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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九 八 零 年 或 以 後 落 成 而 須 根 據 地 契 要 求 向 公 眾 提 供 設 施 及 / 或 休 憩 空 間 的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為 止 ) 朗 豪 坊 亞 皆 老 街 8 號 / 上 海 街 555 號 (a) 行 人 天 橋 及 (a) 可 由 砵 蘭 街 前 往 連 接 朗 豪 坊 和 旺 角 綜 合 大 樓 橫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跨 上 海 街 的 行 人 天 橋 (b) 行 人 通 道 (b) 可 由 砵 蘭 街 前 往 行 人 天 橋 (c) 行 人 徑 (c) 可 由 砵 蘭 街 亞 皆 老 街 上 海 街 及 山 東 街 前 往 港 灣 豪 庭 福 利 街 8 號 (a) 休 憩 空 間 (a) 面 積 不 少 於 9 800 平 方 米, 位 於 1 樓 2 樓 及 平 台,(a) 每 天 上 午 7 時 至 晚 上 10 時 可 由 福 利 街 經 梯 級 前 往 開 放 (b) 公 眾 出 租 停 車 場 (b) 位 於 地 下 及 地 庫, 提 供 100 個 私 家 車 停 車 位 及 130 (b) 使 用 此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由 營 個 輕 型 貨 車 停 車 位, 可 由 聚 魚 街 前 住 運 商 釐 定 的 停 車 費 (c) 車 輛 及 行 人 交 通 (c) 迴 旋 處 的 部 分 可 由 福 利 街 尾 前 住 區 (d) 行 人 通 道 (d) 沿 福 利 街 及 大 角 咀 道 港 灣 豪 庭 路 旁, 可 由 福 利 街 及 大 角 咀 前 往 匯 豐 中 心 深 旺 道 1 號 (a) 休 憩 空 間 (a) 面 積 不 少 於 3 900 平 方 米, 位 於 地 下 高 層, 可 由 海 景 街 和 深 旺 道 或 由 君 匯 港 和 港 鐵 奧 運 站 的 行 人 天 橋 前 往 (b) 行 人 通 道 (b) 可 由 深 旺 道 和 櫻 桃 街 前 往 港 鐵 奧 運 站 (c) 未 來 行 人 天 橋 的 連 接 點 (c)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已 落 成 使 用, 可 由 海 景 街 和 深 旺 道 前 往

2 君 匯 港, 深 旺 道 8 號 (a)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及 (a) 該 處 有 三 條 行 人 天 橋 橫 跨 深 旺 道, 兩 條 可 由 深 旺 道 前 往, 一 條 可 由 滙 豐 中 心 前 往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升 降 機 每 天 上 午 8 時 至 晚 上 9 時 開 放, 梯 級 全 日 開 放 (b) 行 人 通 道 (b) 可 由 深 旺 道 前 往 (c) 行 人 流 通 塔 (c) 可 由 深 旺 道 和 連 翔 道 的 交 界 處 前 往 (c)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d)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路 (d) 可 由 海 輝 道 和 深 旺 道 的 交 界 處 前 往 行 人 天 橋 升 降 機 每 天 上 午 8 時 至 晚 上 9 時 開 放, 梯 級 全 日 開 放 浪 澄 灣 海 輝 道 8 號 (a)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a) 可 由 海 輝 道 前 往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b)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路 (b) 可 由 海 輝 道 前 往 一 號 銀 海 海 輝 道 18 號 (a)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a) 可 由 海 輝 道 前 往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北 京 道 1 號, 北 京 道 1 號 (a) 隧 道 出 入 口 (a) 可 由 九 龍 公 園 徑 和 北 京 道 的 交 界 處 前 往 ( 截 至 上 標 日 期 為 止, 此 發

