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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網 址 為 :http://rusen.stut.edu.tw/, 請 務 必 確 認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和 繳 費,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二 報 名 時 間 2012 年 1 月 16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截 止 三 報 名 費 每 報 名 一 個 志 願, 須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如 下 : 碩 士 班 為 新 臺 幣 1,350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300 元 或 美 金 45 元 ), 博 士 班 為 新 臺 幣 2,475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550 元 或 美 金 82.5 元 ) 申 請 人 依 據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說 明 進 行 繳 費, 繳 費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四 報 名 手 續 ( 一 ) 一 律 至 本 會 網 站 線 上 報 名 區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二 ) 報 名 後 申 請 人 須 保 留 密 碼, 以 利 日 後 登 錄 本 會 報 名 系 統 ( 三 ) 申 請 人 於 網 上 報 名 後, 以 航 空 掛 號 或 EMS( 全 球 郵 政 特 快 專 遞 ) 方 式 繳 寄 資 料 ( 郵 寄 地 址 為 : 臺 南 市 71005 永 康 區 南 台 街 1 號, 收 件 人 為 :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 四 ) 資 料 寄 出 1 週 後, 申 請 人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收 件 狀 態 ( 五 )2012 年 3 月 22 日 前, 本 會 未 收 到 繳 寄 資 料, 或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 1. 未 上 網 報 名 或 報 名 不 完 全 2. 未 繳 費 3. 未 繳 寄 資 料 或 繳 寄 資 料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未 認 證 者, 不 再 通 知 補 正, 事 後 申 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繳 或 追 認 五 繳 寄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繳 寄 資 料 : 包 含 基 本 資 料 及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規 定 資 料 兩 項 1. 基 本 資 料 : 以 下 資 料 各 準 備 1 份 並 依 序 裝 訂 (1) 報 名 表 : 由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A.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另 須 向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網 址 為 http://hxla.gatzs.com.cn) 申 請 代 辦 認 證, 並 同 意 由 該 中 心 將 認 證 報 告 寄 送 本 會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認 證, 可 能 會 影 響 錄 取 結 果, 請 申 請 人 特 別 注 意, 往 年 有 報 名 且 本 會 已 收 到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所 寄 的 認 證 報 告 者, 可 免 申 請 代 辦 認 證 B.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應 屆 畢 業 生 :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可 不 包 含 最 後 一 學 年 ) 另 須 向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代 辦 認 2

證, 並 同 意 由 該 中 心 將 認 證 報 告 寄 送 本 會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認 證, 可 能 會 影 響 錄 取 結 果, 請 申 請 人 特 別 注 意 C. 大 陸 地 區 以 外 之 高 等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須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原 始 正 本 須 於 抵 臺 入 學 時 繳 交 學 校 審 查 ) 和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D. 大 陸 地 區 以 外 之 高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 須 繳 交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 可 不 包 含 最 後 一 學 年 ) (3) 繳 費 收 執 聯 ( 以 境 外 電 匯 繳 費 者 才 需 繳 交 ) (4) 財 力 證 明 ( 指 報 名 前 3 個 月 內 銀 行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人 民 幣 10 萬 元 ( 約 等 值 新 台 幣 45 萬 元 ) 以 上 之 存 款 證 明 ) 影 本 2.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規 定 資 料 : 申 請 人 每 報 名 1 個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志 願, 均 須 準 備 以 下 資 料 各 1 份 並 分 別 裝 封 (1)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申 請 表 : 由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2)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3)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 ( 二 ) 注 意 事 項 : 1.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研 究 領 域 等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招 生 學 校 招 生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2. 每 份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的 書 面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並 各 自 裝 置 於 A4 信 封 內, 信 封 外 黏 貼 自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收 件 封 面 3. 所 有 A4 信 封 連 同 基 本 資 料 請 置 於 大 型 信 封 內 (B4 大 小 為 佳 ), 信 封 外 黏 貼 由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本 會 收 件 封 面 4.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發 現 有 與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冒 用 等 情 事 者,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歷 證 件 5. 繳 寄 資 料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六 填 報 志 願 申 請 人 應 依 個 人 意 願 順 序, 可 報 名 多 校 多 志 願, 但 合 計 至 多 報 名 5 個 志 願 貳 審 查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根 據 申 請 人 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應 繳 交 資 料 等, 進 行 綜 合 審 查 叁 分 發 錄 取 及 報 到 一 預 分 發 : ( 一 ) 本 會 依 據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審 查 結 果 及 申 請 人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所 選 填 之 志 願 順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招 生 學 校 系 所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 二 ) 申 請 人 可 於 2012 年 4 月 17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預 分 發 結 果, 獲 得 3

