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針 對 校 園 校 門 口 人 車 出 入 動 線 規 劃 與 管 制, 及 校 區 汽 機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之 規 劃 設 置 及 維 護 ( 四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展 作 為, 擬 透 過 交 通 安 全 服 務 志 工 與 校 園 服 務 性 社 團, 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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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理 技 術 學 院 100 學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壹 間 :101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10 貳 地 點 : 教 學 綜 合 大 樓 B1 演 講 廳 參 主 席 : 尚 校 長 世 昌 肆 記 錄 : 軍 訓 室 承 辦 教 官 伍 出 席 人 員 ( 如 簽 到 單 ) 陸 主 席 致 詞 : 略 柒 工 作 報 告 : 報 告 100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成 效 分 析 報 告 捌 主 席 指 示 : 一 報 告 資 料 101 年 交 通 安 全 精 進 作 法, 應 持 續 推 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灌 輸 學 生 正 確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並 熟 知 交 通 規 則 與 處 罰 條 例, 強 化 學 生 校 外 行 的 安 全, 減 少 交 通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二 交 通 安 全 成 效 分 析 報 告, 資 料 呈 現 間 應 以 100 年 度 為 主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12 月 ), 以 呈 現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展 執 行 成 效 資 料 三 針 對 委 員 建 議, 委 請 總 務 處 規 劃 校 內 洽 公 ( 臨 ) 車 輛 路 線 規 劃 四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八 至 十 人,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長 擔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並 納 編 軍 訓 室 總 教 官 生 輔 組 組 長 課 指 組 組 長 衛 保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為 委 員, 其 餘 組 員 視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執 行 需 要 聘 請 ;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由 軍 訓 室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承 辦 人 擔 任, 並 結 合 交 通 安 全 服 務 志 工 及 與 校 內 服 務 性 社 團 協 助 推 動 玖 提 案 討 論 案 由 一 : 本 校 101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計 畫, 軍 訓 室 建 立 聯 絡 窗 口,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及 交 通 事 件 之 處 理 通 報,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說 明 : 依 據 本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內 容 辦 理 決 議 :(101 年 度 第 1 次 交 通 安 全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 ( 一 ) 執 行 要 項 學 務 處 部 份 : 軍 訓 室 建 立 聯 絡 窗 口,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及 交 通 事 件 與 校 園 緊 急 事 件 通 報 及 處 理 流 程 表 ( 二 ) 執 行 要 項 總 務 處 部 份 : 定 期 檢 討 校 園 及 週 邊 交 通 安 全 及 停 車 設 施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整 修 ; 就 學 校 週 邊 危 險 路 段 之 工 程 或 交 通 設 施,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改 善 1

( 三 ) 針 對 校 園 校 門 口 人 車 出 入 動 線 規 劃 與 管 制, 及 校 區 汽 機 自 行 車 停 車 場 之 規 劃 設 置 及 維 護 ( 四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展 作 為, 擬 透 過 交 通 安 全 服 務 志 工 與 校 園 服 務 性 社 團, 協 助 推 動 校 園 內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 協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海 山 分 局 及 轄 區 海 路 派 出 所 定 巡 查, 針 對 本 校 學 生 建 議 以 勸 ( 輔 ) 導 為 主, 若 勸 導 未 遵 從 者, 則 依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者, 如 : 無 照 駕 駛 未 戴 安 全 帽 超 載 超 速 等 取 締 ;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為 建 立 學 生 應 有 認 知 