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從 贈 禮 到 封 鎖 :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對 北 部 山 區 原 住 民 的 認 識 與 控 制 (1895-1909) 李 靜 慧 指 導 教 授 : 周 婉 窈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摘 要 一 問 題 意 識 國 家 的 管 理 機 制, 對 活 在 現 在 的 我 們 來 說, 已 經 內 化 成 為 生 活 習 慣 的 一 部 分 ; 然 而, 在 歷 史 的 過 去, 當 外 來 統 治 者 來 到 臺 灣, 勢 必 有 一 個 逐 漸 建 立 統 治 的 過 渡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進 入 蕃 地 的 過 程 即 是 一 個 例 證 在 臺 灣 總 督 府 與 原 住 民 接 觸 的 初 期, 由 於 資 源 與 情 報 的 不 足, 以 及 對 於 原 住 民 性 格 抱 著 既 定 的 想 像, 認 為 和 平 友 誼 的 交 際 方 式, 足 以 避 免 耗 資 甚 大 的 軍 事 行 動 ; 然 而, 一 開 始 的 假 設, 真 正 執 行 起 來, 是 不 是 與 當 初 的 預 想 有 所 落 差? 當 近 代 國 家 官 僚 與 不 瞭 解 國 家 為 何 物 的 原 住 民 接 觸 時, 雙 方 溝 通 的 落 差 資 訊 的 不 對 稱 等 因 素, 是 否 會 影 響 統 治 者 採 取 某 種 因 應 現 況 的 政 策? 臺 灣 的 山 脈 縱 貫 全 島, 山 勢 險 峻, 又 有 重 視 傳 統 領 域 的 原 住 民 居 住 其 中, 由 於 人 文 與 自 然 上 的 重 重 地 理 障 蔽, 外 來 者 進 入 臺 灣 山 地 絕 非 易 事 ; 臺 灣 山 地 卻 又 是 林 產 物 豐 富 的 寶 庫, 臺 灣 總 督 府 負 有 開 發 臺 灣 產 業 之 任 務, 必 須 儘 快 跨 越 諸 多 障 蔽, 進 入 到 臺 灣 的 山 區 為 了 解 決 消 除 上 述 之 障 蔽 物, 臺 灣 總 督 府 到 底 採 取 了 什 麼 樣 的 手 段? 另 一 方 面, 初 期 採 取 的 政 策, 又 極 有 可 能 產 生 自 情 報 不 足 的 基 礎 ; 那 麼, 在 逐 漸 累 積 經 驗 與 知 識 之 後, 初 期 的 手 段 會 遭 遇 到 什 麼 挫 折 又 會 如 何 被 修 正 呢?
二 早 期 對 山 區 原 住 民 的 統 治 技 術 1. 由 少 數 人 經 驗 形 成 的 禮 物 外 交 模 式 日 治 初 期 總 督 府 官 員 與 原 住 民 接 觸 的 基 本 模 式 惠 賜 禮 物 與 招 待 酒 食, 源 1 2 自 於 1869 年, 美 國 駐 廈 門 領 事 李 仙 得 與 琅 𤩝 下 十 八 社 總 頭 目 卓 杞 篤 在 恆 春 的 會 面 經 驗 3 此 事 件 的 緣 起 於 1867 年 3 月 9 日 美 國 商 船 羅 妹 號 (the Rover) 從 汕 頭 開 往 滿 洲 的 路 途 中, 被 暴 風 吹 到 臺 灣 南 端, 遭 琅 𤩝 下 十 八 社 的 龜 仔 角 社 原 住 民 攻 擊 消 息 傳 出 後, 時 任 美 駐 廈 門 領 事 李 仙 得 於 1867 年 4 月 前 往 臺 灣, 要 求 中 國 政 府 懲 處 當 地 原 住 民 1987 年 9 月, 李 仙 得 在 英 商 必 麒 麟 的 協 助 下, 成 功 與 琅 𤩝 下 十 八 社 總 頭 目 卓 杞 篤 於 南 岬 ( 今 鵝 巒 鼻 燈 塔 所 在 位 置 ) 會 面, 訂 下 南 岬 之 盟 卓 杞 篤 同 意 友 善 對 待 外 國 的 船 難 者, 只 要 在 靠 岸 前 揚 起 紅 旗, 便 能 上 岸 補 給, 不 會 遭 到 殺 害 1869 年 2 月 25 日, 為 了 確 認 協 約 的 效 力, 李 仙 得 再 次 進 入 南 臺 灣 與 卓 杞 篤 二 度 見 面, 將 協 約 內 容 寫 成 文 字 紀 錄 4 會 面 時, 李 仙 得 送 給 卓 杞 篤 180 碼 的 紅 色 羽 緞 一 把 小 手 槍 一 支 已 無 法 使 用 的 單 管 獵 槍 一 支 矛 象 牙 小 望 遠 鏡 及 盒 子 一 些 玻 璃 珠 若 干 戒 指 手 鐲 以 及 一 箱 琴 酒 ; 卓 杞 篤 顯 然 非 常 感 動 5 此 次 會 面 採 用 的 禮 物 外 交 模 式, 即 為 前 文 所 述, 美 國 學 者 Paul D. Barclay 認 為 日 本 官 員 與 原 住 民 接 觸 時, 所 效 法 的 經 驗 來 源 6 1 李 仙 得,Charles W. Le Gendre (1830-1899), 另 有 漢 名 作 李 讓 禮 李 善 得 法 裔 美 國 人, 曾 參 與 美 國 南 北 內 戰 1866 年 被 葛 蘭 特 總 統 徵 召, 擔 任 美 國 駐 中 國 廈 門 領 事, 管 轄 五 個 港 口 城 巿 : 廈 門 雞 籠 臺 灣 府 淡 水 和 打 狗 1872 年 轉 任 阿 根 廷 使 館, 過 境 日 本 橫 濱 時, 與 日 本 外 務 卿 副 島 種 臣 會 面, 被 延 攬 擔 任 日 本 遠 征 臺 灣 計 劃 的 顧 問 1874 年 退 休 後 長 居 日 本, 曾 以 私 人 身 分 協 助 進 步 黨 黨 魁 大 隈 重 信 ;1890 年 接 受 朝 鮮 政 府 禮 聘, 成 為 內 政 部 和 國 王 官 內 省 顧 問 1899 年 於 漢 城 去 世 以 上 參 考 李 仙 得 (Charles W. Le Gendre), 南 台 灣 踏 查 手 記,Robert Eskildsen 編, 黃 怡 譯 ( 臺 北 : 前 衛,2012), 頁 19-22 2 卓 杞 篤 (Tauketok, 或 Tok-e-tok Tokitok, 音 譯 拼 法 不 一 ), 清 治 後 期 為 豬 朥 束 社 大 頭 目, 統 領 瑯 𤩝 下 十 八 社 3 ポール.バークレ(Paul D. Barclay), 蕃 產 交 易 所 に 於 ける 蕃 地 の 商 業 化 と 秩 序 化, 頁 70-109 原 文 使 用 的 詞 彙 是 恵 与 及 び 饗 応 4 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p. 287-292. 譯 文 參 考 李 仙 得, 南 台 灣 踏 查 手 記, 頁 106-119 5 Charles W. Le Gendre, Notes of Travel in Formosa, pp. 292. 譯 文 參 考 李 仙 得, 南 台 灣 踏 查 手 記, 頁 119 6 ポール.バークレ(Paul D. Barclay), 蕃 產 交 易 所 に 於 ける 蕃 地 の 商 業 化 と 秩 序 化, 頁 70
摘 要 李 仙 得 與 卓 杞 篤 的 禮 物 外 交, 特 色 在 於 雙 方 的 地 位 平 等 兩 個 人 各 自 代 表 自 己 所 屬 的 團 體, 以 及 團 體 的 利 益, 從 李 仙 得 籌 備 見 面 的 過 程, 亦 可 發 現 李 仙 得 試 圖 營 造 一 個 對 等 互 動 誠 心 誠 意 的 交 流, 包 括 約 定 見 面 的 流 程 見 面 時 不 帶 武 力 簽 訂 平 等 且 有 效 力 的 合 約 等 等 在 日 本 官 員 與 原 住 民 的 後 續 互 動 中, 贈 禮 的 形 式 雖 然 表 面 上 保 留 了 下 來, 然 而 在 統 治 者 - 被 統 治 者 的 結 構 下, 其 內 涵 逐 漸 變 質, 原 住 民 終 至 成 為 服 從 的 一 方 贈 與 禮 物 成 為 日 後 與 原 住 民 接 觸 的 方 針, 直 接 原 因 是 樺 山 資 紀 與 水 樺 遵 在 牡 丹 社 事 件 後 進 入 臺 灣, 摸 索 如 何 與 原 住 民 打 交 道 時, 確 立 下 來 的 方 針 1871 年 11 月, 琉 球 船 隻 因 颱 風 漂 流 到 臺 灣 恆 春 半 島 八 瑤 灣 7, 因 文 化 不 通 導 致 54 人 被 高 士 佛 社 人 殺 害 8 此 事 件 立 刻 引 起 明 治 政 府 對 問 罪 臺 灣 的 討 論, 並 且 為 了 得 到 出 兵 臺 灣 的 正 當 性, 延 伸 了 臺 灣 蕃 地 究 竟 是 否 屬 於 清 廷 管 轄 的 問 題 為 確 認 對 臺 策 略, 陸 軍 少 佐 樺 山 資 紀 與 海 軍 省 譯 官 水 野 遵 進 入 臺 灣 調 查, 兩 人 留 下 日 記 9 與 臺 灣 征 蕃 記 兩 份 重 要 史 料, 其 中 觀 察 原 住 民 風 俗 慣 習, 分 析 清 政 府 與 原 住 民 之 間 的 仇 恨 來 源, 相 當 程 度 地 影 響 建 構 了 日 本 人 對 原 住 民 的 最 初 認 識 10 樺 山 資 紀 與 水 野 遵 效 法 李 仙 得 的 接 觸 模 式, 從 而 建 立 起 和 生 蕃 融 洽 相 處 的 親 身 經 驗 ; 而 這 些 良 好 印 象 的 存 在, 對 日 治 初 期 撫 蕃 方 針 的 形 成,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力 樺 山 資 紀 來 臺 調 查 的 日 記 中, 詳 細 記 載 了 以 贈 禮 宴 請 等 方 式, 與 生 蕃 建 7 今 屏 東 縣 滿 州 鄉 九 棚 村 參 見 臺 灣 地 區 地 名 查 詢 系 統 8 舊 說 咸 認 為 琉 球 難 民 為 牡 丹 社 人 所 殺, 然 而 近 年 部 落 觀 點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漸 漸 有 了 不 同 的 聲 音, 文 中 引 用 為 高 士 村 ( 即 高 士 佛 村 今 址 ) 的 排 灣 族 文 史 工 作 者 華 阿 財 先 生 之 觀 點 高 德 義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文 化 園 區 管 理 局 (2009/07/03) [ 華 阿 財 先 生 論 述 牡 丹 事 件 及 個 人 生 命 史 ] 數 位 典 藏 與 數 位 學 習 聯 合 目 錄 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2/32/3e.html(2013/05/22 瀏 覽 ) 2010 年,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研 究 員 意 外 發 現 一 份 名 為 元 鳳 山 縣 內 森 林 植 物 採 取 調 ノ 件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V09842/A017) 的 調 查 報 告, 乃 是 1898 年 枋 山 憲 兵 駐 地 的 憲 兵 曹 長 朝 比 奈 金 三 郎 利 用 公 務 餘 暇, 對 此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文 中 若 干 細 節 印 證 了 華 阿 財 先 生 的 口 述, 不 過 該 文 亦 呈 現 高 士 佛 社 牡 丹 社 以 及 當 地 漢 人 等 不 同 群 體, 援 救 漂 流 難 民 時 的 利 益 衝 突, 以 及 楊 友 旺 救 援 琉 球 難 民 的 詳 細 經 過 參 陳 文 添, 臺 灣 總 督 府 檔 案 所 見 牡 丹 社 事 件 新 史 料 琉 球 人 漂 抵 臺 灣 的 經 過, 臺 灣 文 獻 別 冊 32( 南 投 市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2010 年 3 月 ), 頁 21-33 9 根 據 林 呈 蓉, 樺 山 資 紀 日 記 與 水 野 遵 台 灣 征 蕃 記 的 史 料 價 值 與 意 義, 台 灣 史 料 研 究 20(2003 年 3 月 ), 頁 156-177: 樺 山 的 日 記 以 鉛 筆 細 字 寫 在 隨 身 記 事 本 上, 難 以 判 讀, 必 須 從 後 人 的 傳 記 材 料, 接 觸 到 史 料 的 原 始 內 容 10 林 呈 蓉, 樺 山 資 紀 日 記 與 水 野 遵 台 灣 征 蕃 記 的 史 料 價 值 與 意 義, 頁 156-177
