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8年約僱人員業務類及技術類進用及儲備候用考試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8年約僱人員業務類及技術類進用及儲備候用考試簡章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98年約僱人員業務類及技術類進用及儲備候用考試簡章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簽 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1公告[1].rtf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T????????

附件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約聘僱人員甄試報名表(正表)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4D F736F F D 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xls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6-1-1極限的概念

<4D F736F F D20B874A4DFA5AEA8E0B6E9B2C4A440A6B8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教育實習問與答: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B2C4A440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62E3031>

<4D F736F F D20B874A4DF313035B2C4A454A6B8A658AEE6B1D0AE76BAC2BFEFC2B2B3B E30372E3037>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申 請 書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0 條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得 依 其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薦 舉 考 試 或 所 受 訓 練 予 以 認 證, 並 據 環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上 網 下 載 105 年 4 月 25 日 ( 一 ) 起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5 月 2( 一 )~105 年 7 月 13 日 ( 三 ) 寄 發 成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Microsoft Word - 105å�¸å¹´åº¦ä¸−.三å�¸æœ�挰çfl�å–¥åœ™æ‰łçfl�ç°¡ç«€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師甄選簡章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一、 資格條件: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ip10t24w2z2x15l35s2v;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4.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5,000 元 整 ( 複 訓 及 華 語 轉 外 語, 訓 練 費 用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 (1) 繳 費 方 式 : A.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同 以 掛 號 方

臺北縣立清水高級中學95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 99\263\370\246W\252\355\244\316\252\376\245\363.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目 錄

BOT_BS_audited_96

Microsoft Word - 中教簡章

0601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PURPOSE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瑞興銀行

Microsoft Word - 15

104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Transcription: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約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業 務 類 及 技 術 類 資 格 儲 備 甄 選 簡 章 一 需 用 人 員 名 額 : 擇 優 錄 取, 遇 缺 遞 補, 儲 備 有 效 期 間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 擔 任 工 作 : ( 一 ) 業 務 類 : 公 路 監 理 業 務 ( 二 ) 技 術 類 : 公 路 監 理 業 務 及 車 輛 考 檢 驗 相 關 工 作 三 工 作 地 點 : ( 一 ) 業 務 類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監 理 站 中 壢 監 理 站 )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新 竹 市 監 理 站 ) 苗 栗 地 區 ( 苗 栗 監 理 站 ), 擇 一 勾 選 ( 請 填 於 報 名 表 內 ) ( 二 ) 技 術 類 : 桃 園 地 區 ( 桃 園 監 理 站 中 壢 監 理 站 ) 新 竹 地 區 (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新 竹 市 監 理 站 ) 苗 栗 地 區 ( 苗 栗 監 理 站 ), 擇 一 勾 選 ( 請 填 於 報 名 表 內 ) 四 報 名 期 間 :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起 至 103 年 12 月 5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五 甄 選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條 件 者, 並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方 得 報 考 應 試 ( 一 ) 積 極 資 格 條 件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未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年 滿 18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 二 ) 學 歷 及 證 照 : 1. 業 務 類 (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或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2)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2. 技 術 類 (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與 擬 任 工 作 性 質 相 當 之 訓 練 三 個 月 以 上 或 一 年 以 上 經 驗 者, 並 具 有 汽 車 檢 驗 員 證 照 ( 如 同 時 具 考 驗 員 證 者 另 予 加 分 ) (2)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並 具 有 汽 車 檢 驗 員 證 照 ( 如 同 時 具 考 驗 員 證 者 另 予 加 分 ) (3) 凡 持 有 檢 驗 或 考 驗 證 照 者, 必 須 已 至 監 理 機 關 完 成 實 習 並 取 得 實 習 證 書, 方 具 甄 選 資 格 ( 三 ) 消 極 資 格 條 件 ( 未 具 下 列 各 條 件 者 ): 1.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迴 避 任 用 2.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各 款 情 事 六 報 名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12 月 5 日 前 將 報 名 文 件 掛 號 郵 寄 至 305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文 德 路 三 段 58 號 人 事 室 ( 一 律 採 通 信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 並 於 信 封 正 面 註 明 應 徵 約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員 逾 期 或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 證 件 經 審 查 後, 不 予 退 還 ; 書 面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七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1 份 :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http://hmv.thb.gov.tw/) 下 載 報 名 表, 確 實 選 填 各 欄, 將 身 分 證 影 本 ( 須 清 晰 ) 正 背 面 貼 於 規 定 處 所, 並 黏 貼 最 近 一 年 內 之 一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光 面 相 片 一 張 ( 二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三 ) 切 結 書 及 告 知 書 :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下 載 填 妥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迴 避 任 用 及 第 28 條 各 款 情 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暨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信 貸 切 結 書 ( 四 ) 報 考 技 術 類 者, 請 另 檢 附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汽 車 檢 驗 員 證 照 考 檢 驗 實 習 期 滿 證 書 影 本 ( 正 本 請 於 甄 選 當 日 連 同 國 民 身 分 證 一 併 繳 驗 ) 八 甄 選 限 制 :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甄 選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甄 選 僱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九 試 場 座 ( 序 ) 號 查 詢 : 請 於 103 年 12 月 9 日 下 午 15 時 至 本 所 網 站 查 詢 試 場 座 ( 序 ) 號 ; 甄 選 當 日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如 甄 選 日 期 及 地 點 有 變 更 時, 將 公 告 於 本 所 網 站 )