與 行 動 : 不 定 於 學 校 網 頁 公 告 中 公 佈 機 車 自 行 車 安 全 駕 駛 方 法 ; 案 由 二 : 本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增 設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提 請 討 論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說 明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計 畫 內 容 辦 理 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八 至 十 人,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八 至 十 人,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教 務 學 務 總 務 長 擔 任 副 主 任 委 員, 並 納 編 軍 訓 室 總 教 官 生 輔 組 組 長 課 指 組 組 長 衛 保 組 組 長 事 務 組 組 長 為 委 員, 其 餘 組 員 視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執 行 需 要 聘 請 ; 相 關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由 軍 訓 室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承 辦 人 擔 任, 並 結 合 交 通 安 全 服 務 志 工 及 與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有 關 社 團 負 責 人 擔 任, 各 組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協 助 推 動 校 園 交 通 安 全, 強 化 青 年 學 生 對 體 認 生 命 之 可 貴, 進 而 能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防 範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以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三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負 責 執 行 及 推 動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各 項 決 議 事 項 決 議 : 101 年 度 第 2 次 交 通 安 全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拾 臨 動 議 : 無 拾 壹 主 席 結 論 :( 略 ) 拾 貳 散 會 2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100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執 行 成 效 分 析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一 100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執 行 成 效 ( 一 )100 年 1 月 至 6 月 期 間,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 1. 由 交 通 服 務 志 工 同 學, 於 校 內 外 重 要 路 口 發 放 宣 導 資 料, 計 發 放 1500 份 宣 導 資 料 2. 有 獎 徵 答 活 動 計 244 參 加, 頒 發 獎 品 20 份 3. 機 車 炆 身 碼 活 動 計 10 輛 次 4.100.4.30 日 邀 請 請 交 通 專 業 人 士, 委 請 具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板 橋 分 局, 負 責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專 業 警 官 蒞 校 演 講, 約 200 人 參 加, 每 人 發 予 禮 品 乙 份 5. 靜 態 資 料 展 示, 閱 覽 人 數 約 977 人 次 ( 二 )100 年 9 月 至 12 月 期 間,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 1.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月 靜 態 才 藝 競 賽, 計 有 海 報 創 作 交 通 安 全 徽 章 設 計 及 交 通 警 語 活 動, 並 核 予 表 現 優 異 同 學 行 政 獎 勵 2. 委 請 具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海 山 分 局, 負 責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專 業 警 官 蒞 校 演 講, 約 120 人 參 加, 對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展 具 有 正 向 宣 導 成 效 3.100.12.10-12 日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週 交 通 安 全 平 安 站 機 車 慢 速 安 全 騎 乘, 計 分 男 女 兩 組, 分 別 頒 發 參 賽 獎 品 乙 份 4. 結 合 校 園 週 邊 社 區,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與 服 務 5. 結 合 班 ( 週 ) 會 持 續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書 面 資 料 宣 導 6. 結 合 警 力 不 定 期 加 強 欄 檢 活 動 ( 三 )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週 系 列 活 動 1.100.3.23-28 日 車 燈 視 覺 與 駕 駛 人 間 互 動 關 係 合 輯 光 碟 宣 教 2.100.11.25-28 日 彩 會 尬 智 慧 蹦 出 安 全 帽 開 幕 式 活 動 計 120 人 參 加, 每 人 發 予 宣 導 品 乙 份 3.100.11 月 結 合 校 慶 活 動, 擴 大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教, 並 著 重 行 人 路 權 與 安 全 駕 駛 外 並 結 合 海 山 分 局 警 官, 發 放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品 113 份 宣 導 品 3