立 友 誼 的 過 程, 認 為 以 贈 禮 的 方 式 招 徠 生 蕃, 花 費 的 成 本 和 武 力 征 服 相 比 甚 為 低 廉, 又 可 成 功 和 其 建 立 友 好 關 係 11 這 些 少 數 卻 關 鍵 的 人 物 李 仙 得 樺 山 資 紀 水 野 遵 等 人 攜 帶 禮 物 或 食 物, 順 利 踏 進 臺 灣 的 蕃 地, 與 蕃 人 共 同 飲 食, 互 贈 禮 物, 證 明 彼 此 的 友 情 之 後 將 其 深 入 蕃 地 勘 察 的 見 聞, 最 後 都 寫 成 文 字 流 傳, 成 為 外 界 對 蕃 地 的 第 一 印 象 他 們 強 調 誠 信 交 流 的 重 要, 並 提 醒 其 他 的 外 來 者 : 絕 不 能 像 前 朝 官 吏 那 樣 貪 婪 失 信, 也 不 能 像 漢 人 一 樣 動 不 動 就 欺 騙 蕃 人, 只 要 我 方 能 正 直 以 待, 對 方 就 絕 不 會 暴 力 相 向 樺 山 資 紀 水 野 遵 日 後 成 為 臺 灣 第 一 任 總 督 與 民 政 長 官, 他 們 對 生 蕃 的 觀 察 與 想 像, 直 接 被 置 入 總 督 府 由 中 央 發 出 的 公 文 內 容, 日 後 在 各 地 知 縣 與 生 蕃 的 最 初 會 見 中, 更 加 強 化 了 綏 撫 是 有 效 手 段 的 信 心, 進 而 確 立 了 初 期 以 撫 育 為 行 政 原 則 的 基 調, 贈 與 禮 物 之 原 則 成 為 第 一 線 官 員 賴 以 參 考 的 須 知 要 項 2. 日 本 領 臺 初 期 與 山 區 原 住 民 的 最 初 會 見 樺 山 總 督 最 早 的 治 臺 方 針 訓 示, 強 調 對 未 開 化 之 原 住 民 應 懷 愛 育 撫 字 之 心 對 待, 使 其 感 受 皇 上 覆 載 之 仁 而 有 悅 歸 之 心, 但 亦 要 恩 威 併 行, 以 免 有 所 狎 侮 行 為 12 於 總 督 府 執 行 始 政 府 之 後, 由 於 警 力 人 員 緊 縮, 加 上 日 本 軍 往 南 推 進 戰 線, 希 望 迴 避 與 山 麓 地 帶 原 住 民 的 衝 突, 以 免 損 及 未 來 拓 殖 的 利 益 13 樺 山 又 於 8 月 26 日 發 布 的 生 蕃 綏 撫 ノ 訓 示, 強 調 若 使 生 蕃 視 我 為 本 島 人 支 那 人 時, 我 本 島 之 拓 殖 之 業, 必 遭 莫 大 障 礙 故 本 總 督 專 以 綏 撫 為 主, 欲 於 後 日 收 其 效 果 14 臺 灣 總 督 府 職 員 和 生 蕃 正 式 的 最 初 會 見, 發 生 在 1895 年 9 月 8 日, 臺 北 縣 知 事 會 見 大 嵙 崁 地 方 的 生 蕃 臺 北 縣 知 事 田 中 綱 常 與 殖 產 部 長 橋 口 文 藏 等 人 在 大 嵙 崁 守 備 隊 的 陪 同 下, 與 角 板 山 社 與 舌 蚋 笋 社 等 19 人 會 面, 先 11 藤 崎 濟 之 助 著 林 呈 蓉 譯 註, 樺 山 資 紀 蘇 澳 行, 頁 79-80 12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 13 北 村 嘉 惠, 日 本 植 民 地 下 の 台 湾 先 住 民 教 育 史 ( 東 京 : 北 海 道 大 学 出 版 会,2008), 頁 36 14 1895 年 生 蕃 綏 撫 ノ 訓 示, 公 文 類 纂,V00004/A022
摘 要 請 每 人 抽 煙, 透 過 通 事 的 翻 譯, 和 眾 人 傳 達 善 意, 然 後 賜 酒, 出 示 總 督 府 告 示, 宣 告 現 在 臺 灣 已 成 為 日 本 領 土, 曉 諭 眾 人 向 日 本 天 皇 盡 忠 隨 後, 角 板 山 社 頭 目 阿 卡 烏 向 日 本 人 表 達 善 意, 與 田 中 綱 常 共 杯 同 飲, 社 眾 們 見 之 大 喜 以 上 是 總 督 府 建 立 統 治 之 後, 向 臺 灣 原 住 民 首 次 宣 示 其 政 權 成 立 日 本 方 面 人 員 將 近 60 人, 是 生 蕃 人 數 的 三 倍 在 軍 隊 包 圍 的 情 況 下, 日 本 官 員 逐 一 聽 取 生 蕃 全 員 的 姓 名 年 齡 出 身, 之 後 招 待 酒 食 和 禮 物, 這 樣 空 間 配 置, 呈 現 出 會 見 的 特 徵 以 軍 事 力 為 背 景 的 懷 柔 15 其 儀 式 的 殖 民 性 質, 與 早 期 的 探 勘 活 動 有 著 根 本 的 不 同, 而 會 見 儀 式 中 的 贈 禮, 代 表 了 統 治 者 的 賞 賜 表 1 不 同 時 期 的 贈 禮 比 較 時 間 會 面 者 見 面 目 的 禮 物 的 性 質 1869.2 李 仙 得 / 卓 杞 篤 確 認 1867 年 南 岬 之 盟 的 條 約 效 力 1873.2 水 野 遵 / 大 嵙 崁 蕃 踏 查 蕃 情 建 立 友 好 印 象 1874.9 樺 山 資 紀 / 南 澳 蕃 1891 上 野 專 一 / 大 嵙 崁 蕃 1895.9~ 各 地 地 方 官 員 / 透 過 中 介 者 動 員 來 的 生 蕃 招 徠 生 蕃, 商 議 未 來 開 設 山 中 道 路 的 可 能 地 理 產 業 調 查 目 的 下 的 蕃 情 踏 查 綏 撫 生 蕃 : 宣 示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政 權 成 立 表 示 友 好, 主 要 為 珍 奇 的 物 品 吸 引 蕃 人 離 開 蕃 社, 到 指 定 場 所 見 面 特 地 投 其 所 好 ( 紅 布 鹽 ) 表 現 慷 慨 ( 燒 酎 猪 兩 頭 ) 建 立 友 誼, 上 野 並 主 張 禮 物 應 該 平 等 分 配 統 治 者 的 賞 賜 大 嵙 崁 會 見 儀 式 的 順 利 強 化 了 地 方 職 員 對 綏 撫 / 撫 育 的 信 心 因 此 民 政 局 經 理 課 長 木 村 匡 於 1895 年 9 月 20 日, 向 各 支 廳 長 發 出 公 文, 認 為 撫 育 蕃 人 上 有 餽 贈 物 品 之 必 要, 並 且 附 上 贈 與 品 清 單 以 資 參 考 16 然 而, 前 來 接 受 宣 示 的 原 住 民, 乃 是 通 事 或 蕃 婦 等 中 介 者 經 由 自 己 的 人 際 網 絡, 動 員 而 來 的 少 數, 未 必 能 代 表 日 本 領 臺 的 消 息 從 此 就 能 在 蕃 地 中 傳 遞 ; 15 北 村 嘉 惠, 日 本 植 民 地 下 の 台 湾 先 住 民 教 育 史, 頁 37-40 文 中 提 及, 同 年 10 月 4 日 在 苗 栗 出 張 所 的 會 見 場 所 設 有 兩 張 大 鏡, 使 原 住 民 入 席 之 後, 可 以 從 大 鏡 中 看 見 自 身 的 形 象 16 1895 年 蕃 民 ニ 物 品 惠 典 ノ 義 報 告, 公 文 類 纂,V00035/A009 原 本 木 村 匡 向 總 督 請 示 是 否 可 直 接 購 置 雜 物 後 發 給 各 支 廳, 但 隨 後 因 經 費 問 題, 贈 與 品 一 案 被 否 決, 民 政 局 僅 同 意 將 已 訂 製 的 少 量 貨 品, 做 為 使 役 蕃 人 之 報 酬 品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552-554
並 且, 雙 方 的 溝 通 透 過 翻 譯, 對 彼 此 語 言 的 認 知 程 度 到 底 如 何 翻 譯 者 是 否 暗 自 居 中 作 用, 這 些 疑 問 已 不 可 考 從 開 山 撫 番 到 日 本 官 員 綏 撫 生 蕃, 其 間 不 過 二 十 年 光 景, 這 樣 短 暫 的 時 間, 原 住 民 應 該 還 不 能 理 解 什 麼 是 國 家 在 原 住 民 的 心 目 中, 日 本 政 府 或 是 清 朝 政 府 的 性 質 並 無 太 大 不 同, 都 是 外 來 的 勢 力, 差 別 只 在 於 日 本 人 待 原 住 民 如 兄 弟, 而 漢 人 總 是 詐 欺 蕃 人 初 次 見 面 時, 原 住 民 雖 然 歡 迎 日 本 人 的 到 來, 並 且 冀 望 日 本 大 人 將 來 能 協 調 原 漢 衝 突, 為 其 主 持 公 道 這 樣 的 態 度 類 似 視 某 個 外 部 強 權 為 意 見 領 袖, 願 意 聽 其 號 令, 未 必 自 視 為 對 方 統 治 下 的 人 群 正 如 森 丑 之 助 關 於 台 灣 蕃 族 描 述 : 蕃 語 中, 我 們 絕 對 找 不 到 有 歸 順 順 從 等 意 涵 的 語 詞 在 過 去 的 年 代 清 國 政 府 經 常 討 伐 蕃 人 收 拾 殘 局 後, 清 軍 總 是 自 誇 生 蕃 已 經 歸 順, 但 蕃 人 則 反 過 來 指 稱 是 清 軍 要 求 和 解 和 解 都 透 過 通 曉 蕃 語 的 漢 人 通 事 居 間 處 理 通 事 翻 譯 給 清 軍 時, 說 生 蕃 願 意 歸 順, 但 是 翻 譯 給 蕃 人 的 時 候, 因 為 蕃 語 中 沒 有 歸 順 的 語 詞, 就 用 代 表 和 解 和 約 的 蕃 語 代 替 日 本 領 有 台 灣 以 後, 蕃 人 同 樣 地 使 用 和 約 和 和 解 代 替 蕃 社 歸 順 的 意 思 辦 理 和 約 時, 蕃 人 幾 乎 認 為 他 們 和 日 本 人 是 對 等 的 地 位 在 北 蕃 地 區 雖 然 公 務 機 關 的 通 譯 使 用 歸 順 的 字 眼, 但 是 北 蕃 把 它 解 釋 為 和 解, 對 於 歸 順 順 從 等 語 詞 沒 有 清 晰 的 概 念 17 唯 一 能 夠 從 公 文 紀 錄 中 確 認 的, 只 有 做 為 統 治 政 權 代 理 人 的 總 督 府 職 員, 執 行 了 宣 示 賜 酒 贈 送 國 旗 等 一 連 串 過 程, 並 見 證 蕃 人 歡 喜 接 受 載 歌 載 舞, 在 宴 飲 時 表 示 友 好 對 總 督 府 職 員 來 說, 所 見 情 景, 似 乎 可 以 代 表 了 蕃 人 接 納 總 督 府 的 統 治 宣 示, 從 此 歸 順 日 本 ; 同 時, 也 代 表 同 樣 的 模 式, 可 以 繼 續 推 動 未 來 招 撫 蕃 人 的 工 作 3. 撫 墾 署 署 員 的 撫 蕃 工 作 17 森 丑 之 助, 關 於 台 灣 蕃 族, 收 於 森 丑 之 助 著 楊 南 郡 譯 註, 生 蕃 行 腳 : 森 丑 之 助 的 台 灣 探 索 ( 臺 北 : 遠 流,2012), 頁 587-591