3 富 榮 花 園 海 泓 道 及 海 庭 道 交 界 處 (a) 行 人 天 橋 (a) 橫 跨 海 泓 道, 可 由 海 泓 道 前 往 及 (b) 行 人 連 接 路 (b) 連 接 行 人 天 橋 和 海 富 苑 京 士 栢 山 (a) 公 共 通 道 (a) 可 由 京 士 柏 道 前 往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京 士 栢 山 道 1 至 98 號 豪 峰 軒 棉 登 徑 8 號 (a)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兩 個 街 角, 一 個 面 積 約 1.125 平 方 米 位 於 棉 登 徑 及 緬 甸 臺 交 界 處 和 另 一 個 面 積 約 1.119 平 方 米 位 於 棉 登 徑 及 白 蘭 軒 道 交 界 處 金 巴 利 道 26 號 (a)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兩 個 街 角, 一 個 面 積 約 1.122 平 方 米 位 於 金 巴 利 道 及 加 拿 分 道 交 界 處 和 另 一 個 面 積 約 1.125 平 方 米 位 於 金 巴 利 街 及 加 拿 分 道 交 界 處 窩 打 老 道 8 號 (a)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a) 面 積 約 563 平 方 米, 可 由 窩 打 老 道 上 海 街 及 石 龍 街 前 往 嘉 文 花 園 覺 士 道 9 號 (a) 行 人 通 道 (a) 位 於 地 面, 可 由 覺 士 道 前 往

4 拔 萃 豪 庭 長 樂 街 19 號 (a)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及 (a) 面 積 約 51.752 平 方 米, 沿 著 長 樂 街 康 宏 廣 場 科 學 館 道 1 號 (a) 公 眾 停 車 場 (a) 提 供 350 個 停 車 位, 可 由 康 達 徑 前 往 (a) 使 用 此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由 營 運 商 釐 定 的 停 車 費 (b)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b)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樓 梯 平 台 及 連 接 點, 接 駁 日 後 位 於 (b) 行 人 天 橋 將 由 政 府 於 適 當 科 學 館 道 及 康 達 徑 交 界 處 的 行 人 天 橋 時 候 興 建 (c) 行 人 通 道 (c) (i) 連 接 地 下 公 共 巴 士 總 站 至 1 樓 (ii) 連 接 往 毗 鄰 新 東 海 商 業 中 心 的 行 人 通 道 豉 油 街 12 號 及 新 填 地 街 354 號 交 界 處 (a)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a) 可 由 豉 油 街 前 往 帝 豪 海 景 酒 店 上 海 街 268 號 (a)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面 積 約 7.55 平 方 米, 位 於 上 海 街 及 眾 坊 街 交 界 處 ( 截 至 上 標 日 期 為 止, 此 發 中 國 五 礦 大 廈 漆 咸 道 南 79 號 (a)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面 積 約 5.4 平 方 米, 位 於 天 文 臺 道 及 漆 咸 道 南 交 界 處 ( 截 至 上 標 日 期 為 止, 此 發

5 新 東 海 商 業 中 心 科 學 館 道 9 號 (a)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a)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接 駁 位 於 科 學 館 徑 的 行 人 天 橋 (b) 行 人 通 道 (b) 可 由 以 下 途 徑 前 往 : (i) 科 學 館 徑 的 行 人 天 橋 ; (ii) 毗 鄰 的 康 宏 廣 場 的 行 人 通 道 ; (iii) 科 學 館 徑 ; 及 (iv) 新 東 海 商 業 中 心 地 面 及 力 寶 太 陽 廣 場 及 香 港 朗 廷 酒 店 廣 東 道 28 號 及 北 京 道 8 號 (a)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a) 連 接 日 後 位 於 北 京 道 的 行 人 天 橋 駿 發 花 園 眾 坊 街 3 號 (a) 休 憩 空 間 (a) 面 積 約 7 510 平 方 米, 位 於 地 面 及 低 層 平 台, 可 由 眾 坊 街 及 東 莞 街 前 往 (a) 每 天 上 午 6 時 至 晚 上 10 時 開 放 中 港 城 尖 沙 咀 廣 東 道 33 號 (a) 公 眾 停 車 場 (a) 提 供 86 個 停 車 位, 可 由 廣 東 道 前 往 (a) 使 用 此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由 營 運 商 釐 定 的 停 車 費 (b) 通 道 範 圍 (b) 位 於 第 五 層 至 地 庫 第 二 層 海 康 大 廈 晏 架 街 65 號 及 鐵 樹 街 43 號 (a)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面 積 約 12.469 平 方 米, 位 於 晏 架 街 及 鐵 樹 街 交 界 處