( 四 ) 一 般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1. 每 月 運 用 多 媒 體 資 訊 系 統 (LED 跑 馬 燈 ), 配 合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標 語, 另 配 合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活 動 公 告 活 動 主 題 及 間 地 點 2. 有 效 運 用 交 通 部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交 通 隊 轉 發 海 報 及 媒 體 交 通 事 件 報 導, 由 交 通 服 務 志 工 同 學 張 貼 於 各 公 告 欄 3. 結 合 學 校 網 頁 公 告 LED 跑 馬 燈 公 告 欄 班 級 通 告 新 生 訓 練 及 軍 訓 課 程 等 管 道, 公 佈 交 通 案 例 相 關 活 動 本 校 週 邊 易 肇 事 路 段 及 原 因, 置 重 點 於 駕 駛 道 德 及 防 衛 性 駕 駛 部 份, 積 極 的 預 防 其 他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的 用 路 人 傷 害 到 自 己 4. 於 每 月 校 部 行 政 會 議 期 初 ( 末 ) 會 議 及 導 師 會 議 提 報 交 通 實 施 成 效, 並 於 期 末 家 長 聯 繫 函 提 醒 同 學 及 家 長 交 通 安 全 應 注 意 事 項, 以 確 保 同 學 寒 暑 假 期 間 之 安 全 二 100 年 1-12 月 交 通 事 件 統 計 分 析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統 計 100 年 交 通 事 件 計 124 件 次, 計 2 人 死 亡 輕 重 傷 54 人, 較 99 年 136 件 次 減 少 12 件 次, 其 中 車 禍 事 故 中 以 機 車 為 最 多 (77 件 次 ) 茲 就 學 生 發 生 車 禍 主 要 肇 事 原 因 發 生 地 點 發 生 間 等 逐 一 統 計 分 析, 說 明 如 后 : ( 一 ) 肇 事 原 因 統 計 分 析 : 1. 統 計 歸 結 本 校 學 生 發 生 車 禍 肇 事 原 因 計 有 : (1) 轉 彎 車 未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 支 幹 道 車 未 讓 主 幹 道 車 先 行 ) 有 21 件 目 前 交 通 法 規 規 定, 轉 彎 車 要 主 動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因 未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而 發 生 車 禍 是 有 肇 事 責 任 的 此 車 禍 發 生 大 都 是 轉 彎 車 轉 入 機 車 道 或 巷 口 發 生, 故 轉 彎 車 駕 駛 人 要 特 別 注 意 同 向 後 方 來 車 與 禮 讓 前 方 來 車 先 行, 此 讓 車 行 為 可 避 免 車 禍 發 生 另 轉 彎 車 已 開 始 轉 彎 ( 支 幹 道 車 已 始 入 主 幹 道 ), 直 行 車 也 應 讓 轉 彎 車 以 避 免 車 禍 發 生 (2) 行 駛 彎 道 超 越 中 心 線 與 來 車 相 撞 有 14 件 彎 道 影 響 駕 駛 人 視 距, 遇 彎 道 應 減 速 靠 右 側 行 駛, 如 駕 駛 人 超 越 中 心 線 是 極 易 與 來 車 發 生 相 撞, 故 駕 駛 人 於 彎 道 行 車 宜 儘 量 靠 道 路 右 側 行 駛 並 減 速, 於 會 車 保 持 適 當 間 隔 可 避 免 車 禍 發 生 (3) 未 注 意 車 前 狀 況 而 摔 車 未 保 持 距 離 撞 及 前 車 或 行 人 有 14 件 4

小 心 駕 駛 隨 留 意 路 況 行 駛 方 向 與 前 方 狀 況, 如 機 車 駕 駛 人 分 心 大 意 一 失 神 可 能 導 致 車 毀 人 亡 本 校 近 年 來 發 生 多 起 撞 電 線 桿 遇 地 面 凸 起 物 失 控 摔 車 撞 至 路 旁 邊 坡 等 車 禍, 皆 可 說 明 全 程 保 持 警 覺 小 心 駕 駛 的 重 要, 駕 駛 人 要 常 保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4) 未 減 速 至 操 控 失 當 摔 車 有 12 件 機 車 遇 彎 道 特 殊 路 段 應 減 速 慢 行, 如 彎 道 處 特 殊 路 段 有 積 砂 土 塵 落 葉 濕 滑 物 ( 如 果 皮 油 漬 等 ) 易 使 輪 胎 打 滑 或 駕 駛 人 重 心 失 去 平 衡 摔 車 (5) 因 變 換 車 道 遭 後 方 車 輛 追 撞 有 8 件 汽 機 車 在 變 換 車 道 應 打 方 向 燈 減 速, 確 認 後 方 來 車 不 影 響 安 全 後 再 變 換 車 道, 機 車 駕 駛 人 對 於 左 方 汽 車 變 換 車 道 有 危 及 個 人 安 全 應 減 速 保 持 安 全 間 隔 與 距 離 迴 避 (6) 未 依 規 定 超 車 有 5 件 駕 駛 機 車 行 經 彎 道 狹 橋 陡 坡 交 岔 路 口 等 處, 都 不 可 超 車, 如 駕 駛 人 必 須 超 車, 應 確 實 掌 握 前 方 車 輛 動 態 與 道 路 狀 況, 確 認 是 否 有 充 分 的 距 離, 前 車 或 後 車 是 否 知 道 你 要 超 車 等? 超 車 應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規 定 超 車 (7) 未 注 意 道 路 周 遭 狀 況 及 他 人 狀 況 有 2 件 如 路 肩 停 車 被 違 規 行 駛 路 肩 車 輛 撞 及 動 物 通 過 馬 路 撞 及 機 車 等 車 禍 汽 機 車 駕 駛 人 應 對 道 路 周 遭 狀 況 可 能 有 影 響 安 全 者 應 主 動 掌 握 與 採 取 防 範 措 施, 可 避 免 車 禍 發 生 (8) 違 反 號 誌 管 制 有 1 件 如 闖 紅 ( 黃 ) 燈 紅 燈 右 轉, 都 要 遵 守 號 誌 燈 號, 過 綠 燈 或 閃 黃 燈 亦 要 減 速 通 過 2. 肇 事 類 型 原 因 統 計 分 析 : (1) 機 車 與 機 車 26 件 (2) 機 車 自 摔 23 件 (3) 機 車 撞 路 人 15 件 (4) 機 車 與 汽 車 10 件 (5) 機 車 與 腳 踏 車 2 件 (6) 自 行 車 與 機 車 1 件 5