摘 要 由 於 對 山 區 的 情 報 不 足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的 障 蔽, 初 來 臺 灣 的 日 本 人 無 法 進 入 內 山 此 時 期 與 原 住 民 的 接 觸 處 於 被 動, 雖 然 各 地 官 員 陸 續 對 生 蕃 進 行 綏 撫 儀 式, 向 被 統 治 者 宣 示 統 治 權 的 成 立 ; 然 就 實 務 層 面, 蕃 地 仍 然 屬 於 原 住 民 的 領 域, 無 論 是 在 知 識 上 或 是 軍 力 上, 官 方 都 不 具 備 主 動 進 入 的 條 件, 必 須 透 過 交 涉, 得 到 原 住 民 的 同 意 與 協 助, 才 能 進 入 蕃 地 以 上 既 存 障 礙, 構 成 了 撫 墾 署 推 動 業 務 的 條 件 限 制 在 拓 展 各 項 事 業 的 同 時, 和 居 住 於 周 邊 區 域 的 原 住 民 維 持 良 好 關 係, 也 成 了 理 所 當 然 的 基 礎 1896 年 4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在 鄰 近 蕃 界 的 重 要 地 點 設 置 11 處 撫 墾 署, 做 為 管 理 樟 腦 事 務 與 蕃 情 的 機 構, 受 總 督 府 民 政 局 殖 產 部 拓 殖 課 管 轄, 其 職 掌 有 三 : 一 蕃 人 之 撫 育 授 產 取 締 事 項 ; 二 蕃 地 之 開 墾 事 項 ; 三 山 林 樟 腦 製 造 事 項 18 1895 年 9 月 22 日, 民 政 局 長 水 野 遵 發 表 臺 灣 行 政 一 班 強 調 蕃 民 撫 育 的 策 略, 到 了 1896 年 殖 產 部 長 押 川 則 吉 發 出 的 撫 墾 署 長 須 知 要 項, 蕃 民 撫 育 成 為 更 加 清 晰 可 執 行 的 行 動 指 引 : 生 蕃 雖 然 淳 樸 無 智, 但 誠 懇 恪 守 信 義, 撫 育 得 宜, 一 定 悅 服 歸 順 至 於 撫 育 方 法 需 仔 細 思 慮, 如 欲 買 得 彼 等 歡 心 而 徒 給 酒 食 或 物 品 時, 或 許 會 增 進 其 慾 望 心 對 原 住 民 給 與 酒 食 或 物 品 時, 僅 量 擇 定 日 期 召 集 各 社 酋 長 及 有 力 者 舉 行, 或 命 其 做 事, 給 予 勤 勉 者 獎 品 怠 惰 者 嚴 加 督 促, 如 此 亦 可 謂 一 策 19 ( 底 線 為 筆 者 所 加 ) 開 署 前 與 生 蕃 初 會 時 必 要 的 贈 與 物 品 酒 食 招 待, 在 撫 墾 署 時 期, 已 被 認 為 是 不 必 要 的 行 為 賞 賜 的 發 生, 最 好 能 帶 來 籠 絡 頭 人 的 效 果, 或 者 當 做 為 官 方 勞 動 的 獎 勵 這 份 須 知 要 項 成 為 初 上 任 的 第 一 批 撫 墾 署 職 員, 在 親 身 接 觸 原 住 民 累 積 蕃 地 行 政 經 驗 建 構 自 己 的 蕃 情 認 知 之 前, 賴 以 參 考 的 第 一 手 知 識 撫 墾 署 時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對 於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並 沒 有 統 一 永 久 的 政 策, 也 認 為 在 一 無 所 知 的 情 況 下, 對 各 地 性 質 相 異 的 無 智 蠻 民, 不 能 輕 易 施 行 同 一 政 策 因 此 各 撫 墾 署 應 詳 細 調 查 可 以 永 久 施 行 的 撫 民 策, 報 告 本 部, 然 後 參 酌 各 地 18 1896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撫 墾 署 官 制, 公 文 類 纂,V00002/A010 19 1896 年 撫 墾 署 長 心 得 要 項 通 知 ノ 件, 公 文 類 纂,V00058/A046
情 況 制 定 適 宜 之 法 20 雖 然 從 撫 墾 署 的 官 制 職 掌 與 工 作 要 項 來 看, 撫 墾 署 業 務 以 拓 殖 或 林 政 為 核 心, 21, 然 而, 在 日 治 前 期 對 蕃 方 針 未 明 的 情 況 下, 對 撫 墾 署 來 說, 實 地 調 查 蕃 情 的 職 責, 才 是 當 前 真 正 的 急 務, 也 是 推 動 其 他 業 務 的 基 礎 撫 墾 署 署 員 推 動 業 務 時, 所 遭 遇 最 大 的 障 礙, 首 推 無 法 主 動 與 山 區 原 住 民 接 觸 雖 然 透 過 贈 與 物 品 酒 食 招 待 的 吸 引, 署 員 大 多 能 和 來 署 蕃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然 而, 雖 然 蕃 社 頭 目 願 意 率 眾 來 署 會 見, 然 而 對 入 山 視 察 的 要 求, 即 使 鮮 少 當 場 拒 絕, 但 也 不 正 面 回 應, 尤 其 避 免 暴 露 部 落 的 位 置 經 過 撫 墾 署 半 年 來 的 努 力, 蕃 人 言 行 舉 止 雖 然 不 違 背 日 本 人 的 意 志, 但 從 未 願 意 讓 日 本 人 掌 控 自 己 的 生 活 領 域 招 待 蕃 人 來 署, 除 了 延 續 綏 撫 的 意 義, 亦 有 實 務 上 的 考 量 居 住 在 山 區 的 蕃 人 若 無 特 殊 理 由, 鮮 少 離 開 山 區, 會 下 到 平 地, 大 多 是 帶 著 蕃 產 品 來 交 換 平 地 物 資 在 無 法 主 動 與 山 區 原 住 民 接 觸 的 困 境 下, 撫 墾 署 透 過 提 供 住 宿 機 能 招 待 酒 食 贈 與 必 需 品 等 機 能, 有 效 地 吸 引 生 蕃 來 署, 藉 機 宣 達 各 種 溝 通 項 目 ( 尤 其 是 需 要 頭 目 下 山 時, 必 須 使 蕃 人 回 山 上 傳 話 ), 包 括 聯 絡 感 情 打 探 蕃 情 真 正 身 處 現 場 第 一 線 與 蕃 人 接 觸 的 現 地 署 員, 畢 竟 是 依 據 撫 墾 署 長 須 知 要 項 的 指 示 來 工 作 因 此, 當 署 員 們 根 本 無 法 主 動 接 觸 山 區 住 民, 在 調 查 困 難 地 理 障 蔽 無 法 突 破 等 困 境 前, 為 了 解 決 蕃 地 事 業 的 瓶 項, 勢 必 投 入 更 多 的 心 力 在 撫 蕃 的 工 作 上 真 正 的 問 題 不 在 於 撫 墾 署 的 撫 蕃 定 位, 而 是 撫 蕃 究 竟 能 否 幫 助 山 林 事 業 的 推 進 撫 墾 署 必 須 被 廢 止 的 一 個 關 鍵 原 因, 是 因 為 在 蕃 害 的 問 題 上, 撫 蕃 和 膺 懲 的 立 場 產 生 了 衝 突, 嚴 重 影 響 到 了 總 督 府 希 望 能 在 蕃 地 內 推 動 的 事 業 進 度 22 當 日 本 人 漸 漸 明 白 獵 首 是 原 住 民 固 有 風 俗, 而 非 撫 蕃 所 能 更 改 時, 撫 墾 署 便 失 去 了 政 策 推 動 上 的 價 值, 終 於 使 撫 墾 20 1896 年 撫 墾 署 長 心 得 要 項 通 知 ノ 件, 公 文 類 纂,V00058/A046 21 雖 然 撫 墾 署 屬 拓 殖 課 管 轄, 然 而, 李 文 良 指 出 : 臺 灣 總 督 府 首 任 林 務 課 長 有 田 正 盛 曾 任 殖 產 課 長 的 木 村 匡 明 治 末 年 的 林 務 課 長 賀 田 直 治 等 人, 曾 經 在 談 及 撫 墾 署 時, 將 其 事 務 定 位 在 林 務 的 範 疇 因 此, 領 臺 初 期 的 總 督 府 行 政 部 門 中, 恐 怕 沒 有 所 謂 的 理 蕃 部 門, 蕃 政 是 屬 於 廣 義 的 林 政 之 一 部 分 參 見 李 文 良, 帝 國 的 山 林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山 林 政 策 研 究, 頁 53-54 22 李 文 良, 帝 國 的 山 林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山 林 政 策 研 究, 頁 48-72
摘 要 署 制 度 於 1899 年 6 月 廢 止, 相 關 人 員 從 蕃 務 職 位 上 離 開, 代 表 這 些 實 踐 撫 蕃 精 神 的 官 吏, 從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的 範 疇 中 消 失 了 三 蕃 情 知 識 網 絡 與 蕃 地 行 政 蕃 地 蕃 人 事 情 是 在 什 麼 樣 的 行 政 架 構 下 被 視 為 調 查 的 對 象? 而 在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員 累 積 蕃 地 行 政 經 驗 的 過 程 中, 又 產 生 了 什 麼 樣 的 蕃 情 知 識? 整 體 而 言, 撫 墾 署 時 期 的 行 政 成 績, 並 未 能 夠 穿 透 臺 灣 山 林 先 天 的 地 理 障 礙, 那 到 底 累 積 了 什 麼 樣 的 認 識 基 礎, 使 臺 灣 總 督 府 能 夠 做 出 下 一 步 政 策 的 決 定? 1. 