6 安 達 中 心 麽 地 道 65 號 (a) 街 道 擴 闊 及 (a) 面 積 約 282 平 方 米, 可 由 漆 咸 道 南 及 麼 地 廣 場 前 往 帝 苑 酒 店 麽 地 道 69 號 (a) 行 人 通 道 (a) 可 由 麼 地 道 麼 地 廣 場 及 尖 沙 咀 中 心 與 好 時 中 心 的 一 樓 的 行 人 天 橋 前 往 ( 截 至 上 標 日 期 為 止, 此 發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彌 敦 道 700 號 (a) 行 人 通 道 (a) 位 於 彌 敦 道 及 旺 角 道 交 界 處 的 斜 角 及 沿 快 富 街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路 旁, 可 由 彌 敦 道 旺 角 道 及 快 富 街 前 往 ( 截 至 上 標 日 期 為 止, 此 發 海 桃 灣 櫻 桃 街 38 號 及 大 角 咀 道 9 號 (a) 行 人 通 道 (b)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該 處 有 兩 條 位 於 地 面 的 行 人 通 道, 一 條 可 由 海 景 街 及 振 榮 街 前 往, 另 一 條 可 由 振 榮 街 及 大 角 咀 道 前 往 (b) 該 處 共 有 八 個 街 角, 其 中 六 個 每 個 面 積 約 4.5 平 方 米, 分 別 位 於 櫻 桃 街 與 振 榮 街 交 界 處, 富 貴 街 與 海 景 街 交 界 處, 富 貴 街 與 振 榮 街 交 界 處 及 富 貴 街 與 大 角 咀 道 交 界 處 及 一 個 面 積 約 3.171 平 方 米 位 於 櫻 桃 街 與 海 景 街 交 界 處 和 另 一 個 面 積 約 6.87 平 方 米 位 於 櫻 桃 街 與 大 角 咀 道 交 界 處 (c) 外 置 行 人 天 橋 (c) 該 行 人 天 橋 橫 跨 海 景 街, 連 接 該 物 業 二 樓 商 場 (c)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可 由 連 接 港 鐵 奧 運 站 的 行 人 天 橋 及 位 於 海 景 街 的 樓 梯 及 殘 疾 人 仕 專 用 電 梯 前 往 (d) 行 人 天 橋 (d) 該 行 人 天 橋 橫 跨 振 榮 街, 連 接 該 物 業 二 樓 商 場 (d)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可 由 上 述 (c) 項 橫 跨 海 景 街 的 行 人 天 橋 前 往 每 天 上 午 7 時 至 晚 上 10 時 開 放