3. 總 結 : 本 校 100 年 車 禍 之 發 生 多 為 機 車, 佔 肇 事 率 97.47%, 尤 以 在 彎 道 狹 窄 道 路 行 車, 機 車 駕 駛 人 車 速 較 快, 有 一 方 疏 失 而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因 此, 宣 導 同 學 機 車 應 小 心 駕 駛, 留 意 週 遭 可 能 發 生 車 禍 之 狀 況, 主 動 採 取 防 範 措 施, 如 多 看 後 照 鏡 注 意 後 方 來 車 保 持 安 全 行 車 車 速 與 掌 握 前 方 來 車 支 幹 道 來 車 道 路 狀 況 等 以 避 免 車 禍 發 生 ( 二 ) 發 生 地 點 分 析 計 有 : 1. 歸 結 常 發 生 車 禍 地 點 計 有 : (1) 文 化 路 沿 線 各 路 口 13 件 (2) 校 門 及 校 園 週 邊 道 路 8 件 (3) 省 道 沿 線 各 路 口 15 件 (4) 外 縣 市 35 件 (5) 其 他 6 件 2. 分 析 常 發 生 車 禍 事 故 地 點 原 因 : (1) 學 生 通 勤 主 要 道 路, 如 文 化 路 漢 生 西 路 中 央 路 及 新 海 路 等 校 園 週 邊 道 路, 因 車 多 流 量 大, 學 生 如 有 一 方 因 車 速 較 快 不 當 行 車 大 意 ( 進 入 彎 道 未 減 速 侵 入 對 方 車 道 ) 判 斷 錯 誤 ( 該 讓 不 讓 加 速 通 過 ) 等 疏 失 易 導 致 車 禍 發 生 (2) 本 校 位 於 市 區 有 許 多 通 往 學 校 道 路 是 巷 弄 交 錯, 道 路 小 曲 折 多,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如 遇 彎 道 未 靠 右 側 行 駛 與 減 速, 極 易 發 生 車 禍 (3) 路 況 不 熟 或 路 段 彎 曲 起 伏 等 現 象, 如 文 化 路 與 防 汛 道 路 口 漢 生 西 路 與 幸 福 街 口 等,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如 未 提 高 警 覺 與 減 速, 極 易 發 生 車 禍 (4) 學 生 因 學 習 生 活 之 需 要 於 附 近 鄉 鎮 活 動 或 居 住 ; 因 道 路 岔 路 多 小 巷 多, 能 為 無 交 通 號 誌 或 閃 紅 黃 燈 號 誌, 此 通 過 路 口 更 須 保 持 警 覺 小 心 駕 駛, 預 防 可 能 發 生 車 禍 潛 在 現 象 4. 減 少 上 述 常 發 生 車 禍 事 故 地 點 建 議 : (1) 駕 駛 人 應 小 心 駕 駛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行 經 鄉 間 小 路 儘 量 靠 右 側 行 駛, 遇 彎 道 行 車 更 應 減 速 與 禮 讓 應 特 別 注 意 (2) 用 心 分 析 每 一 路 段 可 能 發 生 車 禍 原 因 有 那 些? 應 主 動 建 立 防 衛 性 駕 駛 觀 念, 推 理 認 知 以 防 範 車 禍 發 生 ( 如 對 於 停 在 路 旁 6

汽 車 內 有 人, 應 推 理 車 內 的 人 可 能 會 開 車 門 下 車 或 可 能 轉 出 道 路 來 等, 故 要 與 其 保 持 安 全 間 隔, 俾 於 突 發 狀 況, 能 採 正 確 作 為,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 (3) 危 險 路 段 改 善 作 為 : 將 本 校 週 邊 易 肇 事 路 段 路 口 及 原 因, 建 置 於 本 校 於 租 屋 服 務 網 頁 中 提 醒 同 學 注 意, 另 函 發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海 山 分 局,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前 往 會 勘, 針 對 本 校 園 週 邊 交 通 安 全 執 行 進 度 及 改 善 情 形 ( 三 ) 發 生 間 : 1. 發 生 月 份 :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延 畢 生 教 職 員 合 計 1 月 份 2 月 份 3 月 份 4 月 份 5 月 份 6 月 份 7 月 份 8 月 份 9 月 份 10 月 份 11 月 份 12 月 份 2. 發 生 段 : 件 數 12 10 8 6 4 件 數 2 0 3. 發 生 車 禍 間 分 析 : 1-2 2-4 4-6 6-8 8-10 10-12 12-14 14-16 16-18 18-20 20-22 22-24 (1)1000 至 1200 及 1600 至 2000 段 為 最 多, 此 段 間 學 生 因 中 午 用 餐 與 通 勤 下 課, 騎 車 速 度 會 加 快, 如 稍 不 留 意 遇 一 方 違 規 疏 失, 就 會 發 生 車 禍 7

(2) 車 禍 高 峰 期 月 份, 以 期 中 ( 末 ) 考 過 後 為 最 高, 分 別 為 10 6 12 月, 此 段 因 考 完 試 會 較 放 鬆, 常 結 伴 外 出 熟 悉 附 近 市 區 環 境, 由 於 道 路 不 熟 駕 駛 經 驗 不 足, 判 斷 錯 誤 或 大 意 是 常 見 車 禍 主 因 ( 四 ) 發 生 車 禍 學 生 年 級 分 析 : (1) 以 大 一 學 生 駕 駛 人 比 例 最 高 大 二 學 生 次 之 由 於 大 一 學 生 很 多 是 剛 取 得 駕 照 或 擁 有 機 車 未 滿 一 年 者, 在 騎 機 車 經 驗 與 技 能 熟 悉 來 說 是 較 不 足, 加 以 對 環 境 路 況 不 熟, 都 是 比 例 偏 高 的 因 素 2. 