地 方 行 政 單 位 的 蕃 人 蕃 地 調 查 日 治 初 期, 雖 然 對 蕃 人 蕃 地 調 查 有 一 番 雄 心 壯 志,1896 年 11 月 殖 產 部 長 押 川 則 吉 發 出 了 包 羅 萬 象 的 30 條 調 查 要 項, 23 現 實 情 況 是 : 甫 成 立 的 撫 墾 署 連 蕃 社 位 置 都 無 法 確 定, 只 能 被 動 等 待 蕃 人 來 署, 有 任 何 事 情 需 要 和 頭 目 協 商, 都 必 須 派 出 通 事 和 蕃 婦 來 居 中 聯 絡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殖 產 部 長 指 示 的 調 查 事 項 難 以 落 實 至 1987 年 9 月 前, 各 地 撫 墾 署 署 長 僅 回 報 7 筆 報 告 1897 年 6 月 殖 產 部 再 僅 存 11 條 項 目 的 撫 墾 署 事 務 及 其 管 內 情 況 報 告 手 續 ( 訓 令 79 號 ), 蕃 情 成 為 撫 墾 署 每 月 的 例 行 性 報 告 事 項 各 地 撫 墾 署 依 據 這 些 調 查 規 定, 每 月 向 總 督 府 回 報 各 地 的 蕃 情 各 地 的 蕃 情 資 訊 藉 由 此 一 知 識 生 產 的 構 造, 紛 紛 集 中 到 總 督 府 中 央 同 時, 殖 民 者 也 透 過 此 構 造, 將 各 地 不 同 蕃 情 的 在 地 知 識, 變 成 殖 民 官 方 一 致 化 的 蕃 情 知 識 24 即 使 撫 墾 署 廢 止 後,1898 年 8 月 公 佈 的 有 關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及 情 況 報 告 手 續 仍 然 延 續 了 原 本 的 事 項 內 容, 被 整 併 到 1898 年 底 成 形 的 臺 灣 總 督 府 報 告 例 之 中 25 23 原 件 應 是 殖 產 長 於 1896 年 11 月 26 日 以 殖 第 五 三 二 號 發 出 的 蕃 民 ニ 関 スル 調 查 要 項 ヲ 指 示, 本 文 未 尋 得 原 始 公 文, 乃 是 在 新 竹 縣 的 撫 墾 署 交 接 文 件 (1897 年 6 月 ) 中 發 現 抄 本 1897 年 撫 墾 署 事 務 各 縣 廳 ヘ 引 繼 第 30-31 張, 公 文 類 纂,V00147/A002 將 新 竹 縣 的 撫 墾 署 引 繼 書 類 和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記 載 之 關 於 蕃 人 蕃 地 調 查 事 項 ( 頁 29-30) 相 比, 理 蕃 誌 稿 中 僅 紀 錄 29 條, 上 表 第 18 項 遭 刪 除 ; 然 而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署 長 齋 藤 音 作 回 報 蕃 情 調 查 書 時, 使 用 的 是 30 條 的 編 目 ( 參 考 本 章 第 二 節 ) 24 陳 偉 智, 殖 民 主 義, 蕃 情 知 識 與 人 類 學 日 治 初 期 台 灣 原 住 民 硏 究 的 展 開 (1895-1900), 頁 44-45 25 陳 偉 智, 殖 民 主 義, 蕃 情 知 識 與 人 類 學 日 治 初 期 台 灣 原 住 民 硏 究 的 展 開 (1895-1900), 頁 40-45
然 而, 若 比 較 1896 年 網 羅 各 類 別 的 蕃 人 蕃 地 調 查 要 項, 與 1897 年 真 正 被 固 著 為 例 行 常 規 的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及 情 況 報 告 手 續, 可 以 發 現 到 在 地 理 / 知 識 障 蔽 無 法 排 除 的 困 境 下, 以 蕃 人 為 主 體 的 調 查 項 目 幾 乎 都 消 失 了, 與 其 說 是 蕃 人 知 識, 不 如 說 是 蕃 地 情 報 因 此, 由 地 方 向 中 央 集 中 的 蕃 情 知 識, 未 必 帶 來 蕃 地 的 透 明 化 ; 報 告 中 真 正 紀 錄 的 內 容, 僅 反 映 了 撫 墾 署 自 身 的 行 政 措 施 與 規 定 那 麼, 接 下 來 必 須 討 論 的 問 題 是 : 在 總 督 府 職 員 們 認 知 的 蕃 人 蕃 地 事 情 籌 疇 中, 蕃 人 是 否 能 做 為 一 個 認 識 調 查 的 主 體? 2. 撫 墾 署 長 們 的 蕃 人 認 識 1897 年 4 月, 為 加 速 蕃 地 事 務 的 統 一, 召 集 各 撫 墾 署 長 等 11 人 於 總 督 府 開 會, 各 單 位 在 事 前 提 出 諮 問 案 從 會 議 全 文 中, 可 以 發 現 整 體 而 言, 撫 蕃 事 業 無 具 體 推 展 首 先, 少 數 署 員 無 法 應 付 廣 大 的 蕃 地 事 務, 況 且 撫 墾 署 通 常 設 在 鄰 近 蕃 地 的 民 庄 巿 街, 距 離 蕃 地 遙 遠 署 員 交 通 耗 時 26 另 外, 雖 然 撫 墾 署 已 經 營 運 將 近 一 年, 但 署 長 們 仍 感 到 山 林 調 查 的 推 進 不 易, 雖 然 各 署 皆 要 求 增 設 派 出 所 或 出 張 所, 但 大 多 認 為 無 法 將 據 點 設 於 蕃 社 內, 除 了 經 費 和 人 力 考 量 外, 與 蕃 人 之 間 的 信 任 度 不 足 也 是 障 礙 之 一 大 湖 撫 墾 署 署 長 椙 山 清 利 表 示 : 在 首 狩 習 俗 洗 除 之 前, 在 蕃 地 內 設 出 張 所 過 於 危 險 27 至 於 槍 械 彈 藥 密 交 換 盛 行 的 問 題, 殖 產 部 長 押 川 則 吉 很 希 望 由 撫 墾 署 來 直 接 給 與 火 藥 但 署 長 大 多 認 為 強 硬 介 入 槍 械 的 交 易, 反 而 對 撫 蕃 不 利, 不 但 破 壞 與 蕃 人 的 感 情, 且 事 實 上 根 本 無 法 遏 止, 只 會 全 部 轉 為 走 私 埔 里 社 撫 墾 署 署 長 檜 山 鐵 三 郎 與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署 長 齋 藤 音 作 咸 認 為, 比 較 可 行 的 辦 法 是 : 限 定 交 易 的 場 所, 設 法 監 督 原 住 民 與 漢 商 之 間 的 交 易 28 此 時 期 的 樟 腦 業 推 動, 主 要 由 腦 業 者 自 行 與 蕃 人 締 訂 和 約, 透 過 物 品 贈 與 來 盡 量 與 製 腦 地 周 邊 的 蕃 人 保 持 友 好, 然 而, 即 使 得 到 蕃 人 的 同 意, 糾 紛 還 26 第 一 案 撫 墾 署 事 務 事 業 的 進 展 第 三 案 撫 墾 署 位 置 是 否 適 合 增 設 出 張 所 的 地 點 與 如 何 監 督 交 通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16-21 張 第 23-32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27 第 三 案 撫 墾 署 位 置 是 否 適 合 增 設 出 張 所 的 地 點 與 如 何 監 督 交 通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29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28 第 十 一 案 蕃 人 火 槍 彈 藥 之 管 制 方 法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67-71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摘 要 是 層 出 不 窮 29 即 使 如 此, 署 長 們 多 半 認 為 隘 勇 隘 丁 等 彈 壓 手 段, 與 撫 墾 的 宗 旨 相 反, 反 而 會 讓 蕃 害 增 加, 又 有 可 能 形 成 密 交 換, 最 好 將 既 設 的 隘 勇 線 逐 步 撤 銷, 且 不 宜 再 新 設 30 此 時 對 原 住 民 的 獵 首 行 為 還 沒 有 固 定 的 解 釋, 署 長 們 仍 苦 惱 於 武 力 懲 罰 是 否 恰 當 時, 埔 里 社 撫 墾 署 的 署 長 檜 山 鐵 三 郎 提 出 也 許 可 以 停 止 贈 與 任 何 物 品, 尤 其 是 酒 和 鹽, 來 懲 罰 獵 首 的 蕃 人 31 在 諮 問 會 的 最 後, 大 嵙 崁 守 備 隊 隊 長 深 井 少 佐 出 席, 向 署 長 們 討 論 是 否 能 利 用 深 山 蕃 人 崇 尚 勇 武 的 精 神, 將 之 訓 練 成 軍 隊, 用 於 討 伐 土 匪 齋 藤 音 作 的 回 應 是 : 蕃 人 看 似 勇 猛, 事 實 上 因 智 能 不 足 而 卑 怯, 若 要 接 受 日 本 軍 隊 的 指 揮, 應 該 教 育 其 自 信 32 從 撫 墾 署 署 長 們 交 談 的 狀 況 可 知 : 雖 然 對 自 然 環 境 與 山 林 產 物 等 資 訊 已 有 相 當 的 調 查, 但 對 蕃 人 的 活 動 狀 況 所 知 甚 少, 更 遑 論 撫 蕃 工 作 的 推 進 會 議 中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署 長 齋 藤 音 作 的 發 言 頻 率 特 別 高, 幾 乎 主 導 了 討 論 的 方 向 結 束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之 後,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署 長 齋 藤 音 作 將 該 署 的 施 政 方 針 整 理 成 報 告 書, 上 呈 給 民 政 局 長 水 野 遵 齋 藤 音 作 的 撫 墾 署 概 況 并 施 設 之 方 針 報 告, 在 總 督 府 檔 案 中 分 成 第 一 報 告 與 第 二 報 告, 第 一 報 告 於 7 月 6 日 發 出,7 月 11 日 發 出 的 撫 墾 署 概 況 并 施 設 之 方 針 第 二 報 告 被 伊 能 嘉 矩 全 文 保 留, 編 入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33 然 而, 理 蕃 誌 稿 中, 此 篇 報 告 出 現 的 上 下 文, 乃 是 撫 墾 署 廢 止 後 的 業 績 回 顧, 伊 能 嘉 矩 將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與 五 指 山 撫 墾 署 的 事 務 要 項 列 出, 認 為 是 可 供 參 考 的 積 極 之 要 項 事 實 上, 由 公 文 收 發 的 途 徑 看 來, 該 份 文 件 應 該 是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之 後, 齋 藤 音 作 主 動 提 交 給 民 政 局 長 水 野 遵, 被 認 定 為 在 撫 蕃 上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再 由 民 政 局 於 1897 年 8 月 配 布 到 其 他 各 縣 廳 其 中 關 於 蕃 人 的 處 罰 一 項, 齋 藤 音 作 強 調 : 討 伐 兇 暴 的 原 住 民, 必 須 犧 牲 多 於 對 方 死 者 的 數 倍 兵 員, 卻 只 能 使 其 畏 懼, 但 本 署 確 認 徹 頭 徹 尾 綏 撫 方 29 第 七 案 樟 腦 製 造 者 與 蕃 人 之 關 係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48-55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30 第 十 三 案 隘 勇 隘 丁 向 來 對 撫 蕃 的 影 響 如 何, 是 否 有 設 置 之 必 要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71-73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31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66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32 1897 年 撫 墾 署 長 諮 問 會 議 議 事 要 錄 第 106-109 張, 公 文 類 纂,V00180/A002 33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02-118
