 範,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人 入 行, 並 藉 此 推 廣 多 元 出 路, 行 行 出 狀 元 獲 選 者 完 成 比 賽 或 活 動 後, 須 應 邀 出 席 或 參 與 製 作 獎 勵 計 劃 的 宣 傳, 分 享 他 在 參 加 比 賽 或 活 動 所 得 的 經 驗 8
(b) 開 發 課 程 和 培 訓 材 料.. 每 個 完 成 至 少 有 一 套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的 諮 委 會, 每 年 可 根 據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設 計 及 開 發 切 合 行 業 需 要 的 課 程 和 培 訓 材 料, 以 供 業 界 廣 泛 使 用, 使 進 修 培 訓 更 切 合 業 界 需 要, 令 有 關 僱 主 僱 員 甚 或 有 意 入 行 的 人 士 受 惠 (c) 加 強 推 廣 和 宣 傳 資 歷 架 構.. 為 提 升 各 界 對 資 歷 架 構 的 認 受 性, 每 個 諮 委 會 可 提 出 加 強 推 廣 和 宣 傳 資 歷 架 構 的 具 體 活 動 建 議, 例 如 : 向 業 內 持 分 者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鼓 勵 從 業 員 持 續 進 修, 提 升 技 能 和 競 爭 力 ; 推 動 業 界 更 廣 泛 應 用 資 歷 架 構 下 的 能 力 標 準 說 明 過 往 資 歷 認 可 和 資 歷 學 分 等 ; 及 加 強 行 業 與 學 界 ( 特 別 是 中 學 ) 之 間 的 聯 繫, 以 推 廣 行 業 的 晉 升 階 梯, 讓 同 學 和 家 長 和 學 校 知 悉 傳 統 升 學 以 外 的 機 會, 推 廣 行 行 出 狀 元 此 外, 資 歷 架 構 秘 書 處 亦 會 利 用 現 有 資 源 繼 續 在 整 體 層 面 宣 傳 及 推 廣 資 歷 架 構 未 來 路 向 23. 展 望 將 來, 政 府 將 更 積 極 促 進 諮 委 會 與 教 育 及 培 訓 機 構 之 間 的 合 作, 為 青 少 年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更 多 更 到 位 的 培 訓 機 會, 務 使 教 育 培 訓 與 創 業 就 業 更 無 縫 地 接 軌,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具 體 而 言 : 9
(a) 我 們 會 持 續 推 展 上 述 第 3 至 18 段 的 工 作 ; (b) 正 如 第 19 至 21 段 所 述, 我 們 會 於 短 期 內 檢 討 資 歷 架 構 支 持 計 劃 的 成 效, 並 考 慮 是 否 將 計 劃 延 長 或 擴 展 我 們 可 考 慮 將 計 劃 常 規 化, 或 以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以 支 持 資 歷 架 構 的 持 續 發 展, 從 而 不 斷 提 升 本 港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的 質 素 ; 及 (c) 正 如 第 22 段 所 述, 我 們 會 落 實 2013-14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支 持 諮 委 會 開 展 三 項 新 措 施 24. 請 委 員 察 悉 香 港 資 歷 架 構 的 發 展, 並 提 供 意 見 教 育 局 2013 年 4 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