7 I-home 洋 松 街 38 號 (a) 行 人 通 道 及 (a) 一 條 行 人 通 道 位 於 該 建 築 物 高 座 與 低 座 之 間 的 地 面, 可 由 松 樹 街 及 菩 提 街 前 往 另 兩 條 位 於 地 面 的 行 人 通 道, 可 分 別 由 洋 松 街 及 必 發 道 前 往 新 世 紀 廣 場 太 子 道 西 193 號 (a) 有 蓋 行 人 通 道 (a) 可 由 旺 角 東 鐵 站 的 巴 士 總 站 經 有 蓋 行 人 通 道 前 往 弼 街 洗 衣 街 及 亞 皆 老 街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K11 河 內 道 18 號 (a) 休 憩 空 間 (b) 隧 道 連 接 點, 隧 道 出 入 口 及 公 共 通 道 (a) 面 積 約 1 200 平 方 米 位 於 地 面, 可 由 麽 地 道 及 加 拿 芬 道 前 往 (b) 隧 道 連 接 點 位 於 地 庫 第 二 層, 可 由 麽 地 道 經 地 面 出 入 口 及 公 共 通 道 前 往 (c) 地 鐵 站 隧 道 連 接 點 及 公 共 通 道 (c) 位 於 地 庫 第 二 層, 可 由 麽 地 道 經 地 面 出 入 口 及 公 (c) 共 通 道 前 往 (d)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d) 位 於 地 面, 可 由 麽 地 道 及 碧 仙 桃 路 前 往 (e)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e) 面 積 約 608.03 平 方 米 位 於 地 面, 沿 著 麽 地 道, 河 內 道 及 加 拿 芬 道 擬 建 連 接 尖 沙 咀 地 鐵 站 的 隧 道 尚 未 興 建 奧 海 城 3 期 海 泓 道 (a)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b) 行 人 通 道 (c) 未 來 行 人 天 橋 的 連 接 點 (a) 該 處 有 兩 條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 (i) 一 條 橫 跨 海 泓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道, 連 接 奧 海 城 2 期, (ii) 一 條 橫 跨 櫻 桃 街 公 園, 接 駁 一 條 位 於 櫻 桃 街 及 塘 尾 道 交 界 並 可 從 櫻 桃 街 亞 皆 老 街 及 塘 尾 道 前 往 的 現 有 行 人 天 橋 (b) 位 於 該 發 展 項 目 的 地 下 高 層, 貫 通 兩 條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可 從 海 泓 道 及 海 庭 道, 經 升 降 機 及 梯 級 前 往 (c) 位 於 該 發 展 項 目 的 地 下 高 層,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c) 該 項 目 發 展 商 提 供 行 人 天 點 以 接 駁 日 後 位 於 海 庭 道 的 行 人 天 橋 橋 連 接 點, 無 須 興 建 行 人 天 橋

形 品 星 寓 洋 松 街 1 號 (a) 公 共 行 人 通 道 備 註 分 區 及 (a) 一 條 行 人 通 道 位 於 該 建 築 物 高 座 與 低 座 之 間 的 地 面, 可 由 松 樹 街 及 塘 尾 道 前 往 麗 悅 酒 店 大 角 咀 道 88 號 (a) 街 道 擴 闊 ( 街 角 ) (a) 面 積 約 5 平 方 米, 位 於 埃 華 街 及 大 角 咀 道 交 界 處 ( 截 至 上 標 日 期 為 止, 此 發 瓏 璽 海 輝 道 10 及 12 號 奧 柏 御 峯 櫸 樹 街 88 號 (a) 公 共 通 道 (a) 可 由 海 輝 道 前 往 (a)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a) 公 共 通 道 (a) 可 由 杉 樹 街 前 往 奧 海 城 1 期 海 輝 道 11 號 (a) 休 憩 空 間 (a) 該 處 有 三 幅 休 憩 空 間, 面 積 合 共 約 7 800 平 方 米, 位 於 地 面, 可 由 海 帆 道, 海 輝 道 及 櫻 桃 街 前 往 (b) 室 內 體 育 館 (b) 室 內 面 積 約 6 000 平 方 米 位 於 奧 海 城 1 期 2 樓 (b) 使 用 者 需 向 營 運 商 預 訂 場 3 樓 及 天 台 地 及 繳 付 由 營 運 商 釐 定 的 費 用 (c)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c)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接 駁 連 接 港 鐵 奧 運 站 的 行 人 天 橋 (d) 行 人 通 道 (d) 位 於 該 發 展 項 目 的 地 下 高 層, 接 駁 通 往 港 鐵 奧 運 站 的 行 人 天 橋, 可 從 海 帆 道 前 往 (e)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e) (i) 橫 跨 西 九 龍 公 路, 連 接 位 於 君 匯 港 的 行 人 流 (e)(i)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通 塔, 可 由 深 旺 道 前 往 (ii) 兩 條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橫 跨 海 帆 道 可 由 海 帆 道 前 往 (f) 行 人 路 (f) 可 由 海 帆 道 前 往