針, 誠 意 誠 心 憐 惜 彼 等 之 頑 愚 投 身 於 彼 等 之 兇 行 推 赤 心 於 彼 等 之 腹 中, 以 此 覺 悟 前 進, 不 惜 為 公 務 犧 牲, 相 信 無 論 如 何 頑 愚 狂 暴 之 蕃 人 亦 會 感 動, 若 此 一 人 犧 牲, 又 一 人 一 人 一 人 犧 牲, 其 犧 牲 者 比 起 使 用 兵 力 的 犧 牲 者 總 數 甚 少 可 向 各 地 表 示 日 本 之 豐 富 統 治 力 34 由 這 段 話, 除 了 可 感 受 到 齋 藤 音 作 對 撫 蕃 工 作 的 投 入, 也 可 以 感 到 一 種 對 於 撫 蕃 精 神 的 深 刻 詮 釋 在 初 期 調 查 工 作 推 展 不 利 的 情 況 下, 齋 藤 音 作 之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施 設 方 針 之 細 目 透 過 配 布 流 傳 之 後, 可 能 已 經 是 在 地 官 員 能 夠 取 得 的 文 獻 中, 提 供 最 多 蕃 情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3. 建 立 獵 首 是 蕃 人 固 有 之 風 俗 的 知 識 日 治 初 期 臺 灣 總 督 府 推 動 山 林 事 業 的 過 程 中, 遭 遇 到 最 大 的 蕃 人 蕃 地 問 題, 首 推 蕃 害 的 阻 礙 35 根 據 本 文 第 二 章 : 李 仙 得 樺 山 資 紀 水 野 遵 等 人 之 生 蕃 經 驗, 其 歷 險 見 聞 的 第 一 印 象 是 生 蕃 與 漢 人 結 怨, 卻 能 夠 和 非 漢 人 的 族 群 融 洽 往 來, 因 此, 只 要 能 夠 以 信 保 之, 約 而 守 之, 就 可 以 避 免 生 蕃 殺 人 的 發 生 在 此 階 段, 蕃 害 的 原 因, 被 認 為 是 與 漢 人 結 怨 所 致 以 今 日 的 後 見 之 明 看 來, 當 然 理 解 蕃 害 的 發 生 並 非 如 此 單 純, 然 而, 彼 時 的 撫 墾 署 員, 如 何 從 錯 誤 的 理 解 中, 逐 漸 摸 索 出 蕃 人 的 風 俗 與 文 化? 人 類 學 者 的 研 究 成 果, 又 和 現 地 職 員 有 什 麼 樣 的 互 動 呢? 殖 民 地 統 治 一 開 始, 人 類 學 家 就 已 經 隨 軍 隊 來 臺 了 以 東 京 人 類 學 會 雜 誌 為 舞 臺, 殖 民 地 人 類 學 的 討 論, 亦 隨 之 展 開 36 1895 年 12 月, 伊 能 嘉 矩 在 東 京 人 類 學 會 雜 誌 發 表 來 臺 後 的 首 篇 文 章 : 臺 灣 通 信 ( 第 一 回 ) 會 員 田 代 安 定 君 的 生 蕃 實 查, 文 中 對 於 收 藏 支 那 人 的 頭 顱 的 風 俗, 認 為 是 漢 人 長 期 欺 騙 生 蕃, 最 後 互 相 視 為 仇 敵, 因 此 形 成 了 生 蕃 34 1897 年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長 齊 藤 音 作 講 話 蕃 情 及 施 設 方 針 第 40 張, 公 文 類 纂, V00180/A003 參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06-107 35 張 旭 宜, 臺 灣 原 住 民 出 草 慣 習 與 總 督 府 的 理 蕃 政 策, 頁 3 王 學 新, 日 據 初 期 宜 蘭 地 區 番 害 之 研 究, 頁 147-181 36 陳 偉 智, 殖 民 主 義, 蕃 情 知 識 與 人 類 學 日 治 初 期 台 灣 原 住 民 硏 究 的 展 開 (1895-1900), 頁 59-66
摘 要 馘 首 的 風 俗 ; 西 洋 的 傳 教 師 獨 自 進 入 蕃 社, 則 鮮 少 被 殺 害 37 此 說 法 和 早 期 日 本 官 員 如 出 一 轍 隨 著 伊 能 嘉 矩 田 野 經 驗 的 累 積,1897 年 6 月 確 認 獵 首 是 先 天 性 的 伊 能 指 出 在 北 部 臺 灣, 生 蕃 男 子 成 年 時, 必 須 出 山 殺 人, 才 能 得 到 成 年 的 資 格 ; 而 獵 取 人 頭 也 是 結 婚 的 條 件, 每 個 人 獵 取 的 人 頭 被 視 為 財 產 同 年 由 東 京 帝 國 大 學 派 遺 來 臺 進 行 短 期 調 查 的 鳥 居 龍 藏 在 地 學 雜 誌 發 表 關 於 台 灣 東 部 諸 蕃 族, 也 做 出 了 同 樣 的 結 論, 強 調 臺 灣 原 住 民 決 不 是 因 為 開 始 接 觸 到 漢 人, 才 興 起 獵 首 的 念 頭 的, 他 們 老 早 就 有 這 種 獵 頭 的 習 俗, 而 主 要 的 動 機 是 對 方 侵 犯 領 地, 為 了 復 仇 而 獵 取 對 方 的 頭, 這 是 盛 行 於 馬 來 人 種 的 風 俗, 不 只 是 殺 漢 人, 也 會 殺 害 同 族 的 土 人, 這 是 東 南 亞 共 有 的 一 種 文 化 38 無 論 是 伊 能 嘉 矩 的 分 析, 還 是 鳥 居 龍 藏 的 學 說, 在 齋 藤 音 作 1897 年 7 月 的 報 告 書 中, 不 見 任 何 深 入 的 影 響 ; 齋 藤 音 作 認 為 蕃 人 的 兇 暴 難 測 之 原 因 為 : 意 志 薄 弱 感 情 常 常 戰 勝 意 志, 導 致 暴 怒 而 引 發 鬥 爭 39 倘 若 齋 藤 音 作 的 確 能 代 表 第 一 線 接 觸 生 蕃 的 官 員 人 中, 對 蕃 人 知 識 最 深 入 的 代 表 人 物, 那 麼 至 少 在 1897 年, 對 於 原 住 民 獵 首 習 俗 的 解 釋, 蕃 地 行 政 官 員 與 人 類 學 家 幾 乎 沒 有 交 流 畢 竟, 無 論 是 東 京 人 類 學 會 雜 誌 或 是 地 學 雜 誌, 皆 是 各 地 的 調 查 成 果 匯 聚 到 東 京 的 知 識 界, 遠 在 蕃 地 的 行 政 官 員, 未 必 會 和 東 京 的 知 識 界 產 生 連 繫 各 地 的 現 地 職 員 建 立 蕃 人 風 俗 的 資 訊 管 道, 主 要 是 透 過 向 來 署 蕃 人 打 聽, 或 實 地 視 察, 和 人 類 學 家 的 田 野 踏 查 分 頭 進 行, 兩 者 似 乎 沒 有 明 顯 的 交 集 1897 年 底, 撫 墾 署 員 大 致 已 掌 握 到 蕃 害 的 發 生, 有 著 疫 病 流 行 與 本 島 人 結 怨 祭 祀 需 要 等 不 同 原 因 至 1899 年 的 總 督 府 職 員, 認 為 獵 首 習 俗 已 為 明 瞭 之 事 實, 如 今 更 不 須 贅 述, 大 嵙 崁 襲 擊 腦 寮 事 件 爆 發 前, 三 角 湧 兼 桃 仔 園 辨 務 署 長 柳 原 保 太 郎 甚 至 不 需 直 接 向 蕃 人 打 聽 兇 嫌, 而 是 能 根 據 現 象 的 發 生, 自 行 推 37 伊 能 嘉 矩, 臺 灣 通 信 ( 第 一 回 ) 會 員 田 代 安 定 君 の 生 蕃 實 查, 東 京 人 類 學 會 雜 誌 11:117(1895 年 12 月 ), 頁 94-99 38 鳥 居 龍 藏, 關 於 台 灣 東 部 諸 蕃 族, 楊 南 群 譯 註, 探 險 台 灣 : 鳥 居 龍 藏 的 台 灣 人 類 學 之 旅 ( 臺 北 : 遠 流,2012), 頁 204-207 原 件 見 東 部 台 灣 諸 蕃 族 に 就 て, 地 學 雜 誌 9:104 9:105(1897) 這 裡 指 的 同 族, 指 與 漢 人 相 對 的 土 人, 鳥 居 龍 藏 看 見 木 瓜 蕃 會 獵 阿 眉 蕃 的 首 級, 因 而 認 為 同 族 之 間 也 會 互 相 獵 首 39 1897 年 林 圯 埔 撫 墾 署 長 齊 藤 音 作 講 話 蕃 情 及 施 設 方 針 第 13 張, 公 文 類 纂, V00180/A003
測 需 要 進 行 獵 首 的 蕃 社, 鎖 定 有 效 的 懲 罰 對 象 40 由 此 可 見 穩 定 的 知 識 已 然 形 成 整 體 而 言, 臺 北 縣 與 宜 蘭 廳 的 職 員 致 力 捕 捉 蕃 人 獵 首 的 現 象, 與 人 類 學 家 系 統 化 的 知 識 生 產 活 動 相 比, 仍 有 署 員 各 自 摸 索 的 傾 向 1898 年, 第 一 份 比 較 全 面 的 官 方 調 查 復 命 書 臺 灣 蕃 人 事 情 由 總 督 府 出 版 之 後, 獵 首 的 知 識 才 漸 漸 普 及 到 蕃 地 行 政 的 體 系 裡 四 蕃 界 的 封 鎖 與 歸 順 (1898-1909) 在 樟 腦 開 發 林 產 物 利 用 的 需 求 下, 開 展 了 撫 墾 署 的 撫 蕃 方 針 ; 而 撫 墾 署 制 度 的 終 止, 代 表 撫 蕃 已 經 不 足 以 穩 定 蕃 地 情 況, 必 須 解 決 日 益 急 迫 的 樟 腦 開 發 問 題 然 而, 撫 墾 署 撤 廢 之 後, 蕃 地 的 主 管 機 構 移 至 辨 務 署, 距 離 蕃 地 更 加 遙 遠, 位 於 平 地 的 官 員 到 底 怎 麼 取 得 與 深 山 原 住 民 聯 繫 的 主 動 性 呢? 而 在 山 區 的 地 理 障 礙 並 未 消 失 的 情 況 下, 臺 灣 總 督 府 又 是 如 何 發 現 如 何 聚 焦 到 一 個 有 效 的 統 治 手 段 上? 1. 威 壓 主 義 抬 頭 1898 年 6 月 之 前 撫 墾 署 存 在 的 時 期, 在 綏 撫 生 蕃 方 針 的 指 引, 解 決 蕃 害 問 題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會 見 蕃 人 管 制 蕃 界 取 締 蕃 人 武 器 促 使 民 蕃 和 解 等, 在 蕃 地 治 安 上 一 直 無 法 達 成 真 正 有 效 的 阻 遏 1898 年 6 月 官 制 改 正, 蕃 地 事 務 併 入 地 方 行 政, 並 且 提 升 了 辨 務 署 長 對 警 察 事 務 的 權 限, 41 甚 至 署 長 多 由 警 察 擔 任, 因 此 在 1898 年 之 後, 威 壓 主 義 逐 漸 抬 頭, 隘 勇 擴 張 蕃 地 封 鎖 等 政 策 陸 續 施 行 在 1902 年 持 地 六 三 郎 確 定 原 住 民 的 法 律 地 位 之 前, 對 原 住 民 的 武 力 威 壓 必 須 以 膺 懲 的 形 式 存 在, 也 就 是 必 須 要 先 有 蕃 害 的 發 生, 為 了 懲 兇, 才 能 師 出 有 名 因 此 1900 年 2 月 殖 產 協 議 會 後, 奉 兒 玉 源 太 郎 應 盡 速 銳 意 絕 減 一 切 40 1899 年 三 角 湧 弁 務 署 長 蕃 害 ニ 關 スル 情 況 臨 時 報 告, 公 文 類 纂,V00398/A001 譯 文 引 自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348-354 41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編,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一 編 : 警 察 機 關 の 構 成 ( 臺 北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1933), 頁 474
