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 5 頁 物 品 名 稱 : 三 甲 基 氯 基 矽 烷 (Trimethylchlorosilane)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液 體 有 機 矽 的 中 間 物 ; 可 為 鏈 終 止 劑 防 水 加 工 劑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易 燃 液 體 第 2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1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火 焰 腐 蝕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造 成 嚴 重 皮 膚 灼 傷 和 眼 睛 損 傷 造 成 嚴 重 眼 睛 損 傷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容 器 保 持 乾 燥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勿 把 水 加 入 此 產 品 戴 眼 罩 / 護 面 罩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三 甲 基 氯 基 矽 烷 (Trimethylchlorosilane) 同 義 名 稱 :Chlorotrimethylsilane Trimethylsilyl chloride Chlorotrimethyl silane Monochlorotrimethylsilicon Trimethylsilane chloride Trimethylsilicon chlorid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75-77-4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移 走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到 空 氣 新 鮮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施 以 人 工 呼 吸 ;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用 水 和 肥 皂 徹 底 但 緩 和 的 清 洗 15 分 鐘 以 上 2. 沖 水 時 脫 掉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 如 錶 帶 皮 帶 ) 3. 若 沖 洗 後 仍 有 刺 激 感, 立 即 就 醫 4. 須 將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完 全 除 污 後 再 使 用 或 丟 棄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15 分 鐘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給 予 大 量 水 或 牛 奶 3. 若 患 者 自 發 性 嘔 吐, 讓 其 身 體 向 前 傾 以 減 低 吸 入 危 險 4. 立 即 就 醫
第 2 頁 / 5 頁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更 嚴 重 暴 露 時, 可 能 立 即 產 生 肺 水 腫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避 免 洗 胃 或 引 發 嘔 吐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化 學 乾 粉 水 霧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 嚴 重 火 災 危 害 2. 蒸 氣 比 空 氣 重 會 傳 播 至 遠 處, 遇 火 源 可 能 造 成 回 火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如 果 溢 漏 未 引 燃, 噴 水 霧 以 分 散 蒸 氣 並 保 護 試 圖 止 漏 的 人 員 2. 大 區 域 之 大 型 火 災,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搖 擺 消 防 水 瞄 3. 儘 可 能 撤 離 火 場 並 允 許 火 燒 完 4. 遠 離 貯 槽 5. 貯 槽 安 全 閥 已 響 起 或 因 著 火 而 變 色 時 立 即 撤 離 6. 撤 退 並 自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7. 位 於 上 風 處 以 避 免 危 險 的 蒸 氣 和 有 毒 的 分 解 物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理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接 近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撲 滅 或 除 去 所 有 引 火 源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水 溝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3. 在 安 全 狀 況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溢 漏 4. 可 利 用 水 霧 來 降 低 蒸 氣 量, 但 不 要 讓 水 進 入 容 器 內 5. 少 量 洩 漏 :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吸 收 已 污 染 的 吸 收 物 質 和 外 洩 物 具 有 同 樣 的 危 害 性, 須 置 於 加 蓋 並 標 示 的 適 當 容 器 裡 6. 大 量 洩 漏 : 挖 溝 渠 以 待 後 續 處 理, 聯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除 去 所 有 發 火 源 並 遠 離 熱 及 不 相 容 物 2. 工 作 區 應 有 禁 止 抽 煙 標 誌 3. 空 的 桶 槽 容 器 和 管 線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未 清 理 前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焊 接 切 割 鑽 孔 或 其 它 熱 的 工 作 進 行 4. 操 作 前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5.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 如 丙 酮 醇 ) 6. 使 用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貯 存 容 器, 分 裝 時 小 心 不 要 噴 灑 出 來 7. 不 要 將 受 污 染 的 液 體 倒 回 原 貯 存 容 器 8.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緊 密 並 避 免 受 損 9. 操 作 區 應 有 適 當 的 滅 火 器 和 清 理 溢 漏 設 備 儲 存 : 1. 貯 存 在 陰 涼 乾 燥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遠 離 熱 源 發 火 源 及 不 相 容 物 2. 貯 存 區 與 工 作 區 應 分 開 ; 遠 離 飲 食 區 和 保 護 設 備 之 區 域 3. 於 適 當 處 張 貼 警 告 標 示 4. 貯 存 區 附 近 應 有 適 當 的 滅 火 器 和 清 理 溢 漏 設 備 5. 定 期 檢 查 貯 存 容 器 是 否 破 損 或 過 期, 手 上 隨 時 有 可 更 換 的 容 器 和 標 籤 6. 