奧 海 城 二 期 海 庭 道 18 號 (a) 休 憩 空 間 及 (a) 面 積 約 8 900 平 方 米, 位 於 平 台, 可 由 海 庭 道 及 (a) 每 天 上 午 6 時 至 晚 上 10 時 海 泓 道 前 往 開 放 (b) 位 於 櫻 桃 街 以 南 的 地 面 (b)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b) 車 輛 及 行 人 交 通 區 (c) 有 蓋 行 人 天 橋 (c) 可 由 海 泓 道 前 往, 連 接 海 富 苑 (c) 位 於 政 府 土 地 (d)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d)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以 接 駁 兩 條 行 人 天 橋, 當 中 一 條 橫 跨 連 翔 道 前 往 港 鐵 奧 運 站 D 出 口, 另 一 條 橫 跨 海 泓 道 前 往 帝 峯 皇 殿 (e) 行 人 通 道 (e) 位 於 地 下 高 層, 接 駁 上 述 (d) 項 提 及 的 兩 條 行 人 天 橋, 可 從 連 翔 道 及 海 泓 道 前 往 (f) 地 鐵 站 入 口 (f) 位 於 地 下 高 層, 處 於 上 述 (d) 項 提 及 的 該 條 橫 跨 連 翔 道 前 往 港 鐵 奧 運 站 D 出 口 的 天 橋 連 接 點 (d) 該 項 目 發 展 商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無 須 興 建 行 人 天 橋 九 龍 站 物 業 發 展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a) 休 憩 空 間 (a) 該 處 有 三 幅 休 憩 空 間, 面 積 合 共 約 17 000 平 方 米, 位 於 平 台, 可 由 港 鐵 九 龍 站 前 往 (b) 公 眾 康 樂 設 施 (b) 位 於 平 台, 包 括 一 個 室 外 多 用 途 球 場 ( 以 供 羽 毛 球 或 籃 球 ) 及 一 個 室 內 體 育 場 ( 以 供 壁 球 或 乒 乓 球 ) (c)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c) (i)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以 接 駁 現 時 位 於 佐 敦 道 的 行 人 天 橋 (ii)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以 接 駁 將 來 位 於 連 翔 道 及 柯 士 甸 道 西 的 行 人 天 橋 (d) 行 人 通 道 (d) 可 通 往 港 鐵 九 龍 站 及 連 翔 道 位 於 地 面 的 行 人 通 道 (e) 港 鐵 九 龍 站 及 輔 助 設 施 與 車 站 停 車 場 (a) 每 天 上 午 6 時 至 晚 上 10 時 開 放 (b) 使 用 者 需 向 管 理 公 司 預 訂 場 地 及 繳 付 由 管 理 公 司 釐 定 的 費 用 (c) 該 項 目 發 展 商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點, 無 須 興 建 行 人 天 橋 (e) 可 由 雅 翔 道 前 往 (e) 由 上 午 5 時 43 分 至 凌 晨 1 時 20 分 開 放 使 用 車 站 停 車 場 需 繳 付 由 營 運 商 釐 定 的 停 車 費

1. 除 個 別 註 明 的 項 目 外, 上 述 設 施 全 日 向 公 眾 開 放 及 座 落 於 私 人 地 段 內 2. 除 個 別 註 明 的 項 目 外, 上 述 發 展 項 目 均 已 分 層 出 售 ( 即 共 有 業 權 ) 同 時 受 公 用 契 約 規 限 的 範 圍