摘 要 前 途 之 障 礙 指 示, 42 積 極 推 動 腦 業 後, 於 大 嵙 崁 地 區 爆 發 的 蕃 害, 43 便 成 為 威 壓 主 義 抬 頭 後, 日 方 落 實 強 硬 武 力 伐 討 的 的 第 一 起 重 大 事 件 大 嵙 崁 地 區 算 是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員 最 早 綏 撫 原 住 民 成 功 的 地 區 清 領 末 期 即 設 置 撫 墾 局, 日 本 領 臺 前, 水 野 遵 與 上 野 專 一 相 繼 勘 察 過 此 地 撫 墾 署 建 制 之 44 前, 該 地 即 設 立 出 張 所, 原 本 與 清 朝 敵 對 的 大 嵙 崁 宜 亨 社 代 麼 密 鮮 ( 亦 為 前 山 蕃 總 頭 目 ) 對 日 本 統 治 表 示 支 持, 45 甚 至 協 助 官 方 驅 逐 土 匪, 46 參 與 赴 日 觀 光 並 代 表 致 詞 47 1897 年 8 月 起, 該 地 製 腦 業 者 與 蕃 人 往 來 密 切, 時 常 宴 饗 蕃 人, 並 且 兼 營 物 品 交 換, 認 為 能 藉 此 撫 育 蕃 人 48 然 而 1899 年 起 蕃 害 頻 傳,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領 導 人 正 是 宜 亨 社 代 麼 密 鮮, 49 日 治 初 期 高 度 配 合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宜 亨 社 頭 目 代 麼 密 鮮, 為 什 麼 會 徹 底 轉 變 其 立 場? 由 於 缺 乏 口 述 觀 點, 僅 能 就 官 方 紀 錄 中 代 麼 密 鮮 的 言 行 摸 索, 代 麼 密 鮮 1896 年 與 撫 墾 署 長 初 次 會 見 時, 一 開 始 便 直 言 大 人 請 勿 隨 意 開 山 製 腦, 我 等 遵 從 大 人 之 教 示, 開 拓 山 林, 為 後 世 子 孫 著 想 50 可 能 是 在 撫 墾 署 時 期, 也 許 撫 墾 署 尊 重 原 住 民 的 作 風 達 到 了 某 種 緩 和 效 果, 或 者 樟 腦 開 發 的 進 度 未 使 問 題 深 化, 但 樟 腦 事 業 的 擴 張, 最 終 都 還 是 會 與 原 住 民 產 生 深 刻 的 矛 盾, 因 此 在 積 極 推 動 腦 業 的 壓 力 下, 隨 即 爆 發 了 衝 突 42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46-151 43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62-165 44 今 桃 園 縣 復 興 鄉 義 盛 村 參 見 許 毓 良, 清 末 桃 園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1885-1895) 以 臺 灣 內 山 番 社 地 輿 全 圖 為 主 的 討 論, 收 於 戀 戀 桃 仔 園 : 桃 園 文 史 研 討 論 叢 ( 桃 園 : 私 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2008), 頁 69 45 1896 年 8 月 3 日, 大 嵙 崁 撫 墾 署 長 宮 之 原 藤 八 入 山 與 代 麼 密 鮮 初 次 會 面 參 見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9 46 1896 年 底, 代 麼 密 鮮 率 社 蕃 助 宮 之 原 藤 八 驅 逐 集 結 在 水 流 東 蕃 地 之 土 匪 見 1896 年, 蕃 地 ニ 集 合 シタル 匪 徒 掃 攘 ニ 關 スル 件 大 嵙 崁 撫 墾 署 長 宮 之 原 藤 八 報 告, 公 文 類 纂, V00180/A001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340-346 47 1897 年 明 治 三 十 年 九 月 中 大 嵙 崁 撫 墾 署 事 務 報 告, 公 文 類 纂,V00163/A015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20-22 48 1898 年 大 嵙 崁 撫 墾 署 三 十 一 年 五 月 中 事 務 報 告, 公 文 類 纂,V00323/A010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44-45 49 1900 年 大 嵙 崁 方 面 生 蕃 小 松 腦 藔 事 務 所 ニ 襲 擊 其 他 兇 暴 事 件 及 膺 懲 ノ 為 行 軍 狀 況 並 膺 懲 後 ノ 蕃 情 詳 報, 公 文 類 纂,V00532/A014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365-369 50 1896 年 8 月 3 日, 大 嵙 崁 撫 墾 署 長 宮 之 原 藤 八 入 山 與 代 麼 密 鮮 初 次 會 面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9-10
大 嵙 崁 地 區 蕃 人 起 事 之 初, 有 兇 蕃 / 良 蕃 之 區 分, 然 而 要 準 確 掌 握 參 與 起 事 之 蕃 社 並 非 易 事 事 實 上, 山 地 與 平 原 之 族 群 交 流 甚 為 複 雜, 並 未 參 與 起 事 的 良 蕃, 亦 有 可 能 提 供 物 資, 也 未 必 會 向 日 方 吐 露 內 山 真 正 之 情 況 因 此, 大 嵙 崁 討 伐 告 一 段 落 後, 村 上 義 雄 於 12 月 16 日 提 出 對 蕃 策, 認 為 在 大 嵙 崁 要 厲 行 絕 對 的 閉 鎖 主 義, 將 周 邊 地 區 納 入 關 係 的 閉 鎖 主 義, 為 了 便 是 防 止 物 資 尤 其 是 鹽 鐵 器 米 彈 藥 等 重 要 物 資 的 流 通 良 蕃 必 須 按 照 戶 口 人 頭 來 領 取 必 需 品, 以 防 止 將 剩 餘 物 資 供 應 兇 蕃 目 的 是 讓 兇 蕃 物 資 窮 竭, 而 兇 蕃 求 和 時, 必 須 慎 重 觀 察, 困 窘 至 無 法 再 起 時, 方 能 同 意 交 涉, 並 趁 機 讓 人 民 深 入 蕃 地, 與 蕃 人 交 往, 使 主 權 普 及 蕃 地 因 此 必 須 建 設 堅 強 之 隘 勇 線, 並 架 設 砲 臺, 村 上 義 雄 建 議 將 設 立 枕 頭 山 砲 臺 剩 餘 之 經 費, 用 在 深 坑 大 嵙 崁 新 竹 三 辨 務 署 增 設 隘 勇 密 集 設 立 隘 寮, 且 挪 用 警 察 費 配 置 監 督 警 部 51 自 此, 因 大 嵙 崁 事 件 的 動 員, 北 部 山 區 出 現 了 隘 勇 線 的 雛 形 2. 掌 握 山 區 原 住 民 的 物 品 需 求 相 對 於 大 嵙 崁 地 區 因 蕃 害 爆 發, 走 向 日 蕃 決 裂 的 情 勢, 宜 蘭 地 區 的 作 法 特 別 值 得 討 論 首 任 宜 蘭 廳 長 西 鄉 菊 次 郎 在 任 的 6 年 (1897.5-1902.11), 恰 好 是 宜 蘭 製 腦 業 由 民 營 製 腦 轉 向 官 營 製 腦, 而 後 再 轉 變 成 資 本 家 特 許 製 腦 的 時 期, 然 而 對 原 住 民 方 面, 始 終 沒 有 採 取 徹 底 的 武 力 衝 突, 而 是 以 會 談 埋 石 宣 誓 管 制 物 產 交 換 以 及 頭 目 移 住 等 手 段 交 涉, 其 作 風 與 往 後 的 宜 蘭 廳 長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52 1900 年 2 月 12 日, 因 日 本 警 官 宮 田 亨 遭 到 南 澳 蕃 人 射 殺, 羅 東 辨 務 署 長 山 本 瀧 四 郎 於 4 月 懲 罰 性 地 關 閉 阿 里 史 交 換 所, 斷 絕 南 澳 蕃 的 物 資, 尤 其 是 鹽 的 供 應 事 實 證 明, 管 制 物 產 交 換 很 快 就 獲 得 成 效,6 月 10 日, 南 澳 蕃 爺 母 抵 來 社 友 干 毛 果 社 呔 毛 馬 簡 社 等 68 人 下 山 請 願, 同 意 埋 石 立 誓, 希 望 能 恢 復 交 易 叭 哩 沙 支 署 同 意 解 除 三 社 的 禁 令 後, 其 他 的 南 澳 諸 社 也 紛 紛 來 署 請 求 埋 石 立 誓 51 1900 年 大 嵙 崁 地 方 隘 勇 增 設 其 他 臺 北 縣 ヘ 委 任 ニ 關 スル 件, 公 文 類 纂, V00537/A017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383-389 52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73