檢 查 所 有 新 進 容 器 是 否 適 當 標 示 並 無 破 損 7. 貯 存 於 適 當 無 破 裂 標 示 堅 固 且 以 相 容 物 質 製 成 的 容 器 8. 空 桶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應 分 開 貯 存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製 程 密 閉 2. 供 給 充 份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第 3 頁 / 5 頁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最 高 容 許 生 物 指 標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濃 度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眼 睛 防 護 :1.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2. 面 罩 呼 吸 防 護 :1. 經 常 暴 露 下 :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未 知 濃 度 :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防 滲 手 套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無 色 發 煙 液 體 氣 味 : 刺 激 味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68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57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28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閉 杯 自 燃 溫 度 :395 爆 炸 界 限 :1.8%-6.0% 蒸 氣 壓 :400mmHg@39.4 蒸 氣 密 度 :3.75( 空 氣 =1) 密 度 :0.856( 水 =1) 溶 解 度 : 與 水 反 應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與 水 劇 烈 反 應 產 生 毒 性 / 易 燃 氣 體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丙 酮 醇 類 : 劇 烈 反 應 2. 硝 酸 : 可 能 爆 炸 3. 六 氟 異 丙 烯 胺 基 鋰 : 缺 乏 溶 劑 下,25 會 劇 烈 放 熱 反 應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熱 火 焰 引 火 源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胺 類 氧 化 劑 危 害 分 解 物 : 氯 光 氣 氫 氯 酸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症 狀 : 暈 眩 頭 痛 噁 心 虛 弱 疼 痛 流 淚 畏 光 急 毒 性 : 皮 膚 :1. 直 接 接 觸 酸 性 物 質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疼 痛 灼 傷, 甚 至 產 生 棕 色 或 黃 色 班 點 2. 灼 傷 可 能 為 深 度, 復 癒 緩 慢 且 會 留 下 疤 痕 吸 入 :1. 小 鼠 單 一 次 暴 露 可 能 致 死 2. 吸 入 酸 性 物 質 可 能 刺 激 呼 吸 道, 造 成 咳 嗽 窒 息 及 黏 膜 灼 傷 3.
第 4 頁 / 5 頁 其 他 開 始 之 症 狀 包 括 暈 眩 頭 痛 噁 心 及 虛 弱 4. 更 嚴 重 暴 露 時, 可 能 立 即 產 生 肺 水 腫, 也 有 可 能 延 遲 5-72 小 時 產 生, 其 症 狀 包 括 胸 緊 發 紺 5. 在 非 致 死 病 例 中, 需 要 數 天 或 數 週 才 能 完 全 復 原, 期 間 可 能 經 常 復 發, 嚴 重 時, 可 能 因 復 發 導 致 之 缺 氧 在 數 小 時 而 致 死 食 入 :1. 酸 性 物 質 可 能 造 成 口 腔 喉 嚨 及 食 道 之 灼 傷, 會 立 即 感 到 疼 痛 而 吞 嚥 說 話 困 難 2. 喉 嚨 腫 可 能 造 成 呼 吸 不 順 甚 至 缺 氧, 也 有 可 能 發 生 噁 心 嘔 吐 暈 眩 3. 若 發 生 缺 氧 休 克 或 倒 吸 入 肺 ( 即 使 少 量 ) 也 有 可 能 致 死 眼 睛 :1. 蒸 氣 會 造 成 眼 睛 嚴 重 刺 激 2. 兔 子 一 滴 ( 約 0.05ml) 會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3. 直 接 接 觸 酸 性 物 質 可 能 造 成 疼 痛 流 淚 畏 光 及 嚴 重 灼 傷, 其 程 度 視 濃 度 及 接 觸 時 間 而 定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5660μl/Kg( 大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長 期 暴 露 酸 性 物 質 可 能 造 成 牙 齒 糜 爛 口 腔 發 炎, 其 程 度 由 濃 度 及 暴 露 時 間 而 定 2. 長 期 暴 露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鹽 結 膜 炎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 ):-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 當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會 快 速 水 解 成 六 甲 基 二 矽 氧 烷, 其 速 率 由 土 壤 中 之 濕 度 決 定 2. 當 釋 放 至 水 中, 會 快 速 水 解 成 六 甲 基 二 矽 氧 烷 3. 當 釋 放 至 大 氣 中, 預 期 會 快 速 水 解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遵 循 當 地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1298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三 甲 基 氯 基 矽 烷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三 類 易 燃 液 體, 次 要 危 害 為 第 八 類 腐 蝕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5 頁 / 5 頁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5.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1.HAZARDTEXT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2.RTECS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3.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 光 碟,Vol.68,2006 4.ChemWatch 資 料 庫,2006-1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6.10.31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勞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