十 甄 選 地 點 日 期 方 式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 ( 一 ) 甄 選 地 點 :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所 本 部 (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文 德 路 三 段 58 號 ) ( 二 ) 甄 選 日 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 三 ) 甄 選 方 式 : 1. 業 務 類 : (1)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60%, 考 試 範 圍 : 公 路 法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高 速 公 路 及 快 速 公 路 交 通 管 制 規 則 (2)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40% 日 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預 備 08:50~09:00 預 備 10:50~11:00 科 目 筆 試 09:00~10:00 面 試 11:00~ 面 試 結 束 一 一 律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備 註 二 監 理 專 業 常 識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三 筆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未 達 60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面 試 2. 技 術 類 : (1) 專 業 證 照, 佔 總 成 績 20% (2)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80% 日 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預 備 08:50~09:00 面 試 09:00~11:00 ( 四 )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標 準 : 1. 成 績 計 算 : (1) 業 務 類 : 筆 試 及 面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筆 試 面 試 科 目 順 序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名 次 (2) 技 術 類 : 面 試 及 專 業 證 照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面 試 專 業 證 照 科 目 順 序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名 次 2. 錄 取 標 準 : (1) 業 務 類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技 術 類 總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經 本 所 通 知 遞 補 僱 用, 如 自 願 放 棄 應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 請 至 本 所 網 站 下 載 填 妥 自 願 放 棄 僱 用 切 結 書 寄 回 本 所 人 事 室 ),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至 本 所 其 他 出 缺 職 務 之 工 作 地 點 遞 補 僱 用 十 一 榜 示 日 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張 貼 於 本 所 網 站 十 二 候 用 期 限 : 自 榜 示 翌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十 三 報 名 所 用 證 件 不 得 有 偽 變 造 等 情 事, 報 名 資 格 於 事 後 發 現 不 符 者, 雖 經 考 試 錄 取, 本 所 仍 不 予 僱 用, 如 已 僱 用 者, 予 以 解 僱 十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隨 時 於 本 所 網 站 公 告 十 五 聯 絡 人 : 人 事 室 麥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 03) 5892051 轉 863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104 年 約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資 格 儲 備 甄 選 報 名 表 報 考 類 別 : 工 作 地 點 : 業 務 類 技 術 類 桃 園 地 區 新 竹 地 區 苗 栗 地 區 試 場 座 號 : ( 應 考 人 免 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E-mail 公 : 宅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背 面 ) 黏 貼 處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黏 貼 不 可 超 出 欄 外 影 印 本 務 須 清 晰 黏 貼 不 可 超 出 欄 外 應 考 資 格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請 填 學 校 全 銜 ) 所 系 科 ( 組 ) 名 稱 畢 業 年 月 年 月 應 繳 驗 證 件 報 名 表 1 份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切 結 書 及 告 知 書 汽 車 檢 驗 員 證 影 本 ( 技 術 類 )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證 影 本 ( 技 術 類 ) 工 作 經 歷 黏 貼 相 片 處 最 近 1 年 內 之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光 面 相 片 1 張 人 事 單 位 審 查 人 簽 章 政 風 單 位 以 下 欄 位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審 查 結 果 合 於 應 考 資 格, 准 予 報 考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不 准 報 考 ( 原 因 : )