摘 要 事 後 西 鄉 廳 長 認 為 埋 石 立 誓 早 就 徒 具 形 式, 反 而 是 管 制 物 產 交 換 比 起 大 嵙 崁 動 用 大 軍 的 作 法, 似 乎 更 為 有 效 53 1900 年 4 月 停 止 南 澳 蕃 在 阿 里 史 的 物 產 交 換 所,6 月 南 澳 蕃 下 山 埋 石 宣 誓, 達 成 一 時 的 和 平 然 而 7 月 之 後, 蕃 害 再 度 發 生, 調 查 之 後 認 為, 當 時 收 成 結 束, 需 要 舉 行 祭 典, 同 時 社 內 又 流 行 病 疫, 需 要 大 量 人 頭 做 為 祭 品 為 了 防 止 腦 寮 遭 受 攻 擊, 叭 哩 沙 支 署 長 於 9 月 20 日 再 度 宣 佈 中 斷 物 品 交 易 此 次 效 力 很 快 就 顯 現,10 月 起 溪 頭 蕃 與 南 澳 蕃 頭 目 下 山 與 西 鄉 菊 次 郎 見 面 會 談, 這 是 西 鄉 本 人 第 一 次 會 見 生 蕃, 到 年 底 前 一 共 會 面 四 次 每 次 會 談, 西 鄉 皆 要 求 各 社 頭 目 移 住 平 地, 各 社 大 致 都 同 意 移 住, 僅 南 澳 蕃 較 擔 心 環 境 適 應 問 題, 要 求 分 批 移 住 廖 英 杰 認 為 : 阿 里 史 交 換 所 關 閉 後 的 立 即 見 效, 才 使 宜 蘭 廳 深 入 察 覺 此 方 法 的 有 效, 也 希 望 各 社 移 住 能 解 決 蕃 害 的 問 題 ; 因 此 在 1901 年 進 行 頭 目 移 住 時,5 月 同 時 將 交 換 事 業 收 為 官 營 54 然 而 事 與 願 違, 頭 目 移 住 計 劃 於 1901 年 8 月 宣 告 失 敗, 55 宜 蘭 廳 廳 長 西 鄉 菊 次 郎 重 振 蕃 產 物 交 換 制 度, 新 的 交 換 所 制 度 與 教 育 所 結 合, 規 定 必 須 以 農 作 物 才 能 交 換 食 鹽, 不 可 如 過 去 一 樣 以 獵 物 換 鹽, 加 強 了 鹽 的 管 制 顯 然 意 圖 使 原 住 民 由 狩 獵 民 族 進 化 成 農 業 民 族 10 月, 南 澳 頭 目 及 社 人 等 100 名 下 山, 與 大 湖 桶 山 的 製 腦 特 許 締 結 和 親 56 53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90-92 原 件 見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南 澳 ノ 爺 母 抵 來 油 簡 毛 果 呔 毛 馬 簡 等 社 蕃 ノ 埋 石 宣 誓 竝 ニ 交 換 ノ 解 禁, 頁 222-223; 南 澳 蕃 埋 石 宣 誓, 頁 224; 總 督 ニ 對 スル 宜 蘭 廳 長 ノ 同 上 報 告, 頁 233-234 54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95-101 原 件 見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蕃 界 警 備 ニ 關 スル 各 署 管 下 ノ 情 況, 頁 238-239; 兇 蕃 ニ 貿 易 ヲ 禁 止 スル 叭 哩 沙 支 署 長 ノ 宣 示, 頁 248; 西 鄉 廳 長 ノ 南 澳 及 斗 史 蕃 引 見 並 ニ 埋 石 宣 誓, 頁 266-274; 南 澳 蕃 ノ 下 山 ト 西 鄉 廳 長 ノ 引 見, 頁 274-279; 12 月 1 日 南 澳 蕃 ノ 埋 石 宣 誓, 頁 280-281 55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99-100 原 件 見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南 澳 蕃 老 狗 社 外 一 社 蕃 人 阿 里 史 交 換 所 暴 動 所 員 ノ 死 傷, 頁 350-352; 傭 使 四 名 ノ 化 蕃 婦 竝 ニ 阿 里 史 及 天 送 埤 移 住 蕃 人 遁 竄, 頁 352; 七 月 蕃 情 概 觀, 頁 334 56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104-106 原 件 見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蕃 產 物 交 換 所 振 興 計 畫 竝 ニ 教 育 所 蕃 女 織 機 授 業 ノ 開 始, 頁 391; 十 一 月 蕃 產 物 交 換 規 程 ノ 制 定 大 湖 桶 山 製 腦 事 業 ノ 開 始 ト 蕃 地 事 務 ニ 與 ベシ 影 響, 頁 501
透 過 一 連 串 關 於 物 產 交 換 管 制 的 討 論, 宜 蘭 地 區 的 官 員 們 在 1900 年 前 後 確 認 到 介 入 物 品 交 換 的 流 通 網 絡, 能 夠 相 當 程 度 地 制 馭 山 區 原 住 民 加 上 宜 蘭 廳 長 西 鄉 菊 次 郎 個 人 的 治 理 作 風, 物 品 交 換 管 制 在 宜 蘭 地 區 成 為 主 流 的 策 略, 而 不 是 演 變 成 如 大 嵙 崁 之 絕 對 的 閉 鎖 主 義 可 惜 的 是, 和 親 之 後, 西 鄉 菊 次 郎 因 母 親 生 病, 於 1902 年 11 月 離 職, 繼 任 者 為 原 任 桃 仔 園 廳 長 的 佐 藤 友 雄, 從 此 宜 蘭 地 區 的 政 策 亦 轉 向 隘 勇 線 的 擴 張 宜 蘭 廳 這 段 時 期 的 作 為, 伊 能 嘉 矩 編 纂 理 蕃 誌 稿 時, 僅 保 留 一 條 宜 蘭 廳 的 撫 蕃 措 設, 對 物 品 交 換 管 制 官 營 交 換 所 皆 隻 字 未 提, 反 而 是 做 為 控 制 手 段 的 管 制 物 產 交 換, 以 另 一 種 形 式 出 現 在 持 地 六 三 郎 的 理 蕃 架 構 之 中, 被 轉 移 到 隘 勇 線 推 進 的 脈 絡 之 中 3. 服 從 的 邊 界 1902 年 12 年 持 地 六 三 郎 提 出 有 關 蕃 政 問 題 的 意 見 書 之 後, 臺 灣 總 督 府 終 於 有 了 統 一 的 理 蕃 政 策 新 的 政 策 架 構 解 決 了 長 期 以 來 未 有 定 論 的 蕃 人 與 蕃 地 法 律 定 位 爭 議 : 生 蕃 以 社 會 學 來 看 是 人 類, 由 國 法 上 來 看 完 全 不 具 有 人 格 57 ; 而 生 蕃 不 過 是 在 事 實 上 占 有 蕃 地 生 蕃 沒 有 所 有 權, 蕃 地 是 全 然 屬 於 國 家 58 由 於 確 定 了 原 住 民 在 法 的 地 位 上 並 不 存 在, 威 壓 終 於 變 成 一 個 不 需 要 膺 懲 之 理 由, 就 能 直 接 動 用 的 手 段 以 隘 勇 線 威 服 原 住 民 並 非 指 派 軍 討 伐 武 力 征 服, 而 是 由 一 條 實 體 的 防 線, 將 將 原 住 民 的 生 存 空 間 區 隔 為 未 服 從 的 線 外, 以 及 受 到 嚴 密 監 控 的 線 內, 截 斷 線 外 / 線 內 的 交 流, 令 需 要 物 資 的 原 住 民 受 制 於 官 方 原 住 民 的 生 活 空 間 受 到 壓 制 後, 再 透 過 推 進 來 縮 小 原 住 民 的 占 有 區 域, 嚴 密 地 確 保 樟 腦 地 的 安 全, 且 控 制 物 資 的 流 通 在 此 架 構 中, 物 品 交 換 同 時 具 備 懷 柔 與 威 壓 的 兩 面 性 質 1905 之 後, 開 始 修 築 越 過 兩 廳 的 隘 線, 開 始 實 驗 通 電 鐵 絲 網 地 雷 探 照 燈 等 新 式 設 備, 大 大 提 升 了 隘 勇 線 的 防 禦 效 果, 對 北 部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發 揮 壓 倒 性 的 57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85-186 58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187
摘 要 控 制 效 果 59 由 於 北 部 新 竹 到 深 坑 的 隘 勇 線 逐 漸 連 結, 60 開 始 利 用 物 產 交 換 管 制 達 成 操 縱 的 效 果 交 換 物 品 必 須 訂 定 交 換 的 日 期, 在 警 察 官 吏 嚴 實 之 監 督 下 進 行 ; 且 必 在 官 方 監 督 下 進 行, 且 交 換 品 之 種 類 價 格 必 須 由 官 方 許 可, 臨 時 有 其 他 命 令 時 必 須 遵 守, 否 則 取 消 其 資 格 61 只 容 許 歸 順 的 蕃 社 自 由 交 換, 對 居 住 在 線 外 的 蕃 人, 即 使 歸 順 了, 也 嚴 格 限 制 食 鹽 農 具 蕃 刀 等 必 需 品 的 交 換, 目 的 是 為 了 防 止 物 資 流 入 線 外 的 未 歸 順 蕃 社 然 而, 由 於 生 活 中 不 可 缺 乏 食 鹽, 因 此 規 定 按 人 口 數 量 定 期 交 換, 且 數 量 極 小, 一 旦 發 現 將 物 資 提 供 給 未 歸 順 蕃, 便 立 刻 關 閉 交 換 所 62 物 品 交 換 做 為 蕃 人 統 御 上 最 重 要 之 所 在, 其 操 縱 方 式 被 視 為 消 極 的 攻 擊 方 法 由 於 山 區 無 法 獲 得 食 鹽, 鹽 卻 又 具 有 保 存 肉 類 維 持 營 養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自 清 代 以 來, 在 山 區 與 平 原 的 交 換 史 上, 鹽 向 來 處 於 重 要 的 地 位 早 在 撫 墾 署 時 間, 在 討 論 如 何 管 制 山 區 原 住 民 時, 切 斷 必 需 品 鹽 之 供 應, 便 是 常 常 提 出 的 手 段 宜 蘭 廳 自 1901 年 5 月 實 施 官 營 蕃 產 物 交 換 制 度 後, 原 本 靠 蕃 產 交 換 為 生 的 阿 里 史 熟 蕃 受 到 很 大 的 衝 擊, 因 此 阿 里 史 熟 蕃 和 南 澳 蕃 的 交 易 轉 入 檯 面 下 自 1903 年 起, 由 於 南 澳 蕃 遭 受 物 資 封 鎖, 失 去 生 計 的 阿 里 史 熟 蕃 入 山 教 其 煮 鹽, 並 於 今 日 東 澳 及 南 澳 的 海 濱, 架 設 兩 處 煮 鹽 基 地 由 於 確 保 了 食 鹽 的 供 應, 南 澳 蕃 得 以 對 抗 官 方 的 封 鎖, 甚 至 可 以 將 自 製 的 鹽 提 供 給 溪 頭 蕃 大 嵙 崁 後 山 蕃 等 周 邊 族 群 63 1903 年 11 月 30 日 第 一 條 清 水 溪 隘 勇 線 開 工 前, 為 了 牽 制 南 澳 蕃, 同 步 啟 動 了 一 連 串 周 密 的 計 劃 叭 哩 沙 支 廳 依 照 先 前 的 作 法, 先 禁 止 南 澳 蕃 交 換 食 鹽, 並 將 交 易 品 數 量 減 少, 迫 使 頭 目 下 山 議 和, 事 實 上 已 經 準 備 扣 押 頭 目 做 為 人 質, 同 時 策 動 其 世 仇 太 魯 閣 蕃 攻 擊 南 澳 蕃 59 鄭 安 晞, 日 治 時 期 隘 勇 線 推 進 與 蕃 界 之 內 涵 轉 變, 頁 147-148 60 鄭 安 晞, 日 治 時 期 隘 勇 線 推 進 與 蕃 界 之 內 涵 轉 變, 頁 145 61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338 62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648 63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130 原 件 見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亡 命 熟 蕃 潘 龍 爻 以 下 三 名 早 川 羅 東 支 廳 長 ニ 由 シテ 歸 順 哀 願, 頁 855