發 生 車 禍 以 男 生 居 多 佔 63 人, 女 生 16 人 次 之 男 生 發 生 車 禍 以 速 度 快 大 意 為 車 禍 事 故 常 見 主 因 女 生 發 生 車 禍 以 未 隨 留 意 周 遭 情 況 與 反 應 不 及 為 常 見 車 禍 主 因 三 精 進 做 法 ( 一 ) 依 本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成 立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協 助 執 行 年 度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加 強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知 能, 並 落 實 守 法 守 紀 的 精 神, 以 確 保 個 人 之 安 全 ( 二 ) 策 劃 本 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執 行 重 點 與 活 動 年 度 工 作 管 制 表, 擬 訂 與 執 行 年 度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依 進 度 管 制 執 行 ( 三 ) 利 用 新 生 訓 練 軍 訓 課 程 導 師 間 及 各 項 集 會 活 動, 自 製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參 考 資 料, 實 施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外, 並 結 合 社 區 及 社 會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妥 善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建 立 共 識, 發 揮 整 體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之 效 果 ( 四 ) 印 製 或 轉 發 有 關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等 相 關 資 料, 適 轉 發 各 系 ( 所 ) 運 用 ; 製 作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布 條 及 旗 幟, 於 校 園 及 宿 舍 週 邊 懸 掛 及 插 立, 以 加 強 宣 導 效 果 ( 五 ) 參 與 社 區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安 全 宣 導 工 作 並 加 強 學 生 校 外 輔 導 及 家 庭 聯 繫, 防 範 學 生 交 通 違 規, 培 養 良 好 交 通 道 德, 以 預 防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並 應 對 違 規 學 生 實 施 適 要 之 輔 導 教 學 8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100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管 制 表 月 份 宣 導 活 動 方 式 備 註 一 月 結 合 家 長 聯 繫 函, 強 化 寒 假 期 間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二 月 對 上 年 度 學 生 違 規 肇 事 事 件 加 以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做 成 結 論, 訂 定 本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之 重 要 措 施 三 月 辦 理 第 2 學 期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週 活 動 四 月 1.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服 務 社 社 區 服 務 2. 召 開 年 度 第 1 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五 月 1. 辦 理 校 內 機 車 考 照 活 動 六 月 1. 結 合 家 長 聯 繫 函, 強 化 暑 假 期 間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2. 辦 理 第 2 學 期 違 規 肇 事 之 學 生 輔 導 講 習 七 月 八 月 九 月 對 上 半 年 度 學 生 違 規 肇 事 事 件 加 以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做 成 結 論, 訂 定 下 半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之 重 要 措 施 召 開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查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及 分 析 統 計 及 檢 討 檢 討 上 年 度 交 通 事 故 1. 配 合 新 生 座 談 由 生 輔 組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事 宜 2. 辦 理 第 1 學 期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週 活 動 十 月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服 務 社 幹 部 講 習 十 一 月 辦 理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月 活 動 十 二 月 備 考 1. 辦 理 第 1 學 期 違 反 交 通 法 規 之 學 生 輔 導 講 習 2. 對 本 年 度 學 生 違 規 肇 事 事 件 加 以 整 理 歸 納 分 析, 做 成 結 論, 訂 定 101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實 施 之 重 要 措 施 3. 召 開 年 度 第 2 次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委 員 會 1. 指 導 交 通 服 務 志 工 協 助 各 項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2. 運 用 海 報 電 子 看 板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相 關 事 宜 3.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網 頁 4. 針 對 交 通 安 全 意 外 事 件, 以 各 班 通 告 及 網 頁 公 告 5. 警 察 局 交 通 隊 及 監 理 站 製 發 交 通 海 報 文 宣 及 光 碟 片 運 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