正 取 和 備 取 者, 稱 為 預 錄 生 二 正 式 分 發 : ( 一 ) 預 錄 生 務 須 於 2012 年 5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至 5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至 本 會 網 站 報 名 系 統 登 記 參 加 正 式 分 發,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上 網 登 記 者, 即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正 式 分 發 資 格 ( 二 ) 本 會 依 據 預 分 發 及 預 錄 生 登 記 結 果 再 次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正 式 分 發 結 果 可 於 2012 年 5 月 31 日 上 午 10 時 起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本 次 分 發 不 再 列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者, 稱 為 錄 取 生, 取 得 來 臺 就 學 資 格 三 網 路 報 到 : 錄 取 生 如 確 定 要 來 臺 就 讀, 須 於 2012 年 6 月 7 日 下 午 5 時 前, 至 本 會 網 站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 逾 期 未 完 成 者, 一 律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肆 申 請 來 臺 入 境 準 備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程 序 後, 應 郵 寄 下 列 證 件 至 錄 取 學 校,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辦 申 請 入 境 : ( 一 ) 就 學 申 請 書 ( 申 請 書 格 式 由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 二 )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三 ) 委 託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申 請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影 本 ( 申 請 書 格 式 由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 四 )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國 際 旅 行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三 級 甲 等 醫 院 或 大 陸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或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第 三 地 區 醫 療 機 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二 錄 取 生 經 許 可 來 臺 者, 應 於 來 臺 前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投 保 來 臺 在 學 期 間 有 效 之 醫 療 傷 害 保 險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在 大 陸 開 具 者, 須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 在 第 三 地 區 開 具 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二 ) 報 名 時 所 繳 寄 之 財 力 證 明, 在 大 陸 開 具 者, 須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 在 第 三 地 區 開 具 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三 ) 辦 理 學 歷 ( 力 ) 證 件 公 ( 認 ) 證 : 1. 非 應 屆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均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2.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畢 業 證 ( 明 ) 書 及 學 位 證 ( 明 ) 書, 仍 須 先 向 大 陸 地 區 海 峽 兩 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代 辦 認 證 3.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經 駐 地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印 ( 辦 事 處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 4. 持 外 國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駐 外 館 處 資 料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查 詢 ) 伍 抵 臺 入 學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須 依 各 校 規 定 入 學 時 間 抵 臺, 開 學 具 體 時 間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依 錄 取 學 校 寄 4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為 準 二 錄 取 生 持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醫 療 傷 害 保 險 證 明 財 力 證 明, 於 入 學 時,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辦 或 自 行 將 公 證 書 正 本 送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文 書 驗 證 應 備 證 件 及 辦 理 流 程, 請 至 該 會 網 站 查 詢 (http://www.sef.org.tw; 電 話 :+886-2-2713-4726) 陸 註 冊 錄 取 生 入 學 註 冊 時, 應 繳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 含 原 始 正 本 經 驗 ( 認 ) 證 資 料 )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等 文 件 交 學 校 審 查, 並 應 依 各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有 關 費 用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另 須 繳 交 學 位 論 文 柒 學 習 年 限 博 士 學 位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 碩 士 學 位 之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捌 學 位 錄 取 生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且 通 過 學 位 考 試 者, 由 就 讀 學 校 授 予 學 位, 發 給 證 書 玖 其 他 一 錄 取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守 臺 灣 有 關 法 規 二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學 校 應 予 退 學 三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或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四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五 1992 年 9 月 18 日 至 2010 年 9 月 3 日 期 間 取 得 臺 灣 認 可 名 冊 所 列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申 請 人, 如 通 過 報 考 學 校 所 設 招 生 條 件 歷 年 成 績 及 ( 碩 博 士 ) 論 文 審 查, 可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獲 發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六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或 成 績 有 疑 義, 最 遲 應 於 錄 取 結 果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或 成 績 複 查, 本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七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簡 章 若 有 所 修 訂 時, 概 以 本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