11 月 14 日 至 15 日, 南 澳 四 社 的 頭 目 率 眾 下 山, 至 天 送 埤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和 談, 官 員 提 出 嚴 苛 條 件, 包 括 各 社 必 須 提 供 頭 目 或 副 頭 目 做 為 人 質 交 還 所 有 首 級 處 分 藏 身 山 中 的 阿 里 史 熟 蕃 等 頭 目 欲 抗 辯 時 即 與 在 場 警 員 爆 發 衝 突, 結 果 蕃 人 7 死 9 傷,5 人 被 拘 禁, 其 餘 逃 回 山 上 被 拘 禁 的 5 人 包 括 三 名 頭 目 一 名 頭 目 之 女 與 比 亞 毫 社 威 蘭 太 亞 之 妻 ; 頭 目 之 女 事 後 被 釋 放 回 山 上 傳 話, 而 三 名 頭 目 於 數 月 後 病 死 威 蘭 太 亞 之 妻 隨 後 自 縊 64 拘 禁 事 件 發 生 的 兩 週 後, 太 魯 閣 蕃 人 約 千 餘 人 分 成 兩 隊 出 發, 由 山 地 與 海 岸 夾 擊 南 澳 蕃, 燒 毀 兩 部 落, 回 程 後 將 首 級 與 戰 利 品 攜 至 古 魯 社 國 語 傳 習 所 分 教 場, 接 受 廳 長 相 良 長 綱 之 慰 勞 與 賞 賜 65 太 魯 閣 蕃 掠 劫 南 澳 蕃 部 落 的 同 時, 清 水 溪 隘 勇 線 動 工, 成 功 達 成 牽 制 的 效 果 至 於 入 山 製 鹽 的 阿 里 史 熟 蕃, 在 1904 年 至 1905 年 間, 或 陸 續 歸 順 或 因 意 見 不 合 而 被 殺 或 誤 踏 地 雷 而 死 南 澳 蕃 的 煮 鹽 基 地, 分 別 於 1907 年 和 1908 年 由 海 上 被 軍 艦 炮 擊, 因 為 失 去 了 熟 蕃 的 支 援, 無 法 再 度 重 建, 鹽 的 來 源 就 此 斷 絕 66 因 製 腦 原 料 供 不 應 求,1908 年 決 定 由 溪 南 隘 勇 線 再 度 向 大 南 澳 前 進 ;4 月 動 工 6 月 完 工, 之 間 與 南 澳 蕃 交 戰 數 次, 67 完 工 之 後, 該 線 阻 擋 了 南 澳 蕃 接 近 海 邊, 南 澳 蕃 失 去 了 利 用 海 岸 走 私 的 機 會, 加 上 8 月 最 後 的 煮 鹽 基 地 被 炸 毀 最 後 在 下 南 澳 蕃 8 社 於 1908 年 12 月 16 日 進 行 假 歸 順 式 ( 假, 暫 時 之 意 ), 交 出 首 級 151 顆 與 槍 枝 120 挺, 官 方 暫 准 其 歸 順, 意 即 雖 然 開 放 物 品 交 換 所, 但 在 為 官 方 立 功 之 間 不 得 交 換 食 鹽 ; 68 上 南 澳 蕃 7 社 亦 於 12 月 27 日 進 行 假 歸 64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127-129 原 件 見 臺 北 州 理 蕃 誌 ( 上 ), 叭 哩 沙 支 廳 長 南 澳 各 蕃 社 頭 目 誘 出 竝 ニ 彼 等 出 山 遷 延 ノ 原 因, 頁 740-741; 中 田 廳 長 ノ 木 田 警 務 課 長 ニ 叭 哩 沙 支 廳 出 張 所 特 命 竝 ニ 蕃 ニ 對 スル 命 令 條 件 指 示 及 正 副 頭 目 ヲ 收 監, 頁 763-764 另 參 見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311-313 65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310-311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129 66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130-131 67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597-598 廖 英 杰, 宜 蘭 近 山 地 區 發 展 過 程 之 研 究 (1796-1920) 樟 腦 泰 雅 與 叭 哩 沙 平 原, 頁 141 68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631-633
摘 要 順 式, 立 約 內 容 大 致 相 同 69 至 此, 結 束 了 南 澳 蕃 自 拘 禁 事 件 以 來 長 達 約 5 年 的 抵 抗 最 初 被 視 為 綏 撫 必 要 形 式 的 禮 物 贈 與, 在 隘 勇 包 圍 物 資 封 鎖 的 理 蕃 策 略 下, 仍 然 以 恩 撫 之 名 實 施, 然 而, 雖 然 日 文 漢 字 皆 做 惠 與 ( 賞 賜 贈 與 之 意 ), 其 性 質 早 已 完 全 不 同 1895 年 9 月 8 日, 日 本 領 臺 後 第 一 次 由 官 方 會 見 生 蕃, 臺 北 縣 知 事 田 中 綱 常 贈 與 大 嵙 崁 生 蕃 紅 布 小 刀 洋 酒, 顯 然 是 投 其 所 好, 盼 能 以 珍 奇 異 品 的 饋 贈 讓 生 蕃 產 生 好 感 ; 70 而 山 區 原 住 民 對 食 鹽 的 需 求 受 官 方 掌 握 之 後, 無 論 是 贈 與 或 准 許 交 易, 都 不 再 具 有 平 等 交 流 的 性 質 五 結 論 原 本 臺 灣 的 高 山 原 住 民 隱 蔽 於 臺 灣 奇 險 峻 秀 的 山 林 自 然 之 中, 擁 有 強 固 的 領 域 觀 念, 以 及 獨 特 慓 悍 的 風 俗, 外 界 要 進 入 深 山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也 沒 有 需 要 進 入 的 理 由 然 而, 臺 灣 的 高 山 原 住 民 並 非 固 步 自 封, 由 於 人 類 在 不 同 的 自 然 地 理 條 件 下,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生 活, 進 行 不 一 樣 的 生 產 活 動, 山 地 與 平 原 因 而 有 了 交 流 自 清 代 以 來, 居 住 於 淺 山 地 帶 的 住 民 互 相 交 換 山 產 與 平 原 物 資, 再 各 自 向 不 同 的 地 方 擴 散, 逐 漸 產 生 一 個 平 衡 穩 定 的 交 換 網 絡 當 然, 由 於 山 地 平 原 居 民 的 風 俗 不 同 擁 有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和 生 活 方 式, 雖 然 互 有 需 求 未 必 能 互 相 信 任, 即 使 如 此, 透 過 獨 特 的 約 定 方 式, 雙 方 仍 然 能 夠 交 流 交 換 彼 此 的 生 活 所 需 71 19 世 紀 末, 少 數 的 外 來 者 以 調 查 臺 灣 為 目 的, 踏 上 臺 灣 的 土 地 時, 攜 帶 禮 物 或 食 物, 順 利 踏 進 臺 灣 的 蕃 地, 與 蕃 人 共 同 飲 食, 互 贈 禮 物, 證 明 彼 此 的 友 情, 之 後 紛 紛 強 調 誠 信 交 流 的 重 要, 並 提 醒 其 他 的 外 來 者 : 絕 不 能 像 前 朝 官 吏 那 樣 貪 婪 失 信, 也 不 能 像 漢 人 一 樣 動 不 動 就 欺 騙 蕃 人, 只 要 我 方 能 正 直 以 待, 對 方 就 絕 不 會 暴 力 相 向 69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本 署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卷, 頁 642-644 70 1895 年 大 嵙 崁 生 蕃 會 見 臺 北 縣 知 事 報 告, 公 文 類 纂,V00035/A007 譯 文 參 考 王 學 新 編 譯, 臺 北 桃 園 史 料 彙 編, 頁 240-243 71 中 村 勝, 臺 湾 高 地 先 住 民 の 歴 史 人 類 学 : 清 朝 日 帝 初 期 統 治 政 策 の 研 究, 頁 36-43
1895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建 立 政 權 開 始 摸 索 該 如 何 治 理 這 個 島 嶼 時, 這 些 少 數 人 的 經 歷 轉 化 為 綏 撫 / 撫 育 的 行 政 流 程, 成 為 撫 墾 署 官 員 與 生 蕃 互 動 的 參 考 指 南 撫 墾 署 最 後 在 1898 年 6 月 遭 廢 撤, 代 表 綏 撫 不 再 扮 演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的 中 心, 加 上 蕃 務 主 管 機 關 轉 移 到 警 察 系 統, 威 壓 主 義 終 於 取 得 行 政 的 發 言 權 1900 年 大 嵙 崁 腦 寮 攻 擊 事 件 深 化 了 日 本 官 員 與 原 住 民 之 間 的 不 信 任 一 開 始 官 方 還 試 圖 分 辨 良 蕃 和 兇 蕃, 但 調 查 很 快 發 現 : 山 地 與 平 原 之 間 的 族 群 交 流 甚 為 複 雜, 就 算 是 未 參 與 起 事 的 良 蕃, 也 未 必 會 提 供 真 正 的 情 報, 甚 至 有 可 能 是 物 資 的 提 供 者 很 快 地, 臺 北 縣 知 事 導 出 結 論 : 閉 鎖 主 義 才 是 最 好 的 作 法 1903 年 後 的 隘 勇 線 推 進, 正 是 希 望 透 過 一 條 線 的 強 固 封 鎖, 將 原 住 民 的 生 存 領 域 區 隔 為 線 外 / 線 內, 一 方 面 保 護 製 腦 地 不 受 攻 擊, 另 一 方 面 介 入 原 本 自 主 的 交 易 機 制, 由 國 家 來 掌 控 重 要 物 資 的 流 通, 使 需 要 物 資 的 原 住 民 受 制 於 官 員 在 此 架 構 中, 山 區 無 法 自 行 製 造 的 食 鹽 尤 其 重 要, 食 鹽 的 賞 賜 與 封 鎖, 同 時 兼 具 懷 柔 和 威 壓 的 兩 面 性 質, 成 為 官 方 操 縱 原 住 民 的 利 器 在 深 刻 的 利 益 衝 突 下, 臺 灣 總 督 府 直 接 訴 諸 了 最 快 且 最 有 效 的 作 法 掌 握 原 住 民 生 存 的 需 要, 使 其 服 從, 或 者 直 接 將 其 驅 逐 這 樣 的 手 段 固 然 有 效, 但 能 夠 被 使 用 的 先 決 條 件, 是 否 決 了 蕃 人 在 法 律 上 的 人 格 地 位, 意 即 將 扼 殺 蕃 人 的 生 命 視 為 可 行 的 手 段 因 此, 在 隘 勇 線 的 邊 界 前 方 發 生 的, 不 只 是 原 住 民 在 激 烈 的 武 裝 衝 突 下, 生 存 空 間 被 不 斷 壓 縮, 終 於 被 驅 逐 離 開 家 鄉 的 慘 劇 ; 也 是 一 場 因 為 無 法 取 得 生 存 所 需 的 資 源, 最 後 為 了 維 持 生 命, 即 使 會 喪 失 文 化 土 地 及 尊 嚴, 也 不 得 不 服 從 敵 人 的 悲 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