茲 立 書 人 確 實 未 具 下 列 各 條 件 者 : 消 極 任 用 資 格 切 結 書 一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6 條 : 各 機 關 長 官 對 於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在 本 機 關 任 用, 或 任 用 為 直 接 隸 屬 機 關 之 長 官 對 於 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長 官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姻 親, 在 其 主 管 單 位 中 應 迴 避 任 用 應 迴 避 人 員, 在 各 該 長 官 接 任 以 前 任 用 者,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二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立 書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暨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壹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第 13 條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但 投 資 於 非 屬 其 服 務 機 關 監 督 之 農 工 礦 交 通 或 新 聞 出 版 事 業,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兩 合 公 司 之 有 限 責 任 股 東, 或 非 執 行 業 務 之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而 其 所 有 股 份 總 額 未 超 過 其 所 投 資 公 司 股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務 員 非 依 法 不 得 兼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或 監 察 人 第 14 條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其 依 法 令 兼 職 者, 不 得 兼 薪 及 兼 領 公 費 依 法 令 或 經 指 派 兼 職 者, 於 離 去 本 職 時, 其 兼 職 亦 應 同 時 免 兼 第 14-1 條 公 務 員 於 其 離 職 後 三 年 內, 不 得 擔 任 與 其 離 職 前 五 年 內 之 職 務 直 接 相 關 之 營 利 事 業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執 行 業 務 之 股 東 或 顧 問 第 22 條 公 務 員 有 違 反 本 法 者, 應 按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懲 處,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並 依 各 該 法 令 處 罰 第 22-1 條 離 職 公 務 員 違 反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所 得 之 利 益 沒 收 之 如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能 沒 收 時, 追 徵 其 價 額 貳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 第 6 條 公 職 人 員 知 有 利 益 衝 突 者, 應 即 自 行 迴 避 第 7 條 公 職 人 員 不 得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圖 其 本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利 益 第 8 條 公 職 人 員 之 關 係 人 不 得 向 機 關 有 關 人 員 關 說 請 託 或 以 其 他 不 當 方 法, 圖 其 本 人 或 公 職 人 員 之 利 益 第 9 條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關 係 人, 不 得 與 公 職 人 員 服 務 之 機 關 或 受 其 監 督 之 機 關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第 10 條 公 職 人 員 知 有 迴 避 義 務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民 意 代 表, 不 得 參 與 個 人 利 益 相 關 議 案 之 審 議 及 表 決 二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應 停 止 執 行 該 項 職 務, 並 由 職 務 代 理 人 執 行 之 前 項 情 形, 公 職 人 員 應 以 書 面 分 別 向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四 條 所 定 機 關 報 備 第 一 項 之 情 形, 公 職 人 員 之 服 務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如 認 該 公 職 人 員 無 須 迴 避 者, 得 命 其 繼 續 執 行 職 務 服 務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知 有 應 自 行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情 事 者, 應 命 該 公 職 人 員 迴 避 第 14 條 違 反 第 七 條 或 第 八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所 得 財 產 上 利 益, 應 予 追 繳 第 15 條 違 反 第 九 條 規 定 者, 處 該 交 易 行 為 金 額 一 倍 至 三 倍 之 罰 鍰 第 16 條 違 反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17 條 公 職 人 員 違 反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或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拒 絕 迴 避 者, 處 新 臺 幣 一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七 百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本 人 已 知 悉 並 當 遵 守 上 開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違 背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服 務 單 位 :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身 分 證 號 : 立 書 人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信 貸 切 結 書 本 人 目 前 確 無 涉 及 刑 事 案 件 遭 起 訴 或 信 貸 不 良 遭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薪 資 等 金 錢 糾 紛 類 似 情 事 問 題, 若 有 上 述 情 形 即 無 條 件 解 除 職 務 工 作,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留 用 或 救 助 倘 經 本 所 於 事 後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雖 經 考 試 錄 取, 仍 不 予 僱 用, 如 已 僱 用 者, 逕 予 以 解 僱, 絶 無 異 議 此 致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立 書 人 : 身 分 證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